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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特点和法律翻译

时间:2022-07-25 07:59:24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法律语言特点和法律翻译,本文共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语言特点和法律翻译

篇1:法律语言特点和法律翻译

我国的法律语言学研究已经开始。作为法律语言学主要研究内容之一的法律翻译,包括口译和笔译,在国内、国际社会生活中将起日益重要的作用。法律翻译工作除了对译员及相关的条件提出较高的要求外,还受制于法律语言本身的特点。因此,根据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分析法律语言特点对法律翻译的影响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法律翻译中与法律语言相关的问题的解决无疑会提高翻译的质量。本文以法律语言学的研究为基础,论述法律语言特点和法律翻译的关系。

1 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

1.1 法律翻译的本质

由于普通翻译的作用和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由于法律对人们社会生活的影响,人们对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似乎不难形成一致的看法,但如果人们从法律翻译的本质进一步探究,就会意识到法律翻译是一种由译员为主的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交际过程,是译员进行主动决策的过程,是译员在既定的框架内创新的主动思维过程;就会意识到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不仅在于译员将法律文本(或话语)转换成不同的语言,译员也不是被动的中介人。法律翻译这一涉及到作者(或讲话人)、读者(或听话人)、译员本人以及其他一系列因素,译员是其中最主动、最活跃的因素,是调节者。法律翻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解决问题(如帮助法官作出判决),因此法律翻译无疑是一种交际过程。在作者(或讲话人)和读者(或听话人)之间,除了语言的因素以外,还有复杂的法律行为的表现,有诸多未知、未定的方面需要译员临时作出决定。译员的决定直接影响到译文使用者(如法官)的决定,因此翻译本身是决策过程。法律翻译涉及到两种语言,也有可能涉及到两种法律体系、多种文化、不同的法律观念。在这些复杂的条件下,很难寻求完全的统一或对应,需要译员发挥创新能力,在允许的范围内能动地解决问题,因此法律翻译是译员创新的主动思维过程。在确定法律翻译本质的情况下去考察法律语言特点与法律翻译的关系,就会有一个明确的方向。

1.2 基本原则

法律翻译除了遵守普通翻译的一些原则以外也应该遵守特定的原则,这是由于法律翻译的法律框架所决定的。法律的最重要准则是公正性,因此法律翻译也必须体现这一原则。法律翻译涉及到诸多因素,译员被赋予一定的决定权,因此法律翻译又要靠合适性原则制约。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生命,准确性也应是法律翻译的重要原则之一,因此,考虑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时,至少应该考虑公正性、准确性和合适性三项原则。

公正性(impartiality)是法律专业人员要遵守的最为基本的原则。法律翻译是法律行业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公正性也应是法律翻译的最为基本的原则。就法庭翻译来看,译员是在讲话人双方之间传达信息,是双方共同的沟通渠道。表面看来,公正性似乎不成问题,但在很多情况下,译员被看成发言人的“语言和心理的避难所”,就是说发言人力求从译员获取支持,或者寻取解脱,译员也难受到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译员也有可能主动地扮演保护者的角色,偏向一方。这时他们不仅仅是在为讲话人传达信息,而是在自己讲话。不论译员或当事人有多充分的理由支持译员超越权限,从全面的职业要求看,译员仍然从原则上坚持公正性,作到不偏不倚。法庭口译如此,书面翻译亦如此。

准确性常被看作法律语言的灵魂,而语言被认为是法律的支柱、法律的载体。法律翻译处理法律语言材料,也要固守准确性的原则。仅涉及一种语言时,准确性原则要求语言使用者对法律概念、原理、规范以及所涉及的社会行为进行严格的审视和表达。由于法律法规的概括性和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准确性的实现往往是一个人们孜孜以求但难以达到的目标。在法律活动涉及两种语言时,除了仅涉及单语时造成的困难外,又有不同法律文化的影响。更多因素的介入以及语言表达的差异,使准确性及准确性的判断标准更加复杂,因此也对译员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合适性反映翻译的度,包括对讲话人双方的了解程度,对语体运用的恰切程度,对讲话(或文本)原意传达的充分程度,也包括上文所提到的译员权限的控制程度等。以法庭口译为例,译员究竟在什么程度上代表双方讲话人的立场,译员是否应该加入自己对案件的理解?这在讲话者双方对法律的了解水平相当的情况下似乎不会有太大问题,但如果双方(如法律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对法律的理解悬殊,情况又将如何?显然,假设一方对法律一无所知,译员会认为自己有责任将讲话人的发言内容再现为接近受话人的水平。不同法律文化水平的人对法律的理解相去甚远,讲话人双方语体的转换也会使译员翻译的灵活性加强。合适性是译员应主动控制使用的权力,同时又是法律翻译质量评定的标准之一。

1.3 法律翻译的要求

法律翻译可分为书面翻译和口译,这两类翻译又可细分为很多子类。如按照文本在法律活动中的地位,书面翻译可分为权威性翻译和非权威性翻译(参看Sarcevic :19)。权威性翻译的译文具有法律约束力,非权威性翻译的译文则无此约束力。非权威性翻译又包括描述性翻译(用于提供信息)、解释性翻译(用于阐释法律问题、原则、案例等)。口译也可分为权威性翻译(如判决书的翻译等)和非权威性翻译。非权威性翻译包括效用性翻译(如证言的翻译)和参考性翻译(如法庭论辩的翻译等)。

