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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合同

时间:2022-12-28 08:30:00 合同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债权债务合同,本文共13篇,供大家参考。

债权债务合同

篇1:债权债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是太原市某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某诚公司”)原股东,占有某诚公司100%的股权。甲方将持有的某诚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股权转让后的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经甲、乙两方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日之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日之前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二、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三、双方承诺,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中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需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上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篇2:债权债务转让合同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拖欠丙方共计元人民币。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将针对乙方的债权共计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甲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甲方,由乙方于20_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共计元人民币。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债权,如果乙方履行义务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抬头为乙方全称的发票( )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乙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

年月日:

篇3:债权债务转让合同

甲方:

乙方:_公司(旧债权人)

丙方:yy公司(新债权人)

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分包范围内的_x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工作内容达成以下协议:

1.三方关系概况:甲方为本工程的总包方,乙方为本工程的_方,丙方为_。 x年x月x日与签订了_x合同。

2.事由: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确定合同权利义务转移)。

3.债务债权转移:截止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三方确认:。(确认已发生的债务债权,并准确约定债权的转移方向、获取条件、获取后果)。

4.结算约定:(约定旧、新债权关系的结算方式)。

5.费用支付约定:

5.1(已发生债权支付的方式方法的约定)。

5.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新债权的费用支付方式方法的约定)。

6保修约定

6.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本工程的已完工程或已供产品的保修约定)。

6.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本工程的待完工程或待供产品的保修约定)。

6.3(保修金约定)。

6.4(保修期约定)。

7 x方承诺(旧债权人承诺,主要是放弃对债权的主张)

8 x方承诺(新债权人承诺,主要是获得债权后的义务)

8.x承诺按照本协议,由甲方自丙方结算值中扣除结算值的5%作为财务费用。

9(违约责任约定)

10甲乙丙三方同意:原_x合同如与本协议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11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12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二份,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日期:日期:

丙方:

日期:

篇4:债权债务转让合同

甲方:(出借人、质押权人)电话:身份证号:地址:

乙方:(借款人、出质人)电话:

身份证号:地址:

(甲方)贷款方(质押权人):

(乙方)借款方(质押人):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立此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①乙方将自己名下的汽车,牌照号为:型号为:

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向甲方作质押(约定该车辆于乙方收到甲方借款时,交由甲方占有)。②乙方应提供汽车相关文件已提供文件打“√”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行驶证正副本原件□

3、身份证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车钥匙把□

6、保险□

7、车船使用税□

8、购车发票□

9、附加费原件(完税证)□

③汽车内一切其它物品乙方已清理干净,质押车辆内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视作乙方放弃。

④汽车外观状况

⑤其它

第二条甲、乙双方认可现在该车辆的评估价值:(人民币)元。质押汽车已行驶里程数为:。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大写:。

第四条借款用途:。

第五条借款利息、费用:借款叁拾日(月)利息%;综合费用。借款同时缴清首期(月)利息、综合费用。

第六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______日止。

第七条车辆质押提前还款约定:不足一个月利息,按足月收取利息。

第八条逾期交纳综合费用及利息

按借款金额日加收0。5%违约金。超五日乙方未交综合费及利息,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规定处置质物。

第九条还款方式:乙方先将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给甲方或将现金打进甲方帐户(卡上),再提车验车。

第十条保证条款:

1、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乙方到期如数偿还了甲方的借款利息、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退还给乙方。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3、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4、乙方违约,甲方变卖汽车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部分归甲方所有。包含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税费等);不足认定价值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

第十一条乙方保证:本合同质押物一旦发生被甲方处分,乙方无条件、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一)乙方是合法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三)乙方对所质押的车辆拥有全部、有效、无争议、独立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如质押车辆为共有的,其将质押车辆应已获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并告知甲方此车辆共有人详实情况;

(四)乙方向甲方所提供该车辆的全部证件、凭证、票据、资料等均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五)乙方所质押的车辆,在此前未向第三人设置抵押或第三人承诺不就该车辆设置抵(质)押,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

(六)乙方所质押的车辆,在此前未发生任何交通肇事及其他违法行为牵涉;

(七)乙方车辆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所质押的车辆赠与、转让、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给第三人,如经甲方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下的借款本息以其他一切有关费用和款项。

