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法治与我范文(共14篇),希望大家喜欢,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法治与我作文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我们青少年现在都会对电视感兴趣,而在电视上就有一个节目就是说法律,并且也为我们播放了一幕幕残忍、血腥的.场面,其中有一个故事让我至今记忆犹新:
一个小女孩,父母离异后和父亲、继母生活在一起,继母对她很不好,经常虐待她,最终打残了女孩的胳膊,继母因此而被判刑这个法律事件引起我们的深思,虽然这是一件小事,但女孩也受到法律的保护,继母不懂法,因此导致了这场悲剧的产生,通过这件事,就更加明确了我们中学生应该学法、守法,更加要传法的义务,让我们周围的人懂得一些法律知识,来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
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我们更要有坚定崇尚科学,追求真知的信念,树立远大理想,确立人生的奋斗目标,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勤学苦练,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用党的方针路线指引自己;用优秀思想文化影响自己,激励自己;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知法、用法,守法和护法的水平,让法律一直伴随着我们成长。
国家也为保护我们青少年而制定了多条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都是为维护我们青少年的权利和利益而制定
的,但是有的同学却偏不遵守法律的规定,漠视法律,胡作非为。如在校抄作业、打架斗殴、考试作弊……这不仅是违犯了法律,同时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对其他认真学习的同学的不公平,这样做会导致某些同学成绩下降,法律意识淡薄,将来走上社会也是社会的一个污点,也可能会因此赔上了你的一生,所以我们要积极遵守法律的规定,支持党的决定,这样我们的人生才有意义,也会活得更加精彩。
篇2:法治与我同行初中作文
法治与我同行初中作文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治是维护社会安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没有法治,整个社会乃至国家就会动荡不安。而现实生活中,却有很多甚至是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行为频频发生,这让我痛心不已。
之前,我在网上看到一个在南京六合竹镇发生的惨案:5月5日,一名13岁的少年用锤子把自己38岁的母亲打死。那么之一惨案是如何发生的呢?原来,这位少年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有时在网吧一待就是好几天,也不回家,他父母和老师劝了他好多次,可他就是不知道悔改。这天早上,他向母亲要零用钱去上网,而他母亲不肯。后来,这名少年与他母亲发生了争执,他随手拿起锤子将他母亲打死了。
看完这件惨案,我震惊不已,心情久久不能平复。一个孩子竟然打死了养育自己十多年的母亲,这实在让我难以相信。到底是什么促使他对自己的'母亲痛下杀手?其实这件事的罪魁祸首就是网络。所以我们青少年学生应该远离网络游戏,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不成为网络游戏的傀儡。它使我们许多青少年学生脱离现实,沉溺其中,不能自拔,最终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也使一些青少年荒废学业,虚度这一美好年华。
作为中学生的我们,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处处以优秀的人作为榜样,努力学习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文化修养,以免将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要“慎言行,谨交友”,和品质好的人交朋友,可以从他们身上学习一些他好的优点,还可以互相告诫。“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我们还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
总之,要让犯罪离我们越来越远,就必须以身作则,从日常点滴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与法治做朋友,与犯罪作斗争。我们要知道如何知法、守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才能健康成长,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篇3: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法治
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法治
高军
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虽然人民的纳税义务是为增进公共利益之必要,而对人民自由与财产所进行的限制, 但是国家没有法律的依据,不得限制人民基本权利或设定负担,政府征税必须严格依据法律上的规定进行。所谓宪法上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首先就是私有财产不受来自于政府的非法税、非法费的侵犯。因为只有政府的征收才可能对私人财产权构成不可抵御的威胁。与公民人身权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相对应的是公民财产权保障的税收法定原则,郑玉波先生将其视为现代法治的两大枢纽。宪法明定人民依据法律纳税义务,以保障人民的权利,避免不当课税的侵害,依据宪法人民享有依法纳税权,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征税,人民有权拒绝。
一、税收法定原则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
税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征税必须取得人民的同意。“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需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 “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的同意,绝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 如果政府征税未经或者无需经过财产主体的同意,等于政府对私有财产的处分可以为所欲为,这样的征收,与强盗拦路抢劫无异。
纳税人征税同意的具体表现形式为税的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没有法律的依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 而征税所依据的法律必须是国会所通过的法律,“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来行使立法权。” “如果行政者有决定国家征税的权力,而不是限于表示同意而已的话,自由就不存在了。因为这样行政权力就在立法最重要的关键上成为立法性质的权力了。” 因此,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最高法定原则,它源自于民主原则与法安定性的要求,是民主和法治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至关重要。在历史上,税收法定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保护国民,防止掌握行政权的国王任意课税为目的,在现代商品社会中,它的机能在于使国民的经济生活具有法的稳定性和预测可能性。
