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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同签订常见十大陷阱

时间:2022-10-25 08:55:01 合同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房地产合同签订常见十大陷阱,本文共12篇,希望对大家带来帮助,欢迎大家分享。

房地产合同签订常见十大陷阱

篇1:房地产合同签订常见十大陷阱

房地产合同签订常见陷阱:心明眼亮避开购房陷阱--谨慎签订合同

陷阱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

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对策:律师建议买家最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同时,开发商是没有权利没收定金的,这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陷阱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

另外,也有可能该项目是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对策:在签约前您最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发展商推卸责任。

陷阱三:不要轻易在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上签字

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一定要看清楚。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

善良的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对策: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最好的办法是找一个律师来帮你的忙。

陷阱四:“最短时间”与“最好”

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不知道。

合同里出现这种模糊的概念时,法律也没有办法,因此产生的纠纷购房者根本打不赢官司。

对策: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陷阱五: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

开发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件对资金要求很高的行业。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就是对消费者的侵害。

对策——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售契约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

陷阱六:卖方解除合同

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这显然是不公平条款,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非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对策: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陷阱七:处理结果不明确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

对策:购房者与发展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

陷阱八:以偏盖全

这里所说的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对策:对于这类问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把合同写得越细越好。不给开发商一点空隙。当然也需要购房者有非常广泛的建筑、建材方面的知识。

陷阱九:拒签补充协议

前面说了,开发商在签约时会主动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购房者同样也可以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最好将开发商在其广告宣传中的条款和楼书里关于装修、物业管理中的承诺都签进补充协议中,不要怕麻烦。举个简单的例子,你买的塔楼(或板楼)里有几部电梯,是否会全部同时开通,如果有不开的怎么办?不要小看这个问题,为了出面积、增利润,现在的高层住宅只安装几部电梯,而且平时还不全开,在上下班高峰时间极为不便,这种情况业主是否有权拒付部分电梯费呢?

但是,就像你可以拒签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一样,开发商也同样可以拒签购房者的补充协议。这种现象在北京是很普遍的,特别是一些卖得很好的楼盘都是如此。

对策:不管开发商态度如何,购房者还是要争取这个权益。实在不行,又觉得没有把握,那就只好放弃了购房.

陷阱十:合同附件“文章”多

1、附件一是房屋平面图。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提供的平面图非常简单,既无尺寸也无比例,一旦发生争议,购房人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对此,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长、宽等基本数据,并尽可能要求开发商同时提供电气、供水、供暖以及其他线路和装修的平面图。这既是购房人的一个基本知情权,也是今后解决争议的主要依据。

2、附件二是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说明。这里购房者需要注意的是,凡不是为所购房屋所在的楼宇单独服务的建筑设施,均不应计入该构成面积。分摊面积的计算应按京国土房管权字第369号文件执行。双方应约定,出卖人违背该分摊原则的,应退还不应计入分摊面积部分的相应价款,并按该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3、附件三是关于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对于购房人而言,此约定的关键是要把装修标准具体化。要避免采用诸如“高级面砖”、“高级外墙涂料”、“高级木地板”之类的模糊性标准。应当尽量写清装饰材料和设备的商品品牌及其质量标准。

4、附件四是双方自由约定的补充协议。有些开发商事先拟好了补充协议,对此,购房人要仔细阅读、审查,防止有的开发商利用补充协议擅自变更主合同的条款而单方加重购房人的义务。其次,购房人还要充分利用该补充协议把自己关注和担心的一些事项在补充协议中做出详细约定。例如,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由于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此阶段的物业管理公司是由开发商自行组建或单方选聘的,为了保证前期物业管理的质量及合适的收费标准,购〈BR〉房人应当与开发商就前期物业管理的期限、收费标准和服务范围与标准等事项做出具体约定。

