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现行智能教育法的反思(共9篇),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与分享哟!

篇1:现行智能教育法的反思
现行智能教育法的反思
现行智能教育法的反思在正式讲课之前,大家一起做一个小测验。说明一下:这是一道选择题,要求在A、B、C三个答案中,勾选一个,确定为自己个人的答案。测试题是:
你是否被自己的父母和老师给教笨了?你将你自己的子女和别人是否曾经教笨过?
第一个:A、不可能教笨(那是不可能的事儿,只有越教越聪明。所以,第一个答案是不可能教笨。);
第二个:B、确实教笨了(我们自己或者孩子,并没有达到慧智的状态。这是第二个答案,确实教笨了。);
第三个:C、暂时难以判断(所谓暂时难以判断,就是我曾经受过这样的教育,但是我现在是否比过去有点笨;或者说我过去曾经教育过别人,但是别人是否被教笨了,还难以判断)。
A或者B或者C,三个当中选一个就行了。想选哪个都可以,但要是同时选三个的话,那就自相矛盾了。
要研究孩子们是不是可能会被大人教笨,这是一个既简单又复杂的命题,这一命题涉及到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如果要想比较正确地解答好它,却并非三言两语就能够说清楚。这一问题的答案,涉及到生命真相中比较多的领域和相关环节。然而,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其实是应当把它弄清楚、搞明白,我们才无愧于是一个万物之灵的人,没有白白来人世间走一趟。因为教育是民族的灵魂,教学相长,教与学之间,如果教育失误,对所相随而学的人也就会贻害无穷,影响深远,可以贻误一代又一代人的品格素质、慧智状态以及他们的创造能力,关系到整个民族、国家、社会的前进和推动。
教育的研究,如果离开了对人类思维方式的研究,脱离对历史经验的全面回顾,丢弃对生命实相不同生理阶段的分析和认同,就必然难以诞生出最符合人类生命真相特征的教育方法。我们的家庭教育是如此,社会教育同样是如此,国家教育更是如此。
在前一阶段,我们研究了人类文明交替而具有文明承传特征的伏羲易道思想、黄帝法道思想、老子德道思想以后,并且剖析了人类的.性慧、演绎、归纳、直觉、执一等五阶段的思维方式以后,如果再回过头来对智能文明期中的智能意识,从修身生理学中进行一番解析,也就不难归纳、总结出大人是否具有将孩子教笨的可能性,智能教育是否确实存在着愚智培养的误区性。
智能教育在我们的老子思想当中,也就是老子所预言和揭示的前识者,道之华也,而愚之首也的历史发展必然现象。我们可以看一下,老子的预言是否在历史中得到了验证?家庭教育、国家教育,走的是一条什么样的教育之路?是教育孩子们既具备慧性心灵的同时,也具备良好的前识头脑?还是仅仅教育培养孩子们和我们自己的前识而形成愚智,而丧失了对性慧心灵的教育和培养?那么,答案也就会自然地产生于每个家长、教师以及教育管理者们自己的心中。
我们在回顾历史的过程中,分析了人类的几种思维模式:伏羲、黄老、苏格拉底、柏拉图这些25前的圣人们,他们运用的是内求法诞生的慧性思维方式;而轴心时代后期,中国的孔子与西方的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智者,所引领社会而诞生的是智能前识的教育方法。这种智能前识的教育方法,是演绎归纳的思维模式。这种外求法的智能思维模式,奠定了2500年以来人类的智能教育模式,根深蒂固,而且影响极为深远。所以,我们在回顾历史、回顾思维方法,要把这个关键点牢牢把握住。
在智能思维模式大行其道的这一人纪末期
篇2:现行紧急避险制度的反思
现行紧急避险制度的反思
金泽刚
反思现行的紧急避险制度,为负有特定职责人员的紧急避险权留有余地是必要的。不过,为了避免规避职责的情况,应当对特定职责人员的实施紧急避险做出严格限制十多年前,发生在湖南衡阳衡州大厦的那场大火,导致了20名消防干警殉职的严重后果,也成为我国消防救灾史上最为惨痛的一页。而去年,在北京石景山一商场发生的火灾中,也有两名消防员以身殉职。痛定思痛,我们在讴歌救灾伤亡的英勇时,是否还应该对我们抢险救灾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反思呢?除了事后慰抚伤亡人员,查明致灾原因,追究责任外,是否还应该反思救援人员自身的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呢?事实上,抢险救灾人员的职务行为除了受相关行政性法规约束外,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制度亦与其密切关联,尤其涉及生命权的紧急避险问题。
