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劳动合同约定能否超越法律范围,本文共3篇,欢迎大家分享。

篇1:劳动合同约定能否超越法律范围
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曾受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王某系某国有公司管理人员,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1年10月公司人事处从德、能、勤、绩四方面对王某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人事处便向公司提出解聘王某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2001年11月公司党组会议讨论并通过对王某做出解聘职务、停发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2001年12月公司在办公会议上,依据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第八款“经企业全面考核不合格者”的规定,对王某做出正式的处理决定:“依据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第八款之规定决定自即日起解聘王某在我公司所任职务,解除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停发该同志工资”,并于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王某。王某对此处理不同意,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单位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其自公司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至申诉之日的工资及赔偿金。
那么,该公司以王某考核不合格为由将其辞退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妥呢t王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何在t
此案经审理,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合时,可以就双方在履行该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分歧和处理作出约定,一旦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对其作出处理,
但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得超越现行法律法规或者与其相抵触。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签劳动合同中第二十三条第八款的约定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相关规定不符,已明显超越了法律的规定。仲裁委依据《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其中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之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则公司依据该条款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应予撤销。企业因此给王某造成的工资收入损失依据《违反劳斗有关劳逗贤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短酢坝萌说ノ挥邢铝星樾沃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其中第四款“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及第三条第一款“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造成王某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其工资收入,除补发王某工资外,还应依上述规定执行加付赔偿费用。因此依法裁决:企业撤销对王某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向王某支付自2001年11月至裁决执行之月的工资,同时加付25%的赔偿金。
篇2:规章制度能否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
规章制度能否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
[案情简介]
江某原是天蓝公司员工,双方于4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94月7 日-4月6日,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详细明确的约定。其中提到,一方解除合同不当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或违约期限X前一年工资总额30%。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顺利履行。3月天蓝公司发出文件,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计算办法为违约期限X前一年公司月人均收入的30%。,由于天蓝公司的产品市场竞争激烈,天蓝公司效益大幅滑坡,于是天蓝公司决定解聘部分员工,以节省费用开支。天蓝公司遂于207月向江某发出通知,称“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提前解除与你所签劳动合同,现通知你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合同违约金及经济补偿金”。江某收到通知书后,即移交了部分工作,并准备办理离职手续。在办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双方对经济补偿金不持异议,但对违约金的给付标准意见不一,江某要求按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天蓝公司却称公司已经颁布了文件,统一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因而坚持按公司规定支付违约金。由于两种计算方式所计算出的违约金差距甚大,双方无法达成统一,江某遂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江某与天蓝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天蓝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约,应按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的标准向江某支付违约金,即人民币1万元整。天蓝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裁决正确,判定维持仲裁裁决。天蓝公司服从判决,按劳动合同的规定向江某支付了违约金。
[法理评析]
本案共涉及三个法律问题,一是江某和天蓝公司的劳动关系问题;另一个是天蓝公司单方解除与江某的劳动关系而带来的赔偿问题;第三个是天蓝公司19颁布的文件能否作为向江某支付违约金的依据的问题,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7条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变更实质上是当事人双方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劳动合同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或增删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劳动法还规定了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8种情形。劳动合同变更一般是协议变更,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变更,双方当事人就变更的内容及形式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一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合同一经订立,除非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江某和天蓝公司于年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中对一方解除合同不当应支付的违约金作了明确的约定,双方应该遵照执行。对违约金问题如需变 更,应由江某和蓝天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协议,方才产生变更的法律效力。而天蓝公司以公司于年颁布了重新计算违约金的文件为由,决定不按与江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支付违约金,正是违反了劳动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而是不能成立的。天蓝公司1999年颁布的文件虽然重新规定了违约金的计算办法,但这只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并不能产生更改与江某先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计算办法的条款的效力。据此,法院做出了正确的判决。
天蓝公司与江某在1998年签订劳动合同后,如果想重新确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当先拟定方案,然后与江某进行商谈,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重新签订协议,这样才能合法有效地达到目的。本案同时提醒我们人力资源管理的从业人员也要提高自己法律意识,避免不必要的工作失误。
篇3:按照相关法律,未毕业学生能否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网上搜索到的:
根据现行的规定,在校的学生是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就是说,是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一些用人单位希望尚未毕业的学生能到单位工作,即使是这样,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可以与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或者签订实习协议,并在协议中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你的人事关系现在仍在学校,要到你毕业后,学校才可以把你的人事关系转到单位,也可以放在人才服务单位。(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转人事关系又是一个什么东西?
[按照相关法律,未毕业学生能否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职责范围
★超越梦想
★约定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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