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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浅谈处罚案件的证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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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证据理论上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行政处罚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它首先要对各个在案证据的采用性和证明力进行认证,在此基础上再对全部证据的多种因素进行总体的分析判断,最终判定全部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这一切无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推理和判断过程,有时甚至可以说是非常艰难的工作。因此,对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进行系统的理性的逻辑分析,有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既定的证明要求完成证明任务,正确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一、证明的概念
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指办案机构对违法案件事实及其处理的认定。具体地说,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指办案机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收集到的的进行审查判断,确定违法主体是谁,违法事实是否发生,并对确认的违法事实分析定性,以决定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执法活动。证明在办案工作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是办案工作的核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首先查明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是否查明必然就有一个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无论我们关注与否以及关注的程度如何,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都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于行政处罚活动中。
证明是查明违法事实的基本方法,它贯穿于立案、调查、结案等一系列办案阶段之中。只有在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完成了确认案件事实的证明任务之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适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因此,办案工作的完成,有待于证明任务的完成。
完成案件事实的证明与证据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每个证据都对案件事实起着不同程度的证明作用,而证明是在对单个证据的证明作用分别分析认定的基础上,对全部在案证据是否能够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的综合判断。证明与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有实质性的联系,也就是说,证明任务的完成实际上依据证据的可信的价值而定。证明还与各个证据和事实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各个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情况以及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紧密相关。
二、证明的内容
总体来说,办案工作的证明内容就是确定案件的客观违法事实及其处理。证明内容完成后,所调查的违法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凿充分,能为定性处罚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来说,证明的内容,就是指违法案件中,需要由办案机构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要对违法主体、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具体违法活动、危害后果如何,这五个方面及其应当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怎样处理加以证明。
(一)违法主体
违法主体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并有承担相关行政责任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即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对象。对违法主体的证明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违法主体是谁,其二是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责任自负”是确定违法主体的基本原则。违法主体是指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绝不是说任何具体从事违法行为者,就一定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对象,如无行为能力人就不能为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再如企业的分支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的分支机构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任由企业承担。但也并不是说,企业的分支机构对其经营活动就一定不承担责任,它只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责任而已。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解释,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有类似的相关规定。因此,确定作为查处对象的违法主体时,要视具体的案情而定。
篇2:浅谈处罚案件的证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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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证据理论上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行政处罚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它首先要对各个在案证据的采用性和证明力进行认证,在此基础上再对全部证据的多种因素进行总体的分析判断,最终判定全部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这一切无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推理和判断过程,有时甚至可以说是非常艰难的工作。因此,对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进行系统的理性的逻辑分析,有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既定的证明要求完成证明任务,正确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一、证明的概念
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指办案机构对违法案件事实及其处理的认定。具体地说,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指办案机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收集到的的进行审查判断,确定违法主体是谁,违法事实是否发生,并对确认的违法事实分析定性,以决定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执法活动。证明在办案工作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是办案工作的核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首先查明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是否查明必然就有一个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无论我们关注与否以及关注的程度如何,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都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于行政处罚活动中。
证明是查明违法事实的基本方法,它贯穿于立案、调查、结案等一系列办案阶段之中。只有在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完成了确认案件事实的证明任务之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适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因此,办案工作的完成,有待于证明任务的完成。
完成案件事实的证明与证据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每个证据都对案件事实起着不同程度的证明作用,而证明是在对单个证据的证明作用分别分析认定的基础上,对全部在案证据是否能够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的综合判断。证明与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有实质性的联系,也就是说,证明任务的完成实际上依据证据的可信的价值而定。证明还与各个证据和事实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各个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情况以及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紧密相关。
二、证明的内容
总体来说,办案工作的证明内容就是确定案件的客观违法事实及其处理。证明内容完成后,所调查的违法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凿充分,能为定性处罚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来说,证明的内容,就是指违法案件中,需要由办案机构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要对违法主体、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具体违法活动、危害后果如何,这五个方面及其应当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怎样处理加以证明。
(一)违法主体
违法主体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并有承担相关行政责任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即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对象。对违法主体的证明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违法主体是谁,其二是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责任自负”是确定违法主体的基本原则。违法主体是指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绝不是说任何具体从事违法行为者,就一定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对象,如无行为能力人就不能为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再如企业的分支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的分支机构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任由企业承担。但也并不是说,企业的分支机构对其经营活动就一定不承担责任,它只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责任而已。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解释,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有类似的相关规定。因此,确定作为查处对象的违法主体时,要视具体的案情而定。
违法主体一经确定,其基本情况就成为必须证明的事实。违法主体,即当事人是经营单位的,一定要查明其有无营业执照,这是确定当事人有无经营资格、是否超范围经营等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依据。当事人有营业执照,应当查证名称、住所、法宝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各个登记注册项目的内容,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放在案卷中。当事人没有核准登记擅自经营的,应查明其真实名称、地址、资金、人员、负责人以及主管单位等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查明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并要查明其有无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
