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小区公共区域管理规定,本文共11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小区公共区域管理规定
小区公共区域管理规定
《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需履行的义务有:
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六项。
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租房人违反业主公约,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篇2:小区公共车位管理规定
小区公共车位管理规定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3:公共洗衣房管理规定
1、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事假、病假应办好请假手续,按规定穿着工衣、佩戴工号。严禁在本部私自将工衣、布草等带出,爱护洗衣房的一切财物,若发现人为破坏或盗窃洗衣房的任何财物者,当即开除或追究刑事责任。
2、洗衣房工作人员实行白班作业制,工作时间为早8:00分—下午5:30分,工作人员要敬业爱岗,热情周到,文明用语,为员工提供一流的服务。
3、洗衣房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洗衣房内各种设备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禁止湿手启动电器开关,开机前检查电源是否有电,检查保护接地装置是否完好做好设备的定期保养与维护工作。
4、洗衣房日常工作期间至少要保证两人在岗,严禁非工作人员对洗衣设备进行操作,如设备发生故障或存在不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机并及时通知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修,严禁私自对设备进行故障处理。
5、洗衣房工作人员要认真填写《衣物清洗记录》,并严格按照记录明细发放清洗的衣物,维持良好的洗衣、收发秩序.
6、洗衣房内设备、物品实行定置管理,现场卫生严格按照“7S”管理达标标准执行,做到物品摆放有序,卫生清理无死角。争做安全文明服务窗口。
7、严格服从分配听从调动,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从事与生产无关的闲杂活动,不妨碍他人工作,若需暂离工作岗位,应请示上级,获准后才可离开,洗衣房内未经许可,严禁外来人员进入,禁止在室内吸烟、打闹或从事洗衣以外的其它事务
8、遵守各洗衣房设备操作规程,严格遵守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的使用并熟练地掌握洗衣机、烘干机等设备的操作方法,如做不到导致衣物损坏、及岗位工作职责,按时完成交付的洗涤任务。
9、爱护财产、开源节流,下班前按消防制度检查水、电、蒸汽、门窗,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10、洗衣房室内卫生清扫按人分工,洗衣房每天必须进行全面的卫生清扫工作,做到地面无垃圾、粉尘;各种设备上无积水、无杂物;保持室内良好的通风,设备、定期进行擦拭,保持干净整洁无积尘;洗衣房内各种清洁工具、清洁用品设专人负责,禁止外借或浪费,同时要保证室内相关配套洗衣设施完好,划定责任区,每日上班前、下班后各清扫一次。
11、洗衣房设备保持洁净,熨烫设备每天擦拭及保养;室内每周消毒一次;下班前所有机器设备要擦洗干净,做到无污渍、油渍。机器外壳应保持清洁,经常用细软的抹布擦拭,严禁用硬物擦外壳,保持良好的润滑,每半年对设备主、副轴承加注润滑油。
12、洗衣房工作人员都要牢记火警电话,发现火险、火灾及时报警;
(内部火警电话:6999)(外线火警电话:119)大家警记!!!
