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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取消晚婚婚假规定
[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只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人口计生修正案草案对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区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晚婚晚育假被取消是真的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拟20元旦实施。按照修正案草案规定,从年1月1日起将取消晚婚假、晚育假。
某国企人力资源部表示,只要新政策没实施,就按老政策执行,所以,只要12月31日前拿着结婚证去请假,符合条件的仍可享受晚婚假。
新草案通过后,晚婚晚育的`假期将被取消。也就是说以后结婚只有3天假,晚育也不再享受多增加的30天产假。
但好消息是,女性的生育假可能延长。根据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草案中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于生育假如何延长,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篇2:取消晚婚婚假规定
昨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拟写入“全面二孩”政策,取消独生子女奖励,不再鼓励晚婚晚育,强制避孕节育或也将成为历史。草案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将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规定享受奖励的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新草案通过后,晚婚晚育假将被取消。
以后婚假产假有几天?结婚3天,产假98天。
根据现有《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夫妇,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妇,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
符合晚育年龄(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夫妇,可延长30天产假(女)。
篇3:取消晚婚婚假规定
今天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今天下午刚刚表决通过的计生法修正法草案对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晚婚假正式取消。
晚婚假国家规定最新消息:
篇4:晚婚婚假规定取消
晚婚婚假规定取消2016
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在今天会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当前的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
修改前的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一规定在修改后变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张春生今日明确表示,晚婚获得的婚假延长已被法律取消。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合法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他说,当前的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情况,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方面都不利。总的来讲,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确定自主采取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施行后,从员工关系管理角度而言,企业最关心的是什么,首当其冲的那就是假期的增减问题。
1、取消晚婚假
现行法律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仅从年龄要求来看,绝大部分的职工在初婚时都是符合晚婚条件的(因为这个年龄要求实在太低)。在调整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后,国家不再鼓励晚婚(实际情况是,国家即使不鼓励也难以早婚),所以必须要取消晚婚假。
取消晚婚假,对企业来讲是好事,以上海为例,晚婚假为7天,企业可以少付这几天的工资。可是,享受惯了福利待遇的职工们有意见了,该怎么办呢?大胆地预测一下:各省市将会修改地方性条例,将婚假天数进行调整,比如婚假由原来的3天增加到10天,取消晚婚假。
2、取消晚育假
国家都不鼓励晚婚了,也就更不会鼓励晚育了,记住现在是“鼓励生二孩”,这么重要的事情,说一遍就足够了。所以,取消晚育假也就理所当然了。以上海为例,晚育假为30天。哇哦,对企业来讲,是不是好开心啊?别高兴太早。这只是“换汤不换药”而已。晚育假是取消了,但是产假天数要增加。做数学题目,大家都会。
3、增加产假天数
符合政策生育夫妻可获延长生育假等福利
修正案草案规定,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全面两孩元旦施行后,夫妻可延长产假。
同时,修正法草案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这意味着全面两孩元旦施行后,不再强制夫妻结扎。此外草案还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4、取消晚育护理假
国家全面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后,恨不得把与“晚婚晚育”相关的词语从字典中删除,所以取消了晚婚假、晚育假后,晚育护理假也应随之取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个道理大家都懂。
以上海为例,男职工的晚育护理假为3天。这3天会真的没有了吗?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不信。再预测一下,地方立法会修改,取消晚育护理假,然后修改成“男职工的配偶合法生育的,享有3天陪护假”等内容,甚至这个天数还会增加,比如7天之类,鼓励生育二胎嘛。
通过以上分析,我想大家应该明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各省市地方人大也将纷纷修改地方性条例,“增加婚假天数,取消晚婚假”、“增加产假天数、取消晚育假”、“增加陪护假、取消晚育护理假”。然后,只要是合法生育,不管一孩、二孩,享受同等假期待遇。
篇5:取消晚婚婚假规定
此前的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本次计生法修改,将该条款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张春生表示,此前我国采取的是鼓励晚婚晚育的政策。不过,目前,我国的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育年龄则约为26岁,鉴于婚育形势,本次计生法修订不再对晚婚晚育作出限制,原来的晚婚假随之取消。
一、法定婚假的规定
(一)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 7天假期的奖励。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二、20晚婚假规定
1、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2、晚婚假规定: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3、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晚婚假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有调整。
三、晚婚假的法律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长婚假:“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全国各地的晚婚假规定并不一致,具体的晚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一般在《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规定,军队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
各地现行婚假天数一览表
地区 | 天数 | 依据 |
北京 |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
上海 |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
广东 |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
天津 |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
重庆 | 婚假5天+晚婚假10天=15天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二十八条 |
江苏 |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
