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注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本文共10篇,供大家参考。

篇1:关注食品添加剂的安全
关注食品添加剂的安全
眼下时有曝光食品安全的新闻出现。家有宝宝,做父母的怎能不担心?本文向您介绍儿童食品添加剂的一些常识,助您扫除宝宝健康的隐患。
食品添加剂过量:威胁儿童健康成长
走进商场超市,面对那些花花绿绿的儿童小食品,成人有时也会受到诱惑,孩子们的欲望就可想而知了。但是当你决定要为你的孩子购买时,你知道那些儿童食品中添加的人工色素、香精、膨化剂、防腐剂等,在生产过程中如果不按照严格的标准添加导致超量,或者经营者为了追求销量和利润,故意超标添加,会对孩子的肝脏、血液、中枢神经系统构成危害,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吗?
专家指出,食品防腐剂是为了改善食品的品质,保证食品在运输、储存时的防腐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或化学合成的物质,如果在添加这些物质时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执行,那么,这些为改善食品的品质而添加的物质,对人体不会构成危害。但是,如果情况相反,那么,它就会成为人类健康的隐形杀手。
目前,一些无任何手续的黑加工店为了追求食品的香、酥、脆的特点,在生产过程中不但不按照国家食品标准添加,而且常常使用化工材料代替天然的添加剂,致使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这些超标使用添加剂的小食品可导致过敏、畸形、癌变或细胞组织的突变。儿童特别是婴幼儿的免疫系统发育尚不成熟,肝脏的解毒能力较弱,如果食用了这些不合格的儿童食品,其中的超量添加剂就会产生过敏反应。
专家警告家长,儿童如果经常食用含有超量食品添加剂的小食品,会对身体造成伤害,许多家长对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严重危害性毫无意识,可是随着时间的慢慢推移,孩子的身体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症状,就诊时病因还无法查明。因此,做家长的在满足孩子的要求时,首先要从孩子的摄入营养和健康角度去考虑,谨慎购买各种各样味道鲜美的食品。
联合国粮农组织及世界卫生组织所属的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规定了一个ADI值,即依照人体体重,摄入一种食品添加剂无健康危害的每日允许摄入量的估计值。例如,糖精钠的ADI值为5毫升/公斤,即糖精钠每日允许摄入量为每公斤体重5毫克,也就是说一个体重40公斤的人,一天最大摄入糖精钠的允许值为200毫克。这都是规定成人的摄入量。那么,儿童的摄入量相对于成人而言会更小。
扫描国外儿童食品市场国外儿童食品市场同样存在危害安全的问题,美国医学组织曾就儿童食品问题进行了相关调查。他们在调查中发现有11%的10~13岁的美国儿童患有后天性高血压,这些儿童在婴幼儿时期基本上食用过咸食物。国外市场上出售的快餐,如油炸薯片、三明治、蛋糕、饼干等食品的含盐量均偏高,生产过程中加入过量的食用盐,有的食品还加入了碳酸钠等钠化合物。这类食品在口感上不觉得咸,但含盐量过高,使婴幼儿食用后,过度的盐无法自行排泄,大量的钠滞留在体内和血液中,促使血量增加,血管呈高压状态,增加了婴幼儿在小小年纪时就可能发生高血压或中风的概率。
为确保儿童食品安全,一些发达国家早就针对儿童食品问题制定了相关制度,并不断完善。在美国,其所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几乎涵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和严格的监管程序。这类法律法规非常多,如《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联邦肉类检查法》等。
在美国,如果生产、批发、销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当事人除被判处监禁外,还要被处以25万~100万美元的罚款。法国甚至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的罪行与贩毒、走私军火一并列为危害安全罪。此外,美国的食品检验机构有大批高度专业化的专家,他们的工作包括检查食品公司、收集和分析食品样品、监控进出口产品、检查售前行为、从事消费研究和进行消费者消费教育等。
儿童食品安全体系呼之欲出我国的儿童食品长期存在危害隐患,主要包括儿童食品中的化学物质种类和数量的增加;食品中农药残留量过高;食品添加剂使用量过大或使用严重不当等。在这些行为中,尤以食品添加剂为重。从一些例案中不难看出,我国在儿童食品标准方面还有许多空白。
不久前,国家质检总局委托中国儿童营养中心全面建立中国儿童食品安全体系。与此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也将建立儿童食品安全体系纳入议事日程。据悉,新体系将对现行的儿童食品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这套专为儿童量身定做的新体系统将充分考虑儿童与成人在思维、体质、习惯等方面的差异,有些食品将针对不同年龄段采用不同的标准。此外,新体系将强调安全第一的原则,规定营养素不得乱用,抗生素、激素、重金属等将在儿童食品中被严格限制或被禁用。
劣质小食品可致血液病
一项科研成果表明:劣质小食品中超标的化学物质能导致血液病。临床调查显示,血液病小患儿中一半以上平时偏好小食品,而且所吃小食品绝大多数是在家及学校附近的小贩处购买的。
据临床研究,由于儿童免疫功能较弱,化学物质超标可导致儿童基因突变,从而引发疾病,专家介绍,国家对儿童小食品中使用的着色剂、疏松剂和防腐剂等化学物质,都严格规定了使用范围和最大用量,但一些不法商贩经常过量使用化学制剂。这些化学制剂在人体中累积到一定量后,便会严重危害健康。另外,尽管国家明令禁止,一些不法商贩却仍在小食品中夹带卡通画片、塑料玩具等。这些玩具没有经过无菌消毒,画片中的铅、重金属、荧光剂和塑料玩具中的聚丙烯等都对人体极为有害。专家告诫家长们:为了下一代的健康,千万不要给孩子购买劣质小食品。
激素水果、激素食品危害健康
请参阅:在吃饭时,宝宝还吃下了什么
儿童能吃无铅皮蛋吗
传统的皮蛋为促使蛋白质凝固,在腌制过程中要加些氧化铅或铜等重金属,若长期食用,其中的铅或铜会慢性积累而不利健康。如今,皮蛋的腌制已改进工艺,用硫酸铜、锌等代替氧化铅,无铅皮蛋也由此得名。
其实,无铅皮蛋并不是一点都不含铅,只是铅的含量比传统腌制的皮蛋含量要低得多。微量的铅对成年人的健康影响不大,但对儿童来说,无铅皮蛋也以少吃或不吃为好,因为儿童对铅非常敏感,肠道内的吸收率高达50%。专家建议,食用皮蛋时最好要加醋、生姜、大蒜等调味品,可以除去皮蛋的碱味,同时有杀菌消毒的作用。皮蛋不宜久存,储存过久的皮蛋,水分会过多蒸发,水分蒸发的皮蛋会硬如橡皮,食后不易消化。
糖精毒害静悄悄
现在市面上许多食品和饮料都添加了糖精等化学合成的.甜味剂,这些东西吃多了很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糖精化学名称为邻苯甲酰磺酰亚胺,制造糖精的原料主要有甲苯、氯磺酸、邻甲苯胺等,均为石化产品。市场销售的商品糖精实际上是易溶性的邻苯甲酰磺酰亚胺的纳盐,为无色结晶或稍带白色的结晶粉末,无臭或微有香气,简称糖精钠。加拿大进行的一项实验发现,摄入大量的糖精钠可以导致雄性大鼠膀胱癌。
近年来的检查结果显示,市场上一些小商店出售大量三无或地方小厂生产的小食品和饮料,如话梅、萝卜酸等腌制品和豆浆、豆奶、雪糕等,基本上都大大超标和超范围使用糖精,但在产品的标签上却很少注明含有糖精,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长期食用,健康安全会受到损害。近年来,成人消费者和不懂事的孩子在短时间内食用大量糖精而中毒的事件频频发生。目前,很多消费者特别是广大农村消费者,对糖精等人工合成甜味剂可能造成的危害,并没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吃进甜毒。
