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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合法性审查为主,适当性审查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下列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文件;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布的文件;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权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主体,简称发布机关。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发布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
(二)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四)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
(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六)会议纪要;
(七)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八)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以下规定报送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批准机关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简称备案机关。
第七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除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报送备案外,还应当根据《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批准机关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备案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以及电子文本。备案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发文字号,生效日期以及发布形式。
备案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发布机关提供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第十条 备案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存在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超越法定权限;
(二)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
(四)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经审查,备案工作机构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备案机关批准,由备案工作机构向发布机关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发布机关自行纠正;发布机关应当自收到该意见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备案工作机构;发布机关逾期不纠正或者拒不纠正的,由备案工作机构报请备案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发布机关自行纠正之前,备案工作机构认为继续执行该规范性文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报请备案机关作出中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政府网站、电子邮件等途径向备案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审查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以及申请审查事项、理由等。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备案机关提出的审查申请,由备案工作机构负责审查。
属于本机关审查范围的,备案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备案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5日。经审查,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不属于本机关审查范围的,备案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实施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发布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发布。
第十六条 发布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同时将清理结果书面报告备案机关。
清理结果应当包括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七条 发布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机关上一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
备案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机关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八条 备案机关定期对发布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时,发布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发文目录、文件文本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作为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的内容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发布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机关可以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效能告诫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备案工作机构不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效能告诫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篇2:滁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登记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上一级行政机关(以下称备案监督机关)备案:
(一)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二)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三)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备案;
(六)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管理该机关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备案。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市政府法制机构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监督机关应当为法制机构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实现备案工作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制定机关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当按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文书的格式,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的纸质和电子文本及说明。
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目的、主要内容的说明以及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予以备案登记;不属于第三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三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补正,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八条经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向政府的网站提供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九条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同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四)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制定机关是否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意见,或者是否违反其他法定制定程序;
(五)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查结束的,经备案监督机关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第十条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材料;需要征求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回复。
第十一条经审查,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其规定不适当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研究处理,可以提出限期修改、暂停执行、自行废止等意见;制定机关不按备案监督机关法制机构的意见予以处理的,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可以提出撤销等处理意见报请备案监督机关决定或者提请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经审查,同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备案监督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处理意见或者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情况报送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应当载明要求审查的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文字号、发文时间和要求审查的事项、理由及申请人名称。
第十五条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30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同时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六条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机关应当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发文登记簿、规范性文件文本等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
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备案监督机关和上一级法制机构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情况。
备案监督机关应当按年度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进行通报,并将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制定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拒不改正的,建议有关机关对制定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二)在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检查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时,不提供资料、拒绝配合,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对备案监督机关或者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的处理意见或决定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的。
第十九条未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对制定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和审查职责的,备案监督机关或者上级法制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国家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或者影响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下列机关:
(一)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关,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是本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关,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行政机关报送备案。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1份;
(二)正式文本一式5份;
(三)制定说明一式5份;
(四)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本。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制定过程;
(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备案审查机关收到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制定机关不受理;
(二)不属于本机关备案审查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制定机关不受理,并告知制定机关向有关机关报送备案;
