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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

时间:2022-12-04 09:01:08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收集的《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本文共5篇,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

篇1:《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1栏“合计”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相关栏次勾稽关系如下:

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0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1栏“税额”列。

三、第2至27栏“一、按税率或征收率归集(不包括购建不动产、通行费)的`进项”各栏: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进项税额,不包括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允许一次性抵扣和分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其中,第27栏反映纳税人租入个人住房,本期申报抵扣的减按1.5%征收率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所对应的税率,将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相应栏次。

1

篇2: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通知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最新通知

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可能会租入不动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营改增之后,如果租入的固定资产用于日常经营,不属于列明不能抵扣的范围,则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问题是,如果租入的固定资产同于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租金的进项税额,是可以全额抵扣,还是需要按比例抵扣呢?

4月30日前,可以全额抵扣

在财税[]36号文生效前,营改增适用的政策是财税[]106号文,该政策明确规定,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需要按比例转出。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

上述条款“仅指专用于”的列举范围,明确包括“有形动产租赁”,即租赁车辆的进项税额,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等的,可以全额抵扣,而不需要按比例抵扣。

205月1日之后,存在争议

财税[2016]36号文生效后,依据新的规定操作,按该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

观点一:可以全额抵扣

该观点认为,不论是购入的还是租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性质一样,都是因为无法准确划分用途,因此全额予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16年4月发布的《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对此意图有详细说明:

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况,对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发生上述兼用情况的较多,且比例难以准确区分。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为例:纳税人购进一台发电设备,既可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可以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二者共用,且比例并不固定,难以准确区分。如果按照对其它项目进项税额的一般处理原则办理,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选取了有利于纳税人的如下特殊处理原则: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观点二:需要按比例抵扣

该观点认为,财税[2016]36号文相关条款删除了“有形动产租赁”,因此,租入不动产、固定资产,属于购买租赁服务,按照租赁费的进项税额处理,需要按比例划分抵扣进项税额,河北国税的解答有类似回复。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

由于上述规定当中,并未列入“有形动产租赁”或者租赁服务,因此,需要按比例抵扣进项,而不能全额抵扣进项。

河北国税类似的解答(2016-10-11)

十三、关于企业租入不动产支付租金进项税抵扣问题

企业租入不动产支付租金,属于购买不动产租赁服务,依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27条,如果租入不动产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不能全部抵扣,应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29条分摊进项税。

延伸阅读:

一般来说,企业的三类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价值较大,使用周期长,纳税人取得及后续管理中可能发生损失或用途改变,对此笔者梳理了相关进项税抵扣问题,以期更好地帮助纳税人理解和操作。

取得三类资产不予抵扣的规定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三类“资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规定主要是:(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也就是说,纳税人取得上述三类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的进项税额,凡专用于(一)所述情形的,其进项税额一律不予抵扣。发生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较为特殊,不论专用或兼用均可抵扣,其后续用途改变也不涉及进项税额问题。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中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进行了列举,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不予抵扣后续应转为可抵的处理2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发生此类情形均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在办理具体纳税申报时,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8栏“其他税额”项内。要注意不动产进项税额因分期抵扣的规定,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时,60%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直接填列“其他”项抵扣,40%部分应填入“待抵扣进项税额”栏,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再转进“其他”项抵扣。

营改增纳税人不能认为,原先取得未抵扣的三类资产,伴随税制改革可直接计算转入进项抵扣。这里不能忽视的一条首要原则是:纳税人抵扣上述进项税额应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三项资产涉及的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凭证。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抵扣资产后续有变化须转出进项3

对照上述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规定,只有已抵扣资产发生用途改变及非正常损失情形则不予抵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资产净值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与计提的减值准备无关。因其原先抵扣时已作价税分离,此时计算不需再除以“1+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对不动产后续发生改变时,可以抵扣、不得抵扣的表述公式与上述计算实质上一致,15号公告同时指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另外要注意,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篇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通知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最新通知

财税[]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解读】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仅限于一般纳税人

新《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非增值税纳税人,即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企业,比如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企业购进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其次,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可见“进项税”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特有概念,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在符合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允许抵扣。

第三,要正确理解进口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之间的关系。新《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怎么理解呢?这里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只要这些单位和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了货物,就应该按照17%或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与该已纳增值税是否抵扣无关。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既一般纳税人因进口设备等货物而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在符合《增值税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抵扣当期应纳的销项税。

二、新《条例》中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仅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财税(1993)38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注:指1993年发布的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新条例允许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但没有改变固定资产的定义。

其次,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什么是无形资产?什么是不动产?国税发[1993]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做了解释,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着作权、转让商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见,会计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不同的,会计包括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但新增值税条例所指固定资产仅包括机器设备,销售房屋建筑物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税目。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营业税应税项目,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营业税项目,其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得抵扣,比如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同时兼营服装设计,1月10日因设计需要购进了一台机器,该机器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