(八)乙方所质押的车辆的价值非因甲方原因明显减少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当物。

(九)乙方应协助甲方实现质押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乙方以上保证如有任何虚假作伪,乙方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与甲方无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与质押车辆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公证、登记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本合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诉讼管辖地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即可)之日起生效,若质押车辆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在本合同公证时,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质物的占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占有和保管。

(二)乙方应将有关质物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的原件交甲方保管。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本息和综合费用、不办理续期手续、不交纳续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则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车辆,按双方签约时共同认定的价值出售车辆。若甲方暂未出售车辆,甲方享有质押车辆的使用权、收益权。

2、甲方在车辆质押期间,可以按每日10公里的车程行驶车辆以维护车辆或移库。在每日10公里行程范围内汽车轻微刮蹭,甲方除负责恢复外,不负责其它赔偿;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出现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及责任人赔偿,且乙方有责任以车主身份负责处理事故,甲方不负责其它任何赔偿。

3、甲方在质押期间遗失车辆有关文件,由甲方支付费用,乙方配合补办相关手续,甲方不负担乙方误工等其它损失。

4、甲方在质押期间车辆被盗、烧毁、意外损坏,由保险公司赔偿,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没有保险的车辆,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损失(按双方认定价值)。

5、如乙方未履行此约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赔偿金及违约金等,行使质押权。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利息、综合服务费后,甲方将乙方提供的质押物和证件等返还乙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本合同由甲、乙签字手印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1、车辆手续及车辆所有证件;2、车辆过户委托书;3、车辆交接证明;4、质押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出借人、质押权人):

第十八条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

解。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本合同由甲、乙签字手印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1、车辆手续及车辆所有证件;2、车辆过户委托书;3、车辆交接证明;4、质押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出借人、质押权人):

乙方:

签订地点:

XX年XX月XX日

篇5: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甲方:深圳--------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

有限公司

丙方:深圳--------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5月31日

协议签订地点:深圳市

截至12月31日止,甲方欠乙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656.98万元;丙方欠甲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3,657.18万元。现甲乙丙三方就各方之间的债务清偿问题相互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对丙方的债权中的人民币656.98万元以人民币656.9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此项债权。

二、上述第一条中债权转让的'价款由乙方将其对甲方的债权人民币656.98万元予以抵偿。

三、上述债权转让后,乙方取代甲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656.98万元的债权,享有法律规定的债权人的相关权利,丙方直接向乙方偿还债务,承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相关义务。

四、丙方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字以确认知悉上述甲乙双方对上述债权的转让事宜。

五、经上述债权转让和债权抵偿后,甲方与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656.98万元,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656.98万元,抵消后乙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656.98万元的债权。

六、本协议的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

七、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

,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

甲方:深圳-----有限公司(签章)

乙方:深圳-------有限公司(签章)

丙方:深圳---------有限公司(签章)

篇6:债权债务转让的合同

甲方:

乙方:

丙方:

协议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日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截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甲方欠乙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丙方欠甲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现甲乙丙三方就各方之间的债务清偿问题相互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对丙方的债权中的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以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此项债权。

二、上述第一条中债权转让的价款由乙方将其对甲方的债权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予以抵偿。

三、上述债权转让后,乙方取代甲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的债权,享有规定的债权人的相关权利,丙方直接向乙方偿还债务,承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相关义务。

四、丙方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字以确认知悉上述甲乙双方对上述债权的转让事宜,

五、经上述债权转让和债权抵偿后,甲方与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____ ___万元,抵消后乙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__ ____万元的债权。

六、本协议的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之规定。

七、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 ,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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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债权债务承诺书

项目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报

主办单位:武汉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主办单位职能职责:市建管办负责申报资料的复审、汇总并将复审合格的资料报送省卡设厅。

协办单位:各区建管站

协办单位职能职责:各区建管站负责资质变更申报企业的受理、原件的核验和初步审查,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资料报市建委建管办。

办理事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报

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

申报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卡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峻;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峻;

4、企业债权债务承诺书;

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6、若属改制更名应提供改制文件(改制方案、主管部门批文、国资部门批文、企业章程)。

(二)企业人员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企业注册资金变更、企业地址变更

1、企业人员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卡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峻及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人员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职称证。

(4)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峻;

2、企业注册资金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卡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峻;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峻及副本原件;

(4)企业验资报告。

3、企业地址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卡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峻;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峻及副本原件;

(4)新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

(三)注册地变更

1、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湖北省卡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3)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峻;

