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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的标准工时管理办法

时间:2023-09-10 09:12:01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优秀的标准工时管理办法,本文共19篇,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与分享哟!

优秀的标准工时管理办法

篇1:优秀的标准工时管理办法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标准工时之制定与管理,方便生产效率之计算,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产品作业标准工时之测定、制定、修改等,均适用本办法。

1.3.权责单位

1)生技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标准工时管理规定

2.1.定义

2.1.1.标准工时

某一加工工序,在标准的作业条件下,中等熟练之作业人员以正常之努力,完成一件工作的时间,称为标准工时,单位为分、人/件(或秒、人/件、小时、人/件)。

2.1.2.标准产量

某一加工工序,在标准的作业条件下,中等熟练之人员以正常之努力,在一个工作日内(一般为8小时),可以加工完成的`产品数量,称为标准产量,单位为件。

2.1.3.标准工时与标准产量的关系

标准产量=标准工时*标准人数*每日工作时间

2.1.4.宽裕时间、宽裕率

1)为了执行所定之作业,必要的、不可避免的耽误时间,称为宽裕时间。

2)在本公司管理现状下,完成作业所必要的不可避免的耽误时间,称为管理宽裕,如工装夹具之安装、整理整顿等。

3)为恢复疲劳所必要之耽误时间称为疲劳宽裕。

4)因人类生理需要必要之耽误时间称为生理宽裕,如喝水、上洗手间等。

5)计算公式

管理宽裕率=管理宽裕时间/实际时间*100%

生理宽裕率=生理宽裕时间/实际时间*100%

疲劳宽裕率=疲劳宽裕时间/实际时间*100%

宽裕时间=管理宽裕时间+生理宽裕时间+疲劳宽裕时间

宽裕率=宽裕时间/实际时间*100%=管理宽裕率+生理宽裕率+疲劳宽裕率

6)评核系数

测试实际作业时间时,参照之作业人员,其劳动熟练程度与中等熟练工人之比较系数称为评核系数。系数越大表示其劳动熟练程度越高。

2.2.标准工时的测算方法

2.2.1.作业时间测算

1)新产品小批试制是生技部工艺人员持秒表在作业现场对每一工序作业时间进行实际测算。

2)应选择生产较为顺畅时进行测算,并连续测试20个以上的周期时间。

3)周期时间系指作业人员从取料开始到下一次取料的总时间。

4)实测时间=测试总时间/测试周期数。

2.2.2.评核系数测算

生技部工艺人员根据观测之作业人员劳动熟练程度,给出评核系数。

2.2.3.宽裕率之测算

生技部工艺人员根据作业条件测算宽裕,其中:

1)管理宽裕率:一般取3%-10%。

2)疲劳宽裕率:一般取5%-20%,可参阅下表:

作业种类特轻作业轻作业中作业重作业特重作业

疲劳宽裕率%0.55-1010--3030-60

3)生理宽裕率:一般取2%-5%。

2.2.4.标准工时的计算

标准工时=实测时间*评核系数*(1+宽裕率)

2.3.标准工时管理

2.3.1.标准工时之制定与作用

1)生技部测定标准工时,并填入作业标准书,分发相关部门。

2)如系流水作业,生技部测定每个工作站之标准工时后,应利用工业工程之平衡手法,对每个工作站之工作内容、人数进行平衡分析,必要时应对工艺流程作调整,以利生产线之平衡。

3)流水作业之标准产量以该流水线瓶颈站位之标准产量为准,即各工作站中标准产量最低的一站。

4)生管部依据标准工时制定生产计划中之产量定额。

5)制造部依据标准工时进行效率管理等作业。

6)财务部依据标准工时制订标准成本之制造费率等作业。

7)业务部依据标准工时评估接单量等作业。

[注]标准工时系生产管理中重要之基础之一,其作用相当广泛,此处未一一列出。

2.3.2.标准工时之修改

1)产品正式导入量产后,生产趋于稳定时(一般为生产一周以上),生技部工艺人员应再次测评标准工时,必要时应予修改,并发出变更通知。

2)当生产工艺条件发生变化或技术变更对生产作业有明显影响时,生技部应重新测评标准工时,必要时应予修改,并发出变更通知。

3)其他客观条件导致标准工时不能反映实际工作绩效时,生技部应重新测评标准工时,必要时应予修改,并发出变更通知。

4)各部门认为标准时不能真实体现作业状况时,可向生技部申请重新测评。

篇2:标准工时绩效管理办法

标准工时绩效管理办法一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保证公司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各企业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须由总公司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签发)。

第三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 8时 30分至 12时,下午 1时 30分至 5时,每周六下午不上班;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总裁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 公司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第五条 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须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一次的处分。

第六条 公司每天安排人员一到两名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报至劳资部,劳资部据此核发全勤奖金及填报员工考核表。

第七条 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 上班时间开始后 5分钟至 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 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 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 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九条 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第十一条 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 3次者扣发全勤奖 50%,达 5次者扣发 100%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应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 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 职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由主管领导批准,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总裁或董事长批准,工作紧急无法向总裁或董事长请假时,须在董事长秘书室备案,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劳动工资部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 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 200元。

标准工时绩效管理办法二

为加强和提升员工绩效和本公司绩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活力,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本公司之奖惩有所依循,并使广大员工能全面遵守厂规,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赏罚分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而制定此考核制度。

绩效考核针对员工的在厂表现。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包括试用期内的员工和临时工。

考核方法

公告:奖惩之公布于每月一次

评级考核办法

〈一〉分为主管干部和一般人员两种考核,主管干部依据该主管部门绩效衡量其

1.部门工作专业能力。

2.对工作的计划推动能力。

3.对工作的组织能力。

4.对工作上团队运用之协调能力。

5.对工作问题上的改善能力。

6.对平日工作主动积极,负责尽职的责任感

7.自我开发能力

〈二〉一般从业人员考核其

1.作业效率。

2.作业品质。

3.作业配合性。

4.服从管理度。

5.出勤状态

6.行为状态

〈三〉考核等级通常分A.B.C.D.四等,原则上依比率分配

〈四〉考核结果再并入出勤状况,作最后核定考核等级。

〈五〉考勤扣分:

1. 有下列情形。不得为A等

a.旷工记录。b.除公假外有其他请假记录者 c.警告三次以上者(含)

2. 有下列情形。不得为A.B等

a.请假两日(含)以上的或迟到.早退两次(含)以上,b.记小过一次(含)

3. 有下列情形。不得为A.B.C等

a. 旷工一天以上三天内的,b.记小过三次者。

底分为50分

奖励种类区分如下:

评分项目及分数如下:

项目 嘉奖 小功 大功 工资上调 晋级

10分 20分 30分.