对于违法主体的主观方面应知或明知的动机、目的,以及有无应当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情节,有无从重处罚的情节同样应当调查清楚。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处罚尺度方面的法定的参考因素,同时,这也是判断有关案件是否涉嫌犯罪应当移送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值得一提的就是,涉及经营主体违反注册登记事项方面的违法问题,办案机构应及时与登记注册机构衔接,对违反登记法规的企业实施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原登记机关作出,承办案件的单位应当及时将案卷移交公司登记机关。
(二)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查明案件事实,否则不可作出行政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要求,在当事人举证或依职权取证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然后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
对违法事实的调查大致可以分为案前调查、报批立案、调查取证、总结结案四个阶段。
1、案前调查的目的
案前调查的目的是了解:第一,是否真有违法行为发生,是何种违法行为;第二,违法行为是否在管辖的范围之内,具体发生在何处;第三,该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包括该事实是否发生在近两年之内、有无显著轻微的免除处罚情节等。
2、报批立案的条件
立案的条件是确有违法事实发生,而且需要依法处罚。此时,并不需要证明详细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主体是谁等进一步的情况。凡经过初查,认定符合上述立案条件的,就应当上报立案。
3、调查取证的要求
立案,就应当进行查明案件全部情况的调查取证。凡需要证明的问题,除了当事人的直接陈述外,还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尤其是涉案对方、第三方的证据证明,如上述的当事人代理保险索取帐外暗中的`高额回扣构成的商业贿赂案中,对方保险公司的证据的证明就非常关键。对当事人陈述或其他证据反映出来的与本案有关或无关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有证据证明已经调查清楚或者另案处理。对案件中的需要鉴定的一些专门性的问题,要有鉴定结论;涉及产品质量的,要有质量鉴定报告;对较为复杂的帐薄,要有会计鉴定结果,等等。
4、总结结案的标准
在调查取证结束后,要对所有证据进行分类订正,对违法事实进行分析论证,并准备结案。结案的标准是看违法行为和危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结论是否是唯一的。如果发现可能对案件基本事实产生影响的重要问题,尚未查清的,应当补充调查清楚。总之,违法事实是行政处罚案件必须证明的主要部分,必须搞清违法活动的来龙去脉,对涉案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违法购物品种、数量、价格、金额及其涉案财物的去向要调查清楚,同时必须查明违法活动有无非法所得及按规定计算出非法所得的金额,对违法活动的方式、手段及其重要情节、直接危害后果也必须调查清楚。
另外,办案人员在结案后还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初步装订成册,写出目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注明提交日期。这是因为:整理成卷的案件,能较为系统地反映出办案人员的思路和案件的证明情况,为案件核审机构核审案件和领导批准案件提供便利,散卷不便于登记而且很容易行动材料。规范的办案程序还要求案件核审进行接交登记,以便案卷丢失后明确责任。
(三)程序事实
程序事实对证明办案工作是否依法进行,能否顺利进行,意义重大。“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程序和实体对行政处罚案件的价值而言,应等量齐观,不得偏废。程序过程本身能够使结果正当化,并且具有吸收当事人不满的功能。一方面,如果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其结果便被认为是公正的,并为当事人包括在该结果中遭受不利影响者所接受,并能排除、消化其不满情绪。因为当事人能够较为清楚地看到案件处理的过程,并且已经被给予充分、有效的机会和手段保护自己,当事人的不满丧失了客观依据,而只能接受自己违法行为的后果。同时,程序也对社会整体产生正当化的效果,一般来说,普通人判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案件公正性的标准,是从制度上看程序是否得到保障并被贯彻;另一方面,行政处罚案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我保护的有效措施,避免在行政诉讼中因违法法定程序而被法院判定败诉的不利后果。
案卷中的所有表格的相应栏目中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字,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等所有表格的签字日期应能反映出案件调查的先后顺序,不能发生矛盾,法律对时效有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执行。每件证据材料都应有出具人的签字,是复印件的,还应说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同时,调查人员要签字说明证据材料的出处、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我们还应注意的是,授权签字、审批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权力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行使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是滥用职权,法律规定应当行使的权力而不行使是失职、不作为。
(四)适用法规及处罚建议
这是对案件依法定性的重要部分。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管执法中,能够适用的法律法规较多,并且法规竞合的情况经常出现,办案人员应当根据案件本身的事实进行分析,对违法案件的主体、客体、违法行为符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一一作以说明,进行分析比较,考虑适用对具体行政行为最为贴切的法律规定条款,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应当全面。同时,应当注意适用法律法规应当具有统一性,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应适用同一法规,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办案人员还应根据本案相关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应地依据其罚则条文,对该行为应当作出何种处罚,提出具体的建议意见。这是办案人员在认真分析研究之后,依照当事人的实施该行为的情节手段及其后果,对处罚方式和处罚尺度提出的建议意见。其中从轻或从重处罚的,需要说明理由,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把握处罚幅度,避免畸轻巧畸重。对于法律规定可以选择多种处罚,而办案人员认为仅适用其中某一种或某几种的,也应该就其理由作出说明。
对当事人的其他违法行为,可一并处罚的要作出处理。对当事人不便一并处理的违法行为、有关涉案人员的违法行为、案件中反映出来的其他违法行为要另案处理,并在案卷中要有所反映。对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的处理,要有司法机关作出的此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说明,或者依据法律此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的分析说明。跟本案有关的基本违法行为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也应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有关机关。
三、证明的要求
(一)证明的标准
证明的标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认定案件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法规进行的处理是否恰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证明标准应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当然,在办理案件的不同阶段,对证明有不同的要求。
立案时,应经案前调查,证明有违法事实发生,并且应当予以处罚。立案之时,并不需要查明实施违法行为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涉及的具体物品数量及其情节、手段如何等。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初步证明所扣留、封存的财物是用于违法活动的财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扣留、封存的财物,并要有证据反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程序采取强制措施。
结案时,则应完成了全部证明任务,查明了违法主体及其基本情况;查明了违法事实的来龙去脉、违法时间、地点、危害后果、重要手段、重要情节;证明了所有办案工作的程序合法、有效;所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全案锁链状的证据体系已经形成。
(二)证据的要求
所谓证据,就是一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是工商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信或由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广泛收集证据,并且应当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说明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承担的义务。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第一,相关性。所谓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的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据一定的事实作出,行政机关在裁决时有无事实依据,这种事实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与案件没有任何联系的证据,即使再真实、合法,也不得作为证据。
第二,合法性。所谓合法性,即可定案证据必须是经过合法程序、运用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三,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不依赖于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事实。这个客观事实是在一定时间、空间和条件下发生的,无论当事人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志如何,均不会发生任何改变。
(三)证据的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行政诉讼中证据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为可能进行的行政诉讼作准备,行政处罚中证明案件的证据的形式也应当满足这些要求。
1、提供书证应当提供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非原件的,应当注明出处并经出具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
2、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3、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4、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5、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6、证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有证人的签名(盖章)等方式证明,同时还应注明出具日期,附有身份证明。
7、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8、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9、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篇3:精选环保倡议文书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我们的校园多美啊!春天花儿齐放,夏天树木葱郁,秋天花果飘香,冬天雪花飞舞。我在校园里学习已经三年了,清晨,小鸟听我们读书,下午夕阳陪我回家。我与校园朝夕相处,有着浓厚的感情。
可是,在这个美丽的校园中,却存在一些人为的问题:同学刚清扫干净不久,地上就有很多果皮纸屑;厕所里,水龙头在伤心的流泪;校园里的花草树木被糟蹋得面目全非;还有,地上有很多只用了几页纸的本子已经被丢弃,水沟里还塞满了垃圾。像这样不节约资源,浪费资源的现象还有很多……这使得校园变得很脏,如果你们在这样的环境下学习,你愿意吗?
