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对价格监督检查实行“三权分离”的探索,本文共9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对价格监督检查实行“三权分离”的探索
对价格监督检查实行“三权分离”的探索
鼓楼区物价局局长 XXX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是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价格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重要工具。市场经济越发达,价格行为就越复杂,价格监督检查就越需要加强。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从健全价格行政法规体系、加大价格行政执法力度、规范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加强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完善价格行政体制、提高价格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和改善价格行政执法环境等多方面入手,予以加强和改进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的发展形势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地改革和创新,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富有鲜明时代特征的价格执法新机制。 一、原有执法机制存在的弊端 长期以来,物价系统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中一直实行“谁检查,谁处罚,谁收缴”的“三权一体”的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容易出现一些弊端。一是行政执法随意性大。将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交由一个检查组负责,检查的深度、执法的力度、处罚的标准等均由检查组掌握,受检查人员业务水平及办案能力的限制,案件办理难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是执法行为缺乏必要的管理监督。由于检查人员权力过分集中,缺乏监督与制约,一方面容易造成说情风盛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另一方面容易造成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这类现象的发生,削弱了价格监督管理力度,助长了价格违法案件的再生,损害了物价部门的形象。三是办案程序不够规范。在案件检查中不按规定履行办案程序,突出表现在“重实体、轻程序”,该告知的不告知,该听证的不听证,在办案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现象时有发生。四是行政效能低下。将执法队伍分割成若干个独立的个体,难以相互协作,发挥队伍的整体合力。五是检查领域难以开拓。权力的集中也意味着责任的集中,错案追究制度的普遍施行,使得执法人员怕办大案、难案,不愿意开拓价格监督检查新领域。 二、改革执法机制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 针对原有“三权一体”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种种弊端,我们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大胆改革,探索了检查、审理、执行“三权分离”的执法新模式。 第一,改革执法机制,实行“三权分离”,是依法治国的需要。《宪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以法治作为其活动的基本准则,而依法约束权力是法治的核心。 第二,改革执法机制,实行“三权分离”,是依法治价的需要。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中最为活跃的权力,社会的复杂性为行政权力创造了自由裁量的广阔空间。价格执法权是物价部门最为活跃的权力,它最需要自由又最容易自由无度,最需要控制又最难以控制,运用不当或不慎,就会产生各种不良后果。因此在强调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同时,要把权力分割开来,缩小权力幅度,增加相互制衡的环节。 第三,改革执法机制,实行“三权分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打破以政府为中心、以计划命令为手段的经济模式。政府对价格的管理,已经由直接的微观管理,转变为确定市场规则、维护价格秩序的间接宏观管理,即“定规则,当裁判”。物价部门一方面要通过加强执法,建立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另一方面又必须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裁判法则,树立起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 第四,改革执法机制,实行“三权分离”,是实践“三个代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要求。价格工作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利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如教育、医疗、房地产等,归根到底都与价格息息相关。目前,除了13项商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市场上98%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都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必须建立“监督有力、权力制衡、程序合法、务实高效”的价格执法机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第五,改革执法机制,实行“三权分离”,是转变行风,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近年来,通过“三讲”、“三个代表”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物价检查系统广大干部的思想水平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得到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善。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个别同志在执法中行为不规范,存在违反办案程序、办人情案、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充分说明了对价格执法机制进行改革的必要性。 三、改革原有模式,探索新的执法机制 所谓“三权分离”就是按照“合理分权,权责相应,三位一体,互相制衡”的原则,将价格执法过程中的检查、审理和执行三个核心环节进行分离,明确各自职责,分别由不同的主体组织实施。 “三权分离”的实施分为五个步骤:第一步计划管理。计划管理是价格执法的起点,由检查机构负责人根据专项检查、市场巡查、群众举报等获得的线索,选定当期被查对象,按月制定检查计划,并将检查计划分解下达给各检查室。第二步检查实施。检查实施是价格执法的基础,由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就整个案件情况出具《调查终结报告》。第三步案件审理。案件审理是价格执法的核心,由案件审理小组或案件审理委员会按分工权限对案件进行集体审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第四步处罚执行。处罚执行是价格执法的关键,由执行人员送达法律文书,执行处罚决定,直至处罚决定全部落实。第五步结案归档。结案归档是价格执法的终结,对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予以结案,整理案卷文书,完成案卷制作,按规定编目归档。 四、新的价格执法机制产生的效果 “三权分离”是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对价格检查执法工作进行改革的内在需要,与原有的执法机制相比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成效,主要体现在: 1、明确了执法人员的职责分工。配合“三权分离”程序规定,我们制定了《三权分离相关人员职责》,细化了执法人员的职能,明确了责任。实际操作中,任务分工更加明确,执法程序更加科学,文书格式更加规范。 2、维护了价格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三权分离”一改以往办案由一个检查室一包到底,容易造成取证不够细致,定性不够准确,程序不易规范等不足。