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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株洲发布校车安全管理细则
株洲发布校车安全管理细则
近日,株洲市政府印发《株洲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提出校车不得在晚上10点到次日凌晨6点时段内接送学生上下学,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在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该细则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实施细则,校车驾驶人应当履行相应职责,如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同时,校车不得在晚上10点到次日凌晨6点时段内接送学生上下学。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另外,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实施细则中还强调,校车运载学生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校车副驾驶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另,校车还要指派一名随车照管人员。
实施细则中明确,要成立专业校车服务公司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提供校车服务,并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但禁止挂靠运营或者变相挂靠运营。其中还明确提出,新购置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且安装卫星定位设备。
同时,使用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停靠站点、行驶线路、开行时间或者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按照国家规定重新申请校车标牌。学习应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学生监护人可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实施细则还给出了过渡期的管理办法,其中明确提出,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且在规定的过渡期内的非专用过渡期校车,还可以继续使用,但过渡期截止日不得晚于1月31日。
附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本细则所称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
本细则所称学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儿童。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云龙示范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组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校车办),确保校车办人员有编制,办公有场地,经费有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四条 确需校车服务的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国家安全标准;专用校车还应当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
第五条 规范校车服务提供方式。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司管理、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成立专业校车服务公司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提供校车服务,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原自备校车的学校和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并提供校车服务的个体经营者,应当于1月31日前纳入当地专业校车服务公司或政府规范的客运企业统一规范化管理,实现校车管理的专业化、集约化和智能化。禁止挂靠运营或者变相挂靠运营。校车服务提供者和校车公司应当建立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高清监控管理平台,对校车进行实时全程监控,并接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校车办及学校、幼儿园监控平台,予以重点监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专项资金,并纳入年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校车公司正常运营。
第六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要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含云龙示范区社会事业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城市四区、云龙示范区管委会由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校车运行线路勘验部门,下同)备案。
学校、幼儿园应当经常加强对教职工、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消防、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并配合学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给予指导。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校车标牌核发与管理
第七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营业执照或者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校车驾驶人驾驶证;
(五)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
(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七)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第八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并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在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专用校车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
第十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核载人数、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
第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停靠站点、行驶线路、开行时间或者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按照国家规定重新申请校车标牌。
第十二条 校车标牌灭失或者损毁的,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一)(二)项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第十三条 专用校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学校以及客运企业等校车服务提供者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第十四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拆除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其注销校车资格并予以公告。原校车外观标识应当在30日内消除。
第四章 校车行驶线路勘验及安全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校车使用许可前,或者变更校车行驶线路等,应当组织交通运输、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对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进行实地勘查;校车行驶线路存在确实无法避开的危险路段的,按照标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后方可批准。保障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的安全性、合理性、便民性。
校车行驶线路原则上不得跨越县市区行政区域运行。确需跨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受理许可申请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受理许可申请的人民政府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已经开通的校车行驶线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承担该路段养护职责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及时处置或者维修,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校车通行安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隐患处置、维修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道路养护部门。
校车驾驶人发现校车行驶线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承担该路段养护职责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统一规划、设置校车停靠站点及其预告标识、站点标牌和标线。
校车停靠站点及其预告标识、站点标牌和标线的设置和日常维护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章 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管理
篇2:株洲校车安全考核细则
株洲校车安全考核细则
明确提出校车不得在晚上10点到次日凌晨6点时段内接送学生上下学,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在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该细则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实施细则,校车驾驶人应当履行相应职责,如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同时,校车不得在晚上10点到次日凌晨6点时段内接送学生上下学。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另外,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实施细则中还强调,校车运载学生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校车副驾驶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另,校车还要指派一名随车照管人员。
实施细则中明确,要成立专业校车服务公司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提供校车服务,并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但禁止挂靠运营或者变相挂靠运营。其中还明确提出,新购置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且安装卫星定位设备。
同时,使用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停靠站点、行驶线路、开行时间或者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按照国家规定重新申请校车标牌。学习应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学生监护人可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实施细则还给出了过渡期的管理办法,其中明确提出,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且在规定的过渡期内的非专用过渡期校车,还可以继续使用,但过渡期截止日不得晚于201月31日。