当前,除朝鲜等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对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作了规定。例如,日本宪法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规定,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之条件作依据。”埃及宪法规定:“只有通过法律才能设置、修改或取消公共税捐;除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任何人均不得免交税捐;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可责成人们交纳其他形式的赋税。”卢森堡宪法第99条规定:“非根据法律,不得规定任何由国家征收的税收。”厄瓜多尔宪法第115条规定:“法律规定税收,确定征收范围、税率和纳税人的权利保障。国家不强行征收法律未规定的税目。”西班牙宪法第133条第1款规定:“规定税赋之原始权利为国家所专有,通过法律行使之。”韩国宪法(1987年)第59条规定:“税收的种类和税率,由法律规定。”秘鲁宪法(1979年)第139条规定:“捐税的设立、修改或取消,免税和其他税收方面的好处的给予只能根据专门法律进行。”等等。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税收是依据国家法律将国民经济上所产生财富的一部分,强制移归于国家的一种手段。由于税收涉及对公民基本权的限制,在法治主义之下,为保障国民的自由与权利,税收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必须由议会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决定。原因在于:首先,在组织方面,议会与行政权相比,处于与人民更接近、更密切的位置,议会也因而被认为比政府具有更强烈、更直接的民主正当性基础。其次,在程序方面,议会议事遵守公开、直接、言辞辩论与多数决原则,这些议会原则不仅可使议会的少数党与利益被涉及的社会大众得以有机会影响议会决定的作成,也可以凸显重要争点,确保分歧、冲突的不同利益获得适当的平衡,其繁琐的议事程序也有助于所作成决定之实质正确性的提升。与其相比,行政决定程序因其讲究或兼顾效率与机动的特性,而较难达到相同的效果。 法律保留原则体现在租税法中,乃有租税法律主义的倡行。 租税法律主义的意义,为租税的赋课与征收,必须根据法律,即课税实体的内容,包括租税债务人、课税对象、税率、课税标准等事项,及课税程序的内容,包括租税的申报、查核、征缴等各项课征程序,均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以示国家对国民的课税,系经立法机关的慎重审议,非行政机关的独断专行。
对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北野弘久认为包含赋税要件法定主义和税务合法性两方面, 金子宏则将其归结为课税要素法定主义、课税要素明确主义、合法性原则和程序保障等四个方面, 我国学者张守文则归结为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依法稽征原则三方面。 此外,还有其他的一些见解。
1.课税要素法定主义。它是模拟刑法上罪刑法定主义而形成的原则,它的含义是因税收的作用客观上导致对国民财产权的侵害,所以课税要素的全部内容和税收的课赋及征收的程序都必须由法律规定。这一点中最重要的问题是法律与行政立法的关系问题。“依课税要素法定主义的要求,凡无法律的根据而仅以政令或省令确定新的课税要素当然是无效的(法律保留原则)。另外,违反法律规定的政令或省令等显然也是无效的(法律优位原则)”。
课税要素法定主义的核心内容是对其中“法律”的理解。在我国台湾地区,主要存在着形式意义法律说与实质意义法律说两种学说。(1)形式意义法律说,是指作为课税依据的“法律”,须为“宪法”第170条规定的,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的法律。德国学者Tipke亦主张税收法律主义所称的法律,仅限于制定法、形式意义的法律,而不包括习惯法在内。 (2)实质意义法律说,是指作为课税依据的法律,不限于“宪法”第170条规定的,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的法律,此外还包括法规命令、行政规则、法院判决、习惯法等。 目前学者以采实质意义法律说为多数,但学者同时主张,课税要件的重要特征,例如课税主体、课税客体、课税标准及税率,必须由形式意义的法律予以规范,不得授权行政机关以法规命令定之。
(1)授权立法的限制。由于立法工作负荷过重,以及立法机关对于行政事务技术上问题的陌生,立法机关往往必须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命令以具体化法律的内容。但是,“如果在授权法中没有规定任何标准制约委任立法,行政机关等于拿到了一张空白支票,它可以在授权的领域里任意制造法律。” 因此,对授权立法必须予以限制。如坚持课税要件采国会保?之?场,自无授权是否明确之问题;反之,倘肯定课税要件为相对法?保?事项,?法机关就课税要件部分得授权?政机关制定法规命令为补充,惟此仍?应影响课税要件对纳税人之可预见性与可计算性,因此衍生有授权明确性之问题。授权明确性原则即在要求?法授权,其?得为概括空白之授权,而应为具体明确之授权,亦即“有限?、特定之授权”。 “就税收立法而言,应认为有关课税要素及税收的课赋和征收的规定委任于政令或省令虽然可以允许的,但由于课税要素法定主义的宗旨出发,只能限于对其具体和个别的委任,应认为,一般的、空白的委任(即无限制的委任)则是绝不允许的。问题在于具体、个别的委任与一般、空白的委任之间区别的标准,为了能称之为具体的、个别的委任,必须在委任的法律本身明确委任的目的、内容和委任程度。故此,凡不符合这个标准的委任规定,则按一般的、空白的委任论处即无效,所以,以此为基础的政令与省令的规定也当然无效。” 《德国所得税法》第51条于此堪为典范,它明确规定了联邦议会允许联邦政府委任立法的事项,其内容之详尽、条款之缜密,几乎无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空余。
(2)税收通告的效力。在税法领域,由于受税收法律主义的支配,课税要件的全部,原则上均应以法律规定,授权命令规定的事项,仅限于不抵触上述原则的范围。但由于税法规范的对象的经济活动,极为错综复杂多样且激烈变化,因此,欲以法律的形式完全的加以把握规定,实际上有其困难,而有必要就其具体的决定委由命令规定,并配合情事变更以机动修废其规定,因此在税法上,课税上基本的重要事项,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而就其具体的、细目的事项则以法律授权委由行政命令规定的情形不少,在日本被称为税收通告,在德国被称为法规命令,在台湾地区一般被称为解释函令。
金子宏指出,所谓通告,是上级行政机关就法令的解释及实施方针,对下级行政机关颁布的命令或指令,在行政组织内部具有约束力,但它不是对国民具有约束力的法规,法院也不受它的拘束,故通告不是税法的渊源。但是,现实中通告与法的渊源事实上具有同样作用,为确保税收法规的统一执行,通告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没有通告,由各税务署依自行判断进行税法的解释和适用,税务行政将陷入严重的混乱之中。不过,通告内容决不能与法令相抵触,不得依据通告对纳税人课以法令规定以外的纳税义务,同时也不得在无法令根据的情况下仅依通告免除或减轻纳税义务。 葛克昌指出,税法解释函令一方面可藉此统一行政机关内部法律见解,减轻税务人员及税务代理人于适用法令疑义之负担,进而提高税捐法规之安定性,并使行政机关行为具有可预测性,另一方面也影响到人民对税法法规之信赖基础,而人民虽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但实际上所适用之税法,却是透过解释函令这面镜子所反射出来的形象。 解释函令是“解释法规”的行政规则,因此要在税法的“法律补充禁止”(即类推适用禁止原则)的要求下,解释函令若逾越法律(规)文义范围,而为法律补充(尤其是不利于人民的法律补充),原则是应被禁止。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通过一系列“大法官会议解释”对解释函令进行限制。 在德国,对于法规性命令,《基本法》第八十条明确要求:(1)必须有法律的授权,(2)在授权中必须充分规定授权之内容、目的及范围, (3)法规性命令必须标明其制定的法律依据,(4)必须在联邦法规公报中(Bundesgesetzblatt oder Bundesanzeiger)公布。德国学者Tipke/Lang认为,法规命令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具有该四个要件,如果法规命令违背上述四个前提要件,则不生效力。