突出了局所领导通过审理工作对办案的组织领导,严格把住检查、审理、执行三道关,从而有效地避免了由于业务政策水平限制而造成的偏差和失误,增强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3、提高了检查办案工作的效率。“三权分离”对办案工作三个阶段的时间要求上做了明确规定。如:规定《立案呈批表》的审批在一天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终结报告》必须在调查终结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交,案件审理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等。对确有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的,设计了《调查取证延期申请表》等配套的工作文书。这些措施改变了以往工作拖沓、效率低下、人浮于事的工作作风,使办案效率明显提高,也为岗位目标考核提供了量化指标。 4、增强了案件办理的透明度。“三权分离”把检查人员和执行人员相分离,案件的定性、定量,由案件审理机构在充分听取各种不同意见的基础上,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使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实现了公开、公正地行使价格检查监督权力,提高了办案工作的透明度。防止了办案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谋私,以法谋私的发生。同时,对加强党风廉政和行业作风建设,树立物价部门的良好形象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5、增强了检查队伍的整体合力。“三权分离” 必须是分工不分家,环环紧扣,因而对检查、审理、执行三个阶段的工作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实施过程中,检查工作要作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经得起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检验;审理工作要定性准确,处理适当,要对整个案件办理负总责;执行工作要确保案件按时结案。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全身心的投入,发扬集体主义精神,严格依法行政,高质量、高水平的完成调查、取证、判案、执法、文书制作等方面的工作。通过这种形式,能使检查队伍在办案过程中得到很好的锻炼,人员的业务水平得到较大的提高。克服了过去一些同志不敢办大案、办难案的畏难情绪,激发了全体干部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掌握政策法规、开拓价格检查新领域、争抓典型案例、争做优质案卷的争先创优工作热情。 新的执法机制实行以来,我局所查办案件的检查执行力度明显加大,每个案件都做到严格按照程序按期结案,至今无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发生。我们接到消费者对某餐饮有限公司不明码标价违法行为的举报,检查人员指出他们的违法行为后,该店既不配合检查,事后又久拖不改。检查人员按照检查程序对该店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后,向该店发出处罚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行人员送达执行。该店刚开始态度强硬,拒不缴纳罚款,由于我们在处理该案件的过程中,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法规依据准确,加上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各负其责、密切协作,使案件办理工作无懈可击,该店最终接受了处罚。该案的成功处理,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执行难问题,大大增强了我们对新的执法机制运行的决心和信心。 搞“三权分离”制度不是“新瓶装陈酒”,而是在新形势下不断探索价格执法新机制的需要。我们在省、市物价部门的直接关心指导下,通过实际运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为了进一步推动价格执法工作水平的提高,一方面要建立激励机制,通过评选“优秀案例”,在全体干部思想上树立勇于开拓创新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快计算机网络建设,通过计算机对“三权分离”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以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作为支持,将价格执法纳入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篇2: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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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思路
20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总体思路应以转变工作方式为突破点,立足于对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充分发挥“当裁判、搞服务”的职能,重点加大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充分发挥价格举报和价格监督组织的引线作用,切实加强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价格行为的整顿与治理。具体思路:
一、注重方式方法创新,继续推进价格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从树正的角度,以全面推进明码实价店评选为切入点,正确引导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培育消费者合理的消费理念。在开展评选活动方面,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在数量上应逐步增多,在范围上逐步扩大。在评选方式上,由初期的宣传、申请、验收、表彰逐步过度为申请、验收、发牌,凡符合条件的,可直接予以授牌。在管理方面,主要通过成立协会的方式,加强明码实价店价格行为的自律,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则作为其中的主要成员之一,具体负责日常的协调、管理、定期例会的组织以及建章立制等。
二是改进评选方法,继续开展“价格信得过”等形式多样的价格信用活动。在具体方式上应采取政府引导、企业参与、消费者认可、社会监督的总体思路,通过社会评价机制来转变工作方式。在具体内容上应将社会的评价作为主要标准,同时要注重企业的影响力、经济效益等多层综合因素。
三是建立与推广企业联系制度,强化价格自律和内部监督。采取定期定向包干方式,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事业单位完善物价员制度,健全价格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事业单位信用档案,以增强经营者价格自我约束能力。
二、抓住社会热点问题,开展重点专项检查。
一是开展房地产行业价格和收费以及物业收费专项检查。近年来我市房地产行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随之而来房产价格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欺诈、质价不符等行为,同时由于房地产业投资相对较大,一些部门借机乱收费的行为也不少。明年要以规范房地产价格为切入点,对涉及的收费部门开展专项治理。物业收费问题已成为当前居民投诉的主要热点之一,这其中除了物业市场运作体制不健全的因素外,也存在物业管理企业只收费不服务或超标准收费等问题,今年应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一次重点检查。
二是开展劳动、公安、海关、商检、税务等系统收费大检查。随着对外开放力度进一步加大,优化投资环境已成为政府关注的热点。劳动、公安、海关、商检、税务等部门则是对外开放的窗口单位,各个部门不仅管辖的范围较大,而且涉及的收费项目相对较多。通过开展检查,对规范各个部门的收费行为,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三是对邮电、电信资费开展检查。近年来邮电、电信行业体制管理变化很大,业务领域逐步拓宽,综合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但同时乱加价、乱收费、强制服务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开展对邮政、电信资费的检查,对于减轻社会各方面负担 ,促进邮电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四是对涉农价费、教育和医疗服务收费继续开展常规性检查。近期农村市场价格时常出现不同程度的波动,特别是一些农资价格,涨幅较大,直接影响了农民利益。所以,年在涉农价格和收费方面应继续开展检查,重点是化肥、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为全面配合“一费制”的具体落实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继续开展教育、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整顿。
