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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东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地调查与思考

时间:2022-08-04 07:56:32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我区东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地调查与思考,本文共8篇,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我区东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地调查与思考

篇1:我区东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地调查与思考

关于我区东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地调查与思考 -调查报告

随着我市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我区东部地区作为城市规划区的组成部分,以优越的地理、自然条件,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的经济建设和开发价值。根据市政府的规划,起,我区东部地区将陆续开发建设南京国际高尔夫球场、南京软件园、经五路、聚宝山商品住宅区等一批重点、大型项目。这些项目的建成,将根本改善东部地区的面貌,改善投资环境,拓展发展空间,提升我区的综合经济实力,为实现“科技强区、环境立区、文化兴区”的发展战略提供新的经济增长点。该地区的开发建设能否顺利进行,将直接关系到我区东部地区开发的战略布署,关系到我区20总体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当前,东部地区开发的首要任务是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该地区的土地主要是农村集体土地。我区作为传统的“城区”,对城市国有土地的拆迁经验丰富,但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相对缺乏工作经验,尚未形成系统、全面、具体的工作思路和方法,而东部地区大面积的征地拆迁工作即将开始,该地区的征地拆迁工作,量大、面广,涉及4000余户,1万余人口。我院高度重视东部地区的征地拆迁工作,院党组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以为区域经济建设服务的高度责任感,将东部地区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作为我院今年创建服务型法院的一个重点课题,展开调研,并结合我院审理国有土地拆迁案件的经验进行了思考,力图为区委、区政府的工作决策提出一些参考和建议。 一、概况 (一)调查对象:我们以目前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正在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红山街道小营村为调查对象: 1、地理、人口及经济概况。此次征地拆迁范围涉及小营村第二、第三生产队等,计196户,532人,其中农业人口232人,居民300人,具有合法权属的房屋面积计11,000余平方米,违法建筑4,000余平方米。从地理区位和社会综合情况上来看,该地区属于典型的城郊结合部。总体而言,该地区地势较低,耕地条件差,主要作物为树苗等,经济欠发达,农民总体收入较低,存在贫富不均的现象,农民住宅房屋面积较为悬殊,面积较大的达700余平方米,小的则只有40余平方米。该地区外来人口较多,房屋出租是当地农民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来源。 2、项目概况。该地段建设项目为墨香山庄商品房开发、经五路(宽45m)、华飞路东延(宽24m)、营苑南路东延(宽24m),此次征地拆迁期限自11月18日起至年1月18日止,计二个月。 3、适用政策法规情况。目前我市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适用宁政发[]86号《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主要内容为规定了拆迁房屋实行实物安置及附属物的货币补偿,以下简称86号文),和宁政发[]21号《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主要内容为规定了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以下简称21号文)的规定。根据21号文的规定,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21号文效力优先,21号文未有规定的,适用86号文,即目前我区东部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全部适用货币补偿,不再进行实物安置。 (二)调查方法。我们在对小营村征地拆迁项目进行调查的同时,与我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进行了座谈;以区政府法制办的名义抽调专门人员实地参与了两户“钉子户”的动迁调解;先后走访了市国土局、房产局等行政执法单位,详细了解了相关政策规定;与部分郊县法院以及上级法院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讨;有选择性地对比研究了北京市、深圳市、上海市、宁波市、重庆市、武汉市等大城市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征地拆迁主要法律问题的研究与分析 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与群众利益最紧密,矛盾最突出,难度最大的就是房屋拆迁问题。而在房屋拆迁工作中,又数城市规划区内城郊结合部的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和房屋拆迁问题最难处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和颁布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征用集体土地后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专门法规,因此,解决城郊结合部农民房屋拆迁问题,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但城市建设的发展,依赖于旧城改造和对外拓展,这就无法回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问题。因此,首先需要就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法律性质 小营村征地拆迁过程中,许多被拆迁人认为,该地早已在被征为国有土地,因此,现在进行的拆迁活动,应当按照南京市政府203号令进行货币补偿,这是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重大争议之一。也就是说,按照市政府203号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这就将征地与拆迁划分为两种性质的行为,即征用为行政行为,拆迁为民事行为。我们认为,仅从南京市政府86号文、21号文来看,应当将征地拆迁界定为行政行为。86号文和21号文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这种国家征用是典型的行政行为。21号文第二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依法将农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所涉及的居住房屋拆迁……。因此,征地拆迁总体上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是行政行为,这一行为的标的是土地,至于房屋拆迁,则作为土地征用过程中对地上定附着物进行补偿的内容,整体上仍然包含在征用这一行为之中。20《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这就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给市政府进行了授权。因南京市政府出台的86号文和21号文已单独对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进行了规定。南京市法院系统对此也采取了比较务实的态度。因此,就目前形势而言,现实的观点是:市政府203号令是对原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适用的政策,但对于原属农村集体性质的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属于86号文和21号文所规定的“征地房屋拆迁及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上原房屋拆迁”的范畴,应适用86号文和21号文的规定进行安置补偿,并将征地拆迁整体纳入行政行为的范畴,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予以调整。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地后房屋拆迁争议的解决程序 征地拆迁中涉及到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应当按照86号文的规定,先政府行政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不服行政裁决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主要在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两个方面存在争议。 1、关于补偿标准的争议。86号文第九条规定对补偿标准的争议应先经裁决,但由于该补偿标准已由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予以明文规定,实践中围绕补偿标准产生争议的很少出现。 2、关于补偿数额的争议。实践中,主要争议在于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金额、方式、期限等方面。86号文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此类争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如我区东部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发生此类争议,应由我区政府裁决。依照法律规定,对于政府裁决不服而起诉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 就上述争议,按照省法院、省建委的统一观点,必须先政府裁决,不服裁决的,提起行政诉讼。 (三)关于实施征地拆迁的主体 市政府86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征地经批准后,……由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拆迁决定并组织实施。第七条规定,建设征用土地,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并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协议,以上规定表明,实施征地拆迁的法定主体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我区为房地产管理局。而市政府2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细则所称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办理用地事务的机构。该细则所指的“机构”,一般理解为市土地局下属用地事务所及类似我区房地产局等性质的机构。可以看出,21号文规定的实施主体与86号文规定似有不同,但应当看到21号文仅仅是对“征地房屋拆迁”进行补偿的规定,21号文与86号文相比,实际上具有特别规定的性质,应当优先于86号文适用。我院认为,实施征地拆迁的法定主体应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我区即为房地产管理局。我市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我区房地产管理局具有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资质,这一点与法律和文件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但是,对于2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中所称的“指定”,应当作如何理解?这种“指定”,作为法律术语,在行政法上并没有合适的法律法理依据,从行政法角度来看,行政权力的来源只有职权行政行为、授权行政行为与委托行政行为三种,而没有“指定”行政行为,授权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委托行政行为只存在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的情况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就规定了行政委托的法律效果,但行政委托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从86号文和21号文,结合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看,这种“指定”应当定义为“委托”较合适。我们还应当看到,如果采用先征地后拆迁的模式,拆迁实施的主体就不存在任何问题,毕竟拆迁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只要有拆迁资质的开发单位,都可以作为实施主体。如武汉市,直接规定国家征用土地,拆迁居住用房的,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房屋协议书。 三、主要现实矛盾的研究与分析。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农民房屋拆迁,不同于在城市规划区实施国有土地上的居民房屋拆迁,情况比较复杂,呈多样性。此次小营村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较为突出的反映了目前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的常见问题,也是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难点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动迁难 主要原因有:1、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过低,是造成动迁工作难度大的最重要原因。