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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能教育法

时间:2023-05-01 08:11:21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给大家分享无能教育法,本文共9篇,欢迎阅读!

无能教育法

篇1:无能教育法

无能教育法

・・・・・・・・・・・・・・・・・    无能的教育法・ 那个使用无能教育法的人是我,是我。・ 我是一名教育者,也从事了两,三年的小学教育,也深谙知道“体罚”和“冷暴力”是教育的大忌,只有无能的老师才会使用这两低级的`做法,而我竟然在我侄子身上使用了。・ 上星期,我侄子不知是因为什么原因,一直欺负我,用手猛打我眼睛,我弄什么,他就偏要捣乱,我一生气,打了他屁股,他哭了。下午,他还是如此,我生气到把他整个抬起来,他可能被吓到,哭了。我,也哭了。・  昨天,同样,首先扯我头发,去到菜地,还把鞋底的脏泥两三次弄到我大腿上,就算我有多好忍耐力,也受不了了,最后,我走了。回家,一直用他的玩具车撞我,口念念叨,要打我。我已经控制不打他了,但他还是老样子,睡完觉,就一心想着打我,吃饭还要对着我吐。终于,我受不了,哭了。生气时,还对他说了一句粗口,当时全家气氛凝固了,眼泪一直下,不加修饰语,就是哭得很多。・ 事后,我努力想开,是小孩子贪玩吗?调皮是正常的。我哭是因为,他玩笑开得太过了。我现在冷静了,也猜想原因,只能做的就是免得跟她起冲突,努力迁就他,跟他玩。但当他有错时,就应该批评,剥夺他喜欢的事和物,当作小惩戒。我唯一担心的,是怕他学习了,我不好的一面,竟然粗口用在我家人身上,还是一个4岁的小孩,突然觉得自己太无能了。希望他不要受到影响,我也要有所检点。      “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更何况我是一名教师呢,所以,无能教育法,以后一定不能使用,耐心,爱心,做起来太难了。只能“娱中教吧!・   希望我和侄子何时都能安好。

篇2:教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 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 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熟练的无能

一个神偷总是爱潜入皇宫偷取宝物,如入无人之境;不论再多加几道锁、机关或陷阱,都没有办法抓到他,国王很头疼,便把所有大臣找来商讨对策,最后他们想到了一个方法,就是什么锁、什么机关都不设置,白白等着小偷来偷。不久,神偷又来偷宝物了,但在偷的过程中,他变得非常地紧张,因为他心里一直在想后面会有什么样的机关会出来暗算他。就在这种不安与狐疑中,原本可以从容进出皇宫的偷窃时间,突然变得不够用,结果被抓获了。

这则故事只是个比喻,说的是“熟练的无能”(skilled incompetence)这个在组织行为理论中,很有分量的专有名词。其真正的意思并不是“因为无法适应外在变化,而使熟练的技能失效”,而是指“在组织中的经理人,经常在没有意识的情况下,‘自然而然’地逃避属于自己的责任,变得如同无能一般”。

克里斯・阿吉里斯(Chris Argyris)曾举一个企业内常见的案例来说明这个概念。在企业里,为了制订一套具竞争优势的战略,一开始高级主管们一致认定,他们之所以没有办法拟订出一套好的战略,是因为他们没有充分财务数据的支持,所以他们就聘请了一个财务高管专门分析处理数据;待有了数据,他们又说,企业的问题并不是缺少财务数据,是缺少对公司愿景以及公司战略的构想;但当他们有了构想,又开始说其实需要信息软件与数据库才能有效管理战略。于是年复一年,永远可以找到一个出路或借口来躲避麻烦,这家企业始终和根本没进行战略思考的公司一样,到最后也没有找到一个可行有效的好战略。

