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带来倒班工作制怎么算工时?,本文共5篇,希望大家喜欢!

篇1:倒班工作制怎么算工时?
网友的疑问:
我的工作是倒班的,每次都是24小时,每两天一班,平均一星期上两班,一个月大概11班,共264小时,平均每周66小时,已经超出国家规定时间,那么像我们这样的应该怎么算工资呢?或者减少时间?
法律顾问的解答:
先更正一个概念,国务院在1995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中对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作了修改,将“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改为“每周工作40小时”,并要求最迟5月施行,
所以现在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您所谈的是一个综合计算工时的问题。按照国家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如果您每周工作66个小时,比国家规定的每周工作40个小时多出26个小时,而国家还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这样您每月加班时间也大大超出了国家规定,就算公司愿意给您加班费也不行,因为员工过劳会危及到安全与健康。只有减少工作时间,增加休息时间才是可行的。每周40小时之内的劳动报酬应当是公司与您约定的标准,40小时之外(同时在国家规定的加班时数内)的劳动都应计算加班工资。
篇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书
延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为房屋建筑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主要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因施工具有延续性、季节性及任务不均衡性等特点,部分工种(岗位)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具体申报如下:
一、保安,由于维护公司办公区、员工生活区、各项目部及施工现场安全需要以及工作任务具有临时不确定性的.特点,需24小时连续值勤,主要采取三班倒工作方式,休息方式为轮休制。
二、仓库及材料保管员需根据项目施工现场需要担负看管和临时调配物资,由于施工的季节性和任务不均衡性,故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年度为结算周期,采用周六、周日倒休、轮休、或施工淡季放假休息方式休息。
三、电工负责整个公司办公区、生活区及项目部电力系统的布线及维护,由于任务往往具有临时性特点,故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周六、周日轮休方式休息。
四、电焊工、壮工、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跟工作任务紧密相关,任务紧急时需连续不断的赶工。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故申请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任务紧急时连续工作,施工淡季时放假休息或轮休制。
五、后勤工人,他们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对项目施工现场及公司所有员工服务,由于公司规模大,到施工旺季时为保障后勤工作他们无法按正常标准时间工作,故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轮休、周六、周日倒休及淡季放假休息方式休息。
六、防水工、水暖工及维修工,由于我公司项目多、工程量大,需要进行工地及在施工程项目的工作及维护,受工作任务不均衡性影响、工作时间具有不固定性,因此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倒休和淡季放假的方式休息。
七、司机,因负责工地货物的配送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商务活动用车,其工作时间具有不固定性,考虑到这一工种的特殊性,故申请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受建筑施工行业具有季节性,连续性的特殊情况影响、无法真正施行标准工时制度,故申请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休息方式采取周六、周日轮休;在冬季施工淡季时安排员工集中休息、休假。另外,超出综合工时以外的工时及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无法安排休息的,我公司将按国家劳动法规发放加班费。
特此申请!望予以批复!
北京XXXXX有限公司
20xx—5—13
篇3: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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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加班的工时应该怎么算?
网友的疑问:
我们是一家外资企业,公司实行的是三班两倒制度,不分休息日,因此一个月上班的总工时减去国家规定的八小时工作日的总工时就是我们的加班工时,但是公司以1.5倍的加班费来计算加班工资,这是不是合理的?如果不合理我们该怎么争取我们的权益?