所以,我向同学们提出以下建议:
1
不践踏花草树木,爱护保护它。
2
珍惜资源:用水完毕拧紧龙头、离开教室随手关灯。
3
不乱扔果皮纸屑,垃圾入桶。看到垃圾主动弯腰捡起。
篇4:精选环保倡议文书
卫生义工倡议书
1、以爱护校园卫生为己任,自觉维护校园的清洁卫生
2、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乱扔垃圾。
3、提倡“弯腰精神”,随时拾起地面上的点滴垃圾,扔进垃圾桶里,确保地面的干净。
4、爱护公共设施,不乱涂乱画,不踩踏草坪,不攀折树枝。
5、自觉与不文明行为说再见,与不文明行为作斗争,成为保护环境的卫士。
6、教室内的卫生工具、书桌、书籍、书柜摆放整齐、有序,讲桌、地面清洁干净,及时倾倒垃圾到指定位置。
7、自觉维护校园的清洁卫生,认真做好教室及卫生区域值日扫除工作,做到及时到位,保质保量。
8、各班劳动委员认真做好每日的教室和卫生区的卫生督察,不留任何卫生死角。
篇5:精选环保倡议文书
亲爱的同学们:
又是一个假期结束,一个新学期到来,校园教学楼墙壁粉刷一新,放眼望去干干净净。洁净是我们每个人都要珍惜的宝贵财富,人人都希望有一个美好的环境,当我们在干净的教室中学习,一定会感到心旷神怡。为了使我们校园更美丽,让大家拥有一个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我们号召广大同学都行动起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保护校园环境,争做新时代文明大学生!
1、以爱护校园环境为己任,自觉维护校园的环境卫生,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养成良好习惯。
2、爱护学校花草树木,不任意践踏草坪,不随意进出绿化带,不攀折花木。
3、保护校园环境,不乱扔垃圾,随时拾起地面上的零星垃圾,并提醒和制止乱扔垃圾的行为。
4、不在教室内用餐,保持教室卫生,爱护教室公物,不在墙壁、桌椅上乱涂乱画,不随意粘贴广告信息,保持教室的干净整洁。
5、养成勤俭节约的美德,节约用水,教室、寝室做到人走关灯。
让我们从点滴做起,爱护校园环境,维护教室卫生,做一名新时代文明大学生!
文学院学生会
2月25日
篇6:精选环保倡议文书
亲爱的孩子们:
校园,是我们工作、学习的重要场所。校园环境卫生是一个学校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影响学校对外形象的直观因素。
希望大家时刻做到:
以爱护校园环境为己任,自觉维护校园的清洁卫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随意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做到垃圾入筒,并提醒和制止乱扔垃圾的行为。
我们的校园越来越美了,景点越来越多了!尤其是操场边的美丽天鹅及创意轮胎都需要我们去爱护,不要动手去触摸和搬动。
提倡弯腰精神,随时拾起地面上的零星垃圾,扔进垃圾桶里,确保地面干净。
把文明装在心中,就能把美好留在校园。优美的校园环境,能使我们心旷神怡,神采飞扬;优美的校园环境,体现我们知书达礼,举止文明;优美的校园环境,需要我们珍惜维护,刻不容缓。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自觉增强保护校园环境的意识,做校园环境卫生的保洁天使,做文明的外国语学生吧!
篇7:精选环保倡议文书
亲爱的东庆社区辖区居民们大家好:
绿色是大自然赐予我们人类的宝贵财富,绿色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摇篮,人人都渴望拥有一个美好的家园,人人都希望生活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里。所以我们要重视环境问题,创建绿色小区。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倡议:
1、不乱丢垃圾、纸屑、果売、烟头,不随地吐痰,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每户家庭门前实行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3、树立和倡导绿色文明意识,自觉保护生活环境,积极主动地参加小区绿化、美化活动。
4、不乱倒垃圾,自觉把垃圾袋倒入垃圾箱内。
5、勤俭节约,珍惜所有的。
6、“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因而,邻里之间要和睦相处,相互关心。
亲爱的小区居民们,幸福是我们眼中的期待,绿色是我们心中的向往。让我们携手积极行动起来,只要人人都爱护环境,不久的将来,我们一定会收获“绿满人间,美在心间"的甜蜜!
