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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单独二胎政策规定

时间:2025-03-09 08:59:27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江西单独二胎政策规定,本文共9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江西单独二胎政策规定

篇1:江西单独二胎政策规定

江西单独二胎最新政策规定

江西单独二胎最新政策,凡要生育的夫妻,应当申请领取计划生育证

(一)生育第一胎的,在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一胎生育证》;

(二)夫妻婚后满5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本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领取《一胎生育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怀孕并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一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二人以上的,只能准许一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江西单独二胎最新政策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具体执行情况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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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江苏单独二胎政策规定

江苏单独二胎最新政策规定

一、单独二胎政策的适用范围

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双方均为江苏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江苏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关于独生子女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独生子女:

(一)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本人申请生育时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且没有存活的子女;

(三)本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或收养人抚养成人,且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四)依法收养子女,送养人和收养人没有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情形,本人申请生育时为送养人或收养人家庭唯一子女。

由于江苏省早在1985年就规定女方为农村户籍、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因此,此次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主要涉及城镇户籍的育龄夫妻。

二、符合条件的夫妻申请再生育时需要携带的材料:

1、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

4、已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证明孩子出生的相关材料;

5、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证明等有关材料;

6、夫妻近期合影照片两张(1寸或2寸)。

三、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再生育的申请程序:

1、提出再生育申请

(1)双方户籍均在我省的.夫妻,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生育申请;夫妻双方经常居住地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也可以向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一方户籍在外省,一方户籍在我省的夫妻,可以向我省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生育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规定的材料。受委托的村(社区)也可以接受再生育申请材料。

2、审批

(1)乡镇(街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将审核材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2)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夫妻出具《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发放《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夫妻出具《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

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将贯彻落实《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苏人口计生规[]2号),把握好审批的合法性和及时性,进一步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四、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前后,对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理:

对违法生育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一)不符合原《条例》规定,在3月28日前已生育的“单独”夫妻,按照原《条例》规定处理。

(二)203月28日后生育的“单独”夫妻,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可在年9月30日前补办;10月1日以后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生育的,按照《条例》第45条规定处理。

篇3:江西单独二胎新政策细则解读

最新江西单独二胎新政策细则解读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篇4:江西单独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

我省自1月18日正式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后,不少夫妻都在咨询如何办理单独二胎的准生证。2月19日,本报记者咨询了计生部门办理程序,才发现“单独二胎” 准生证办起来可不容易,如果“单独”那方家在外地的话就更麻烦,办齐证明至少须盖13个章,前后可能耗时几个月才能拿到准生证。

独生子女证没用 独子证明要层层盖章

记者以本人需要办“单独二胎” 准生证的名义来到东湖区计生委,工作人员给了电话,要记者去户口所在地彭家桥街道办咨询具体政策。

记者紧接着咨询了彭家桥街道办。工作人员小周称,夫妻双方如是南昌人,则“单独”那方的父母所开证明,只需加盖单位、社区和街道的公章。因记者爱人是外地人,因此至少要加盖三道公章。“你爱人的独生子女证没有用,因为有些人办了这个证后又生了孩子,独生子女证一经开出不再回收,所以证明不了你爱人是家中唯一的孩子。”

据小周介绍,“单独”方的父母如果是国企单位的职工,要由父母双方所属的单位各出具一张证明,证明他们只生过1个孩子,并在证明上加盖双方单位,双方户口所属街道、社区、区的公章。“如父母是城市户口,但没有单位或不属国企,证明将由户口所在社区开出,并加盖街道、区的公章;如是农村户口,证明将由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开具,加盖镇、县级计生委公章。”

小编提醒,在证明办好后,夫妻双方也要到双方的单位,开具独子证明,并分别加盖单位、户口所属社区、街道三级公章。

据了解,一些夫妻在开具单位证明时,会漏写“该小孩为该夫妻唯一的小孩,没有再生二胎,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这句话,或写得含糊,或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写,到时计生部门审核时,即使证明盖上了多级规定的公章,仍要打回重新办理。

社区要出具公示无异议证明 还要再做二胎生育检查

按小周所说,夫妻双方所在的社区,也要就该夫妻是否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只有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社区才会出具无人异议证明,并加盖公章,且公示时间最好要与加盖公章的时间一致。而记者要去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生中心,再做二胎生育检查,取得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其实我生第一胎已经检查了,也获得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为何还要再重复一次?”记者问。

“你那是生一胎,这是生二胎的程序。”小周说:“把这些证明全部带齐,再带上你们夫妻的结婚证、双方户口簿的原件和1份复印件,以及你爱人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如老人家的结婚证遗失了,需要到民政局去补办。”

“还要带上你的2张1寸证件照,来街道办,领取并填写申请二胎的表格。我们将材料递交到东湖区计生委,20个工作日后才能办下来。”小周告诉记者,自全省实施单独两孩的政策后,他们街道办还只上交了1份材料,目前尚未批复下来。

篇5:河南省单独二胎新政策规定

河南省单独二胎新政策规定

一、河南省单独二胎独生子女的界定:

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

可视为独生子女的情形:

1、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2、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二、没有二孩生育证的处理:

《二孩生育证》是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重要法律凭证,也是行政许可的`证照形式。符合《条例》第17条、18条规定,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依法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条例》公布实施当天生的孩子,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如果没有《二孩生育证》,则违反了生育证管理规定,要征收无证生育罚款500到元。

三、单独二胎办理流程:

1、填写表格。

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2、单位核实。

《二孩生育证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

3、提供材料。

(1)经相关部门签署核实意见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

(3)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

(4)单独一方生母(养母)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结婚且只生育(收养)一个孩子证明。

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同时提供生父(养父)所在单位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5)夫妻近期2英寸免冠合影照5张。

4、审批及发证。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没有合并的仍报计生部门)批准并发证。

四、生育二胎的时间间隔:

原《条例》规定了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应有4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简称“4、28间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口计生形势的变化,这次修改决定取消了此项规定,意味着凡是符合再生育法定条件的,可结合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

五、再生育二胎的单独夫妻已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的处理: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得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

篇6:山东二胎政策规定

山东最新二胎政策规定

自20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烟台市将新增加64万对符合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妇,加上原来符合两孩政策的夫妇,全市共有92万对育龄夫妇符合两孩政策,占全市育龄夫妇的79%。

备受关注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在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据了解,新《条例》规定山东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删除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也就是说,合法生育二孩的,也能享受到总数158天的产假,与一孩同等待遇。

山东省计生条例提倡生二孩

据了解,为保持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制统一,将原《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去了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这是此次最重要的修改。

同时,新《条例》规定了可以再生育子女的条件: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生二孩也有158天产假

新《条例》增加了产假,主要是让合法生育二孩也享受同等待遇。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均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证书的或奖励符合扶助条件的夫妻,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社会抚养费标准普遍降低

新《条例》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普遍予以降低。对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三种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目前的三至六倍,统一规定为按本条例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由目前按照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按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新《条例》删除了本人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另外,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的规定情形,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程序违法行为,由目前按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给予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增4年

据了解,为了弥补城镇部分人员无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立法空白,新《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企业职工以外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新《条例》还规定,对于已经领取证书后再生育的,注销光荣证,停止享受有关的各种优待。同时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删去了“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的规定。

新《条例》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年限由子女满14周岁延长至18周岁,同时为了增强立法的周延性,解决部分人员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无法可依的问题,将“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扩大修改为“其他人员”,统一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兑现,实现了符合条件人员的全覆盖。

山东省人口计生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预计出生峰值出现

新修改的《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1月20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开始实施。1月22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关于条例部分条款的修改情况,通报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相关工作,并就如何进一步改善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了说明。

发布会称,本次修订重点解决了我省原条例与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不一致的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再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对于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由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登记;对于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实行审批制度。

对于公众热议的有关我省婚假30日的规定,省人大法制委主任邓永明作出解释,“这个规定是在考虑到老百姓意愿的情况下作出的。享受一定时间的婚假也有利于优生优育。”同时,原来有关晚育产假的规定,也修改为合法生育延长产假的规定,即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为基本假98天的基础上,再享受产假60天。晚育护理假改为合法生育护理假,天数不变,仍为15天。

省卫计委副主任杨建勇在发布会上表示,通过对目标人群测算工作,初步估算,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全省平均每年人口出生率将提高3个千分点左右,总出生率为14‰,预计出生峰值在20-。同时,邓永明也强调,全面放开两孩后,我省人口总体上仍然可控,并未全面放开人口增长。

篇7:单独二胎证明书

兹有我社区户籍居民_________,女,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非农业户口。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__________________(男,生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生育一女孩,取名____________,系计划内第一胎,该夫妇至今只生育过这一个孩子,未抱养和收养过其他子女,未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_______________系独生子女,该夫妇符合《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一款二项的规定,申请再生育,望给予批准。

特此证明!

证明人:______

日期:______

篇8:单独二胎怎么申请

1、申请人填写《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一式四份,有工作单位的,将填写好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再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加具意见,无工作单位的,直接将填写好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加具意见。交村(居)委会加具意见时,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2、由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将《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连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送镇(街道)卫计局审批。

3、经审核符合生育规定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张榜公布15天,15天后群众无异议的,由镇(街道)卫计局在《计划生育服务证》上登记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批完毕后上报区卫计局备案。

4、经审批同意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须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计划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妊娠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办理登记手续。

5、经审批同意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怀孕后户口发生迁移的,必须在户口迁移后15天内,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迁入地镇(街道)计生办办理登记备案。户口跨镇(街道)迁移的,还须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换证手续,不办理换证手续的,原《计划生育服务证》无效,持证人继续怀孕、生育的,按政策外怀孕、生育处理。

6、经审批同意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怀孕后未经区或街道(镇)计生部门批准(紧急情况除外)擅自施行人工流产(或引产)的,取消原二孩生育批准,不再安排生育,持证人继续怀孕、生育的按政策外怀孕、生育处理。

篇9:单独二胎证明

________,性别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与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登记结婚,系初婚,20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计划内生育一胎女孩,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_______为独生子女,符合生育二胎政策。

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公章: 工作单位公章:

经办人:________

办公电话: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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