论及紧急避险,最早可以追及于中世纪教会法中的一句法律谚语“紧急状态下无法”。而公元前2世纪希腊哲学家卡尔奈德提出的“卡尔奈德之板事例”(即在大海中船舶遇难的场合,若为保全自己的生命,夺取他人手中仅能负荷一人的木板,将他人推落海中溺毙,是否属于正当行为)较早涉及生命权紧急避险的制度。自十九世纪英国法院对“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即1883年澳大利亚一艘游船前往悉尼途中沉没,四个幸存者中三名船员吃掉另一名船员,以求生存的案例)做出判决以来,对生命权的紧急避险问题引起更普遍的关注。哈佛大学的富勒教授提出的着名虚拟案例“洞穴奇案”就是以这个案件为基础的。
紧急避险作为一种“损人利己”的不道德行为,其法律的正当性何在,不同的法学理论流派有不同的理解。自然法学派秉承天赋人权论,认为紧急避险是自然法赋予的权利,是一个理性人将自己神圣的私权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让渡出一部分后,对个人生命、自由权利的I卫,人定法不能剥夺,只能放任。功利法学派认为,紧急避险是冲突法益不能两全时客观上不得已采取的措施,不存在谴责行为人的根据,不应处罚。依照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紧急避险行为能够为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出贡献,是一种美德。自由意志论者认为,面对突如其来的危险,行为人往往丧失意志自由,其行为与无责任能力人行为性质相同。
德国哲人康德对于“卡尔奈德之板事例”的看法是,一个方面,法律的强制力不允许剥夺另外一个人的生命,另一方面,人在紧急状态下本能地采取一切方法来求生存。两者发生冲突时,自然的强制超过法律的强制,法律因此不能够惩罚紧急避难人。黑格尔则引入法益比较的原理,来论证避险权的合理性。黑格尔指出:“当生命遇到极度危险而与他人合法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它得主张紧急避险(并不是作为公平而是作为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定在遭到无限侵害,从而会产生整个无法状态,另一方面,只有自由的那单一的局限的定在受到侵害,因而作为法的法以及仅其所有权遭受侵害者的权利能力,同时都得到了承认。”黑格尔将关于紧急避险的思想被称为冲突理论,以法益衡量为出发点,实为刑法理论在认识这一问题上的进步。
法国刑法学家卡斯东・斯特法尼曾论述道:“在发生冲突的利益之间两者价值相等时(例如两个人的生命),从社会的角度看迫不得已的违法行为可以在所不问,因为,社会并无任何利益去袒护这一生命,而轻视另一生命。有时人们也这样认为,‘迫不得已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超法规’的行为,刑法即不强迫人们作出牺牲,也不将英雄主义强加于人。”日本的木村龟二则认为,“即使在紧急状态下侵犯作为社会生活基本支柱的人格,从法的观点来看,也应认为不能允许,所以,关于生命、身体的紧急避险是违法的。但是,从一般人的观点来看,当不能期待产生合法行为的决心时,应理解为由于缺少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责任。”不过,德国学者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等人持否定论,耶赛克认为:“任何法益均可因紧急避险的介入而做出牺牲。唯有相关人的生命属于例外,因为,人的生命价值是不存在差别的。在数人的生命共同面临危险,以及以牺牲一人来挽救多人,无不同样如此。”美国的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Posner)教授则从法经济学理论对此问题进行较为功利化的分析,他说:“即使在通常意义上达德利和斯蒂芬斯一案中的交易成本不是很高,大部分人也还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应有一个人献出自己的生命以使其他人继续生存从而增加社会福利。如果可以证明出航前船员们同意在挽救其他人所必要的条件下由最虚弱者作出牺牲,那么在协议不得不被实施的情况下就将存在允许紧急避险抗辩的经济学理由。”
在我国,根据《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制度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主要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保护更大利益的考虑,如果危险来临,这些人员为了保全自己而不去救助他人势必会造成社会的混乱。但是,如何进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大小的比较,一直存在诸多难题。特别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在救灾过程中,其自身的生命健康权益处于何等地位,他们的人身权益和被救援者相比,熟轻熟重?难道消防队员在任何灾难面前,只有唯一的选择,那就是赴汤蹈火至死不渝吗?