篇3:校车管理细则
校车管理细则
校车管理细则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 建立校车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教师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 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园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园长人,由园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园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园长、另安排检修。
6、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7、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幼儿园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学校。否则后果自负。
(3)除学校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后勤处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8、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3)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4)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5)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6)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学校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7)如发生事故,应立即按应急预案处理。
9、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敬岗爱业。
(3)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5)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必须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6)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
(7)出车一律凭申请派车单,并认真如实填写。校车归队后,派车回收单及时交回后勤处(正常接送学生例外)。
(8)驾驶员应做到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凡事应实事求是,如有伪造、报假单据者,一经查出,按原单据数额给予相应的罚款,并接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动车;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或他人换车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违者按学校制定的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办法处理。
(10)严格执行学校、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
10、司机遇投诉事项处理
(1) 家长态度有礼貌,对学生具爱心,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园长。
(2) 司机若遭到家长投诉,必须及时报告园长。
(3) 应熟悉每位接送学生家长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着学生,要提高警觉,并向学生证实接着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其接走学生。
篇4:校车管理细则
校车管理细则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建立校车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教师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园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园长人,由园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园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园长、另安排检修。
6、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7、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幼儿园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学校。否则后果自负。
(3)除学校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后勤处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8、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3)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4)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5)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6)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学校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7)如发生事故,应立即按应急预案处理。
9、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敬岗爱业。
(3)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5)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必须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6)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
(7)出车一律凭申请派车单,并认真如实填写。校车归队后,派车回收单及时交回后勤处(正常接送学生例外)。
(8)驾驶员应做到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凡事应实事求是,如有伪造、报假单据者,一经查出,按原单据数额给予相应的罚款,并接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动车;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或他人换车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违者按学校制定的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办法处理。
(10)严格执行学校、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
10、司机遇投诉事项处理
(1)家长态度有礼貌,对学生具爱心,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园长。
(2)司机若遭到家长投诉,必须及时报告园长。
(3)应熟悉每位接送学生家长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着学生,要提高警觉,并向学生证实接着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其接走学生。
篇5:小学校车安全管理细则
小学校车安全管理细则
小学校车安全管理细则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主管领导和园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主管理领导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三、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学校,经主管领导和校长同意并签名即可。由校长记录公里数,主管领导会同司机一起进维修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3、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四、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必须保持车内外清洁整齐。
3、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然后通知学校。
五、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加油单据先由主管签名,然后由园长签名,财务方报销。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学
校,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接送学生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下车后检查车内是否遗漏孩子和物品,然后锁好车门并将钥匙交到学校办公室。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五晚上23点前必须睡觉(特殊情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或门卫室,随时等候出车。
13、司机要服从主管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4、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学校,并说明原因。
15、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并把钥匙交到办公室,不准私自用车。
16、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篇6: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发布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发布
A long-awaited draft regulation on Chinese school bus safety management was passed in principle on March 28 at a State Council executive meeting chaired by Chinese Premier Wen Jiabao, according to a statement released.
The draft regulation asks local governments to ensure that students attend schools near their homes or boarding schools to “reduce students' traffic risks”.
In rural areas that cannot ensure nearby schooling or convenient public transport to schools,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to ensure students' access to school buses.
The draft states that county level and higher governments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management of school bus safety within their jurisdiction. It also sets obligation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schools and service providers to guarantee safety.
According to the draft, higher technical standards will be set for school buses and stricter requirements for the drivers. School buses will have the right of way on the road and a speed limit will be set for them. People involved in unlawful school bus services or uses will be held legally and possibly criminally responsible.