(4)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2、其它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变更的,若涉及到许可机关变更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办理过程:

(一)询问

1、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规定中相关要求;

2、相关申报资料的准备是否按照符合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____]241号)《湖北省卡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

3、发放资料:《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核发办理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市建委准核发三级资质变更并报省卡设厅备案、打证,二级资质证变更由省卡设厅核准,一、特级资质证变更由建设部核准。

(四)建设工程项目信息著录1、按照建筑企业资质申报管理系统的要求逐项著录与企业有关的信息; 2、将著录完毕的各类信息向省卡设厅及建设部进行提交;

审核事项:对初审合格的材料,及时组织审查。

工作时限:材料齐全,初审合格的资料在20个工作日完成复审及报送。

收费标准:无

酷果回告:审查合格的材料报省卡设厅审批;不合格的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初审单位。

债务债权承诺书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维护我市医药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特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照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进行正当商业交往。

二、在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过程中,不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行为。

三、在药品、医疗器械批发、零售、原料采购、广告宣传、参加药品、医疗器械投标过程中,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

四、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处罚等重点监管环节中,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

五、不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其产品进入医保目录,虚报成本抬高药价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

六、不向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馈赠礼物、现金、有价证券及安排高档宴请、高消费娱乐、旅游活动。

以上承诺自签定之日起,向社会宣传并请社会各界人士监督。

篇8: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项目经理为本项目应收及应付款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款项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组织应收、应付款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务部门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的主办部门,物资部、机械管理部、合同部门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的协办部门,各部门应设立专、兼职的管理人员,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应收、应付款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务部门职责:

(一)办理应收、应付款项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编制并下达应收款项催收计划及催收方案,并按月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应收款项的清收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应收款项台账,定期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

(四)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借款、对外预付账款和工程垫资的控制和监督;

(五)负责应收款项管理的分析总结工作,针对问题及时提出管理建议;

(六)及时偿还债务,避免长期债务情况的发生;对已形成的债务,合理确定偿还时间和规模;

(七)与债权方及时沟通、核对,财务困难时,要得到债权方的理解,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节 债权债务账目的核对

第五条债权债务账目的核对,主要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有关各业务部门配合。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债权债务定期清查和核对签认制度,至少于每季度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对一次。对各项债权必须取得签认记录。对清理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长期挂账、长期无结算、账龄较长、核对不符等情况,应及时提请相关部门查明原因,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七条物资采购、合同、机电等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与对方财务部门核对账目,并将核对情况及时通报财务部。

第三节 台帐管理

第八条台账管理指应收款项明细台账管理和重点外欠款档案管理。项目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外欠款重点项目档案。

第九条项目部应建立债权债务台账管理制度,详细反映各项债权债务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账龄等财务信息。财务部门应当至少按季编制债权债务明细表,向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反馈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余额、账龄等信息,分析债权债务管理情况,提请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篇9: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业主(局指)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并根据业主(局指)批复计价确认应收账款。项目部物资、计价等部门应及时办理材料物资采购入库报销、劳务结算、机械设备租赁等结算手续,以便财务部门正确确认应付款项。

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加强应收票据管理,对收到的承兑汇票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登记每一张应收票据的种类、号码、出票日期、交易合同及付款人、承兑人或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和利率、贴现净额、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对已到期收回的票据及时注销,对背书转让或贴现的票据及时在登记簿中做出标识。

项目部对收到的应收票据可在综合考虑项目资金状况、贴现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情况采取背书转让、贴现等方式加快资金回收。对到期应收票据应及时向银行提请兑付,保证资金按期回收。

项目部对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随时跟踪和关注出票人财务状况,防范到期不能收回的风险。

第十二条项目部对预付账款应严格控制。所有预付款项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付款,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及时清算或扣回。合同没有约定预付款项的一律不得支付。财务部门对长期挂账的预付款项应及时提请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查明原因后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项目部为加速或最大限度回收债权,拟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对应收款项进行处理的,应事先将债务重组方案报公司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部应及时偿还债务,避免长期债务的发生。对已形成的'债务,合理确定偿还时间和规模。与债权方及时沟通、核对,财务困难时,要得到债权方的理解,避免争议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项目部对外支付需办理承兑汇票的,应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办理。对开出的应付票据应设置“应付票据登记簿”,详细登记票据的号码、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收款人名称、承兑人、存入保证金额、到期付款额等信息,并在应付票据兑付后予以注销。