就消防队员而言,不管他们负有什么样的义务,他们仍然还是一个公民,是自然人,其最基本的生存权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而且,即使他们具有排除危险的职责和技能,通常情况下确实可以在不损害自身较大权益的条件下排除危险,但也有无力排除灾害甚至自己遭受重大损害的特殊情况。湖南衡阳大火事件证明,当消防队员面临明显已无法控制的重大灾情时,继续救灾对于丧生火海,此时的施救不但救不了他人反而搭进救援者的生命。此时的对国家和社会的整体损失只会更大。()这明显有悖紧急避险的宗旨。“大火无情人有情”也应当把消防战士的生命涵盖在内。
所以,反思现行的紧急避险制度,为负有特定职责人员的紧急避险权留有余地是必要的。不过,为了避免规避职责的情况,应当对特定职责人员的实施紧急避险做出严格限制。以消防队员救灾为例,应当强调:一是在救灾过程中,消防救灾人员在履行救灾职责过程中,遇到明显危及自身生命安全等重大险情,救助他人已不可能时,救援人员可以考虑选择“救自己”而紧急避险。二是根据当时的危难形势和技术条件已不可能排除危险,如果要求消防队员继续深入施救,随时会造成他们自身的伤亡,引起新的人员伤害。在此等情况下,指挥抢险救灾人员应当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避免给救灾人员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为此,在消防队员救灾过程中,需要及时正确地判断灾情形势,避免一味地追求英雄主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这既是尊重救援者的基本权利,亦是国家和社会的福祉。
篇3:《智能ABC输入法》教学反思
《智能ABC输入法》教学反思
在《智能ABC输入法》一课的教学过程中我设计了这样一个环节,评选一名“打字小能手”,而且回答问题积极,打字的速度快,遵守课堂纪律还乐于助人的同学奖励一个小贴画,最后以小贴画数多者为“打字小能手”,这样学生的`积极性很高,因为他们都想当一个“打字小能手”,从整个教学过程来看,内容涉及的较多,一节课的时间显得很紧张,学生探究了字、两字词语及特殊的字及词的输入方法,在探究的过程中,我只作指导,放手让学生自己去探究去体会有多少种输入方法,哪种输入方法既快又准确,识别率最高,让他们体会到输入字的速度与输入词语的速度是不一样的,输入词的速度快而且方法多样,让学生自己去分享成功的喜悦与快乐,
对三字词语、多字词语和句子的探究上,因为时间有限,我不能再一一的让学生去探究哪种方法最快最准确,识别率最高,我让学生利用输入两字词语方法去试着输入三字词语、多字词语和句子,虽然时间有些紧张,但学生也从中找到了适合自己的输入方法。
教学过程中我以探究为主,再结合合作学习方法,整个课堂的学习气氛很活跃。
文字输入是整个小学信息技术课的重点,对于小学生来说掌握文字输入是必须的,为以后学好信息技术要奠定良好的基础,所以要快速的进行文字输入,这就要求学生除了熟悉键盘键位,选用合适的输入法外,还要掌握一定的输入技巧。
这节课存在缺点有:上课时过于紧张,缺少组织教学经验,教学语言过于贫乏,上课时随意性较强。
篇4:培养评价智能教学反思
培养学生对地理环境的评价能力,是发展地理智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学生毕业后也许将来会从事旅游业,这也是目前世界上发展最快最大的行业,也是深受地理环境影响和制约的行业。只有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使旅游业与自然环境形成共生关系,达到可持续发展的最佳状态,才能使我国旅游业蓬勃发展。因此,要教育学生树立保护环境,维护全球生态平衡的观念,并掌握科学的人地关系理论。在地理教学中,教师要把评价旅游览地的地位和价值的标准教给学生,经过反复训练,不但能培养学生科学评价环境的能力,而且还有助于他们科学世界观的培养。
此外为了准确认识地理事象的整体特征,需要在地理教学过程中有目的地分析各种内在关系和矛盾。例如,将某季风区河流的流域作为一个整体,要了解流域内汛期是否同时出现,则应有目的`地分析河流的水系特征,盲目地分析致使分析的角度不对,如对上述河流分析流量、流速等水文因素,不能认识整体特征。如果分析只是罗列出各个因素的特征,不揭示各个因素的矛盾,不确定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则分析只是“地理八股”,无从认识整体特征。
篇5:培养记忆智能教学反思
良好的记忆力是职校生毕业后工作之必需。记忆是认识的基础,学生要在地理课上获得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都必须以记忆大量地理知识为前提。在培养学生的地理记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记忆内容。教师在课堂上应突出重点记忆内容。例如西欧国家,与其要求学生将英国、法国、西班牙、荷兰等国不分主次全部记住,不如要求学生只掌握一二个国家的概况,例如记住英国和法国,记住这两个国家的旅游胜地和民情,其他国家一般了解就行了。
(2)理解后再记忆。在讲授长城的位置和所跨越的省份时,如果教师只让学生死记硬背,就很容易出现错误、遗漏,如能让学生认识理解秦始皇修筑长城的目的和意义,也就不难记住应掌握的知识了。