此外,对于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逐步探索与推广提醒告诫、案例公布、规劝警示、市场调查、定期免检、信誉评价、整改回访、协商调节等制度,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
三、完善农村价格监督体系,全面构筑基层物价检查机构工作平台。
主要从完善配套管理措施着手,进一步理顺镇价格监督站管理体制,从制度、体制、机制等多个方面,实行全市统一的`管理办法,逐步推行统一的培训机制、考核机制、奖励机制、定期交流机制等等,同时对人员配置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通过政策扶持,进一步增强镇村价格监督人员的工作热情,为县级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全面开展打造新的工作平台。
四、以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试点为契机,全面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队伍建设
重点抓好责任制落实,同时配合责任制的具体实施,重点完善机构设置、各项配套制度的制定。进一步建立与完善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价格行政执法回访和责任制度等。加大对案审工作的管理,采取集中培训、异地检查等方式,全面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注重调查研究,围绕新的发展观,研究和探讨在新形势下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抓住社会关注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对策和思路,撰写价值较高的理论调研文章。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提高政务信息的质量和效率,并建立备案考核制度。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提高统计分析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完善和落实各项工作报告制度,增强系统的整体功能。
篇3: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思路
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思路
一、注重方式方法创新,继续推进价格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从树正的角度,以全面推进明码实价店评选为切入点,正确引导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培育消费者合理的消费理念。在开展评选活动方面,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在数量上应逐步增多,在范围上逐步扩大。在评选方式上,由初期的宣传、申请、验收、表彰逐步过度为申请、验收、发牌,凡符合条件的,可直接予以授牌。在管理方面,主要通过成立协会的方式,加强明码实价店价格行为的自律,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则作为其中的主要成员之一,具体负责日常的协调、管理、定期例会的组织以及建章立制等。
二是改进评选方法,继续开展“价格信得过”等形式多样的价格信用活动。在具体方式上应采取政府引导、企业参与、消费者认可、社会监督的总体思路,通过社会评价机制来转变工作方式。在具体内容上应将社会的评价作为主要标准,同时要注重企业的影响力、经济效益等多层综合因素。
三是建立与推广企业联系制度,强化价格自律和内部监督。采取定期定向包干方式,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事业单位完善物价员制度,健全价格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事业单位信用档案,以增强经营者价格自我约束能力。
二、抓住社会热点问题,开展重点专项检查。
一是开展房地产行业价格和收费以及物业收费专项检查。近年来我市房地产行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随之而来房产价格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欺诈、质价不符等行为,同时由于房地产业投资相对较大,一些部门借机乱收费的行为也不少。明年要以规范房地产价格为切入点,对涉及的收费部门开展专项治理。物业收费问题已成为当前居民投诉的主要热点之一,这其中除了物业市场运作体制不健全的因素外,也存在物业管理企业只收费不服务或超标准收费等问题,今年应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一次重点检查。
二是开展劳动、公安、海关、商检、税务等系统收费大检查。随着对外开放力度进一步加大,优化投资环境已成为政府关注的热点。
工作思路
《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思路》劳动、公安、海关、商检、税务等部门则是对外开放的窗口单位,各个部门不仅管辖的范围较大,而且涉及的收费项目相对较多。通过开展检查,对规范各个部门的收费行为,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三是对邮电、电信资费开展检查。近年来邮电、电信行业体制管理变化很大,业务领域逐步拓宽,综合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但同时乱加价、乱收费、强制服务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开展对邮政、电信资费的检查,对于减轻社会各方面负担,促进邮电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四是对涉农价费、教育和医疗服务收费继续开展常规性检查。近期农村市场价格时常出现不同程度的波动,特别是一些农资价格,涨幅较大,直接影响了农民利益。所以,~年在涉农价格和收费方面应继续开展检查,重点是化肥、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为全面配合“一费制”的具体落实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继续开展教育、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整顿。
此外,对于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逐步探索与推广提醒告诫、案例公布、规劝警示、市场调查、定期免检、信誉评价、整改回访、协商调节等制度,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
三、完善农村价格监督体系,全面构筑基层物价检查机构工作平台。
主要从完善配套管理措施着手,进一步理顺镇价格监督站管理体制,从制度、体制、机制等多个方面,实行全市统一的管理办法,逐步推行统一的培训机制、考核机制、奖励机制、定期交流机制等等,同时对人员配置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通过政策扶持,进一步增强镇村价格监督人员的工作热情,为县级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全面开展打造新的工作平台。
四、以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试点为契机,全面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队伍建设
重点抓好责任制落实,同时配合责任制的具体实施,重点完善机构设置、各项配套制度的制定。进一步建立与完善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价格行政执法回访和责任制度等。加大对案审工作的管理,采取集中培训、异地检查等方式,全面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注重调查研究,围绕新的发展观,研究和探讨在新形势下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抓住社会关注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对策和思路,撰写价值较高的理论调研文章。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提高政务信息的质量和效率,并建立备案考核制度。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提高统计分析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完善和落实各项工作报告制度,增强系统的整体功能。
