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谈案件速裁方法,本文共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篇1:谈案件速裁方法
谈案件速裁方法
以提高案件审理速度,便利群众诉讼为目标的各种速裁快审方式,统称为案件速裁方式。
(一)立案
速裁案件应当简化立案阶段的内部审批手续,对当事人起诉完备的即当场立案。办案流程可按以下方式操作:
1、立案庭直接将符合速裁庭收案范围的案件分至速裁庭。
2、当事人双方到庭请求即时解决纠纷的,立案后立即移送速裁庭,当日审理、当日结案、当日送达裁判文书。
3、被告经传唤到庭后,主动放弃15日答辩期的,当即开庭审理,3个工作日内结案。
(二)审判组织和机构
机构上,有的速裁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庭室,设有庭长、审判员、书记员;有的是一个合议庭,有三名法官、一名书记员,设有审判长;有的就是一个速裁组,只有一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隶属于立案庭管理。
从司法实践来看,速裁庭一般以一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的独任庭形式存在为宜,需要时也可以组成合议庭,全称可以是“某某某人民法院速裁庭”,隶属于立案庭管理。速裁庭就设在立案大厅里,当事人申请立案后,即可进入“速裁庭”。“速裁庭”内只设一个审判员席、一个书记员席,或者采取圆桌会议的形式。当事人双方到庭后,被告首先须对是否放弃15日答辩期作出选择,放弃答辩期的,不经审判流程,直接移交速裁庭以简易程序立即进行庭前调解,调解未成,当即进入开庭审理。
(三)速裁程序
既是速裁,就不应拘泥于传统的调查-辩论-裁判“三段式”格局,在某些环节上,可以尽量简化,使审判程序更为简便快捷。
庭审阶段的`取舍由法官依据案情需要进行。通常情况下,一次完整的庭审需要经过当事人陈述双方观点(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答辩),举证、质证、认证过程,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与裁判四个阶段。对于采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来说,当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若放弃法律规定的15日答辩期内,立即进行庭前调解,调解未成,当即开庭审理,可以简化某些环节和程序。
可以简化举证、质证、认证过程。通常情况下,案件的审理在原、被告分别陈述自己的诉辩主张后,紧接着就是举证、质证、认证过程。一方当事人举一份证据,法官询问对方当事人,由对方当事人作出认可表示,或者提出反驳意见,举出相反证据。实行一证一质,或反映某一方面问题的几个证据组成证据集团一起质证,此方面质完再质另一方面。而速裁案件完全可以简化这一过程,如果有证据需要举、质、认,可以同当事人陈述诉辩主张结合起来。没有必要人为地设立独立的举证、质证、认证阶段。在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姓名之后,先由原告及代理人简略陈述诉请并同时举证,再由被告指出有争议的地方并举证。法官即围绕有争议的地方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可以简化法庭辩论过程。在原、被告诉辩请求陈述完毕后,如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典型的如银行借贷案件,既无须经过举证、认证,也无须法庭辩论,直接进入法庭调解或裁判。因为象这类案件,被告在借贷时,同原告之间履行有比较严格完备的手续,案件事实一目了然。不需要质证,也不需要辩论。实际上,也没有什么可辩之处。法官应当把握速裁主动权,及时组织进行调解。此类案件,开庭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经过简化诉讼程序,大多数的案件庭审时间都可以控制在1小时之内。
开门见山,直接审理当事人争议的内容。速裁案件虽然当事人对事实争议不大,但是毕竟有争议。在原、被告诉辩请求陈述完毕后,如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法官在速裁中就应开门见山,针对这一不大的争议,引导原被告求同存异,相互谅解,互作让步。这样,不仅调解过程可以控制在最短时间内,而且整个速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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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构建案件速裁运行模式之探讨
构建案件速裁运行模式之探讨
世纪伊始,“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这一法治化命题的确立,是基于多年来人民法院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愿望,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获得健康发展的需要。作为这一命题的实践者――人民法院也在不同程度上进行大量的改革和探索,通过近几年的理论研讨和司法实践,人民法院积累了大量的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效率的经验和运行模式。本文着重探讨的是在保障司法公正前提下,如何优化及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对简易案件进行快速审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