86号文规定,货币补偿主要包括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和农业人口安置保养等。其中房屋拆迁补偿与农业人口安置保养标准问题较为突出:(1)关于征地房屋拆迁补偿问题。随着国家住房体制改革,拆迁安置补偿货币化,政策透明度高、补偿方法简单、群众易于理解,便于操作,产生纠纷易于解决,在城区国有土地拆迁中,效果明显好于实物安置。然而,现阶段以货币补偿为原则的21号文,事实上却难于全面贯彻执行,拆迁矛盾突出,其原因就在于补偿标准过低。拆迁户对于补偿标准难以接受。此次征地拆迁工作,在实施前相关部门就已做了大量宣传、动迁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发出征地拆迁通知并予以公告等,明确按照政府86号文和21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收效甚微。我们查阅了其他城市的征地拆迁的规定,基本上各大城市均规定,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征地拆迁,可以另行制定规定,但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征地拆迁,一律按本地城市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包括补偿标准。而南京市单独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86号文和21号文,与其他各大城市有非常明显的区别。21号文规定,房屋拆迁补偿,以户为基础单位,由原房收购款、收购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其中收购补偿款因数额最多而成为最重要的补偿,它以房屋面积为依据,实行分档递减,8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1000元,80-12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600元,120-16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300元,160-22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100元,超过220平方米的部分,不计算购房补偿款。假设,一拆迁户,5口人,房屋面积为250平方米,则按照上述规定,其房屋补偿款约为20万元左右,平均补偿标准约为800-900元。而据估算,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在当地建设的开发项目,房价约2600元/平方米,悬殊过大,以此计算,该户若在原址购房,可购买约70平方米住房,远远小于其原居住面积。以250平方米的房屋为例,如果严格按照21号文,房屋补偿款(不含区位补偿和重置价,下同)约为12万余元,如果按照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采取的平均拆为两户的方式,房屋补偿款共约21万余元,但如果按照市政府203号令,房屋补偿款约为31万余元。不同的补偿方式相差非常大。这里还应考虑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即目前,房屋对于我区东部地区农民来说,不仅是居身之所,还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收入来源,即房屋出租收益,拆迁户在征地拆迁后,失去的不仅是住房,而且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来源,再结合土地被征用而失去生产资料的情况,拆迁户在征地拆迁后将何以为继。21号文2月出台,应当说,其规定的补偿标准,在当时即属于中等水平,而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社会综合情况不断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土地、房价均有较大幅度上涨的情况下,21号文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已明显不符合当今现实情况,对此,据了解,我市各区在实施征地拆迁工作时,均采用了变通方法,以提高补偿数额,但这种作法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动迁工作中人为因素无法避免,扩大了政策执行的随意性,二是会形成拆迁户既然不执行文件规定,则可随意要价的情况,增加动迁工作的难度。(2)关于农业人口安置保养问题。86号文规定,标准为35000元―40000元,保养标准为14000元―18000元。86号文于204月出台,结合上述房屋补偿标准过低的理由,目前关于农业人口安置保养问题同样存在标准过低的情况,在此不再重述。在这里,提出较为超前的.建议,可以参考国外通行的做法,以市政建设为目的进行拆迁时,在市政工程项目如公路等建成后,分配给拆迁户合理的股份,以股利分红对其进行补偿,这种做法在深圳市的拆迁工作中已得到较为成功的运用。我区东部地区农民主要是依赖土地生存,仅给予数万元的安置、保养费用,不如给予股利分红,更有利于农民的生存利益。或者通过采用发行土地债券的方式,解决农民征地补偿低与国家建设用地征地成本高的矛盾,也使农民可以获得较长时期的土地收益,并获得生产自救和发展所必需的资金。2、农村小团体合力较强。尽管开发单位实施拆迁时,在坚持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到具体情况而采取了变通执行的方法,如对待房屋面积较大的户,有两个以上单列户口,但只有一个产权证的,给予产权拆分的方式,以达到套用较高的补偿标准的方法等,实际上提高了补偿标准,但此次征地拆迁工作开始后,前20天仍无一户搬迁,动迁工作一度陷于停滞状态,但自从有一户搬迁之后,20天左右基本上全部搬迁完毕。对于这一情况,我们分析认为,主要是拆迁户间关系较为紧密,从众思想突出。基于农村所固有的居住、生活环境和特点,农村集体土地住户间关系较为紧密,相互间沾亲带故或交往密切,具有一定的小团体合力,人员从众、甚至盲从现象较为明显,这一点,与城市拆迁具有明显的差异。对于动迁工作而言,既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对此,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因素,重点突破,做好思想分化工作,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3、户情差异较大。该地区被征地拆迁190余户,各户房屋面积及附属物、经济条件、收入来源、家庭成员结构、人口成份(居民、农民)等情况差别较大,如小营村征地拆迁中,有数代多人共一户的情况,也有夫妻二人各一户的情况等,户情差异较大。对此类情况,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除了上述拆迁产权面积的操作方法外,有下列措施:对夫妻二人各一户籍,但只有一个权属证的,一概按一户一产权面积计算,产权面积累计;对夫妻二人同一户籍,但分别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也按一户一产权面积计算。 另外,不少农民所确认的被拆迁房屋,户均面积较大,最大的一户达700多平方米,而有的全部是违法建筑,以致各户房屋补偿和农业人口安置保养的标准、数额差别较大,各拆迁户基于不适当的相互攀比而产生的利益要求的期望值差别较大,给动迁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二)土地、房屋权属情况复杂,违法建筑比例较大 由于历史原因,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合法权属的登记管理,不够严格,征地拆迁中常出现手续不全现象,情况较为复杂,而是否认定相关权属将直接影响补偿利益,如有的拆迁户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无房屋建造合法手续,有的只有房屋建造手续,而无土地使用权手续;还有一些村民住户翻建的房屋,虽然按规定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但在翻建时扩大多建的情况较多等。此外,由于客观原因,过去村、组、区、乡对村民建房行为规范滞后,管理不到位,致使村民群众不经审批自建自搭房屋的现象很普遍,特别处于城市近郊的村民群众,受利益驱动依靠地理优势,搭建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口居住,以获取租金收益。如小营村合法建筑面积与违法建筑面积比例达到约5:2,征地拆迁中曾遇到有的户合法建筑面积小于违法建筑面积,甚至有全部为违法建筑的情况出现。在本次小营村拆迁中,对于违法建筑有的也给予了补偿,如吕秀兰户,对无证房按一半有证面积给予计算,但是否对所有户的违法建筑均按统一的标准执行?如尺度不一,亦会引发矛盾。除了本地农民的违章搭建之外,外来流动人口在违法建筑方面扮演了较为重要的角色,必须加强执法力度,严格禁止外来人口从事违法建筑的搭建。 (三)我市各区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补偿办法和执行文件的尺度不一 拆迁户形成对比落差,对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不利因素:(1)补偿办法不一。前文已述,目前我市各区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均采取了“变通”方法执行文件规定,但各区方法不同。例如,我市栖霞区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也适用货币补偿,不进行实物安置,但在拆迁后,由开发单位向拆迁户提供廉价居住房,价格一般在1450―1550元左右,拆迁户以获得的补偿款补足适当的差额即可购买,这样,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过低的突出矛盾;而小营村征地拆迁中主要是采取对有两个以上单列户拆分产权面积,以达到使拆迁户获得较文件规定更多的补偿数额的办法,以解决补偿标准过低的问题。(2)掌握尺度不一。如,对于土地及房屋合法权属手续不全的问题,我市栖霞区采取一般均予认可的方法,此次小营村征地拆迁原则上把握较为严格。 上述方法与尺度不一带来的影响,在此次小营村征地拆迁工作中反映并不十分明显,但因为即将开始征地拆迁的东部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地理位置上与我市栖霞区相邻,届时这种不一致可能会一定程度上给我区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不利影响。建议可以加强区域间协调,统一补偿办法和尺度,尽量减少可能带来的矛盾。 (四)易发生群体性纠纷和暴力对抗事件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户文化水平总体不高,法制意识相对较低,发生拆迁纠纷后,易发生 件和暴力对抗纠纷。我市其他区在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工作中,曾出现集体卧轨等 ,特别是对违法建筑的拆除,矛盾更大。此次小营村征地拆迁过程中,亦发生了农民集体上访,到相关部门堵车、堵路等 件,在拆迁办公地点曾发生拆迁户打、砸,继而与工作人员暴力对抗的纠纷,我市某新闻媒体曾对此予以报道,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四、下一步我区东部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关于总体工作思路 土地以及房屋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宏观管理和控制,总体上高度重视、依法实施、整体部署、加强宣传、稳步开展,工作上相互协调、周密细致、文明执法、积极坚决、顾全大局,力争此次大面积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1、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特别注意维护社会稳定。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此次大面积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难免会出现 件,要充分认识到实施农民房屋拆迁的复杂性,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都应当高度重视,积极疏导,稳妥谨慎,钝化矛盾,坚决避免 的发生。同时,要尽量避免不同权利主体之间巨大的利益差异,促进城乡结合部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稳步发展。 2、统一认识,相互协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单位,而各部门是否能够统一认识,相互协调,执法水平如何等对于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十分重要的,应当强调大局观,避免问题推诿,矛盾上交。 3、依法实施,文明执法,加强监督。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必须坚持从程序到实体,从手续到手段,都要依法实施。实施过程中,具体实施单位应当注意文明执法,文明动迁,不能采取以暴制暴,以邪压邪或其它不正当手段;不能打着政府旗号,为有损于政府形象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4、排查摸底,掌握户情,适时调整。做好先期调查工作,以便于制定总体动迁方案,特别是补偿优惠方案,并根据调查的情况,适时对补偿标准、补偿方案进行调整。做好有号召力的重点人员的思想工作,如村干部、党员、老干部等,使这类重点人员带头服从政府征地拆迁工作,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二)关于均衡各方利益,根本解决征地拆迁矛盾的建议 考虑到征地拆迁对农民生活的重大影响,应当在促进经济发展、实施开发经营与保护群众利益三方关系中寻找平衡点,并切实考虑群众在征地拆迁后的生产、生活问题,这是解决征地拆迁矛盾的根本所在。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表现出来的拆迁与被拆迁间的矛盾和问题,实质是三方关系的矛盾,在国家法律、法规尚不配套健全,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较低,滞后于现实的情况下,我区东部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应当以与时俱进的思想理念,制定适当的方案,在不改变相关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的前提下,灵活掌握,变通执行,以适度提高补偿数额或以其它方式,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目前可能采取的方式主要有二种:一种是提高补偿数额,如我区小营村征地拆迁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拆分房屋面积,达到套用较高补偿标准的方法。另一种是根据拆迁户的不同情