在以下情况中,可以加10分:

a .能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且没有差错

b .良品率指标稳步达标以上

c .拾金不昧呈转交公司

d .积极参与公司各项活动,表现突出的

e .爱护公司财物,并有具体事迹者。

f .积极主动维护公司制度并有具体事迹者

g .主动参与各项援助工作,精神可嘉者,

在以下情况中,可以加20分:

a .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进展或改革绩效者

b .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按时完成,表现优秀者

c .检举重大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权益事项者

d .参与紧急救援工作,主动承担,并处置得宜者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加30分:

a. 对主办业务有重革新,提出方案,经采用后成绩卓越者

b. 对于舞弊或有危害本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举报或防止,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者

c. 遇意外事件或急变,能随机应变,措施得当,不顾自身安危,勇敢救护而保全人身及公物而减少损 害者。

d. 研究改善工程制办法,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有显着功效者

e. 对于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采用后的确具有成效者

惩罚的种类

惩罚项目及惩处罚分如下:

项目 警告 小过 大过 降级 违纪辞退

扣10分 20分.30分.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给予警告并扣10分

a. 上班忘记带识别证或工作时间不按规定佩挂识别证,发现一次即以警告处分(识别证一律挂在左胸前)

b. 在工作场所赤足,赤膊,穿拖鞋者

c. 上班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工作以外之工作者。

d. 在车间吃东西者

e. 破环车间,厂区,住宿区域的环境卫生者,乱丢纸屑、随地吐痰等。

f. 各人工作机台及工作环境欠整洁,经指正后而不知整理者

g. 因疏忽造成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h. 不按规定填写报表或工作记录者

i. 上班时间私自接听私人电话者

j. 检查或督导人员不认真执行任务者

k. 下班后在厂内大声喧哗者

公司员工考核管理制度4

1.总则

1.1考勤是本公司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主要依据。

1.2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负责,各部的考勤管理应指派专人负责,并报人事部备案。

1.3各部、处(班组)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录考勤。

2.考勤员职责

2.1按规定及时、认真、准确地记录考勤情况;

2.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存在的问题;

2.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2.4及时汇总考勤结果,并做出报告;

3.考勤记载符号

出勤:∨ 事假:×

病假:○ 旷工:◎

婚假:+ 丧假:±

产假、探亲假:□

工伤假、夜班、计划生育假、看病、倒休:△。

4.各部门应在28日前将当月考勤汇总报财务部门核算工资奖金,季初5日前将该季度考勤汇总报公司人事部。

5.事假

5.1员工遇事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该事先请假。如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报、电话、书信、口信等方式请假。如果假期不够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5.2一般员工请假4日内,由其直接主管审批,5日以上由部门主管审批,一般主管请假,由部门主管或总经理审批;部门主管请假,由公司总经理审批。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5.3员工每季度累计事假不足4日者照发工资,同时带薪事假日数可累计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带薪事假的日数假定:2月底前到公司工作者为11日,3月至5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8日;6月至9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5日;9月至11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2日;12月到公司工作者不享受带薪事假,全年事假日数不足应享受带薪事假日数者,不足的日数按加班处理。

6.病假

6.1因病或因公受伤,凭合同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非合同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也可给予病假。

6.2年累计病假超过半年,其工龄满9年的员工按75%计发工资;工龄满4年(合4年)的员工按70%计发工资;工龄不满4年的员工按65%计发工资。6.3到医院看病,给假半日,记“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日记事假考勤。

7.工伤

7.1因公负伤、因工致残,持医院诊断证明并经人事部确认,可按工伤假记考勤,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7.2因公负伤的职员,伤愈复发,经鉴定后,以工伤处理。

8.婚假

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4日。男女双方都到晚婚年龄(男26周岁、女24周岁)者增加另婚假6日;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加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9.丧假

员工配偶、子女、父母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4日;祖父、外祖父、祖母、外祖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丧假3日;如在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10.产假、计划生育假

10.1产假一般为57日,5个月内的早产产假为30日,双胞胎产假为70日,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假期工资照发。

10.2符合晚育年龄(女24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为70日。女员工生育无人照顾者,经女方单位出具证明,可酌情给男方15日以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记录考勤。

10.3女员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处。

10.4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准假。

10.5配偶在本地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护理,可持绝育手术证明享受3日的计划生育假。

10.6员工如果1年内做两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记。

11.探亲假

11.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如下:

11.1.1工作期满1年的正式员工,如果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其父母或配偶团聚且同父母或配偶异地分居者,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11.1.2员工丧偶已满1年且未重新结婚者,如有未成年(18周岁以下)的子女寄养在外省市,也可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11.1.3自幼由养父、养母或抚养人抚养长大,现仍与其保持经济关系的员工,经养父母、抚养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11.1.4领取结婚证书的员工,可在当年再享受最后一次探亲假的待遇;

11.1.5已婚职员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3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待遇。

11.2具有以下情况的员工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11.2.1各种学校毕业生,在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试用期满,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11.2.2员工在培训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培训期满后,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11.2.3丧偶、离婚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亲假的待遇。

11.2.4家居远郊区县,已按规定给予了交通补助费的员工,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11.2.5员工与其父或母任何一方可利用公休日团聚连续满1个月,未婚员工当年与父母团聚连续满20日者,不享受探亲待遇。

11.3员工探亲假期

11.3.1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1个月。

11.3.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日。

11.3.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者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日。起始时间是结婚第二年;

11.3.4探亲假期是员工与亲人团聚的实际时间,员工探亲时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日。

11.3.5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

11.3.6探亲假原则一次性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员工经批准也可分两次使用探亲假,但只给一次路程假,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11.4探亲假管理

11.4.1员工探亲,须事前填写探亲申请表,经部门领导批准并报人事部审核,财务部凭人事部批准的探亲申请予以报销往返路费;

11.4.2各部门应根据工作的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员工探亲,员工本人应服从组织的安排。

12.加班倒休

12.1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应经公司领导批准。

12.2主管人员平时加班3小时以上按实际加班时间存休,不足3小时的加班加点,不累计加班存休。

12.3员工平时加班按实际加班时间给予同等时间存休,确实不能倒休时按本人日平均工资的150%计发加班工资。

12.4公司员工在法定节日加班(元旦、五一、十一、春节)按本人日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

12.5员工有特殊事务,可存休或倒休。但存休不能跨年度使用,同时各部门应加强存休的记录管理。

13.旷工

13.1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处:

13.1.1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

13.1.2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

13.1.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13.1.4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

13.1.5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

13.2旷工扣发相应工资。

14.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标准工时绩效管理办法三

一、为加强公司考勤管理,整顿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遵章守法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考勤制度为公司重要的管理制度之一。

根据有关规定,部分公司领导经总经理特别准许外,所有员工均需参加考勤打卡。打卡每天三次(早、午、晚),下午上班打卡时间最多只能提前十五分钟(即14:00上班,需在13:45分后才能打卡),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罚。

