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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会计事务所洗钱风险及政策建议
关于会计事务所洗钱风险及政策建议
摘要:会计事务所属于非金融机构,经营的业务包括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税务代理、基建审计及工程监理等,出资人的自筹资金为事务所的主要资金来源,收入来源则包括验资活动、评估及审计等服务收费。事务所的业务流程与工作环境较为特殊,容易出现洗钱风险,本文分析了洗钱风险产生的原因,同时阐述了规避事务所发生洗钱风险的政策建议,包括完善反洗钱监管体系,改革支付结算方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协调配合反洗钱;建立与业务流程相适应的激励体系。
关键词:洗钱;风险;建议;政策;会计事务所
洗钱活动是国家经济预警机制当中的监控重点,目前国内洗钱活动出现了多项目化的变化趋势,洗钱过程中采用的技术手段也变得更具现代化。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洗钱活动出现了隐秘性的特点,且洗钱人员多为金融专业的从业人员,因此洗钱方式也逐渐变得复杂化,犯罪资金也呈现出了密集化的特点[1]。会计事务所是洗钱活动高发机构,本文对事务所中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可行性较强的政策建议,旨在有效防治洗钱犯罪。
一、洗钱风险分析
会计事务所经营各项业务时采用的流程如下,客户与事务所签订合同或达成协议后,根据合同或协议签署意见或提供服务,并按照合同、协议收取一定的费用。在事务所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可能被洗钱犯罪分子收买,同时利用中介机构优势及专业性极强的操作方法,帮助洗钱分子签署或出具虚假意见,包括会计核算、委托投资、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等,从而使非法财产具有合法来源解释,这是事务所中存在的主要洗钱活动风险点。事务所之所以存在极大的洗钱活动风险隐患,其原因如下:
(1)事务所中的部分会计师可以凭借专业技能与知识制造表面合法产权文书、票证及合同等转换、漂洗非法财产,将非法财产转入正常账户中。
(2)事务所从事洗钱活动的'过程极具隐蔽性,难以被察觉、发现,主要表现为会计师在代表客户进行某种经济活动时,通常会利用专业知识与技术处理容易引起怀疑的行为,使洗钱活动不具备典型性的表征,这就降低了洗钱难度及增加了洗钱风险。
(3)“反洗钱”受阻也是造成事务所中洗钱风险增加的重要因素[2]。会计从业人员担心反洗钱可能会对自身经济利益、客户关系造成影响,因此不主动配合反洗钱。事务所需要在原有业务流程当中增加可疑信息保存、上报等环节,还可能需要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增加专门岗位及培训员工的反洗钱技能等才能保证反洗钱的相关工作得以落实,这就会增加执业成本,因此事务所对于反洗钱的积极性较差。反洗钱可能会导致事务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增加,表现为客户涉及洗钱犯罪时,事务所也会陷入到法律诉讼与纠纷当中,因此反洗钱难以在事务所中有效落实。
二、政策建议
(1)完善反洗钱监管体系,改革支付结算方法。对于会计事务所等非金融机构,应建立起专门的反洗钱监管体系,避免部分会计人员利用自身专业技能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反洗钱监管体系应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配套衔接,具有科学严谨与可操作性的特点,同时要在监管体系中规定事务所在反洗钱中应承担的基本义务、职责。例如,在事务所开展各项业务的过程中,会计师必须严格遵守实名登记制度,并审查客户的身份证件与登记信息是否属实。对于可疑交易、大额交易需及时进行上报,同时利用反洗钱分析系统对报告的数据进行分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建立起行业监测数据库,以及时发现洗钱行为。此外,应要求事务所将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保存好,包括资金流向资料、业务往来资料等,以备核查及追索。对支付结算方式进行改革也是降低事务所出现洗钱风险的有效途径。利用现金进行洗钱加大了反洗钱的难度,对此应积极改革支付结算手段,利用汇票、本票、支票及信用卡等进行转账结算,以便可以有效监控资金流向,减少洗钱行为。