13、工作时间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临时电线;确保每个人都知道设备的开关位置,遇到紧急情况拉闸停电。
14、知道电源、水源总开关的位置及防火通道门的走向和门钥匙存放处,遇到险情沉着冷静,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对洗衣房安全隐患的检查,发现裸露电线及时处理;
15、电闸下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人走拉闸,防火通道内不堆放任何物品,确保防火通道畅通。
篇4:公共洗衣房管理规定
1、洗衣房工作人员实行白班作业制,工作时间为早8:00分—下午5:30分,工作人员要敬业爱岗,热情周到,文明用语,为员工提供一流的服务。
2、洗衣房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洗衣房内各种设备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禁止湿手启动电器开关,做好设备的定期保养与维护工作。
3、洗衣房日常工作期间至少要保证两人在岗,严禁非工作人员对洗衣设备进行操作,如设备发生故障或存在不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机并及时通知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修,严禁私自对设备进行故障处理。
4、洗衣房工作人员要认真填写《衣物清洗记录》,并严格按照记录明细发放清洗的衣物,维持良好的洗衣、收发秩序。并定期将《衣物清洗记录》上交车间保管。
7、洗衣房内设备、物品实行定置管理,现场卫生严格按照“7S”管理达标标准执行,做到物品摆放有序,卫生清理无死角。争做安全文明服务窗口。
洗衣房考核规章制度
1、严格遵守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的使用并熟练地掌握洗衣机、烘干机等设备的操作方法,如做不到导致衣物损坏、丢失等情况,考核工作人员1-5分。
2洗衣房内未经许可,严禁外来人员进入,禁止在室内吸烟、打闹或从事洗衣以外的其它事务,每发现一次考核工作人员2分。
4、洗衣房每天必须进行全面的卫生清扫工作,做到地面无垃圾、粉尘;各种设备上无积水、无杂物;保持室内良好的通风,设备、定期进行擦拭,保持干净整洁无积尘;做不到每项考核2分。
5、洗衣房内各种清洁工具、清洁用品设专人负责,禁止外借或浪费,同时要保证室内相关配套洗衣设施完好,做不到考核责任人每项3分。
XGP系列卧式洗衣机安全操作规程
1、打开电源开关后点动开关,使滚筒移门向上,双手拉开门扣打开滚筒移门,把需要洗涤的衣物放入桶内,双手关好移门,使之压紧门扣,关好外门;(外门与机器控制电路有联锁开关装置,如外门未关好,机器不能启动工作。)
2、注入适量清水,以能充分浸湿衣物为限,将衣物预洗5分钟后再打开外门,将溶于水中的低泡洗涤剂倒入洗衣机(不需打开滚筒移门),关好外门,按运行键,点动输出,开始清洗。每公斤衣物需要洗涤剂20克,一般洗涤时间为30分钟/次。
3、洗涤完毕,打开排水阀,排尽污水,关闭排水阀后注入清水进行漂洗,漂洗次数为2-3次,每次10-15分钟;
4、工作时洗涤滚筒与外壳之间切忌掉进杂物,严禁未关紧滚筒门运转;
5、切勿将洗涤剂、石碱等未经溶化直接加在洗涤物上,洗涤结束后不要用水冲刷洗衣机,以免造成电气部分受潮损坏;
6、工作完毕,排尽箱体内积水,切断电源。
7、机器外壳应保持清洁,经常用细软的抹布擦拭,严禁用硬物擦外壳,保持良好的润滑,每半年对设备主、副轴承加注润滑油。
8、定期对机器传动部分的三角带进行调整至正常的张紧力,避免出现拉松现象;定期对主副轴的盘根盒螺丝均匀旋紧,避免出现主轴密封部位漏水的现象。
电脑全自动干衣机安全操作规程
1、开机前检查电源是否有电,检查保护接地装置是否完好,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2、按照干衣机容量装入已脱水衣物,把门关好,调整设置键,设置时间和温度,设置完毕后按运行键,控制系统进入运行状态,本级开始工作,风机加热运行同时进行。
3、运行时,显示器的时间和温度为本次工作的剩余时间和烘干温度,运行时间剩余时间为零时,系统关闭加热,风机继续工作20分钟后自动回到停止状态。
4、如果按“运行键”以前,没有设置时间和温度,那么此次工作时间和温度以上次设置的时间和温度为准。
5、干衣机滚筒停止工作后,必须切断电源后再取出衣物,每班清理两次除尘网上的积尘,经常用软布擦拭干衣机表面,保持整洁无灰尘。
篇5:公共洗衣房管理规定
1、工作当中应当注意自己的仪容仪表、礼节礼貌,遇见领导与同事应当主动问好,热情待人。工作期间,注意自己的行为规范,站有站姿,坐有坐姿,不准嬉戏打闹。
2、不得使用酒店物品,私人物品严禁带入洗衣房存放。
3、私人衣物严禁带入洗衣房清洗,如有发现私自带入洗衣房清洗者,违纪员工与当班主管、组长一律各处以五十元罚款。
4、所有送洗的员工制服必须经过制服房,由制服房统一送至洗衣房清洗。洗衣房员工不得擅自接洗员工制服,严禁为其他部门员工清洗私人衣物。
5、工作中需听从上级领导的工作指令,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严禁顶撞上司。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闲杂活动,不妨碍他人工作。若需要暂离工作岗位,应请示当班主管,经获准后方可离开岗位。
6、所有送至洗衣房的布草一律按洗涤程序进行洗涤,未经洗涤的布草不得直接返回送洗部门。
7、操作各种机器过程中,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要求进行操作,不准野蛮操作,对于在工作中故意野蛮使用机器者,一律从严从重处罚。机器如发出异常声音,应当立即停止机器,报告主管。
8、使用原料,要严格按照原料投放比例投放,杜绝浪费。严禁未经请示私自改动原料投放比例,严禁私自携带洗衣房原料外出,一经发现,一律按偷窃处理。
9、对于自己无法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向上反映,不得擅做主张,否则,由此引发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10、工作当中应当本着友好相处、互相帮助的原则,严禁在工作当中勾心斗角、拉帮结派,做有损部门团结的事情,如有此类事情,一经查实,一律严肃处理,直至除名。
11、工作当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对于发现的可疑的人、事及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
12、注意保持洗衣房公共区域及各种机器设备的卫生,每个班次必须将卫生打扫完毕后方可下班。对部门的资产要爱惜、爱护,不得擅自将部门物品随便借于他人。
13、下班时间不得在洗衣房或酒店无故逗留,未经同意,不得带非酒店人员进入到酒店员工工作区域。不准私自带非酒店人员到酒店员工浴室洗澡或到员工餐厅就餐。
14、上下班需经酒店指定的员工通道进出酒店。除因工作需要,不得从酒店各大堂进出,不得无故进入到营业区域。
15、上班应当按照部门排班表上班,按时上下班,迟到与早退将按照员工守则办理,工作期间就餐时间每次不超过半个小时,按照主管组长安排轮流就餐。
16、遵守酒店及部门的其它有关规定。
篇6: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
为保持小区的清洁卫生,物业管理站设有保洁人员,负责小区各楼宇公共场所的清扫和垃圾清运,请各位居民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共同遵守以下公约。
一、请自觉维护小区内房屋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不高空抛物,不在楼内公共通道、楼梯走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摆放物品。
二、垃圾装袋,置于垃圾收集点内,以便及时收集。
三、请勿把垃圾、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
四、饲养宠物必须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且不得影响邻里休息。
五、居民装修完毕,应立即清扫,不得将废物弃于楼道走廊及公共场所。
六、小区内任何公共场所,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违者负责清除和粉刷费用并在公告栏予以爆光。
七、商业网点不得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场地扩大营业场地。
八、请提醒进入小区的亲友,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整洁。
九、物业管理站负责小区的垃圾清运和消杀工作,积极配合环卫、卫生防疫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卫生宣传,使住户人人爱清洁,个个讲卫生。
篇7: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
为保持小区清洁卫生,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以其业主(住户)和进入本小区人员共同遵守。
嘉豪物业公司设有专职保洁人员,负责小区各楼宇公共场所的清扫和垃圾清运,请各位业主给与全力支持和配合。
一、自觉维护小区内房屋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不高空抛物,不在楼内公共通道、楼梯走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摆放物品;
二、垃圾实行分类装袋。业主须将垃圾袋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处存放,以便于保洁员及时分类收集、清运,严禁将垃圾存放在门口及走廊和楼梯间;
