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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专业技术资格常用考试技巧

时间:2022-05-24 07:27:59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量专业技术资格常用考试技巧(共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质量专业技术资格常用考试技巧

篇1:质量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者经验谈

参加学习和考试,收获还是很多,其一巩固了以往的质量专业知识,了解了我们质量工作者须掌握如此多知识内容,从而反映了他们平常工作之责任和艰辛,因此更须做好自身的工作,抓好教学培训质量,使参加培训的学员能更顺利的通过考试;其二了解了考试题型,在教学安排和沟通上更有发言权;其三可以提供一些浅薄的建议和意见,供今后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参考,或能有所帮助,

以下为本人学习和考试后的一些体会:

1.参加质量高的考前培训班是有必要的。如果时间有限优先考虑网络授课,此点非是自卖自夸或是有引鱼上钩之意,参加高质量、有经验的培训班,可以系统全面的学习,同时又能掌握重点,使自身复习阶段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考托福要上新东方”就是这个道理。

2. 上篇《综合知识》即使上培训班,也比较枯燥,难以记忆,且考试题覆盖面太广,北京话叫犄角旮旯哪的题都有,因此上篇内容我认为应认认真真看2-3遍书,加深印象即可,考试时凭印象答题,通过应有把握。我并没有听完全程培训,大纲中的中的重点内容在、应掌握和一般掌握内容,考题中占30%还是有的,但似乎还是认真看几遍书,更为妥当,心里踏实。

3.下篇《理论与实务》,通过这次考试和学员事后反映,不参加培训,考试通过难度很大,

备考资料

有一位学员(考单科),也报了培训班,但没认真听过课,可能学历较高,数学基础好,但最后却没通过,分数还不高。他同期培训的同事后来对我说,当时感觉挺惊讶的,平时问他什么,觉得没什么他不明白的。举这么个例子,说明下篇考试还是难点,统计数字培训学员中有17人因单科未过而不合格,其中14人毁在下篇。我也基本没怎么听全程培训,但在家里看了教学光盘,很有作用,课程讲解浅显易懂,对融会贯通全书帮助很大,但考试中仍有好多地方犯懵,要不成绩怎么不高呢。

4.学习下篇,要注意理解,不要被诸多的公式吓倒了,其实后面的很多公式是由前面的公式推导出来的,在今后培训中将建议老师把公式推导列出来,以便学员记忆。另外,下篇各章节内容,前后连贯,因此基础的东西一定要搞清楚。我对抽样检验和统计过程控制没能认真学习,全仗着概率基础和统计技术内容过硬,今年考试概率内容较少,好在统计技术内容较多,算是侥幸,也可算扯平。

5.做大量习题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网站推出多套习题集供学员习作,应该说是有帮助的,我做了这套习题,感觉有三分之一的考题在习题集中出现或较为类似。做习题可以强化一些模棱两可的概念,发现学习中的一些盲点,因习题与考题类型相似,多做习题,考生面对120道考题,不至于感到生疏而产生紧张情绪,该拿的分数拿不到。

6.本次考试还是有超大纲的考题,比方说概率题中三个圆相交的维恩图求概率、方差分析中变化求组内偏差平方和等,都需要学员对所学知识的深入理解,当然在培训教学中,也需要适当做教学调整,以便适应考试要求。但是也不许过于担心,只要掌握了教材的基本内容,通过考试还是没有问题的。

总之,对自己要有信心,对考试要有必胜的信念,正如中心提出的口号“争取一次通过,无需等到明年”。以上陋见希望对您学习和顺利通过资格考试有所帮助。

篇2: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考试科目与大纲

(一)考试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2、高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高级会计实务》。

3、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合格成绩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二)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初级、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大纲。

二、考试时间

(一)初级资格考试于205月15日至19日,5月22日至23日,分两个时间段进行。《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二)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年5月15日(星期六),考试时间为8:30—12:00。

(三)2021年6月15日前和6月22日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上分别公布初级、高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

三、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四)本公告所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五)本公告所述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四、报名与考试地点