(3)选择适当的记忆方法。对于同一内容的知识,用视觉汲取能记忆25%,用听觉获取能记忆25%,用视觉和听觉结合起来能记忆65%。最好能够用眼耳手同时发动,这样能获得更好效果。记忆的方法很多,如分类归纳记忆,比较记忆,提要记忆,推理记忆,联想记忆,论证记忆等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根据不同内容指导学生运用不同的记忆方法,例如,记忆各国游览圣地可用分类归纳记忆法;记忆北欧各国民俗可用比较记忆法;记忆各大洲自然概况,可用论证记忆法。
地理教学的记忆任务繁重,记忆能力的培养也就显得重要。记忆能力的培养贯穿地理教学全过程,记忆能力的.培养应注意以下几点。
a.积极开展回忆活动
实践证明,地理教学中反复单纯识记的记忆效率,不如在初步识记后采用回忆识记的记忆效率。回忆不是机械记忆,而有各种智力活动参与。回忆能发现记忆上的漏洞,能有的放矢地补充识记。回忆识记可以借助填充地图为工具。
b.压缩记忆信息单位数目
把一组有内在联系的地理信息整理成内部联系紧密的一个地理信息结构,只要回忆活动涉及结构中的某一点,就能凭借结构再现所有信息,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各种地理知识结构就是很好的记忆信息组块。示意图、联系图、表格等也能起到地理信息组块载体的作用。
c.广泛开展联想地理学科综合性强,教学内容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相似联想用于记忆一类相似的地理教学内容。例如,从多雨的乞拉朋齐联想到多雨的火烧寮。接近联想用于记忆非类似但有某方面相接近的地理教学内。例如,从自流盆地构造联想到储油盆地构造。相反联想用于记忆相反的教学内容。例如,从“中高周低”的亚洲地势联想到“周高中低”的北美洲地势。对比联想用于区分易混淆的地理教学内容。例如从矿由内涵联想到矿产内涵。关系联想用于记忆有因果关系的地理教学内。例如从雨带推移联想到河流汛期的推移。特色联想用于记忆各有特色的地理教学内容。例如,从中国西北的“干”联想到中国青藏高原的“冷”。
篇6:培养地理观察智能教学反思
培养地理观察智能教学反思
地理观察是对地理环境中各种事物和现象有目的有计划的知觉过程,是获得感性知识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学生发展地理记忆、地理思维和地理想象的基础,老师在课堂教学中应着重指导学生有计划,目的,有步骤地观察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例如,在学生专业实践时,可带他们到外面参观古建筑物。老师要引导学生认真观察古建筑物的不同屋顶式样以及建筑物所处的地理位置,为在课堂上讲解中国古典建筑的特征及等级划分的标准打下基础。在讲叙“新加坡”时,为了避免学生误以为新加坡是个半岛国家,引导他们观察地图后得出正确答案是新加坡是位于马来西亚半岛南面的岛国,如果学生不认真观察,仔细阅读地图,是很难得出这个正确答案的。
地理学科以自然和社会为观察对象。在现代社会,可以观察获取的信息猛增。所以对观察能力的培养要十分重视,不能放任自流地观察,观察能力培养之初,地理教师应具体提出观察目的、要求,提出观察计划,帮助学生从繁杂的背景中区分出有意义的观察目标,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观察。中学生观察容易泛化,或者按个人好恶选取观察目标,应加以防范。对于复杂的`观察目标,应从宏观到微观逐步观察。例如对中华民族分布图的观察,先观察汉族与作为整体的民族的空间分布,再观察汉族主要分布地区少数民族的空间混居以及少数民族地区汉族的空间混居,再观察少数民族地区各种民族的空间混居。良好的观察习惯还包括观察的自觉性,要养成留意身边地理事象的习惯,从“视而不见”或“熟视无睹”的事象中观察到有价值的事象。
感性观察所获得的成果,可能像“过眼烟云”看过或看多了容量遗忘。应当学会随手做观察记录和整理观察资料。第一手的观察记录是很宝贵的,往往时间流逝已久而不在人的主观意识中走样。地理教师应指导学生如何用文字或图画、照片或录音录像等手段记录观察成果。观察资料的整理应尽量客观、真实,经过去伪存真、去粗存细,选取有代表性的资料。一些地理描述是有规范的,应当按照规范来记录和整理资料。例如森林景观,山地景观等的描述。课堂观察地理图像,也可以通过提问,规范观察结果的表达。
篇7: 数学教育中的失败教育法的教学反思
数学教育中的失败教育法的教学反思
在教学中,我长期细心观察了学习吃力、成绩始终不能有较大进步的学生,认真分析、研究后发现他们没有真正意识到学习是一个努力、尝试、多次失败的过程。现在的学生多是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优势”、义务教育的`普及,他们一帆风顺进入初中。优越感使他们养成怕麻烦--急于求成,想一步到位得出答案;怕失败,不敢面对失败的心理。但初中学习处处有困难,在多次面对失败之后心中的天平失衡,学习的热情、学习的积极性降低,在学心上就不见进步。基于此,在教学中我试着运用了失败教育法,有效的克服了这一问题。学生的意志、毅力也得到很好的培养、提高。
例如:把X2―Y2+2X―2Y分解因式该多项式超过三项,考虑分组分解法―――这一步学生易想到,于是就想马上一步到位找到正确的分组方法。但具体到可能分组的方式有多种:比如,第一项单独一组和第二、三、四项为一组;第一、二项为一组和第三、四项为一组……等等。该按哪种方式分组呢?不能迅速找到结果学生就感到厌倦、麻烦了。这时,教师必须引导学生一步一步的按每种可能的分组方式逐一尝试直到找出正确的分组方式。让学生从中学习知识的严谨精神,并从中领司到学习不是一蹴而就,是需要细心、耐心,是不断尝试,是不断失败直至成功的过程。
