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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会议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07 08:00:20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安徽省会议费管理办法,本文共10篇,希望大家喜欢!

安徽省会议费管理办法

篇1:安徽省会议费管理办法

20安徽省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由主办单位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 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部。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制定或修订中央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国务院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党中央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中央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会议场所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会议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由各部门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7月1日起施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86号)同时废止。

篇2:山西省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包括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包括省委全委会议、省人大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会、省纪委全体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批准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和省高院、省检察院召开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等。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天数

一类会议会期按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有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从其规定;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

一、二、三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四类会议不得超过半天。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严格控制会议代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与会人数不超过2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一般开到市,与会人员不得超过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需开到县(市)的会议,须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与会人员控制在15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代表人数的10%。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会议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30人。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选择会议地点。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要优先选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会议。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会议时间不得超过九十分钟。

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的会议应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到定点饭店(酒店)召开。按照会议分类和开支标准,省财政厅在太原市通过公开招标的办法确定会议定点管理的饭店(酒店),并签订协议,定点饭店(酒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并提供协议规定的相关服务。未纳入定点饭店管理,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太原市以外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食宿。

参会人员以在并单位为主的不得到并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国家、省委、省政府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第八条 会议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市县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自理食宿费用的各种会议。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与会议有关的费用。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单位召开的各类表彰会,以精神鼓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或奖品。对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发放奖金或奖品的,其奖励数额和标准,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费按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执行。

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会议费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类会议按相关规定,经批准后,会议接待、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工作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类会议除按法定程序、章程规定召开的以外,其余会议应按程序报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批准。会议费列入部门预算的由承办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在专项经费中列支;未列入部门预算的,应将批复文件(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送省财政厅核定经费。单位应从严从紧执行,不得突破会议预算指标。

三、四类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会议费从部门公用经费中列支。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费预算指标,从严掌握。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超标准、超范围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会议费实行公示及年度报告制度

各单位应将召开的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按规定应向社会公示的和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会议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单位要加强会议费管理,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和修订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单位报送的会议经费进行核定;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和修订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配合做好一、二类会议的总务工作;配合省财政厅对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负责单位年度会议编制和审批管理;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会议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会议费报销和支付、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是否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等其他情况。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应安排自助餐并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期间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安排茶歇、水果;各类会议一律不制作、不发放纪念品和文件包。笔记本、笔等会议文具不统一发放,实行按需领取。

各单位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安排文艺演出;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七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计划外召开会议未经批准的;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规定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省直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篇3:山西省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行[]5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三条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共分四类。其中涉及我局的有三类会议和四类会议:

三类会议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批准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由部门召开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等。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会议天数,三、四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有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从其规定;确需延长会期的,报分管副局长、分管财务副局长、局长审批,会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

第五条 三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四类会议不得超过半天。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三类会议一般开到市,与会人员不得超过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需开到县(市)的会议,须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与会人员控制在15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代表人数的10%。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会议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30人。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选择会议地点。

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要优先选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会议。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会议时间不得超过九十分钟。

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的会议应实行定点管理。各部门会议应到财政公开招标确定的会议定点饭店(酒店)召开;如果未纳入财政公布的定点饭店,但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会议场所。

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以在并单位为主的不得到并外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太原市以外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食宿。

各部门不得到国家、省委、省政府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第八条 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市县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自理食宿费用的各种会议。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与会议有关的费用。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各类表彰会,以精神鼓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或奖品。对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发放奖金或奖品的,其奖励数额和标准,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费按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执行。

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会议费按以下程序审批:

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部门制订的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所需经费等),经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局长批准,实行预算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会议及调整预算的,经财务处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各部门应从严从紧执行,不得突破会议预算。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超标准、超范围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会议费按照省财政要求实行公示及年度报告制度。

各部门应将召开的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按财政要求公示。

第十五条 严禁各部门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应安排自助餐并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期间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安排茶歇、水果;各类会议一律不制作、不发放纪念品和文件包。笔记本、笔等会议文具不统一发放,实行按需领取。

各部门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安排文艺演出;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六条 各直属单位应当按照《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福建省会议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会议费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省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委全委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会、省纪委全委会。

(二)二类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省纪委召开并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会;各民主党派全委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劳模表彰会、先代会(专项工作先进表彰大会)。

(三)三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年度工作例会及其他全省性会议。

(四)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省直机关会议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一类会议。各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二)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将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办理审批手续。