篇4: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舆论监督的调查报告
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舆论监督的调查报告
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舆论监督的实践与思考价格监督检查舆论监督是我国价格监督检查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深入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的一个重要手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WTO的加入,在经济环境日益向国外靠拢,物价部门工作职能日益与世界接轨的情况下,探索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舆论监督的途径,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提升物价部门社会影响,促进价格监督检查顺利进行,已成为物价工作者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的课题。几年来,我们在上级部门的正确指导下,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舆论监督工作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有效地促进了南京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成功地塑造了物价部门的良好形象。以下是我们如何开展好这项工作的一些实践与思考。
一、价格监督检查舆论监督的实践方法
(一)强化领导,创造良好工作条件。我们充分认识到舆论监督在价格监督检查中的重要意义,认识到领导重视是其中关键性的问题。对此,我们不将领导重视停留在口头上,而是采取措施从三方面予以落实:第一思想上高度重视。只要有会议,我们就要强调舆论宣传的重要性,并在各阶段工作中把舆论宣传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在工作目标考核中将舆论宣传进行量化予以考核评比;第二舍得投入。在人员、资金、工作条件等各个方面舍得花大力气投入,为舆论宣传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首先,舆论宣传指派专人负责,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新闻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价格检查系统的新闻报道工作及与各家新闻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新闻单位对热点动向有什么需要,通过他们进行反馈和运作;其次,为改变舆论宣传工作完全依赖新闻单位的被动局面,掌握舆论宣传工作的主动权,加大对舆论宣传工作的资金投入购买设备器材;另外,为从事舆论宣传的工作人员创造优异的工作条件,给他们提供一个安静的工作环境,帮他们解决舆论宣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通过加大对宣传报道的组织领导,为宣传报道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提高了有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为舆论监督的蓬勃开展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掌握全局,准确把握价格舆论监督工作导向。做好价格舆论监督工作的关键是正确把握导向。它是一柄双刃剑,运用得当,能够较好地发挥正面积极作用;运用不当,则可能引起负面消极影响。因此需要我们牢牢把握价格舆论监督工作的方向,把握实际操作中的分寸和度。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始终做到“三个坚持”即一要坚持以有利于推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有利于维护政府和物价部门形象,有利于稳定物价、维护社会安定为原则;二要坚持以党的重要舆论工具为主阵地,以正面宣传为主,以事实为依据;三要坚持以优化投资环境,服务经济发展,减轻企业及群众负担为目的,通过内外有别、选准角度、讲究策略来确保导向不出偏差。
(三)抓往重点,紧紧围绕价格检查工作中心任务开展舆论监督。围绕价格检查的中心工作开展舆论监督是由物价部门涉及领域的广泛性所决定。物价工作涉及到各行各业,延伸在方方面面,但规范价格行为的职能主要由物价检查机构承担。因此,价格舆论监督要赢得政府重视、企业理解、群众支持,必须紧紧围绕各阶段价格监督检查的中心任务,紧贴政府工作重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来作文章。同时,在价格舆论监督运作时应注意协调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眼前利益是指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长远问题指的是政府关注的经济运行软环境,眼前利益必须服从于长远利益。有鉴于此,我们新闻小组每月初都要召开工作例会,研究提出下一个月的宣传报道要点。如近年来,我们在宣传报道中不但紧紧抓住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米袋子”、“菜篮子”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以及群众负担较重、呼声较高的医疗、教育收费,药品、房地产价格等行业检查,及时报道检查情况,体现政府对群众的关心,而且抓住以“清费治乱减负”为重点的收费专题检查,为政府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价格环境。针对各个阶段价格检查的重点任务,采取典型曝光、系列报道、专题采访等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地开展舆论监督。
(四)关注热点,坚持采用专题系列报道与现场跟踪报道形式。我们坚持针对不同的社会热点采取不同的报道形式。专题报道具有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特点。在价格监督检查中,经常采用专题报道的方法来解决某一行业中带有倾向性的价格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达到专项治理的'目的。一度时期,涉农收费投诉较多,我们及时抓住六合县农机监理站对农村拖拉机手乱收费的典型案件,在电视台进行了连续四次跟踪系列报道,剖析案例,分析原因,宣传价格法规政策,严厉打击了价格违法行为,对纠正涉农乱收费行为收到了明显效果。跟踪报道现场感强,通过展示检查人员的执法过程具有较大的威慑作用。去年以来,房价不断上涨成为市民谈论的热点话题,我们及时抓住全国开展土地建设和涉房收费专项检查的契机,利用南京电视台《社会大广角》栏目拍摄系列专题片“三问南京房地产”这一机遇,参与拍摄了一期有关房地产明码标价检查的专题节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报道内容的多样化,还要求报道形式不能单一,要求我们除了学会运用传统的新闻载体,更应借助现代媒体的优势进行宣传,如上半年我们充分利用南京市物价局自建的“南京价格信息网站”优势,在网上开展“向人民学习,问计于民”的活动,包括就如何制止药价过高进行网上讨论、向市民问计,向社会公开征求《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修改意见等。除此以外,我们在拓宽报道形式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如邀请新闻单位录播或直播市民关心的有关价格听证会;去年7月1日与南京电台联合开辟每周1期15分钟的《价格导航》专栏;5月在《南京日报》开辟“南京三信三优”专版,该专版通过正面宣传的形式,在各行各业中树立了一批价格管理的模范单位,从而引导经营者正确执行价格政策和法规。
(五)注意尺度,区别进行集中报道与分散性报道。集中报道和分散性报道适用于不同条件之下。当重大节日市场价格检查和市场价格发生大的波动时,我们通常采用集中报道的方法,用以造声势,扩大影响,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每逢重大节日和市场价格发生波动时,我们及时组织全市规模的市场物价大检查,邀请省、市新闻单位参加检查活动,集中报道检查情况,曝光价格违法行为,使不法经营者胆颤心惊,对控制物价上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起到积极作用。如去年元旦、春节期间,为防止不法旅行社、个别公园景点乘机涨价,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我们连续开展大规模的旅游市场价格检查,邀请新闻记者同行并及时通过媒体公布检查情况,在强有力的新闻舆论监督之下,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始终较为平稳,绝大多数单位能自觉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从而展示了南京城市的良好形象。分散性报道,以反映日常价格监督检查情况为主,目的是为了让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保持经常在电视中有图像、广播中有声音、报刊中有消息,使经营者不敢轻易违法,消费者有安全感。