慎选甜味剂食品
鉴于食品和饮料中的甜味剂滥用的现状,有关专家和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和饮料时,一定要火眼金睛看准了,谨慎购买和食用添加了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的食品。
按照有关规定,食品标签中必须标注的内容有: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如果产品中添加有甜味剂,则标签上配料表一栏中应明确标注甜味剂的具体名称。消费者在购买食品饮料时,要仔细看清标签内容,对饮料所含的成分、容量、价格等心中有数,选择适合自己的商品。广大消费者应树立良好的消费观念,多食用天然糖,尽量选择不含糖精的食品,购买有良好信誉的商品;广大学生家长和教师应教育孩子,不要买校园周边的三无零食和饮料;儿童、孕妇等特殊人群最好不要食用含有各类人工合成甜味剂的食品。
篇2:安全使用食品添加剂承诺书
为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确保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我公司承诺如下:
1、我公司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绝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2、我公司应实行食品添加剂专人采购制度。在采购食品添加剂时严格实施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有关资质证件、与购进批次相符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近期(半年内)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凡采购属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必须采购获证产品。
3、我公司对购进的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库存放、专人保管制度,对入厂的`食品添加剂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建立食品添加剂档案,由专人放入专库存放。
4、我公司对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实行专人使用制度。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严格按GB2760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进行添加,在使用复合型食品添加剂时对复合添加剂中各单一添加剂的名称及含量对照GB2760标准进行检查,务必使每一种成份都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5、我公司在标签上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示所使用的每一种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6、我公司在使用和更换食品添加剂前要到平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备案。
承诺人:
二0xx年三月十三日
篇3:安全使用食品添加剂承诺书
我是北京通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为了积极配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餐饮环节食品添加剂管理整顿工作,我郑重向食品药监部门和广大消费者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规定,对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储藏、制作加工等环节进行全面自查。
二、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规定,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行为。
三、严格落实食品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业采购、专业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
四、依法诚信经营,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采购和使用标识不规范的、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五、企业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情况,主动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
六、消费者询问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我如实告知。
企业法人代表人(签字):
时间:
篇4:食品添加剂说明文
很多人觉得食品添加剂不是“好东西”,希望食品都能“零添加”;也有很多人觉得“天然成分”比“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更安全,所以要选择“纯天然”。但人们或许不知道,有些食品添加剂并不会危害健康,甚至加了比不加更有益;也有些食品添加剂本来就是“天然成分”,可谓食品添加剂中的“白富美”。
在这些有益健康的食品添加剂中,首先要说一说营养强化剂,它们是食品添加剂中的一大类,包括了人体所需要的多种维生素、矿物质(钙、铁、锌、硒等)和其他营养物质(深海鱼油、乳铁蛋白等)。
对于某些特殊人群,营养强化剂是必需的,比如一些婴儿的母亲没有母乳,孩子需要吃婴幼儿配方乳粉,这些乳粉就必须加入多种营养强化剂,配合乳清蛋白等其他成分就可以最大程度满足婴儿的`全部营养需求,使宝宝健康成长。
近年来,粗粮受到越来越多的追捧,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粗粮富含对人体有益的膳食纤维。食品添加剂中有一大类叫增稠剂,一般是胶类、多糖类、糖醇类和改良淀粉类物质,其中有很多品种都是来自于天然食材的膳食纤维。比如,提取自豆类植物的刺云豆胶、槐豆胶、瓜尔胶、葫芦巴胶、决明胶、皂荚糖胶、田菁胶、大豆多糖;由微生物发酵产生的黄原胶,可得然胶;提取自海藻的卡拉胶、海藻酸钠、海萝胶;提取自其他植物的黄蜀葵胶、亚麻籽胶、沙蒿胶、阿拉伯胶、果胶;提取自动物皮、骨和结缔组织的明胶;还有近些年保健品中较为常见的甲壳素、葡聚糖、壳聚糖也都是膳食纤维。
另外,安全高效的抗氧化剂特丁基对苯二酚也是对健康有益的一种食品添加剂,因为抗氧化剂具有清除自由基的能力。当然,对于那些听到化学名词就心里不舒服的“自然爱好者”,另一些抗氧化剂可能更适合他们的胃口,比如维生素C和维生素E。还有一些抗氧化剂是直接从植物中提取的,比如茶多酚、甘草抗氧化物、迷迭香提取物、竹叶抗氧化物等,它们也包含多种抗氧化成分,不过在食品中添加的量也比较少。