项目部对即将到期应付票据应提前安排资金,按期兑付。严禁出现因不能按期兑付而影响公司银行信用的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部在与劳务队伍、供应商等各类债权人办理债务清算前,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与对方的结算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确保应扣的各种款项足额扣回。

第十七条项目完工后,项目部应负责完成所有债权清收和债务清算工作。

第五节 清查签认管理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应收款项清查签认制度。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于季末和年末时,全面清查各项应收款项,并派专人主动与债务人核对应收款项,采取派人前往或发函确认的方式办理签认记录,做到债权明确,账实、账账相符,确保诉讼有效。

第十九条在工程竣工结算期间,财务部门、工程管理部、机械物资部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对合同总价进行清理,对合同内、合同外或新增和变更部分应认真核对确认,形成最终应收款额,及时取得对方签认,同时记入工程应收款台账并组织清收。

第二十条对拖欠时间长,但又在诉讼时效期内的应收款项,各单位应备齐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件等有效证明,在该应收款项诉讼时效期满前六个月专题上报上级财务部门,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

第六节 内部关联往来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关联往来应于发生时通过银行及时清算,不能及时清算的,可以于月末采取内部债权债务抵消和银行结算相结合的方式清算。

第二十二条严格内部关联往来签认制度。原则上债权方为发出“签认单”单位,债权方应按季于季末5日内向债务方发出“签认单”,债务方应于收到“签认单”的3日内予以签认。

第二十三条对季末未能清偿的款项余额,债务方应向债权方出具还款计划,经财务部门确认同意后,债权方可向债务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资金占用费。

第七节 损失管理

第二十四条损失管理指应收款项坏账损失的确认、处理程序及披露。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应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足额计提坏账准备。对确因债务人破产、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等需作为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应按规定报公司批准后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将应收款项作为坏账处理。

对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应收款项,应按照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备查登记并积极催收,最大限度予以收回。已作坏账损失处理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及时入账。

篇10:债权债务答辩状

债权债务答辩状

债权债务,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债权债务答辩状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债权债务相关案例分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一中民初字第1086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某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负责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区某路5号燕园三区某青鸟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仇某,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满族,北京某青鸟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某区成府路207号。

委托代理人孟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某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7层1-4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某,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副总裁,住北京市某区槐柏树街11号楼4门40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总行)与被告北京某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青鸟公司)、被告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支建成担任审判长,法官朱英俊和刘慧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受理后,依据农总行的申请和其提供的担保,对被告某青鸟公司和被告某担保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于月2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依当事人的申请于当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农总行的委托代理人葛某和张某、被告某青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仇某和孟某、被告某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农总行起诉称:4月13日,农总行与某青鸟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某青鸟公司向农总行借款 29 770

634.18元,借款利率在利率基准上上e6d6umwo15Q%,执行年利率7.029%,借款期限为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至2月13日。

同日,农总行与某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某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某青鸟公司偿还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农总行足额向某青鸟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某青鸟公司在借款期满后未依约足额偿付本息,某担保公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202月15日,农总行分别向某青鸟公司和某担保公司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以下简称催收通知)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以下简称履责通知),某青鸟公司和某担保公司均已签收。

截止2009年6月20日,某青鸟公司尚欠农总行借款本金28832 903.86元及利息4 836776.81元。

另根据《借款合同》第六条第7项和《保证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农总行因本案而支付的5000元财产保全费及168348.40元律师费应由某青鸟公司和某担保公司承担。

因此,农总行起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某青鸟公司偿付借款本金 28 832

903.86元及利息(包括自年3月21日起至2009年6月20日止的逾期偿还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和复利共计 4 836

776.81元,以及自2009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复利)、5000元财产保全费、168

348.40元律师代理费;由某担保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某青鸟公司和某担保公司承担。

原告农总行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催收通知、履责通知、还款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名称变更通知、利息清单和利率调整表。

被告某青鸟公司在庭审中发表答辩称: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就是回去把涉及数额的事情再核实一下”。

被告某担保公司的答辩意见同某青鸟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某青鸟公司和某担保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庭审质证,某青鸟公司和某担保公司对农总行提交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催收通知、履责通知、还款凭证、名称变更通知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某青鸟公司对农总行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之真实性未明确提出异议,但不同意承担农总行的律师代理费用;某担保公司对农总行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持有异议,即以不认可“证明背后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由,认为农总行关于律师费的请求不应被支持。