(六)与时俱进,适应宣传报道新形势、新变化。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物价部门的职能不断转换,价格舆论监督的层次也不断提高。我们己由最初的零星报道发展为有计划、专栏形式的统一报道,由对价格违法案件的事实报道转变为揭示整个行业不规范价格问题的深度报道,由简单反映价格检查的工作报道演变到引导社会各界了解熟悉价格法规、警示消费者防范某些行业价格陷阱的全方位报道。同时随着价格舆论监督水平的提高,舆论监督外在环境的不断改变,迫使我们不断创新,努力寻找符合我们报道需要的方式、方法,营造有利于价格监督检查的宣传氛围。20上半年,南京电视台和南京有线电视台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进行整合,重新成立了新的南京电视台。两台合并后,各个频道的节目进行了大规模的重组,不少栏目被取消。我们在原南京电视台的固定栏目《价格监督台》也和其他几家执法部门联办的栏目一起被取消。在新的形势面前,我们振奋精神,抓住机遇,在分管局领导的亲自带领下,重新统筹规划全市价格监督检查舆论监督整体工作,出台了《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宣传报道的通知》,明确要求区县物价检查所、各检查科定期定量向市所上报新闻素材和报道线索,制定了五大节日检查、专项检查、明码标价月活动、举报分析、媒体公布的群众投诉及限期改正、实施警示的案件等六个必报制度,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新变化,使舆论监督工作能够更加制度化、科学化的运转。
二、价格监督检查舆论监督的实践思考
思考之一、提高认识,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优势。《价格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体会到舆论监督所具有的四个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一、舆论监督具有广泛的教育作用;第二、舆论监督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第三、舆论监督具有及时的警戒作用;第四、舆论监督具有巨大的震慑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竞争的日趋激烈,一方面价格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心的敏感话题,由价格而引发的热点问题也时时可见。另一方面,众多新闻媒体之间的报业大仗,迫使其不断挖掘社会热点,以争取受众注意。目前,与价格有关的报道文章,记者们愿意写,老百姓愿意看,社会各界自然形成了对于价格及其价格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喜闻乐见的宣传氛围。因此,我们应顺应形势发展,抓住有利时机,不断密切同新闻单位的联系:一是抓住不放。二是主动上门。三是建立联系制度。我们应始终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与新闻媒体保持经常性联系,坚持邀请新闻记者参加有关会议,坚持节日及重大检查活动邀请记者参加,这样既促进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也树立了物价部门的形象。
思考之二、认清形势,千方百计加大必要物质投入。要做好舆论监督工作,必须要舍得投入。在此问题上,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值得投入,另一种观点则相反。通过实践,我们认为:(1)舍得投入是做好舆论监督工作的基础。做好这一项系统工程,要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爱岗敬业的专职工作人员,也要求配备一定的专业器材如电视摄录、编辑器材、照相器材等,否则舆论监督工作就无法得到保证。(2)舍得投入是扭转被动报道局面的前提。有种观点认为,社会上新闻单位众多,都很关注价格检查工作,物价部门从自身财力考虑没必要进行投入。这一观点会使宣传报道工作处于被动的不利局面。价格舆论监督工作,不仅仅公示价格政策法规,曝光价格违法行为这一层面,还应借此主动把价格工作发挥的积极作用宣传开去,让全社会认识价格机构与价格工作的重要性。(3)舍得投入是开拓新闻报道领域的保证。舆论监督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地反映价格热点动态的同时,又必须有所创新,保持长盛不衰。为此,我局党组反复研究,果断决策,克服资金短缺的困难,共分期投入六十万元购买专业电视摄录、编辑设备及照相器材,并优化了人员配置。95年4月,我们在南京电视台开辟了《价格监督台》专栏节目,至今己播放389期,曝光价格违法行为401起,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以后,我们又陆续与南京十八频道联合推出《物价追踪》专题栏目,与南京电视台在其《市民广场》版块中开辟《投诉与追踪》栏目,在江苏教育电视台《热线传真》栏目、南京有线电视台《评事街》栏目,在南京有线电视台设立了《真真假假》等栏目。实践证明物质上的投入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思考之三、不断创新,积极拓展多种价格宣传形式。舆论监督工作要与时俱进必须不断创新。舆论宣传的灵活性和多样性,体现在既要依靠专业报道人员、专业新闻机构的权威报道,又要主动走上社会,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社会性宣传工作。如在主要街道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巡回宣传;与新闻部门联办价格法规知识竞赛活动;在集贸市场设立价格违法行为曝光台,将不法商贩的违纪行为和处理结果公布于众;在街头设立咨询台、宣传站,向群众宣传价格政策法规,散发宣传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颁布实施后,我们组织全体物价系统干部走上街头,到各窗口地区、繁华路段摆摊设点进行价格法的咨询、宣传,散发宣传材料,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一是在南京电视台举办专门的《价格法》知识竞赛;二是在《南京日报》上刊登关于学习《价格法》的理论研讨文章;三是组织新闻记者对《价格法》出台的意义、作用、影响等进行全方位的采访报道。为《价格法》顺利实施打下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思考之四、强强合作,协调发挥两支宣传报道队伍作用。所谓两支队伍是指物价部门自身的宣传报道队伍与专业的新闻媒体报道队伍。要发挥好两支队伍作用,重在协调各自优势所在,取长补短,强强合作。为此我们成立了新闻领导小组,在全市十三个(原十五个)区县建立了一支由检查所长负责的通讯员网络,经常不断地提供报道线索,及时反映第一线的检查情况,增强宣传报道的时效性,扩大宣传报道的广度。新闻记者队伍长处在于宣传报道业务熟练,且每个新闻记者在新闻媒介中都有自己的版面,在发布宣传报道上具有优势。因此,重大检查活动的宣传报道,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宣传报道,应以新闻记者队伍为主,发挥他们的作用。搞好合作的关键是协调问题。通过双向合作,综合发挥宣传报道“专业队”和“业余队”的整体作用,形成合力,就使得舆论监督点面结合,提高了宣传效能。
篇5:近期药品价格监督检查情况汇报
近期药品价格监督检查情况汇报
一、医疗单位药品价格执行方面:
本次检查区内医疗单位药品降价执行情况,以抽查的方式进行。共抽查医院9家,其中区、镇医院8家,私营医院1家。除x医院属民营医院不需参加招标药价外,各医疗单位对国家最近公布降低的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的零售价格,都在10月10日通过招投标海虹网的通知,全部已按规定把药价调整下来,所经营的品种对照文件的规定,约有15至20的品种实际零售价还低于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如氟康唑胶囊0.15g*1粒,医院执行招标中标品价是8.40元/盒,政府最高零售价是8.90元/盒,阿奇霉素针0.25g*100ml招标中标价是26.5元/盒,政府最高零售价是29.20元/盒。而x也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没有高于政府限价。没有发现有医疗单位超出网上采购中标药品的零售价。同时医疗单位对库存药品的价格都进行了调整,都相应执行降价后的.药品价格。
二、药店零售药品价格执行方面:
本次检查区内药店零售药品降价执行情况,原创:也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共抽查区内药店15家。从国家公布降低的22种药品的零售价执行情况来看,x医药连锁店有限公司属下的各分店落实得比较好,原因是该公司在降低有关药品价格后,进行清现,对应批发价、零售价按规定作了调整,并列出降价药品清单,于10月8日下发给属下各分店,各分店按新的价格标准执行。而其它的药店,如x药店在我区分店,x药店的分店,及其他一些单独经营的个体药店,对公布降低的22种药品零售价销售标价方面,市场价仍执行降价前最高零售价,没有即时降价,如:氧氟沙星(泰利必妥)片剂100mg*10片的,规定18.9元/盒,标价22元/盒;盐酸环丙沙星片(林青)250mg*20片规定19.5元/盒,标价21元/盒。对这些违反价格规定的处理,由于都是个体经营,在购销过程中,查无记录,取证难度大,因此责令这些店铺立即纠正。在明码标价上,一些药店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大部分以打码形式标价。我局对标价不符合规范的,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我局将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篇6: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探略
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探略
王维永
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之后,1月19日正式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明确规定,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这表明,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离”新格局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的第三次改革拉开了序幕。有鉴于此,笔者以基层情况为视角发表一孔之见,以期有助于“新格局”之理论研究及实践探索。
一、落实集体所有权
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表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由两种所有制组成,那就是全民(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二者构成国家经济制度之基础。而所有权是所有制的表现形式,所有制是所有权的性质归属。就土地而言,宪法第十条将其划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即:“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另外,宪法同时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上列宪法规定表明,我国的土地无论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其性质只能是公有制,不允许土地私有,以任何形式主张土地私有的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原则的。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201号文件所称之“落实集体所有权”,是指坚持以生产资料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导向,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生产资料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之实现。“落实集体所有权”之含义,笔者理解有三:第一、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是实现农村土地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根本方针和原则,是消灭土地私有制和变相私有现象的根本手段,是维护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核心价值所在。第二、农村村、社及其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对其所拥有的土地具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干涉,非为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征收征用,凡经征收征用必经依法予以补偿,任何单位无权随意处置或者无偿使用。第三、“落实集体所有权”,还包括正确行使所有权人对土地的发包权和土地流转的依法监督权及管理权,充分发挥集体所有权在处理土地撂荒方面的监督作用,在平整和改良土地方面的主导作用,在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方面的桥梁作用。
二、稳定农户承包权
我国农村推行的土地农户承包权,是农村土地第二次改革所创造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该经营体制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五条)。应当说,我国广大农村推行的家庭承包土地的方式,是比较成功的土改制度改革,不但极大地调动了农户的土地使用积极性,有效地增加了农民收入,在解决了温饱的基础上,促进了农业经济的繁荣,加速了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发展,而且对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溶入了全国性的打工潮,两亿多生力军走向了城市和工业建设第一线,原本充满土地承包经营活力的农户大多成了空巢家庭,老残妇幼的主体结构已经无法持续发挥家庭承包的功效,突出问题是撂荒、废耕现场随处可见。这是目前农村中土地承包权发生巨变的现实而又急需着手解决的突出问题。“稳定农户承包权”的关键落在“稳定”上,如何“稳定”呢?笔者认为目前有三个方面的工作要做。一是,在尽可能加大控制农村现有劳动力外流力度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承包农户的积极性,力所能及地发挥承包农户的.生产功能,尽一切可能减少撂荒、废耕现象。村、社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管理上的协调作用,在抢种抢收季节抓好协调,必要时请求政府调配力量应付农忙局势,比如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及在校学生突击抢种抢收,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机械耕作,用机械化取代人力化。二是,加大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情况普查,通过示范和典型引路吸引他们返乡就地发展,政府给他们创造返乡发展的环境、条件和基础,推动外出劳动力回流,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三是,按照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张红宇司长的见解,在承包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格局下,承包权主要体现在承包主体通过让渡经营权而获得财产收益,在土地被征用或退出后获得财产补偿,以及未来对承包土地的继承权。
三、放活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是从农户承包权上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权利。这种新的权利,需要在承包权与经营权之间审慎分割农村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相关权能,使之既不能引发承包权利人的不满,又能体现出对经营权利人经营利益的保护。一方面,从目前情况看,已经比较明确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赋予经营权在农地新增的两项权能,那就是抵押权和担保权,即经营权利人可以就其经营之土地行使抵押权和担保权。因为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之一种(除此还有信托、质权等),()土地作为不动产抵押实行的是不转移占有,只应转移不动产的有关契据或者证明资料即可实现;而担保权则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债务之履行而向债权人设定的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直接变卖担保物而受偿。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全国性打工潮冲击,使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向土地经营权发生分离。事实上,在打工潮形势下发生的农地的规模经营模式也在逐渐扩大,相继出现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主、农业产业大户、工商企业等新兴经营主体,给农户承包权让渡经营权开辟了广阔前景。