篇2:我区东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我区东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调查与思考

随着我市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我区东部地区作为城市规划区的组成部分,以优越的地理、自然条件,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的经济建设和开发价值。根据市政府的规划,2003年起,我区东部地区将陆续开发建设南京国际高尔夫球场、南京软件园、经五路、聚宝山商品住宅区等一批重点、大型项目。这些项目的建成,将根本改善东部地区的面貌,改善投资环境,拓展发展空间,提升我区的综合经济实力,为实现“科技强区、环境立区、文化兴区”的发展战略提供新的经济增长点。该地区的开发建设能否顺利进行,将直接关系到我区东部地区开发的战略布署,关系到我区2003年总体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当前,东部地区开发的首要任务是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该地区的土地主要是农村集体土地。我区作为传统的“城区”,对城市国有土地的拆迁经验丰富,但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相对缺乏工作经验,尚未形成系统、全面、具体的工作思路和方法,而东部地区大面积的征地拆迁工作即将开始,该地区的征地拆迁工作,量大、面广,涉及4000余户,1万余人口。我院高度重视东部地区的征地拆迁工作,院党组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以为区域经济建设服务的高度责任感,将东部地区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作为我院今年创建服务型法院的一个重点课题,展开调研,并结合我院审理国有土地拆迁案件的经验进行了思考,力图为区委、区政府的工作决策提出一些参考和建议。       一、概况       (一)调查对象:我们以目前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正在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红山街道小营村为调查对象:       1、地理、人口及经济概况。此次征地拆迁范围涉及小营村第二、第三生产队等,计196户,532人,其中农业人口232人,居民300人,具有合法权属的房屋面积计11,000余平方米,违法建筑4,000余平方米。从地理区位和社会综合情况上来看,该地区属于典型的城郊结合部。总体而言,该地区地势较低,耕地条件差,主要作物为树苗等,经济欠发达,农民总体收入较低,存在贫富不均的现象,农民住宅房屋面积较为悬殊,面积较大的达700余平方米,小的则只有40余平方米。该地区外来人口较多,房屋出租是当地农民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来源。       2、项目概况。该地段建设项目为墨香山庄商品房开发、经五路(宽45m)、华飞路东延(宽24m)、营苑南路东延(宽24m),此次征地拆迁期限自年11月18日起至2003年1月18日止,计二个月。       3、适用政策法规情况。目前我市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适用宁政发[2000]86号《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主要内容为规定了拆迁房屋实行实物安置及附属物的货币补偿,以下简称86号文),和宁政发[2001]21号《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主要内容为规定了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以下简称21号文)的规定。根据21号文的规定,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21号文效力优先,21号文未有规定的,适用86号文,即目前我区东部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全部适用货币补偿,不再进行实物安置。       (二)调查方法。我们在对小营村征地拆迁项目进行调查的同时,与我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进行了座谈;以区政府法制办的名义抽调专门人员实地参与了两户“钉子户”的动迁调解;先后走访了市国土局、房产局等行政执法单位,详细了解了相关政策规定;与部分郊县法院以及上级法院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讨;有选择性地对比研究了北京市、深圳市、上海市、宁波市、重庆市、武汉市等大城市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征地拆迁主要法律问题的研究与分析       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与群众利益最紧密,矛盾最突出,难度最大的就是房屋拆迁问题。而在房屋拆迁工作中,又数城市规划区内城郊结合部的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和房屋拆迁问题最难处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和颁布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征用集体土地后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专门法规,因此,解决城郊结合部农民房屋拆迁问题,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但城市建设的发展,依赖于旧城改造和对外拓展,这就无法回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问题。因此,首先需要就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法律性质       小营村征地拆迁过程中,许多被拆迁人认为,该地早已在2000年被征为国有土地,因此,现在进行的拆迁活动,应当按照南京市政府203号令进行货币补偿,这是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重大争议之一。也就是说,按照市政府203号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这就将征地与拆迁划分为两种性质的行为,即征用为行政行为,拆迁为民事行为。我们认为,仅从南京市政府86号文、21号文来看,应当将征地拆迁界定为行政行为。86号文和21号文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这种国家征用是典型的行政行为。21号文第二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依法将农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所涉及的居住房屋拆迁……。因此,征地拆迁总体上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是行政行为,这一行为的标的是土地,至于房屋拆迁,则作为土地征用过程中对地上定附着物进行补偿的内容,整体上仍然包含在征用这一行为之中。2002年《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这就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给市政府进行了授权。因南京市政府出台的86号文和21号文已单独对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进行了规定。南京市法院系统对此也采取了比较务实的态度。因此,就目前形势而言,现实的观点是:市政府203号令是对原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适用的政策,但对于原属农村集体性质的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属于86号文和21号文所规定的“征地房屋拆迁及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上原房屋拆迁”的范畴,应适用86号文和21号文的规定进行安置补偿,并将征地拆迁整体纳入行政行为的范畴,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予以调整。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地后房屋拆迁争议的解决程序       征地拆迁中涉及到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应当按照86号文的规定,先政府行政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不服行政裁决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主要在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两个方面存在争议。       1、关于补偿标准的争议。86号文第九条规定对补偿标准的争议应先经裁决,但由于该补偿标准已由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予以明文规定,实践中围绕补偿标准产生争议的很少出现。       2、关于补偿数额的争议。实践中,主要争议在于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金额、方式、期限等方面。86号文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此类争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如我区东部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发生此类争议,应由我区政府裁决。依照法律规定,对于政府裁决不服而起诉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  就上述争议,按照省法院、省建委的统一观点,必须先政府裁决,不服裁决的,提起行政诉讼。       (三)关于实施征地拆迁的主体       市政府86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征地经批准后,……由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拆迁决定并组织实施。第七条规定,建设征用土地,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并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协议,以上规定表明,实施征地拆迁的法定主体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我区为房地产管理局。而市政府2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细则所称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办理用地事务的机构。该细则所指的“机构”,一般理解为市土地局下属用地事务所及类似我区房地产局等性质的机构。可以看出,21号文规定的实施主体与86号文规定似有不同,但应当看到21号文仅仅是对“征地房屋拆迁”进行补偿的规定,21号文与86号文相比,实际上具有特别规定的性质,应当优先于86号文适用。我院认为,实施征地拆迁的法定主体应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我区即为房地产管理局。我市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我区房地产管理局具有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资质,这一点与法律和文件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但是,对于2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中所称的“指定”,应当作如何理解?这种“指定”,作为法律术语,在行政法上并没有合适的法律法理依据,从行政法角度来看,行政权力的来源只有职权行政行为、授权行政行为与委托行政行为三种,而没有“指定”行政行为,授权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委托行政行为只存在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的情况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就规定了行政委托的法律效果,但行政委托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从86号文和21号文,结合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看,这种“指定”应当定义为“委托”较合适。我们还应当看到,如果采用先征地后拆迁的模式,拆迁实施的主体就不存在任何问题,毕竟拆迁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只要有拆迁资质的开发单位,都可以作为实施主体。如武汉市,直接规定国家征用土地,拆迁居住用房的,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房屋协议书。       三、主要现实矛盾的研究与分析。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农民房屋拆迁,不同于在城市规划区实施国有土地上的居民房屋拆迁,情况比较复杂,呈多样性。此次小营村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较为突出的反映了目前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的常见问题,也是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难点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动迁难       主要原因有:      1、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过低,是造成动迁工作难度大的最重要原因。