为什么这会变成组织内常见的情况? 为什么高管们可以允许那些会议的结论,最终能以列出“一串亟待解决的问题”的形式来了事,而形成不了任何实质性有价值的决议?主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内心不想让别人不高兴,但是又想劝说别人改变他们的主意”,两方拉扯之下,这些不能实现目标的“熟练”与“模糊”,一种自发性的、下意识的,不需要事先预演而相当熟练的“推诿行为”,就自然而然的出现了,这是常见的第一种“熟练的无能”,

第二种常见的“熟练的无能”,发生在我们认为要开始做任何事之前,一定得先有一大串“必须”的准备与评估。虽然有备而来是好的,但准备与评估太多太慢的时候,机会跑了,环境变了,一切还要重头再“准备评估”一次。所以,周而复始,便永远处在“准备评估阶段”,从来都没走到“贯彻执行阶段”,当然就永远没能走到“欢呼收割阶段”。许多企业常常会说,等我“准备评估”好的时候,就要来导入某某管理手段……但不要忘了,企业与人生一样,永远没有准备好的时候。

我们可以寻求客观清楚的会议引导者,让引导者(facilitator)协助我们认清及排除这样的心态;也可以利用团队共创、焦点讨论的方法,使会议更有效率及更能达到目的;此外左手栏、双环学习等,学习型组织的手法,亦可以提供有效的帮助。但根本的解决之道,是要让主管从心态开始改变,从熟练的闪避问题,到真实的面对问题,勇敢的去解决;养成对事不对人的文化;从顺从他人,不正视他人的推理和行为,演变成不单只会归因于他人,而具有自我反思能力和自我审视能力,不会因为恼羞成怒而变得不计后果。另外,鼓励自己和他人说出知道却不敢说的事情,也能将那些如果没说出来,便容易被歪曲和掩饰的事情减到最少。

“熟练的无能”更是组织的领导者们应该直面的问题(他们自己可能也是“熟练的无能”中的一员大将),因为它虽然并不会马上造成组织的重大损失,但这种慢性自杀也就是最可怕的地方,组织因为逃避问题,会在不知不觉中逐渐丧失竞争力。这就像是人体的肝脏一样,因为没有神经,发炎了也不知道痛,而长期忽视的结果,就是一旦肝脏发病,多半都已病入膏肓。

篇4:无能的人作文

无能的人

早上,我吃过早饭,走在上学的路上,看到一个大人带着一个孩子在大街上讨乞,他们穿着单薄有破烂的衣服,冻得直打哆嗦,一双赤着的脚也冻得发青,

我想:这个大人真没用,他年龄不大,可以去找工作呀,何必带着一个孩子来讨乞呢?弄的孩子吃不饱、穿不暖,

大人见了也对我伸出手来作揖,并且不停地说:“谢谢你,谢谢你!”

我在想:如果世界上所有人都像这种无能的人的话!

那:世界将会变成什么样子呢?

篇5:无能作文200字

无能作文200字

最近挫败感有点强。

想看书,又烦闷地看不下去。

想写文字,又为自己的词穷表述觉得羞愧。

工作效率慢,总是早出晚归第一人。加班已成为让我觉得“羞愧“的一个行为。

以前以为,自己的不优秀只是自己的不努力,所以豁达的很。

如今才发现,努力后的`结果才不过是别人的起点,那挫败感,简直不要太强烈。

翻看朋友圈,那一张成功的照片真的是“啪啪“打脸,看的整个人都更抑郁了。

然后质问自己,有这闲工夫,为什么不去学习,不去进取。

整个内心有时真的是崩溃的,已经不知路在何方。

劳动力廉价的让人想呐喊,却没有逃离的勇气与上升的资本。

因为无能,我在反思!

篇6:无能的说说

1、可能生活,有太多无能为力和无可奈何,可总归还是要努力一点,开心一点,想的开一点。毕竟历经山河,人间值得。

2、改变之所以难,是因为内心推动力不够。不是非做不可,于是能拖就拖;还过得下去,于是得过且过。我们都太擅长安慰自己,把麻木说成成熟;我们都太擅长假装,无能为力也是顺其自然。生活像打怪升级,需要时间收集金币。收集所有能刺激你的东西,直到自己可以激励起那天,热血也可以不止三秒!