需要注意和强调的是,农户流转出去的是经营权,而经营者用于抵押、担保的也是经营权,承包权始终仍然在农户手里,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同时,由于经营权相对独立,为其在更大范围流转和更高效配置提供了便利,有助于拓展其权能空间,从而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见《半月谈》年第3期该刊记者高至远所撰写文章)。总之,既要有效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又要放活土地的经营权;既要保护农户承包权的合法权益,又要照顾到土地经营者的正当利益。这一切,需要政策的细化、条件的创设和程序的厘清,并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扬长避短,努力探求新路,方能实现承包权与经营权让渡之双赢。
篇7:对药品价格实行公示制度
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公示制度
一、药品价格公示的范围和指定的公示媒体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销售的药品价格实行公示制度。省内地州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实行招标采购的药品也进行公示。
(二)药品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价格公示,公示的价格在省内具有法定效力,各地(州、市)县物价局不再进行公示。公示指定媒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贵州版)》。重要政策及价格也可在大众媒体上向广大消费者、经营者进行公布。
二、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及程序
(一)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政府定价水平、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水平、药品备案价格和国家有关药品价格政策等。公示的药品价格分为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企业定价)以及中标后的执行零售价格具体内容见附表。原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工农字[]56号)自行废止。
(二)药品价格公示的程序。有关药品生产,销售单位凭两证,产地省物价部门价格公示文件等资料到我局办理《贵州省药品价格公示表》等相关事宜。此前已在省物价局办理药品价格登记的,继续有效。价格调整后,生产、经营企业要按本文规定办理价格公示。
(三)公示的`价格为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允许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单位低于但不得高于公示的价格销售。当企业成本和市场变化,调整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时,必须重新公示。
药品价格公示后,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示规定日期,内容及其它要求执行,对不按规定执行者和凡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物价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5月10日起执行。请各地、县、物价局接此通知后,尽快转发到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督促认真贯彻执行。
篇8: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一、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手段滞后。一直以来,价格监督检查仍停留在翻翻账本、查查凭证、看看报表的老方法上,过分依赖人的自然智力,而对于医疗卫生、电力、电信等实行了“智能化办公”、“财务电算化”行业和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有时还不得不求助于第三方,这样一来,调查取证难以深入细致,容易被表象所迷惑,在一些案子的关键环节上难以取得重大的突破。另一方面,当前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还存在执法水平不高的问题。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还停留于表面,没有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少数执法队员只满足于检查处罚了事,不注重经常性的价格监督,平时对被管理对象的价格行为很少过问,导致有些本可避免的`价格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和纠正。
(二)职能交叉,相关执法部门互相扯皮。由于现行的部门法律法规间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造成了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问题。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有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但一些部门由于涉及自身利益不予配合甚至经常干扰办理价格违法案件工作。
(三)“三难现象”制约检查。
1、检查难。一是价格违法和乱收费行为的手段更加隐蔽。一些单位通过高科技手段和复杂的收费系统,采用各种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和逃避检查。比如一些超市等都有较为完备的收费系统软件,财务处理也采取了电算化,其交易记录、收费记录有的甚至可以更改,这样一来,价格监督检查取证和检查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二是价格违法行为日趋隐蔽。随着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逐步深入和检查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不法经营者千方百计出招来对付检查,设置种种障碍,加大了检查的难度。
2、处罚难。一是抵制、拖延检查。虽然有些价格违法单位勉强接受了检查,但对检查出来的材料不予签字认定,或者采取拖延的办法来抗拒处罚,有的甚至通过寻找关系网给检查部门予以施压,以逃避处罚。二是干预价格处罚。目前价格执法的行政管理模式是块块管理,如果被检查单位是同级政府的其他部门、或是有价格行为的与当地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企事业单位,涉及单位常常从自身利益出发,违法设立各种收费项目来增收,给检查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往往从本单位利益考虑,对价格部门的处罚进行干预,造成价格执法不能依法行政,处罚困难。
3、收缴难。一是很多被检查单位虽然承认了价格违法的错误事实,但在执行处罚收缴违法所得的时候,这些单位或以其经营亏损无力缴纳,或以单位经费困难等理由拖欠罚没款,以求最终能不了了之。收缴问题亦普遍困难。二是按照现行的价格法律,价格执法缺乏强硬手段,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法院执行周期长,还要支付执行费用,使得价格执法成本明显增大。
二、新形势下做好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价格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建议要加大立法力度,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法律法规,理顺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冲突,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要加快制定和完善与《价格法》相配套的各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或具体的实施意见,增加价格行政执法行之有效的行政措施,在立法上赋予价格主管部门在执法上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从根本上解决价格行政执法“三难”的问题。
(二)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一是要吸收具有专业知识,学历高,富有年轻活力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到基层价格监督检查队伍。二是要经常性地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和调研,让他们开阔视野,创新思想,开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思路。三是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的法纪和廉政教育,坚持机制保廉,保持价格执法队伍的廉洁形象,打造一支能经得起考验,抵得住诱惑的高素质执法队伍。