5、附件五是关于计价方式与价款的约定。目前许多购房人采取向银行按揭贷款的办法支付房款。一般来说,因为开发商与银行事先都签订了合作协议,因而绝大多数的购房人都能如期取得贷款。但这并不排除由于种种原因,银行没有批准购房人贷款的情况出现。一旦这种情况出现,购房人将有巨大的付款压力,难以继续履行购房合同,面临违约风险。有鉴于此,建议购咳嗽诟郊逯校嗽级ê酶犊罘绞郊捌谙尥猓挂魅吩级ǎ“如果购房人的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则购房人有权与出卖人协商,采取买受人可承受的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或者选择退房。买受人因此退房时,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已付房款全额返还给买受人。”

篇2:房地产合同签订程序

1·营销人员审核业主资料,(认购书,订金收据,身份证,银行卡。)----开具缴款通知书。

2·财务部复核有关金额,数据无误后签章---收款—开票。 3·营销人员核对票据---交业主----业主签章认可。

4·营销人员带(认购书,缴款通知书,及合同打印通知书)---合同打印处申请打印合同。

5·合同打印完毕,营销人员审阅复核无误---业主按手印签章---财务(专人)核定后盖合同章,法人章,骑缝章。

6·合同-----业主合同签收单签收-----公司按揭事项说明。

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效力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承诺的期限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篇3:房地产合同签订程序

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独立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

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

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

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篇4:房地产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第一,在合约书中,应注明与发展商谈定的付款方式与价位,是按揭付款还是工程期分期付款。如是分期付款,每期款的缴款时间应注明。

第二,发展商交付房屋的日期一定要写明确,应明确到某年某月某日交房,而不应用模棱两可的措词来表达,因为这里涉及到逾期交房的违约问题。

第三,对于购置房屋的面积要明确销售面积(含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如面积误码率差超过约定范围,客户有权要求退房或追缴利息损失。目前,有些城市如上海,甚至规定发展商实测面积大于客户购置面积时客户将不必追补面积款,而实测面积小于购置面积,发展商还要退款。

第四,应提出天然气或煤气的准确通气时间。因煤气公司有规定,必须等到楼宅入住率达70%时才通气源。因此,虽然煤气管道已通,但客户尚有可能用不上煤气,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所以,在合约上应注明气源通气的准确时间或注明如入住率不够不能按时通气时发展商采取的应急办法。

第五,应在合同中明确提出产权证发放到手中的准确时间。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因素,产权证发放比较慢,但也应有合适的日期,发展商不能无限制地拖发产权证。

第六,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除签署正式合同外,为了更清晰地阐述协议内容,往往还会让客户再签署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码率差,若差异过大时在哪些情况下的免赔责任。一般情况下,发展商签此合同,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的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但客户也应多加注意,仔细研读补充条款,以免落入某些不法发展商的文字陷阱。一般而言,签约时最重要的就是上述几个问题,但对其他条款也应在发展商处拿到影印件,回家仔细研究,一定要做一个明明白白的购房人。

篇5:房地产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房地产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产权证要齐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此三证是办理产权证的必要条件。销售许可证的证件原件应该在售楼现场悬挂,可以在售楼现场看到证件的原件,再有就是土地证是否抵押了,土地使用证有一个备注页,如果开发商向银行进行了开发贷款,在土地使用权证上会有注明。还有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是不是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经营许可。

二、签合同时要写明交房日期、通水、通电、通气等条件,要明确双方违约责任。按规定入住70%以上才能开通燃气,之前开发商要免费提供液化气灌。

三、延期交房:开发商《补充协议》规定,“若开发商延期交楼,则按业主已交房价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赔偿总额以房款5%为限,如发展商仍不能交楼,业主只退回已交的本金。”这种约定非常不合理。

四、购买合同的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在审核这一条条款内容时,需要注意在合同中填写相关的内容,与开发商提供的相关证件是否一致,比如说编号和经营范围。第二条,是商品房的销售依据,您需要做的跟第一条基本相同,需要核对销售许可证的号码,批准的机构,以及销售的方式,与开发商在售楼处悬挂的售楼许可证是否一致。

