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参公调任公务员请示,本文共11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参公调任公务员请示
中共潼南区委组织部:
接《中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党组关于刘强军等同志任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局党组发[20XX]20号),刘x_任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根据《潼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县国土房管局使用行政编制的复函》(潼编办[20XX]26号),同意我局使用行政编制1名用于xx同_公务员手续,现将xx同_务员调任材料报送你部,请予审定。
20XX年3月4日
篇2:参公调任公务员请示
省公务员局:
因工作需要,省环境保护厅党组任命省环境信息中心主任(副处级)x_为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处副处长。根据《公务员调任规定》,现申请办理xx同_员调任手续。妥否,请批示。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20XX年1月7日
篇3:参公调任公务员请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作需要,我县调任县事业单位公共事业办公室主任、工程师x_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担任副局长职务。根据有关规定,现要求审批xx同_员调任手续,请予批准。
二〇XX年五月二十一日
篇4:公务员调任请示
XXX省公务员局:
因工作需要,省环境保护厅党组任命省环境信息中心主任(副处级)吴向培同志为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处副处长。根据《公务员调任规定》,现申请办理吴向培同志公务员调任手续。妥否,请批示。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20XX年1月7日
篇5:公务员调任请示
市人社局:
市农业委员会由原市农业局与市农机局合并组建而成。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XX〕203号)文件规定,核定我委行政编制42名,其中处长12人,副处长12人。目前实有机关干部41人,空编1人;处长12人,副处长11人,空缺政策法规处副处长1人。根据《南通市农业委员会公务员调任方案》,经公开报名、资格审核、组织考试、竞岗演讲、民主测评,委党组研究决定,拟调任市种子管理站副站长黄严帅同志为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专此请示,敬盼示复。
南通市农业委员会
20XX年11月4日
篇6:公务员调任请示
中共潼南区委组织部:
接《中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党组关于刘强军等同志任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局党组发[20XX]20号),刘强军同志任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根据《潼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县国土房管局使用行政编制的复函》(潼编办[20XX]26号),同意我局使用行政编制1名用于刘强军同志办理公务员手续,现将刘强军同志的公务员调任材料报送你部,请予审定。
20XX年3月4日
篇7:公务员调任请示
中共潼南区委组织部:
接《中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党组关于刘强军等同志任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局党组发[20xx]20号),刘任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根据《潼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县国土房管局使用行政编制的复函》(潼编办[20xx]26号),同意我局使用行政编制1名用于办理公务员手续,现将公务员调任材料报送你部,请予审定。
20xx年3月4日
篇8:参公和公务员有什么区别
1、编制上的区别
按照国家规定,公务员全部是行政编,事业单位则是事业编,而参公则比较特殊,它介于二者之间。目前在我国,绝大部分参公人员属于事业编,但是一些参公单位
(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属于行政编制。
这是因为-些事业单位具有行使政府相关权力的职能,但是其职工却没有公务员的身份,而且编委会又不可能扩大行政编制数额,于是就出现了某些参考公务员管理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
2、名称上的区别
参公人员的名称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从广义上看是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不能算是正式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需具备两个条件,一必须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二是具有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如果具备了这两个条件,那么经过本单位申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就可以报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审批,经过批准后这个单位叫做“参公单位”,但不叫\"机关”。
3、待遇上的区别
参公单位一般是党政机关的下级单位或者执法机构,它们的工资待遇跟公务员一样,都是财政全额拨款,但因为大部分参公单位机构规格比党政机关要低,因此薪酬涨幅的空间要相对小一些。
4、转任上的区别
一般来说,事业编不经过考试是没法转任到行政编的。但参公单位却比较特殊,它能与公务员进行转任。从公务员单位调到参公单位,编制就由行政编变成了事业编,反之亦然。
在某些省份,参公人员想转任到机关当公务员要看这个单位有无多余的行政编,而公务员转任则无此限制,这公务员转任与参公转任的区别。参公人员转任比公务员转任有难度,在某些情况下,参公人员转行政编也要进行考试。
5、与普通事业单位的区别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参公单位与普通事业单位不同。在人事制度方面,参公单位实行公务员制度,普通事业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招录、晋升、薪酬、退休、养老等诸多人事管理方面都存在较大区别。
参公单位是什么意思
参公单位全称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是事业单位的一-种。参公单位一般是公务员单位的下级单位或者执法机构,其管理制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但人员属于事业编制,而不是公务员编制。待遇与公务员一样的,但是有时还是会被其他单位看成是事业编或者不是公务员。
公务员限制年龄是多少
报考公务员年龄限制是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计算方式是从出生起一年为一周岁,截止到报考当年。
公务员报名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篇9:安徽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务员调任工作,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20最新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
年最新安徽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务员调任工作,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及其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且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直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公务员调任原则上不提拔调任,因工作特殊需要,确需提拔调任的,调入机关应当按照《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提拔任职程序。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任程序
第十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
调任重要职位且符合调任条件的人选较多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调任考试一般由调入机关组织进行,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也可以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省垂直管理系统调任考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或者统一组织考试。调任考试要根据领导干部素质能力和调任职位要求,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重点测查调任人选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调入机关一般应当在讨论决定前将调任意图和调任人选有关情况向调任审批机关通气,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调入机关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调入机关派出的考察组要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考察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调任人选的情况,考察组成员应在考察材料上署名。
第十四条 调入机关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机关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包括拟调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和拟调任职务,举报受理单位和电话号码。公示期为七天,从发布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六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省级机关调任处级公务员,由调入机关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市级机关调任公务员,由调入机关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区)级机关调任公务员,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系统,在办理人员调任审批时,省、市级机关调任处级公务员,由省本级机关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市、县(市、区)级机关调任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应先逐级上报省本级机关,再由省本级机关报省人事厅审批。
呈报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安徽省实施公务员登记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七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八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或担任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在十五日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上述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10:辞退公务员请示
中共天全县委组织部:
周毅同志系我乡财政所工作人员,20XX年9月经过招录分配到我乡工作。该同志自20XX年7月21日起到8月12日连续旷工17日,期间我乡于7月31日通过快递将要求其限期返回上班的书面文件《关于要求周毅同志限期报到并履行工作职责的通知》(紫府〔20XX〕57号)发至该同志处,其也于8月4日将该文件签收。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第五款(……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和《公务员辞退规定》第四条第五款(…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的规定,经乡党委8月12日会议研究决定,拟对周毅同志予以辞退。
妥否,请批示。
篇11:辞退公务员请示
樟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市少年体育运动学校熊轶鹰同志,男,20XX年出生,20XX年7月毕业于江西省体育运动学校(第二学历本科),20XX年12月分配到我校,现任田径教练二级教练。
我委于20XX年5月收到樟树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关于辞退熊轶鹰同志的请示(附后)进行了调查了了解。熊轶鹰同志20XX年2月请假到北京离岗学习一年(已报请体委同意),学习期满后,经多次催促至经未归20XX年5月16日,熊玉林(熊轶鹰父亲)代熊轶鹰正式转告我校:“熊轶鹰不再回单位上班,请把熊轶鹰档案交到市人才交流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3章辞职辞退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予以辞退(五)“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开除处分的”;和樟办发[20XX]13号“离岗学习人员未经市委、市政府审批同意和学习期满后未返岗的,按自行离岗处理”及樟组发[20XX]07号文件精神,经中共樟树市体委党组研究同意樟树市少年体育运动学校的请示,决定辞退熊轶鹰同志。
妥否,请批示!
★调任通知
★请示
★加分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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