(一)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二)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三)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五、报名方式及流程

(一)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

(二)12月1日至12月25日,为20初级、高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开通时间,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于月6日前,公布本地区2021年度初级、高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时间、报名方式等考试相关事项。

考生应在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的本地区报名日期内,完成考试报名确认及交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确认及完成交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届时将不能参加考试。在报名确认及交费成功后,考生所填写的信息将不能在网上自行修改。

(三)2021年4月16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初级、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的起止日期。

考生应在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的本地区准考证打印起止日期内,打印本人准考证,确认本人参加考试的时间、地点及考生须知。

(四)考生应按要求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五)报名时使用的照片,将用于制作准考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考生须准备标准证件数字照片(白色背景,JPG格式,大于10KB,像素大于等于295*413),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按照规定要求,对报名照片格式进行预处理,通过审核后再进行上传。

六、其他事项

(一)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认真备考,诚信参加考试。有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对违法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二)考生应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个人防控,并积极配合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单位的防控工作。

七、相比往年,2021年考试注意要点:

1、考试时间延后:于2021年5月15日开始进行,较往年延后6天;

2、报名时间延后:于2021年12月1日开始进行,较往年延后1个月;

3、成绩公布时间:2021年6月15日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上分别公布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

4、2021年4月16日之前各省市公布准考证打印起止时间;

5、考试仍为一年一次;

6、报名条件仍为不限专业,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即可报考;

篇3:质量资格考试

质量资格考试

组织的活动有三种:作业活动、战术活动和战略计划活动。

作业活动是组织内的日常活动,所产生的数据是作业级系统的基础。作业层信息系统的特点:重复性、可预见性、历史性、详细性、来源内部化、形式结构化和高精确度。

组织的战术活动,由其中层管理人员等负责执行。他们监督作业活动,进行质量策划,保证质量目标实现。战术层信息系统的特点:汇总性、不可预见性、阶段性、可比性、概要性、内部及外部信息源。

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实施战略计划,如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需要使用大量的决策信息。战略层信息系统的`特点:随机性、异常信息、预测性、概要性、数据外部化、形式非结构化和主观性。

组织的质量信息来源于这三个层次的活动,质量信息系统的任务是为这三个层次的活动提供支持。

组织应当:

1、识别信息需求。

2、识别并获得内部和外部的信息来源。

3、将信息转换为对组织有用的知识。

4、利用数据、信息和知识来确定并实现组织的战略和目标。

5、确保适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6、评估因使用信息所获得的收益,以便对信息和知识的管理进行改进。

篇4:全国质量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指南

考试简介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的考试。考试共设2个科目,初级考试包括《质量专业相关知识》与《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中级考试包括《质量专业综合知识》与《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考试一般于前一年的12月及来年的1月份左右报名,考试一般于当年的6月中旬举行,20考试时间:6月24日。 报考条件 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除此之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专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在《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前(即1月1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以上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对在《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考试科目 初级考试包括《质量专业相关知识》与《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中级考试包括《质量专业综合知识》与《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考试形式 各考试科目试卷全部由客观题组成,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编辑存储功能)。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带稿纸。 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为年6月24日,具体科目安排如下:

上午  9:00—12:00

初级考试科目:    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中级考试科目:    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下午  14:00—17:00

初级考试科目:    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考试科目:    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报名时间及方法 详细请参考本站考试动态栏目 免试条件 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并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申报相应的助理质量师、质量师职务的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非工程类系列职称报考不予免试。 考试用书 为提高参考人员的应试能力,国家有关部门编印了《初、中级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初级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教材》、《中级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等考试用书。为防止盗印,保证考试用书质量,报考人员所需的教材由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订购也可以从我站网上书店进行邮购。 证书发放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人事厅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用印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考试合格人员在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合格证书。

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123号),质量专业资格实行一考多用的原则。通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质量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工程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质量专业资格证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取得初级资格,作为质量专业岗位职业资格的上岗证,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为工程技术员或助理质量工程师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作为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在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后,聘任为质量工程师职务。