一、构建案件速裁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中国的司法现代化的步伐与民众的呼声及愿望,是人民法院提出: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主题“是公正与效率”的现实基础。效率作为司法制度的一个价值目标,在历史上从未像今天这样受到如此广泛的观注和重视,追求司法高效已是当今世界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与司法公正并重的司法改革的主要价值目标,如何在确保公正基础上降低成本,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司法效率已是现代司法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总结其他国家和地区改革经验,有三个特征:一是法官控制诉讼或主导诉讼的色彩倾向明显增加。这一点在普通法系国家十分突出。管理型法官的文化在美国已确立,法官决定每个当事人用来陈述的总时间,在具体争点上将传唤到庭的证人人数、专家证人的确立和人数,从而把握住整个审判的进行,法官用这些方法使自己来更为有效,从而在不牺牲公正的同时,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二是简化诉讼程序,扩大司法的容量、使国民更容易接近司法。小额债务庭的设立是其典范。三是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国国情决定了现代司法改革的进行不能只搬国外的经验和方法,而是应该吸收并移植适合于我国法制发展的先进法律制度,同时司法者必须更新审判理念,注重提高司法效率,改革与完善现行诉讼程序,提高司法为民意识。
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的出台及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构建案件速裁运行模式的'理论基础。“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就是说要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扩展的司法需求和多元的司法评价尺度之间探索一条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途径,平衡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评价尺度相同的情况下,以最少的资源耗费取得同样好的司法公正的效果,或在司法资源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以同样多的资源耗费取得最大的司法公正的效果,而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最大化,必须对现有制度中妨碍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习惯与做法进行改革创新,积极稳妥的推行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同时司法的特征之一――及时性体现了国家、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诉讼过程和结果时间上的期望与要求,关系到司法的公信度。司法的操作及时包括法院操作及时和法官操作及时,法院操作及时与整体管理有关,法官操作及时与个体素质有关,及时体现了诉讼行为的有条不紊,从而保证诉讼行为的快速和有效,而速裁运行模式的绩效正体现了操作的及时性。
二、构建案件速裁运行模式的必要性。
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民事案件都是关系到百姓的起居生活、喜怒袁乐,也就是说同百姓的个人、工作、家庭、生活密不可分的。司法作为百姓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其自身调节矛盾(包含社会调处工作)不能达到目的的前提下,诉讼是其必须的选择。那么进入速裁审理的案件,一般而言是简单的,当事人纷争的焦点较为简单的,只需法官阐明法律的规定,疏通当事人对法律理解的误区,调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案件速裁可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就法院自身而言,面对着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如何合理优化审判资源,是法院审判工作急需解决的一个课题。简易民事案件速裁的审判方式改革是“公正与效率”的新体现和举措,在保证司法公正和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因纳入速裁审理的案件均为当事人争议事实较小的案件,法官可以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审理案件,钝化矛盾,定纷止争。
三、速裁案件的运行机制。
界定速裁案件的适用范围为:①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具体类型案
篇3:构建案件速裁运行模式之探讨
构建案件速裁运行模式之探讨
・・・・・ 构建案件速裁运行模式之探讨 世纪伊始,“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这一法治化命题的确立,是基于多年来人民法院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愿望,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获得健康发展的需要。作为这一命题的实践者――人民法院也在不同程度上进行大量的改革和探索,通过近几年的理论研讨和司法实践,人民法院积累了大量的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效率的经验和运行模式。本文着重探讨的是在保障司法公正前提下,如何优化及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对简易案件进行快速审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 一、构建案件速裁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中国的司法现代化的步伐与民众的呼声及愿望,是人民法院提出: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主题“是公正与效率”的现实基础。效率作为司法制度的一个价值目标,在历史上从未像今天这样受到如此广泛的观注和重视,追求司法高效已是当今世界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与司法公正并重的司法改革的主要价值目标,如何在确保公正基础上降低成本,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司法效率已是现代司法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总结其他国家和地区改革经验,有三个特征:一是法官控制诉讼或主导诉讼的色彩倾向明显增加。