由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属于营业税条例规范的范畴,因此因房屋建筑物购进的材料和相关设备,其进项税均不得抵扣。财税(1993)38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国税发[]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财税(1993)38号文件和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明确了房产的计价问题,也为我们理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提供了指导。

需要强调的是:一是一般纳税人兼营营业税规定的劳务时,应分别核算,如没有分别核算的,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应对该项劳务征收增值税。以前因不能分别核算导致征收增值税的,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比照这一规定我的理解是征收增值税的营业税劳务,固定资产进项税也可以抵扣,但到底能否抵扣大家应注意国家以后出台的解释;二是因维修固定资产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应按照该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抵扣的原则处理,比如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同时兼营服装设计,201月10日因设计需要购进了一台A机器,2009年1月20日因生产服装购置了一台B机器,2009年3月购进维修A机器零件一批、B机器零件一批。该公司分别核算服装设计业务。某公司这么处理?由于B机器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B机器和维修B机器的材料,其进项说均可在销项税中抵扣。相反,由于A机器用于非增值税项目,所以A机器和维修A机器的材料,其进项说均不能在销项税中抵扣。三是一般纳税人因增值税应税项目购入设备,该设备安装所发生的土建工程,其水泥等建材产品的进项税是否抵扣,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操作中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的固定资产。《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准确理解本条规定有助于降低涉税风险:

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就没有销项税,因此该农业生产者因生产自产农产品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二是纳税人经营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由于经营的产品免税,因此因经营该产品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三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销售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也就是说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四是一般纳税人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应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什么意思呢?举个例子,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图书印刷业务,兼营古旧图书收购,2009年为扩大图书收购购买了一部货车(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确的'税务处理应为:如果甲公司将印刷和古旧图书收购分开核算时,古旧图书免税,所以该货车进项税就不能抵扣;如果不能分开核算,销售古旧图书就应该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同时根据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该货车的进项税就可以抵扣。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固定资产。理解本条要注意:此行为应该是一般纳税人的行为,且该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比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0日为住宿员工每人购进了一台电视(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电视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在实际工作中,怎么算集体福利很难把握,关键大家要搞清楚集体福利的内涵。

4、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是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抵扣进项税,实际上等于少交增值税,非正常损失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国家不应买单,因此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如果没有抵扣就应该将进项税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已经抵扣了进项税,进项税应该转出来。需要指出的是,固定资产的价值采取分期摊销的办法,因此进项税是按原购进时的金额转出,还是按净值转出,新《增值税条例》没有明确,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我估计是按净值和适用的税率转出,具体怎么操作建议大家请示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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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是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在产品、产成品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现行税法规定该产品耗用的材料进项税应该转出,同理该产品耗用的机器折旧也应该转出,但到底转还是不转出,请注意国家是否出台有关规定。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固定资产。这个问题,财政部在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小汽车、游艇等。但小汽车、游艇具体范围是什么?我认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相关文件关于小汽车、游艇的解释,应该和新《增值税条例》所指的概念一致。

新《消费税暂行条例》将小汽车分为乘用车和中型商务用车两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33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指出:“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 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从财税(2006)33号文件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购入23座的以下的小汽车,其进项税均不能抵扣,其中9座以下属于乘用车,10-23座属于中型商务用车。

需要指出的是,小汽车耗用的油品、维修用的材料,其进项税能否抵扣,这个问题不是很明确,请大家关注今后国家出台的文件。

四、增值税纳税人自制设备使用本企业产品问题

设备的取得方式主要外购和自制两种方式。自制设备的用途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税务结果:

一是自制设备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发生此类行为,应该将自产产品应纳的销项税计入自制设备成本。

二是自制设备用于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就不是视同自产产品销售行为,比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4日将价值23.4万元自产的五金材料,用于制造本企业生产用机器设备,如果视同销售该批材料销项税为23.4÷(1+17%)×17%=3.4万元,但这3.4万元税可以作为制作设备的进项税抵扣,没有意义。

三是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不动产和开发无形资产,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发生此类行为,应该将自产产品应纳的销项税计入资产成本。

五、运输费用的抵扣问题

购入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和该资产具有相关关系,因此该运费能否抵扣,关键取决于运输的货物其进项税能否抵扣,如果运输的货物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发生的运费就不能抵扣,反之亦然。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支付的运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

六、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抵扣的前提必须是“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合相关规定,不管何种情况均不得抵扣。

篇4:税控收款机进项税额抵扣之我见

税控收款机是一种具有税控功能的电子收款机,内部装有自动记录但不能更改和抹掉的计税存储器,记录着每日的营业数据和应纳税额,能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税控收款机采用特殊“铅封”手段固定在机器内部,除税务人员和专职注册维修人员外任何人不能打开,从而保证纳税人规范纳税,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

但是在税收领域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偷税逃税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尤其是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监控。这种现状不但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检总局4月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44号),国税发[2004]44号决定在适用的行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