86号文规定,货币补偿主要包括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和农业人口安置保养等。其中房屋拆迁补偿与农业人口安置保养标准问题较为突出:      (1)关于征地房屋拆迁补偿问题。随着国家住房体制改革,拆迁安置补偿货币化,政策透明度高、补偿方法简单、群众易于理解,便于操作,产生纠纷易于解决,在城区国有土地拆迁中,效果明显好于实物安置。然而,现阶段以货币补偿为原则的21号文,事实上却难于全面贯彻执行,拆迁矛盾突出,其原因就在于补偿标准过低。拆迁户对于补偿标准难以接受。此次征地拆迁工作,在实施前相关部门就已做了大量宣传、动迁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发出征地拆迁通知并予以公告等,明确按照政府86号文和21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收效甚微。我们查阅了其他城市的征地拆迁的规定,基本上各大城市均规定,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征地拆迁,可以另行制定规定,但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征地拆迁,一律按本地城市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包括补偿标准。而南京市单独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86号文和21号文,与其他各大城市有非常明显的区别。      21号文规定,房屋拆迁补偿,以户为基础单位,由原房收购款、收购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其中收购补偿款因数额最多而成为最重要的补偿,它以房屋面积为依据,实行分档递减,8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1000元,80-12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600元,120-16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300元,160-22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100元,超过220平方米的部分,不计算购房补偿款。假设,一拆迁户,5口人,房屋面积为250平方米,则按照上述规定,其房屋补偿款约为20万元左右,平均补偿标准约为800-900元。而据估算,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在当地建设的开发项目,房价约2600元/平方米,悬殊过大,以此计算,该户若在原址购房,可购买约70平方米住房,远远小于其原居住面积。以250平方米的房屋为例,如果严格按照21号文,房屋补偿款(不含区位补偿和重置价,下同)约为12万余元,如果按照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采取的平均拆为两户的方式,房屋补偿款共约21万余元,但如果按照市政府203号令,房屋补偿款约为31万余元。不同的补偿方式相差非常大。这里还应考虑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即目前,房屋对于我区东部地区农民来说,不仅是居身之所,还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收入来源,即房屋出租收益,拆迁户在征地拆迁后,失去的不仅是住房,而且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来源,再结合土地被征用而失去生产资料的情况,拆迁户在征地拆迁后将何以为继。      21号文202月出台,应当说,其规定的补偿标准,在当时即属于中等水平,而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社会综合情况不断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土地、房价均有较大幅度上涨的情况下,21号文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已明显不符合当今现实情况,对此,据了解,我市各区在实施征地拆迁工作时,均采用了变通方法,以提高补偿数额,但这种作法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动迁工作中人为因素无法避免,扩大了政策执行的随意性,二是会形成拆迁户既然不执行文件规定,则可随意要价的情况,增加动迁工作的难度。      (2)关于农业人口安置保养问题。86号文规定,标准为35000元―40000元,保养标准为14000元―18000元。86号文于2000年4月出台,结合上述房屋补偿标准过低的理由,目前关于农业人口安置保养问题同样存在标准过低的情况,在此不再重述。      在这里,提出较为超前的建议,可以参考国外通行的做法,以市政建设为目的进行拆迁时,在市政工程项目如公路等建成后,分配给拆迁户合理的股份,以股利分红对其进行补偿,这种做法在深圳市的拆迁工作中已得到较为成功的运用。我区东部地区农民主要是依赖土地生存,仅给予数万元的安置、保养费用,不如给予股利分红,更有利于农民的生存利益。或者通过采用发行土地债券的方式,解决农民征地补偿低与国家建设用地征地成本高的矛盾,也使农民可以获得较长时期的土地收益,并获得生产自救和发展所必需的资金。      2、农村小团体合力较强。尽管开发单位实施拆迁时,在坚持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到具体情况而采取了变通执行的方法,如对待房屋面积较大的户,有两个以上单列户口,但只有一个产权证的,给予产权拆分的方式,以达到套用较高的补偿标准的方法等,实际上提高了补偿标准,但此次征地拆迁工作开始后,前20天仍无一户搬迁,动迁工作一度陷于停滞状态,但自从有一户搬迁之后,20天左右基本上全部搬迁完毕。对于这一情况,我们分析认为,主要是拆迁户间关系较为紧密,从众思想突出。基于农村所固有的居住、生活环境和特点,农村集体土地住户间关系较为紧密,相互间沾亲带故或交往密切,具有一定的小团体合力,人员从众、甚至盲从现象较为明显,这一点,与城市拆迁具有明显的差异。对于动迁工作而言,既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对此,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因素,重点突破,做好思想分化工作,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3、户情差异较大。该地区被征地拆迁190余户,各户房屋面积及附属物、经济条件、收入来源、家庭成员结构、人口成份(居民、农民)等情况差别较大,如小营村征地拆迁中,有数代多人共一户的情况,也有夫妻二人各一户的情况等,户情差异较大。对此类情况,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除了上述拆迁产权面积的'操作方法外,有下列措施:对夫妻二人各一户籍,但只有一个权属证的,一概按一户一产权面积计算,产权面积累计;对夫妻二人同一户籍,但分别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也按一户一产权面积计算。  另外,不少农民所确认的被拆迁房屋,户均面积较大,最大的一户达700多平方米,而有的全部是违法建筑,以致各户房屋补偿和农业人口安置保养的标准、数额差别较大,各拆迁户基于不适当的相互攀比而产生的利益要求的期望值差别较大,给动迁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二)土地、房屋权属情况复杂,违法建筑比例较大       由于历史原因,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合法权属的登记管理,不够严格,征地拆迁中常出现手续不全现象,情况较为复杂,而是否认定相关权属将直接影响补偿利益,如有的拆迁户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无房屋建造合法手续,有的只有房屋建造手续,而无土地使用权手续;还有一些村民住户翻建的房屋,虽然按规定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但在翻建时扩大多建的情况较多等。此外,由于客观原因,过去村、组、区、乡对村民建房行为规范滞后,管理不到位,致使村民群众不经审批自建自搭房屋的现象很普遍,特别处于城市近郊的村民群众,受利益驱动依靠地理优势,搭建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口居住,以获取租金收益。如小营村合法建筑面积与违法建筑面积比例达到约5:2,征地拆迁中曾遇到有的户合法建筑面积小于违法建筑面积,甚至有全部为违法建筑的情况出现。在本次小营村拆迁中,对于违法建筑有的也给予了补偿,如吕秀兰户,对无证房按一半有证面积给予计算,但是否对所有户的违法建筑均按统一的标准执行?如尺度不一,亦会引发矛盾。除了本地农民的违章搭建之外,外来流动人口在违法建筑方面扮演了较为重要的角色,必须加强执法力度,严格禁止外来人口从事违法建筑的搭建。       (三)我市各区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补偿办法和执行文件的尺度不一       拆迁户形成对比落差,对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不利因素:(1)补偿办法不一。前文已述,目前我市各区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均采取了“变通”方法执行文件规定,但各区方法不同。例如,我市栖霞区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也适用货币补偿,不进行实物安置,但在拆迁后,由开发单位向拆迁户提供廉价居住房,价格一般在1450―1550元左右,拆迁户以获得的补偿款补足适当的差额即可购买,这样,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过低的突出矛盾;而小营村征地拆迁中主要是采取对有两个以上单列户拆分产权面积,以达到使拆迁户获得较文件规定更多的补偿数额的办法,以解决补偿标准过低的问题。(2)掌握尺度不一。如,对于土地及房屋合法权属手续不全的问题,我市栖霞区采取一般均予认可的方法,此次小营村征地拆迁原则上把握较为严格。       上述方法与尺度不一带来的影响,在此次小营村征地拆迁工作中反映并不十分明显,但因为即将开始征地拆迁的东部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地理位置上与我市栖霞区相邻,届时这种不一致可能会一定程度上给我区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不利影响。建议可以加强区域间协调,统一补偿办法和尺度,尽量减少可能带来的矛盾。       四、下一步我区东部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关于总体工作思路       土地以及房屋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宏观管理和控制,总体上高度重视、依法实施、整体部署、加强宣传、稳步开展,工作上相互协调、周密细致、文明执法、积极坚决、顾全大局,力争此次大面积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1、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特别注意维护社会稳定。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此次大面积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实施农民房屋拆迁的复杂性,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都应当高度重视,积极疏导,稳妥谨慎,钝化矛盾,坚决避免事件的发生。同时,要尽量避免不同权利主体之间巨大的利益差异,促进城乡结合部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稳步发展。       2、统一认识,相互协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单位,而各部门是否能够统一认识,相互协调,执法水平如何等对于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十分重要的,应当强调大局观,避免问题推诿,矛盾上交。       3、依法实施,文明执法,加强监督。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必须坚持从程序到实体,从手续到手段,都要依法实施。实施过程中,具体实施单位应当注意文明执法,文明动迁,不能采取以暴制暴,以邪压邪或其它不正当手段;不能打着政府旗号,为有损于政府形象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4、排查摸底,掌握户情,适时调整。做好先期调查工作,以便于制定总体动迁方案,特别是补偿优惠方案,并根据调查的情况,适时对补偿标准、补偿方案进行调整。做好有号召力的重点人员的思想工作,如村干部、党员、老干部等,使这类重点人员带头服从政府征地拆迁工作,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二)关于均衡各方利益,根本解决征地拆迁矛盾的建议       考虑到征地拆迁对农民生活的重大影响,应当在促进经济发展、实施开发经营与保护群众利益三方关系中寻找平衡点,并切实考虑群众在征地拆迁后的生产、生活问题,这是解决征地拆迁矛盾的根本所在。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表现出来的拆迁与被拆迁间的矛盾和问题,实质是三方关系的矛盾,在国家法律、法规尚不配套健全,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较低,滞后于现实的情况下,我区东部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应当以与时俱进的思想理念,制定适当的方案,在不改变相关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的前提下,灵活掌握,变通执行,以适度提高补偿数额或以其它方式,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目前可能采取的方式主要有二种:一种是提高补偿数额,如我区小营村征地拆迁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拆分房屋面积,达到套用较高补偿标准的方法。另一种是根据拆迁户的不同情况和要求,由开发单位提供部分较大幅度的优惠价格的