对法律翻译基本原则的遵守要依靠对法律翻译类别的了解,只有对翻译类别有清楚的了解,才能正确处理翻译过程中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选用合适的语符成分、语体及法律概念。权威性的翻译(如同一法律的双语或多语文本)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翻译的质量提出最高的要求,译本必须和原本保持一致。除了语言成分的选用,译员还需要深入了解原本的意图。以规范性文本的翻译为例,经过语符的转换,译本应能保持法律规范的目的、和效用不变。译员需要对原文本的整体和局部格式进行详细的研究,以便准确地再现原文本的意图,使译本达到同样的法律效力。

非权威性翻译往往有相对明确的读者对象(或听话人),对读者对象的详尽了解是翻译质量的保证条件之一,诸如法律文化水平、接受能力水平、语言水平、身份、所属阶层等。与权威性翻译相比,非权威性翻译要求更为丰富的语体变化,要求较为灵活的描述和解释。

书面翻译,总体看来,一般允许译员较自由地安排时间,译员有充分的考虑余地,但在语体及其他语言特点的表现上,比口译有更高的要求。译员需要首先确定读者对象,根据预定的对象情况选用合适的语言材料,确定两种语言间的水平及表现手法的差异。

法庭口译常被看作法律口译的核心部分,这说明法庭口译有较高的难度。法庭口译的难度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发言人的讲话需要得到立即翻译,译员一般没有准备的时间,需要即刻作出反应,要求理解、组织语言、传达内容等步骤一次完成,要求译员较高的基于法律的分析综合能力。第二,发言人的身份一般比较明朗,语体的选择、语符成分的选用、译员态度的控制等需要根据具体的情景进行及时的调整。第三,法庭口译的现实直接性使译员有较多的辅助信息处理语言材料,另一方面也容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愤怒、委屈情绪的感染等,这对翻译的公正性造成影响,因此译员需要具有较强的自控能力,避免受到干扰。

2 法律语言的显著特点

2.1 语篇结构及功能

法律翻译将译员的工作限于法律语篇的范围内,法律语篇的一系列特点就成了译员必须注意的内容。各种体裁的法律语篇的存在,表面看来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产物,实质上有很大的客观性,如果译员忽略所翻译的内容的语篇特征,就不仅背离了法律翻译的原则,也背离了一般翻译的原则。法律翻译过程中,语篇特征的分析、再现、传达,是翻译过程中给译文定向、定位的重要步骤。

语类理论对于专业文体的理解有重要的作用,最大的贡献在于它能使人“了解专业作者如何一方面能够保持语类的整体性,另一方面利用语类规约在社会认可的交际目的的制约下达到个人的目的。”Bhatia(1997:205) Bhatia所说的专业文体当然也包括法律文体。译员对法律文体语类整体性及作者意图的认识是翻译成功的基础之一。

Coode(见 Bhatia 1993)将立法条文分析为四个构成成分:案情、条件、主题、行为。Code 的分类方法曾引起较多的讨论(如C 1997)。

Bhatia(1993)将语类分析方法用于立法条文的结构分析,认为用分为条款主体和限定语两个部分的互动认知结构(cognitive structure)考虑立法条文要比用线性的结构考虑更为合适。Bhatia认为西方国家人们改革法律写作的尝试归于失败就是因为立法条文有其内在的规律。

Bhatia(1993)还强调了法律条文的交际功能和主要特点,认为立法文本不是特指某一人的,是无情景的。法律条文的语用功能与制订者和阅读者相独立(总体功能是指示、规定义务、赋予权力),应付的是无尽的人类行为,既具有确定性、准确性,又有包容一切的概括性。不难想象各种法律语篇均有其独特的结构和功能,语篇结构和功能的研究应是译员翻译技能训练的重要科目。

2.2 语句功能类型

法律语言的语句必须实现一定的功能。Gunnarsson(1984:84)(见 Bhatia 1993:104)区分了三种立法条文类型:行为条文、规定条文和定义条文。行为条文包括案情的具体描述,主要规定责任、义务、授予权力、禁止某一(些)行为,赋予某人或团体权力等,如下例:

When any person in the presence of a police officer commits or is accused of committing a non-seizable offence and refuses on the demand of a police officer to give his name or residence or gives a name or residence which the officer has reason to believe to be false, he may be arrested by that police officer in order that his name or residence may be ascertained. (Section 32(1) of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Republic of Singapore, 1980) (Bhatia 原例)

(警察在场时,如果任何人犯了或被指控犯了非逮捕罪,拒绝应警察的要求提供姓名或住所或者提供警察有理由认为是虚假的姓名和住所,警察可予以拒捕以便查明他的姓名和住所。

条文中赋予警察拒捕权,同时也规定犯有非逮捕罪的人提供姓名和住所的义务。

规定性条文规定法律规范适用的范围,如某规范适用于何种条件或范围。定义性规范则用于对词语作出解释和定义。

中国学者一般将法律规范按行为模式性质分为三种:义务性、禁止性、授权性,并认为可以包容所有权利与义务关系(见 孙懿华和周广然1997)。以上的看法分别基于英语和汉语,英美法律和中国法律,但就所概括的语言功能特点看,比较接近。