2.课税要素明确主义。税收必须是确定的,“税率应当固定。每一个公民应当确实知道,他应当协助支持社会到什么程度。任意征税是压迫和营私舞弊的根源,它给偏私、妒忌、报复、贪婪及其他私欲提供了自由活动的场所”。 亚当?斯密指出,“完纳的日期、方式和数额都应当让一切纳税者及其他人了解得十分清楚。否则,每个纳税人就会或多或少地为税吏的权力所左右;税吏会乘机向任何讨厌的纳税者加重赋税,或者以加重赋税为恐吓,勒索赠物或贿赂。赋税的不确定会纵容专横与腐化,即使那些税吏原本不是专横和腐化的人。”他还认为,“根据一切国家的经验看,赋税如果不平等,其对纳税者的危害尚小,而赋税一旦不确定,则会产生相当大的危害”。
征收租税属干预人民财产的干预行政,其所依据的法律所规定的租税构成要件必须尽可能明确,以使纳税义务人有明白确定认识的可能。由于纳税义务人对课税事务几乎是门外汉,课税要件又常常使用抽象的概念,这种概念须另予解释,而税法解释与事实认定,又强调经济意义及实质课税,再加上间接证据的推估核定,与脱法避税的防杜,遂导致宪法明确性要求在税法法律中不断流失。德国学者H-J.Paper教授评价德国法制,认为宪法的规范与现实之间割裂,从未像宪法明确性要求与税法之适用间如此严重。
课税要件明确性原则为税收法律主义的重要内涵之一,至少包括下列含义:(1)课税要件化:即对于课税之法律概念特征予以要件化;(2)课税要件明确性:即当课税之法律概念要件化之后,进一步要求其应具有足够之明确性,以资遵循,除此以外,在税法中,亦要求法律效果臻于明确。 即基于依法行政、法明确性的要求,征税机关不仅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对于设定租税义务的法律规定,其内容、对象、目的、范围,亦应充分明确,使纳税人得以预见并评估其租税负担,从而安排自我负责之生活方式。基此,稽征机关与法院不得比附援引类似事件之规定,以加重或设定人民之租税负担。
课税要素明确主义主要涉及税法立法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运用问题。学者认为,由于立法者必须采用不确定法律概念来制定法律,似已成为目前无法避免之难题,亦是实证法上先天之不足。 然而,考虑到法在执行之时的具体情况,为实现公平税负,使用不确定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有时甚至是很必要的。使用这些不确定概念的条件是,这些法律概念的含义可以根据法律里的其他规定予以明确,从而整体上达到“具有法律明确性的要求”。如果达不到这一要求,那么这样的规定就属于所谓的空白文句,并因违反税法关于法律明确性的要求而属无效规定。
3.税务机关依法稽征原则
(1)课税合法、正当原则。税收债务在满足税收规定的构成要件时成立,税收稽征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予以征收。税收征纳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应纳税额的确定,税款缴纳到纳税检查都必须有严格而明确的法定程序,税收稽征机关无权变动法定征收程序,无权擅自决定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收。这就是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包括课税有法律依椐、课税须在法定的权限内、课税程序合法等内容。
(2)类推禁止。基于依法行政、法明确性的要求,征税机关不仅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对于设定租税义务的法律规定,其内容、对象、目的、范围,亦应充分明确,使纳税人得以预见并评估其租税负担,从而安排自我负责之生活方式。基此,稽征机关与法院不得比附援引类似事件之规定,以加重或设定人民之租税负担。
(3)纳税人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律关系上,是指人民因相信既存之法秩序,而安排其生活或处置其财产,则不能因嗣后法规之制定或修正,而使其遭受不能预见之损害,用以保护人民既得权益。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在于基于法治国原则,法?预见性乃系受规范者?性?动与自我负责?为之前提,故法?规定本身应明白确定,使受规范者可预见其?为之法?效果,而其生活安排与资源分配,而后才有长期规划之可能。纳税义务是从各种的私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义务,因此,对于何种行为或事实,将伴随何种纳税义务,如无法事前明了时,则国民将有遭受不测损害之虞。由于税收在今天关系到国民经济生活的各个侧面,人们如果不考虑其税法上的或因税法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则任何重要的经济决策均无法作出。因此,纳税人对于其有利之法律、判例、解释函令所产生信赖,国家应加以保障。
①税法禁止溯及既往。对已终结的事件,原则上不得嗣后制定或适用新法,以改变原有的法律评价或法律效果,即所谓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溯及力税法的限制,其根据为法律安定原则。法律安定原则有时不免违反实质之正确性,但确为法治国家之干涉行政所应恪守之原则。对纳税义务人而言,法律安定原则首在于保护人民之信赖。税法必须具备一定之可信度,使人民可以预见其行为之法律效果,从而安排自我负责之生活方式。因此税法原则上仅能适用于公布后成立或完成之事实。
②税收行政机关行为禁反言原则。如果形式上贯彻合法性原则,税收行政机关一旦作了税收法规的解释和课税要素事实认定后,当发现其中有错误时,不论对纳税义务人是否有利,都应该改为正确的解释和正确的事实认定。但是,即使是错误的解释和认定,纳税义务人方面也会对它形成信赖,所以由于事后对它的改正有利时会造成辜负纳税义务人的信赖。 例如,在我国台湾地区,“娼妓系属不正当营业,原在取缔之列,不予课征所得税”(直接税处26.4.21第203号训令),既经税收稽征机关发布解释令函加以解释,而历经数十年由税收稽征机关加以实施,而在相对人之人民方面,也无异议地加以接受,并认为是正确的解释,而具有法的确信时,即产生一种习惯法的行政先例法。纵然此项娼妓所得不课税的惯例,并不符合所得税法的规定意旨,但因其已产生行政先例法,故仅能经由法律加以修正,而不适合仅变更解释令函来达成相同的目的。
③有利于纳税人的习惯法成为行政先例法。税法是限制人民财产权的规范,依据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只有形式意义的法律才能作为课税的根据,因此,创设或加重人民税收负担,即对纳税人不利的习惯法,无成立余地。然而对于纳税人有利的习惯法,可否加以承认,不无争议。有认为税收立法应严格地受国会法律的拘束,而税收习惯法则不符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但多数学者认为承认对纳税人有利的习惯法,并不违反税收法律主义。因此,减轻或免除纳税义务或缓和稽征程序要件的处理,已由税务稽征机关一般性的反复继续进行,形成行政先例,对于此项行政先例,在纳税人间已一般性的确信为法(法的确信)时,则可承认该具有习惯法地位的行政先例法存在,税收稽征机关也应受其拘束。此种习惯法具有修正或变更现行法的效力,因此,如要变更其处理,必须修正法律。例如某种物品,并不列入货物税的课税对象,历经多年,不仅为税收稽征机关方面所承认,且在人民这一方面也信赖不课税而为行动的情形,在同一税收法律底下,骤然变更解释,将该物品纳入课税对象处理,并非妥当的措施。倘若要和以往的处理进行不同的处理时,则应修正税法规定,并阐明其意旨。在此意义下,历经多年的先例或处理,即可认为具有一种行政先例法的意义。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院”1959年判字第55号判决:“行政先例原为行政法法源之 一,如非与当时有效之成文法明文有背,自得据为行政措施之依据”。日本着名税法学者金子宏教授认为:通告明示的税收法规的解释,经过长时间继续有效时,存在着能否承认行政先例法。如从税收法律主义的宗旨考虑,对纳税人不利的行政先例法,即对纳税人课以新的纳税义务,或加重纳税人纳税义务的'行政先例法是没有承认余地的,但是,对纳税人有利的行政先例法,即以免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为内容的行政先例法,则有承认的余地。