篇3:全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地调查与思考

关于全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地调查与思考 -调查报告

关于全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与思考 (7月14日) 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是发展农村合作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应对WTO的一种有效措施。然而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运作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我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 我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经济体制改革、经营制度创新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加快了发展。据调查统计,目前我县农村已有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个,其中专业合作社&&个,专业协会&&个,拥有社员(会员)&&人。在&&个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创办于1995年前的&&个,创办于-之间的&&个,创办于之后的&&个。全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年末拥有固定资产10918万元,当年实现销售收入&&万元,纯收益&&万元,其中向社员返利&&万元。 二、当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要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1、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还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农民自发组建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过问不多,甚至任其自生自灭;对政府或部门自己牵头举办的,也只求形式,不求效果,或只管建立,不管发展和发挥作用,做表面文章。二是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认识不足。没有正确把握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造成有的地方在引导、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时,包办过多,管了不该管的事,特别依托政府或部门兴办的大部分专业合作组织,基本上由政府或部门的领导担任社长或会长,以致介入过深,行政干预色彩过浓。而政府该管的诸如引导、规范管理、加强扶持等则管得较少,农民真正得到的实惠也不多。 2、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层次较低,与农民的合作领域有待于进一步拓宽。目前我县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专业协会,大多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生产资料的采购服务等初级合作内容为主,而如加工、销售等农民企盼的,对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高经济效益作用更大的合作内容,由于受经济实力的限制,或受市场风险的影响,开展得比较少。 3、农村专业合作社内部运作还很不规范。一是大部分专业合作组织的《章程》制订不规范,。二是组织机构不健全。三是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运作和管理随意性较大。四是与会员的利益关系还不够紧密。从调查情况看,虽然服务受益不同程度上得到体现,但盈余受益在总体上仍显得不足,大部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会员的二次分配的比例较小,有的甚至没有二次分配。 4、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氛围还没有形成。主要表现为:一是登记难。二是资金扶持少。三是税收难优惠。四是运销成本高。特别是往外运销鲜活农产品时,过路、过桥费很多,专业合作组织负担加重。五是多头管理。 三、加快我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1、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必须认识到,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是应对入世,接轨国际的需要。我国加入WTO以后,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必然进一步增加,农业的国际交流与交往必然进一步增多。只有通过建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才能发挥其在农业技术交流、农产品市场信息分析、农产品质量标准控制以至解决农产品贸易纠纷等政府无法替代的作用。二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措施。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高低,决定着农民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小规模、分散经营、组织化程度低,是目前提高我县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最大制约因素。因此只有通过建立农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专业合作组织,把分散的家庭经营有效地组织起来,才能应对来自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竞争,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三是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的重要环节。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重点是实行产业化经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既可以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与龙头企业对接,与农业龙头企业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又可以自办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进而大大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推进杭州的农业产业化发展。四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途径。建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后,通过科技服务,提高农产品的`产量;通过销售服务,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通过加工服务,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通过联合,降低农产品的经营和交易成本,因而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 2、要明确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 坚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原则。以同类产品为纽带,以合作服务为载体,以增收增效为目标。 坚持以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要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围绕本地主导产品,根据农民的合作要求,因地制宜兴办,加强积极引导。 (4)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推动相结合的原则。在初始阶段各地必须做好引导、推动、协调和扶持等工作。 3、要加大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力度。 (1)鼓励多主体创办。一是引导农民合伙举办。特别要发挥社会能人的作用,鼓励有一定销售渠道、有一定生产加工技术、一定资金实力和一定拓展能力的能人牵头联合农民创办;二是依托企业兴办。特别要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建立起“龙头企业 专业合作组织 农户”的产业化组织模式;三是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特别要发挥村级集体组织的“双带”作用和县域优势,根据县场需求和种植传统,建立具有本地特色的专业合作组织。 (2)多形式发展。根据农民需求和自身实力,既可以有松散型的专业合作组织,更要鼓励和发展经济利益紧密的专业合作社,并逐步把利益松散的协会等改造为利益紧密的专业合作社;既可以发展生产服务型的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民提供低偿或无偿服务;更要鼓励和发展产销结合型和产加销一体型的专业合作组织,不仅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还能帮助其成员加工和销售产品,提高附加值,并按交售量实行二次收益分配。 (3)立足主导产品跨县域发展。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以产品为纽带,体现地方特色。从农民合作要求和消费需求出发。目前要重点发展蔬菜、水产、畜牧、竹笋、花卉苗木、果品、茶叶、蚕茧等八大主导产业的专业合作组织。要打破行政县域界限,根据产品布局,鼓励跨县域发展。 (4)在发展的基础上规范管理。各地建立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接受各级农村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县级及县以下行政县域内的专业合作组织,由县级农村工作部门负责指导,跨县、县(县)的,由组织机构所在县及县共同指导,县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县指导为主,县、县(县)配合。要建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确认制度。县级及县以下行政县域内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由县、县(县)农村工作部门确认,跨县、县(县)的,由县级农村工作部门确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认文件办理工商登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要以县、县(县)为单位抓紧制订示范章程,规范和明确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的兴办条件、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利益分配等基本要求,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运作有章可依。 4、要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扶持 (1)要落实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扶持。各级政府每年要在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县级每年要从农业产业化资金中切出一块,支持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提供各种低息贷款,帮助解决专业合作组织启动资金和农产品收购环节流动资金的不足。 (2)要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税收优惠。经登记成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等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简单加工的自产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或适当降低税率。 (3)要给予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用地和运输政策的优惠。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临时用地比照农业设施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要给予优先安排指标。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输的农产品应享受杭州县绿色通道政策。

篇4:我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我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我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今年9月份召开的全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现场会,提出了“以经济组织创新为突破口,大力推进农村基层组织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的转变,进一步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的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好省现场会精神,最近,我们深入到全区5个乡(镇),采取听汇报、实地考察、座谈讨论等形式,对全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

一、发展现状

我区现有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13个(种养两业),都是近几年来根据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成立起来的农村产业协会。其中种植业协会8个,包括果树、葡萄、水稻、花卉、蔬菜、食用菌等;养殖业协会5个,包括牛、鹿、猪、鸡、獭兔等。13个经济合作组织中由党组织和党员领办创办的有5个,其中由村党支部领办3个,党员领办的2个。全区共有610个农户加入了合作经济组织,其中党员61人,占10%;乡、村干部29人,占4.8%,党积极分子33人,占5.4%。从总体上看,这些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较为规范型的。主要特点是:以党员干部为核心,由党组织和党员牵头组建;以致富能人为主体,具有一定发展规模;以产业发展为依托,有龙头产品,有自己注册的品牌,有较高技术的产品深加工环节;以利益机制为纽带,协会有比较完善的章程,有逐步发展壮大的目标。目前我区属这类合作经济组织的只有1个,该协会去年成立,经过一年多的运作和发展,现在已经初具规模,并且已经成为本村和邻近村民增收致富的一个可靠依托。协会现有正式会员280人,其中党员17人,村干部5人。通过协会的带动,全村解决了水稻产业的发展方向和日常管理等实际问题,使全村的水稻产业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生产经营等活动有了统一的领导,达到了相互扶持、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目的,有利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基层组织建设。协会还打造了自己的品牌,在工商局注册了“马相”品牌,同步完善了售后服务网络,保证了产品可持续发展的信誉,在“中国长白山农业博览会”评比中获得金奖,近期还在努力申请我区的第一个绿色食品标识,这些成绩对协会集体力量的扩张和产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第二类是初级型,有2个,这类合作经济组织也是由村党支部倡导组建的,村干部和党员带头领办、创办了专业技术协会。协会在发展规模、建章建制等方面还存在不足。第三类是自发型,由从事相同产业的群众根据发展需要自发组织形成。特点是组织松散,粗放联合,协会对成员的约束力不强。属于这一类的共有10个,占我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绝大部分。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诞生和发展,顺应了农民群众增收致富的愿望,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规律,具有一定的生机与活力,目前看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效。

一是增强了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组建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带领群众增收致富的作用;可以把党员群众按所从事的产业重新分类组合,同一产业的党员之间有共同的发展目标和活动内容,使党内活动更有生机和活力;能够集合党员个体的力量,形成强大的合力,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有的党员又重新找回了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的感觉。因为在协会成立以后,他们明显感觉到和以前不一样了,过去参加支部活动总觉得很枯燥,现在他们整天在一起,同生产、共劳动,干的是一个事,有说不完的话,唠不完的嗑,有事没事就凑到一起,研究自己的发展,研究如何带动群众发展,感觉身上有了担子,有了任务,有了压力,过得充实、有劲儿。

二是增加了农民收入。随着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完善,产品的规模优势和品牌效应给农民带来了切实的利益。大米协会的健康运营,改良了品种,扩大了规模,在去年粮食市场行情不好的条件下仍比前一年多卖了12.5万元,平均每亩地增收260元,使会员得到了实惠和效益。养鹿协会通过统一供应、统一销售的方法,减少了原鹿购进和鹿产品销售的中间环节,并推行了科学的使用农村残余废料喂养的方法,降低了成本,实现了增收。

三是闯出了一条适应市场经济的好路子。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下,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民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较低的劳动生产率如何面对现代化大生产的竞争,分散的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如何实现与国际化大市场的对接。而合作经济组织通过提高农业产业的组织化程度,适时消除了分散经营的弊端,化解了单打独斗的风险,提高了农民素质,发展了产业,实现了增收致富。

二、问题分析

总的看来,我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呈不断发展势头,但是,按照省现场会的要求,同德惠市的发展成就对比,以及与当前农民群众的企盼,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和不足,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一)经济合作组织的运作不规范。调查中我们感到,我区合作经济组织中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松散型组织多,紧密型组织少;从事传统产业的组织多,从事新特产业的组织少;产出的产品大路货多,知名品牌少。因此,产生许多影响农民收入和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因素。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计划、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服务、统一的包装和统一的销售渠道,没有稳定的市场,所以成本降不下来,收入也不理想。有时外地客商前来采购时,还会出现各家各户之间价格倾轧现象;有的农户为了眼前利益,萝卜快了不洗泥,产品以次充好,损害了整体的信誉;有的组织因为信息不灵,把握不住市场脉搏,又不注意抓订单,摸着石头过河,碰上了就赚一笔,碰不上就白干,甚至赔了本,严重降低了协会的影响力和感染力;有的农户或协会还是没有解放思想,观念陈旧,对市场研究得不透,拿不出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新、特产品。

(二)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发挥不明显。调查中显示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党员人数只占10%的比例说明,在农村经济社会日益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虽然,我们前几年在农村党员中开展了“双学双带”活动,但是,有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没有真正成为农民群众增收致富的带头人和引路人。党内开展的活动与经济活动结合得不紧密,相脱节;同时,面对广大农民群众强烈的致富愿望,一些先富起来的农民党员,带领群众共同致富也缺乏有效的形式和途径,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据我们调查,党员带头致富的占60%,带领致富的不到20%。现在全区52个行政村中,绝大部分村还没有形成明确的主导产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某些干部、党员在思想认识上还存有偏差,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群众发家致富要靠自己”;有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想带头、带领致富,但不知道做什么、怎么做;有些党组织也试探性地搞了一些项目,但是由于思路不宽,方法不当,导致成功的少,赚钱的少,在群众中失去信誉;有的基层组织一年到头只忙着应付上级工作任务,没有拿出更多的精力考虑发展经济。