五、公摊面积:不应该计入的包括仓库、机动车车库、非机动车车库,作为人房的地下室,以及可以单独使用的空间。还有售房单位自管自用的房屋,比如说开发商在大堂里做的销售中心等。为多栋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通俗来说,就是与这栋楼不相连的部分,比如说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等。在商品房买卖附件里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在主合同的第三条里,只是说分摊了多少,分摊的面积的数额,但是在合同的附件二,应该有一个房屋面积分摊的说明表,分摊了哪一部分,是经过哪一个地方批准的。

六、面积确认和差异的确定。建议购房人选择在合同里已经规定的第二种处理方式,即确定双方可以接受的一个误差比例,也就是说正负3%,超过此比例的购房人可以选择退房,开发商应退还房款以及利息,你也可以接受。

七、付款方式与期限。一次性付款可以跟开发商协商,是不是可以留5%左右的房款,在正式交房之后给予付款,银行贷款应该在约定的时间里款没有到开发商的帐上,按照合同,你要支付相应数量的违约金,所以应该把时间约定的更加充裕一些。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建议你向开发商指定的银行,或者向律师咨询一下你的资信条件,看你是否能够得到资信贷款,避免出现其他的麻烦。

八、卖售人预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开发商约定你超过30天未付清房款可以解约的,对预期交房的解约期限也只能定30天,这两条应该对应,应该是平等的。

九、有关规划设计变更条款,这一方面,因为我们购买的是期房,在商品房施工的过程中,有可能某些方面,开发商认为需要做规划的变更,设计的变更,应该在收到有关部门批准变更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

十、房屋的交接:开发商应该请房地产的管理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对房屋的面积进行实测,在交楼的时候,应该提供实测面积的数据,以及我们所说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提供证明原件不全的,可以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十一、开发商关于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承诺,一般来说,标准合同中有五项,首先是通水通电通电梯,保证你售楼之后,这是最基本的保障。再有就是有关于天然气以及燃气管道的开通,一般来说,开发商会跟你说等到入住之后,比如说入住率是多少,但是目前北京市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说入住率达到多少才可以开通天然气,实际上跟开发商跟燃气公司的工作协调都是有关系的,应该跟开发商进行约定,以免影响您的正常生活。对于您购买园区项目内,在楼书中开发商承诺过的,比如说象会所、园区的绿化,以及地上地下的停车位,建议在这一条中,要求开发商承诺竣工时间。在本条款中还包括如果规定日期内未达到开发商承诺的使用条件,双方约定的处理方式,应该按照对您比较有利的,在这一条上签上,未达到使用条件,应该视为开发商逾期交房,应该承担逾期交房的相关责任。

十二、关于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约定了办理产权证的时限,以及违约的条款,购房人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可以选择退房或者违约金。按照现行商品房销售规定,在60天内,开发商应将登记资料提供给产权办理部门备案。如果因为开发商的责任,没有及时把所有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使购买人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的,可以约定一个处理方式,可以退房,对于违约金,一般是合同金额的1%-5%之间,也是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选择。也可以选择不退房,如果选择退房,操作起来有一定困难,比如说你已经入住了,因为办理产权,是在入住之后的二三个月进行,如果这时你因为产权证的原因要退房,可能会不太利,建议大家在确认这个项目是一个合法的项目之后,那么办理产权只是开发商工作的一个程序问题,以及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问题,并不是说没有办理产权证,是因为这个项目的本身合法性有问题,在这个情况下建议你选择不退房,让开发商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支付违约金。

其它:比如说这个合同有多少页、有多少份等,商品房买卖标准合同应该有四份,其中二份是正本,二份是副本。现在房管局在做备案的时候,房管局会备一份,购房人应该有一个合同的正本,如果是申请银行按揭的话,合同正本应该交银行来收押。在整个的合同最后一条,是做预售登记备案的一个条款,一般情况下在合同签订30日之内,开发商应该向房产所在区的房产管理局和房管局做登记。附件一是房屋的平面图,在签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这个图纸要用坐标来确认这个房屋的朝向;第二要标注面积,或者是面积的标尺。