三、工作时间:除个别工种外,员工每星期工作时间为六天,每天八个小时。

工作日:星期一~星期六

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作息时间,具体以通知为准。

四、假期管理

(一)各类假别

1. 因公出差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公差

(1)因公司技术、业务出差;

(2)经批准参加的各类由公司出资的相应的培训和公司组织的各类旅游活动等;

(3)经批准外出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2.法定休假

(1)国家法定休假日共十天:元旦一天(1 月1日)、春节三天(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国际劳动节三天(5月1、2、3日)、国庆节三天10月1、2、3日);具体放假时间按国家颁布的规定实行。

3.病假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持有区级以上医院所开具的休假建议书,可核予病假;

(2)经批准在工作时间内出外就诊超过8个小时的,其超出时间累计为病假。

4.事假

因个人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料理的,经申请可酌情核予事假;

五、请假审批权限

公司本部各级人员(不含副总以上级)请假(病假、事假、其它假)均须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呈送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未经批准则按旷工论。

六、假期管理及假期工资核算

(一)各级人员请假两天以内者,除病假外,须提前二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及以上的,需提前一周办理);如遇急事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应先电话向办公室请假。返工后,如实填写请假单,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假,均按旷工处理.

(二)员工事假按天数扣除工资;员工病假在一天以内者,并执有当天看病收费单者不扣工资,未执有看病收费单者按事假处理,员工病假超过一天者按事假处理。

七、考勤管理

(一)部门经理以及公司领导须带头执行公司考勤制度,秉公办事。

(二)办公室是考勤管理的监督部门,各部门为负责部门。公司值班保安员负责监督员工考勤打卡,如有不遵守考勤制度行为者予于纠正,并作记录,办公室不定期监督检查员工出勤状况。

(三)公司总咳嗽币蚬较钅坎炕虺鐾夤刹荒芗笆被乩创蚩ǖ模朐<考勤副卡>上注明出差的事因、地点,报其主管领导签核,其考勤副卡必须在2天内报办公室签核,于每月月末报送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四)上班前已知需从公司总部外出办事(包括到工地、政府机构等),须按时打卡,不得后补副卡。

(五)每月迟到累计达30分钟内、上班忘记打卡不超过3次,不予以扣款。

(六)因工作需要到各项目部(或各项目部)须填写<外勤工作考核登记表>,如下午出去者下午上班之前必须打卡。

(七)考勤主管林丽英每月负责发卡收卡(正副卡)、统计汇总上报总经理,作罚款和发工资依据。

(八)公司于每月20日之前在办公大楼一楼公布上一个月公司总部人员的出勤情况。

篇3: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

概述编辑

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标准工时制中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我国现行工时制度编辑

(1)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标准工作时间。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

(3)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4)非全日制工作制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同时为一个以上用人单位提供非全日制工作的,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具体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上述(2)、(3)两种工作制需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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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的时间的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标准工时制中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这一制度与劳动法的规定有些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显然在这里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多了四个小时。如何看待这多出来的四小时呢?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271号)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每周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且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因此,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仍然是延长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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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标准工时系统的建立

标准工时是工厂经营管理的重要基础数据之一,它是建立企业标准成本的基础,是数据化管理的基础参数,也是衡量企业效率的重要基础参数,建立标准工时系统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一谈到标准工时,许多企业老板和主管马上会联想到每日的生产指标,并且希望生产指标越来越高;而生产工人却有很大的抵触情绪,从而一般的工业工程师很难得到准确的标准工时。我见过一些工厂,虽然已建立了标准工时,但生产效率却总在60%左右,其结果是标准工时形同虚设,无法建立标准成本系统,每当客户需要新产品报价时,总觉得很困难。

其实,标准工时是工作研究的一部分,是时间研究的结果。时间研究有两种常用方法,秒表测量法和方法时间衡量法(MTM)。我们常用的方法是秒表测量法。

时间研究的步骤如下:

1.选择作业员

2.分割操作单元

3.进行测试工作

4.数据分析计算

5.建立暂行标准时间

6.用暂行标准时间进行效率分析

7.调整并确定标准时间

标准工时分为两种,人工操作标准工时和机器操作工时。本文以讨论人工操作标准工时为主。

一、确定操作工艺选择作业员

标准工时必须建立在合理而良好的被公认的标准工作方法之上,所选择的作业员应该是合格的,即具有足够的经验,能熟练地进行作业,而且精神体力状态良好。选择好作业员后,测试人员必须对被测作业员的操作进行观察,判断其是否在正常速度下操作,所以正常工时为:

正常工时=测得工时X速度评比率

二、正确分割操作单元

操作单元的正确划分是秒表测试法成败的关键,所以测试人员必须充分了解作业流程,这样才能分割出合理的工作站,确定操作单元,

分割操作站的原则如下:

1.要有明确的开始和结束的点

2.工时太短的的单元不宜再分割。如在电子线路板组装流水线上一个工作站的操作工时一般在1~2分钟为宜。

3.必须区分手工操作单元和机器自动作业单元。这主要是考虑速度评比的影响。

4.必须区分机器上的手动操作和机器外的手动操作,这主要考虑人工操作和机器作业重合的因素。

5.规则作业单元和不规则作业单元要分开,这关系到宽放率大小的取舍。

三、标准工时制定过程中的宽放率的运用

标准工时与宽放率的关系式如下所示:

标准工时 = 正常工时 X (1+宽放率)

正常工时是人工操作单元工时(经过速度评比)+机器自动作业公式(不可作速度评比)的总和。

宽放率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1.生理宽放

2.疲劳宽放

3.管理宽放

4.特殊宽放

工厂使用的宽放率一般在10%~20%,对一些特殊的工种,如体力消耗较大的工种,宽放率可适当放宽一些。

四、数据的统计分析和计算

每一单元的测试数据的收集量至少应在22个以上。收集到数据后,首先要剔除不良或异常数据,然后才能进行计算,在工厂里一般用算术平均值即可,以本人多年的实践经验,该方法最为简单实用。

五、标准工时的调整和确定

标准工时首次被确定后,应在实际运用中验证和调整。我的验证方法是用计算生产效率来对比实际状况。这个方法的运用需要工业工程师具有足够的经验去判断差异。如果发现标准工时与实际有出入,工业工程师应重新进行工时测定,从而确定正确的标准工时。该验证过程大约需要两到三个月。

篇5: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标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档案系指在制定、修订标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音像制品和标样等)。

标准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达到标准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有计划地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四条 标准档案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的和长期的两种。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永久保管:

(一)上级下达任务的文件;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附件;

(四)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六)标准报批公文;

(七)标准申报单;

(八)标准发布本;

(九)标准正式出版本;

(十)标准修改通知单及其附件;

(十一)标准作废通知单。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长期保管:

(一)论证报告;