三、请勿把垃圾、胶带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禁止把生活垃圾、布屑、胶袋、石块等杂物投入下水道或楼宇间的天井内;
四、严禁在小区内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烟头、果皮及瓜壳等;
五、严禁在小区内乱倒垃圾、杂物、污水和随地大小便。严禁让所饲养的宠物在小区内便溺;保护小区路面、楼道走廊的清洁;
六、爱护小区公共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门前、阳台堆放杂物;自觉维护好井盖、雨水口、果皮箱等环保设施;
七、业主装修完毕应立即清扫,不得将废物弃于楼道走廊及公共场所。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堆土、堆料,文明施工,不得扰民,施工完毕料净场清;
八、不得在树干、栏杆上晾晒衣物和被褥;
九、小区内任何公共场所,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违者负责清除和粉刷费用并在公告栏予以曝光。宣传橱窗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他人不得随意使用;
十、积极参加小区的爱国卫家,防病防疫工作;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垃圾清运和消杀工作,积极配合环卫、卫生防疫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卫生宣传,使住户人人爱清洁,个个讲卫生;
十一、停车场的公共通道应保持畅通合清洁,不得堆放物品或停放车辆,不得在停车场撒水,并请提醒进入小区的亲友,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整洁;
十二、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十三、坚持周末清洁日活动,清除白色污染,消灭“四害”。人人动手,人人有责,共同保护小区环境卫生。
篇8:公共监控管理规定
公共监控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指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区域,采用技术设备进行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和存储的综合系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类出资、统筹建设、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具体管理工作。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资源整合共享。规划、建设、市政园林、国土房管、质监、交通、工商、城管、安监、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涉及公共安全的下列场所或者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或者经营场所;(二)机场、港口、火车站、码头、停车场、客货运站场和枢纽公交站的重要部位;(三)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主干线、中心区内各主要路口、城市各出入口、辖内珠江主航道、人行天桥、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的重要部位;(四)地铁营运线各站出入口、站台通道、旅客列车、地下商场等重要部位,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船舶等大型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重要部位;(五)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六)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七)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各级文物古迹、近现代保护建筑的重要部位;(八)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九)广播、电视、报社、电信、邮政、公众信息网络以及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十)公园、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住宅区、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酒店(宾馆)、餐饮、娱乐场所、办公楼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十一)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观、大型地下空间等城建设施的重要部位;(十二)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十三)其他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场所或区域。禁止在卫生间、浴室、更衣室、酒店(宾馆) 客房和员工、学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设施、设备。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场所、区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遵循统一技术规范,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所有权人与管理者、经营者可以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责任。依照本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但尚未建设的,应当依附现有建筑物或者管线进行建设。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规划,制定有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公安机关申报方案审核、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不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方案、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各级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同级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审核、招投标和验收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时,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室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涉及建筑附属构筑物的设计与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提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视频系统建设,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固定场所,应当在监控区域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适用产品应当取得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登记批准书或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通过安全生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应当出具海关、商检部门或者国家法定机构的合法证明,并符合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标准规范。