篇8: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全文
第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因书写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七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附页应当加盖印章并经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在笔录上书写“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案件性质”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件类别,如盗伐林木案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等。
(二)“简要案情”栏目,应当根据案件来源材料或者经过调查取证、审查认定的情况,用准确、简练的语言文字,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案件事实经过、后果等情况概括清楚。
第十条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案件。
“违法事实”栏目,应当填写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违法行为实施或者行为后果发生的地点,简明、扼要叙述违法事实的经过。
填写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列明具体条款,可以不写条款的具体内容。
填写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可以事先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是否立案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目,按照本机关发现、单位或者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和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等据实填写。
“受案人意见”栏目,填写受案人根据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并签名、署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示”栏目,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受案人意见进行审查后,批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内容,并签名、署明批示的日期。
第十二条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是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据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
“被登记保存人”栏目,填写内容应当完整、详细,以便查找。
登记保存原因是发现被登记保存人所持有的“物品”属涉案的重要证据,有登记保存必要;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物品”栏目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登记保存地点应当具体明确。
登记保存单位的印章,必须使用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印章。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作记录的文书。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记录应当准确真实,不得使用推测性词语,涉及案件主要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内容应当完整记录。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所作文字记载的文书。
“勘验、检查地点”栏目,应当写清具体的地点和方位。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栏目,应当按照勘验、检查的顺序,全面客观地记录;对现场位置、周围环境、现场状况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况作详尽的记录。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时,对案件提出如何处理的具体意见的文书。
“执法人”栏目,填写本案主办人员的姓名,不能少于2人。
“查处时间”栏目,填写自立案之日起至提出处罚意见之日止。
“违法行为人”栏目,按调查掌握的实际情况详细填写。
“执法人意见”栏目,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和拟定的处理意见,由本案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加盖本案主办机构的印章。
“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目,应当写明具体审核意见,由审核人签名或者加盖法制工作机构的印章。
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违法行为人的文书。
“违法事实和证据”栏目中的“证据”,填写调查获取的证据种类。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条、款、项、目。
决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主次分明并写明处罚种类、数额。
罚款履行方式,应当填写指定的收款银行名称和帐号,不能空格不填,但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是3个月,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办人”栏目,应当填写负责查处本案的2名以上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
第十七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是将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或者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送达当事人,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律文书。
因受送达人拒收、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代收人拒绝代收、拒绝签名、盖章而留置送达的,以及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是根据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被处罚人的被罚没实物的文书。
罚没内容应当将实物名称、规格、数量等记录清楚。
第十九条 暂扣木材通知单,是负责检查木材运输的木材检查站对无证运输的木材予以暂扣的文书。
暂扣木材的原因是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适用法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二十条 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是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职责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文书。
委托的内容,应当分别填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第二十一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是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文书。
告知书应当写明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第二十二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是在当事人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后,要求听证,记录当事人的听证请求、申请听证的事实和理由的文书。
第二十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是负责进行听证的林业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听证条件而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
第二十四条 听证通知书,是由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提出,林业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的决定举行听证的书面通知文书。
第二十五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进行记录的文书。
“委托代理人”栏目,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等。
“听证内容记录”栏目,应当写明当事人提出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观点和证据,鉴定和勘验结论,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篇9: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诉讼文书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诉讼文书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
反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的罪行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侵犯客体等具体事实要素,阐明被反诉人罪行的性质及法律依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名称、证人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反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篇10: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商事案件时,向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等与诉讼相关的文书。
第三条 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第四条 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第五条 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并授权其接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第六条 人民法院向在内地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送达。
按照前款规定方式送达的,自内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将有关司法文书递送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视为不能适用上述安排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第七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虽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但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视为未送达。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第九条 人民法院不能依照本规定上述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在内地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十条 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向在内地的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第十二条 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
(二)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
(三)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下级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通过上级人民法院转递的,应当附申请转递函。
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转递。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不符合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转递的人民法院。
篇11:提倡低碳环保倡议优秀文书
今年6月17日至23日为全国节能宣传周,6月19日为全国低碳日,为大力倡导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在此,市文明委特提出如下倡议:
做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践行者
1.绿色办公。自觉养成随手关灯、关紧水龙头,关闭电脑、打印机等习惯,减少待机能耗;倡导网上办公,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纸张浪费;多走楼梯,少乘电梯;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空调运行期间应保持门窗关闭,为建设节约型单位做出表率。
2.绿色生活。提高日常生活用水的循环利用率,洗手、洗澡、洗菜的水用来冲厕所或浇花;优先选购高能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尽可能少用一次性制品(木筷、纸杯、塑料袋等);自觉践行理性消费、适度消费和健康消费理念,坚持适度饮食,积极参与“光盘行动”,杜绝舌尖上的浪费;倡导垃圾分类减量,将废弃物按照可回收和不可回收进行分类投放,变废为宝,使资源循环再生,造福人类。积极参与植树造林活动,爱护每一寸绿地、每一株花草和每一棵树木;保护野生动植物,自觉不吃野生动物、不用野生动物制品,维护自然生态平衡。
3.绿色出行。倡导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步行、骑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选购汽车时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和小排量汽车;机动车停车等候时熄灭发动机,减少污染物排放。
4.绿色校园。爱护校园环境,做到不吃零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及废弃物;呵护校园草木,做到不踩蹋草坪,不攀枝折花,爱护花草树木;不刻划桌椅,不故意损坏门窗、水龙头、开关及其他公物,共同保护校园环境。
做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宣传者
积极参与环保宣传活动,以捍卫环境的实际行动去影响家庭行动起来、带动单位行动起来、呼吁社会行动起来,在全社会形成珍爱环境、保护生态、崇尚自然、节约资源、造福后代的共识,使生态文明观念成为全市人民共同的价值观念。
朋友们,让我们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起来,从身边做起,从点滴着手,强化低碳行动力度,引领倡导低碳美好生活,用实际行动为建设一个天蓝、地绿、水清的丝路明珠·华美奎屯贡献力量,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献礼!