(三)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拉动力不强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经济发展新阶段以后,促进“三农裂变”、实现“双增”已经成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但从我们的调查来看,由于现有合作经济组织在市场中还没有形成站得住脚的规模,没能成为支持本村经济发展的龙头产业,还没有打造出占领市场的拳头产品,因此,对乡(镇)村的财政收入所做的贡献比率还很低;对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还没有形成绝对的合力,还有很大的潜力需要进一步挖掘。

(四)区直部门和乡镇站所的扶持、服务不到位。我们在调查中感觉到,现在的合作经济组织对我们的区直部门和乡镇站所有“五盼”:即“盼资金扶持、盼信息扶持、盼技术扶持、盼市场扶持、盼政策扶持”,这就给我们的涉农部门和各乡镇站所提出了新的要求,说明我们的工作距离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切身利益要求还存在着许多差距,对他们的扶持、服务还不充分、不到位。

三、对策建议

(一)顺应发展规律,促进基层组织建设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以党员合作社为代表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党组织倡导,党员、干部领办、创办,按照自愿联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精诚合作、共谋发展的原则,把一定区域内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和致富技术的党员和骨干群众组织起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统一领导,相互扶持,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大力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是当前农村日益发生深刻变化的形势下,经济和党建工作有机结合的有效形式,是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在农村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三农裂变”、实现“双增”目标的必由之路,各级党组织和农村领导干部及全体党员应当清醒地认识和把握住这一发展规律。首先,要因地制宜,积极组织建立合作经济组织,广泛进行思想发动,积极探索尝试,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各乡村产业的发展基础、党员干部素质和群众愿望,大力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其次,要强化措施,研究制定促进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那些有经营管理组织协调能力的农民党员、机关干部带头领办、创办,并注意利用现有经济组织和经济实体进行嫁接改造,做到高起点、高发展。再次,实行“双向培养”,提高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带领群众增收致富的能力,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锻炼干部,培养人才,把党员培养成致富能手,把致富能手培养成党员,把党员致富能手培养成村干部,解决好村级干部素质不高,后继乏人的问题。

(二)适应发展的要求,加快推进区直部门和乡镇站所的职能转变。一方面要明确区直部门和乡镇站所在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并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特别是涉农部门和站办所要与基层和群众一道共同创业,牵头领办、创办合作经济组织,在为基层和群众服务中体现职能,在扶持、领办、创办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中搞好示范,多做贡献,重点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另一方面,要与农村的其他各项创建评比活动结合起来,重点考察区直部门和乡镇站所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在合作经济组织中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活动,把合作经济组织是否满意作为被考评部门的主要衡量标尺,与干部奖惩挂钩,增强部门和站办所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推进其职能转变,促进经济发展。

(三)提高发展层次,积极引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向规范化发展。引导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化发展,要坚持四个原则。一要坚持实事求是。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要务求实效,反对弄虚作假,反对“拉、包、派”,不能只图形式,照搬照抄。要成熟一个,组建一个,发展一个,适合采取什么联合方式就采取什么联合方式,不追求数量,不拔苗助长,不搞一刀切。二要坚持依托科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大方向是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产品的科技含量是决定其发展的前提,因此在组织和发展理念上一定要注意提高科技含量,努力实现产品的附加值和高效益。三是要坚持面向市场。要遵循市场规律,根据市场需求,把握供求趋势,立足于本地产业优势,走贸工农一体化、“公司加农户”发展模式的新路子。四是要坚持民主管理。合作经济组织宗旨上体现服务农民,本质上是群众性自治经济组织,因此发展中必须坚持合作运营的基本规律,实行民主管理,包括各项章程的制定、组织机构的设置、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以及重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全体组织成员讨论决定,保证他们充分行使民主权利,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发生到发展始终保持透明状态,良性发展。

(四)拓宽发展视野,努力开辟合作经济组织新领域。一是培养和扶持农业产业经纪人队伍和中介组织。农业产业经纪人和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也是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起承上启下作用的重要环节。乡、村两级要善于联系和挖掘那些在农村新型产业发展和农产品市场开发等方面有巨大潜力的能人,培养他们成为农业产业经纪人,并适时成立中介组织机构,规范管理,长期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二是因地制宜,大力开发新项目。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新,形成一村一品,一村一业的格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品竞争力,开辟外埠市场。三是采取“集有民营”的方式,加快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进程。乡、村两级可以将集体共有的房屋、设备、小作坊、机动地等资产承包或租赁给农村产业协会,这样既能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又能解决制约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实问题。四是依托我区优势,积极探索工业、文化、旅游等方面的经济合作形式。

篇5:农村党建工作调查与思考

农村党建工作调查与思考

农村党建工作调查与思考

A镇辖8个农村党支部,其中有3个总支,共有农村党员628名,占全镇党员总数的78%,占全镇农民总数的1.8%。在这628名农民党员中,35岁以上的448名,占71.3%;文盲、半文盲党员330名,占52.5%;村党(总)支部委员总数斗8人,35岁以上的32人,占委员总数的66.7%,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27%;党(总)支部书记平均年龄老化、文化偏低的状况十分突出,在面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下,发挥农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方面已存在一些不适应。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农民迫切要求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愿望日益强烈。农民不仅要求加A修水利、整修道路、翻改茅草房等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力度,还要求了解市场信息,建设农产品市场等生产生活条件。全镇8个村,集体经济都十分薄弱,导致村党(总)支部为群众办事上心有余而力不足。

针对我镇村级党组织建设所面临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切实抓好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第一,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使农村党组织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在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内,要把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进一步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采取多种形式,坚持不懈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农村广大党员干部的头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认真开展农村党员素质教育工程,特别是要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为先导,克服因循守旧、小富即安、“等靠要”等思想观念的束缚,增强改革意识、开放意识、机遇意识、市场意识,勇于破除一切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障碍,改变一切束缚农村发展的做法和规定,使广大农村党员干部成为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模范,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切实承担起宣传群众、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带领群众的职责,

第二,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增强农村党组织执政的经济基础。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的核心,是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建设,然而,加快发展,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经济实力,对于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执政能力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因此,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必须把加快发展作为中心任务。各村党(总)支部要积极拥护上级党委的决定,除集中力量抓好水、电、路、气、房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外,还要大力推进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科技为依托、农业产业化经营为主线,“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为主要形式,大力发展以促进流通、服务农村等为主的第三产业,鼓励更多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坚持以机制创新做大集体经济,通过多种形式盘活村集体资产,不断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提高为民办事的能力。

第三,紧紧把握好加强村党支部建设这个关键,发展状大党员队伍,优化党员结构,达到“五好”目标。首先是要建设一个好领导班子,尤其是要选好党(总)支部书记,才能够团结带领群众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充分利用好即将进行约村级换届选举这一契机,按照“优化班子结构、强化整体功能”的原则,选好配强农村党支部领导班子,尤其要创新选拔机制,拓宽选拔渠道,把那些政治强、懂经济、善开拓、有闯劲、德才兼备的优秀年轻党员选拔进领导班子,再把那些理想信念坚定,公道正派,有开拓精神,有魄力,有胆识,能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其次是培养锻炼有潜质的年轻党员队伍,充分发挥其助手和后备军作用。发展状大党员队伍,要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要围绕加强在生产第一线发展党员的工作,,重视培养和吸引青年和妇女中的优秀分子入党这个重点来进行,并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去办理。要建立健全农村党组织,注意总结和推广做好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和发展青年入党工作的经验。还要加强对共青团组织的领导,帮助共青团切实加强农村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为做好“推优”工作和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奠定基础,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再次是围绕党支部“六有”建设加强党员教育阵地建设。新党员入党后,加强党性锻炼是关键,要让他们尽快理解和掌握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坚定为党的事业奋斗不止的决心。而基层党校是党员教育的主要阵地,现已成为培训农民党员和农村基层干部必不可少的重要场所。因此,要继续推进以基层党校和党员活动室为依托,以党员活动日为基本形式的“校、室、日”党员教育网络,不断扩大教育的辐射面。要在真正发挥基层党校和党员活动室的作用上下功夫,不能只挂牌子不办学,搞形式主义。当前应着重精心制作或选择一些农村党员喜闻乐见的电教片,认真组织播放,集中收看,充分发挥电教设备的作用。征订好党员教育刊物,吸取外地的先进经验和作法,寻找一些农村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答案,充分发挥党报党刊的教育和指导作用。同时,要广泛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把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约力量组织起来,办好党建专栏和文化宣传活动,充分发挥这些部门的优势共同做好党员教育工作。同时,还要力口大对村党支部支委班子,特别是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主任、副主任的培训力度,让他们更多地掌握科学文化知识、业务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等,以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工作的需要。

第四,大力推进基层组织工作机制创新,进一步激发农村党组织的执政活力。要切实解决农村党组织“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的.问题,建立与新形势相适的工作机制。首先要建立起富有活力的村级工作机制。鼓励村“两委”干部大胆闯、大胆试,大胆干,镇党委要充分保护和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刨造性;要着力于放权村“两委”,努力解决对村级“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的问题,做到责权利相结合,强化村“两委”的职能;要着力于减负村“两委”,坚决克服形式主义,为村干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其次是建立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高度重视建立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规范民主决策程序,健全议事规则,实行决策论证制和责任制,用制度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尽量避免和减少失误,同时建立群众对决策实施监督的机制,让群众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再次是建立村“两委”分工负责制、“两委”联席会议,民本稿件版权属于517878秘书网主评议“两委”干部等制度,明确村党支部对村委会实行政治领导、工作指导、思想引导的职能,做到坚持领导不包办、’把握方向不旁观、保障自治不违法、支持工作不拆台,村委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工作到位而不越位,形成“两委”协调一致,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