三、税收法定原则与当代中国的税收实践
当代中国税收立法与税务实践中,税收法定原则未得到严格的遵守,已经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具体表现为:
1、目前在我国,全国人大制定的涉税法律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税收征管法》一部。而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则有30余件,决定了17个税种的开征和6个税种的停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部门规章约120余件,其他规范性涉税文件1100余件。至于省以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制定的有关涉税规范性文件则更是多如牛毛。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税收法规体系结构的特点是:立法层次低、分散零乱、条块分割、错综复杂、极不严肃。
事实上,在我国,是否征税、征什么税、以及税率的变动均由行政权决定。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虽然由全国人大制定,但对于个人所得税制度中一些核心的内容,却授权行政机关决定。 因此,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法》上所体现的税收立法权其实是不完整的。事实上,近年来在我国,利息税、股票交易印花税、燃油税等税的开征,无不由行政部门发动。而税收要素中的核心要素――税率的调整,亦由行政部门单方面决定。例如,5月30日深夜,财政部突然宣布将证券印花税税率从1‰调整为3‰,同年7月实行新的车船税缴纳制度,以及调整资源税税率,两者上调的幅度均在1倍以上。
税收立法尚未严格遵守税收法定原则,税外收费混乱的状况则可想而知。在我国,真正对公民影响大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些收费往往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主要通过行政机关自我授权式的行政审批方式进行,这种行政权的自我扩张基本不受立法权的约束,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现象严重。地方政府为了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缺乏足够约束的情况下,会产生乱收费的强烈冲动,虽然中央政府一直在强调整顿乱收费,并力图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但直到今天预算外的收费项目仍大量存在。特别是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面对巨大的财政压力,地方政府收费的冲动明显。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前七个月全国财政收入同比下降0.5%,但是非税收入实现5207亿元,同比大增26%以上。
2、《立法法》第10条对授权明确性要求的限制性规定却未能得到好的遵守。我国税收立法领域授权立法之所以能独揽风骚,其根源在于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该决定内容如下:“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不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看出,该授权目的和范围过于宽泛,不符合授权明确性的要求,属于典型的空白授权条款。事实上,该空白授权条款迄今已达二十五年,是国务院税收行政立法的基础。
至于《立法法》第10条中明文禁止的转授权问题,在现实中,授权立法的转授权现象极为普遍,行政机关成了规定税收要素的主体,这种状况无疑是与现代税收的宪政原则相悖的。例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印花税立法事项委托给了国务院,国务院于1988年制定了《印花税暂行条例》,但该条例内容过于简略,只有区区的十六条。在第15条中规定该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事实上将“税收法定”原则中最具有核心意义的印花税税率的决定权转授权给了财政部。事实上,对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来说,自1988年实施以来,这个条款疏漏、缺陷甚为明显的条例迄今已“暂行”了近。《立法法》第11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21年的“暂行”实践,制定法律的条件还尚不成熟,似乎无论如何都难以令人信服。此外,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而言,集中对进行了修订,从1993年诞生至修订时已“暂行”了,但此次修订却仍是由国务院主持并还是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公布,人大在税收立法上的惰怠,实是令人不解。
3、税收实践中,税收法定原则执行的状况更为堪忧。首先,各级政府给税务部门下达“税收任务”本身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导致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例如经济税源丰厚的地区,只以完成税收计划为工作目标,人为地留税不征,而经济税源较为贫乏,完成税收任务难度大的地区,税务部门却征收“过头税”,这种现象的存在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而税收人员的“税收竞争”,更使纳税人处于“有罪推定”的位置,在征税过程中,税务乱征人员往往取之尽锱镞,忽略了纳税人生存保障。其次,在税收优惠措施方面,目前优惠政策非常复杂、随意,对企业的优惠不一,乱、多、碎,并且在执行中走样。各地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政绩,就必须千方百计招商引资,因为引进外资的多少是衡量其政绩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准,于是就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导致了优惠政策的混乱和随意。()此外,地方政府过多的介入经济,与企业的利益缠绕在一起,经常利用税收优惠手段为企业服务。例如,自20下半年以来,南京、西安、重庆、杭州、上海、石家庄等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拯救楼市的各种政策,其内容包括免除购房契税,甚至财政上给予购房者补贴,这种政府救市行为显然违背了市场中立原则,有失公平正义。
结语:
当代中国,传统论证政治合法性的政治性宏大叙事话语,已让位于“民主”、“法治”、“人权”等合法性论证方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条款的入宪正是顺应了这一潮流,表明党和政府已开始认识到必须为执政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进行新的论证。事实上,人类历史经验表明,税收法定原则的诞生是人类步入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近代英、美、法资产阶级革命均是由反抗不合理的税收而起,革命中所诞生的法律文件均确立了税收法治的思想,“历史表明,税收法律主义在近代法治主义的确定上,起到了先导的和核心的作用。” “统治者需要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这一理念,一开始是作为一个征税问题的主张而提出的,这一主张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有关一切法律问题上的主张。” 因此,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宪法和法律上确立并在实践中切实遵守税收法定原则。特别是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期间,我国征收物业税的呼声高涨,除物业税以外,政府财税部门还一直在等待时机给水资源税、遗产税、资本利得税、奢侈品消费税、环境税、赠与税等颁发出生证。笔者认为:近年来,中国纳税人纳税痛苦指数已连年居于国际前列,在这种情况下开征新税是否有伤及税源以致竭泽而渔之嫌姑且不论,为避免税收合法性资源的流失,如果开征新税,至少在程序上应由全国人大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进行。
篇4:法治
法治
法治fǎ zhì[释义]①(动)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以法为准则;统治人民;处理国事。
②(动)指根据法律治理国家。
[构成] 偏正式:法〔治[同音] 法制篇5:法治
法治
在一个极其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度,要实现法治,的确颇为艰难,其道路也必定迂回曲折而不那么平坦笔直。作为法治的一个基本的前提或者一个重要的资源储备,我们的确不能不首先去观察、了解世界上其他国家(特别是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法治发展的情况,掌握其精神与原则,吸收其理论之精华,借鉴其实践操作的措施与方法。一句话,在我们这样一个法治落后的国家,对法治本身我们真的有必要先来一番“听”、“看”和“说”的努力。“听”者,就是要从法治的思想与理论阐释者和倡导者的理论主张当中吸取尽可能丰富而充分的营养,也要从法治的实践者的经验教训的总结中得到教益:“看”者,就是要对世界各国法治的历史与现实实践的具体情形、操作措施与运作策略具有充分的了解:“说”者,就是既要全面而准确地理解和阐释法治的基本内涵与主旨、精神与原则,又要准确理解法治的思想家和理论家的法治理论、观点和主张,同时还要对法治在本国的实行的可欲性与可行性进行充分的理论分析与说明,即对法治在本国的推行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论证。
然而,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都不能也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听”、“看”和“说”的层面。实行法治,不能仅仅是“听”法治的理论与实践的先行者们的谆谆教诲,不能仅仅把他们的教诲当作一种“知识”来学习和掌握,更主要的应当是将其作为在本国推行法治建设的一种思考和行动的参照框架、理论和方法的备选方案,以及在本国推行法治建设的实践操作的可能措施。实行法治,也不能仅仅是“看”世界上其他国家法治建设的具体状况,见其成功之美好而徒生羡慕之情与未达其境之憾,见其失败之不堪而顿生幸灾乐祸之感,并庆幸未与其为伍之妙;而更应当从世界各国实行法治的历史与现实的经验教训之中得到启迪与借鉴,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本国的法治实践。实行法治,也不能仅仅是“说”法治的理论如何、法治的实践怎样以及法治应该如何,而更主要的应当是将法治的理论、原则和精神通过具体的规范与制度推行于当前的现实生活之中。
不幸的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们对法治的热爱与向往仅仅停留在对法治的“听”、“看”与“说”的层面的现象,的确并不鲜见。再以中国足球运动为例。为了提高我国足球运动的水平,推动我国足球运动的发展,中国足球协会借鉴世界上其他足球发达国家的经验,从1994年开始推出了重大的改革举措,即在建立足球“俱乐部”制的基础上全面建立稳定的.中国足球甲级联赛制度,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和制度。比如,为了提高比赛的竞技水平,促进人才流动,中国足协仿照其他足球发达国家的做法制定了足球运动员转会的若干规定,按此规定,运动员并不能自由转会,而是由所在俱乐部掌握决定权;而且,运动员转会要先在中国足协上榜(名为“挂牌”),然后以上赛季联赛排名先后顺利由各俱乐部自愿挑选转会运动员(名为“摘牌”)。对这类规范和制度,中国足协曾在不同场合自诩为是要在足球运动管理中实行“法治”。而为了进一步增加这“法治”的色彩,中国足协在又聘请了自己的专职法律顾问并让其进入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中国足协既有在足球运动管理方面实行“法治”的决策,也有了自己的法律顾问,为什么还保留并制定这类有违“公平”的反“法治”的规范和制度呢?法国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泰?德萨米早就说过:“社会法律的设立,绝不是为了使弱者更弱,强者更强,恰恰相反,而是为了保护弱者而抵御强者,保障他们获得全部权利。”在中国足协“劫贫济富”的转会“摘牌”制度下,根本不可能有什么“法治”;更何况,在孙继海从英国水晶宫俱乐部转会回到大连万达俱乐部的时间及是否具备在197月29日与深圳平安队的比赛中上场比赛的合法资格问题上,中国足协的轻率态度和专横无赖的作风表明,什么“法治”、什么“法律顾问”,只不过是空洞的表白和堂皇的借口与招牌而已。中国足协对其他足球发达国家的足球管理“法治”情况的确是“听”过(国际足联和亚足联曾派不少高级讲师来华讲课,其中就有专讲足球运动管理的)、“看”过(中国足协官员前前后后游历过不少国家,可谓见多识广),当然也“说”过。然而,中国足协的改革措施和“法治”努力也不过就是“听一听”、“看一看”和“说一说”而已,至于其实际制定并推行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也不过是“叶公好龙”做做样子的,
[1] [2]
篇6:上帝与我
上帝与我
上帝给我一双脚,
教我如何屹立不倒,
可我只学会了
――逃跑。上帝给我挺拔的腰,
教我如何百折不挠,
可我只学会了
――招摇。
上帝给我一双手,
教我如何去创造,
可我只学会了
――乞讨。
上帝给我一双眼,
教我如何去发现,
可我只学会了
――乱瞟。
上帝给我一个大脑,
教我如何去思考,
可我只学会了
――睡觉。
上帝给我一张嘴,
教我如何喊口号,
可我只学会了
――搞笑。
上帝终于发火了,
说:
为什么拿着我给你的东西
总是胡闹总是搞笑又总是不学好!
我也终于发火了,
说:
你为什么要偷了我的`肋骨
做成个女人到处乱跑又怎么都捉不着?
上帝猛的全身一震,
――晕倒...
篇7:父亲与我
父亲与我
父亲与我父亲走了,带着他对女儿的祝福幸福的走了;父亲走了,留下他对女儿的爱,毫无遗憾地永远走了……他的洒脱,他的撒手,除了揪心的剐痛,更多的是那无尽的甜蜜温馨的回忆。
我,是父亲抱养的。因为哥哥先天智残,所以父亲把全部的`希望都寄托在我身上。因此我也从父亲那里得到了比哥哥更多的爱。所以时至今日,我对父亲的思念才会像烈火燃烧般强烈,像东流之水一样永不停息。
记得小时候,因为父亲有乙肝,所以只能在农闲时干些帮人家盖房子打下手的杂活轻活。在我们乡下有个习俗,盖房子时每到下午四点左右,主人家往往会贴些饭食。也有人家图省事,会用方便面来代替。每当此时,父亲就会把方便面省着,宁愿自己饿肚子也要带回来给我吃。而每次看到带回来的方便面,我总会跳着抱住父亲,父亲也会亲着我的脸蛋,嘿嘿的笑。现在想来,那种感觉真好!
虽说是抱养的,但父亲对我胜似亲生。记得儿时邻居们常说我是“抱养的”,每次我都哭着去找父亲。而父亲总会搂着我,笑着说:“傻孩子,他们逗你的,你也信?”每次我都会因为父亲的话而不再往下想。直到后来,我渐渐长大了,也认识些字了,无意间发现了一张证明单,上面有我的名字,一个小脚印边写着“抱养”的宇样。我猛然醒悟,拿着那张单子哭着去找父亲。父亲见了,又笑着说:“你这个傻孩子,现在不是计划生育吗?如果不这样写,我家能有两个孩子?那是要罚款的。”听到这里,心头一震,泪水悄无声息地从脸颊滑过,在地上摔-成几瓣!其实略略懂事的我又何尝不知呢?只是父亲不想让我受到伤害,要永远保住这个秘密罢了!面对这样的父亲,我又怎忍心去辩驳?!