(2)建立与业务流程相适应的激励体系,提高反洗钱的积极性。为了避免反洗钱的执行过程在事务所中受阻,并提高会计从业人员对于反洗钱的主动性、积极性,从而减少事务所中的洗钱风险,则应建立起与事务所业务流程相适应的激励体系。首先,可以建立起税收补贴或返还机制。例如,对于积极参与、配合反洗钱,同时做出一定贡献的事务所,可给予税收补贴及税收返还等。补贴资金可从洗钱罪罚没收益中支出,税收补贴或返还最高限额应依据事务所反洗钱过程中所耗费的财力成本、物力成本与人力成本而定,以保证补贴、返还额度的合理性,从而促使事务所产生反洗钱动力与提高会计人员反洗钱的效率,将洗钱风险降至最低。其次,可以建立起用于反洗钱的专项基金,降低事务所反洗钱的运营成本。专项基金的来源可包括三种,即各界人士捐款、政府财政拨款及洗钱罪罚没资金,专项基金应被用于支持事务所反洗钱方面的工作,包括技术支持、培训、宣传及其他开支等,避免专项资金被挪为他用。此外,可以根据当地的财政状况建立分成奖励机制。如事务所主动提供与反洗钱相关的线索、情报,则在洗钱案破获前及赃款追回前,中央银行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精神嘉奖等;对于提供线索及情报的个人,可按照分成的方法进行奖励,从而有效激励会计师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及时发现潜在洗钱活动,这不但可以有效规避事务所中的洗钱风险,同时能增强整个金融体系的反洗钱能力。考虑到事务所的行业特性,应制定针对事务所的司法免责条款,避免事务所在反洗钱的过程中出现诉讼风险,为反洗钱政策的落实与洗钱风险的规避提供保障性条件。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协调配合反洗钱。会计行业协会应通过加强培训等方式充分发挥反洗钱作用,例如可将反洗钱的相关内容纳入后续教育当中,向事务所及会计人员普及与洗钱相关的知识,确保从业人员能够掌握及运用反洗钱技能,如识别可疑交易时常用的方法,反洗钱的操作程序,分析及处理可疑交易活动的方法等。在教育培训中尤其需要注意培养会计人员规避洗钱风险、职业风险的能力,在与客户签订协议、合同前应积极评估战略风险、信誉风险、经营风险等,尤其要重点关注客户单位潜在的洗钱可能性,判断会计审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反洗钱中可能带来的风险[5]。另一方面,主管部门应大力支持与配合事务所开展经营工作,利用非金融行业与主管部门合作所产生的联动效应及时发现隐蔽性较强的洗钱活动。主管部门应强化事务所执业资格等的审批工作,定期审查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一经查实需要及时整顿,如吊销职业资格等,避免会计从业人员在利益的驱使下为犯罪分子提供洗钱服务。此外,主管部门可在事务所中设立反洗钱监测试点,以便与事务所共同配合开展反洗钱方面的工作,提高反洗钱效率。
结语:
综上所述,洗钱行为可对经济、政治秩序带来严重威胁,应积极防治洗钱活动。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环境可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潜在洗钱风险较大。对此,要明确事务所存在洗钱风险的原因,同时采用相应的政策减少风险,避免洗钱行为对金融秩序造成破坏,以维护社会稳定与经济安全。
参考文献:
[1]杨泾,ohn Walker[澳大利亚],吴志明.中国脏钱流向哪里?――Walker引力模型与“起源地-目的地”五维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7):42-47.
[2] 张成虎,李霖魁.基于信息融合的多层次多因素客户洗钱风险综合评估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1):115-121.
