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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邮电体制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5-10-18 07:58:02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了调整邮电体制问题的通知,本文共4篇,供大家阅读参考,也相信能帮助到您。

篇1:调整邮电体制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邮电体制问题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大军区、省军区,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

关于恢复邮电部、调整邮电体制问题,中央已于一九七三年三月六日批准。地方各级邮电部门的合并工作,应在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党的“九大”团结胜利路线,顾全大局,加强团结,认真落实党的`各项无产阶级政策,坚决贯彻“精兵简政”和勤俭节约的方针,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采取先领导机关,后基层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妥善安排好邮电通信工作,确保通信畅通。现将邮电体制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邮电部恢复后,撤销电信总局和交通部邮政总局。各省、市、自治区邮政局和电信局合并,恢复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地、市、县邮政局和电信局合并,恢复邮电局。各省、自治区领导机关所在地城市和中央直辖市的邮政局和电信局一般仍可分设,长途电信局和市内电话局除北京、上海市外应合设为电信局。各省、市、自治区机要通信局,均应归邮电管理局领导。

二、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领导。北京市邮政局、长途电信局和市内电话局,由邮电部和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邮电部为主,党政工作由北京市负责。地、市、县邮电局,由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和地、市、县革命委员会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为主,党政工作由地、市、县负责。

三、原交通部邮政总局和电信总局直属的企业(不得转产)、事业单位和邮电院校,原则上应下放地方管理,有的可实行省、市、自治区和邮电部双重领导。下放的具体事宜,由邮电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协商办理,逐个落实,并切实做好交接工作。

四、邮电干部和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调剂的邮电干部和技术人员,由邮电部与有关地方党委协商调动。

五、邮电各项计划实行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管理。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级邮电生产建设计划,纳入省、市、自治区国民经济计划。邮电一级(跨省)干线和通信卫星地面站、国际无线电台的生产、建设、物资、维护以及由全国集中支付的费用,均纳入国家计划。邮电业务收入,除北京市外,均纳入省、市、自治区财政计划。上述计划管理体制,自一九七四年起执行。一九七三年邮电各项计划渠道不变。

六、邮电业务的方针政策、长远规划、国际通信、邮电干线的指挥调度、全国统一的规章制度、邮电技术标准、邮票印制和发行,以及其他必须全国统一的邮电业务工作,由邮电部管理。

请各省、市、自治区接此通知后,立即着手进行邮电合并工作,并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告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军事委员会

一九七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篇2:调整气象部门体制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大军区、省军区,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

关于调整气象部门体制问题,中央已于一九七三年三月六日批准。为了贯彻执行中央这个批示,进一步加强政府和军队的气象工作,以适应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决定中央气象局划归国务院建制,由农林部领导,并恢复总参谋部气象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局的分建筹备工作,中央气象局由饶兴、张乃召、董涛同志负责;总参气象局由孟平、赵元普、张文瑄同志负责。两局应本着精简的原则提出组织编制方案,分别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

二、省(市、自治区)、地、县各级气象部门,仍归同级革委会建制领导。全国七个区域气象中心工程,仍按原计划进行,由原参加施工的`部队继续完成(包括国家气象中心的工程)。气象中心建成后,由所在省与中央气象局双重领导,党政工作归省负责,业务工作以中央气象局为主。各气象中心均兼管部分全国性任务,人员可按实际需要配备。成都气象专科学校划归四川省革委会建制领导,教学任务、招生和毕业生分配,由中央气象局负责。

三、中央气象局负责统筹规划全国气象工作建设和业务指导。总参气象局负责统筹规划军内气象工作建设和业务指导。在业务上总参气象局接受中央气象局的指导。政府和军队气象部门要密切协作,做好为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的工作。

“路线是个纲,纲举目张”。气象部门的体制调整,必须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增强无产阶级党性,防止资产阶级派性,谦虚谨慎,密切协作,爱护财物,注意节约,圆满地完成这一任务。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团结起来,争取更大的胜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军事委员会

一九七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篇3:西安市调整住房交易政策问题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引导合理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稳定住房价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我市住房交易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4月18日以前,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购买的商品住房,自购房之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起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购买的二手住房,房屋产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以及申请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住房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除外。

西咸新区参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6月25日

篇4:《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使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穗府〔2014〕3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分类及基准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对各类行业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以下八个档次: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2%、1.3%、1.4%。具体行业分类及基准费率档次标准按照《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一览表》(附件1)执行。

执行新费率标准后基准费率较《若干规定》的标准升高的行业单位,在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仍按《若干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

(二)特殊情形的行业类别及基准费率处理。

1.已依法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机构,按照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的行业,或者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基准费率。

2.用人单位工商登记具有多种经营范围的,按照其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确定其行业类别及基准费率。

3.用人单位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无法对应行业类别的,根据其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按照“就低”原则,选择近似行业类别确定其基准费率。

4.用人单位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的,应当携带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办理行业类别变更手续。从办理变更手续次月起,相应调整其基准费率。

二、对《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作如下调整。

(一)浮动费率: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一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高于130%低于或等于16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至120%;高于160%的,上浮至150%。

2.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低于或等于3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至50%;高于30%低于或等于60%的,下浮至80%;高于130%低于或等于160%的,上浮至120%;高于160%的,上浮至150%。

(二)奖励率: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低于或等于30%的,奖励10%;高于30%低于或等于60%的,奖励5%。

(三)用人单位的浮动费率和奖励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计算一次。当年调整浮动费率时,用人单位上年度基金收支率不实行累计计算。浮动费率和奖励率的具体标准按照《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一览表》(附件2)执行。

三、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其中,本市留存百分之十,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上解百分之五。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职业康复、伤残人员异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根据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平衡情况,适时拟定各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涉及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维系社会安全和稳定大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要各尽职责,密切合作,协同组织推进相关工作。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周密制定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基金管理措施。市、区社会保险信息部门要抓紧完成相应系统调整,为实施新政策提供技术支持。

六、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附件:

1.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一览表

2.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一览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上班时间调整通知

电价调整通知

工作时间调整通知

调整工作时间通知

上班时间调整通知

作息时间调整通知

电价调整通知

社保调整通知

工资调整通知

员工工资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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