篇12:提倡低碳环保倡议优秀文书
尊敬的县城居民朋友们:
值农历七月半(中元节)来临之际,为倡导文明祭祀新风,弘扬传统美德,我们倡议:
坚持文明祭祀。倡导以献花寄哀思,鞠躬敬故人,树立文明、安全、公德意识,突出生态、环保、低碳的现代祭祀理念,提倡网上祭奠、公祭悼念、家庭追思等多样式、现代文明祭扫活动,将祭拜逝者的传统习俗用科学、健康的形式表达。习俗以更加健康、文明的方式表达,告别祭祀陋习、倡导文明新风,营造文明祭祀的社会氛围。
坚持环保祭祀。树立环保意识,做到不污染环境、不影响他人生活,大力维护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对有继续用传统方式焚烧纸钱、冥物祭奠亲人要求的,请按照有关规定到城管设置的文明祭祀点烧纸,摒弃街头烧纸污染环境的祭祀方式。
坚持节俭祭祀。遵守社会公德、崇尚尊老传统美德,树立厚养薄葬的新观念。提倡对在世老人尽孝心,多关心老人,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人逝去时,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相互攀比,以节俭方式寄托哀思。
希望县城区居民朋友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遵守相关规定,倡导传统美德,树立厚养薄葬、文明祭祀的新观念,自觉做到不在在城区主次干道、城市广场、公共绿地、风光带等地段烧纸钱、撒冥币、鸣鞭炮,不损坏公共设施、人行道板,绿化树木等。否则,县城管执法局将根据城市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让我们携起手来,树立低碳环保祭祀新风,用更加文明的方式表达对先祖的怀念之情,共建文明、美丽、卫生的县城!
篇13:提倡低碳环保倡议优秀文书
亲爱的家长、小朋友们:
您的家中是否有这种现象:漂亮的包装盒不知该如何处理,最后只是丢进了垃圾桶,其实我们生活中的任何废旧物品只要把它简单的处理一下,就能成为孩子们创意十足的趣味玩具以及漂亮的环境创设,既环保又节俭,而且还能开发孩子们的思维,同时也有效地用了这些废旧物品,何乐而不为呢!
所以我们倡议大家能有把家中的废旧物品收集起来的好习惯,让节俭成为习惯 。
为了丰富孩子们在园时的区域活动,加强他们的户外锻炼,提升孩子们的环保意识让废旧物品带给孩子更多创意的空间。
宋庆龄华润园将开展废旧物品回收集活动,我们倡议老师、家长、孩子一起来收集生活中的废旧物品和材料,让废旧物品也有用武之地吧!
以下是我们给您的一点小提示,这些物品都能成为我们的“宝物”!
包装类
饼干桶、饼干盒、月饼盒、酒盒、鞋盒、牙膏盒、塑料包装盒、化妆品盒(瓶)、纸巾盒、薯片桶等各种物品包装盒。
敬请热心的各位家长将家里的这些“废旧物品”整理、清洗干净后,带至园内交给班级老师,品种数量不限,幼儿园再统一放在我们的“百宝箱”里哦!
回收物品要求:
干净、完整、安全
收集时间:
12月1日—12月31日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让我们共同关注孩子的成长!
篇14:提倡低碳环保倡议优秀文书
广大市民朋友们: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县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城区交通压力倍增。低碳出行是节能、环保、健康的一种生活方式,也是改善生活环境,构建和谐家园的重要方式。在此,我们向市民朋友倡议低碳出行。
一、什么是“低碳出行”
低碳出行是一种降低“碳”的出行方式,即在出行中,主动采用能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交通方式。
二、为什么要“低碳出行”
低碳出行缓解县城交通压力,解决交通拥堵问题;节约资源,提高效率;保护环境,减轻污染;最重要的还可以强身健体。
三、“低碳出行”我该怎么做
1.在3公里范围内的出行尽可能选择步行,5公里范围内的出行优先选择公交。
2.车主朋友每周少开一天车,为城市放一天假。
3.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要在低碳出行中率先垂范,主动选择公共汽车、骑自行车或步行上下班,积极宣传“低碳出行”理念,带动更多的人参与其中。
倡低碳,显时尚!各位市民朋友们,让我们选择低碳的出行方式,健康的生活方式,使我们生活的城市文明美丽。
溆浦县文明办
11月21日
篇15:提倡低碳环保倡议优秀文书
今年的节能宣传周,主题是“绿色发展,节能先行”, 6月19日为全国低碳日,主题是“低碳行动,保卫蓝天”。为了提高全体师生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营造“绿色、低碳”的工作、学习环境,积极建设“绿色校园”,特向全校师生发出如下倡议:
一、勤俭节约,传承传统美德。牢固树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思想观念,树立节俭文明的生活理念,形成“勤俭节约、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节约能源,从我做起,从家庭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自觉地节约每一度电、每一滴水、每一张纸、每一粒米。增强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抵制铺张浪费,在全校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
二、积极践行,树立绿色生活理念。全体师生要形成健康、文明、节约、环保的新生活方式。空调设置温度不低于26摄氏度,使用空调时关好门窗,放学关闭办公室、教室用电设备;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长流水;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纸张正反面打印,大力推广无纸化办公;上放学提倡绿色出行,较少垃圾产生,垃圾分类投放……自觉树立低碳生活和节约文明的观念。
三、加强宣传,营造节能低碳氛围。积极开展以节能低碳、绿色校园为主题的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利用板报、微信、QQ群等载体加大宣传力度。教师教育学生,学生带动家长,学校配合社区,引导全体师生、家长、社区居民树立勤俭节约、节能低碳的绿色生活理念,增强参与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6月19日为今年的“全国低碳日”,倡议全体师生自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骑自行车或步行上放学,不使用一次性包装等节能环保行为,积极参与低碳活动,培育引领低碳新风尚。
篇16:山西环保厅通报:处罚晋城市1590.94万元
山西环保厅通报:处罚晋城市1590.94万元
11月15日,山西省环保厅通报了今年10月份全省11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情况:获奖励最多的是大同市,达909.27万元,处罚最多的是晋城市,达1590.94万元。为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环保的主体责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我省近日制定了《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11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好或是变坏,将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 按照要求,对当月监测结果差于考核基数的城市,进行资金扣罚。对当月监测结果好于考核基数的城市,给予资金奖补。当月城市PM2.5、PM10、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不进行扣罚。采暖期主要考核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二氧化硫。非采暖期(4月―10月)考核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PM10。