(二)调研报告;

(三)试验验证报告;

(四)标准征求意见稿(最后一稿);

(五)标准送审稿;

(六)等同、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或译文,主要参考资料(只归难得的,一般的只列目录和出处);

(七)标样。

第五条 永久保管的,按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长期保管的,应当是现行的和最近两次修订的标准的档案。属长期保管的废止标准档案,继续保管十年。标样在保管期限内已经失效的,按保管到期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家标准档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档案,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国务院行业标准归口部门负责管理其主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档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档案。

企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企业标准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所列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标准档案;

(二)编制目录、索引、卡片等查询工具和参考材料;

(三)负责组织和承担标准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四)监督检查标准档案的修改、补充和复制;

(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永久的标准档案的移交手续;

(六)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标准档案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收集有关材料并加以整理,向相应的标准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提供。

第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单位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及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其他单位,在制定、修订标准工作中所积累的标准文件材料,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按长期保管的要求管理。

第十条 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除标准正式文本外,在标准审批、发布后三个月内,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按规定向档案管理机构一次归档。标准正式文本出版后,及时补充归档。

第十一条 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整理,标准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立卷、登记、上架。

标准文件材料归档时,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补充、更正。

第十二条 标准更改或废止后,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将更改单或废止单的原稿、出版稿和审批文件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标准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按“GB/T11182-89科学技术档案构成的一般要求”执行,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标准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份,使用频繁的各种报告、标准草案各稿、正式版本以及意见汇总处理表可以归档两份。

(二)归档的标准文件材料是原稿或打印稿、复印稿。

(三)永久保管和长期保管的标准档案分别装订立卷。

(四)标准文件材料的幅面大于A4(210×297mm)的,按A4幅面折叠;小于A4的,粘贴在A4幅面的纸上,并留出装订线。

第十四条 保管标准档案,应当有档案柜和库房,并有防火、防潮、防晒、防虫鼠、防尘、防盗等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保管标准档案,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一般每两年检查一次,如有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或复制。

第十六条 管理标准档案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借阅制度。

标准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十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将标准档案占为私有,凡损坏、隐匿、丢失或泄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标准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当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在有单位主管领导、标准化人员和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参加下进行。

对已经超过保管期、失去保存价值的标准档案,应当编造清册,经主管领导签字后销毁,并注明销毁时间和处所,由监销人员签字后,将清册归档。

第十九条 对标准档案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违反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给标准档案工作造成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工作标准化

档案工作标准化是以档案工作领域中的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为对象而制订或修订的各种标准的总称,它是档案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和依据。

种类:按照标准的性质可分为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按照标准的实际法定效力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按照标准的相关程度可分为正式标准和参照标准,按照标准的适用范围可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或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

属性:工作程序有专门规定、有固定的代号、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时效性较强、内容相对专一性、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多数属于推荐性标准。

作用:协调作用、简化作用、统一与优选作用。

形式:A简化、B统一化(一定范围的统一、一定程度的统一、一定级别的统一、一定水平的统一、一定时间内的统一、一定合理多数的统一)、C系列化、D通用化、E典型化、F格式化。

篇6:工程竣工时的验收标准是什么?

23.工程竣土的验收重点是什么?

验收重点是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工程技术资料要能真实反映工程的质量状况。楼地面、屋面、门窗、暖卫、电气等建筑与建筑设备经观感检查、技术资料核查,要能保证其使用功能。

篇7: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标准工作的领导,支持涉及保障人体健康、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资源、工程建设质量等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卫生、科技、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与地方标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外标准化问题的研究,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做法,及时组织制定或者修订有关地方标准;会同省知识产权等行政主管部门将自主创新成果适时转化为地方标准。

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专业学会以及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制订、咨询和推广工作。

鼓励产品生产者优先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国际标准。

第二章制定范围

第七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工业、农业(含林业、畜牧业、渔业,下同)、服务业、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下同)。

第八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第九条强制性地方标准主要包括下列技术和管理要求:

(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使用的安全和卫生等要求;

(三)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要求及本省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六)能源、资源节约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三章立项与起草

第十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需要,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业事业单位提出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

第十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建议有关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实施影响等进行专家评估论证,确定地方标准制定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列入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当明确标准起草单位和完成时间;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以招标等方式确定标准起草单位。

第十四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规范组织起草地方标准,并广泛征求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等相关方面的意见;需要有标准实物样品对照的地方标准,应当制作相应的标准实物样品。

第十五条地方标准内容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试验验证;涉及试验方法的地方标准,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实验室比对验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对验证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审评与批准

第十六条地方标准应当经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审评通过。审评委员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等单位的专家组成。审评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必要时可以邀请消费者和使用者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审评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标准送审文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影响等内容进行审评。

地方标准送审文本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审评委员会应当对验证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评委员会对审评结论未能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的,以不少于组成人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

审评的有关内容、审评人员的意见、审评结论应当书面记录,经审评人员签名后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地方标准送审文本经审评委员会审评通过后,形成地方标准报批文本,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批准。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方标准报批文本向社会公示。推荐性地方标准报批文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强制性地方标准报批文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60日。

第十九条地方标准报批文本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5日内批准,经统一编号后发布。其中,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后,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发布。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标准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批准发布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地方标准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有关部门报备案。

第五章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地方标准应当公布,并向公众提供免费查阅。

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自公布之日起90日后施行,因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等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而急需实施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地方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生产单位和个人执行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产品或者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地方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第二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地方标准实施计划,开展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收集和反映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但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定期组织地方标准的复审。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复审有关地方标准:

(一)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制定或者修订的;

(二)地方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相关国际标准已发生变化的;

(四)与地方标准相关的生产技术、检测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新的情形需要复审的。

第二十八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和复审情况,对需要修订或者废止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涉及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标准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修订或者废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审查、批准地方标准的;

(二)发现违反强制性地方标准行为而未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商业秘密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审评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在本省再参加地方标准审评活动;审评委员会成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地方标准送审文本进行审评的;

(二)弄虚作假,编造、篡改相关验证材料或者审评结论的;

(三)收受标准起草单位及其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审评委员会审评的结论无效,应当重新组织审评委员会进行审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或者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经营、服务、工程建设等过程中违反强制性地方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农业、服务业等标准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地方标准的程序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

(五)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篇8:标准物质管理办法介绍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标准物质是指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化学成分分析标准物质、

物理特性与物理化学特性测量标准物质和工程技术特性测量标准物质。

第三条 凡向外单位供应的标准物质的制造以及标准物质的销售和发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必须具备与所制造的标准物质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新产品,应进行定级鉴定,并经评审取得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第六条 标准物质的定级条件:

(二)一级标准物质

1.用绝对测量法或两种以上下同原理的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在只有一种定值方法的情况下,用多个实验室以同种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

2.准确度具有国内量高水平,均匀性在准确度范围之内;