(三)三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年度工作例会应经厅长(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每年不超过1次。各单位召开的其他全省性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参会人员超过50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办理审批手续。

(四)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一、二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二、三、四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8%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6%以内。

第十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 其中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二、三、四类会议本地代表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以在榕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榕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 一类会议实行预算控制,驻会管理,按实核销。会前15天,办会单位向省财政厅提交会议支出细化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在确定的预算范围内控制开支。会中省财政厅派人驻会,参与会议支出管理。会后办会单位及时结算,按实核销支出。

二、三、四类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本地代表按综合定额标准的50%核定。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五条 一、二类会议费在专项经费中列支,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费预算单和结算单(格式附后)、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在单位内部公示(格式附后),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条 会议费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省直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月19日起施行。《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6号)同时废止。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由主办单位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部。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制定或修订中央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国务院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党中央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中央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会议场所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会议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由各部门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7月1日起施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86号)同时废止。

篇5:审计署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审计署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切实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加强会议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等规定,结合审计署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署机关会议(包括以署名义召开的会议,以及署机关各司局召开的各类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促进节约会议费支出。

第三条 署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二类、三类、四类会议。各类会议的数量、会期、规模、召开地点及会议形式应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 署机关会议严格实行计划和预算管理,必须“先有计划和预算,后有会议和支出”,不得召开无计划、无预算会议。

署机关会议计划和预算按下列流程和权限报批:

每年6月20日前,各司局提出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建议,经办公厅会议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署领导同意。

6月30日前,办公厅会议管理部门汇总形成署机关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草案,报审计长批准。

7月5日前,办公厅财务部门根据审计长批准的署机关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草案,组织编制署机关会议费“一上”预算,随审计署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11月5日前,各司局根据“一下”预算控制数,提出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调整建议,经办公厅会议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署领导同意。

11月30日前,办公厅会议管理部门汇总形成调整后的署机关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方案,并完成报批工作。其中,二类会议计划报审计长会议审定后,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三类会议计划报审计长会议审定,四类会议计划报审计长审批。

12月5日前,办公厅财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署机关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组织编制署机关会议费“二上”预算,随审计署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五条 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确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下列程序报批:

计划内会议取消或调整时间、会期、规模、地点及形式的,报分管署领导审核,报审计长审定。

计划外新增会议的,由相关司局提出建议,经办公厅会议管理部门审核,先报分管署领导审核同意。其中:二类会议报审计长会议审定后,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三类会议报审计长会议审定;四类会议报审计长审批。

计划内会议调整或计划外新增会议如涉及申请追加署机关会议费预算,由办公厅负责向财政部报批。在审批到位前,原则上不得召开相关会议。

第六条 署机关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经费渠道及结算方式等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定额标准是会议费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之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署机关会议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借会议名义用公款组织旅游、参观以及各种娱乐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七条 署机关各类会议应优先使用署内现有会议室及培训场所;尽量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并严格控制主会场和分会场规模。署内现有场所不能满足需求的,应当在定点饭店召开。

第八条 各司局应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按“一会一报”原则报销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计划及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办公厅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会议计划,以及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的会议费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九条 办公厅财务部门负责汇总审计署所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按国家相关规定报送财政部、国管局,并在署内公示,具备条件的向社会公开。

署机关各司局和署所属预算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办公厅财务部门。

第十条 办公厅负责制定、修订署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汇审、报批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审核相关会议费开支,编报、公示和向社会公开审计署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对署所属单位会议计划和预算管理进行指导。

各司局负责研究提出相关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建议,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及时报销会议费开支,以及报送承办会议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一条 行事司会同办公厅负责定期对署机关及署所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违反国家和署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审计署所属其他二级预算单位参照执行。

篇6:河南省会议费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河南省就此出台了关于会议费管理办法。

20最新河南省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统称省直部门)。

第三条 省直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条 对省直部门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省直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并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省级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民代表大会、省政协全会、省劳模会。

二类会议:省委全委会、省委经济工作会、省人大会会议、省政协会会议、省纪委全会;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省工商联召开的全省换届会议;省委、省政府召开,省辖市党委、政府负责人及其两个以上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省综合性会议。

三类会议:省直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包括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省辖市党委、政府负责人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省级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二类会议报省委或省政府批准。