其中明确,资金扣罚对象为当月指标监测结果同比或高于全省平均值的`城市。PM2.5、PM10、二氧化硫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差值在5个微克以内(含)时,扣罚资金系数为10万元/微克,在5个微克以上时,扣罚资金系数为20万元/微克。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考核基数相比,差值在2个数值(含)以内时,扣罚资金系数为20万元/个数值,超过2个数值时,扣罚资金系数为40万元/个数值。资金奖励对象为当月监测结果同比改善和好于全省平均值的城市。考核城市各单项指标环境空气质量奖励和扣罚资金相抵即为该城市当月环境空气质量奖惩资金。此外还明确,环境空气质量扣罚资金的80%用于对各市空气质量奖励,20%由省级统筹使用。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励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的项目。从此次公布的10月份奖惩情况看,晋城、晋中、阳泉、长治、运城、忻州、临汾8市被扣罚金,共计扣罚金额达到5356.39万元;大同、太原、朔州、吕梁4市获得奖励资金,共计奖金达1718.17万元。 考核数据采用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审核后的各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省环保厅负责每月对各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结果进行核算,将奖惩结果通报各市并在媒体公布,发现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薛琳通讯员:王毅编辑:赵亮篇17:论二年律令所见对官文书违法行为的处罚的论文
论二年律令所见对官文书违法行为的处罚的论文
【内容提要】近年公布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①]的有关条文对官文书违法行为作了详细的处罚规定,概括而言主要有死刑、徒刑、肉刑、罚金四种。本文通过对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相互相印证的方法,本文用历史的观点考察了伪写皇帝信玺、矫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既弥补了我国古文书学研究领域的空白,也为汉律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角度,更为我们研究古文书学提供了一种极为可行的途径,我们相信随着出土汉简的逐步公布,我国古文书学对此问题的研究将会更加深入、更加透彻。
【关键词】《二年律令》 官文书 违法 处罚
在我国古文书学的研究中,对于文书违法处罚的研究一直以来就是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而汉律对此问题的研究也是十分零散、不成体系的,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传世资料的不足而造成的,正如孔子所说:“文献不足故也。足,则能徵之矣”。[②]但是近年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为改变这一局面提供了重要的原始依据,其中《二年律令》不但对我们研究汉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我们研究文书违法的处罚提供了丰富的第一手的可靠资料。本文试以《二年律令》为主体依据,集中探讨汉代对官文书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弥补我国古文书学研究中的缺憾和不足。按照处罚轻重的标准,汉代对官文书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处予死刑
死刑是一种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法。从文书产生以来,文书的违法行为就从来没有间断过,尤其是作伪现象尤为严重,作伪之中又以伪作玺印为最大害。从简文的记载看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
1、腰斩:
“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腰)斩以匀(徇)。”[③]这是处腰斩的律文。刘熙《释名》:“斫头曰斩,斩腰曰腰斩”[④]清代的杜贵墀曾提到:“要斩,周礼秋官掌戮注,斩以斧钺,若今要斩也。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⑤]腰斩是死刑的一种。伪写皇帝玺印要处腰斩的死刑。在史书中也有伪作皇帝玺印的记载,《汉书·淮南王安传》载,刘安欲谋反,“令官奴入宫中,作皇帝玺,丞相、御史大夫、将军、吏二千石、都官令、丞印,及旁近郡太守、都尉印。”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以伪写行为作为处罚的根据,而不管以何物伪造、是否使用及其使用后是否造成严重的后果。因为皇帝玺印是皇权的象征,在国家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元代的马端临就曾说过:“无玺书,则九重之号令不能达四海,无印章则司之文移不能行之属”[⑥]此类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同时又涉及到了皇帝的名义,带有明显的亵渎不敬的性质,因此对这类行为的处罚最重。 西汉王朝在建立之初曾对当时的各种酷刑进行了省禁。丞相萧何参考秦代的法律,“取其宜于时者,”制定了著名的《九章律》,高祖时期,曾废除“三夷之法,连坐之罪。”[⑦]从秦到汉,在刑罚的处罚上有一条比较清晰的轨迹,那就是刑罚逐渐趋于宽松。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之下,对于违反国家的规定,伪造皇帝玺印也要处予死刑。这条律令对于后世的影响也是极其深远的,如,《唐律疏义》中“伪造御宝”条“诸伪造皇帝八宝者斩,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宝者绞,皇太子妃宝流三千里。伪造不録所用,但造即坐。”[⑧]这是唐律对汉律的直接吸收。
2、弃市:
“伪写彻侯印,弃市;”[⑨]、“挢(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⑩]弃市就是在闹市执行死刑。《礼记·王制》:“刑人于市,与众弃之” ,刘熙《释名》:“市死曰弃市。市,众所聚,言与众人共弃之也。”
“官印是权力的标志,统治者借此可以取信于人,使文书能够上行下达,所以《说文》解释印字说:‘执政者所持信也。’”[11]正因为这样,伪造官印的行为也不断产生。史书中有许多相关的记载:如《史记·货殖列传》“舞文弄法,刻章伪书,不避刀锯之诛。”从史料的记载中可以看出,从汉初开始伪造官吏的印的现象就一直没有间断过,对于这类行为的处罚也从来没有放松过。秦律对于伪造一般官员的印章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矫丞令,何也?为有秩伪写其印大啬夫。盗封啬夫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12]这是对伪作侯爵印处予弃市的处罚规定。
同时“矫制”也要处予弃市的处罚,此罪名从文献可以得到印证,《汉书·终军传》:“元鼎中博士徐偃使行风俗,偃矫制使胶东鲁国鼓铸盐铁,还奏事,徒为太常丞。御史大夫张汤劾偃矫制大害,法至死”,《汉书·窦婴传》:“婴矫先帝诏害,罪当弃市。”《汉书·汲黯传》:“臣过河内,河内贫人伤水旱万余家,或父子相食,臣谨以便宜持节发河内仓粟以振贫民,请归节伏矫制罪。”《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中“浩侯王恢”条有:“一月坐使酒泉矫制害,当死,赎罪,免。”如淳注:“律,矫诏大害,要斩。有矫诏害,矫诏不害。”从文献的记载看,对矫制的处罚主要有三等:大害,害,不害。而在简文中“矫制”罪分两个等级: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这同文献的记载有一定的出入。“矫制大害”不见于《二年律令》,只能说明此罪名是后来发展形成的。