2.3 语句结构类型

在法律英语研究中,Mellinkoff针对词语特点作了系统的分析(见O’Barr 1982:18), Crystal 和 Dave(1969)对法律文本的结构和组织进行了分析总结,他们认为:1. 法律语言是工具性语言;2. 法律文件具有不同于其它类文本的特征;3. 法律英语具有明确的特点;4. 法律语言使用了日常英语不采用的语义原则。

第一条说明了法律英语的功能,其它各条均是对结构类型特点的描述。法律英语的明确特点则包括:句子偏长,各个句子单位相对独立,文件所包含的句子常可简化为“如果X,Y应该做Z。”以及它的变体。

法律英语的区别性特点包括:少用指代,多用重复;如例中1的officer、name、residence;使用状语限定语;多用名词化结构;少用形容词;不用加强性的副词(如very, rather)等。

语义原则是指类属后置、同类排除、语境定义、常识判断等指导原则。类属后置是在罗列事物时,先举出具体事物最后列出这些事物的类,以免遗漏。同类排除是类属后置的例外情况,即如果类属词语跟随前面罗列的事物,具有排除性即不包括任何未列出的事物。语境定义是词语所出现的语境可以起对词语定义的作用。常识判断是指,只要不会与文本的其它地方发生冲突,词语可按照普通的意义理解。

2.4 词语特点

法律语言的显著特点常常首先表现在词语的运用。Mellinkoff(O’Barr 1982:16)列出9种情况:

1. 含有法律专业意义的普通词;

2. 来自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的稀有词;

3. 拉丁词和短语;

4. 普通词汇中不包括的法语词;

5. 法律专业术语;

6. 专业行话;

7. 正式词语;

8. 多义词语

9. 极端精确表达词语。

显然有的仅为法律英语中出现的情况,如第2、3、4,但其它多种情况在法律汉语中也可以找到例证。

中国学者对法律汉语词语的特点也作出了一些研究。孙懿华、周广然(1997:58)概括出三类:1 法律专业术语;2 法律工作常用词语;3 民族共同语中的其它基本词与非基本词。潘庆云(1997)对词语的讨论分成几个部分。在立法部分仅分为两类:法律词语和普通词语。但在立法文书部分识别出四类:法律术语、司法惯用语、文言词语和普通词语。

中外学者的分类可以基本标示法律语言的用词情况:1 法律专业术语;2 古词语(如中古英语词语、汉语文言词语等);3 外来语;4 专业惯用语;5 正式词语;6 极限表达语;7 具不确定意义的词语,如下例:

1.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action, 标的物、给付、具结悔过等;

2. aforesaid, witnesseth, 羁押、贪赃、渎职等;

3. nolo contendere,最后通牒等;

4. inferior court, revered and remanded, 行窃、未遂、执迷不悟、流窜作案等;

5. the deceased, Your Honor, 奏效等;

6. all, none, never, 凡、一律、均、无论等;

7. approximately, obscene, satisfy, 情节严重、可能、大量等。

尽管不同语言的法律用语有共同的特点,由于语言和法律体系的差异,完全等同的词语较为少见,(Sarcevic 1997)主张将等同词语分成三类:接近等同的词语,部分等同的词语,和不等同词语,并以两语言间词语意义的交叉(intersection)和包容(inclusion)为划分的根据。对于部分等同词语确定的方法,她提出一系列标准如:法律体系结构、运用、法律效果等。法律词语的运用在法律翻译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词语选用的指导原则因人而异,不同的原则反映人们对法律翻译的不同观点。

3 法律翻译的问题及解决

3.1 法律翻译的复杂性

法律翻译的情况有多种:1 涉及两种语言且同一种法律体系,如中国大陆范围内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间的法律解释;2 涉及两种语言且两种法律体系,如香港地区的英语和汉语间的法律翻译;3 涉及多种语言、多种法律体系间的法律翻译,如缔约国之间的法律翻译。就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翻译来看,涉及的语言和法律体系、法律制度越多,翻译的难度就越大。需要决定原本和译本的权威性差别,需要解决文本体裁的对应问题、法律术语的对应问题、法律效用的实现问题等等。口译时,则需确定讲话人和听话人的语言水平差别、法律文化差别、法律观念差别等。即使在第1种情况下,两种语言间的绝对对应也难以做到。

3.2语篇结构与翻译

既然语言是法律的载体,法律翻译问题的解决只能从语言下手,包括语言的语篇方面、语句方面、词语方面等。

法律语篇不同于其它类语篇,语篇特点在两种语言中很难有完全的对应,一种语言的法律语篇如何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法律语篇,语篇读者对象是否有变化,语篇的基本特点有无增减,语篇与法律的关系是否相适应,这些问题的解决增加了法律语篇翻译的难度。以中英法律语篇的翻译为例,由于法律体系不同,即使是同类法律语篇,法律概念的表达也相去甚远。法律观念的体现势必影响到语篇结构。如果目的语中不存在同类法律语篇,应该考虑如何确定合适的语篇格式。

不同语言的法律语篇的不对应性迫使译员全面地了解两种语言的语篇结构和功能特点,对语篇特点的深入研究可使译员临场工作有较广阔的回旋余地。语篇的研究内容包括:语篇种类、语篇典型篇章结构、语篇结构的基本要素、语篇结构的功能(如:行为性、规定性、定义性等)、两种语言语篇的对应情况、两种语言语篇的转换手法等。