税控收款机的推行使用有利于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但对于纳税人来说,购置税控收款机需要一笔支出,而且这笔支出换来的是”紧箍咒”,所以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并非易事。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月联合发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财税[2004]167号规定:“为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工作,减轻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负担,现将有关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价款

可抵免税额= ———— X 17%

1+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财税[2004]16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有小规模纳税人,甚至还包括营业税的纳税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税控收款机的应用推广,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但我认为有它不合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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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购进扣税法,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即为应纳税额,体现了对商品或劳务新增价值的征税。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既定的情况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应纳税额的多少,究竟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理》有严格而明确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还是生产型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无论是从国内购入的,还是从国外进口的,或者是接受捐赠的,其进项税额都是不能抵扣的。根据财税[2004]167号规定,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没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购置费用达到了固定资产标准的,其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则不尽合理,与目前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符。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按照6%(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征收率征税,它的税收负担并不因此低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参照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设计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财税[2004]167号规定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而且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这样的规定的有违《增值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等)、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是对纳税人的全部营业额计算征收的税种,跟增值税不一样,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对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新增加的价值部分征税,销项税额中要扣除进项税额,而营业税是不扣减进项税额的。营业税是对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征税,两个税种有着各自不同的征税范围, 有着不一样的计税方法,财税[2004]167号规定用购进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是很不妥当的。

财税[2004]167号规定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税收的角度是不尽合理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也是不合法的。

从法的渊源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是属于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根据《立法法》第79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增值税、营业税的计算纳税分别是由《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加以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小规模纳税人是不抵扣进项税额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财税部门为了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发布了财税[2004]167号,规定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又或者是营业税纳税人都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抵扣或抵免,与《增值税暂行条理》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是不符的,下位法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应当是无效的。如果在税控收款机的应用推广过程中有较大的困难,确实需要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在真正的“法治”社会法律应当是高于一切的。

以上乃本人的一孔之见,只是希望借此抛砖引玉。

篇5: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

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是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法定凭证。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具有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的资格:

(一)营业执照载明有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

(二)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范围,且为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

(三)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农产品验收、过磅、开票、付款、入库、领料等环节有专人负责,帐、款、物的管理人员相互分离,交接手续清楚,相关凭证齐全;

(四)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基本核算会计科目,其中“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能按农产品品种、规格设置明细帐,“现金”、“银行存款”设置日记帐;

(五)能按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其购销业务、资金运动(现金流量)等相关资料。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需领购(包括申请印制带有本单位名称或自行设计发票式样)

收购发票的,应填写《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使用资格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经主管国税机关实地核查后,上报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审批同意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在其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农产品收购发票”戳记,并录入计算机管理;审批不同意的,应及时告之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收购发票使用资格应作为一般纳税人年审内容,由市、县国家税务局每年重新审核认定1次。

第五条 一般纳税人须持加盖“农产品收购发票”戳记的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收购发票;经批准印制带本单位名称(或自行设计发票式样)的收购发票应交主管国税机关管理,按规定领购、使用。

第六条 收购发票的版面分千元版和百元版两种。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具体发票版面,由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应严格按照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执行,必须内容真实、项目齐全、地址详细、字迹清楚。超面额开具的收购发票,视为废票。

第八条 投售人一次出售农产品品种、规格较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汇总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的品名及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可不填写,但在收购发票后应附农产品收购清单,分别详细载明农产品的品名及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第九条 投售人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或农业生产单位的,一般纳税人应向投售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向其开具收购发票。

第十条 对投售人一次出售农产品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收购发票,必须向其索取销售发票。但投售人确系自产自销的农业生产者个人,并能提供有效证明(由市、县国税局统一确定)的,可以开具收购发票。

第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应将收购发票抵扣联连同收购码单、付款凭证和入库凭证,按月装订成册,作为其抵扣进项税额的备查资料。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按规定开具的收购发票或取得的销售发票,符合抵扣条 件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但对使用自制收购凭证,以及未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开具、保管收购发票的,其收购的农产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定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农产品收购的有关经济技术指标,如过磅记录、验收等级标准、水分、灰分含量、产出比率、损耗比率、定价依据等。主管国税机关应核实后将其纳入征管资料档案,在日常稽核中加以运用。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定期核查其农产品抵扣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每年每户核查量不少于1个月的平均用量。在收购期间,主管国税机关应派人深入现场察看,了解企业收购情况;对税负异常的纳税人,应及时进行纳税评估。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逾期仍未改正的,报经市、县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取消其收购发票使用资格:

(一)内部控制制度不严,职责不清,手续不明,帐、物、款不符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三)有非法买卖、向他人提供收购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

(四)有虚开、涂改、票物不符等未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行为的;

(五)有损毁、丢失等未按规定保管收购发票行为的;

(六)未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保存、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

第十六条 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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