第三章 应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接入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应急指挥系统,或者预留接口与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分级权限的设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禁止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或者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管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集的图像信息,依法按程序查看、复制和使用信息,不得删改、破坏视频信息原始数据记录,或者随意传播、复制或者用于个人目的、商业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必要时可以临时接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控制权。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时,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因执法原因而调整、改造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给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造成损失或者额外开支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需要调取、查看或者复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单位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不出示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有权拒绝。
第二十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的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设有视频监控室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派员值守,实时监看,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使用和去向情况进行登记,遇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视频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十五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视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以及存储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视频系统有效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用途;如确有必要改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培训工作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而不建设,或者不按照标准、规范建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方案未经核准,或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竣工验收后不报送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接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设计、施工和维护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使用视频系统的;(二)不按规定记录、存储视频信息的;(三)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的;(四)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的;(六)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调用和联网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管理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篇9: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依法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镇、汪疃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是指市政府和区政府(管委)指定的公有资产管理机构。
第五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属性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
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建设成本宜列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成本或由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
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营利或提供公益性专业化服务为目的,宜进行市场化运作或专业化运营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文化、卫生、贸易、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能省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功能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八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性质、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应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幼儿园、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警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等用房,在土地出让时应当作为招拍挂的前置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书中应当明确需要配建的设施及位置、面积等内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代建。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出让地块需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情况书面告知相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接收内容、基本设计条件等事项。
第十三条 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名称、功能、位置、指标等进行核定。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尽量安排在首期建设。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达到下列要求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申请居住小区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
(一)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二)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建设地点、建设时序、交付时间,并书面告知购房人。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居住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应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计划作为招投标书的内容告知投标人。
第十六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章 权属界定
第十七条 下列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各级政府(管委)的城建管理范围,移交给规定的接收单位,产权归接收单位所有:
(一)幼儿园;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社区居委会用房;
(四)社区服务中心;
(五)警务室;
(六)垃圾分类投放站;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归政府所有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八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相关公共服务机构使用和维护,产权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下列设施应列入开发建设成本,建成移交后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一)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地面建设的汽车停车位;
(二)居住小区内的道路,但属于城市市政道路的除外;
(三)居住小区内的绿地,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四)物业服务用房;