篇2: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研究与政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研究与政策建议
[摘 要]自“余额宝”诞生以来,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在短短的时间里迅速壮大,并成为全民热议的话题。同时,互联网也成为洗钱活动的新型载体,通过网络发挥中介作用,使洗钱行为产生了一种新形式――网络洗钱。如何有效地控制网络金融洗钱正在逐步成为国内甚至国际上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侧重从网络金融洗钱的方式以及监控难点来进行分析与研究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网络洗钱;互联网监控
一、网络洗钱的几种手法
“网络洗钱”是指利用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所得,并使之成为表面来源合法的所有犯罪活动和过程的总称,它并没有超出洗钱的范畴,只是在传统洗钱的基础上,在网络经济下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网络”对洗钱活动来说只是起到了媒介的推动作用。网络洗钱有以下几种方法。
1.1 通过虚拟交易洗钱
近年来,网络购物发展迅速,提供网络交易的公司数也不断攀升。据调查,仅淘宝网一项每个月交易额就达到2.7亿元,而且额度不断在增加。如此大的交易量会为虚拟交易洗钱活动提供一个很好的隐蔽环境,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最新报告称,网上匿名交易为犯罪分子筹资、洗钱提供便利。
1.2 通过虚拟货币洗钱
通过虚拟货币洗钱的手法,不法分子将手中黑钱购买电话卡等类型的能为虚拟货币充值的媒介,充值后再转换成其它形式的虚拟货币,经过数次后,再转换成现实中的货币,这样难以分清楚资金的真正来源,完成漂白过程。比如,犯罪分子甲先将手中黑钱购买电话卡,充值Q币,再用Q币购买联众豆点,再用豆点换购盛大币……最终将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完成洗钱活动。
1.3 通过网上赌博进行洗钱
目前,通过赌博网站进行洗钱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用非法所得的资金在合法的'赌博网站上匿名开立账户进行赌博,达到将黑钱与“白钱”混淆的目的。
二、网络洗钱活动监管的难点分析
2.1 网络账户匿名不易追踪
目前,电子钱包和“在线支付”允许用户匿名开户。开一个网络账户,用户只需要一张信用卡、银行账号或电汇,有时甚至用一张长途电话卡就可以开户。信用卡和银行账户很容易追溯到个人,而且它们本身对用户身份验证的要求要比电话卡高,电话卡几乎随处都可以用现金买到。一旦电话卡内充足金额,它们就可以被用来购物,而且不必像信用卡或支票支付那样留下书面记录。这种情况下,发现异常情况进行追踪将变的异常困难。
2.2 虚拟财产尚无法律定性,数据保存缺乏硬性的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还没有成文的规定,对于虚拟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尚无法律定论,而在网络公司制定规则时就没有把虚拟财产纳入个人财产范围,因而在数据保存内容、期限等方面没有硬性的要求,可能导致发现可疑情况,在追查时,出现相关数据已经清空现象。
2.3 缺少专门的数据分析筛选机构,网络交易无硬性报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但人民银行的行政职能决定在反洗钱管理上侧重于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可疑数据报送方面有着完善的制度和分析系统,而对于非金融机构网络交易记录则没有硬性的报送要求。在中国,最大的网络支付中介当数淘宝网的支付宝,每月处理的业务金额多达2.7亿元,这些交易数据都没有开始报送,也缺乏相应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2.4 法律上存在空白,制约反网络洗钱的有效开展
从《反洗钱法》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反洗钱侧重于金融机构反洗钱,以人民银行为主,然而随着网络的发展,洗钱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通过银行洗钱,相当一部分是通过网络第三方中介来洗,由于第三方中介非传统类型的银行,仅是一个监督交易双方履行承诺的担保人,不管交易双方是否真实交易,只需交易双方按约定确认交易成功,双方之间交易资金即可汇划成功。对于此类第三方中介公司性质的定位,是否纳入金融机构监管尚需法律确认。
三、防范互联网金融反洗钱风险的对策建议
3.1 加强对网络用户的实名制认证管理
建议对网络用户,特别是进行网络交易的用户实行严格的实名制认证制度,进行交易的网站、网络银行可与公安部门合作核实身份的真实性,―但发现身份不符,坚决禁止任何未经认证的用户交易发生。同时,禁止服务系统提供像预付费电话卡一样的工具。
3.2 制定严格的网络交易和虚拟货币变动保存期限规定
可参照金融机构纸质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网络产生的交易记录数据,至少保存5年。同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给网络证据一个合法的身份。
3.3 扩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范围
建议进一步将网络交易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纳入反洗钱数据报送范围,特别是对提供第三方中介的网络公司,应建立自己的反洗钱机构,开发独立的反洗钱分析系统,定期向央行报送可疑数据。对于拒不执行报送制度的和执行不力的网络公司,要加大处罚力度,涉嫌洗钱的要坚决取缔。
3.4 加强互联网监控,加快合法彩票业的发展
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关闭赌博网站,对国(境)外的赌博网站的中国访问者进行监控,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并适时进行外围调查。同时要加快我国彩票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健康、合法的赌博产品,不断满足社会的需求,挤压国(境)内外各种赌场的生存空间。
篇3: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原因和建议论文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原因和建议论文