3、谁又能明白谁的深爱,谁又能理解谁的离开。

4、据说,骂人是无能的表现。

5、有时候,我们对一些事是无能为力的。人也只有经历了大难才知道生命的可贵。害怕失去亲人的感觉随着年龄的增长越来越深刻。愿每个明天以后,我们都健健康康的。大难过后,祈祷所有的福气都赠予你。

6、我喜欢的人很少,只有你一个;喜欢你的人很多,不缺我一个。

7、别太为难自己,有些人,不值得你掏心掏肺;有些事,无须一直铭刻于记忆。别等到无能为力,才选择顺其自然;莫因为心无所恃,才被迫随遇而安。有些人与事,是你必须要路过的驿站,好坏、成败、聚散、爱恨,都无所谓,它们只是帮你尝遍人生百味,阅尽世间百态,看淡世事冷暖。

8、我学到一句很好的话:“爱的心意大家都是有的,只是爱的能力各有不同,不要因此而否定了爱的存在。”我想它能够解释大多数被粗暴归类于“不够爱”的行为。并非他无动于衷,只是他无能为力。——琦殿

9、就算我用尽了力气挽留,该走的还是会走,没有谁会为谁停留。

10、对一个男人来说,最无能为力的事儿就是在最没有能力的年纪,碰见了,最想照顾一生的姑娘。

11、只有经历过无能为力,才会发现自己的一无是处。所以,千万不能停止努力的步伐啊。

12、能用汗水解决的问题,就尽量别用泪水。努力到无能为力,拼搏到感动自己。

13、当人下决心拿命来做点什么的时候,命运就无能为力了。——《半山文集》

14、这个世界上有太多我们无能为力的事情,回不到的过去,无法预计的未来,以及那些再也不可能见到的人。只要饱含热情,总有不经意的美好;只要满怀期待,总有突如其来的幸福。

15、在乎我的人不多,但只有你们几个就温暖我的心。

16、当你周围都是米的时候,你很安逸;当有一天米缸见底,才发现想跳出去已无能为力。有一种陷阱,名叫安逸!

17、我可以陪你疯,陪你闹,陪你哭,陪你笑,什么都可以,只是你什么都不要。

18、人生最大的痛,其实是无奈。许多事,你眼睁睁看它发生,你想挽回,却无能为力。所以并非努力,就可获得一切。在人生里,我们最需要学会的,就是认输。当有人离开你,当付出却无所得。你就知道,这一局输了,便退出,以后再来。认输,不是结局,而是,给自己另一个机会。

19、很多时候以为自己一直放不下的那个人就是最爱的人,其实过了很久才知道当初只是不甘心。

20、有些人,我放不下。但我无奈,只能故作坚强。笑着说无所谓,却往往笑得越开心,心里越疼。

21、有的'人脸上有太多太多的微笑,是因为心中有太多太多的泪水。

22、埋葬了自己的初怀,遗忘了自己的伤痛

23、怀念是生命中最无能为力的事。看着满心的疮痍,你以为你老了,其实那是你空了。

24、永远不要后悔------我们无法选择回去的路程,但是要清晰地面对已经造成的挑战。努力去调整,并相信自己会成功。无论你深处绝境,还是罹患疾病,你对过去无能为力,但在当下,你的未来并不那么渺茫,只要你努力,坚信自己,人生往往柳暗花明。

25、人生有三次成长,一是发现自己不再是世界中心的时候;二是发现再怎么努力也无能为力的时候;三是接受自己的平凡并去享受平凡的时候。”