(三)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正材料;
(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按照备案审查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确需延长审查期限的,须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或者其他应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四)是否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五)是否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六)下级人民政府与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之间、同级人民政府部门之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备案审查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说明有关情况;征求有关行政机关意见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备案审查中,发现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组织协调;不能协调一致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备案审查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 应当及时通知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暂停执行;必要时,备案审查机关依照职权直接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十五条 制定机关收到备案审查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日内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制定机关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备案审查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备案审查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程序依照《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暂行办法》(温政发〔〕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备案审查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机关上年度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送备案审查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查。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统计、检查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并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审查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报送备案的;
(二)报送备案不符合规定的;
(三)不执行备案审查意见或者决定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篇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确保了备案审查工作有序开展
2、完善制度,明确职责,确保备案审查工作有章可循
3、积极履职,强化监督,确保备案审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工作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健全
二是报备不及时的问题亟待解决
三是报备不规范的现象还比较普遍
四是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过于宽泛
三、几点意见
1、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全面开展
3、进一步强化措施,严格审查,充分发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用
4、进一步加强学习,积极探索,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质量
……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2月28日在--------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工委副主任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为了认真贯彻监督法,推动我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主任会议安排,现就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基本情况
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以来,我们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为维护我县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作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确保了备案审查工作有序开展。《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法,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报送材料后重新报审。同时,我们向永州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22件。通过近四年来的努力工作,我们认为通过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效地规范了政府抽象行政行为,进一步促进了依法行政,推动了政府向高效务实、公平公正、执法为民的法治政府、民本政府转变。
篇5: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总结
规范性文件备案,是上级政府监督下级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落实政府层级监督职能的有效方式。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我市政府在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遵循依法治国的方略,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狠抓机构建设、制度落实和监督检查三个环节,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了备案的层级监督作用,保证了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的畅通。
一、现状
据统计,自以来,我市政府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92件,至今审查县区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220件,审查市政府部门备案的规范性文件7件。回顾多年的规范性文件备案,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把此项作为政府法制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1994年,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的决定》(宝政发[1994]33号)中明确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是政府法制机构的任务和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该项做为政府法制的重要内容,摆在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制定计划并做好检查落实。,市级机关机构改革时,又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列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三定”方案。明确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基本职责之一为,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和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建议性意见。同时,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顺利开展,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1995年由市政府办公室的内设法制科升格为副县级建制法制办公室;20机构改革中升格为正县级建制,“三定”方案中明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市政府办理法制事项的行政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也随机构的升格由最初的3人加强到12人。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也从无到有逐渐强大。截至目前,12个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均已建设为正科级建制,配备法制人员3人以上;市政府各部门中,重点行政执法部门均设立了法制科,一般行政执法部门因编制原因未能独立设科的,该项业务与办公室或其它业务科合署办公,指定了专人负责。法制机构的健全,人员的配备充实,职责的明确和审查网络的建立,使规范性文件备案进一步规范化,保证了备案审查的质量和效果。
2、制度完善,措施得力。1990年,市政府印发了《--------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监督试行规定》(宝政发[1990]122号),初步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审查制度。1995年市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定出台了《--------市地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该办法明确了需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对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以及省市双层领导机构在法定权限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程序制发的普遍适用于本县区或本系统行政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告、决定等文件都要求上报市政府备案,报送的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查和监督管理。同时,规定了备案的期限,要求报备的资料,并统一了备案报告的格式。建立了通报批评制度,对不报备或报备不及时的单位,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19市政府出台的《--------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形式,并对不按规定执行备案制度的行政机关作了相应的惩处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备案,市政府在1992年、年、先后三次下发通知,要求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充实人员,健全备案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并从20起,每年都把此项列入市政府法制要点,年中,开展备案专项检查,年底与行政执法责任一并纳入全市目标任务考核。通过检查,量化打分考核,使规范性文件备案成为直接影响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全年评定结果的要件之一。
3、报备及时,审查缜密。对于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能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要求及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自觉接受省政府的监督。对于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要求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附备案报告和起草说明,一式5份直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主要审查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是否与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是否与其他文件相矛盾,是否符合制发的程序和规范化要求。对于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或超越制定机关权限的,由
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市政府予以撤销、改变或责令改正;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协调处理,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及规范化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报备单位处理,要求报备单位接到处理决定或意见后,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同时要求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每年1月将上年度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查,并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此外,还积极指导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做好本县区、本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备案,认真分析备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帮助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报备。