近年来我国会计审计行业取得了较大发展,审计风险也随之不断扩大,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受损逐渐成为公认的该行业的系统风险。随着深圳原野事件、“中诚”伪证案、美国安然公司等财务丑闻的揭露及安达信国际会计公司的崩塌,社会公众已经认识到防范审计风险的重要性,并结合理论和实际问题提出了诸多措施来防范审计风险。目前,我国有执业注册会计师6万余人,但全国50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中,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为小型事务所,但社会公众却更多地关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从而忽略了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方面的问题。因此关注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防范能力如何提高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
(一)审计服务市场需求不足
我国的审计并非出于因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出于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需要,这种状况导致了我国注册会计师服务的最大需求者是政府部门。并且,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对象为中小非上市企业,这些企业往往是迫于政府监管机构的压力而委托事务所审核其财务报表,从而引起审计服务市场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些事务所为了求生存,谋利润,以降低审计收费来吸引客户,有的甚至同企业经营者共同粉饰财务报表,出具虚假审计财务报告。
(二)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制度不完善
2月15日我国出台新的审计风险准则,在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审计目标、一般原则、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等。对追究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的相关规定较为完善,而对其民事责任承担方法、损失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方法,则没有任何具体的'规定,且政府相关部门对其监督和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互查措施流于形式。由于对审计违规惩治力度不够,监管措施不到位,使得审计人员忽视违反法律法规会带来的后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出具虚假财务报表。
(三)审计三方关系失衡
审计三方关系包括第一关系人,即审计主体(审计机构或人员);第二关系人,即审计客体(被审计单位,财产经营者);第三关系人,即审计委托者(财产所有者)。审计三方关系是保证审计独立性的必要条件。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对象,即第二关系人(审计客体),大部分为中小非上市企业,这些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往往由一人或几人创建,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一致,即审计客体与审计委托者一致。审计三方关系变为两方关系,独立的、客观公正的审计也将不复存在。
(四)注册会计师缺乏必要的职业判断
在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中,存在严重的人才缺乏、知识结构两极化现象。一部分注册会计师还是早期考核通过的年龄较大的一批人员,知识结构仍停留在80年代水平;一部分是刚毕业,工作经验严重不足。且事务所不重视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后续教育的机会和渠道少。虽然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但后续教育的缺少,使得先前的工作经验并不能及时跟上快速发展的经济步伐,在审计过程中不能提供合理恰当的审计方法和程序。而部分注册会计师因缺少必要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并不能弥补该漏洞,从而影响审计质量,增大了审计风险。
(五)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有待提高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业务能力、工作规则以及所负的责任等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所作的基本规定和要求,它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注册会计师应具备较强的工作责任心,高尚的品德,扎实的会计、审计、法律知识和审计基本技能,敏锐的分析能力和准确的判断能力。在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中,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高低不一,事务所内部激励机制不合理,内部章程不完善,审计人员工作涣散,无责任心,甚至有些事务所因为将工资与审核数量挂钩,促使了一些注册会计师为了金钱迎合被审计单位,与其串通作弊。
二、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应对建议
(一)创造审计市场的有效需求,拓展业务范围。
明确市场定位政府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小型企业审核财务报表重要性的灌输,而不是简单地硬性规定,使中小型企业经营者真正意识到审核财务报表的重要性,主动地寻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报表。相应地增大了审计市场的有效需求,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在竞争压力下以降低收费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招揽客户。小型会计师事务所除了一般地审计业务外,还可增加税务服务业务、会计服务业务。私营或小型企业的账务处理情况混乱,事务所可为私营企业或小型企业提供代理记账、编制财务报表、工资单处理等业务。这样既为事务所提供了其他业务收入,又借助注册会计师的能力减少了企业舞弊现象的发生。现在企业越来越关注自身的纳税义务和权利,关注自己的纳税负担是否合理、合法,是否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务所可为企业提供税收筹划服务,办理企业的各种税务工作等。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在拓宽业务范围时,应明确自身的市场定位,合理利用人才,以一项业务为主体,其他业务为副体,办出自身特色,提供高水平专业服务。