第五,坚持执政为民,不断夯实村党支部的群众基础。村党支部直接面向群众,能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村级党支部执政能力强弱的直接体现。为此,农村党支部必须增强执政为民的意识,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一心一意帮助群众致富,想方设法为群众排忧解难。要对村党支部支委班子继续深入开展“两个务必”的教育,真正从思想上解决好“为群众”和“靠群众”的问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使其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忍耐的精神,在感情上心系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脚踏实地为群众谋利益。继续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依法治村、民主管理等制度,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促进农村工作规范化。

总之,村级党组织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十分繁杂,任重而道远,抓好此项工作是乡镇党委义不容辞的责任。

篇6:哈密市农村集体经济调查与思考

哈密市农村集体经济调查与思考

哈密市有19个乡(镇)104个行政村,农村人口98 758人.全市农村经济总收入6.97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 481元,农村集体经济总收入891万元,比上年下降16%.其中,经营性收入177万元,发包收入229万元,提留收入361万元,投资收益9万元,其他收入125万元.从调查的情况看,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增加缓慢,而且较上年有所下降.集体经济收入的.渠道较单一,主要来源于土地发包收入、房屋出租收入、三提五统,有的村集体经济收入不足千元,连三提五统都收不上来.按照村级集体经济收入5 000元以下为空壳村计算,到去年底,全市有20个空壳村.

作 者:李铁山  作者单位:中共哈密市委政研室 刊 名:实事求是 英文刊名:SEEK TRUTH FROM FACTS 年,卷(期): “”(4) 分类号:F2 关键词: 

篇7:区农村劳动力内转外输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区农村劳动力内转外输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于xx区农村劳动力内转外输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xx是农业大区,合理开发利用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是促进农民增收、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近年来,区委、区政府把农村劳动力内转外输工作当作富民强区的一项民心工程来抓,通过劳务输出,实施“一出三进”(输出人员、引进项目、资金、人才),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逐步形成了“输出人员与输入经济”的良性互动循环机制。近日,笔者深入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村组就全区农村劳动力内转外输工作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农村劳动力和劳务输出工作基本情况

目前,xx区农业人口102.8万人,农村劳动力约50.8万人,其中男性30.48万人,女性20.32万人,剩余劳动力25.4万人剩余劳动力中初中以下文化10.9万人,初中以上文化14.5万人。

xx区劳务输出人数23.08万。按区域分,国内输出劳动力,大多数集中在沪、宁、锡、常、浙、北京、广东等地;境外输出人数约1600人,主要集中在日本、韩国、新加坡、约旦等国。按按行业分,从事建筑的约占47.6%,其余主要是加工、烹饪、电子等。按性别分,男劳力占71.4%,女劳力占28.6%。输出劳力年龄主要集中在18-50岁之间。随着劳务输出工作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已成为提高劳务输出技能水平,增加输出人员技能的主要方式。

二、劳务输出工作主要做法

随着劳务输出工作的逐步开展,xx区劳务输出工作渐成规模,由“散兵游勇”向成建制发展,由单一的行业向多行业发展,由体力型向技能型发展,逐步形成基地化、规范化、市场化的格局。,xx区的劳务输出工作经验在全国农村就业工作会议上典型介绍;,我区又被劳动部定为全国“返乡创业”和“百镇百万农村劳动力培训”试点县之一。主要做法是: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管理网络

近年来,xx区一直把劳务输出工作作为富民强区的民心工程来抓,区里成立了由农工部、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妇联、共青团等20多个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负责;乡镇由党政一把手负责,各村也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开展了舆论宣传、组织发动、信息和后勤服务、建档立制、拓宽劳务输出渠道等工作,使劳务输出工作得以有序规范地进行。

2、加强服务,努力创新劳务输出工作机制

一是宣传服务。转变就业观念是搞好劳务输出工作的基础。区委、区政府坚持“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以示范引导为抓手,大力造浓劳务输出的舆论氛围。为了使更多的富余劳动力走出去打工创业,区里组织返乡创业致富能人,到各乡镇巡回演讲,并在《新楚州》报开辟了劳务输出专栏,介绍外出务工人员创业致富经验,专门外出拍摄劳务输出专题片,在电视台播放。逢年过节,全区每年新春佳节期间开展“五个一”活动(即对全区务工返乡人员和有关中介组织开展一次调查,组织一次座谈,提供一条信息,发出一封公开信,输出一批新劳力),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群众外出务工发家致富的热情。

二是信息服务。各乡镇和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各种手段收集用工信息,一是主动出击,面向全国,面向职介机构、驻外办事处、劳务基地收集信息;二是通过劳动部门与对口单位联系,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三是跟踪管理服务。输得出、留得住、有成效是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根本。各部门、各乡镇都能努力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跟踪服务,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上遇到的困难,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尽量减少和避免倒流现象,对民间自发形成的劳务输出联合体、劳务输出专业村,及时纳入了有组织管理的轨道。

3、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外出务工人员素质

随着农村外出务工人数的不断增多,劳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为此,我区着重加强了外出务工人员的技能培训工作。区劳动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利用各种培训基地,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城区依托职教中心的师资资源,农村依靠成人校的场地资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不仅注重技能的培训,而且十分重视他们的素质培训,对广大外出务工人员进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等道德教育,同时还根据供需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凡业务考试和操作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放合格证书和职业技术资格证书,使劳务输出工作走向良性循环的轨道。

三、劳动力就地转移工作

在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的同时,我区狠抓了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近年来,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激励外出人员致富带富、返乡创业的积极性。出台了《关于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的有关规定》,明确了返乡创业享受的系列优惠政策,返乡创业企业与外商来xx区投资的的企业同等待遇。仅20全区有返乡创业的395个各类经济实体在xx区落户,如xx双语学校、xx米厂等一批企业,都是在区返乡创业有关政策的感召下回乡创办的,这些企业由弱到强,效益稳步上升,发展势头良好,返乡创业已吸纳11554人就业,促进了劳动力的就地就近转移工作,去年xx区就地就近转移就业61708人。

四、劳务输出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xx区农村劳动力内转外输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是劳动者的素质不高。从有关统计资料来看,大多数外出务工人员文化水平偏低、年龄偏大,工作难找、工资微薄,这些人缺乏综合素质培训,在语言、思想、工作技能、公共知识、道德规范上与大城市的生活、工作环境不太适应,因而立足不稳。

二是劳动力缺乏技能。大多数外出务工人员从事的是繁重的体力劳动,靠体力挣钱的较多。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从事体力劳动的工种也越来越少,车间主管、电工、焊工、电脑、电子、机械操作等一些技术工种需求量较大,技术岗位供求矛盾突出。

三是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较低。从xx区劳务输出工作发展过程看,大多数富余劳动力都是通过亲友、熟人、邻居介绍走出乡村的,通过基地吸纳、中介组织和经纪人输出的相对较少。但实践证明,通过有组织,成建制的输出人员,经过培训,不仅掌握了工作技能,又懂得城市的工作规范,到了用人单位后很受欢迎,且工资较高,工种稳定。

四是法律意识弱,劳务纠纷较多。现在广大农民外出打工致富的愿望较为迫切,但由于现在劳务市场不够规范,很多人上当受骗,花了不少冤枉钱,这也挫伤了一部分人外出务工的积极性。即使在外面找了一份工作,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缺乏法律常识,造成了许多劳动纠纷,给劳务输出工作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四、几点建议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

进一步发挥区、乡两级劳动部门的职能作用,逐步完善“劳动就业所、劳务公司、劳务中介所”三位一体的`组织网络。各乡镇要为一个地区、一个乡镇打造出区域品牌,形成一区多业、一乡一业的名牌格局,在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的同时,加大劳务品牌的培育,工会、共青团、妇联、司法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全力做好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农村富余人员输得出、留得住。

2、加强培训,提高劳动力综合素质

从长远来看,发展劳务输出,关键是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只有高素质的劳动者,才能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素质高的劳动力不仅掌握了专业技术和一定的工作经验,而且观念较新,视野较宽,这样的人员在劳动市场上极为抢手。因此,xx区应充分利用区职教中心的师资、场地资源,开展适应市场需求的中短期专业培训班。各乡镇要充分利用成人校这的阵地与培训基地相衔接,有重点、有选择地培训人员。力争经过2-3年的努力,使农村富余劳动力90%以上经过职业技能培训。

3、落实政策,进一步完善服务措施。

各部门、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激励政策,鼓励和引导广大农民转变观念,走出家门,跨出国门。相关部门要在法律援助、劳动仲裁方面帮助他们提高法律法规意识,在维护合法权益上给予大力支持;在计划生育、管理上,政策要灵活,计生对象的“双月检”、“婚育证”手续的办理只要出具所在地管理部门的证明即予认可;对输出劳动力亲属的子女在生活上、学习上给予适应的照顾,使外出劳动者安心、放心、舒心。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区、乡、村三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广开信息渠道,结合农村特点,经常深入乡镇,多举办各种形式的洽谈会、招聘会,为供需双方提供直接见面洽谈的机会。

篇8:我区农民增收趋缓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我区农民增收趋缓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一、当前农民收入现状