语篇的研究不能仅限于静止的文本,而应充分考虑语篇所涉及的人及其它多种因素以及多种因素的互作用。

3.3 语句与翻译

语言间语句结构及功能的不对应性往往给翻译造成很大的困难。如汉语的短语可以用作句子表达完整的意义,可以省略主语或动作的执行者。译为英语时,一般要求完整的句子,省略句子的主语或动作执行者往往很难组成句子,这时就要增加汉语中不需要或者无法确定的动作执行者,这只能由译员作出决定。

语句功能的不对应性则可能导致语气传达的较大差异。法律语言语句功能与日常语言有较大的出入,如法律英语中使用情态动词shall的句子就有不同于日常英语的功能。

长句结构是中英法律语言的共同特点之一。就立法语言来说,长句的构成主要是由于使用了一连串的限定语。英语的限定语往往后置,以求得句子的平衡。但在翻译为汉语时,后位限定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如果全改用前位限定,就会使句子累赘、难懂。

语句结构的一系列差异,实际上并不妨碍特定语句功能的实现,语言都有丰富的实现各种功能的表达方式,译员需要了解的是某一功能在一种语言中的表现形式,以及与相近表现形式的关系,还要了解译为目的语时,这种功能是否有对应的表现形式,如果有,应选用哪一种,如果没有,应如何确定这种语句功能相对于其它功能的关系,从而进行定位以寻找最能体现这一特定功能的表现形式。

3.4 词语与翻译

语言间法律词语的不一致性是法律翻译最大的困难之一。尽管不同的法律语言有一些相同的基本特点,但是由于语言、法律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词语的使用就有很大的差异甚至矛盾。使用对等词语进行翻译是最理想的选择,但从法律翻译的特点看,翻译不是寻求语言间词语的一一对应,从法律语言的特点看,人们很难找到完全等同的词语。法律词语意义的确定受特定语言的制约,也受法律文化的影响。法律词语的使用反应人们对事物、事物之间关系、行为、以及行为发生和处理的方法、程序的看法。法律语言间词语使用的一致性,必须由使用法律语言的双方认可,而且不象日常生活或自然科学中词语的使用容易达到相同的理解。

从整体来看法律词语不一致性的解决需要译员以具体的法律体系为参照。从具体操作来看,人们并不需要追求完全等同的词语,应该基于法律体系的框架寻找近似的词语。当然这需要译员作出词语合适性的至关重要的判断。

结 语

综上所述,法律翻译有其基本的特点,法律翻译是法律体系框架内的交际活动,法律翻译有一系列要遵守的原则,而不同类型的翻译对译员又提出不同的要求。成功的翻译应该基于对法律语言特点的深入的了解,包括语言特点的各个层面以及对翻译可能造成的困难。基于对法律语言特点的了解和法律翻译特点和原则的认识,译员可以顺利地解决所遇到的一系列问题。

文献目录

Bhatia, Vijay K. 1997. Translating legal genres. In Anna Trosborg(de.) Text Typology and Translation. Amsterdam and Philadelphia: 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Company.

Bhatia, Vijay K. 1993. Analysing Genre—Language Use in Professional Settings. New York: Longman Group Limited.

孙懿华、周广然1997。 法律语言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

O’Barr, William M. 1982. Linguistic Evidence—Language, Power, and Strategy in the Courtroom. San Diego: Academic Press.

Sarcevic, Susan 1997. 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潘庆云 1997。 跨世纪的中国法律语言。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发行。

篇2: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浅析教育论文

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浅析教育论文

[摘要]法律英语是一种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法律英语就其文体来说属于职业专用英语(English for Occupational Purposes),是一种正式的书面语体,以行文庄重、结构严谨、表达准确为其特点。为了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英语,必须首先了解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本文主要从词汇、句法和文体三个方面分析了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

[关键词]法律英语 词汇 句法

一、法律英语的词汇特点

1.含有法律专业意义的普通词汇

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法律英语作为一种行业英语正在中国迅速发展起来。法律英语是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逐步形成的有独特的表达模式和规范,它在词汇用语、句法结构上具有鲜明的特点,体现了法律语言的专业性、庄重性、严谨性和准确性。法律英语和普通英语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法律英语中用到的很多普通词汇往往具有专业特定含义。例如:dominion在民法中指完全所有权,在国际公法中则为主权;estoppel在合同法中是不得反悔,在刑事讼诉法中则是禁止翻供。因此,法律英语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意义与效果,不可随便改变形式。

2.特定的法律专业术语

法律法规的规范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具有法律效果的言语行为,即法律言语行为来实现的。因此,作为言语行为实施者的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法律能力和语言能力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准确得体地使用法律言语,以便能够传达其所意图的法律效果。正是法律语言的特殊社会功能使法律语言成为表达特有法律概念的专门术语。如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bigamy(重罪),demurrer(抗辩)等,这些术语具有法律语言的典型文体特点,通常不会在其他语域中出现。