到此,是否说学习无捷径呢?绝对有!说上述“把分解因式”说:要达到快速地进行分组分解,首先心须熟悉分组分解法――――分组后运用提公因式法、分组后运用公式法,再口头演算或在草稿本上演算、判断按此方式分后能否针对每一组提公因式继续分解――――这是最关键一步,这要求对提公因式法和公式法非常熟悉,而要达到此能力也是一个不断尝试,从失败中锤炼的结果。 因式分解如此,其他各章知识的学习与此无两样。只要在教学中注重对学生心理训练,养成健康心理――――不怕麻烦、不怕失败、敢于挑战,定能使学生学有所成。
篇8:培养地理阅读和表达的智能地理教学反思
关于培养地理阅读和表达的智能地理教学反思
地理课本及地图册是地理课教学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不断充实和更新地理知识重要来源。为了避免学生离校后,由于不会阅读,无法从书和图中补充与更新知识,所以,教师要注意指导学生提高阅读地理课本和教学地图的能力。
学生的地理表达能力分为口头和笔头两种形式。学生如果毕业干旅游业的工作,那么口头表达能力应用广泛,他们要能够用生动的语言介绍旅游景点的特色和内容,解释各种特殊地貌旅游区域的.成因。这样才能给游客以满意的答复,可以给旅游圣地起文明窗口的示范作用。思维敏捷、地理知识记忆牢固,观察细致、逻辑性强的学生表达能力也就强。所以,对学生表达智能的训练,应该从这些方面入手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利用地理科教学培养学生的智能,可多角度地拨动其心弦,多渠道让学生获得知识,激发学生学习地理的兴趣,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以达到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目地。
篇9:对现行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制度的反思
对现行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制度的反思
对现行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制度的反思王兴敏
在我国,随着商品化住房制度的确立,住宅的生产、交换、取得均已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大量的商品住宅成为城镇居民重要的消费或投资需求,人们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商品住宅楼之一部分(或居住单元)产权而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后,其在对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享有专有所有权的同时,也与其它所有权人就同一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形成了共有法律关系,即房屋所有权人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共有所有权。但由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作为建筑物整体不可或缺的共用部分,其具有不可分割性,每一名房屋所有权人不能根据自身的目的(如维修、使用)对共用部分进行分割,以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且每一名房屋所有权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与共有性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同构成了物理形态的建筑物结构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使用直接关系着对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利用程度。因此,如何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及时有效的维修养护,以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保障自有房产的保值、增值,成为每一名房屋所有权人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其中这就涉及各产权人如何公平合理地承担维修养护费用。对此,国家建设部先后颁布了《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住宅维修养护范围、责任及费用承担等做了相对原则的规定。1998年11月9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基金管理办法》则意味着我国针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建立维修基金制度。该办法主要对维修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做了明确的规定,操作性比较强,但对于该办法中的一些细节,笔者认为欠缺有关法律、技术层面的考虑,故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问题。以下笔者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以供参考: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计取基数不合理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商品住房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交纳维修基金。可见,购房者缴纳维修基金是以购房款为基数计取的,但笔者认为以此做为计取基数有失公平。