海南 |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 |
山东 | 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 |
浙江 | 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
福建 | 篇6:取消晚婚婚假规定 |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
广西 | 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 |
云南 |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
贵州 |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条 |
新疆 | 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
西藏 |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
中国人民解放军 |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
篇7:取消晚婚婚假规定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河北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河南
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吉林
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湖南
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湖北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安徽
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陕西
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
四川
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江西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
黑龙江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
辽宁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内蒙古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宁夏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
山西
晚婚的婚假=1个月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青海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甘肃
篇8:晚婚假取消规定安徽省
晚婚假取消规定安徽省
1月15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将于1月16日起施行,自此,安徽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2个子女,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政策调整】
取消20天晚婚假
条例对假期奖励作了调整,取消了20天晚婚假,修订后婚假将只有3天。在产假方面,修订后取消了30天晚育假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延长30天,但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又延长60天,修订后产假统一为158天。
此外,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条例明确,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均可享受上述假期奖励。
1婚假
晚婚假从23天变3天
根据国家和我省此前对假期的相关规定,我省的婚假构成为“婚假3天+晚婚假20天”,共计23天。
此前政策中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奖励,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此次《草案》删除了有关晚婚假的规定,这意味着,从“全面两孩”政策在我省落地后,包括晚婚在内的新婚夫妻只能享受3天的婚假。
2产假
政策内生育延长60天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取消晚婚晚育假,同时对合法生育的人群给予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具体延长多久则由各省自己规定。
我省此次《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了晚婚晚育假。“《草案》既维护了生育一孩夫妻的利益,也体现了提倡生育两孩的立法导向。”省卫计委主任于德志表示,我省将原来的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各延长产假30天,合并转换为延长产假60天,保留了原来男方护理假的规定。
根据规定,对符合《草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草案》还规定,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在“全面两孩”政策落地之后,我省的产妇能多少天休产假呢?省卫计委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告诉新安晚报 安徽网记者,“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加上60天的延长产假,我省产妇可以休158天产假,剖腹产等特殊情形将按规定增加产假天数。”
据介绍,在新条例实施之后,我省产妇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60天产假的优待。
3再生育
三种情形可以再生育
随着离婚率提高,再婚家庭数量增多,再婚群体的再生育权利日益受到关注。目前,再婚群体的生育政策由各省自己制定。
我省此次公布的《草案》明确规定了两种情况的再婚家庭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2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同时,我省对于病残儿童再生育家庭再生育情形也作出了规定:已生育的2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4关社会抚养费
违规生“三孩”将处罚
对于社会抚养费,《草案》也调整了其征收条件、征收对象,变更计征基数。将征收对象调整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于违规生育的行为,《草案》也设置了相关的处罚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交纳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5光荣证
生育二孩的取消奖励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草案》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进行了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优待。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
据介绍,在201月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父母仍然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篇9:湖北取消晚婚假规定
湖北取消晚婚假规定
全国的晚婚假是不是都取消了?关于这个问题,告诉你们一个悲伤的消息:湖北已经确认取消15天晚婚假。
13日,第十二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删除了之前草案中“保留的晚婚增加15天假期”的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元旦前领证未休婚假的原则上按老政策执行
12日,《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据当地媒体报道,湖北省拟保留对晚婚增加15天假期的奖励,引来市民一片热议。不过,13日正式通过的文件中做出了修改,删除了“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的内容。
对此,湖北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最终取消晚婚假是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相一致,与上位法相一致。
不过,对于在今年元旦前已领证,还没有休婚假的,该负责人表示,原则上按条例修改前执行,还是可享有15天晚婚假。
同时,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也就是说国家规定产假98天再加上30天奖励假,一共128天。这在之前是只有晚婚女性才能享受的奖励假,现在修改后,只要是符合生育政策生育的女性,将都能享受到。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可再生育