签订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第一,在合约书中,应注明与发展商谈定的付款方式与价位,是按揭付款还是工程期分期付款。如是分期付款,每期款的缴款时间应注明。

第二,发展商交付房屋的日期一定要写明确,应明确到某年某月某日交房,而不应用模棱两可的措词来表达,因为这里涉及到逾期交房的违约问题。

第三,对于购置房屋的面积要明确销售面积(含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如面积误码率差超过约定范围,客户有权要求退房或追缴利息损失。目前,有些城市如上海,甚至规定发展商实测面积大于客户购置面积时客户将不必追补面积款,而实测面积小于购置面积,发展商还要退款。

第四,应提出天然气或煤气的准确通气时间。因煤气公司有规定,必须等到楼宅入住率达70%时才通气源。因此,虽然煤气管道已通,但客户尚有可能用不上煤气,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所以,在合约上应注明气源通气的准确时间或注明如入住率不够不能按时通气时发展商采取的应急办法。

第五,应在合同中明确提出产权证发放到手中的准确时间。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因素,产权证发放比较慢,但也应有合适的日期,发展商不能无限制地拖发产权证。

第六,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除签署正式合同外,为了更清晰地阐述协议内容,往往还会让客户再签署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码率差,若差异过大时在哪些情况下的免赔责任。一般情况下,发展商签此合同,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的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但客户也应多加注意,仔细研读补充条款,以免落入某些不法发展商的文字陷阱。一般而言,签约时最重要的就是上述几个问题,但对其他条款也应在发展商处拿到影印件,回家仔细研究,一定要做一个明明白白的购房人。

篇6:房地产合同签订程序

房地产合同签订的程序:

1·营销人员审核业主资料,(认购书,订金收据,身份证,银行卡。)----开具缴款通知书。

2·财务部复核有关金额,数据无误后签章---收款—开票。 3·营销人员核对票据---交业主----业主签章认可。

4·营销人员带(认购书,缴款通知书,及合同打印通知书)---合同打印处申请打印合同。

5·合同打印完毕,营销人员审阅复核无误---业主按手印签章---财务(专人)核定后盖合同章,法人章,骑缝章。

6·合同-----业主合同签收单签收-----公司按揭事项说明。

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效力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承诺的期限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订立过程

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独立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

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

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

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篇7:签订租房合同十大注意事项

签订租房合同十大注意事项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权利,也应了解自己的义务。具体来说,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条: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注意事项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当你与屋主签订租赁合同时很多细节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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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常见的装修合同陷阱

关于常见的装修合同陷阱

现在的装修公司有很多家装设计师在设计的时候故意增加一些装修项目,如,不需要做梁的地方增加一个梁,不需要的地方非要吊顶。这样一下来整个房屋的装修报价就高出了很多,相对来说装修的报价也就高出了很多。设计师这样做的目的是如果提高了装修报价,那么设计师所获取的提成也就高了很多。

这里艾逸装修网小编提示,我们业主在装修房屋的时候一定要明

确自己的居住需求。如果在装修设计的中发现造价较高,有没有很大的实际价值的项目,在装修设计的时候一定要坚持自己的要求。现在很多建材商家都和设计师是私下约定好了的吗,只要是装修设计中使用了建材商家的材料,那么建材商家就会给设计师一定的回扣。很多设计师在设计装修的时候就会故意使用这些有回扣的.材料。即便有其他价格比较便宜、装饰效果更好的装饰材料,设计师在设计中也不会采用,结果让消费者花冤枉钱。

小编提示,我们在装修的时候要对目前的装饰建材市场有个大致的了解。那种材料合适我们的房屋,这些材料的零售价等等,我们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如果消费者在设计中坚持自己的想法,删去了多余的设计,而且选择的材料又比较便宜,设计师仍有办法来增加预算。即在测量时,有意多报、谎报,加大工程量。例如在计算涂刷墙面乳胶漆时,没有将门窗面积扣除,或将墙面长宽增加,都会导致装修预算的增加。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在合同中注明,装修费以实际发生金额来计算,多退少补,这样您在工程验收时,可以将工程实际发生面积再仔细丈量一次,并依据这个数据来付工程款。