本院认为:鉴于某青鸟公司和某担保公司均未对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对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农总行提交利息清单和利率调整表要证明的事实是:某青鸟公司须偿还的借款利息本金的计算方式及具体数额。

本院将根据以下查明的相关事实来认定农总行提交利息清单和利率调整表要证明的事实。

被告某青鸟公司在庭审后提交的答辩状中称:1、农总行对贷款利息的计算有错误,加重了某青鸟公司的还款责任,因为农总行只是随着利率的上调而调高某青鸟公司应付的利息,但未随着贷款利率的下调而调整某青鸟公司应付的利息,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农总行在计算某青鸟公司应付的利息时不应按照有利于农总行的计算方式。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审理借贷案件的意见》)第7条的规定,农总行主张的复利属于无效约定,不应被支持。

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应当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应低于上述司法解释。

3、农总行主张的律师费用过高,某青鸟公司不同意承担农总行的律师代理费用。

①农总行与代理律师之间是委托关系和利害关系人,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能客观地证明是否存在真实的付款关系;②且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律师费用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标准,属于约定不明,故某青鸟公司不同意承担农总行主张的律师费数额。

某担保公司在庭审后提交的代理意见中提出了两点抗辩:1、计息天数应按一年360天计算,且借款合同第六条第2项显失公平,因为未考虑下调的情况。

2、农总行关于律师费的请求不应被支持,因为这个阶段已花费70多万元的律师费用,实属多余。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4月13日,某青鸟公司与农总行(原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2009年7月2日变更为现名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某青鸟公司向农总行借款29770

634.18元用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08年2月13日止;借款利率在利率基准上上e6d6ujrp84%,执行年利率7.029%,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贷款人自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借款利率调整日与借款发放日或该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为同一日的,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无借款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应日;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如某青鸟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农总行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基础上上e6d6udry58h%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第六条第2项);对某青鸟公司应付而未付的利息,农总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如因某青鸟公司违约致使农总行采取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某青鸟公司应当承担农总行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借款合同》签订当日,某担保公司与农总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某担保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用于“借新还旧”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农总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某青鸟公司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农总行于签订《借款合同》的当日依约向某青鸟公司拨付了贷款,但某青鸟公司在借款到期后仅偿还了本金 937730.32元,尚欠28 832903.86元未还,且自2008年3月21日起开始欠息。

同时,某担保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

2008年3月6日及2月29日,某青鸟公司和某担保公司分别收到农总行发出的催收通知和履责通知。

2009年6月25日,农总行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某律师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某律师所接受农总行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本案诉讼中的代理人。

为此,农总行向某律师所支付了律师费168348.40元。

庭审中,农总行称其主张的逾期利息即罚息。

上述事实,有农总行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农总行与某青鸟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与某担保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某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均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某青鸟公司借用农总行的款项后未依约还款,属违约行为。

某担保公司未依约履行保证责任,亦属违约。

因此,农总行提出的由某青鸟公司偿付借款本金28

832 903.86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5000元财产保全费、168

348.40元律师代理费,并由某担保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就某青鸟公司和某担保公司的抗辩意见,下面具体予以评述。

一、关于某青鸟公司的抗辩意见

1、针对根据贷款基准利率约定的执行利率,鉴于借款合同中就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情况后如何计算问题约定为农总行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计算,故执行利率应随中国人民银行的调高而调高,亦应随中国人民银行的调低而调低;针对根据贷款基准利率约定的罚息利率,虽然借款合同中仅约定了随中国人民银行的调高而调高,而未约定随中国人民银行的调低而调低,但鉴于某青鸟公司未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变更或撤销,故计算罚息时,其利率不随中国人民银行的调低而调低,并无不妥。

为保证某青鸟公司向农总行偿付的罚息及复利之数额的准确性,本院仅确定某青鸟公司应向农总行偿付的罚息及复利之计算方法,即自欠息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2、根据上述第1点评述,鉴于本院仅确定某青鸟公司应向农总行偿付的罚息及复利之计算方法,即自欠息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故某青鸟公司基于《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25条和《审理借贷案件的意见》第7条的规定,提出的农总行主张的复利属于无效约定一说,不能确凿证明某青鸟公司不应向农总行偿付复利。

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是可以参照执行的。

所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之效力是否低于上述司法解释,均不导致依此处理本案不当之结果。