26、我无力伪装,天生不是戏子模样。沉默是心灵的痛哭,来路本是荆棘载途,我的忧伤你可曾拾到?它碎了一路。

27、人生有三次成长:一是发现自己不再是世界中心的时候,二是发现再怎么努力也无能为力的时候,三是接受自己的平凡并把平凡变成幸福的时候。

28、你说我离开你了,可是你为什么不回头看看后面。

29、从没有人对我真正好过,我只能在寂寞的时候,拥抱自己,告诉自己,不哭。

30、每条堵住的路,都有一个出口,每一种“无能为力”之中都有“能力”。你来到这个世界是有作用的,所以不要因为输了一次就认为永远不可能赢。只要活着,总会有出路。——力克·胡哲《人生不设限》

31、怪我太相信一个人了,怪我入戏太深,宝宝,一路好走,我无能。

篇7:无能的说说

1.没有一定资金能力,特别是学生,还是不要养宠罢,未来一旦生病,无能为力的感觉会很难受!苦了主人,也苦了宠物。

2.满眼都是当年自己的影子,因为他懂什么是有这份心,但却无能为力的感觉。

3.你也害怕一种无能为力的感觉,尤其是当身边有人受苦的时候?...我们所知道的,绝对只是冰山的一角。但你能做的,绝对能汇集一股真正的力量。愿阳光打在每个人脸上。

4.最难过的不是你不知道怎样去做,而是知道怎样做却无能为力!这种无可奈何的感觉在未来会成为一种懊悔,青春的现在,我们不应该止步不前,现在。

5.当我们不再认为自己是世界的中心时,我们认识了别人。当我们不再认为自己无所不能的时候,我们认识了自己。当我们即使感觉无能为力还在竭尽全力的时候,我们反思了自己。时间是一面镜子,在时间的流动中,我们逐渐学着成熟和智慧。

6.人,只有在生老病死面前才会感觉无能为力,其他的一切都可以通过人力去控制晚安。

7.很难过,总有些人会慢慢离开的。无能为力的感觉。

8.当有人突然从你的生命中消失,不用问为什么,只是他或她到了该走的时候了,你只需要接受就好,不论朋友还是恋人,所谓成熟就是知道有些事情终究无能为力。

9.遗憾是什么?根本不需要查字典,只要记住那心口隐隐作痛却又无能为力的感觉,就已经是关于遗憾最精准的'定义了。

10.人生一局棋,关于输赢,我们总是无能为力。迷惘之时,多半在局内;当你了悟的时候,人已在局外。若用平和的心态看凡间一切,简单明了;若用复杂的心态看万丈红尘,则为世相所迷。

11.比我差的人还没放弃,比我好的人仍在努力,我就更没资格说,我无能为力。

12.一个人的觉悟,不是对所有世事的无所谓,而是对无能为力之事的坦然接受。早安!

13.生活中有许多即使我们十分努力依然无能为力的事,但是我们明白,即使无能为力也要全力以赴。

14.我眼中的世界:也许你曾被一种无能为力的感觉所迷惑。也许别人曾说你无法做到某件事而你就信以为真。记住,成功或者失败仅仅靠自己的一种感觉。

15.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的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

16.人会长大三次。第一次是在发现自己不是世界中心的时候。第二次是在发现即使再怎么努力,终究还是有些事令人无能为力的时候。第三次是在,明知道有些事可能会无能为力,但还是会尽力争取的时候。

17.身为平民,向前的每一步都不容易。经常会有那么一瞬间,感觉人生有太多无能为力。想做的事,做不了;想放弃的,放不下;对面的人明明厌恶至极,却还要面带微笑,恭顺如常。

18.努力到无能为力,拼搏到感动自己,未来的你一定会感谢今天拼命的自己。

19.总有那么一刻,感觉到自己的无能为力。

20.我对你仍有爱意,我对自己无能为力。

21.偏偏在自己最无能为力的时候遇到了那个最想照顾一生的人,就是这种感觉吧。

22.因为喜欢而使一个人逐渐从温和大度变的斤斤计较,这种抵死挣扎却又无能为力的感觉真是世界上最绝望的情绪。晚安。

篇8:无能的说说

1.看了你的资料上百遍,就是不能和你说一句话

2.冰块握久了,连泼杯凉水都觉得温暖

3.人生中,有太多的东西,经不起等待。梦想不能等,因为努力晚了,心老了就无能为力了。晚安!