自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以来,xx区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实现减负增收。据区财政部门提供的数字显示:2002年税费改革农民负担由6194万元降至4388.1万元,降幅近30%。近四年来,农民因政策因素减负增收9800万元。同时,农业和农村发展中还存在着制约因素,最大的困难是农民增收缓慢。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收入渠道窄,经济增长乏力。从农民收入行业构成看:2004年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从事农业生产人均获得的总收入为1480元,与上年增长33%,占总量的57.2%;从事非农产业人均获得总收入为1107元,占总量的42.8%。从农民收入来源构成看:2004年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2587元,其中家庭经营收入1607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2.1%。而在家庭经营收入中,来自种植业的是1013元,占收入的63%;来自畜牧业的是443元,占27.6%;来自林业、渔业、手工业、工业、商业等共计151元,占9.4%。农民收入及其增长主要靠农业和家庭经营,非农产业收入萎缩,新的经营增长点乏力。

(二)农民增收趋缓,增幅走势下降。200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比上年高12.88个百分点(除去物价上涨因素),而2005年高增长势头难保。调查发现:全区秋收作物丰产不丰收,受7月中旬强降雨和收获时节持续阴雨共同影响,秋粮普遍减产,水稻损失更为严重,大面积的出芽、霉烂,较正常年份减产60公斤。与此同时,农资价格上涨过快,粮食收购价猛跌,吞噬政策性补贴收入,农民增幅走势下降已成定局。

(三)现金收入回升,城乡差距扩大。一是现金收入增幅回落。2004年,人均现金收入为2344元,增幅比上年上升17。1个百分点,2005年前三季度人均现金收入1817元,增幅同比上升21个百分点。二是农民收入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扩大。200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之比为1:2.0,2004年扩大到1:2.4。

二、影响农民增收的主要原因

(一)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影响,农业比较效益下滑。其一,去年全球性粮食丰收,国际粮食安全警戒线解除,致使一路攀升的农产品价格下滑,农副产品出口受阻。农业增产而农民不增收。其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攀升,使农民增收大打折扣。农副产品科技含量低,质量较差,且一直处于低价位销售,农业产业链条短。由本区缺乏可以依托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70%以上的“原字号”农副产品(扣除农民留用部分)低价出售。种植结构调整缓慢,农民收入构成不合理。一是在种植业结构中,粮食比重高,经济作物比重低。目前,我区粮经比例为63:37,经济作物所占比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8个百分点。二是在农民家庭经营收入结构中,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比重分别占92.1%,1.0%和6.9%。在第一产业收入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分别占68.5%、0.2%、29.9%和1.4%。

(二)农资价格上涨过快冲抵政策性收入。2004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平均上涨10.6%,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平均每亩生产投入增加16元。目前,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仍呈上涨趋势。2005年1-9月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在去年高位运行的基础上再次上涨5%。在比武乡齐村村民顾先成算了一笔细帐:他去年每亩水稻需要投入复合肥40元,种子每亩是18元,耕地费15元,收割费用40元,农药20元,总计每亩成本投入是133元,由于农资涨价,今年每亩成本上升到163元,比去年多开支了30元,同时2004年水稻价格每公斤1.44元,今年则下降到每公斤1.22元,按500公斤/亩的产量计算(不考虑自然灾害因素),仅价格一项减少110元,合计比去年每亩减少收入140元。而减免农业税每亩则为35元左右。

(三)农业投入不足,科技棚架严重。受地方财力限制,地方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增幅低于同级财政收入、支出增长幅度,个别乡村,近年来对农业的投入除购买种子和化肥外几乎为零。导致多数水利设施老化失修,闲置浪费,甚至破坏严重,有效灌溉面积仅占耕地总资源的51.78%,许多地方“靠天吃饭”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同时,农村基层科技兴农的领导力度不够强,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不健全,难以发挥科技“载体”作用,加之农民科技意识淡薄,许多科技含量较高的产品推广起来困难较大。

(四)农业产业化水平低,小城镇带动力弱化。一是农业产业化服务水平不高,不能有效地解决农民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问题。二是具有龙头带动能力的大企业、大基地少,不能带动大量的农户进行规模生产(目前注册品牌仅2个,生产基地3个)。三是农产品加工能力弱,产业链条短,产品附加值低。表现为“三多三少”:粗加工多,精加工少;初级加工多,深加工少;中低档产品多,高档产品少。另一方面,全区小城镇具有较强辐射力和带动力的不足1/5。大部分由于功能不全,不能较好地吸纳农民进城经商创造条件。

(五)土地体制滞后,规模效应难显。“人人分田、户户种田、家家小田”的家庭分散经营造成的土地规模小,阻碍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已成为制约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由于第三产业的影响,使得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和之前大不相同,已出现了“有地不愿耕”和“想耕却无地”的矛盾。如关镇村民阵定,捡来几年前本村撂荒的零散田地近百亩,集中连片规模经营,年均纯收入5万元,在去年国家减免农业税等惠农政策出台后,原被承包土地的村民见种地有利可图,纷纷要求收回土地经营权。而收成稍差时再次弃田务工,撂荒土地。

(六)行政体制改革滞后,间接影响农民增收。由于行政体制改革滞后,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起主要作用的往往不是农村内部的需求,而是来自外部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过度干预,不顾农村的客观条件,热衷于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硬”公共产品,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需结构失调,而且导致供给成本较高、增长无序的现象,无形中加重了农民负担。

另外,许多群众反映,由于目前医疗费用过高,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在农村时有发生。

三、几点建议

(一)加大化肥、种子等农资销售环节整治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取消中间流通环节,改革对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生产企业的补贴为对农民的直接性补贴。

(二)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向纵深推进。1、优化粮经比例,高速农业内部结构。在保证全区粮食稳产、高产、高效基础上,提高粮经比例,发展塑膜农业和精品农业,提高畜牧业、林果业在农村经济中的比重。2、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小型农业企业和种养大户。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持续增收,关键要靠龙头企业带动。鉴于我区目前龙头企业还比较少,建议采取“三管齐下”的办法,既要扶持现有的和新办的龙头企业,也要扶持现有的家庭农场、经济联合体,使它们逐步成为农业企业或进行企业化运作,同时还要扶持种养大户,重点要扶持对一般农户具有带动作用的“龙头大户”。3、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和优质品牌化。加快农业标准化的进程,大力发展安全食品、绿色食品和优质品牌食品,以增强我区农产品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

(三)着眼于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和综合效益的提升,增强农民增收的直接动力。在不断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根据我区主导产业突出、生产规模初显、新鲜农产品占主体等新特点,把农业经营体制创新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农业家庭承包经营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形成“产业协会+龙头企业+专业农户”的农业经营新体制。一是加快培育专业大户,使其成为现代农业的生产主体。二是努力壮大农业龙头企业,使其成为现代农业的市场主体。三是大力兴办农村专业合作社,使其成为现代农业的服务主体。四是积极发展农业协会,使其成为现代农业的管理主体。

(四)坚持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构筑农业科技人才新高地。一是进一步加大良种推广力度,建立和完善农业原种引进繁殖区以及新品种示范推广基地,力争在引进和推广名、特、优、稀、新品种上有突破性发展,提高适销对路优质农产品比率。二是按照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高标准、高起点、高科技含量、高推广价值的原则,重点建设有特色的精品高效农业展示区,并通过其辐射带动作用,使农业结构调整有方向、有样板,农民增收致富有门路、有向导。三是要把健全完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与调整农技人员专业结构、更新知识结合起来,舍得花钱引进技术人才,培养一批农村科技带头人,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覆盖率。通过构筑农业科技人才新高地,不断提高科技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贡献率。

(五)提高农民就业流动性,把星星点点村落布局改造成人口及工商服务业积聚的大集镇。农村家庭和人口分布过于分散,这是导致农村产业单一、剩余劳动力不能就地消化的重要原因。一些财力较强的乡镇应通过制订周密的土地使用计划和城镇规划加快城镇化步伐。一方面实行耕作机械化和规模化,减低单位农产品成本,提高单位产出,另一方面发展乡村的规模化工业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提高公共事业建设水平和设施的规模性、合理性、经济性,就地解决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增大非种养植业的收入。

(六)改革现行土地制度,明确土地所有权和执行主体,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把30年不变拓展为“长期不变”,界定和规范为“农民私有财产权”,使农民成为土地流转的决策者,严格实行“生不增、死不减”政策和“不得调整土地”的规定,切断新增人口与土地的联系,使新增人口移向城市寻找非农就业机会,在为工业提供大量低成本劳动的同时,有力促进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也减少人口对土地的压力。改革对种粮农户的普遍性直接补贴,适当提高标准,实行单独对种粮大户进行补贴,取消仅对种植粮食作物的补贴限制,尝试以地入股等形式引导、激励有流转要求的农户依法、有偿流转土地,依照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流转机制、管理机制、利益机制和风险机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发挥规模效应。

(七)释放农民增收的政策空间。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更大幅度地调整政府财政支出结构,政府新增财力的使用要大幅度向“三农”倾斜,重点支持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医疗条件,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对农村困难群体的救助体系,实行农村社会低保,让公共服务更多地深入农村,惠及农民。二是为农民进城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为农民进得来、留得住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调整城市建设的思路,把外来人口对住房、就学、医疗等设施的要求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城市的财政支出和各种公共服务不能仅考虑城市户籍人口的需要,应该有效服务于全社会。三是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农业银行大量收缩在农村地区的机构网点,农业发展银行功能单一,农村政策金融功能不全。在各大商业银行纷纷撤出农村以后,仅靠农村信用社系统的信贷实力,无力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滞后是农村发展面临的重大制约。必须以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出发,以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合理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为目标,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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