1、根据《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门厅、楼梯间等,共用设施设备则指建设费用摊入住房销售价格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电梯......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房屋等。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在进行商品住房价格核算时,已将上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费用摊入成本,这些成本与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前期费用等相关费用构成开发成本。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了商品住房的基准价格,但销售单位在实际出售中,还根据每一名购房者购买的居住单套住房的区位差别(如楼层、朝向、采光等因素)进行基准价格调整,即销售价格并不等于基准价格,而造成两种价格不同的是由于每一名购房者享有专有所有权的自用部位处于同一建筑物的不同楼层、不同朝向等区位因素差异造成的。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做为购房人共有所有权的对象,对于每一名购房人而言无区位差异。另外,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购房人均对具有共用部分性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而这种权利也发生非因区位因素而差别。因此,购房人在对无差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并行使权利时,其因维修义务而产生的维修基金的计取基数也应是一致的,例如:基准价格为1000元/m2的商品住房,二楼一名购房人的购房款为1000元/O(即上下浮动为零),则提取维修基金为20-30元/m2,但如果三楼一住户销售价格为1150元/m2(即上浮15%),则须提取维修基金23-34.50元/m2,二户维修基金相差3-4.50元/O。显然,二者对无权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担了有差别的维修义务,这明显有悖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2、购房款对销售单位而言,属销售价格,而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属市场定价,销售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势制定相应的销售价格,如商品住房预售和现售、分期付款及一次性付清房款都会造成最终实际成交的销售价格不同。另外,社会关系因素(如亲朋好友等利害关系人)亦可造成此类现象的发生。再者,有些销售单位为促销其商品住房,与购房人共同隐瞒真实成交的购房价格,以达到少交维修基金的目的。这样就产生了因购房人所支付的购房款不一致,从而提取的维修基金不一致,从而损害了依规缴纳维修基金的购房人的部分权益。
3、维修基金做为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之资金,其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在未建立维修基金制度前,根据《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对房屋共有部位的修缮,由房屋所有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担,但《管理办法》实施后,维修基金按《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是按购房款比例计取的,如果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又该如何筹集呢?根据《管理办法》第11条2款规定,应按业主(即购房人)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在这里,可明显看到,按建筑面积续筹则完全排除了始建维修基金计取基数(购房款)所包含的可变因素。在购房人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均不变的情况下,购房人在缴纳维修费用的标准却出现了不一致(即含可变因素的购房款与建筑面积两种标准),这是不合理的。