父亲给与我的太多,而令我心痛的是,我未来得及有丝毫的回报,他就离我而去了,让做女儿的我今生再也没有这机会了……
篇8:象与我
有一天,我开着一架最新上市的UFO去非洲旅游。突然,我发现大草原上有一只受伤的小象!这还得了,我连忙拿出“自动医药箱”,给小象医伤。一小时后,“叮”的一声,我松了一口气。这时,小象坐起来了。我掏出“翻译魔芋冻”,给它吞下。之后我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问它一大堆:“你怎么了?”“你饿不?”“你的家人在哪里?”之类的问题。结果,小象用行动“回答”了我那一大串像连珠炮一样的问题:它抬起鼻子,把我扔出了30米!
我倒在地上,屁股摔得生疼。我快步走到小象跟前破口大骂:“好心没好报啊你?”小象问:“原来是你救了我?”我说:“当然!不然还有谁?”“哦!对不起,救命恩人!我还以为是你想锯我的牙,所以才扔你的!”
不问不知道,一问吓一跳!原来小象一家是被偷猎者发现了,它的父母死在了枪弹下,小象也被射成了重伤。我四下一望,发现了小象双亲的尸体。“天灵灵,地灵灵……”,我模仿当地土著巫祭的口气说,并拿出时间包巾,使尸体恢复到了生前的状态。只见小象死命的奔向它的父母,然后又是甩鼻子又是摇尾巴,就连我也被它的孝心感动得不行。这时,小象示意我再拿出两块翻译魔芋冻。我拿出两块翻译魔芋冻,给小象的双亲吃下。只见它们又是感谢又是激动。我说:“不用谢,我也不能见死不救吧!偷猎者应该没跑远,我们追!”我给三只象穿上万能溜冰鞋,不一会儿,它们就学会了技巧。我又拿出道路光线,打开开关,只见我们的眼前出现了一个四维通道。大家钻了进去,我们马上就到了偷猎者的基地。我用间谍系统看了基地的内部,哈,他们还在为得到了象牙开晚会呢!我首先用瞬间粘合枪干掉了门卫,又冲进基地,不到1分钟的光景,偷猎者都让我装进了四维空间袋里。“我去去就来!”我把他们交给了时间刑警后,回到了大草原。我拿出了时间电视,请大象们看看它们的未来。
小象的双亲安度老年,小象和一只母象成了亲,共度终生。可我们没想到—大家都瞪大了眼——小象的孩子正在玩我的万能溜冰鞋!
篇9:红领巾与我
祖国是生命的摇篮,是哺育全中国人民的母亲。我时常对自己说:“我是中国人,我为此而感到骄傲!”我坚信,只有心系祖国才会健康成长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中这样说道“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的确,祖国未来的宏图要靠我们去描绘,到那时,我们将真正成为保持蓬勃朝气,旺盛活力昂首向上的精神状态,勤奋学习,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的一代新人。因此,我们应该从小树立起爱国精神。毛泽东主席主张学习要有崇高的理想和远大的目标。他曾经说过,有的人学习看起来是努力的,但是目的却是为了自己将来的穿衣吃饭,为了自己个人的利益,为了谋取个人的功名利禄,这是很没有出息的人。我们应该时刻寻求救国救民的真理,为了改造国家和社会而发奋学习,努力健康成长,才能为祖国做出贡献。其次就要从小事做起,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升国旗时,少先队员要行队礼,不是少先队员的同学要行注目礼。平时日常生活中要爱护红领巾,应该为自己是少先队的一员而感到骄傲。在学校里要戴红领巾,上体育课时可以把红领巾摘下来,叠好放进书包。回到家里要把红领巾放在床头,以便第二天起来时佩带。红领巾要定期清洗,保持干净整洁。虽然这些只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琐碎小事,但是却充分的体现出了自己的爱国意识,只有爱我们的母亲祖国,才会健康的成长,为祖国献力。最重要的还是要从提高自己的自身素质做起。要具有创造意识,效率意识,进取精神,科学精神,民主法制观念,劳动观念,自主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全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妈妈深情地说:“祖国呀,就是我们中国人的母亲!”噢!我又多了一位母亲,太好了!我又天真地问:“祖**亲这么多孩子,她多大年纪了?”妈妈抚摸着我的头,笑着说:“祖**亲五千岁了!”“原来祖**亲这么大了呀!”“那她长得什么样?”“她就像一只大公鸡,有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妈妈微笑着回答。我惊愕地问:“她这么庞大的身体,我怎么看不见她?”妈妈深情地说:“她就在我们的脚底下。”我抬起脚看了又看,寻找母亲的影子……我渐渐明白,原来祖国是一个生命的摇篮,她孕育出了千千万万的生命。随着年级的增长,我又读了许多歌颂祖国的文章,才知道祖国山清水秀、天高云淡,城市里车水马龙,田野里一碧千里,高原上牛羊成群。西面有辽阔的草原,东面有浩瀚的海洋,南面有富饶的珠江三角洲,北面有肥沃的黑土地,四周还有群山点缀,两条孕育了中华民族文明的河流----黄河、长江自西到东横贯祖国的东西。曾经饱受欺凌,曾经贫穷落后,曾经是封建社会,曾经签订过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后来,封建社会被推翻了。祖国----这条匍匐着的青龙站起来了,被外国列强割占的香港、澳门也相继会到祖国的怀抱,科技、经济、体育等各方面都迅猛发展。神州六号载人航天飞船的成功返回,是中国科技史上的一大进步,也使中国在世界上列入科技强国之列;加入世贸组织使中国的经济开始与世界经济起步走,使中国在经济上开始与世界强国平等对话;在体育上,雅典奥运会同悉尼奥运会相比,祖国的进步就了不起,雅典奥运会上中国运动员共夺得金牌32枚,共获63枚奖牌,位居世界第二,比悉尼奥运会多4枚金牌,5枚奖牌,名次也向前进了一个。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奏响的那一刹那,我的眼睛湿润了,从心底为我们的祖国感到自豪。中国已经从被人瞧不起的东亚病夫一跃而成为世界体育大国,我期待着XX年的北京奥运会,那时的中国一定会更强!祖国是哺育我们的母亲,是生命的摇篮,我们应该因为自己是一个中国人而感到骄傲。因此,我们要时常对自己说:“我是中国人,我为此而感到骄傲!”我坚信只有心系祖国,才会健康成长!”我哑哑学语的第一个发音是“妈妈”,我首先认得词是“中华”,我会唱的第一首歌是《我爱北京天安门》……从那时起,稚嫩的心啊,就一心向着祖国妈妈,人生道路上12个春夏秋冬,我很幸运,时时充满欢乐,处处铺满鲜花,中华的历史告诫我们:没有祖国,就没有家,国家不强盛,落后就要挨打!祖国,是我们共同的母亲,是我们最亲最爱的妈妈!我们的祖国历史悠久,地大物博,经历风雨,在世界民族林中巍然屹立。