3.外来词

英语词汇的绝大部分都来源于法语与拉丁语。法语对英语的影响极其深远,法律英语当然也不例外。例如:bar(法庭判台),verdict(裁决)等。当代法律英语的基础是普通法,普通法的基础是中世纪的罗马教会施行的罗马法,而罗马法是拉丁文写成和实施的,故当今的法律英语中留下许多拉丁词不足为奇,例如:alibi(某人不在犯罪现场的申辩或证明),declaration(申诉,陈述,证言)。

4.成对型近义词

成对型近义词广泛使用于法律英语中,能使法律合同条款更具有弹性,涉及的范围更广,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例如:terms and conditions(条款)、complete and final understanding(全部和最终的理解), customs fees and duties(关税)等,这些词结构固定,表示特定的意义,使用时不能随意拆开。

5.拉丁语的频繁使用

在英美等国,律师法官都是令人羡慕的职业,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为了显示自己的'与众不同,常常使用外来语,特别是拉丁语,在英国,人们甚至把懂拉丁语看作是进人法学界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二、法律英语的句法特点

复杂的名词结构、被动句的频繁使用是法律英语的句法特点,复合条件状语从句与高频率介词短语的使用更增加了法律语言的理解难度。定语往往对名词性术语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精确的界定,而状语则界定了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条件、方式地点和时间等。

1.陈述句

由于法律文书是用来确认法律关系、贯彻法律条令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陈述案件的事实的专用公文,所以法律英语的基本句式通常是陈述句结构。例如在法律英语规范文件和法律文书中,一般对疑问、祈使、感叹三种句类是排斥的。

2.完整句

由于法律用语表意的严密性,为避免因省略或句子缺省而出现歧义甚至被人任意歪曲,法律英语通常不使用省略句或单部句,一般采用主语、谓语都具备的完全主谓句机构,即完整句,这样才能有效地将法律文书所要表述的内容完整地体现出来,显示出法律英语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3.条款句

法律法规的文字表达形式简洁、醒目。从整体结构形式上看,古今中外的立法语言都采用了分条列款的形式,法律英语亦如此。法律英语使用条款句采取的形式有三种:简单条款句、平行条款句和树形条款句。这三种形式的使用使法律文书的文字脉络一清二楚,主从分明。

4.复合长句

复合长句是法律英语一个重要的文体特点。与科技英语、商务英语相比,法律英语中的句子结构就其长度和使用从句的连续性上要复杂得多。法律英语的句法特点是和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密切相联的,正式的法律条规和文本中由于对中心词的限定过多,对某一法律概念成立的条件限定很多,所以法律英语的长句多,短句少。很多法律文书的制定者都倾向于使用远远超出英语句子的平均长度的句子,往往一个句子就是一个段落,还有着复杂的修饰成分。叙事具体,说理严密,层次分明。衡平法对于那些利用职位之便来谋取利润的受托人有责任解释这些利润之规定与欺诈或者缺少诚意无关,也和象该利润是否应由原告获得、获得利润的人是否有义务为原告掌握利润的来源、他是否为了原告的利益而去冒险、原告是否真的受到了损失或是从他的诉讼中获益等等这样的问题和考虑无关。这个长句有六个从句,三个介词短语,一个动名词短语,整个句子虽结构复杂,但条理清晰,表达完整周全,丝丝人扣。象这样的长句在许多法律文章中处处可见。

三、法律英语的文体特点

法律英语属于书面英语。庄重、正式、书面语较多。法律作为国家政权阶级和集团的意志体现,很显然它的语言功能已不仅仅是一般的交流,而是要体现、传播和执行立法者的意志。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政策性和权威性,法律、法规、条约以及介同等文书的遣词造句都力求准确,用词正式,语意严谨。如果留心各种法律文书,不难发现诸如in accordance with,in consistency with,in compliance with, for the purpose of等非常正式的书而词组在法律条文中经常出现。

法律文体一直处在变化之中。法律本身起变化的同时,有些法律文书的起草方式也与前不同了。简单即美((Simplicity is beauty)的原则正越来越受重视。现在,往往用一个词便可以代替以前需要好几行、甚至好几页才能充分说明的某个法律程序。有些合同,协议已不象以前那样结构复杂,深奥难懂。尽管如此,它们仍具备正式文体的特点。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加深和对外经济往来的日益频繁,涉外法律问题也逐渐增多。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了解和掌握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是非常必要的,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学习法律英语,更准确地阅读和理解法律英语文书。

参考文献:

[1]温建平.法律英语的语体特征与汉英翻译[J].国际商务研究,,(2).

[2]王建.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因素[J].中国科技翻译,.

[3]肖云枢.法律英语模糊词语的运用与翻译[J].中国科技翻译,2001,(1).