篇9:最常见的就业陷阱和合同陷阱

最常见的就业陷阱和合同陷阱

一、就业陷阱

(一)感情陷阱

有人会打着同乡、同学、战友甚至亲戚的幌子,招聘你去工作,不签合同、不办手续,稍有不慎,就将你一脚“踢”出。

(二)抵押陷阱

有人在招聘时要求你出资抵押、缴纳报名费和培训费,或将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收去,给你带上“紧箍咒”。

(三)高薪陷阱

有人在招聘时只讲高薪,不讲具体工作,一旦应聘就让你去从事超重、超时、危险,甚至“ ”等违法工作。

(四)合伙陷阱有人“热心”与你办厂、经商、跑运输,从中取巧,或趁你不备携款外逃。

(五)试用陷阱

有人在招聘时标明“试用期半年、工资减半,试用合格、工资补发”,结果,不等试用期满就借故将你辞退,

(六)介绍陷阱

有人专门以为国外、外地企业介绍招聘人员为“业”,从中收取服务费后就逃之夭夭。因此,对私人办的职业介绍所应特别小心。

(七)地点陷阱

很多大企业在全国许多地方有分部,而参加招聘会的往往是总部的人力资源部门。因此,毕业生在应聘时容易产生错觉,以为工作地点就在总部所在的大城市,结果上岗后被分到偏远地区。对此,毕业生在面谈时必须咨询清楚,必要时在合同上写明相关条款。

二、合同陷阱

(一)口头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求职心切、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用人单位种种“许诺”。其实,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一有“风吹草动”,这些口头许诺就会化为泡影。

(二)格式合同

篇10:常见的装修合同陷阱简介

常见的装修合同陷阱简介

如今的武汉装修市场可说,真的是一片狼藉,乌烟瘴气,某些装修公司或者个人为了谋取暴利,利用客户的善良和信任在装修合同上发挥的淋漓尽致,一般非行业人是无法识别的,甚至还有打碎了牙,还要硬着往自己的肚子吞。下面武汉万家队为大家总结几个常见的装修合同陷阱!

陷阱一:装修公司或包工头报价时由于业主更多地会关注单项的价格,而经常忽略工艺说明,尤其是用什么材料、什么规格、什么等级以及甲醛、苯含量等方面的规定。

陷阱二:单项面积上做手脚,一般业主也是关注单项的价格,至于实际的面积一般是大致估计,实际上这一块也是装修公司或包工头做手脚的地方,如果每项面积都稍微增加一些,单项价格又高,那么少则几百,多则几千就出去了,你讨价还价的最后成果均烟消雾散,落得一身被欺骗的感觉。

陷阱三:在最后提供给客户的报价单上做手脚

一般情况下,装修公司或包工头与业主之间在最后签定合同前都会来回就报价单修改3-4回,关注的焦点从单价到面积、总价和工艺说明,如果谈得差不多,对方会给业主一个最后给定的样本,要求业主确认并签合同。这时一定要注意不能想当然和以前谈的一样,一些奸诈的装修公司或包工头就会在工艺说明或面积上做些手脚,简化一些工艺或者说对某些材质进行偷换。

陷阱四:材料进场时提供劣质产品

虽然在合同上和报价单上写得很清楚,该用什么材质、什么规格、什么等级的产品,但一些抱有侥幸心态的装修公司或包工头总会铤而走险,改头换面来个以假蒙真,如果业主不细心、不关心的话,劣质材料就这样偷偷进场了。

教训四:材料进场的时候,最好要自己亲自到场,带上合同和报价单,并请懂行的人或监理到场一起验收。并在合同签定时规定,工头进任何一种材料必须提早24/48小时通知业主本人或监理,否则材料出现任何问题责任和误工均由装修公司或工头负责。一定要坚持原则,不行就是不行。