3.稳定性在一年以上或达到国际上同类标准物质的先进水平;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一)级标准物质

1.用与一级标准物质进行比较测量的方法或一级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定值;

2.准确度和均匀性未达到一级标准物质的`水平,但能满足一般测量的需要;

3.稳定性在半年以上,或能满足实际测量的需要;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定级证书的单位,需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填报申请书并提交标准物质样品三份和以下材料:

(一)生产设施、技术人员状况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及实验室条件的情况;

(二)研制计划任务书;

(三)研制报告,包括制备方法、制备工艺、稳定性考察、均匀性检验,定值的测量方法、测量结果及数据处理等;

(四)国内外同种标准物质主要特性的对照比较情况;

(五)试用情况报告;

(六)标准物质产品检验证书的式样;

(七)保障统一量值需宴的供应能力和措施。

第八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负责对申请《制造计量

器具许可证》的考核以及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评审。定级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按标准物质的专业分类,授权有关

主管部门的技术机构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负责。

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的章程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第九条 经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的评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统一规定编号,

列入标准物质目录,并向全国公布。

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投入生产。

第十条 申请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经评审未通过的,可准许申请单位改进后再进行一次鉴定、评审,经二次鉴定、评审仍未通过的,申请单位改进后,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 制造标准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重复制造的每批标准物质,进行定值检验和均匀性检验,出具标准物质产品检验证书,保证其技术指标不低于原定级的要求。

第十二条 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标准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拟停止供应的,应在六个月以前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供应。

第十三条 经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评定,对技术指标落后,不适应国家需要的标准物质,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决定将其降级或废除,并相应地更换或撤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和编号。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不得制造用以销售和向外单位发放的标准物质。

第十五条 没有标准物质产品检验证书和编号的,或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一律不得销售和向外单位发放。

第十六条 负责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单位以及考核、鉴定、评审人员,必须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品和技术资料保密。

第十七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标准物质工作的管理,其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定级鉴定的申请,办理发证手续,并进行其他有关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销售标准物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

的,有权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对外商在中国销售标准物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进口计量器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申请书、定级证书的式样以及标准物质编号方法、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定级鉴定,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标准物质的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9: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充分发挥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在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质量安全上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包括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及价格信息,适用于编制和审核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预)估算和设计概(预)算。

第三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应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市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相适应,按照办法规则科学可行、专业定额实事求是、费用标准依法合理、价格信息反映市场的原则开展工作,确保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科学性、客观性、时效性、适用性。

篇10: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全文

(一)办法规则、费用标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铁路工程实际情况适时制定。

(二)专业定额一般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期间可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局部修订。

(三)现行定额未涵盖且工程急需,投资人可编制相关内容。

(四)价格信息由标准归口单位收集和发布。

第五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等奖励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组织研究建立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

(三)组织铁路工程造价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工作。

(四)组织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宣贯工作。

(五)组织开展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工作。

(六)指导标准归口单位开展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业务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并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国内外交流合作。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研究建立工作。

(二)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与审查。

(三)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八条 标准归口单位受国家铁路局委托,承担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技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及体系的研究工作。

(二)根据国家铁路局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计划,择优选择标准项目承担单位,与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科法司检查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编制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开展标准调研工作,提出标准修订及补充建议。

(五)负责铁路工程价格信息的收集、价格指数的测算和相关发布工作。

(六)负责铁路工程投资(预)估算、设计概(预)算、竣工决(结)算等信息资料的收集和分析。

(七)建立并维护铁路造价信息网站和铁路工程造价基础资料数据库;建立并管理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技术档案。

(八)组织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出版工作。

(九)开展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宣贯、培训和咨询工作。

(十)参与工程造价标准化活动,开展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相关的国际、国内标准研究工作。

第九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在标准归口单位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组建项目工作(编制)组,按照本办法及工作合同要求开展工作。

(二)对承担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的技术内容、进度和质量负责,并建立项目档案。

(三)收集所编标准实施中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标准调研,协助标准归口单位开展标准宣贯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承担单位应具有与所承担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声誉,并能组织人员和相关资源,按期完成任务。

(二)主要承担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并全过程参与项目的相关工作。

(三)其他承担人员应具有从事与该项目内容有关工作三年及以上经验或有关专长,熟悉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并具有一定的书面表达能力。

第十一条 从事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加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实施管理工作。

(一) 积极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编制等工作。

(二)及时反馈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三)配合标准归口单位铁路工程造价基础数据库建立所需资料的收集等工作。

(四)投资人在现行定额未涵盖且工程急需时,可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相关内容并抄送科法司。

第三章 标准计划

第十二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按性质分为研究、测定、编制三种类型。

第十三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立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铁路工程建设需要。

(二)铁路工程造价管理需要。

(三)有前期工作报告。

(四)研究、测定、编制项目具备开展工作的条件。

第十四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申报单位的前期工作报告应包括:项目名称、目的与作用,技术条件和成熟程度,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及现行相关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关系,其他承担单位建议,起止年限和费用预算等。

第十五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应纳入国家铁路局年度标准编制计划。

科法司根据铁路工程建设需要,提出年度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的立项原则及申报要求。标准归口单位根据承担标准项目的申报情况,通过必要的论证,提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的年度计划建议,由国家铁路局批准下达。

第十六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计划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急需且具备标准编制条件,但未纳入编制计划的标准项目,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标准归口单位论证可行后报科法司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纳入编制计划。

(二)对已纳入编制计划的标准项目,由于标准体系、实际需求或技术发生变化等原因,无法按原计划执行的,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标准归口单位论证可行后报科法司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对计划项目撤销。

第十七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科法司根据授权代表国家铁路局与标准归口单位签订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合同;标准归口单位负责与项目主要承担单位签订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实施合同。

第四章 研究与测定项目

第十九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研究、测定项目按工作大纲、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三个阶段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工作大纲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在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编写。其主要内容包括:任务依据、目的、原则、方法、主要内容、质量要求、人员组成、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及建议,以及现场测定拟选项目或工点等。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可根据需要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结题报告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编写,报标准归口单位初审,由标准归口单位报科法司。结题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项目报告、合同约定的技术条件(基础数据)、简要说明以及结题验收评审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篇11: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全文

(一)工作大纲、结题验收报告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内部技术审查后,报标准归口单位初审。

(二)工作大纲由科法司组织审查。

(三)中期检查由标准归口单位根据需要组织进行。

(四)结题验收由科法司或委托标准归口单位组织。

第二十四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研究、测定项目的成果管理按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编制项目

第二十五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项目应按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四个阶段进行管理。各阶段编写应充分反映前一阶段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工作大纲主要内容包括:任务来源、编制依据、编制目的、编制原则、方法、主要内容、质量要求和水平控制、人员组成、时间安排、存在问题及建议,专业定额的项目划分原则及划分表、劳材机消耗量确定方式等。