二、在现行条件下,维修基金缴存方式不合理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维修基金由销售单位在商品住房销售时收取,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销售单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但笔者认为这种缴存方式容易出现监控不力,且基金缴存失控。
1、销售单位做为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在对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
过程中,将需要和使用大量的.资金。在开发资金紧张的情况下,销售单位很容易将其代收的维修基金挪作他用,以解燃眉之急。甚至,在实践中,有些销售单位恶意占有维修基金,而用滞销的商品住宅折价抵付维修基金,形成变相销售商品住房现象,造成了维修基金不能有效地缴存。
2、将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做为销售单位向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移交维修基金的时界点,不利于维修基金的及时移交。在我国,由于销售单位的原因造成产权证书迟迟未能办理的现象屡有发生,那么,根据《管理办法》第9条之规定,就造成购房人在入住前已经缴纳的维修基金却长时间地由销售单位占有或使用,更有甚者,有的销售单位在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就已解散不存在了,其代收的维修基金也更无从谈及移交。
有些地区为了加强维修基金的移交管理,规定销售单位不移交维修
基金,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但这样业主就不能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权利处于为稳定状态,容易产生社会矛盾,再者,如此管理缺乏合法性,故此方法不为治本之策。
三、维修基金使用尚须完善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共用部分之范围,共用部分可区分全体共用部分和一部共用部分两类,全体共用部分是指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收益、管理的物业共同部
位、共用设施部位。一部共用部分则指部分业主共同使用、收益、管理的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否则,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全体共用部分之修缮费用由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分担,而一部共用部分之修缮费用则由对该部分共用部分享有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人分担,这一原则已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有所体现,但在《管理办法》中,就维修基金的使用未作详细的规定,如建筑物基础需大修,这时使用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维修基金,无异议而言,因为这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但如果为某些层所专用的楼梯需大修时,是否也可使用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维修基金呢?《管理办法》未对此做出相应的使用规定,笔者认为,此时应使用维修基金中属专用楼梯的房屋所有权人缴纳的那部分资金,否则,将会使专用楼梯的非受益者分担专用楼梯受益者的修缮义务,这是不公平的。因此,明确全体共用部分和一部共用部分的范围,对于规范维修基金的使用是很重要的。
四、建议
1、根据以上对维修基金提取基数的分析论述,在向购房人收取维
修基金时,应力争客观、公正、真实,减少或杜绝可变因素,故维修基金应按商品住房的基准价格的比例收取。
2、维修基金的缴存应脱离销售单位这一环节,从而减少维修基金
的缴存风险,考虑我国的物业管理尚处于规范阶段,维修基金应直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并代管。
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维修基金制度已具有法律地位,其使用
的是否公平、合理,将直接影响每一名业主的切身利益,故应完善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尤其是明确全体共用部分和一部共用部分的分类及其范围和相对应的维修基金使用原则等。
参考文献:《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制研究》 陈华彬
《物权法沦》 王利明
《中国物权法研究》 梁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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