我们的民族精神就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这是中华之魂,是光照千秋的高尚情操。而人类的精神世界好比是一座高不可攀的高山,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就是做一个攀登者去攀登这座高山,因为山的顶峰有着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中这样说道。的确,中国的未来就属于我们,辉煌的成就已是过去,关键的是未来!要想心系祖国,我们应该从小树立起爱国精神。毛泽东主席主张学习要有崇高的理想和远大的目标。他曾经说过,有的人学习看起来是努力的,但是目的却是为了自己将来的穿衣吃饭,为了自己个人的利益,为了谋取个人的功名利禄,这是很没有出息的人。我们应该时刻寻求救国救民的真理,为了改造国家和社会而发奋学习,努力健康成长,才能为祖国做出贡献。心系祖国然后要确立一个远大的志向,树立和培育正确的理想信念,对自己的未来充满希望,要立志为自己的未来而努力奋斗,把祖国建设成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国家。因此,我们要珍惜和抓紧童年的每一秒,抓紧锻炼身体培养高尚道德,掌握丰富知识,把自己的学习、成长同中国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为祖国建设振兴中华做准备。其次就要从小事做起,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升国旗时,少先队员要行队礼,不是少先队员的同学要行注目礼。平时日常生活中要爱护红领巾,应该为自己是少先队的一员而感到骄傲。在学校里要戴红领巾,上体育课时可以把红领巾摘下来,叠好放进书包。回到家里要把红领巾放在床头,以便第二天起来时佩带。红领巾要定期清洗,保持干净整洁。虽然这些只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琐碎小事,但是却充分的体现出了自己的爱国意识,只有爱我们的母亲祖国,才会健康的成长,为祖国献力。最重要的还是要从提高自己的自身素质做起。要具有创造意识,效率意识,进取精神,科学精神,民主法制观念,劳动观念,自主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全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到那时,我们将真正成为保持蓬勃朝气,旺盛活力昂首向上的精神状态,勤奋学习,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的一代新人。?爱国,是一种坚定的民族精神,是一种振兴中华的责任感。我们青少年要用这种强大的精神力量去描绘祖国未来的宏图,将一片丹心献给祖过。让我们一起向着“心系祖国,健康成长”的目标前进吧
山东青岛枯桃小学五年级:李嘉诚
篇10:书与我
记忆中,我读的第一本书是母亲送给我的,那时候才上幼儿园,母亲可能是为了培养我的人格,为人处事吧!依稀记得那本书的名字好像叫《培养孩子108个故事》。虽然是上幼儿园,但是对读这本书的热情还是不减,这个怎么拼,那个怎么读啊,一个下午就沉浸在那本书里,在那本书里我懂得了什么是善良,什么是丑,现在读起这本书,还是有一种无法形容的感情啊!
后来迷上了名著,有一次无聊的时候,我在翻行知天下,有一个简介是《绿山墙的安妮》,就只是简介就把我深深吸引住了,我跟妈妈说了,星期六妈妈抽了个空和我去买了这本书,买到这本书的时候,一激动我的脚都崴到了,虽然很疼,但是心里就是很开心。
回去后,就迫不及待的打开了书,把自己的鼻子往书上凑到了书上,书中有一股淡淡的味道,安妮里面的插画,勾起了我的想象,仿佛安妮就是我,我进入了书中,我就是安妮,她的一切我都在经历着,读这本书,被作者的轻快的语言,明亮的笔线给深深吸引住,时哭时笑,我妈妈说我读书读的入了迷,可是妈妈可能不会体会到这种喜欢读书,喜欢到能体会到他们的感情的这种感情吧!
我最喜欢下午的时候,泡杯奶茶,在午后的阳光下,沐浴着阳光,坐在书桌上,饮一口奶茶,读一段文字。对于我来说,读书是一种乐趣,也是一种享受,一杯奶茶配午后微暖的阳光,还有一杯最另人喜欢的书刊,或许这就是爱读书吧。
书籍是人类思想的宝库,我不会说我读过很多书,因为这个世界上还有很多我没有阅读的书刊,我要读书读到有一天我拿不起书的时候,因为我爱读书。
我爱书,我更爱读书。
篇11:高科技与我
我独自一人漫步在整洁的林荫大道上。忽然间,发现不远处有一幢银白色的建筑,出于好奇,我便加快了步伐向那儿跑去。很快地,它便展现在我的眼前了。啊,这是一幢多么漂亮的建筑啊!它那银白色的外衣在旭日的照耀下,折射出点点光芒,门头上那几个大字“二十二世纪展厅”更是格外引人注目。我踏上阶梯,正要往里走,却感觉到脚下似乎在移动,低头一看,才发现这些阶梯都是自动化的。
走进大厅,我一一浏览,这时,我被一个可爱的小机器人所吸引。于是,我情不自禁地走向它,它那副模样十分滑稽,半圆的脑袋上有两只会摇晃的小辫,两只放着金光的眼睛下面,长着一个尖尖的鼻子,一张小嘴好象正在嘟囔着什么,那双小手正在不停地摆动,真是可爱极了!我正看得入神时,却有人在我背上轻轻地拍了一下。“你好,刘梦莹。”我回个头,惊奇地发现一机器人站在我身边,“是你在叫我吗?你怎么知道我的姓名?”我小心翼翼地问。“是我,知道每个人的名字是小问题,我们机器人知道的事情可多啦。”机器人回答我说。“你想知道我们机器人的本领吗?请随我来,我将每个机器人的本领向你做个介绍吧。”机器人边走边说,我紧紧地跟在机器人的身后。“我们这里的机器人一共有两千多种,它们各有各人的本领。你看,她叫‘悦添’,是位医生,假如人们生病,她只要把一根小小的夹子往你胸前衣扣上一夹,不需一分钟,她就知道你哪儿不舒服,得了什么病,该吃什么药;你瞧,他叫‘智言’,是位具有天才的军事家,在二十一世纪时,发生在太平洋的战争中,是他利用卫星导航系统,打垮了对方,赢得了胜利。他叫‘朱琦’是位防治风沙的专家,在上个世纪,由于人们的乱砍乱筏,造成我们的家园严重沙漠化,是他的智慧和才干拯救了我们的家园,使我们的家园如此的美丽。……”我听机器人向我的一一介绍,心中也不禁为之感叹。
最后,我在展厅的末尾,看到了一组能够真正体现二十二世纪机器人的风采,它们是一个系列的组合,就好像它所在的这幢建筑一样,全部是银白色调,在水晶灯的照射下,格外地炫丽多姿。它们像一支训练有素的军队,正在聚精会神地探索m星球。
蓦地,一阵阵急促而又响亮的铃声把我惊醒,我睁开眼睛,才猛然发现我正躺在自己的床上。“原来这只是一个梦啊!”我喃喃自语。的确,这只是一个梦,一个虚幻的梦,然而也是一个美丽的梦。但我坚信,二十二世纪的机器人决不会逊色于我梦中的“机器人”。只要我们不懈努力,不断进步,不断发展,我们一定会利用高科技手段,让机器人为人类做出更大、更多、更好的贡献!