4.人永远不知道,谁哪次不经意的跟你说了再见之后,就真的不会再见了。一杯敬自由,一杯敬死亡。你总是在这该死的感情上栽跟头。就是突然一下好丧,觉得所有人都不会在意你,你就只是一个人。

5.当一个人回复你的消息很慢或直接不回时,别担心他出了什么事,他只是在陪比你重要的人或者在做比你重要的事。

6.很多话只能自己跟自己讲,但有时候还是会有几句不小心漏出来。

7.当人生在看似毫无风险的轨道上运行时,偶尔也会从梦中惊醒,发觉这并不是想要的生活。

8.总有一些事,我们不愿它发生,却必须接受;总有些东西,我们不想知道,却必须了解;总有些时间,我们不愿它流逝,却发现根本无能为力。

9.看不见的伤痕最疼,流不出的眼泪最委屈。心酸,一个人慢慢品尝就好,难过,一个人承受就好。一个人其实不孤单,想一个人才孤单。

10.分手后不可以做朋友,因为彼此伤害过。不可以做敌人。因为彼此深爱过,所以我们变成了最熟悉的陌生人。

11.对于过去我无能为力,但我永远可以改变未来。

12.无论你深处绝境,还是罹患疾病,你对过去无能为力,但在当下,你的未来并不那么渺茫,只要你努力,坚信自己,人生往往柳暗花明。

13.在所有平凡的人生里,有些事情只能放弃,不是因为不爱,是因为爱,而无能为力。

14.其实根本没有想通了和想开了,有的只是无可奈何,无能为力和顺其自然。

15.为什么我们深爱着对方,却有撕心裂肺的痛。

16.人生最怕无能为力」,有太多无可奈何和爱莫能助,但越是无能为力,越要竭尽全力!

17.我在自己周围筑起高墙,没有哪个人能够入内,也尽量不放自己出去。

18.世界上最凄绝的距离是两个人本来距离很远,互不相识,忽然有一天,他们相识,相爱,距离变得很近。然后有一天,不再相爱了,本来很近的两个人,变得很远,甚至比以前更远。

19.虽然我不会游泳但我还是有个海洋梦,人不能因为无能无力就放弃自己梦寐以求的

20.最痛的表演,莫过于明明不是陌生人,却装的比陌生人还陌生。

21.不消极!不懒惰!不脆弱!拼搏到无能为力,努力到感动自己!你会成为最棒的自己!

22.努力到无能为力,拼搏到感动自己,我做到了无能为力,也为我的无能为力,感动了自己

23.每个人心底最柔软的地方都深藏着一个人,那个曾经情到深处,却终究没得到的人。

24.后来才发现,并不是所有的喜欢都会有结果,终究要明白,遇见就已经很难得。你让我觉得,我们的关系不止这样,又只能这样。

25.想起一句恶俗的台词“就算是负担,也是甜蜜的负担”。这种话听听就好,别放心里去。“甜蜜的”只是在修饰中心词汇“负担”而已。像我这种人,真心不适合听甜言蜜语。因为我最忌讳的就是“后天无能”,然后成为“麻烦”“累赘”或“负担”。

26.有些事物只能缅怀,有些事情只能回忆。生命中已经过去的岁月谁都无能为力。无论是爱过、恨过、快乐过、悲伤过,最终还是被时间翻过了那一页。许多事情,看得开是好;看不开,终归也要熬过去。别在最该奋斗的年纪里选择安逸和潇洒。祝你好梦!