三类会议由省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列入部门预算。省直部门召开本系统全省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四类会议由省直部门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经单位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定。其他临时性小型业务会议由省直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增列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一、二类会议会期依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会议天数确定(其中“两会”按会议通知的报到时间计算),三、四类会议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天。项目评审、论证等小型会议确需延长会期的,由省直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三、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省直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严格按照省委文件批准的数量限定。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省直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不得请省辖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参加。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十条 省直部门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对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会议应当到会议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不能在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在不超出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前提下,一、二类会议在会前写出情况说明报省财政厅审批,三、四类会议写明情况备查。

会议定点饭店可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查询。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以在郑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郑州市以外召开。省直部门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 省级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及公杂费。

公杂费主要包括会议室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纸笔等办公用品费、医药费及一类会议所需电子表决(选举)系统租赁费、无工资代表误工费、通行证制作费等会议发生的必要支出费用。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无工资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据实报销。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超支不补。

一类会议所需电子表决(选举)系统租赁费,无工资代表误工、城市间交通费等不在会议费综合定额之内,根据会议实际支出情况核定。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类会议:每人每天500元(其中伙食费100元、住宿费300元、公杂费100元);

二类会议:每人每天450元(其中伙食费90元、住宿费290元、公杂费70元);

三类会议:每人每天350元(其中伙食费90元、住宿费210元、公杂费50元);

四类会议:每人每天300元(其中伙食费90元、住宿费180元、公杂费30元)。

第十五条 会议经费开支渠道。

一、二类会议由省直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将会议筹备方案及会议经费预算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审定的会议经费列入会议主办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实际批准的会议天数、参加会议人数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核定会议经费。三、四类会议由省直部门按照会议天数、参加会议人数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从其公用经费或制度允许列支会议费的专项经费中支出。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基层转嫁或摊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参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十六条 省直部门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会议费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和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省直部门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十八条 加强会议费管理。

严禁省直部门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虚列会议费用于其他开支和设立账外账,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省直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工作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省直部门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财政厅对省直部门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省直部门报送的一、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省直部门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省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会议计划编制和三、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审计厅、监察厅对省直部门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基层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以培训费名义列支会议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直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级会议定点有关规定按《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行政单位会议类别及费用标准的通知》(豫政办〔〕7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会议费支出标准的通知》(豫政办文〔〕第24号)同时废止。

篇7: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统称省直部门)。

第三条 省直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条 对省直部门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省直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并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省级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民代表大会、省政协全会、省劳模会。

二类会议:省委全委会、省委经济工作会、省人大会会议、省政协会会议、省纪委全会;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省工商联召开的全省换届会议;省委、省政府召开,省辖市党委、政府负责人及其两个以上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省综合性会议。

三类会议:省直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包括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省辖市党委、政府负责人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省级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二类会议报省委或省政府批准。

三类会议由省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列入部门预算。省直部门召开本系统全省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四类会议由省直部门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经单位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定。其他临时性小型业务会议由省直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增列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一、二类会议会期依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会议天数确定(其中“ 两会”按会议通知的报到时间计算),三、四类会议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天。项目评审、论证等小型会议确需延长会期的,由省直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三、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省直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严格按照省委文件批准的数量限定。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省直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不得请省辖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参加。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十条 省直部门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对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会议应当到会议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不能在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在不超出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前提下,一、二类会议在会前写出情况说明报省财政厅审批,三、四类会议写明情况备查。

会议定点饭店可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查询。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以在郑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郑州市以外召开。省直部门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 省级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及公杂费。

公杂费主要包括会议室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纸笔等办公用品费、医药费及一类会议所需电子表决(选举)系统租赁费、无工资代表误工费、通行证制作费等会议发生的必要支出费用。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无工资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据实报销。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超支不补。

一类会议所需电子表决(选举)系统租赁费,无工资代表误工、城市间交通费等不在会议费综合定额之内,根据会议实际支出情况核定。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类会议:每人每天500元(其中伙食费100元、住宿费300元、公杂费100元);

二类会议:每人每天450元(其中伙食费90元、住宿费290元、公杂费70元);

三类会议:每人每天350元(其中伙食费90元、住宿费210元、公杂费50元);

四类会议:每人每天300元(其中伙食费90元、住宿费180元、公杂费30元)。

第十五条 会议经费开支渠道。

一、二类会议由省直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将会议筹备方案及会议经费预算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审定的会议经费列入会议主办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实际批准的会议天数、参加会议人数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核定会议经费。三、四类会议由省直部门按照会议天数、参加会议人数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从其公用经费或制度允许列支会议费的专项经费中支出。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基层转嫁或摊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参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十六条 省直部门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会议费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和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省直部门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十八条 加强会议费管理。