(二)完善法律法规与监管机制
我国相关法律应出台对审计违规的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承担方法,加大惩罚力度。从国家审计署到地方各级财政审计局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审计监管系统。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应充分发挥其统一监管、服务及协调的职能。政府也须意识到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在整个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的积极推动作用,要重视小型事务所的发展,加强对其的监管与督促。各级财政审计机关应真正落实不定时地抽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状况的举措,并将抽查情况公布,增加监管的透明度。此外
,还可充分发挥民间监督的作用,使其同政府监管力量共同形成社会监督压力,并鼓励社会公众向监管机关提供违规审计的线索。
(三)重构审计三方关系
在审计三方关系失衡的状态下,需要新增一个审计关系人,即第三关系人,即审计委托者。由于中小型企业规模小,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不存在,更没有公司监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也不是上市企业,没有预期的使用者。我国注册会计师服务的最大需求者是政府部门,因此笔者认为:可在注册会计师协会下成立一个组织作为审计委托者,中小型企业经营者可以该组织作为审计委托人,寻求事务所审核其财务报表,对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组织作为预期使用者可鉴定这份审计报告的真实合法性。这样既重新构造了审计三方关系人,保证了审计的独立性。组织也可起到监管作用,减少事务所同企业勾结、粉饰财务报表、出具虚假财务报表的现象。
(四)加强学习与培训,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能力
事务所应定期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并针对学习内容进行考核。特别是在新准则颁布或法律法规有变动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新知识,尽快将新准则运用到工作当中,但是鉴于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本身资金缺乏,存在着无力支付培训费用的困扰。因此笔者认为:事务所可与某个学校签定协议书,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定期到学校进行培训,学习最新的准则、法律法规;学校可派实习生到事务所实习,让学生尽早地接触实务操作,积累工作经验,为以后进入工作岗位扎下坚实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过程中积累经验,自觉主动地学习,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在实际工作中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合适正确的审计方法和程序,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减少审计成本。如在新准则中提出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型,新审计模型将企业经营风险纳入整个审计体系,扩大了审计范围。增加了审计成本。审计人员在采用审计模型时应结合被审计单位的特点,具体确定审计模型。对于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传统风险导向审计与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相结合的方法,这样既能降低审计成本,又能保证审计质量。
(五)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应转变其事务所组织形式,采取有限责任合伙制,鼓励审计工作人员成为事务所的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制是指事务所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每个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在该制度下,任何合伙人(审计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对待审计工作,增强责任心,消除事不关己的心态和散漫的工作态度。
此外,事务所应采取合理的激励制度,奖励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业务能力的的注册会计师,利用舆论的力量引导其他工作人员向他们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同时,事务所还应加大内部监督力度,对职业道德、责任心不强的工作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在适当情况下还可采取处罚措施,以引导其改正缺点,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水平。
篇4:股权众筹平台的风险预估及政策建议论文
股权众筹平台的风险预估及政策建议论文
一、股权众筹平台的商业模式及发展现状
股权众筹就是指融资方以出让部分股份的形式,面向广大投资者进行融资, 而投资者希望通过出资入股该公司, 最终以股权变现的形式或者分红的方式获得预期收益。 我们大致可以这样来描述股权众筹平台的产品形态:在一个股权众筹平台上面优质的项目能够同时与多个投资人进行接触(这就是“众”),并可实现同时从多个投资人处获得投资(这就是“筹”)的方式。 因此,我们可以将股权众筹理解成是“私募股权的互联网化”.
