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河北省图书馆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本文共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河北省图书馆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河北省图书馆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95号),并参照中国图书馆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结合河北省图书馆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河北科技图苑 英文刊名:HEBEI SCI-TECH LIBRARY JOURNAL 年,卷(期): 22(5) 分类号: 关键词:篇2: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个人会员会费,由基层红十字会收缴;团体会员会费,由审批发放团体会员证书的红十字会收缴。
第五条 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成人会员年度会费不超过10元;青少年会员年度会费不超过5元。
第六条 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单位职工人数200人以下的,年度会费不超过300元;200-500人的,年度会费不超过500元;500-1000人的,年度会费不超过1000元;1000-人,年度会费不超过1500元;2000人以上的,年度会费不超过2000元。
第七条 具有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和团体会员双重身份的单位,在单位缴纳团体会员会费的同时,个人会员还应按规定缴纳个人会员会费。
第八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并视情况奖励。
第九条 个人会员会费应由个人负担,不得由所在单位支付。团体会员会费,应从企业管理费或自有资金中开支。
第十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按期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基层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20%缴纳上一级红十字会,80%留本级红十字会。县、地、省级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30%逐级缴纳上一级红十字会,70%留本级红十字会。
省级红十字会向总会缴纳会费的时间,应在当年12月底以前。
全国性行业建立的行业红十字会,比照省级红十字会的比例和做法,向总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费应用于开展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会费使用须经各级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或办事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要接受上一级红十字会对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将年度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情况报上一级红十字会。对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开展好的红十字会,上一级红十字会应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5月1日起施行。4月14日制定的《中国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3: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费的收支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的收支管理应当遵循取之适度,用之得当,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应当于每年10月30日至
12月31日
之间缴纳下一年度的会费。
第五条
会费最低标准:
(一)市开发企业每年10,000元人民币;
(二)县开发企业每年5,000元人民币。
第六条
会费应当用于下列支出:
(一)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有关项目工作会议及本协会秘书处日常开支。
(二)开展专业论坛、工作座谈、调查研究、拟订相关标准和规则的费用。
(三)开展本协会宣传,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经营活动以及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向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的开支。
(四)编辑出版本协会刊物、建立和维护本协会信息网络、开展区外、境外和国外交往活动以及其它必要的支出。
第七条
本协会应当建立会费收支帐户,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范围使用会费。
第八条
本协会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理事会审议。
第九条
本协会应当将理事会审议后的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向会员大会代表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篇4:工会会费管理办法及解析
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自然是属于其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工会经费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的,它的来源的合法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工会经费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的,它的来源的合法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有五个方面: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
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部享受权利的物质基础。会员缴纳工会会费,体现了会员的组织观念,密切了会员与工会组织的联系,同时也有利于职工之间的互助互济和团结友爱的精神的增强。会费交纳的标准,是根据不同时期会员的收入情况和工会工作情况,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的。现行标准,根据全国总工会1978年工发101号通知规定,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缴纳本人每月基本收入0.5%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交会费。只要企业发给的是“工资”,而不是发的奖金、津贴或补贴,就应按本人所得的工资收入计算交纳会费。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留在基层,用于工会开展活动,勿需上交。
行政方面拨交的经费
行政方面根据工会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拨交的经费。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并由工会按有关规定逐级上解。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有权对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情况进行检查。对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的单位,经屡次催交无效时,可以正式文件通知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由银行存款中扣交,并从当月的第16日起,每日扣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拨交工会经费是国家以立法形式维护工会权益的具体表现,因此,它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行政拨缴工会经费是《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必须执行。不执行就是违法,就要强制执行。《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的经费。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额千分之五滞纳金。”“各级工会应当按规定的比例向上级工会上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不缴、欠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2)无偿性。企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向工会拨缴经费是无偿的。拨缴工会经费是国家为了支持工会履行社会职能的需要,因此不需要偿还。
(3)固定性。行政方面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这是法律固定下来的,具有长期的法律效力。
各基层单位行政方面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国总工会对基层行政方面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规定自上而下逐级上解形成各级工会的经费来源。各级工会经费留成比例为:基层工会的分成比例一般不少于60%,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市、县总工会的分成比例不超过35%,具体各留多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决定;5%上交全国总工会。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上缴的收入。
工会可以利用自己筹集的各种资金,举办职工旅游,职工消费合作社等为职工服务的经济事业。
4、人民政府的补助。
在工会经费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政府给同级工会的补贴,是工会经费的补充来源。它具有一次性和专用性的特点。
5、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主要指:上级工会的补贴,个人、社会团体及海外侨胞、友人的捐助,工会变卖财产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等。
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2017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一)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三)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四)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七)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四、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一)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二)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五、本通知下发后,全总10月28日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发〔〕47号)同时废止。
篇5:河北省图书馆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侧记
河北省图书馆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侧记
207月1日至2日,河北省图书馆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戴河隆重召开.来自全省各系统图书馆160余名代表出席了本次大会,中国图书馆学会理事长、国家图书馆馆长詹福瑞,河北省文化厅副厅长彭卫国,河北省社科联副主席曹保刚等领导同志应邀出席了大会.
作 者:孙革令 丁若红 杨士均 SUN Ge-ling DING Ruo-hong YANG Shi-jun 作者单位: 刊 名:河北科技图苑 英文刊名:HEBEI SCI-TECH LIBRARY JOURNAL 年,卷(期):2009 22(5) 分类号: 关键词:篇6:湖南省各级个私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各级个私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本会全称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简称湖南省个私协会。
第二条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是由全省城乡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组成,经湖南省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团结、教育、引导全省个体、私营企业者及从业人员守法经营,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维护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接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指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任 务
第七条 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任务是:
( 一 )组织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及从业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 二 )维护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反映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 三 )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解决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 四 )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 五 )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情况,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 六 )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进行自我管理;
( 七 )兴办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关心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经营者的生活;
( 八 )开展国际交往,加强与各国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并参加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的均为当地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 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四) 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五)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兴办的福利;
(六) 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信守职业道德,热心为群众服务;
(四) 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五)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 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接受上级组织的指导。
(二) 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领导机构,是全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理事会。
(三) 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领导机构,均由选举产生。
(四) 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理事会,向同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 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领导机构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协会和会员的意见;下级协会应当向上级协会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六) 凡属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重大问题,均应经过理事会民主讨论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会员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可以被推选为代表。
第十三条 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的代表及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理事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全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因特殊情况需要,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修改《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二) 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
(三) 讨论并决定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查通过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五) 通过重要决议;
(六) 聘请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七) 讨论并决定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全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工作。
第十七条 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由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
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会务工作,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召集。常务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 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三) 委任正副秘书长,确认理事人选;
(四) 审批会员;
(五) 对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委任有关责任人选;
(六) 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 制定本届理事会中期以及近期工作计划;
(八)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九) 其它职责。
第二十条 本会法人为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在必要时,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增补、撤换理事,但增补、撤换的名额不得超过原有理事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开会。
第二十四条 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地方性组织是市、州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和县(市)、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
县(市)、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下设基层分会。
各市、州、县(市)、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行业分会。
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市、州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县(市)、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本地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
(二) 讨论并决定本地个体劳动者私营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审查通过本地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 通过重要决议;
(五) 聘请本地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 讨论并决定本地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同级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工作。
各市、州、县(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可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会务工作。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经同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召集。
第三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的任期,市、州为四年;县(市)、区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在必要时,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增补、撤换理事,但增补、撤换名额不得超过原有理事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开会。
第三十二条 省及各市、州、县(市)、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四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按规定比例从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主要用于协会各类活动和日常办公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终止,须经全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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