法律顾问的解答:
您好!我意见是:
1、如果你所在单位实行的是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时,则你所在公司实行“三班两倒制度,不分休息日。一个月上班的总工时减去国家规定的法定月工作时间是加班工时”,是合法和有效的,
2、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精神,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的算法是:延长部分按1.5倍计算,如节假日的,仍按3倍计算,且节假日不能以补休方式来代替支付加班工资。根据重庆市渝劳社办发[]125号文件精神,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的算法是:每满8小时视为加班一天,加班费以2倍计算,未满一天的,以1.5倍计算。另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一律按3倍计算。如果您所在地不在重庆则适用劳动部文件。
3、国家规定一个月的法定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20.92天),所以,一个月上班的总工时减去167.4小时才是加班工时。再遵照第2条所述计算加班工资。
篇5:对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质疑
对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质疑
三地大学生对可口可乐调查报告发表以来,公众及媒体均发表了一些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但这些意见综合下来,笔者认为公众可能都忽略了一个严重损害劳务派遣员工的重大问题,即: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可行?是否合法?虽然可口可乐公司相应回应中明确说明劳务派遣员工办理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但办理了审批手续是否等于可口可乐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没有损害劳务派遣员工的利益?笔者比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于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提出以下质疑:
一、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状况根本不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六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从上述规定可以明确说明,可口可乐公司工作状况根本不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条件,且无能力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办法确保劳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更无法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身体健康。
笔者还对劳务派遣公司单方面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提出异议?作为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具备完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地位,即劳动关系的存在应具备两大因素:一、劳动者;二、生产资料。只有两者之间的全面结合,才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它是单纯意义上的管理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主体,并不存在也不具备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而形成实质上的劳动关系。它管理的仅仅是员工。由于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具备劳动关系两大因素为前提,在这种情况下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主体应当是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
虽然笔者到目前为止不知道可口可乐公司下属的瓶装厂是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果实行了为什么不联合劳务派遣公司共同向劳动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呢?笔者认为如果这样可能存在一个最大的障碍,即可口可乐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正式员工实行的三班倒,这种工作制能够保障员工的充分休息、休假的权利。而劳务派遣公司申请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的两班制(虽然在白班和夜班的倒班过程中,夜班的职工能够休息一天),由于这种工作时间无法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充分休息、休假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劳动部门也绝对不会做出两种绝然不同的审批文件。这也更加说明可口可乐公司在明知无法保障给予劳务派遣员工休息的情况下违法用工,劳务派遣员工休息权利完全被可口可乐公司剥夺了。
二、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强度是否达到三级体力强度标准?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根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1997)第三条规定:“体力劳动强度指数>20-25即达到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级别。”由于该问题涉及的专业性较强,为此在几年前就该问题笔者走访了相关劳动部门及有关的医务人员了解如何确定员工的劳动强度达到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标准。据上述专业人士介绍,一名职工如果正常的八小时上夜班的话,连续两天以内的尚未达到上述标准,如果超过了两天就可能根据员工的身体素质情况逐步达到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标准。从该介绍也说明可口可乐公司为什么要对正式员工采取三班倒的方式来保障他们的休息权利。
对照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双方均没有异议的是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的两班倒,白班和夜班各11小时。按照可口可乐的说法,他们平均两周最长不超过三周进行倒班。对于生产线上夜班的员工而言,对照上述专业人士的说法,可以明显地推定连续上两天以上夜班的员工,根据他们身体素质的不同工作时已逐步达到了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标准。而实际情况是这些员工即使达到了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标准,可口可乐公司根本不可能依法保障他们每周休息一天的权利,长时间这样上夜班,对他们身体的伤害是致命的。
作为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基本上是以30岁以上男性为主,他们的身体状况也决定了他们家庭的命运,可口可乐公司不仅损害的是劳务派遣员工本身,也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家庭。
三、可口可乐劳务派遣员工工作时间是11小时还是12小时?
虽然双方均确认的是劳务派遣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为11小时,另外为一小时的用餐时间。我们要不得不思考的是,可口可乐公司的生产线是否因为职工的用餐而暂停。实际上从可口可乐调查报告可以非常明确地说明:“所有装瓶厂的派遣工人每餐只有半小时吃饭时间,由于机器不能停,工人都是轮换吃饭,很多工人吃饭时间并没有半个小时。”既然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线24小时在运转,为可口可乐创造效益,员工都在轮换的用餐,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只计算为11小时有什么依据?为什么不能按12小时来计算他们的工作时间?
四、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月超过36小时违法
到目前为止,笔者只能通过调查报告及可口可乐两次回应来推定可口可乐下属装瓶厂是按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五条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我们对照可口可乐调查报告所介绍的广州装瓶厂的工作时间为例的话(前提为广州装瓶厂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一、二、三月为一个季度,之后月份依次类推),那么在2008年7月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为312小时。按照2008年7月的工作时间计算,其中休息日为8天,实际工作天数应该为23天,单月超过的工作时间为128小时。由于8、9月不是生产淡季,综合平均计算下来单月的加班时间已经严重超过了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标准。这也说明可口可乐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没有履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综上所述,由于可口可乐公司不具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且存在诸多严重损害劳务派遣员工权益的行为。在此笔者强烈呼吁:作为审批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实上述事实,依法及时撤销这一严重损害劳务派遣员工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算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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