1. 国内外股权众筹平台的背景研究 . 世界上第一个股权众筹平台是 2010 年诞生于美国硅谷的 Angellist,截止到 2014 年 9 月,Angellist 已经收录 30 万个以上创业型企业,通过平台融资项目接近6 000 个。 Angellist 的发展呈现出两个不同阶段,以 2012 年 4 月美国通过的《创业企业扶助法》(JOBS 法案)为界限,在此之前,Angellist 主要作为创业者和投资人的快速对接平台起到中间人的角色,核心是提供和解决最前端投融资需求的及时有效透明展示和匹配;而在此之后,AngelList 开始主动参与到交易环节当中,核心是为创业公司和投资人提供相关交易服务,如法律文件,包括标准投资条款、电子化交易文件、以及管理交易过程所需的电子签名、汇款信息等服务。 以 Angellist 为范本,如 Wefunder、OurCrowd、RockThePost 等股权众筹平台,都先后根据各自所在地区的法律政策规定,采用不同形式构建了自身的业务流程和产品形态。
互联网股权众筹模式进入中国时已经是 2012 年末,国内众筹平台开始也是以美国知名众筹平台为样板逐渐兴起的,这其中以天使汇、大家投、原始会最具代表性,这三家平台占据了股权众筹平台的 80%以上市场。 截至2014 年 9 月中旬, 国内共有 21 家股权众筹类平台, 其中2014 年刚刚成立的就有 14 家,占到了总体的 66.7%. 但受制于国内监管政策缺位影响,目前所谓的股权众筹平台并没有合法的身份认可。 因此,股权众筹平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尽可能规避法律风险。 如股权众筹第一平台天使汇将自己定位为快速合投平台: 其项目评估的核心是领投人,而众多的投资者只能选择跟投。 创业者不仅能够获得投资人的资金支持,还可以获得更多的行业资源、法务辅导、管理经验等附加价值。
2. 股权众筹平台的商业模式。股权众筹平台的出现解决了互联网创业公司融资困难,而传统的线下投资市场存在着显著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目前的股权众筹平台主要致力于整合投创双方线上与线下的资源,具体的投融资流程如图 1 所示首先,股权众筹平台分别对创业者的创业项目和投资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审核。 通过审核后的创业团队可以在平台上发布其项目信息、团队成员信息、商业计划书,使得投资人对该项目做出初步判断。 并且投资人还有可能会帮助信息不完整的项目完善必要信息, 提升商业计划书质量。
之后, 投资人通过在股权众筹平台上与初创团队约谈,来决定是否投资。 投资人根据各自的行业资源和影响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还可以申请成为领投人,而领投人的资质也需要通过平台的审核,其需要具备在该项目领域丰富的经验,具有独立的判断力,能够提供专业的指导,帮助项目确定估值以及投融资条款,最终完成本轮跟投融资。 在整个众筹的过程中,领投人负责制定投资条款,并对项目进行投后管理、出席董事会以及后续工作。 与之对应的是跟投人,通常情况下,跟投人不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也不进行投资管理,跟投人只通过跟投项目,获取投资回报。 同时,跟投人也有义务和责任对该项目进行审核。
在投资人认投项目之后,投融资双方将会签署投资框架协议(Termsheet)。 投资框架协议是在双方正式签订投资协议之前,就重大事项签订的意向性协议,除了保密条款、不与第三人接触条款外,该协议本身并不对协议签署方产生全面约束力。 而在所有投资人都完成了认投行为,且项目实际的融资金额达到了预期额度之后,投融资双方将会签署正式投资协议。 正式投资协议主要规定了投资人支付投资款的义务及其付款后获得的股东权利,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与投资人相对应的公司和创始人的权利义务。
投资人除了完成资金投入外,他还会利用自身的经验与资源为创业者提供投后管理服务,帮助创业企业更快速的成长。 类似于云筹这样的股权众筹平台,会在企业完成众筹后, 为创业者和投资人设立投后管理的对接渠道,使双方能够无障碍沟通。 投后管理服务包括:发展战略及产品定位辅导、财务及法务辅导、帮助企业招聘人才、帮助企业拓展业务、帮助企业再融资等。
3. 国内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现状 . 股权众筹平台的出现,为国内广大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通过该平台融资,极大缓解了创业团队在项目初期融资困难的问题,同时,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了投融资双方的对接效率,更好的提供了金融服务。 相比于国外相对成熟的商业环境和社会形态,国内的股权众筹领行业总结起来存在以下四个特性:第一,国内的市场化机制远未发展成熟, 作为市场经济高级发展阶段的产物,股权众筹从政策层面到实践层面都需要一个孕育和再发展的过程,如行业规范、风险意识、信任机制等。 