从 “弃市”处罚看来,汉律对于文书违法的处罚,已经充分地考虑行为的结果作为处罚的重要依据。
二、处予徒刑
徒刑就是对犯人处予一定期限的劳役。徒刑是肉刑和劳役相结合的一种刑罚。简文中对于文书违法行为处罚以此类居多。
1、完为城旦舂:
这是一种期限为四年的刑罚。完就是不戴髡钳(古代的一种刑具),城旦就是男刑徒白天守城,夜晚筑城。舂就是女刑徒舂米,以供犯人的口粮。 “伪写…小官印,完为城旦舂。”[13]“诸上书及有言而谩,完为城旦舂。”[14]伪造小官印和在文书中表现出对上级的不满和诋毁都要处予此类的刑罚。
2、鲸为城旦舂:
鲸就是在犯人脸上刺字。“为伪书者,鲸为城旦舂”[15]此外在,《奏谳书中》还有四个关于为伪书的案例。“··蜀守谳:佐启、主徒令史冰私使城旦环为家作,告启,启诈簿曰治官府,疑罪。·廷报:启为伪书也。”,(《奏谳书》9)[16]“··蜀守谳:采铁长山私使城旦田、舂为饘,令内作,解书廷,佐 等诈簿为徒养,疑罪。·廷报: 为伪书也。”(《奏谳书》10)[17]“··河东守谳:邮人官大夫内留书八日,诈更其徼(檄)书辟留,疑罪。·廷报:内当以为伪书论。”(《奏谳书》11)[18],“··蜀守谳:大夫犬乘私马一匹,毋传,谋令大夫武窬舍上造熊马传,箸(著)其马识物,弗身更,疑罪。·廷报:犬与武窬共为伪书也。”(《奏谳书》12)[19]这些都是伪作文书的记载。为伪书的处罚在汉初是比较重的,从几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对伪书的处罚贯彻了汉律中“数罪从重”和“连带刑事责任”的原则。如,《奏谳书》11,邮人官大夫内,留书八日,在汉律中有专门的留迟的处罚。《行书律》中对于邮书留迟的期限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却不按留书最处罚,而是按照为伪书罪处罚。在两罪并罚的情况下,为伪书罪的处罚较留迟罪的处罚要重,这也是为了严厉打击文书违法的行为,以达到规范文书活动的目的。
3、耐:
在汉代,期限为二年至四年的徒刑统称为耐。从简文看来对于此项处罚的是对毁坏文书封泥的行为而作出的。为了使文书确保机密性,在文书发送之前都要封缄、用印,即用封泥固定绳索。对于破坏封泥的行为也要给予相应的处罚,这种处罚就是耐。 “毁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20]及“盗书,弃书官印以上,耐(?)。”[21]这两条记载都是对毁弃文书的封泥处予耐罪的律文。
三、处予肉刑
在汉代肉刑的处罚有多种,从简文看对于文书违法行为处予肉刑主要是笞刑。笞刑是用竹木板责打犯人的背部。笞刑又根据文书违法行为的轻重而量于不同的数量。有笞五十和笞百。从简文看笞刑主要是对于文书传递过程中违背规定的.里程而做出的。 “邮人行书,一日一夜行二百里,不中程半日,笞五十:过半日至盈一日,笞百;”[22]汉律同秦律相比肉刑已经大大地减轻了。肉刑的处罚并不单独使用,总是配合一定的劳役来执行的。仅以肉刑作为处罚在《二年律令》中仅见笞刑。《睡虎地秦墓竹简·行书》有相关的记载:“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日觱(毕),勿留。留者以律论之。”[23]“以律论之”,就是依据法律对文书传递失期的处罚,但处于何种刑罚不得而知。《汉官旧仪》有记载:“奉玺书使者乘驰传。其驿骑业,三骑,昼夜行千里为程”从出土的其它资料也可得到佐证:“官去府七十里,一日一夜当行百六十里,书积二日少半日乃到,解何?书到各推辟界中,必得事案到如律令,言会月廿六日,会月廿四日”。EPS4T2.8A。 [24]对于文书邮传失期的处罚,从汉初开始是否经历了一个深刻的变化过程,有待于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四、处予罚金
罚金是对那些轻微的文书违法行为的处罚。罚金是赎刑的一种,根据罪行轻重的不同,处不同的罚金。主要有如下情形:
第一、罚金一两:
“□□□而误多少其实,及误脱字,罚金一两。”[25]主要指文书涉及到数量的一定要清楚,如果数量不清楚或者有脱漏字的现象处予一两的罚金。简文中还有:“邮吏届界过书,弗过而留之,半日以上,罚金一两。书不当以邮行者,为送告县道,以次传行之。诸行书而毁封者,皆罚金一两。”[26]这是对邮传过程中滞留行为的处罚。
第二、罚金二两:
“亡书、符卷、入门卫木久,塞门,城门之 ,罚金各二两。”[27]这是对丢失文书的处罚。“发致及传递,若诸有期会,而失期,乏事,罚金二两。”[28]这是对延误文书投递的处罚。“行书而留过旬,皆盈一日罚金二两。”[29]这是对滞留文书时间过长的行为的处罚。
第三、罚金四两:
“不以次,罚金各四两,更以次行之。”[30]“亡印,罚金四两。”[31]这是对不按规定传递和丢失官印的处罚。“··河东守谳:士吏贤主大夫 , 盗书系隧亡。狱史令贤求,弗得。系母嬐亭中,受豚、酒臧九十,出嬐,疑罪。·廷报:贤当罚金四两。”[32]这是处理文书违法过程中,官吏私收贿赂,违法的处理。从较前出土的汉简中,也可以看到对文书传递失期处予罚金的记载。“不中程百里罚金半两,过百里一两,过二百里,二两,不中程车,一里,夺史主者劳各一日,二里令相各一日。”EPS4T2.8B[33]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衡量文书传递失期的标准是时间和行程,而且区分不同的传递方式。《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34]可以看出近距离用步行即可,远距离则只表明用“邮行”,高敏先生通过具体研究认为汉代文书的传递方式主要有“步递、车递(也可叫‘传递’)、马递(也可叫‘驿递’)与船递”四种[35]。
结论
总而言之,我们通过对公布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分析可以得出:在西汉,对于文书文法的行为的处罚已经有了很具体、很完善的规定,这不但说明西汉文书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西汉立法的情况。本文通过对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相互相印证的方法,既弥补了我国古文书学研究领域的空白,也为汉律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角度,更为我们研究古文书学提供了一种极为可行的途径,我们相信随着出土汉简的逐步公布,我国古文书学对此问题的研究将会更加深入、更加透彻。
[①]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11月,第1版。
[②] 《论语·八佾》
[③]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月,第1版,第134页。
[④]刘熙:《释名》,《四部丛刊》本,卷八。
[⑤]杜贵墀:《汉律辑证》,《桐华阁丛书》,光绪中刻本
[⑥] 《文献通考·职官》
[⑦] 《汉书·萧何曹参传》
[⑧]刘俊文:《唐律疏义笺解》,中华书局6月第1版,第1686页。
[⑨]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年11月,第1版,第135页
[⑩]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35页
[11]汪桂海:《汉印制度杂考》,《历史研究》,第3期。
[1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第57页。
[13]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35页
[14]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35页
[15]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35页
[1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217页
[17]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217页
[18]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217页
[19]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217页