(三)创新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方式。一是要创新价格监督检查组织方式。如实行纵向联合检查、交叉检查,在检查中可以采取由上级统一抽调下级业务骨干开展交叉检查的办法,上下结合,统一行动,有效地防止地方政府进行行政干预,保证检查的成果。二是要创新价格监督检查方式。应对价格违法形式多元化、行为复杂化、手段隐蔽化、部门利益化的严峻形势,价格监督检查要不断推陈出新,将账面检查与外围调查相结合,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举报投诉与全面检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力求检查深、细、透。
(四)完善事前监管制度。价格监督检查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制裁,而是对行为进行规范。要从根本上防止、减少、避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篇9: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商品价格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使市场保持合理的物价,是物价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临潼区从物价监督工作中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针对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建议,做好新形势下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一、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手段滞后。一直以来,价格监督检查仍停留在翻翻账本、查查凭证、看看报表的老方法上,过分依赖人的自然智力,而对于医疗卫生、电力、电信等实行了智能化办公、财务电算化行业和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有时还不得不求助于第三方,这样一来,调查取证难以深入细致,容易被表象所迷惑,在一些案子的关键环节上难以取得重大的突破。另一方面,当前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还存在执法水平不高的问题。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还停留于表面,没有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少数执法队员只满足于检查处罚了事,不注重经常性的价格监督,平时对被管理对象的价格行为很少过问,导致有些本可避免的价格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和纠正。
(二)职能交叉,相关执法部门互相扯皮。由于现行的部门法律法规间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造成了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问题。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有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但一些部门由于涉及自身利益不予配合甚至经常干扰办理价格违法案件工作。
(三)三难现象制约检查。
1、检查难。一是价格违法和乱收费行为的手段更加隐蔽。一些单位通过高科技手段和复杂的收费系统,采用各种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和逃避检查。比如一些超市等都有较为完备的收费系统软件,财务处理也采取了电算化,其交易记录、收费记录有的甚至可以更改,这样一来,价格监督检查取证和检查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二是价格违法行为日趋隐蔽。随着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逐步深入和检查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不法经营者千方百计出招来对付检查,设置种种障碍,加大了检查的难度。
2、处罚难。一是抵制、拖延检查。虽然有些价格违法单位勉强接受了检查,但对检查出来的材料不予签字认定,或者采取拖延的办法来抗拒处罚,有的甚至通过寻找关系网给检查部门予以施压,以逃避处罚。二是干预价格处罚。目前价格执法的行政管理模式是块块管理,如果被检查单位是同级政府的其他部门、或是有价格行为的与当地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企事业单位,涉及单位常常从自身利益出发,违法设立各种收费项目来增收,给检查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往往从本单位利益考虑,对价格部门的处罚进行干预,造成价格执法不能依法行政,处罚困难。
3、收缴难。一是很多被检查单位虽然承认了价格违法的错误事实,但在执行处罚收缴违法所得的时候,这些单位或以其经营亏损无力缴纳,或以单位经费困难等理由拖欠罚没款,以求最终能不了了之。收缴问题亦普遍困难。二是按照现行的'价格法律,价格执法缺乏强硬手段,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法院执行周期长,还要支付执行费用,使得价格执法成本明显增大。
二、新形势下做好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价格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建议要加大立法力度,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法律法规,理顺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冲突,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要加快制定和完善与《价格法》相配套的各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或具体的实施意见,增加价格行政执法行之有效的行政措施,在立法上赋予价格主管部门在执法上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从根本上解决价格行政执法三难的问题。
(二)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一是要吸收具有专业知识,学历高,富有年轻活力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到基层价格监督检查队伍。二是要经常性地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和调研,让他们开阔视野,创新思想,开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思路。三是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的法纪和廉政教育,坚持机制保廉,保持价格执法队伍的廉洁形象,打造一支能经得起考验,抵得住诱惑的高素质执法队伍。
(三)创新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方式。一是要创新价格监督检查组织方式。如实行纵向联合检查、交叉检查,在检查中可以采取由上级统一抽调下级业务骨干开展交叉检查的办法,上下结合,统一行动,有效地防止地方政府进行行政干预,保证检查的成果。二是要创新价格监督检查方式。应对价格违法形式多元化、行为复杂化、手段隐蔽化、部门利益化的严峻形势,价格监督检查要不断推陈出新,将账面检查与外围调查相结合,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举报投诉与全面检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力求检查深、细、透。
(四)完善事前监管制度。价格监督检查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制裁,而是对行为进行规范。要从根本上防止、减少、避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这就需要在价格监督检查中把工作重心前移,建立健全通报会、告诫会、告诫书、提醒函等各类制度,做好事前防范。通报会、告诫书等作为价格监督检查事前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于引导经营者自查自律,及时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苗头,阻止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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