陷阱五:材料陆续进场时先进部分好的材料让你验收以求蒙骗过关,趁业主不在进劣质材料。工人进场的时候工头肯定会进一部分材料,并要求业主到场验货。有一开始就按合同规定来的,但也不可避免出现一些黑心的工头,先进一些好材,趁业主不在偷换一些劣质材料,有的干脆不先告诉业主装修进程,先让劣质材料使用在隐蔽工程里。

教训五:要不定时地出现在工地上,避免装修工头摸清了你的时间规律,有请监理的最好要求监理天天有1-2个时间在工地上。另外,适当“贿赂”小区的门卫和保安,请他们注意,如果有批量的材料出场的话必须签字说明或者打电话向您请教是否放行?

陷阱六:装修工头的水电工是全能工。装修公司自己的水工和电工都是同一个人,而且更有甚者还是瓦工呢。其实他们既没有上岗证,也没有过多的专业水平。 教训六:只要有足够的时间,一定要请一个有专业水平和上岗证的水工、电工,而且最好分开请。专业本来就代表了一种保障,水电是隐蔽工程,出了问题,麻烦就无穷大了。

陷阱七:装修公司或工头随意有“创新”和“必须”,要求增加工程。有些装修公司或工头在报价的时候会故意把一些明显要的工程舍弃掉,等签了合同报完价后再 “增添”项目,提醒你当时忘了写了,这个时候的单价就不是由业主说了算了,而是由他说了算,而且报的价格往往横向比比较高。

教训七:签合同前多征求已经装修过的人,或者是监理或者是横向比较其他装修公司的报价单,看看有没有必须要的工程确被有意删减掉的。当然自己也不要随意增加可有可无的项目,因为这个时候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狠宰业主一把。 陷阱八: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劝说业主多做一些木工活,打柜啊,吊顶啊,做门啊什么的。因为对他们来说水电工和木工活是他们赚钱的大头,所以他不劝说你才怪。

教训八:业主一定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定夺,千万不要耳根太软。对于家具活,除非业主家的户型不规则请装修公司或工头做外,能在家具厂买尽量在家具厂买,一是家具厂经过多种工序,不会轻易变形;二是木工活在业主家干的话,占场地、脏乱,而且油漆味浓,家具易变形;三是材料好不到哪儿去。

陷阱九:装修工头或工人总会在你在的时候差遣你买这买那,占点小便宜。其实很多零件都是算在工程款里面的,装修工头苦于找不到机会宰业主,一旦有机会,尤其是当业主在购买合同规定的材料时,他总会给你下单子,什么暗盒不够啦,电线不够啦,需要2条木线啦,等等,因为分次要,所以业主也觉得钱不算多,回头算帐不够意思,尤其是男性业主,一般就不会计较。

教训九:装修工头或公司才不会傻到让业主占他的便宜,但他们绝对会逮着机会占空子,所以虽然遇到这种小零配件缺失,钱也不多,但代买就是代买,账还是要算清楚的,遇到爱贪便宜的工头,最好每次买完后留下发票或收据,免得到时有口难开,有口难辩。

陷阱十:不经业主同意随意卖所谓的“废物”。这点主要适用于旧房,因为新房没有什么可东西可以卖给收废品的人。也许卖掉的东西不是很值钱,但不经业主同意随意卖就是原则性问题了。

陷阱十一:提早要中期款,得注意其动机。刚开工没几天,工头总会说要进材料,没有钱了,而且中期工程已经到了,催着业主付中期款。负责的工头是不会这么做的,可心怀鬼胎的人却经常使用这一招。我家就遇到了这样的骗子。

陷阱十二:离间计。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逮着夫妻业主中好说话的一位,讨要工程款、降低工艺要求甚至进行挑拨离间。任何人都是会看眼色和脸色的,叫装修工头更是这样啦,碰到不好说话或要求严的业主总是想方设法地避免直接接触,而是直接找好说话、脾气好的另外一位业主,并坚持自己的意见达到自己的目的。 陷阱十三:工程款按最后实际发生额结算。很多装修公司就是用这种方式降低报价先吸引客户签合同,等施工开始后再进行增项,这些增项一般都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大部分价格会高于正常报价。