4、监督检查到位,考核评议细致。在规范性文件备案中,我们做到年初有安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考核。年初,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在分解岗位目标任务时,明确的把备案分解到法制机构,作为全年的重要内容。年中,市政府法制办坚持对备案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有件不备、报备不及时、形式不规范、内容不齐备等问题逐一指出,限期改正。年底,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市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成员单位,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分组对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备案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目标任务考核范围,实行倒扣分制,对备案差的单位予以扣分,保证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切实落实。
篇6: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总结
地调研相结合,尤其是侧重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基层执法人员的意见,在重视宏观合法,不突破上位法规定的同时,在微观上更注重制度的可行性,确实起到了有效贯彻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作用,为政府更好地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服务群众提供了方便执行的依据,切实维护了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省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我市规范性文件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也存在制度建设滞后,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偏窄,尤其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领域不敢大胆规范等问题。在今后工作中,要以贯彻全国、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深入探索更为有效的责任追究和实施后评估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需要,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篇7: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总结
一、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法律依据
(一)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重大意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项宪法性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着力点。对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是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实施和监督,强调加强备案审查工作。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中央办公厅出台工作指导性文件提出,建立党委、人大、政府和军队系统之间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对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作出部署,就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多次就备案审查作出重要阐述,明确指出备案审查制度具有两重基本功能:一是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二是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同时对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也具有积极作用;明确指出备案审查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从立法工作看,它是实现法律体系内在和谐统一的重要保证,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立法工作的延伸;从监督工作看,它是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抓手,是监督制度的重要方面。
(二)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律依据。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包括市人大常委会在内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市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新修改的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以及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监督法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以及《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韶关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办法》、《韶关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规定》等对备案审查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发布的行政决定、命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办公室分送有关的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室送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目前我市已经形成由党委、人大、政府各系统分工负责、相互衔接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体系。基本框架是: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级政府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进行备案审查;市政府依法对部门规范性文件及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市委依规对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按照省委部署,由市委办公室牵头、市人大常委会参与,初步建立了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二、备案审查工作推进和制度能力建设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工作。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20市十三届人大换届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将备案审查工作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并多次召开全市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加强工作部署和培训指导,积极推动该项工作。
根据全省备案审查工作形势发展要求,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由研究室移交至法制工作委员会。20、20初,法工委对上一年度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检查,针对工作中存在的报备不及时、不规范,机构和人员欠缺、工作推进慢等问题,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常委会非常重视反映的情况,年通过考试招聘了一名工作人员专门从事备案审查工作,20召开了机关备案审查工作会议,总结了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对推进全市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三点工作要求。同年12月,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再次召开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几年来备案审查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对做好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会议从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队伍、保障经费、增强实效上对做好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要求。各县(市、区)也根据会议要求,回去召开了备案审查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备案审查工作。
(二)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一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实际的需要,2012年4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对制定的《韶关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增强了备案审查制度的适应性和科学性。,为增加工作的可操作性,法工委历时8个月,经多方征求意见和研究讨论,十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韶关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草案)提交主任会议讨论,于11月9日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主任会议通过,并印发执行。该工作规定的制定,完善了备案审查工作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二是建立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明确法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分送,有关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授权地级市使用后,建立平台联合审查机制。明确各工委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凡涉及有关工委职责的规文,一律通过平台发送有关工委初审,并通过平台反馈研究审查意见。
(三)成立机构,明确职责。年立法法修订后,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市人大常委会在法工委增设备案审查科,编制2人(目前到位一人),专门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县级人大常委会普遍成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查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由一名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任主任或组长,成员由内司工委、办公室和其他职能工委人员组成,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开展工作。
(四)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培训指导。根据工作开展的需要和省人大的部署,采取走出去、请进来,通过调研学习、以会代训、视频培训等形式,加强备案审查的培训指导,增强工作能力。在2015年12月召开的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上,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牧就如何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给参加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体工作人员、各工委有关负责同志、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内司工委负责同志、法制局长作了辅导讲座。5月份,法工委到南京、苏州、杭州等市学习考察,借鉴外地先进经验。为适应备案审查信息化推进的需要,20参加了省组织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操作培训。206月和10月,随着省平台授权地级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使用,我们努力做好平台使用的机构人员信息收集和组织培训工作。通过视频会议形式,先后两次组织培训了市、县法制部门,市、县、乡(镇)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人员170多人。工作中注意加强和市法制局、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及时回应有关业务咨询,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主要情况
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机构密切配合,认真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备案工作情况。备案是审查的前提。制定机关依法、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按要求报送备案,直接关系后续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也是制定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重要体现。2012年市十三届人大换届以来,截至年12月底,市人大常委会共接收市政府、10个县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共143件,其中,接受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78件(含政府规章1件),县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65件。市本级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17件。
(二)审查工作情况。备案审查工作实践中,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依法采取依职权、依申请进行审查等方式开展审查研究和处理工作,并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好法规专项清理和参与党内规范性文件联动审查。
1.依职权进行审查的情况。自2015年法工委设置备案审查科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逐步开展主动审查研究,并与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建立了联合审查机制。目前,尚未发现有违反监督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的情形。