这一点在普通法系国家十分突出。管理型法官的文化在美国已确立,法官决定每个当事人用来陈述的总时间,在具体争点上将传唤到庭的证人人数、专家证人的确立和人数,从而把握住整个审判的.进行,法官用这些方法使自己来更为有效,从而在不牺牲公正的同时,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二是简化诉讼程序,扩大司法的容量、使国民更容易接近司法。小额债务庭的设立是其典范。三是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国国情决定了现代司法改革的进行不能只搬国外的经验和方法,而是应该吸收并移植适合于我国法制发展的先进法律制度,同时司法者必须更新审判理念,注重提高司法效率,改革与完善现行诉讼程序,提高司法为民意识。 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的出台及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构建案件速裁运行模式的理论基础。“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就是说要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扩展的司法需求和多元的司法评价尺度之间探索一条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途径,平衡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评价尺度相同的情况下,以最少的资源耗费取得同样好的司法公正的效果,或在司法资源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以同样多的资源耗费取得最大的司法公正的效果,而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最大化,必须对现有制度中妨碍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习惯与做法进行改革创新,积极稳妥的推行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同时司法的特征之一――及时性体现了国家、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诉讼过程和结果时间上的期望与要求,关系到司法的公信度。司法的操作及时包括法院操作及时和法官操作及时,法院操作及时与整体管理有关,法官操作及时与个体素质有关 ,及时体现了诉讼行为的有条不紊,从而保证诉讼行为的快速和有效,而速裁运行模式的绩效正体现了操作的及时性。 二、构建案件速裁运行模式的必要性。 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民事案件都是关系到百姓的起居生活、喜怒袁乐,也就是说同百姓的个人、工作、家庭、生活密不可分的。司法作为百姓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其自身调节矛盾(包含社会调处工作)不能达到目的的前提下,诉讼是其必须的选择。那么进入速裁审理的案件,一般而言是简单的,当事人纷争的焦点较为简单的,只需法官阐明法律的规定,疏通当事人对法律理解的误区,调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案件速裁可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就法院自身而言,面对着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如何合理优化审判资源,是法院审判工作急需解决的一个课题。简易民事案件速裁的审判方式改革是“公正与效率”的新体现和举措,在保证司法公正和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因纳入速裁审理的案件均为当事人争议事实较小的案件,法官可以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审理案件,钝化矛盾,定纷止争。 三、速裁案件的运行机制。 界定速裁案件的适用范围为:①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具体类型案件为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务纠纷、物业管理、租赁合同、标的额较小的买卖合同等;②诉讼标的小于50000元的民事案件;③被告送达方式明确,简便的;④诉讼当事人的相对方应对另一方的诉讼证据无异议,且表示放弃提交反证,放弃举证期及答辩期的案件。⑤案件无诉讼保全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的;⑥双方当事人均要求人民法院快速审理的案件。⑦案件适用简单程序的。 审理流程:①送达:可采取捎口信、电话通知、电话预约等方式上门就地开庭式通知到庭的诉讼主体。②对符合速裁案件适用范围的民事案件,审结天数 以10天为宜;如当事人需要进行答辩和举证的,审结天数应以30天为宜。④可采取调解前置方式,并将调解贯穿于整个庭审活动;同时,在保证审判活动严肃性的前提下,注重改善庭审的气氛,创造性地运用“马锡五”式的审判方式,拉近法官与当事人、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⑤速裁案件在注重调解的前提下,一般应一次庭审审结;⑥书记员(速录员)应当将速裁案件的全部诉讼活动记入笔录。(在此不再详述)。⑦为保证速裁案件的快速性,应当配套必要的人员及办公、通讯、交通工具。⑧速裁法官应当加强与地方民调组织的联系,设立办案联络员及联络点,实行就地办案,巡回办案等诉讼方式。 速裁案件审理的宗旨,旨在依法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程序,注重案件的调解。应当注意的是,速裁案件的审理是在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方可运作;否则,则有违反诉讼程序之嫌疑。 四、速裁案件审理的现实效果。 目前,我院共受理速裁案件38起,均以调解结案,结案率为100%。真正达到了“法官速裁,便民利民”。在此,笔者试图通过探索速裁案件审理的运行机制,以期将司法为民的理念深入百姓生活及社会生活之中。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