篇3:法律是什么

法律是什么

法律是什么?这是一个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历久弥新、长盛不衰的话题。

回溯西方文明史,法制的实践未尝停缀中断,始终绵延向前。近代社会变迁可谓天翻地覆,但其中法制纹路却是衣钵相传、一脉相承、经络相沿。法制在西方呈二元结构面相:观念层面上是为人们的一种恒久追求,制度层面上则是制约人们行为的规则。无论是成文法与习惯法,法典法与判例法,国家法与民间法都有着这样的基本社会功能。但从表现形式来看,制度是现实的,而观念是理想的,现实与理想的隔阻和疏离似乎永难彻底克服。于是人们对于法律的追问,绝难有终了之时。

在中国历史传统上,这个问题仿佛从来都不是一个问题,没有什么追问和探究的意义。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立场的人们法律观念上也许或多或少地存在差异,但基本上没有构成根本性的冲突和对立。法律是什么,对于中国人而言,几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事实。法律是“帝王之具”、“驭民之器”,法律无一例外的为当权者的命令。法律就是法律,虽然也有过“非法之法”[1]的质问和诘难,但终为主流的强势话语所淹没。“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2],法律在根本上似乎从未与什么美好的事情关联。“刑起于兵”,源于战乱:“君子以情用,小人以刑用”、“故礼教荣辱以加君子,化其情也;桎梏鞭扑以加小人,治其刑也。”“若乎中人之伦则刑礼兼。”[3]在这里,法只是用来对付小人的。这样,法律与小人一样自然在人们的心目中地位低下,以至东坡大学士赋诗曰:“读书万卷不读律。”即使救治罪恶,法律也仅仅是处于辅助地位。在一向以道德文章兼济天下的中国文化传统中,只有“律学”而无“法学”是很合理的。在这样的传统社会中,人们对法律避之犹恐不及,又何谈信仰之有?

与此迥然相异的是,在西方国家中的自然法与实证法相对应。自然法属于较高的法(Higher Law),渊源于古希腊文化,古希腊思想家在人性基础上探讨人的行为原则时,提出了较高法的概念。它以柏拉图的理念论作为哲学基础。理念论将世界划分为理念和现实两部分,现实是理念的反映,现实必须符合理念。这种二元论是自然法思想的深刻根源。有了自然法或者较高的法的观念,人们就可以据此批判现实的社会制度。自然法思想的这种潜在的革命意义,终将发生新的.法律秩序并把人们的思想引向法治的理想。

在中国,“礼”作为封建社会法律的主要成份,有四个特征:第一、礼是等级性的行为准则,按照个人的相对社会地位调整人们的相互关系。礼的等级性取决于封建社会的政治结构;第二、礼是与特定社会情势和各种地位相联系的习惯性行为形式,而且礼是特定的、具体的行为标准,而不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第三、礼不是实在的规则,在某种意义上,根本不能算是规则。没有任何人制定礼,礼是活的社会秩序;第四、礼是非公开的,属于不成文法,因此,它不是国家体制的产物。这些都说明当时国家与社会混同还不存在严格的区分。后来出现了与“礼”相对应的法,这种法是制定的规则,具有实证性;是由政府颁制、有着公共性;它是保障主权者对所有臣民实行统治的工具,具有普遍性;而且,中国传统的社会不存在专门的法院,法律缺乏自治性[4].一般认为,“以礼入法”,虽亦有以民为本、为政以德的长足之处,但也造成重人治、轻法治、藐视个体主体权利的存在这样的后果。

从中国法律文化而言,中国传统文化中形而上层面的缺失。古人云:“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未知生,焉知死。”[5]圣哲先贤们在此划定此岸,排拒了彼岸,跨越宇宙本源,而迈进经验世界。在这里我们看不到对终极的关怀,看到的只是一套世俗的意识形态体系的所谓的“实用理论”,这种理论热衷于伦理反思,拒绝信仰。而当西方法流传到中国之时,却被中国传统的经验-实用型思维方式作了形而下的处理,“法”被扭曲为“法律”,而作为精神和信念的“法”却荡然无存,留下的只是作为具体制度的“法律”。中国法文化湮没在实用理性的定势思维之中,这种文化结构的片面性深刻地影响到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

[1] [2]

篇4:法律

法律是神圣的,交通法律也不例外。如果有人以为违反了交通法律以后,就是罚点钱,那么,你就错了,罚钱是为了让你明白你触碰了交通法律。交通法律很神圣,他不可能为了钱而罚你,所以,我们要遵守交通法律。

一天,我们全家开车出去玩。突然,我们看见前面有一辆警车,好多人围着看呢。由于好奇,我们也去看了看。原来,有两辆车追尾了。可是,这两辆车是怎样追尾的呢?一问才知道,原来,后面的那位司机酒后驾驶了,一猛踩油门,就造成了今天的事故,幸好没有人员伤亡,但却给我们在场的每一人敲响了警钟。

看了以上的例子,我相信现在每一个人都在心里给自己设置了一个警钟。同时,我们也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来保护自己,这不是一句简单的话。我们要从小做起,从我做起,从生活中点点滴滴做起,这样才能成为一名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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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法律翻译的心得体会

法律翻译的心得体会

一、法律翻译的实质

法律翻译是指在意思不变的情况下,两种法律语言之间的转换过程。因此,可以这么说,法律翻译(法律英语翻译)像其它翻译一样,是充当一种桥梁和沟通的作用。特别是现在的中国,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来到中国,而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在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达成交易,它们的律师都必须编制双语法律文件,以便中外公司双方都能理解它们所达成的各项交易条款。律师在编制双语法律文件时,就必须进行法律翻译。在这个时候,法律翻译就是充当交易双方的一个桥梁和纽带,它可以使双方都了解它们所达成交易的各项条件。从这个角度讲,法律翻译和其它的一般翻译没有多大区别。