篇5: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

附件1:(用a4纸打印)

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

省市州:                                                    报名点代码:

姓    名

性    别

报名序号

贴照片处

(近期6个月内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证件号(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出生日期

学    历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工作年限

专业年限

现 职 称

职称聘任年限

工作单位

(或存档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手机

报考级别

报考科目总数

报考科目名称

考生档案号

(有滚动成绩的考生必填,新报名考生不填)

考生承诺

1、本人在报名表上提供的信息,及报名或审查时提供的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真实有效。

2、本人已学习和熟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国家人事部3号令)。

3、本人近3年内没有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没有受到停考3年的处罚。

4、本人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保证在考试中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管理。

5、上述承诺,如有不实,后果自负。

考生本人签字:

单 位 意 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zhongji

注:1、省直报名点代码为:0911;各市州报名点代码按各地要求填写。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贴在本表背面。请认真阅读本表背面的国家人事部3号令摘要。

3、本表所填信息必须与《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填涂的信息保持一致。

4、考试合格者本表存入本人档案,注意妥善保管。

此处涂胶

照片

(1)

此处涂胶

照片

(2)

报名表背面式样: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柏林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要)

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第十六条[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20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

市州(公章)(市州人事考试机构预定试卷专用)

考试级别

报考总人数

考试科目

单科报考人数

试卷预订情况

30人考场

25人考场

10人考场

合计

初级资格

经济法基础

初级会计实务

合    计

中级资格

财务管理

经 济 法

中级会计实务

总计

单科报考人数合计

要求试卷送达日期

接收试卷单位

接收试卷地址

接收试卷单位联系人

接收试卷人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手机电话:

/zhongji

注:中级资格报考总人数为当年报考中级资格全科或单科的全部人数,等于中级资格报名信息卡总数。

负责人:                        年    月    日

篇6: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简介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简介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共分中级和初级两个级别,答题形式为客观题与主观题结合的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两个级别。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两个科目的考试,才能取得初级资格。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

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实行单科累计制,单科合格成绩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有效,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均以考试年度当年标准确定。凡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取得以上四个考试科目合格成绩者,均可取得中级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实行单科累计制,单科合格成绩在两年的考试期间有效,即考试合格的科目,其成绩保留到考试;在参加度中级资格考试后,连同度考试合格的科目在内,四个考试科目全部合格的,发给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果在参加20中级资格考试后,连同20考试合格的科目在内,四个考试科目仍未全部合格的.,则20考试合格科目的成绩失效,仅保留20度考试合格科目的成绩至下一考试年度。

各考试科目成绩均以考试年度当年的合格标准确定其合格与否。

由于自起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实行累计制,报考中级会计资格的考生在报名参加年度考试时,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报考一个或一个以上考试科目,在第二年报考第一年未报考的或虽已报考但未合格的考试科目。

会计

篇7: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通过全国通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 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符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财政部、人事部 财会[>11号文件(9月8日印发)

篇8: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格考试组织领导

财政部、人事部联合成立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组织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二、考试科目的设置

(一)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财务管理、经济法四个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二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部分科目合格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核发成绩通知单。

三、考试日期和时间

(一)考试日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一般为每年五月最后一个星期六、星期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考试时间,财政部、人事部将会及时通知各地。(二)初级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初级会计实务科目为3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为2.5小时;中级资格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经济法、财务管理四个科目均为2.5小时。

四、考试报名

(一)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10月底。原则上在距考试日期三个月前准许补报,具体补报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二)报名地点:由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三)报名条件: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考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四)报名手续: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报名登报记表”于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五、考场设置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生比较集中,考场安排困难,确需在县设置初级资格考场的,须经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全国会计考试办公室备案。

六、考试培训

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实行培训单位资格登记备案制度。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七、考试用书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指定用书和有关辅导材料,由财政部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财政部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八、考试纪律

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要严肃考场纪律。考试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财务部将对考试考务工作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

九、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财政部 财会[2000>6号文件(2000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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