第二十七条 征求意见稿应按照工作大纲的要求,在充分的现场调研、测定、对比、分析基础上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标准文本、编制说明(报告)、测定分析及原始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送审稿应包括标准正文、送审报告及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 报批稿应包括标准正文、报批报告及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篇12: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全文

(一)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由编制单位按规定进行内部技术审查后,报标准归口单位初审。

(二)工作大纲由科法司组织审查。

(三)征求意见稿由标准归口单位组织征求意见和审查,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四)送审稿由科法司组织征求意见和审查,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五)报批稿由科法司组织报批。

第三十一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审查应以审查会形式进行。审查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查专家应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应包括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熟悉铁路工程造价工作的专家。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9名,标准项目承担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二)审查会应邀请相关铁路单位工程造价标准管理部门参加。

(三)审查会材料应由标准归口单位在开会前不少于15个工作日发送至相关单位和审查专家。

(四)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各方面意见,明确修改内容,并附审查专家和单位代表名单。

(五)审查会应遵照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应充分讨论和协商。如需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审查专家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二条 涉及安全和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报国家铁路局技术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由国家铁路局批准发布,并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批准后,标准归口单位应及时组织标准出版。标准出版单位对标准文本质量负责。

第三十五条 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等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号由科法司统一管理。编号格式为:

其中:

A=1~3,分别代表“办法规则”、“专业定额”和“费用标准”;×××按标准类型从001开始顺排。

第六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由科法司或委托标准归口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发布后,应及时组织宣贯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标准归口单位和编制单位应开展回访和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九条 科法司会同相关部门对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十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及铁路工程建设需要适时进行标准复审并补充完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8月1日起实施。原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铁建设〔〕27号)同时废止。

篇13: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 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第四条 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中有关排污收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试点工作的批复》(计价格[1995]2090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6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73号)等,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排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篇14:劳动合同细解34:劳动定额(标准工时)

乐乐: 标准时间=正常时间+宽放时间 标准时间=正常时间×(1+宽放率);

宽放时间包括:私事宽放(如喝水、上厕所、擦汗、做工间操)、疲劳宽放、迟延宽放。

劳动定额之标准工时理论

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完成一定工作量应该消耗的劳动量(一般用劳动或工作时间来表示)标准或在单位时间内生产产品或完成工作量的标准。

劳动定额是衡量劳动(工作)效率的标准,是“工时定额”和“产量定额”的合称。工时定额也可称“时间定额”,是生产单位产品或完成一定工作量所规定的时间消耗量。如对车工加工一个零件、装配工组装一个部件或一个产品所规定的时间;对宾馆服务员清理一间客房所规定的时间。产量定额也可称“工作定额”,是在单位时间内(如小时、工作日或班次)规定的应生产产品的数量或应完成的工作量。如对车工规定一小时应加工的零件数量、对装配工规定一个工作日应装配的部件或产品的数量;对宾馆服务员规定一个班次应清理客房的数量。工时定额和产量定额互为倒数,工时定额越低,产量定额就越高,反之,工时定额越高,产量定额就越低。在制造业里,单件小批生产的组织主要采用“工时定额”;大批量生产的组织主要采用“产量定额”。

常用工时定额制定方法

/>/>/>/>工时定额是否先进合理,往往与制定定额的方法有很大关系。在制定、修订工时定额时,首先应考虑采用哪一种方法。对以往工时定额制定方法和作业测定方法的回顾有助于经验不足的家具工程师识别其中的优劣,做出正确的选择。

现对常用工时定额的制定方法、优缺点及其适用性分析比较如下。

l、经验估工法

/>/>/>由定额工艺员、熟练工人、技术人员等根据产品的设计图纸或实样,工艺流程,凭自己过去的实际工作经验,参考有关的技术资料,并考虑到设备、工装和其它生产组织条件,估算出该产品或零件、工序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这种估算劳动定额的方法称之为经验估工法。粗估算有粗细之分,粗估是按整个工序估算,细估则是按工序各组成部分分别估算,汇总后以确定工序的工时定额。

/>/>/>影响经验估工法的因素有:工件几何形状及其复杂程度、工件尺寸以及其加工精度、公差大小等技术要求;工件的材质情况以及加工余量的大小;加工设备的类型、精度和效能;机器台时利用率的高低。

/>/>/>经验估工法的缺点是准确性差,且其产生的原因难以分析;稳定性差,不同的定额员、不同的估算时间,将得到不同的估算值;缺乏先进性,既无对过去工时浪费的检查,也不考虑将来有无提高工时效率的有利因素,一般是保守的、偏低的。经验估工法的优点是简便易行,工作量小;能迅速满足企业生产需要;对企业的管理水平要求不高无需历史统计资料。

/>/>/>经验估工法适用于单件、多品种或零星杂活如替补件、定制及新产品试制等情形下定额的制定或对于劳动定额工作还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还是比较现实可行的。目前家具业用于工资计算的工时定额,多用此法确定。当某一作业在短时间内难以重复或重复次数很少时,可以用经验值估计,设定一个比较合理的数值。

/>/>/>2、统计分析法

/>/>/>把企业过去一段时间内生产该产品或零件或同类产品所实际悄耗工时的原始记录资料,通过一定的统计、分析、整理工作,计算出该产品或零件的实际耗用劳动时间作为主要依据而制定劳动定额的方法。

/>/>/>统计法一般都要计算三个数:

/>(1)最优数,即单位产品或零件耗用工时最少,或单位时间内产量最高的数字;

/>(2)平均达到数,即以各个数项加权平均所得的数字:

/>(3)平均先进数,采用二次平均法,将平均达到数作为最低标准,将达到的和比该标准先进的各个数项选出来,两次加权平均计算所得的数字。也可采用3/8法或1/3法,前者是将n个统计作业时间数据按从小到大的次序排列,排好后取第(n+1)×3/8所对应的时间值作为标准劳动定额时间;后者是将n个统计作业时间数据按从小到大的次序排列排好后取第(n+1)/3所对应的时间值作为标准劳动定额时间,必要时两种方法都可以用插值法求取时间值。应用时,一般采用平均先进数。

/>/>/>统计定额有一定的历史统计资料作为依据比经验估工定额客观一些,且技术性要求不高,对于初期建立劳动定额的企业是一种比较现实的制定劳动定领的方法。但若单纯凭统计数字计算决定,定额有时会偏高或偏低,因为它忽视了个人潜力和积极性的因素。因此,应当加以适当地分析和调整。

/>/>/>3、作业侧定法

/>/>/>通过现场的工作抽样和秒表时间研究及影像法,对当前的生产条件(技术条件、组织条件和工艺方法等)进行科学的调查分析研究,查找漏洞,减少浪费,制定改进措施和劳动定额这种方法的意义不仅在于制定劳动定额,还可以用来发现和总结、推广先进工作方法,改善劳动组织和编制定员,改进设备利用,研究生产潜力。