但是,法律翻译也由自己特殊的地方。由于法律文件对双方所达成的交易影响很大,稍有不慎就会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对交易的当事人来说,法律翻译是非常重要的,容不得半点差错和马虎。因此,法律翻译与其它翻译的一种最重要的区别是它的准确性要求非常高,原文中的意思不得作任何扩大或缩小,而只能等同。同时由于法律语言句式冗长、结构复杂,翻译的难度要比其它翻译更大一些,在翻译时,译者要经常研究它的句子结构,找出各个从句,并理出它们之间的各项逻辑关系。这就使法律翻译和其它翻译显出了不少不同之处。

二、法律翻译的过程

由于法律翻译是一种法律含义的翻译。所以,法律翻译和其它翻译一样,也包括理解和表达两个过程。如果译者不能理解法律原文,就肯定不能表达原文的含义。理解是表达的基础,没有理解,根本就无从谈表达。特别是英译汉而言,由于我们是中国人,英语并非是我们的母语,所以在理解英文时就很容易出错。这就要求译者在理解英文原文时要勤查工具书,切不可人云亦云,胡乱猜测。

然而,并不是说一个译者理解原文后就翻译出一个好的法律文件,译者如要译出一份好的法律文件,还应当具有深厚的译文功底。译者要懂得借用自己掌握的译文知识,运用各种文字技巧将自己理解的原文真实含义表达出来。也就说,译者除了要注重理解外,还要注重表达。

当然,理解和表达这两个过程并没有明显的先后顺序,译者在理解的后可能就已经用译文来表达,而在用译文表达的同时又可能会加深理解。理解和表达是两个互相辅助、互相促进的过程。

三、法律翻译的标准

前面提到,法律翻译的第一个标准是准确。这一标准是由法律文件的性质所决定的。法律文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交易双方当时人的交易安全,所以对法律文件的翻译就也必须能达到这个目的。这就要求译者在翻译法律文件时做到字字准确,句句意思平等。特别是对英文法律文件中的一些介词,译者更要把其中所隐含的意思给表达出来。译者更应该明白的是,法律翻译的准确性标准,是指一种中英文法律语言真实含义之间的等同,而不是一种表面上的一种意思对等。即使中英文法律语言之间的表面意思完全一样,但如果真实意思不完全等同,则对于这样的翻译,译者应当完全予以舍弃,而应寻求表达其中的真实含义。

前面也提到,法律翻译的性质是充当一种桥梁和沟通的作用。所以,法律翻译的第二个标准是通顺。也就是说,译者所表达的法律语言应该让其母语是译文的人能看懂,以达到一种沟通的作用,否则法律翻译就没有任何意义。

此外,由于法律语言是一种非常正式的严肃的书面语言,所以译者在表达时应该尽量用正式的书面词语。而且所表达的语言更应该意思严谨,作风严肃,不能让读者看出破绽和漏洞,更觉得像是在讲故事、写小说。译者所表达的语言就应该是一种法律语言,这种法律语言应该能让读者在读起来时感到义正严肃,觉得应该对法律文件中所涉及的任何一件事情都应该严肃对待,容不得半点马虎和差错。

四、法律翻译的方法

有些人认为,法律翻译就应该用直译,即使译文不是很通顺,也应该用直译。直译就就是指能讲原文的意思翻译出来,同时又保持原文的风格,而译文又能使读者看得懂。而意译是指译者在不改变原文意思的前提下,完全改变原文的句子结构,而翻译出能让读者看得懂的译文。对这种法律翻译应该用直译而牺牲意译的观点,笔者颇不赞同。大家公认的`是,翻译的目的是为了沟通,是为了能让那些其母语是译文的人能看懂译文,如果只顾直译而不管是否通顺、读者是否能看懂,那这样的法律翻译就没有达到法律翻译也是一种沟通的目的。

所以,笔者认为,法律翻译应该和其它翻译一样,它的翻译方法也是直译和意译并用,即能用直译的时候用直译,不能用直译的时候用意译,用意译的时候不能偏离原文的含义。在翻译法律文件时,译者不应该受限于哪种翻译方式,而应该根据上下文的意思随时使用任何一种翻译方式。当然,由于法律语言的特殊性,译者在翻译法律语言时,应该尽量接近原文的语言风格和句式结构。

五、法律翻译的前景

自从中国改革开放依赖,特别是加入wto以后,中国经济与外国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法律翻译的前景也越来越广阔。因为前面提到,中外交易当事人的律师必须编制双语法律文件。而在编制双语法律文件时,律师就不能脱离法律翻译。所以可以这么说,中国与世界上其它国家之间的经济活动有多频繁,法律翻译的前景就有多广阔。

六、如何成为一个好的法律翻译员

同其它翻译一样,如果一个译者要成为一个好的法律翻译,则他必须经过大量的练习和锻炼。而且,法律翻译人员还应该掌握大量的翻译技巧(这种翻译技巧在一般的翻译书籍中就能找到)专业法律英语词汇。所以,译者在正式从事法律翻译前,应该多看一些翻译书籍,多研究一些法律翻译实例,以便掌握其中的法律翻译技巧和手段。

译者除了应该掌握一般的法律翻译技巧外,还应该具有相当强的语言能力。因为法律语言,不管是英文法律语言还是中文法律语言,都是一种比较难理解的语言。这就要求译者在平时应该多看一些中文或英文的法律专业书籍,以适应中文或英文的法律语言,并理解和掌握其中的法律词汇和短语。