27.就像我等你信息很晚很晚最后支撑不住睡着然后一大早醒来的失落你好像永远也不会懂。

28.事实上,根本没有思想和思想,只有无助、无能为力,让自然顺其自然。

29.我们像是表面上的针,不停的`转动,一面转,一面看着时间匆匆离去,却无能为力。

30.人生中,有太多的东西,经不起等待。梦想不能等,因为努力晚了,心老了就无能为力。

31.注定要失去的东西藏着掖着也是守护不了的。

32.有些人坐在轮椅上,渴望外面的自由,却又无能为力。

33.不告白还可以当朋友,告白了或许连朋友也不是了。

34.生命总是很脆弱,我们的至亲至爱,在岁月的长河里,突然一个一个的离开,这是怎样的一种疼,只有经历过才懂,多希望自己是个没有情感的人,那样就不会心疼,不会流泪,不会伤悲,此时此刻才显得我们是多么的渺小,面对着他们的离开,我们是多么的无能为力。

35.无能为力所以顺其自然,心无所属所以随遇而安。晚安

36.心碎了以后,才知道什么叫疼,才知道爱你有多累,我试着说服自己要学会忘记,可还是拿自己无能为力。

篇9:无能的说说

1、他的喜欢是一种让人无能为力的绝望。

2、很喜欢这句话句话:“你住的城市下雨了,很想问你有没有带伞。可是我忍住了,因为我怕你说没带,而我又无能为力,就像是我爱你,却给不到你想要的陪伴。

3、“当有人突然从你的生命中消失,不用问为什么,只是他或她到了该走的时候了,你只需要接受就好,不论朋友,还是恋人。所谓成熟,就是知道有些事情终究无能为力。”

4、历经百般洗礼,却换来百感交集,或多或少我无能为力。

5、不喜欢男生抽烟喝酒,但是呢,这里面的说法好像也很对,隐忍的孤独,难言的脆弱…可是就算需要这样的方式,也不要过度,成瘾的话只能说明无能。

6、比你差的人还没放弃,比你好的人仍在努力,你就更没资格说,你无能为力。

7、无能为力的时候什么都显得苍白

8、我无能为力或许放了你是最好的选择何必这样一直维持着没有话题的友情碍着面子的友情这样大家都会快乐对吧

9、怪我太相信一个人了,怪我入戏太深,宝宝,一路好走,我无能。

10、我爱他、爱得那么无能为力。

11、让女人哭的男人是无能伤女人的心不是本事在女人面前耍牛逼的男人是没有前途的男人别把无能当牛逼

12、人生一局棋,关于输赢,我们总是无能为力。迷惘之时,多半在局内,当你了悟的时候,人已在局外。若用平和的.心态,看凡间一切,简单明了。若用复杂的心态,看万丈红尘,则为世相所迷。

13、永远都不要抱怨什么,那样只会显得你很无能!

14、人是慵懒的动物,就好像被抓了放在炖罐里的田鸡:水在加温,它虽然觉得不妙,但是还可以忍受,它就忍受着。到了水烧热,开了,它想反抗,想逃脱,但已无能为力。

15、输是无能的,躲避是窝囊的,逃跑是丢人的,感情亦是这样。

16、人的一切痛苦本质上都是对自身无能的愤怒,真正能让你倒下的不就是你的对手而是你绝望的内心

17、对不起。杨姐,让你因为我受了这么大的委屈。对不起。我知道是我无能没在短时间找到你。对不起。做为闺蜜,我应该让你开心让你高兴,可是我却让你操心让你担心。原谅我好吗?

18、好朋友失恋心情不好,我只能打电话,说说没心没肺的话,却不能去看她。这时候感觉自己好无能,好难受。这也许就是异地吧。闺密也是情侣也是。

19、该说的都说了该做的都做了接着我可能就会意识到你就是我的无能为力

20、我们像是表面上的针,不停的转动,一面转,一面看着时间匆匆离去,却无能为力。

21、心碎了以后,才知道什么叫疼,才知道爱你有多累,我试着说服自己要学会忘记,可还是拿自己无能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