The State Council will publicise the draft regulation for implementation after further revision, the statement said.
保障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
近年来,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孩子们上学路途趋远,上下学交通风险增大,一段时期多次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伤亡,教训惨痛“坚持从实际出发,保证制度规定切实可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环节,作出符合中国国情、特别是符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考虑地区、城乡不同情况,在确立全国普遍适用的制度同时,给地方制定具体办法留出空间。
护佑校车驶入“安全通道”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总共62条,分为总则、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同时,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条例还对政府部门、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校车驾驶人的条件,校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通行安全,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以及违法后的处罚等做了规定。
篇7: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学校的接生安全关系到千万个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接送人员岗位职责、标准及要求》的相关规定,为确保学生在接送过程中的安全,杜绝一切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特与接送人员签订如下安全责任书。
一、学校责任
1、学校应对接送学生工作高度重视,经常对接送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及相关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接送服务质量。
2、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学校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并及时上报或报警,妥善处理后续工作。
二、接送人员责任
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安全工作培训,自觉配合司机工作,经常学习有关接送工作的相关要求,牢记接送人员岗位职责、标准和要求。
2、忠于职守,遵规守纪,送学生时提前5分钟到岗,接学生提前10分钟到岗,不迟到,不脱岗、有事请假,履行请假手续。
3、熟练掌握职责规范,根据接送名单,详细掌握接送人数、所在班级、姓名、上下车地点、联系电话,与班主任及家长交接好学生,不漏接漏送。
4、组织学生按顺序上车,维护秩序,定好学生座位,定好接送时间,下车时,待车停稳后方允许学生起身离座,老师搀扶学生下车,并安全将学生送到家里或家长手中。
5、行车途中不得与司机聊天,密切注视前方行人、车辆,及时提醒司机不开快车,不违反规则。教育学生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无特殊情况或家长不允许,不得让学生在非接送点下车。学生横过马路,老师必须在视线好的地方经观察安全后带学生过去。
6、对家长没有及时接又不认识家的学生要与家长联系或带回学校后妥善处理。
7、教育学生在车上要团结友爱,互相谦让,不准高声喧哗,保持车内安静,爱护车上物品,保持车上整洁。
8、若遇自然灾害或突出事故,要冷静处理,及时打电话通知学校领导或打110报警。
三、学校、接送人员双方责任
1、若学校未对接送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未建立接送人员管理制度,而发生事故,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
2、若因接送人员违反接送人员责任中有关规定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接送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接送人员各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篇8: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为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进一步规范辖区校车的管理,确保校车安全行驶,预防和减少校车交通事故,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XX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相关要求和部署,开展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行动,现将开展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为了确保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措施有效落实,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的部署,成立由大队负责人XXX任组长,全体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一是派出交通安全宣传小组进入校园,在校园内粘贴和摆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图片和展板等多种形式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并为学生上交通安全知识课,积极联系学校负责人组织召开班主任会议,要求教师要在日常授课过程中注意强化学生交通安全知识,不乘坐超员、超速客运车辆;二是向广大师生公布校车及“三车”载人交通违法行为监督举报电话,鼓励师生群体自觉举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多措并举,严惩违法。一是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开展公路沿线中小校周边交通秩序整治,加大学生上学、放学重点时段的管控力度,重点加强对校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持校车违法行为查处的高压态势,确保学生出行安全。二是认真查验校车,严防校车超载学生,对驾驶人进行面对面教育,要求其出行前检查好车辆,并且严禁超员行驶。
20xx年,大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强化基础为去切入点,突出预防为主,严格责任实落,强化安全监管,全力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全面落实,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促进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形式稳定好转。具体抓好以为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规范校车运营行为,竭力消除接送学生车辆违规、违章行为。二是强化检查机制作用,加大对校车行驶线路巡逻管控力度,采取定时、定期和随机方式,对重点部位和区域,依法从严查处校车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校车运行安全无事故。