目前,对于国内股权众筹市场来说,主要面临的风险之一即是来自法律和政策方面。 第二,国内在经过此前几十年的快速发展后,出现了一大批财富新贵,但财富管理的投资渠道依旧十分有限,股权众筹模式正好给他们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机会。 第三,虽然国内创业者的融资能力有待提升,投资人的投资意识、对早期项目的判别能力都有待培养。 但是随着众多股权众筹平台的日趋成熟,国内投资的门槛正在快速降低, 将会有更多中产阶级及富人加入到投资人行列,股权众筹平台也将造就和支持一批年轻的企业家,这将明显改善我国的创业环境。 第四,我国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特殊阶段,国家鼓励利用互联网技术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而股权众筹模式的发展也正迎合了国家发展的大政方针, 初创企业借助众筹平台直接融资,不仅有利于自身快速发展,提高创业的成功率,还有效促进了金融公平,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最终提高了国家的创新竞争力。
二、股权众筹平台面临的风险
对于我国尚处在“成长期”的股权众筹行业来说,虽然国家在 2014 年底颁布了 《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算是对之前国内股权众筹领域的法律空白状态进行了最新补充。 然而,这依然掩盖不了股权众筹这一新生事物依旧面临着诸多的挑战。 因此,本文将从股权众筹平台运营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流程两个视角对股权众筹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总结。
1. 从外部环境来看 ,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突出。 股权众筹的本质是一种小额私募权益性融资, 但其网络化的融资流程并不符合传统证券融资的法律法规, 因此股权众筹所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其身份的合法性问题。 这使得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空间极大地被压缩,难以采用更具吸引力、 更具激励性的回报方式向非特定人群进行集资,并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同时在股权众筹过程中,如何提高投创项目的成功率也是大家所关心的,这其中的关键因素还在于项目的创新度,绝大多数平台恰恰缺少的就是真正高技术含量的优质项目。 与国外良好的信誉环境相比,在中国普遍缺乏诚信的大环境之下,让用户对平台建立起信任并非易事。 如何更好地保护项目发起人的智力成果,以及更好的保护创业者的知识产权,这不仅影响着股权众筹平台项目质量的提高, 也影响着创业团队的积极性。
此外,更开放、自由、高效的股权众筹平台是为初创公司融资带来了便利,相较于传统金融市场提供了更加压缩和精简的审核流程。 但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尚未完善,创业企业和股权众筹平台均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 创业企业为了尽可能多的募集到资金,会过度或者夸大的包装项目,尽量回避提及项目风险。 而股权众筹平台由于是通过佣金获得收益, 它极易在主观上降低对项目的审核,放行更多的项目进入平台融资。 且不排除平台和创业团队之间存在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甚至是自筹交易等欺诈行为。 所以消除股权众筹中的道德问题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
2. 从内部机制来看,平台对项目运行的监管不足,创业者与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依然存在。 尽管在前文中我们提到了股权众筹在未来市场广大,且受到大量创投者的支持与欢迎,但从股权众筹的内部机制来分析,创业者、投资人和平台之间都存在着不少风险和安全问题。 现有的股权众筹平台普遍都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机制,这种推荐加引导的投资方式利用的就是“羊群效益”,抓住的是跟投人盲目跟风的投资心理,这容易形成创业者与领投人之间的恶意串通,极大地提高了融资过程中合同诈骗的风险性。 如果创业者与领投人之间存在某种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领投人引导众多跟投人向其指定的创业项目提供融资,可能会造成许多投资人在不明投资风险的情形下盲目跟风。 这种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往往是由于跟投人对投资的创业项目不熟悉, 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广大投资人对创业者筹到的资金运作缺乏有效监督管理机制所造成的。