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经过审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无论婚前生育情况,只要合计合法,再婚都可以再生育。” 湖北省卫计委副主任朱慧民表示,不过,复婚夫妻不符合此规定。
据悉,再婚的夫妻,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执行。再婚前夫妻合计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再生育审批权限下放街道办
根据《条例》,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湖北省对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因此,符合政策生育的第二个孩子,不再办理“生育证”。但是要注意的是,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特殊对象,需要办理《生育证》。
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独生子女家庭不生二孩仍可享优待
独生子女家庭的相关奖励优惠政策是否有所改变?对此,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政策,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同时,自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湖北省将加大儿科、产科建设
随着“两孩政策”的实施,妇幼健康医疗资源需求将更大。据调查,目前湖北产科床位数为10435张,产科医生数6207人,但优质资源不足,结构性短缺突出,大城市产科床位“一床难求”。湖北省儿科床位12208张,儿科医生2920人,儿科资源更是严重不足。
面对这种情况,朱慧民介绍,湖北省将加强产科、儿科和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建设。在全省100所县级医院开展产科、儿科等专业科室建设工作,每年投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120万用于相关专业医师转岗儿科医师的培训工作,到,省、市、县均建设1所标准化、规范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确保妇女儿童健康安全。
“全面二孩”涉及湖北436.7万个家庭
“全面二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湖北省涉及政策调整的目标人群为436.7万个家庭。”朱慧民表示,“十三五”期间,湖北五年新增目标人群120.25万个家庭。
朱慧民介绍,按照生育意愿调查的情况,放开两孩生育,湖北省“十三五”时期出生人口相比单独政策下多出生50万人左右,其中将迎来生育小高峰。
合法收养不纳入子女数计算再婚夫妻符合条件可再生一个
根据修改决定草案,在我省范围内,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另外,修改决定草案还增加了一条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内容,包括: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的,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条例还指出,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不生二孩仍可享优待符合政策生育增加产假30天
不久前社会热议的“晚婚晚育假取消”话题,我省修改决定草案也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保留对晚婚增加15天假期的奖励,同时取消“晚育假”,改成对所有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都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配偶10天护理假。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决定草案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进行了明确:在国家提倡只生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只生一个的夫妻,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享受优待。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企业员工的,退休时可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
如果再生育第二个孩子,该证要注销,并取消优惠待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父母获得扶助。
堕胎遗弃子女的不能生二孩再生育审批权限下放街道办
对于社会抚养费,该决定草案也规定,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征收2倍社会抚养费。
如果存在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故意致婴儿死亡、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死亡证据证明、遗弃子女的,该草案规定不能生二孩。此外,再生育审批权限由县下放到乡镇或街道办,病残儿鉴定权限由市州下放到县。
解 读省卫计委副主任杨有旺:实施全面两孩 有利社会和谐
近年来,我国劳动力总量出现下降趋势、老龄化不断加深、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失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开始显现。
在经济新常态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不但有利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也有利于逐步实现城乡、区域、民族间生育政策的统一,平衡性别结构,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有所呼,国家有所应。多项调查显示,80%左右的家庭希望生育两个孩子,90%以上的家庭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持支持态度。
篇10:晚婚婚假规定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婚假一般有多少天”根据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注: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该《通知》现在仍然在适用,所以正常情况下,婚假最长三天,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所以晚婚的婚假具体时间请查阅你所在的省或者直辖市的《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晚婚婚假规定]
篇11:晚婚婚假规定
法律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此假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的请假时间是连续不间断的假期,包含双休日的时间。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 7天假期的奖励。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休假天数
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自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来,各地相继开始修订地方计生条例。据查,目前至少已有安徽、山西、江西、广西、广东、湖北、天津、浙江、宁夏9个省份的新计生条例正式出台。这9个地方在新规定中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时对产假和男性陪产、护理假做出一定调整。调整后,山西婚假达30天,安徽、江西等地的产假有158天,广西和宁夏男性的陪产假延长到25天。
此外,北京、吉林、辽宁、山东、四川、云南等地的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已在征求意见或等待省级人大审议通过。
| 省份 | 婚假 | 晚婚假 | 产假 | 陪产假 (护理假) |
| 安徽 | 3天 | 原20天取消 | 158天 | 10天 (异地生活20天) |
| 山西 | 30天 | 原30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 江西 | 3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 宁夏 | 3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 | 25天 |
| 广西 | 3天 | 原12天取消 | 148天 | 25 天 |
| 广东 | 3天 | 原10天取消 | 128天 | 15天 |
| 湖北 | 3天 | 原15天取消 | 128天 | 15天 |
| 天津 | 3天 | 原7天取消 | 128天 | 7天 |
| 浙江 | 3天 | 原12天取消 | 128天 | 15天 |
★婚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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