严禁省直部门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虚列会议费用于其他开支和设立账外账,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省直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工作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省直部门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财政厅对省直部门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省直部门报送的一、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省直部门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省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会议计划编制和三、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审计厅、监察厅对省直部门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基层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以培训费名义列支会议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直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级会议定点有关规定按《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行政单位会议类别及费用标准的通知》(豫政办〔〕7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会议费支出标准的通知》(豫政办文〔〕第24号)同时废止。

河北河南会议费新规:一类会议每人每天600元

今年6月29日,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新规从7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规对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确定一类会议每人每天76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650元,三、四类会议每人每天550元,较的规定均上浮100元。

在中央的规定出台后,近日一些省份也开始陆续公布本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10月13日,河北省财政厅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10月25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也下发了《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两省均对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在一类会议中,河北省规定包括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会等法定性、程序性会议。河南省除了省党代会、省人代会和省政协全会之外,省劳模会也划在了一类会议范围之内。

在会议费标准上,两省也略有不同。一类会议,两省的标准均为600元,河南省为伙食费140元、住宿费330元、公杂费130元,河北省为伙食费150元、住宿费350元、其他费用100元。二类会议两省也均为550元。

三类会议和四类会议的标准,河南省比河北省的均低50元。河南省三类会议每人每天450元,河北省为500元;四类会议河南省为400元,河北省为450元。不过,河北省规定,“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从标准上看,河南和河北的会议费新标准相比此前标准,4类会议均上浮100元。

此外,两省的文件中还规定,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

河南省还特别提到了一些具体问题,包括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等固定资产;各省直部门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工作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等。

目前大多省份尚未公布会议费新规。如北京仍执行发布的《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一类、二类会议费支出标准不超过55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为300元/人天,伙食费为150元/人天,其他费用为100元/人天。三类会议费支出标准不超过45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为240元/人天,伙食费为130元/人天,其他费用为80元/人天。

篇8:安徽省公厕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公厕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 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 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探访邳州城区公厕管理现状

目前邳州城区的200座公厕基本为水冲式厕所,大部分达到了二类、三类标准。记者走访城区部分公厕发现,很多公厕调整了男女厕位的比例,增加了残疾人专用厕间。

同时公厕的硬件设施也逐步得到完善,配备了洗手池、照面镜、防蝇帘等,部分公厕设置无障碍通道,有的公厕内设厕位拉手、儿童专用位,以及洗手液、应急卫生纸、烘干机等,还有的公厕配置了除臭工具。

记者了解到,城区公厕管理单位包括城管、园林、街道社区等,各单位根据实际制定管理制度。

而在环卫部门管理的33座公厕中,有17座实行市场化保洁,由竞标的保洁公司负责公厕的日常管理。青年路上一座公厕就是其中之一,管理非常严格。

“要是被发现便池有烟头、纸张乱扔等现象,是要扣分罚钱的。”环卫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也会对市场化保洁的公厕进行严格监管,如果发现有公厕管理不标准的情况,市民也可以投诉。

在长江路与建设路交叉口的一座公厕,虽然每天上厕所的人特别多,但里面非常干净卫生,洗手台等设施也很整洁。

“我一上午不能闲一下,他们一踩脏了就得拖地,要始终保持这里清洁卫生。”管理人员冯玉华说道。

采访中,市民表示,城区公厕管理比较到位,大部分公厕都设有管理房,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保洁。

位于天山路农贸市场的一座公厕内,地面比较脏,洗手台上沾有尘土,台面下的柜面损坏,环境较差。公厕虽配备管理房,但是记者并没有看见管理人员。

对于部分公厕出现脏乱的现象,除了管理疏漏之外,一些公厕管理人员也向记者吐槽,小部分市民如厕时不太自觉,加大了他们的工作难度。

篇9:安徽省林地管理办法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依靠科技进步,改善林地质量,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办理林地权属的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管理林地地籍;

(三)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

(四)负责林地调查、统计,监测林地消长变化;

(五)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林业行政案件;

(六)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土地、农业、水利、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林地资源的义务,对非法征占和破坏林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或者控告。

对保护林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章名】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七条 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林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以来颁发的有关山林权证书仍然有效。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林地权属按下列规定登记:

(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林地,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三)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四)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五)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第九条 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或者资格证明;