[20]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36页
[21]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41页
[2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70页
[2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第61页
[24]甘肃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博物、中国文物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中华书局,1994年12月第1版
[25]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36页
[2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70页
[27]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41页
[28]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70页
[29]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70页
[30]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70页
[31]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41页
[3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218页
[33] 甘肃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博物、中国文物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中华书局,1994年12月第1版
[34]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第19页。
[35]高敏《秦汉邮传制度考略》,《历史研究》,1985年第3期,第72页。
篇18:当前民商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的调查报告
诉讼文书材料是诉讼档案形成的重要依据,其排序是否规范直接影响诉讼案件装订归档和诉讼档案的利用。现行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材料排序是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中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规定的卷内目录的内容进行操作的。随着民事审判大格局的形成,民事一审卷内目录内容已显现出一些不足。为进一步规范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序,便于诉讼案件装订归档和档案的利用,笔者通过相关调查研究,针对现行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文书材料归档排序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对如何改进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目录内容及排序提出拙见,欲以司法同仁探讨。
一、基本情况
1.《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以下简称《归档办法》)施行前,卷内材料的排序随意性大。
2.《归档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按照“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规定,民事、经济案件按照卷内目录内容排序装订归档,卷内材料较为有序。
3.1998年,开始探索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民事、经济案件根据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先后增加了“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限期举证通知书”等《归档办法》中卷内目录排序所没有的材料,而卷内目录的排序内容没有变,审判人员只是将新增材料随意装入卷内或附卷。
4.2002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及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先后又增加“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交换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证据交换笔录”、“追加当事人通知书”、“申请证人出庭、证据调查及批复”、“领取裁判文书通知书”等原卷内目录排序中所没有的内容。对此,在不改变《归档办法》排序原则的'基础上,审判人员把出现的新材料按卷内目录中相应的内容穿插排列,但很不规范。
二、卷内文书材料排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归档办法》中“民事一审卷内目录”与当前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文书材料存在着脱节和不符现象,主要表现在:
1.《归档办法》中“民事一审卷内目录”有相当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司法改革发展的需要。大民事格局形成以前,民事案件与经济案件属不同类别的案件,民事卷内的目录内容只有20项,经济卷内的目录内容有26项,二者内容完全相同之处只有6项,不同之处有22项。随着大民事格局的形成,经济案件与民事案件统称为民商事案件,而目录内容无论是20项还是26项,均不适应当前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材料归档的需要。
2.大民事格局形成后,《归档办法》中“民事一审卷内目录”不能体现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诉讼文书材料的新特点。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新增加了一些新的诉讼文书材料,如:立案时除了原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外,出现了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规定》施行后,当事人依据《证据规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答复的材料;经当事人申请、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法院在开庭审理前要进行证据交换制作的证据交换笔录;转换程序通知书等与案件相关联又必须附卷的相关材料,但卷内目录又没有这些内容。因此,卷内目录急需增加这些新内容,以体现审判方式改革的新特点。
(二)对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序不重视
笔者经过调研发现,审判人员对卷内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序问题重视不够,没有考虑卷内材料排序管理的规范性问题、排序装订的效率问题、以及诉讼档案的利用问题,致使当前档案装订的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随意性大,出现零乱无序、不规范的现象,直接影响了档案的质量和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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