篇12:丑小鸭与我
丑小鸭与我
丑小鸭与我一只又大又丑的小鸭子,一出生就伴随着别人的嘲弄和歧视,在鸭群和鸡群中它处处挨啄,被讪笑;大家都要敢走它,连自己的兄弟姊妹也不喜欢它.喂鸡鸭的女佣人也用脚踢它. 它独自流浪到一块沼泽地,讨好那些野鸭们,但野鸭也不喜欢它. 它还差点被猎人打死.在黑暗里, 它顶着狂风跑到一个农舍.但因为它不能生蛋,发不出咪咪的叫声和迸出火花,又被母鸡和公猫赶走.后来, 它还受尽严冬的折磨,差点被冻死.但是,她对自己从不灰心,为了自己的梦想,她可以放下一切、牺牲一切,甚至是自己的生命。在这种几次与死神擦肩的经历下,她始终没有放弃追求,正因为她心中有着永恒的梦想,有着不懈的努力,她变成了一只美丽高贵的天鹅。
人生就是在不断的失去和得到中反复。每一个人也是在这样的反复中成长、成熟,最后明白了一切――自信是宇宙间最值得欣赏的因素。自信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希望;生命中的那些成功与失败、荣誉与耻辱、高尚与卑下、纯真与芜杂,都是一本内容不同的'书,或是一幅风格迥异的画。没有谁会拒绝自信,它――“丑小鸭”也是一样。
从人一生下来的那天起,自己以后的命运是靠自己来掌握的,不要埋怨上帝对自己的不公平,给自己那么多的折磨与挫折。没有谁在生下来的时候同时拥有一大堆的财富,人没有什么不能没有,也没有什么都能拥有。也许与丑小鸭一样,生下来也是没有一副惹人喜爱的样子,它不也是经过后天的不懈追求,努力争取,最终美好的理想不是实现了吗?
丑小鸭的经历告诉我们每一个人,只要有理想有目标,并为目标而努力奋斗,是金子就一定会发出耀眼的光芒。环境差、条件不好,这更是我们发奋图强的理由,会使我们更加下定必胜的决心。
是啊!丑小鸭和我又有什么不同呢?谁没有理想?谁不希望自己变成白天鹅而甘当“丑小鸭”?但光有理想又有什么用呢?世上没有不要钱的午餐,天上是不会凭空掉下馅饼的,没有不懈的努力,没有大风大浪的磨难,我们怎能变成“白天鹅”,没有雷鸣和闪电,就不会有雨过天晴的彩虹。这一切只是因为她有着一颗为理想不怕任何困难、面对困难永不放弃的心,所以他才能实现自己的梦想。
篇13:丑小鸭与我
丑小鸭与我
丑小鸭与我106 陈 道
丑小鸭 ――一个对幸福和美好有着追求的鸭子,他坚持不懈的精神使我叹服,他情愿死也要飞向天鹅。他至死不渝,最终得到了美和幸福。但他没有骄傲,没有变,知道现在的自己仍是以前的自己。
我――一个整日待在学校学习的学生,没有丑小鸭那么强烈的坚持不懈的精神,没有努力得第一的念头,只知道自己很一般,我从来没有坚持过,也从来没有认真的'追求过,所以也没有得到多少回报。
丑小鸭的一生经历了许多的困难和挫折,他都一个一个的克服,我曾想,假如他一开始就放弃,可能至死还不知道自己本来就是一只美丽高贵的白天鹅呢。
那么,我自己是什么呢?
有一天晚上,作业太多了,十一点多还没有做完,我实在太累了,“明天早上起早在家写完作业再去学校吧。”我为自己找到了睡觉的理由,就直奔梦乡。谁知道第二天一睁眼已经六点半了,根本没有时间补昨天没有完成的作业。怎么办呢?只好到学校接受老师的“教育”了。唉,想想,自己与丑小鸭的差距真的太大了。
我到底是什么呢?这个问题还是困扰着我。也许,我就是那只丑小鸭,我什么时候才能变成那只美丽高贵的白天鹅呢?
当然,我也知道,做什么事都要坚持,只有坚持才能成功。丑小鸭之所以能得到美和幸福,就是因为他有一股精神力量推动着他,他的这种追求多么强烈,而我却很孱弱,丑小鸭的精神让我自愧不如,所以我要以后一定要扬长避短,学习他的长处来鞭策自己,让自己振作起来,去追求美好的未来。
篇14:丑小鸭与我
初中
丑小鸭与我没有华丽的外貌,在生活中被认为无“财”的我像安徒生笔端下的丑小鸭接受了无数嘲笑的洗礼.
低头的我有一天终于拨开头顶的乌云,试图冲破内心孤寂的黑暗.从那天起的我心里只记住:没
有人会因为美丽而可爱,只会因可爱而美丽.无“财”的我便学会努力去追求“财”我追求的是超脱俗
念,精神,知识上的丰盈.初见光明的我总是有些腼腆的,但是内心的挣扎使我冲破了障碍,有了和
朋友的第一次接触,那是是那般小心翼翼,生怕又一次受到嘲笑,但向往光明的我总算获得了一丝
安慰.我又一次捧起了书,开始了丰硕精神,知识的历程.
黑暗的阻碍被朋友,学习组合的一缕阳光霎那间冲破.
震撼化作了力量,更加努力的信念之灯正指引着我的漫漫人生路.
冬天已经过去,春天已经来临,万物复苏,盛开的花朵撒向我的心,融化的小河流入我的心,满眼的
绿滴入我的心......
我蜕去了丑小鸭的外衣,在春光的革新下,成长为一个精神丰硕,知识丰盈,友谊丰满,却无财的美
天鹅,我昂首挺胸,.面带笑容的我以全新的风貌面对生活,追求光明,企盼世界,拥抱未来......
★母亲与我
★朋友与我
★法治标语
★法治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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