3、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因某青鸟公司违约致使农总行采取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某青鸟公司应当承担农总行为此支付的律师费,且某青鸟公司无确实、有效的根据证明农总行主张的律师费数额过高的情况下,某青鸟公司以农总行与代理律师之间是委托关系和利害关系人、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律师费用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标准、借款合同中对律师费的约定不明为由,提出的不同意承担农总行主张的律师费数额一说,不能得到本院支持。

至于某青鸟公司提出的农总行与某律师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能客观地证明是否存在真实的付款关系之主张,因农总行在提交委托代理合同的同时提交了律师费发票,而某青鸟公司对农总行提交律师费发票之真实性未明确提出异议,故某青鸟公司的该主张不能确凿成立。

所以,本院不支持某青鸟公司以农总行主张的律师费用过高为由,提出的不同意承担农总行的律师代理费用之抗辩。

二、关于某担保公司的抗辩意见

1、就某青鸟公司应向农总行偿付的罚息及复利,本院仅确定某青鸟公司应向农总行偿付的罚息及复利之计算方法,即自欠息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尚不涉及计息天数应按一年多少天计算问题。

至于借款合同第六条第2项,鉴于某担保公司未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变更或撤销,故某担保公司以未考虑下调情况为由所提显失公平一说,不能成为有效的抗辩理由。

2、某担保公司提出的农总行“这个阶段已花费70多万元的律师费用,实属多余”一说,无确实、有效的根据,因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某青鸟公司违约致使农总行采取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某青鸟公司应当承担农总行为此支付的律师费,且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范围包括律师费等农总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故某担保公司此说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某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偿还借款本金二千八百八十三万二千九百零三元八角六分,并按年利率百分之七点零二九(执行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之利率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偿付自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同时按本项确定的罚息之利率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偿付复利(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执行利率、罚息及复利的利率均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二、北京某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赔偿律师代理费十六万八千三百四十八元四角;

三、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项、第二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某青鸟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某青鸟有限责任公司和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一万一千零一十五元和诉讼保全费五千元,均由北京某青鸟有限责任公司和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向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书),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篇11:债权债务起诉状

原告:*******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层****号房

负责人:***

电话:***********

被告:******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省**市**路**号(***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偿还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88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未付顾问服务酬金的.滞纳金计算至判决下达之日;

3、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20xx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按期支付物业管理服务酬金,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酬金后,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的顾问服务费共计288000元拖欠至今。

原告多次催要,发律师函,至今未果。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特此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年 **月 **日

篇12:债权债务离婚协议书

男方: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______市人,现住___市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______市人,现住___市______________。

男女双方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市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因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加剧,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经双方协议达成离婚意愿,并对财产、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财产处理:

1、存款: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2、其他财产:LG柜机空调、长虹液晶电视、海尔洗衣机、海尔冰箱各一台归女方所有;沙发一套、新大洲本田125摩托一辆、LG挂机空调一台和柜子、床、梳妆台及吊椅各一个归男方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3、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确认,在财产分割上,上述已作出明确列明,双方财产分割已完毕,并无争议。

三、债权债务的处理:

1、债权处理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共同确认各自所享有的'对外债权归各自所有,由双方各自进行权利主张,另一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进行权利主张。

(2)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由双方各自承担,不得因债权不能实现而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2、债务处理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进行的项目投资所产生的对外债务为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万元整)。此部分债务双方确认为共同债务,女方对此部分债务予以确认,并不提出异议,承诺由双方共同偿还。

(2)双方共同确认,女方对外无共同债务,男方对外亦无其他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以本次协议确认的为准,如有未纳入本协议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男女双方承诺各自偿还。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由债务承载方各自负责偿还。

(3)由于债务系男方对外进行支借和欠付的,债务组成处理由男方负责处理,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女方自愿支付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万元整)用于男方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此部分款项在女方支付之后,即视为对共同债务进行了处理,女方不在承担此部分债务的偿还。

(4)男方取得该部分用于支付共同债务的________万元之后,需将此部分费用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不得将此部分费用挪作他用。如男方将此部分费用挪作他用,男方承担为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

_______年___月___日

女方:

_______年___月___日

篇13:债权债务起诉状

原告:---- 性别:---- 出生年月:---- 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 性别:---- 出生年月:---- 住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元 ;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写清楚被告欠款的`事实跟经过)。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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