/>/>/>作业测定定额具有较充分的技术依据,定额水平比较合理,易于平衡,是比较先进的一种方法;其缺点是方法比较复杂,工作量大,因此有些家具企业存在担心畏难心理,而有些IE人员缺乏知识不得其法。此外,这种方法制订定额缺乏及时性,对企业管理要求较高,对于单件小批生产、规模小,基础差的企业不能广泛适用。

/>/>/>4、预定时间标准法

/>/>/>预定时间标准法(Predetermined Time Standard,PTS),是将人所进行的全部作业分解成几个基本动作,对各基本动作按其性质和条件代换成预先规定的时间值,以此来确定标准时间的方法。

/>/>/>将时间研究与动作研究相结合,是美国人西格(A.B.Segnr)在1924年提出来的(MTA)。1934年美国的奎克(J.H>Quik)的创立工作因素体系(Work Factor System,WF).1948年美国的梅纳德(H.B.Maynad)等人发表了时间测量方法(Methods Time Measurement,MTM),随后又发表了MTM-1、MTM-2及WF等简易法.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产品趋向于小批量、短周期时以上方法仍存在诸多不便。1966年澳大利亚的海特(G.C.Heyde)博士创立预定时间模数排列法(Modular Arrangement of Predetermined Time Standard,MOD法),得到了广泛应用。目前PTS法已有40多种,但MOD法占据着最主要的位置。

/>/>/>在作业测定中,PTS法可以详细记述操作方法,并得到各项基本动作时间值,从而对操作经常合理改进:可以预先设计最佳的作业方法.正确掌握作业方法;可以不使用秒表,在工作之前就决定标准时间,并制定操作规程,从而各个企业和车间制定的标准容易保持一致;不需要对操作者的速度、努力程度等进行评价就能预先客观地确定作业的标准时间;不需要定额;当作业发生变更时,必须修订作业的标准时间,但所依据的预定动作时间标准不变;PTS法在某些行业是平衡流水线的最佳方法。

/>/>/>PTS法主要用于确定标准时间,改善作业方法,进行产品设计选择和设计机械设备和工夹具,以及对秒表测时的准确性进行验证等。PTS的使用范围相当广泛,除了因在作业中使用机械设备而使作业时间受机器的制约以及需要细心判断的作业场合外,均可应用PTS进行作业研究。然而这种微观的、基于动作的方法不能适用于目前的家具生产作业。

/>/>/>5、标准资料法

/>/>/>标准资料是将直接由作业测定〔工作抽样、时间研究)、PTS等方法所获得的大量测定值或经验值,经分析整理、编制而成的某种结构的作业要素(基本操作单元)的正常时间值的数据库。利用标准资料,加上适当的宽放量来综合制定各种作业的标准时间的方法叫标准资料方法。

/>/>/>标准资料以其它作业测定方法为基础,预先确定时间数据,因此和预定时间标准相似。但标准资料所涉及的作业阶次是作业要素,而PTS所积累的是动作要素的时间数据。

/>/>/>标准资料中的数据必须进行分类和编码,同时考虑操作、产品结构、工艺、设备种类及其性能等直接影响作业时间的因素,以便使用者容易快速检索,得到所需要的正确数据。具体分类方法可结合图纸编号与管理、PDM、GT、ERT、BCT等来实施,尽量相互借鉴、兼顾统一。

/>/>/>标准资料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函数解析式(经验公式)、图线(包括计算图表、学习曲线)、编码表格式。其中表格式便于检索,最为常用,图线一般是一种过渡性资料。

/>/>/>标准资料法尤其适用于编制新产品作业计划、评价新产品或对生产和装配线进行均衡调整,同时也适用于制定新产品的劳动定额,确定工厂生产能力和成本预算,推行奖励工资制,提供设备采购决策咨询,衡量管理的有效性,建立有效的工厂布置等。

/>/>/>简化和标准化是工业工程工程师必须具备的基本意识.对于家具业的工时定额的制定同样如此。

/>/>/>6、典型推算法

/>/>/>典型推算法是通过对现成的同类型或相似的零件甚至相似的操作单元的定额进行分析、比较,而进行类推并制订出的劳动定额的方法。应用典型推算法方法如下。

/>/>/>(l)零件的归类分组,可以按零件的结构和几何形状的相似性归类分组,或按零件的加工部位的相似性归类分组,或按零件的工艺特征的相似性归类分组。标准化和成组技术是标准资料法和典型推算法的强有力武器。如果企业已经实施了成组技术,则可结合成组技术的零部件组的划分,检查是否需要进一步进行细分。

/>(2)选择典型零件。典型零件应该是标准件,同时可以选择该类型中工艺过程最长(类)或工序内容最多(组)、结构复杂的零件作为典型件,根据零件数量统计选择经常出现的零件作为典型件。

/>(3)编制典型时间标准的方法。在制定定额时,首先在同类型或相似的很多零件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零件,先行制定出典型定额(无论采取经验法、统计法还是作业测定法中的哪一种)。典型时间标准要按照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生产组织条件、合理的工艺规程和所采用的设备、工具、材料、加工要求等编制。编制典型时间标准的依据为典型零件的工序(工步)和规格分档。典型零作的每道工序(工步),应将工时测准。

[劳动合同细解34:劳动定额(标准工时)]

篇15: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

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内容全文

新的电动车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如下:

1、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有两个车轮;

2、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力功能;

3、最高车速不超过26公里每小时;

4、整车重量不大于55公斤。其中,智动型40公斤、助动型50公斤、电动型55公斤

正在修订的国标把 电动自行车分为3类:分别是(智动)型、(助动)型、(电动)型。智动型,车型较轻巧便捷,适合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出行,以骑行带动电力,“边骑边来电”;助动型,适合在道路较宽敞、车辆较少的郊区和城乡结合部骑行,既可用电也可脚蹬;而电动型,主要适用于农村地区,因为农村车辆少,且距离相对较远。3类电动自行车重量分别为40公斤、50公斤和55公斤三档。

电动自行车的新国标对最受关注的车速拟从现行的最高20km /h提高到26km /h的设计车速。“这是我们根据实际调查确定出来的一个比较安全的速度”。 车速快了,对 刹车也有新要求。据介绍,紧急刹车时,在普通路面的制动距离由原国标中的4米缩短到3.8米;雨雪等湿滑路面的制动从原来的15米降到12米,这样骑车人能在更短的安全距离内刹住车。

届时所有 电动自行车上都会强制安装上一个无法拆卸的速度传感装置,“一旦车速超过设计的26公里,该装置就会自动报警,将电动自行车自动断电。”这意味着将来电动自行车不太可能被轻易改装、超速行驶,以此解决长期困扰电动车行业的超速问题。