教训十三:签合同前多询问已经装修过的人或者是专业的'家装监理,与尽可能多的公司洽谈,综合对比。列出一份自己需要做的工程项目,确定没有漏项,并且在定好工程量后不再轻易听从公司的意见添加不必要的增项。总工程项目和单项价格谈定了以后,亲自和装修公司一同到现场确定每个项目的具体施工面积以及需要甲方提供的材料数量,将其逐条落实到合同中。

陷阱十四:装修材料混淆视听。装饰公司基本都提供主材,其宣传资料中经常出现“高级瓷砖”、“名牌橱柜”等字眼,列举一些市场上的知名品牌,或者是提供一些自己公司生产的产品。这些公司的宣传资料或是合同中只列举主材的品牌而不注明具体的产品型号、价格范围等细节。我们都知道,同一种品牌也会有不同档次的产品线。一般装饰公司提供的都是该品牌中档次比较低的,而其号称的同档次品牌是根本没听过的,是公司采购的档次低、质量不过关的产品,但是价格很低,有些标榜自己公司生产的产品也只是贴牌而已,具体的“身份”无从考察。

教训十四:事无巨细,要求装饰公司将具体的产品型号、价格、数量以及其所称的同档次品牌产品写进合同,到市场上核实该产品价格。为了避免公司以次充好,在最初约定付款方式时就应该做足文章,一定采取分期多次付款的方式来制约公司的不规范行为。在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再支付中期款,拒绝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进场。

陷阱十五:大部分初次装修的业主会让设计师或装修工长充当参谋。“精明”的设计师会耐心地陪业主一家一家地仔细挑选,向业主介绍每种品牌的“内幕”,最后走进一家店告诉业主,这里的产品最合适,而且一向“信誉良好”。设计师都有几家“关系好”的材料商,他们会通过这种方式收取相当可观的一笔回扣。 教训十五:最踏实的办法就是付费给专业的设计师,让其出具一张真正高水平的设计图纸,然后让装修公司包清工,主材自己选购。为了降低风险,最好对设计师介绍的产品进行核实,通过询问有装修经验的人或是到专业的网站论坛中与网友交流一下,确定产品质量和价格合适后再去购买。还要将主材的品牌、等级、规格、型号、色泽、价格等明确落实到合同中,以免材料进场后被调包。

陷阱十六:装潢企业“玩失踪”。业主与装潢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工程进行到一半,施工人员却突然神秘失踪,卷走了工程款不说,业主也多方联系不上,按合同上留下的公司地址找上门去,却发现早已是人去楼空。据反映,一些“蒸发”公司看上去都具备施工资质和荣誉证书,但大多是伪造的。

陷阱十七:小心施工队减少施工程序、偷工减料以减少成本。如本该刷六道油漆的只刷两道,水泥以次充好,木质基层不作牢固处理,全部变成钉子连接,乳胶漆加水比例不对等。

陷阱十八:用流行的套餐报价法蒙骗客户,看似科学,实际项目含糊。

篇11: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项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权利,也应了解自己的义务。具体来说,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条: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出租人:(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人:(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甲、乙双方共同签订本租赁合约,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1、甲方同意将珠海市 房一套,租给乙方作居住使用。租期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元整),并在每月 日前将当月租金交清。如拖欠租金达10天以上,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该住宅,并没收押金。

3、签订本租赁合约时,乙方须向甲方缴交人民币 元( 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和财物押金。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无违约或把房内财物丢失、损坏等情况,甲方须如数退回押金给乙方。

