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的工作时间算工龄,本文共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1: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的工作时间算工龄
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的工作时间算工龄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通知指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
通知要求,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通知还要求,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高校要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篇2: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的范围?
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的范围?
问题: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的'范围?
答复:国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聘用对象主要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篇3:北京将选聘3000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
北京将选聘3000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
日前从北京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北京将选聘3000名应届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
据了解,相关单位聘用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时限不应低于两年。聘用高校毕业生的'条件是:科研项目所在高校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其中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应符合进京条件;热爱科研工作,具有从事项目研究所需的能力和素质;所学专业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身体健康。
篇4: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有哪些经费渠道?
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有哪些经费渠道?
问题: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有哪些经费渠道?
答复: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在研项目在不改变研究目标和经费预算的前提下,采用调整项目经费支出结构的办法,统筹安排聘用高校毕业生需要支出的劳务性费和社会保险费补助。项目(课题)组根据聘用计划提出预算调整意见,报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同意后,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制度规定调整执行。新立项目在编制预算前,要结合项目研究实际需求做好聘用计划,认真测算相应经费需求并纳入项目预算申请,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制度规定核批下达。
篇5:北京市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聘用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6号)精神,推动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科技工作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的作用,参照科学技术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开展聘用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参与研究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北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在所承担的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聘用本校应届优秀毕业生参与研究。2009年选聘人数为3000人左右。聘用毕业生参与研究的科研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范围;
(二)项目研究时限不低于两年;
(三)项目经费除满足正常科研工作需要外,可以保证聘用人员劳务性费用及社会保险费补助支出。
二、聘用条件
聘用的高校毕业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研项目所在高校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2009年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其中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应符合进京条件;
(二)热爱科研工作,具有从事项目研究所需要的能力和素质;
(三)所学专业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身体健康。
三、管理办法
(一)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协议期限一般为两年。服务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项目承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聘用毕业生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址;服务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劳务性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服务协议不得约定由毕业生承担的违约金。
(二)聘用期间,聘用单位要向聘用的毕业生支付劳务性费用,费用标准由聘用单位按相应岗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同时,要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科学技术部等五部门《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聘用期间,毕业生档案、户口保留在毕业院校。档案可根据工作需要,由聘用单位人事部门代管。北京生源毕业生户口可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四)聘用期间,因毕业生本人原因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聘用单位;聘用单位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解除服务协议的毕业生,原则上应回生源地就业。
(五)聘用单位要定期对聘用的毕业生进行考核,填写《北京地区高校聘用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考核表》(附件1)。聘用期结束时,对于在聘用期间完成科研任务、连续考核为合格以上且符合进京条件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可按照程序落实北京市户口。
(六)聘用期结束后,毕业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选聘程序
(一)选聘工作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各高校结合本校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实际需要,提出选聘计划和选聘条件,自行组织招聘、面试、笔试、体检、公示等工作,在本校应届毕业生中选聘。选聘工作应于6月15日前完成。
(二)选聘工作结束后,各高校要填写《北京地区高校聘用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登记表》(附件2、3,一式三份),连同科研项目立项审批书面文件复印件,拟选聘毕业生的就业推荐表、成绩单复印件,一并报送市教育委员会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报审工作应于6月30日前完成。
(三)通过审核备案的高校毕业生,由市教育委员会统一签发到聘用单位的《就业报到证》,并在备注栏注明“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聘用单位报到,签订服务协议。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和引导,鼓励优秀的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工作。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相关就业政策的落实。
(二)各高校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项目研究工作需求,统筹安排,做好选聘工作。要加强对聘用毕业生的培养和锻炼,切实发挥他们的优势和特长,推动科研项目顺利开展。
(三)各高校要结合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服务协议文本,确保聘用工作规范、严谨,确保资金管理科学、合理、安全。凡在聘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将终止相关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资格,相关毕业生户口、档案将转回生源地。
附件:
1.北京地区高校聘用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考核表
2.北京地区高校聘用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登记表(聘用单位情况)
3.北京地区高校聘用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登记表(毕业生情况)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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