食品添加剂里面还有些品种听起来十分“高端”“洋气”,比如番茄红素、蜂蜡、石榴果汁浓缩物、薰衣草油、紫苏油等。甚至有些百姓厨房里的常见调料也算食品添加剂,比如八角、茴香、丁香、肉桂等。另外,目前中国人的饮食结构中90%是来自鲜活农产品,仅有10%左右来自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威胁其实没有我们想象得那么可怕,而且适当吃一些具有营养强化作用的加工食品,是有益无害的。
篇5:食品添加剂说明文
一提到甜味,让人第一个想到的是糖。诚然,糖作为最原始的甜味被应用于食品,它既可以增加食欲,又是营养成分。在以前困难时期,白糖水甚至用来招待宾客。那时候蔗糖的产量低且价高,人们希望找到一种替代品,于是就研制出了最早的甜味剂:糖精。
糖精是蔗糖甜度的200倍,无任何营养,且价廉被广泛用于食品中。但随着糖精的使用,人们也发现了它的危害性,它能导致血小板减少,引起出血,甚至造成脏器器官功能衰竭等事件。认识到糖精的危害性,人们又转向糖类这种原始的食品甜味。但具有讽刺性的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蔗糖的广泛使用,使人类走到了另一个极端。许多与摄入糖类过多的疾病大量出现,如肥胖病,糖尿病,血管硬化导致的冠心病,脑溢血。于是人们又转而寻求糖类的替代品,糖精又被允许限制性的用于食品中。
糖精的怪味降低了口感。于是人们进一步研制出了新的甜味剂。像甜蜜素,安塞蜜,阿巴丝甜等,这些人工合成的甜味剂口感好,甜度高,但成本也有些高,它们与糖精相互配合作为甜味剂用于食品中。
人工合成的甜味剂无任何营养,并增加了器官的负担,食用过量肯定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但没有甜味的食品人们无法接受。所以人们又寻求那种天然的,对人体危害小的甜味剂。像甘草素,木糖醇和甜菊素等从植物中提取的甜味剂被应用到不适于摄入糖和人工合成甜味剂的特殊人群的食品中,像糖尿病人等。
人类不能没有甜味。没有食品添加剂就不会有食品工业。更直接的说是甜味剂支起了食品加工的半壁江山。但无论是天然的甜味剂还是人工合成的,都有其局限性。
为了我们的身体健康,在吃的方面一定要有个度。我不是说让你完全拒绝有添加剂的食品,我的建议是最好少吃工厂化生产的食品少喝瓶装的饮料。这些东西有人称它们是垃圾食品,食用过多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多吃我们自己厨房加工的食品。我们自己做的东西既没有食品添加剂,又卫生,营养丰富,大部分都是天然的。你说是不是呢?
篇6: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
第六条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第八条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四)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五)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六)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七)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予以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并向申请人发出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六)申请事项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许可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必备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对申请的资料、生产场所进行实地核查以及产品质量检验。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应当组织核查组。核查组由二至四名有资质的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许可机关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应当制定实地核查计划,并于核查五日前向申请人发出实地核查通知书。
实地核查工作一般不超过二日。
第十三条核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申请人应当配合核查组的实地核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长核查时间的,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四条核查组应当按照核查计划以及规定的许可条件、程序等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做出如下处理:
(一)实地核查合格的,按照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由申请人依法送交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
拒绝核查或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导致实地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视为实地核查不合格。
第十五条实地核查工作应当由核查组组长填写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签字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实地核查结论告知书。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承担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
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布名录。
第十八条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当出具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送许可机关,一份检验机构存档。
第十九条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应在原检验机构以外的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人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
(二)申请人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第二十一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的生产者名单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的生产者需要增加产品品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对申请增加的产品品种组织审查。