4、租赁期间,该住宅的出租管理费由 方负责缴纳,有线电视费、水电费、电话费及小区管理费等应由 方全部负责。

5、乙方应维护该房清洁卫生,注意防火、防盗等到安全防范,不得在房内做任何违法行为,否则由此带来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6、甲方承担该房屋工程质量及维修责任。乙方在室内装修时须得到甲方的同意,但不能改变房屋的墙体、结构及用途,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该房及配套设施、财物损坏或丢失,应恢复其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7、租赁期间,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壹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双倍返还乙方租房押金;如乙方需退房,必须提前壹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所交押金退回。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有权没收押金。

8、如合同期满,乙方有权优先租赁的权利;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将房屋交回甲方使用,并缴清负责的费用,经双方移交无误,甲方须退回押金经乙方。

9、配备用品: 。

10、补充事项: 。

11、本合同一式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2、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于珠海市。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篇12:怎样避免签订装修合同中的陷阱

怎样避免签订装修合同中的陷阱

签订新版家装合同贵在细节,消费者要从主体资格、费用构成、材料进场、工程验收4个方面着手,搞清这4个方面的细节问题,这对避免一些不该发生的纠纷,防患于未然有利。

发包人必须“有权装修”

新版合同把装潢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人员全部作了明确细致地要求。

1、发包方:合法拥有

在明确发包方对要装修的住房是“合法拥有”的基础上,要求发包方承诺有权对该住房进行装饰,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发包方承担。这里的发包方,一般应该是房屋的产权人。如系非产权人,在装修房屋之前应该取得产权人的书面同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发包方的这些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往往难以提供。

比如在国外的哥哥想委托国内的弟弟把自己名下的房子进行装修,好让自己在回国以后有房子住。作为弟弟找到装潢公司时,可能无法提供产权证和哥哥委托其装修的公证委托书。装潢公司碰到这种情形,一般情况下不会因为这个原因而放弃这项工程。所以,新版合同实际上增加了发包方承诺“有权装修”的义务。

2、承包方:企业资质

新版合同规定承包方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并且要求有装修的.相应资质。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合同在使用说明中,提示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应验看承包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与分公司(分部)签订合同,除验看其《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证书外,合同应加盖该分公司(分部)的上级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3、施工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无权变更合同

关于施工代表问题,新版合同规定承包方(乙方)应指派人员作为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如更换人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但是对于施工代表的权限问题,往往容易产生争议。

律师提醒,施工代表仅仅局限于合同履行中的施工环节,也就是施工代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装修施工任务。但是对于合同履行中的其他环节比如工程款支付,或者合同变更事宜,如设计变更、项目增减等内容,施工代表应该无权代表装潢公司。发包方认定的应该是装潢公司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

4、施工人员等无权代表公司:防“下出笼”

新版合同规定,凡甲方(业主或发包方)私自与施工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装修公司)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这对于遏制员工“下出笼”,保护装潢公司和消费者的利益都将更加有利。

封杀“低价钓鱼”

众所周知,装修市场竞争激烈,为了揽到生意,一些装潢公司不惜以超低价作为诱惑,只要签下单子,就不怕业主到时不付账。因此,“低开高走”几乎成了装修行业的公开秘密。而业主面对与预算相比差距极大甚至是翻了一番的结算单,也只得无奈接受。而旧版合同对这种“低价钓鱼”并未作出相应规定。新版合同的规定,意味着对装潢公司“低价钓鱼”的报价方式下了“封杀令”,新版合同在装修费用的构成方面也非常注意细节,主要体现在下面几方面内容:

1、总价款包含六个部分,①材料费②人工费③拆除费④清洁、搬运、运输费⑤其他费用⑥管理费⑦税金(3.41%)。

2、根据装饰装修企业提供的管理服务水准不同,管理费可上下浮动,但一般不超过装修总价款(税金除外)的10%。

3、“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预算价的5%。

4、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材料,这部份的工程款应当按实计算。在实际生活中,没有项目变更的工程几乎没有可能,因此新版合同对实际结算价上下增幅不得超过预算报价5%的规定,消费者还须作出补充约定,方能产生预期约束力。比如约定,项目变更的内容单独结算,除此之外的项目结算价不得超过报价的5%。

合同签订

细说装修合同中的常见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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