(三)权属来源证明;

(四)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林地权属登记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对林地权属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权属初始登记的林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合法;

(二)林地座落位置、四至界线和面积等有关图表资料准确,四至范围和实地相符;

(三)界桩或地物标志明确。

对具备前款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在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林地权属登记申请,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当事人隐瞒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告原林权证作废;因工作失误导致林地权属登记错误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纠正。

变更或者注销林权证的费用以及因权属登记错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改变林地权属的,当事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所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改变国有林地使用权的,原发证机关所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认为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人民政府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十七条 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林地上的林木,不得改变林地及附着物现状。违反的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理。

林地权属争议依法解决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放林权证。

【章名】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规划应当将林地确定为生态公益林林地和商品林林地,并按用途划分为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苗圃地。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林地保护管理责任制,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设立林地界桩(标)。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移动、破坏林地保护标志。

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重点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实行重点保护,设立保护标志,未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对天然林区实行特殊保护,严禁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

第二十条 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个人,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

在5度以上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25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种植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限期退耕还林计划,采取鼓励退耕还林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地上从事开垦和采石、取土、建房、建窑等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林地使用权:

(一)连续两年荒芜的;

(二)林地资源受到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擅自用于非林业生产的。

收回的林地,应当还林;不能还林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统一规划利用,并补充面积相当的宜林地还林。

第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林业生产。林地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连续两年不植树造林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林地。

第二十五条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林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权流转变更登记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林地流转合同。

第二十七条 林地承包关系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在集体林地成片开发利用中,对个别承包户经营的林地,确需进行调整的,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调整林地给该承包经营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评估意见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投资利用林地造林营林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林地利用设计书。

第二十九条 凡投资使用林地营林造林的,享受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章名】 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和占用

第三十条 严格限制各类建设工程征用或占用林地。

征用或占用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低于10公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低于35公顷的,其他林地面积低于7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确需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经逐级核准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用地单位申请征用、占用林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被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属凭证;

(四)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受理使用林地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经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对建设用地申请未被批准的,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三十三条 建设用地申请获批准的单位,应当按下列标准向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支付补偿费用:

(一)林地补偿费

1、用材林林地按主伐期产值的4至6倍补偿;

2、经济林林地、苗圃地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当地经济林林地、苗圃地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3、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按用材林林地补偿标准的2至3倍补偿;

4、薪炭林林地和其他林地按用材林林地补偿标准的70%至90%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

1、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实有材积价值的10%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

2、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

3、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征用或占用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采伐的林木归林木所有者。

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措施,由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 山区农民建住宅需要占用集体林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或其他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补偿费用。

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防止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及时归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三十八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专款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挤占、截留。

【章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破坏林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二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占林地,或者拒绝、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作出的批准文件无效,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

(二)擅自变更林地权属的;

(三)无权、越权、不按规定程序、不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审批林地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挪用、挤占、截留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必须全额退还,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莲花县征占用林地管理情况汇报

林地是林业发展的根本,是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一直以来,莲花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林地资源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审批制度,规范征占用林地行为,经过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征占用林地工作全面推进,确保了全县林地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我县的征占用林地管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林地资源基本情况

莲花县位于赣西边陲罗霄山脉中段,湘赣两省交界处。全县土地总面积106206.0公顷,其中林地总面积74844.0公顷,占面积70.5%,非林业用地31362.0公顷,占29.5%。在林地面积中,有林地52858公顷,占林地的70.6%;疏林地273公顷,占0. 4%;灌木林地17749公顷,占23.7%;其它林地3964公顷,占5.3%。

二、征占用林地管理情况

1、林地管理队伍建设情况。以前,我县没有并设立专门的林地管理部门,林地管理职能主要是在县林业局林政股的牵头下,由各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维护辖区内的林地管理秩序,结果因人员分散,执法力量有限,效果并不太理想。基于此,初,县林业局从机关其它股办抽调了3名责任心强、素质高、业务精通、勇于挑大梁的工作人员成立了林地管理办公室,从林政股中分离出来,单独办公。在此基础上,又成立了林地执法队,增加了2名工作人员,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实行合署办公。,根据工作需要,县林业局又挤出资金,专门为林地管理办公室配备了一辆工作用车,为该局机关唯一拥有工作车的股室。