篇9: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根据xx县教育局等安排,我校本学期有2辆校车运营,为积极贯彻落实上级对校车管理要求,我校开展了校车专项规范管理工作,落实了安全责任,确保了本学期校车安全上路和师生的人身安全。现将本期工作总结如下:
一、规范行车。
我校校车全部都是新购置的专用校车,全部购买车保险,司机都是证件齐全,符合驾车要求。
二、加强管理,落实“三到位”。
交通安全是我校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一直以来,我们把确保学生接送车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为实现安全事故为0的安全工作目标,坚持做到“三个到位”。
一是认识到位。领导重视,认识到位是确保学生接送车安全营运的有力保障。学校一直站在学校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安全稳定工作,专门成立学生接送车管理领导小组,由刘先锋校长主管,李大公主任具体负责学校校车管理工作,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是制度到位。为了确保学生集中乘车安全,我们采取了多种措施,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台帐制度。学校为每辆车建立了一份运送学生车辆监管日志,做到车辆、驾驶员、接送情况记录清楚,便于监督管理。建立车辆管理安全责任制度。学校与学生接送车队签订了学生接送服务协议书,学校还与学生家长签订了安全责任书,明确了家长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使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建立严格的签到制度。学校根据上级规定,要求驾驶员、监管员按时签到!并做好记录存档。每天两次(接送学生前)加强对学生接送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掌握接送学生车辆的基本情况,并做好记录。
三是教育到位。学校坚持加强对学生乘“安全车”的规范教育。对学生乘车的礼仪等,加强对学生候车、上车、乘车、下车全过程制订规范要求,培养学生文明乘车的良好行为习惯,确保乘车过程的安全。
三、加强检查,强化过程管理。
一是每月校车主管,不定期对校车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是定期召开校车司机、跟车人员会议,交流校车管理的经验。
三是每月上报乘车人数,每月不定时对校车抽查。
四是每天校车主管对跟车人员及时到岗,认真接送学生等工作进行监督。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增福车经常迟到。
二是兴隆沟车经常走南山便道存在隐患。
篇10: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精神,加强对学校(园)校车的管理,确保交通安全,明确学校、园长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定本责任书。
二、学校、幼儿园都应对校车进行严格管理。
三、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国家标准,必须为校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座险。在按规定进行年审外,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年检和技术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四、校车使用前应当上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并备案,办理统一的校车标识、标牌,方可上路使用。未经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车辆,一律不得接送幼儿。
五、校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且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近3年未发生过负有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
(三)近3年无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的;
(四)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校车安全检查、维护保养、驾驶员及随车照管员职责明确。要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处置突发事故。校车要主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校车必须保持车辆整洁,车窗不得用金属材料固定封闭。
八、校车接送幼儿,必须有固定的行车路线和站点,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备案。不得随意更改行车路线,不得随意停靠,不得到有危险的地方行驶。
九、校车接送幼儿,除驾驶员外,必须有专人跟车管理学生。要严格按照车辆核定载客人数乘载幼儿,严禁超载。严禁校车驾驶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
十、幼儿园组织师生外出参加集体活动必须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租车必须到有资质的客运单位租用安全合格车辆,并对整个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安全。
十一、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应当主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幼儿园须及时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抄送的驾驶人违法情况对驾驶员进行惩处。
十二、幼儿园要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课,经常对幼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明确乘坐校车的纪律;主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邀请交警进校园宣传交通安全知识,进行警示教育;组织学生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要教育幼儿并告知家长,不得乘坐货运车、农用车、大小三轮车等非客运车辆上学、放学。
十三、幼儿园应当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校园周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整治,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幼儿园路段设置交通标志。
十四、幼儿园要与校车办、镇政府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与校车驾驶员和校车随车照管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十五、幼儿园园长是校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是直接责任人。幼儿园要强化安全意识,确保校车接送幼儿的安全。校车发生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学校:
校车车主:
XXX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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