(五)公共厕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归政府所有);
(六)根据规划配建的,仅供居住小区内业主使用的户外健身运动场所;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集中式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等成本由全体业主分摊的设施设备,但由其他投资人投资建设的除外。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配建小区标识牌、路标指示牌等便民服务设施。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超市、商店、会所等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统一建设,其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买受人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应当纳入居住小区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的归属,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篇10: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
1、目的
严格保障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利益,确保业主人身安全。
2、指导思想
严格按操作规程开展维护、保修工作,积极做好检查预防,提高处理突发危机事件办事效率。
3、公共设施维护与管理
3.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保证共用设施设备能正常运行和使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3.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清册档案(设备台账)有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3.3有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按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开展工作;
3.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按有关规定办理;
3.5特种设施设备和测量仪表、仪器,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校准,使之符合相关规范;
3.6设备房保持整齐清洁,安全设施符合规范,无鼠害,无跑、冒、滴、漏现象,无堆积杂物;设备设施铭牌、标识,规范、统一、完整;操作规程、维护规范、管理制度上墙;
3.7各类管线有分类标识和流向标识,各类记录本、登记本(运行、维修、保养、交接班等)齐全,记录完整;监控记录可保存15天,并能正常回放;
3.8对小区内变压器、高层屋面、有安全隐患的健身设施、水系沿岸等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制定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备有应急方案;
3.9公共区域内的雨、污水管道每年检查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清掏1次雨、污水管道及井发生堵塞应及时疏通;化粪池清掏每年至少1次,每季度检查1次,防止外溢;
3.10建立设备设施巡视制度有专人巡视,中控室有专人24小时值守,值守人员实行轮班制;
3.11每日对园区路面、景观、小品、围墙(护栏)、窨井、健身设施、儿童娱乐设施、照明设施、门禁、周界报警监视系统等巡视1次。保证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无安全隐患;
3.12设立日常消耗物料、备件仓库,保证日常维修的及时性。仓库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专人管理,物品分类、码放;
3.13载人电梯日夜24小时正常运行;
3.14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3.15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3.16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4、公共秩序管理
4.1小区出入口24小时值勤;
4.2实行封闭式管理,出入口有专人24小时值守,对访客出入进行登记管理,阻止小商小贩进入小区;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
4.3对园区和楼内进行巡视。园区巡视白天3次、夜间4次,楼内巡视每天两次,夜间需两人同时巡视。巡视有计划、有巡视路线图、有巡视项目内容和要求、有记录;
4.4门岗及巡视服务人员形象端正、着装整齐干净、举止规范、语言礼貌,门岗服务设施完好、标识醒目;有服务操作细则;
4.5监视控制中心设专人24小时值班,负责小区监控的值守,处理各类报警和异常信息,监视控制中心各类制度上墙;
4.6有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的行驶方向、限速标识,交通指示标识应规范、清晰,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7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并设专人保护现场,配合公安等部门进行处理;
4.8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4.9对小区内高空抛物坠物、台风、火患等公共安全隐患及时公示,警示注意事项,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4.10监控中心严密监视,发现问题立即发出预警报告,及时处理。日常摄像下载备份规定保留一周。
篇11: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 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 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 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 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地下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十条 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内容、指标等一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乡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条件时应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 对于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和施工图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名称、功能、位置、权属、指标等进一步核定。同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与住宅同期进行验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
(一)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经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合格。
(二)公共服务设施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且未通过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详见附表。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分三级。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3—1.0万人的,按附表3-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在0.1—0.3万人的,按附表3-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在0.05—0.1万人及以下的,按附表3-3设置项目。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3.2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泰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20xx年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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