2、征占用林地办理情况。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办理林地征占用林地手续。到目前为此,全县共发生征占用林地项目112宗,面积4636亩(其中已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有48宗,面积2785亩,占总数的60%;正在办理过程中的有4宗,面积130亩,即将办理的有58宗,面积1640亩,非法占用又不愿办理的有6宗,面积81亩,分别占总数的2.8%、35%、1.7%。现今,对所有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已全面下发停止侵占林地的通知或限期补办林地手续函。

3、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执行情况。今年是执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的第一年,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节约用地”的林地管理机制。我们制定了具体的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专项制度。根据我县新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将征占用的林地资源落实到了山头地块。20省下达给我县的征占用林地定额为105亩,到目前为此,经过我们初审把关,报省林业厅的面积为80.7亩。

4、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严格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做到专款专用。为了管好、用好这项费用,我们对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我县共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58万元,已全部专项用于林地规划设计、清山、整地、栽植、抚育、封山育林、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中有关业务开支等。

三、征占用林地管理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规章制度。县委、县政府充分认识到林地资源在社会经济可待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成立林地工作领导小组,把林地征占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林地保护纳入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和领导班干部考评考核中。莲花县委、县政府在《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明文规定要加强对林地有效保护。县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实施办法》也多处明确指出,严格征占用林地限额管理,从严打击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足额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2、加强部门沟通,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加强与交通水利、移动、电力等部门的沟通,凡是涉及林地的用地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法规报请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二是强化了与国土部门的协调,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国土部门不得办理林地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否则,该审批无效。

3、强化政策宣传,营造保护意识。以开展“林地资源管理年”活动为契机,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会议、宣传车、宣传标语、宣传资料等有效的宣传形式,向乡镇、企业和广大群众宣传林地知识,宣传林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保护林地的重要意义,多次组织人员对全县的征占用林地现象进行清理整顿,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到了各乡镇场,对各企业主下发补办手续函、停止侵占林地通知、督办林地手续函等。由县林业局牵头,会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通知》,在社会上形成一个林地征占用管理的宣传高潮。

4、严格规范程序,加大执法力度。一是严格实行林地征占用预审审制度。对所有征占用林地项目在报批前进行预审,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建设地点是否在风景名胜区或自然保护区内,所占林地的地类及权属情况。并如实填写现场查验报告。坚决杜绝随意篡改地类,降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现象发生。二是严格遵守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规定。对照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地类不同、面积大小、征占用时限长短,严格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三是加强对林地资源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督查使用林地单位是否按核准的地点、范围、期限和面积面积使用林地。对擅自改变核准的地点、范围和超核准面积使用林地的,以非法使用林地论处。对毁林开垦、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林地的,除足额征收植被恢复费外,还要加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追究其刑事责任。如闪石乡水电站项目,因投资方认为其是“关系户”,拒不办理。经我们向市林业局汇报后,市森林公安以乱征滥占林地为为依据,对其实行刑拘,除全部征收了植被恢复费外,并处以罚款。

我们通过几年来的努力,全县林地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基本上制止了随意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征占用林地行为,逐步走向了法制法管理轨道。

篇10: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新规

发布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新规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13日对外发布重新修订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中央和国家机关召开一类会议的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760元/人天、二类会议为650元/人天、三四类会议为550元/人天。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办法具体明确了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一类会议,住宿费每人每天为500元,伙食费为150元,加上其他费用每人每天合计为760元。二类会议,住宿费每人每天为400元,伙食费150元,加上其他费用每人每天合计为650元。三、四类会议,住宿费每人每天为340元,伙食费130元,加上其他费用每人每天合计为550元。

在会议规模方面,办法明确: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三部门强调,在会期安排方面,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办法提出,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转嫁或摊派。各单位会议费支付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新规有三大变化

变化1:审批更严格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对比2014版发现,新版《管理办法》在第七条增加了一项内容:“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小川表示,这是出于政府预算管理的角度来做出的规定,政府召开的所有会议,其经费都要列入预算。按照《预算法》的规定,不能随便调整预算。因此,如果突然增加会议,预算没有这笔费用,会就不能开,否则就违反了《预算法》的规定。

刘小川认为,这是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来履行政府职责和行为。未来,有利于促进政府行为规范化,推进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职能科学化和法制化。

变化2: 二三四类会议取消“在四星级以下定点饭店召开”的规定

新旧版的《管理办法》都将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审计署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全文

安徽省租赁合同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省邮政条例

安徽省中考说明文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安徽省手车买卖合同

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安徽省会议费管理办法(精选10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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