整个新国标修订意见稿里,仅涉及安全的标准条款就增加了16条,引进了机械安全、电性能安全、行驶安全、材料安全等概念,且具有可操作性,“车速提高并不意味着安全系数降低”。每辆 电动自行车在出厂时会设置一个15位编码,相当于它的“身份证”,就像汽车发动机号一样,让每辆车具有“唯一性”。

为更好地与新国标衔接,广东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呼吁暂缓执行旧国标下的地方标准,待新国标出台后顺利实施过渡。已有超过1.5万人签署请愿书,新国标出台后,广东省地方标准将有望率先实现转型对接。

旧国标下广东“停电门”频发

1月, 广东省公安厅发布《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规定》,规定今年3月30日起一律禁止销售超标 电动自行车,对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将在过渡期内逐步淘汰。根据管理方案,电动自行车将被要求在 非机动车道行驶; 超标电动车管理办法与过去的摩托车管理类似,驾驶员可能被要求佩戴头盔行驶、持驾驶证、上保险等。

深圳市于3月发布《关于加强我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将“车速超过20公里”和“车重超过40公斤”列为超标电动车,同时自3月7日起禁止本市任何企业或者个人生产超标电动车、禁止销售,9月10日起禁止上路行驶等“三不规定”。

在政府的诸多“限电”、“ 禁电”举措下,“目前广东电动车生产企业,包括零部件生产企业的生产都不太正常。”销售额在旺季锐减50%。广东省自行车行业协会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广东“停电”风有蔓延趋势,势必影响这一百亿产业。

此前,湖北荆州禁止销售 超标电动车,交管部门开始在街头整治未上牌电动车行驶。五月一日起,荆州绝大部电动车商铺关门歇业。电动车商铺们纷纷无奈地在关闭的卷轴门上张贴“电动车行业无法生存,请政府给条生路……”的白底黑字横幅。荆州 电动自行车行业在销售旺季“停电”歇业引发广泛关注。

据悉,现行的地方性法规都是根据电动车旧国标《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进行衡量的,据了解,市面上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大多不符合标准,尤其是摩托车样式的电动自行车。据此广东省超过 六成的电动自行车企业将关门歇业,电动车产业是否会出现像荆州一样集体“停电”的局面不得而知。此外,仅深圳就有近200万辆电动车被定义为 超标电动车,如此庞大的“停电”存量车去向问题引人深思。

广东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认为,实行了十年之久的电动车“国标”,事实上早已不适合现在电动车的规范了。这也是造成现今局面的一大原因。用一个十年前的标准来规范十年后的行业与产品,监管部门是不是也应该思考一下这种方式的可取性。

据透露,电动车新国家标准有望于年内出台,新国标会加速击碎深圳“超过40公斤不能上路”的限电规定。据悉,新国标已将车速提高到26km/h,整车重量也提高到55公斤(不含电池)。他呼吁深圳市能暂缓执行通告,待新国标出台后顺利实施过渡。

电动车新标准对产业的影响

尽管新国标尚未正式出台,不过了解到新国标出台计划的企业已经开始谋划应对之策。我们有60%至70%的会员已经着手调整企业的生产业务,也有个别企业退出了这一市场。

“其实产业的调整从就已经开始了。”203月底,公安部等 四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知》,要求依照现行国家标准,限期淘汰在用的、不符合“20/40标准”的 电动自行车。同年5月,环保部等九部委联合整治 铅酸蓄电池行业,这使得产业链条上的电动自行车企要么停产,要么寻求转型。

随着多项政策性文件的陆续出台,整个行业经历了深度调整,行业发展的拐点已经出现。

据介绍,年底全国拥有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共有2600余家,实际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的企业有2300家;而随着产业之间兼并重组的推进,到底,全国拥有电动车 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约为1050家,而实际从事生产的企业只有500余家。

过去两年间,电动车行业的 集中度已经大幅提升,20前十强企业的产量已经占到了行业的40%左右, 产业规模也呈现出适度的、有节制的发展状态。新国标实施后,还将加快行业洗牌,一些实力雄厚的 电动自行车企将‘强者更强’,而一些实力较弱的企业将被兼并或者直接退出市场。

除了 行业集中度提升外,广东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预测,新国标如能顺利实施还将带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电动自行车 产业升级关键在于锂电池,目前重量轻、体积小、循环使用寿命长的 锂电电动自行车市场占有率仅为2.5%,增长空间巨大。通过新国标分类定标,将有助于企业调整业务结构,逐步减少技术含量不高、环保代价高昂的 铅酸电池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业务。”

篇16: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全国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标准项目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促进标准化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设立。

第三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奖励活动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聘请国内标准化等领域科学家、专家组成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由相关领域的标准化专家组成,负责相关领域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备选项目的专业评审工作。

第七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设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办公室,承担申报材料接收、申报项目形式审查、异议处理、申报系统维护等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篇17: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全文

(一)实施2年以上(含2年)的国家标准项目;

(二)实施2年以上(含2年)且已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行业标准项目;

(三)实施2年以上(含2年)且已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地方标准项目;

(四)实施2年以上(含2年)并按有关规定备案的企业标准项目;

(五)由我国主导起草,国际标准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或由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2年以上(含2年)的国际标准项目。

具有重大创新性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且实施1年以上(含1年)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由我国主导起草、国际标准组织发布1年以上(含1年)的国际标准项目,也可以纳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奖励范围。

第九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获一等奖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二等奖不超过25个,三等奖不超过50个。各等级奖项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企业标准项目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发明专利;

(二)二等奖: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水平,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很大作用,企业标准项目应当具有发明专利;

(三)三等奖: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承担标准主要起草工作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申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确保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第一起草单位负责组织申报。

申报材料中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应当与标准文本中一致,并按实际贡献大小排序。

篇18: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全文

(一)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拟推荐的标准项目提出具体推荐意见和授奖等级建议。

同一申报项目不得通过2个或2个以上单位推荐,同一标准项目已获得其他奖励的,不得申报本奖项。

第五章 评 审

篇19: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全文

(一)形式审查: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的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获得专业评审组推荐的项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专业评审组专家的同意;

(三)最终评审: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通过的项目进行最终评审,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推荐拟获奖项目及等级。获得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拟获奖项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同意;

(四)公示: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及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拟获奖项目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

第十六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凡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的起草人,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与标准项目的起草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有关评审专家,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自公示之日起30天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项目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异议期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联系处理,项目推荐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对重大问题,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或推荐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对异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异议项目提出调查、核实报告或协调处理意见的,取消该项目的本年度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异议应当于公示期截止之日起30天内处理完毕。

第七章 授 奖

第二十四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项目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取消其本年度和下一年度参评资格。

申报单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授奖的,撤销其奖励,同时取消其3年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及时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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