目前国内的科技创新环境还未很好的建立起来,优质项目较少,抄袭现象时有发生,项目的高度相似增加了投资人判断的难度,且不完善的投资人认证机制对投资者本身就是一种风险。 许多产品生命周期较短,可持续性较差,未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投资人早期看重的还是领投人的行业经验和影响能力。 其次大多数投资者对股权众筹的认知及认可程度都较低,用户群规模小,不完善的审核制度也会给初创企业带来风险。 并且如何利用股权筹资过程中形成的“资金池”,如何有效的防范股权众筹平台对已筹集资金的不当使用,这都是平台迫切需要考虑解决的。 股权众筹平台的首要作用是在于发现投资者与创业者的需求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匹配,然后进一步提供服务来促成交易并从中提取相应的费用作为盈利。 但目前关于股权众筹平台与用户之间如何设定合理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还没有彻底的理清,而这都密切关系着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等问题的解决,这也是对用户合法权益的保障,对维护服务双方平等性地位的必然要求。
三、股权众筹平台抵御风险的策略
针对以上提到的股权众筹在我国发展中所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和风险,结合股权众筹的特殊性,需要制定有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以保持其市场活力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所以我们提出了以下一系列策略:
1. 构建投创双方的认证, 有效提示风险和披露信息
股权众筹平台需要构建起一个相对私密的投融双方的认证圈子,以此便利实现项目的快速对接和投资决策的高效执行。 这种私密的认证圈子不对外进行公开宣传,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并且股权众筹平台有义务尽可能详尽的介绍项目的运作流程和标准,特别是在显著位置向投资人提示可能存在的投资和法律风险,并严格按照监管投融资流程执行,保证出资人和融资人的互利共赢。
2. 保障资金安全,抵御投资合同欺诈风险
股权众筹平台的首要任务是确保用户的资金安全,这需要平台加强自律,严格管理,必要时可引入外部监督机制,由第三方负责资金的运作。 当创业者、投资人及众筹平台在面对投资合同欺诈风险时,可采用线下约谈的方式,进一步了解对方的相关情况,包括公司的财务情况等,利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有效防止投资中极易发生的合同欺诈风险。
而实际上,领投加跟投的模式对于投资人本身起到了分散风险的作用,严格来讲是利大于弊的。 领投人的存在更大意义上是为跟投人提供了更多的参与机会。 此外,相对于传统融资, 股权众筹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是更完善的。
3. 尽快完善法律监管, 建立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机制
政府机构应该尽早颁布各种法律法规,在规范股权众筹市场合理经营的基础上,鼓励具有强大技术支撑的专业性的股权众筹平台健康有序的发展。 并且政府应还应当设定相关的管理条例,针对创业型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众筹资金所面临的交易风险,明确创业者、股权众筹平台、投资者各自的法律责任,必要时还可以进行项目备案,化解在法律灰色地带摸索的潜在风险。 此外,还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广大投资人、创业者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的信息范围,并尽快向股权众筹平台开放。
4. 利用大数据分析,建立合理的审查标准
当创业者和投资人注册基本信息登录平台后,平台首先需要利用大数据分析对项目信息执行严格的审查, 初步剔除掉一些山寨的或者没有良好信用记录的项目, 并且对投资人采取多重身份认证,旨在吸收有经验、有资金,能够甄别项目质量,为创业者提供实际帮助的投资人。 对投资人本身,严格审核的目的也是为了有效的控制风险,减少因投资失败而给投资人带来的普遍性压力和系统性风险。 然后,创业者可以利用线上平台提供的投递与筛选功能,将项目计划书定向投到已认证的投资人那里; 投资人再根据个人的投资偏好和专业能力对项目进行评估。 未来股权众筹平台还可以通过后台建立的云数据库和强大的数据挖掘功能, 为平台上的创业项目和投资人提供建议和匹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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