此外,一个初学法律翻译的人还应该虚心求学,向有多年法律翻译经验的人请教,让他们指导自己如何学习法律翻译,以使自己少走弯路,尽量更快地走到法律翻译成功的彼岸。

篇6:论法律术语的翻译法律

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一个要素,对法律活动有着深远的影响。它不仅是法的宗旨与目的的凝练,更集中体现了法的价值追求。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论法律术语的翻译。

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被应用到司法实践中的合法性常常受到质疑,这严重制约了法律原则理论价值的发挥。关于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适用,以及适用的场合、适用限制等问题,我国法学界的研究还有很多不足,加之我国法官判案能力、学识水平参差不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严格的规范和限制,往往导致实践中滥用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概念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关于法律原则的概念,各国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沃克认为,法律原则是当具体的规则不能解决案件或不能为案件充分的说明理由时,司法者可以适用的一般原则,是司法者运用法律推理判断案件的前提。而布莱克则认为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①,为其他确定性规则提供宏观上的、最基本的价值指引。笔者认为,以法律原则适用为基点出发,法律原则应该时刻指引着法官对具体规则的理解,甚至在有些时候是法官审理案件时能够适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

二、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

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要素,法律原则和规则自然是不相同的,二者必然存在差异。哈特的理论认为,原则和规则之间虽然存在不同,但只是在“度”上有所不同,并不存在完全对立的矛盾。德沃金也对二者做出了比较,他认为原则与规则间存在着尖锐对立,它们都是对不同情况下做出不同法律后果决定的依据,区别就在于“它们所做的指示的特点”②。我赞同哈特的观点,区别于规则的适用,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如下:

第一,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规则的适用只发生在将规则具体化的情景――司法和执法领域。而法律原则不仅存在于这一场合,还存在于立法领域,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指导着立法活动的进行。

第二,适用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则是一种确定性规范,一般都明确具体的规定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义和责任,而法律原则没有严密的逻辑机构,内容和效力都相对不明确,属于不确定性规范。因此法律规则可以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准则,而法律原则能否适用于个案,只有通过分析该个案的具体情况才能加以确定。

篇7:部分法律词汇的翻译

部分法律词汇的翻译

“Wrong―doer”,“good―doer”“do―gooder”以及“good―looker”

英语中,“做坏事的人”或“犯法的人”有个常用的表达法――“wrong-doer”。这个词可以在英汉词典中找到。但是在同样的'英汉词典中却没有“good-doer”这个表示“做好事的人”的英语词。这不知是不是“good-doer”不如“wrong-doer”常见的缘故。 但英语中却另有一个词――“do-gooder”。请看:

I wondered what these two starry-eyed do-gooders could really accomplish.

――Reader's Digest, May l974, p. 80

值得注意的是,“do-gooder”据WNWD乃是“an earnest usu. impractical and often naive and ineffectual humanitarian or reformer”(空想的社会改良家),而不是我们所说的“好人好事”的“好人”或“做好事的人”。如果我们望文生义地把汉语“做好事的人”,译成英语“do-gooder”,那就会引起误解――误解我们对好人好事所持的肯定态度。

说了“do-gooder”和“good-doer”的区别之后,不免要联系到“good-looker”这个词。此词得从常用的“good-looking”说起“good-looker”该是由“good-looking”逆生而来的吧。从词义来说,前者是“好看的”,后者当然该是“好看的人”了。请看:

“I can quite understand that two attractive young ladies like your daughters might find it dull here,” said Cleveland. “Good lookers, aren't they?” said Mr. Dinsmead with fatherly pride.

――Agatha Christie: The Hound of Death, Fonata/Collins, 1933/78, p. 178

篇8:法律翻译可读性与翻译策略

法律翻译可读性与翻译策略

实现法律翻译目的前提是译文的可读性.影响译文可读性的因素有译语语法规则、习惯、语体、含义明晰性以及条理性.本文结合具体实例,拟从上述五个方面对法律翻译中的`可读性因素进行具体分析,旨在探讨提高法律翻译译文可读性的翻译对策.

作 者:魏海波 WEI Hai-bo  作者单位:华东理工大学,外语学院,上海,37 刊 名:宜宾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YIBIN UNIVERSITY 年,卷(期): 7(10) 分类号:H315.9 关键词:法律翻译   可读性   翻译策略  

篇9:法律求职信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请恕打扰。我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我很荣幸有机回向您呈上我的个人资料。在投身社会之际,为了找到符合自己专业和兴趣的工作,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谨向各位领导作一自我推荐。

在校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通过紧张的学习生活,我已经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基本法、部门法的相关知识。在学习之余,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四年中令我欣慰的是:连续两个学年,四次获得奖学金,顺利通过了大学大作文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二级考试。我把这些作为向上的动力,朝着更高的目标奋斗。

我不能自比千里马,便我相信您一定是伯乐,选准您的千里马。希望给我一次选择的机会,我会让单位满意,让您满意!

随信附上我的简历,如有机会与您面谈,我将十分感谢。即使贵公司认为我还不符合你们的条件,我也将一如既往地关注贵公司的发展,并在此致以最诚挚的祝愿。

此致

敬礼

【法律求职信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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