2.依申请进行审查的情况。市十三届人大换届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1件,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研究。20初,法工委收到市民钟学如、钟细丁反映韶府〔2012〕3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未经相关载体发布、部分条款不符合上位法规定,要求撤销该文。法工委认真办理,仔细研究信访材料和相关法律,并到市法制局调研,听取意见。之后,与市法制局、人大办信访科开会专题研究,认为该信访件所诉文件未按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经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该件未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由信访科按普通信访件给予答复,并建议该信访人寻求其他司法救济途径。
3.配合开展专项法规和规文清理情况。一是做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现行有效决定、决议梳理工作。年,按粤常法函〔2017〕106号文“关于开展地级以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现行有效决定、决议梳理工作”的要求,积极加强与研究室、人大办的协作,梳理出现行有效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10件,并按照报备要求,提前将10件规范性文件报送省人大法工委。二是做好专项法规的清理工作。2017年,根据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或者批准的与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自查。今年5月,办理粤常办明电〔2018〕38号《关于做好军民融合发展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认真进行清理,以上两件均如期报出清理情况。
4.参与党内规范性文件联动审查。2018年初,认真办理市委办发来征求意见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共乐昌市委办公室关于《中共乐昌市委办公室、乐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加快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经研究,并征询选联任工委意见,未发现该件与宪法、代表法及相关解释不一致,与地方性法规、相关规章相抵触,与其他同位规范性性文件规定相冲突情况,未发现第13条“关于担任人大代表限制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情形,及时将意见反馈市委办。
四、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设想
我市备案审查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一是对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有件必备尚未完全落实,备案范围有待进一步厘清,报备不规范、不及时甚至漏报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审查标准、程序和督促纠正机制等还不够明确规范,重备案轻审查,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需要进一步落实;四是备案审查队伍建设和工作能力水平有待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工作人员有较高的专业要求。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科仅有一名工作人员,另一名编制人员至今无法到位。人员不足,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兼顾立法工作,用于备案审查工作的时间和精力难以保证,列入计划的系列调研、主动审查等工作难于开展。县级人大常委会未设立专门机构,尚有4个县、区未建立联合备案审查机制。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普遍缺乏专业能力。
总的来看,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仍然不足,备案审查工作离上级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很大差距。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现就下一步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如下计划设想:
(一)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根据2018年底出台的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启动修改我市备案审查相关工作制度。因应省条例的出台,我市备案审查工作可直接适用于更高效力的省条例,建议按程序废止我市备案审查办法,并据此修改完善备案审查工作规定和工作流程。落实省条例规定,建立按年度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以及向制定机关定期通报备案工作情况的制度。推动建立常委会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健全法工委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分工协作和信息共享的审查机制,以及人大代表、专家、立法基地等有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加强与制定机关的沟通协调,健全督促纠正机制。加强同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
(二)进一步加强备案和审查工作。一是推动规范性文件扩面工作,逐步做到有件必备。根据省条例的规定,适时启动政府、政府办规文,两院规文纳入备案范围的协调工作,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全覆盖。进一步明确备案范围和要求,督促制定机关依法、及时、规范做好报备工作,做到应备尽备。二是推动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转变。选择两个重点规文,严格按照审查要求开展实质性审查。对所有政府规章进行实质性审查。在此基础上,建立规范的审查程序,完善工作流程。逐步做到有备必审,不留死角。
(三)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一是加强备案审查机构建设,要及时充实备案审查专业人员力量,将备案审查人员纳入立法工作队伍统筹建设,着力提高审查研究能力。二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的调研,学习外地先进经验,提升工作能力。同时组织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外出学习,助推县级备案审查工作水平上台阶。三是适时召开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对全市备案审查工作进行部署的同时,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邀请专家就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开展专题授课,培训市人大机关、市两院,市、县政府,县、乡人大从事备案审查的工作人员。
(四)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一是抓好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应用,促进报备及时规范。二是推动常委会启动地方法规数据库建设计划,为深入推动审查工作夯实基础。
篇8: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总结
--------地区行署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在------------人民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指导意见》,严格按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要求,2012年--------地区各级政府和部门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本着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逐步规范,备案审查程序基本理顺,保证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实用性。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行署及县(市)政府备案人员基本到位,工作责任基本落实。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的重要方式,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要求工作人员既要具备应有的法律知识水平,又要懂得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对具体从事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同志提出了较高的业务素质要求。行署法制办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职责设在综合业务科,并有专人负责,对各县(市)政府及部门报备文件进行审查的工作职责也进行了明确,要求有专人负责。从各县(市)政府报备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来看,--------市、乌苏市、和丰县、沙湾县政府法制办有专职人员负责,额敏县、裕民县、托里县法制机构由于没有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暂时在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基本保证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根据《--------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要求,凡是以行署或行署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行署法制办向------------人民政府报备。在此工作中,首先是做好文件的收集;其次是及时与文件原起草单位对接,认真做好备案前的准备工作;第三是在规定的时间及时向------------人民政府法制办报备。2012年向------------人民政府报备规范性文件2件,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了规范性文件总结和备案目录。同时,自觉接受地区人大工委的监督,对予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地区人大备案。
三、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今年,行署为确保政府及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积极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按照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逐步完善“三级政府,两级备案”体制。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事项进行了严格审查。今年通过对县(市)政府及地直部门报送备案文件的审查,确保了规范性文件具有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今年,县(市)向行署报备3件。
四、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纳入到依法行政评议考核中,保障了此项制度的全面落实。
从2006年开始,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中,在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工作时,根据年初制定考核标准,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工作检查,年底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这一做法,大大促进了各单位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有力地促进了工作的正规化、制度化的开展。与此同时,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法律业务、经济、科技、社会等方面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好职责。
五、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做了一些工作,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一是目前法制机构人员少,与备案审查工作不相适应,存在力不从心现象。二是由于各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不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没有专人负责。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比较多,由于没有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使得一些文件中出现违法现象,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报备的情况。
六、今后的工作思路。
将按照国务院、------------人民政府法制办的要求,认真落实好各项工作部署,围绕重点开展好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人民政府《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119号令),认真履行好职责,发挥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二是继续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作和备案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重要性的认识,从思想认识上保证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构建和完善“三级政府,两级备案”体制。
三是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备案登记、公布、通报、档案管理等制度,从制度建设上保证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是抓好试点,以点带面。抓好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并加强对示范单位的工作指导,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有序发展。
五是继续抓好备案工作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努力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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