第二十三条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名称等发生变化而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较大变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变更申请。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规定,原许可机关根据规定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将办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七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生产者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逾期未申请换证或申请不予批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八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证书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住所、生产地址、食品添加剂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加盖公章)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格式和编号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生产者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并同时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原生产许可证书遗失和作废声明。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补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退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申请书;退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许可自然终止。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要求终止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向原许可机关提交申请书;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撤销、撤回、注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篇7: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1、购买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是符合国家使用安全标准要求的。
2、制售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计量标准>进行使用,不得超过国家其规定使用限量范围。
3、人工合成色素觅菜红及胭脂红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限制计量使用。不得超过0、05克/公斤,柠檬黄及酸性靛蓝的用量不得超过0、1克/公斤。
4、用于饮料、各式糕点食用香精的使用量不得超过限量0、2%。
5、亚峭酸盐的使用,最大用量为每千克不得超过0、15克。(中毒量为0、3一0、5克,致死量为3克)
6、国家允许使用的防腐剂、杭氧化剂、着色剂、酸味剂、凝固剂、疏松剂、品质改良剂等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使用限量使用,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标准。
7、因制品工艺制作要求的需要,应尽可能地从植物中提取所需色素。
8、禁止采购添加剂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标准的食品、原料。
9、严禁使用超过有效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或受潮、霉变及其他感观异常发生色变的。
10、严禁使用医疗、工业、化工等非食用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制作。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由食堂库房管理员专人负责管理。
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专人发放、专人入册登记制。
3、用后及时收检,妥善保存。
篇8: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二、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三、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实行定点采购,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四、入库前,库管人员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括检查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五、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六、设立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柜”字样,盛放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精确的计量工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八、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九、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篇9: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专店购买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专账记录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三、专区存放
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
四、专器称量
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五、专人负责
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篇10: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一、专店购买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专账记录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三、专区存放
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
四、专器称量
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五、专人负责
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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