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试述离婚案件中的财产法论文,本文共11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一起分享。

篇1:试述离婚案件中的财产法论文
试述离婚案件中的财产法论文
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有待商榷。《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解释与细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笔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二是该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理解为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时所负的债务,债务人的配偶对债务是否为家庭共同利益所负应享有抗辩权,而举债的一方对该债务是否用于谋取家庭共同利益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法律的规定看,不能简单的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夫妻生活所负债务”及“有无举债的合意”是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本质。
合我庭最近审理的一起案件,被告齐某因结婚急需用钱,向原告王某借款5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一年内还清。到期后由于被告没有归还借款并经办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齐某于20xx年11月23日向王某所借借款56000元钱是否系齐某。经办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齐某于20xx年11月23日向王某所借借款56000元钱是否系齐某与刘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认为应当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此借款认定为被告的共同债务。然而《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解释与细化。
本案中,齐某在向王某借钱时是发生在二人登记结婚之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二人尚未共同生活,刘某对此笔借款也并不知情,没有与齐某共同负债的合意。其二,王某诉称齐某因结婚急需用钱向其借款,齐某当庭陈述借款一部分用于结婚,一部分用于自己经营的门市,王某与齐某的陈述相互印证该笔借款为齐某个人所用。其三,刘某与齐某结婚四个多月后即开始分居生活,二人共同生活时间短,有相关民事判决所确认。
经办法官认为,原告王某,被告齐某一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二被告有负债的合意,二没有足够证据证实该笔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被告刘某分享了该借款所带来的利益,该笔借款应认定为齐某个人所负债务,而不能认定为刘某与齐某共同债务。
篇2:试述执行中参与分配论文
试述执行中参与分配论文
何谓执行中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这一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97、298、299条首先确立的,《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一、参与分配的条件
1、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如果被执行人是法人则不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应按《规定》第89条处理即执行法院应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该条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破产法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执行程序进行中,人民法院获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实行参与分配的各项权利都必须是金钱债权。执行案件分为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关于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和关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三种,其中,只有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是用执行所得的金钱来清偿。由于参与分配的重要特征是就执行所得的金钱在各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公平分配,而且只有对金钱才能做到按比例公平分配。因此,关于物的交付请求及关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无法参与分配,但是如先行执行的债权是交付或转移标的`物的债权则其他金钱债权就不能参与进来;如先行执行的是金钱债权,后来的是交付或转移标的物的债权则后来的仍有权请求优先受偿。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取得执行依据。《意见》297条中申请参与分配的人包括已经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此次《规定》将其剔除在外,缩小了参与分配的范围,也相应减小了分配的难度。因无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尚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不能参与到执行程序中来,且往往债务人会对债权人提出抗辩,这显然不是执行机构所解决的问题,与其职责不符,故《规定》修改了《意见》的相关规定。但有一点例外,《规定》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其优先受偿权。
4、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这就意味着主张要求参与分配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二、参与分配的程序
1、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提出,如在分配后提出申请,则已分配过的财产不可能重新进行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按比例分配后,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该案只能先行中止,待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后再行申请恢复执行。
2、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并附相应的执行依据。《规定》中申请人应向原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执行依据,无执行依据但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则应提供相应的证据。由该执行法院将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
3、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在该案审结后进行。按此规定,不管该强制措施是在审理或是在执行阶段进行,执行措施不管事实保全执行还是终局执行的法院采取的,也不考虑每个执行法院级别的高低问题,只要是先采取措施就由其主持分配。在实践中有可能先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所受理的案件需要很长时间,而其他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可能很多且数额较大,让多数人和标的较大的案件等待一个标的较小的案件将会造成案件拖延和不公平,故应可以把该尚未审结的案件的数额提存出来,先让其他案件进行分配。该案审结后,如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得以确认(即胜诉),则其当然取得已提存的数额,反之,则将已提存的数额在已进行分配的其他债权人中进行再次分配,这样可兼顾效率与公平。
4、分配财产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各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若享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以该财产优先受偿后,无剩余财产或该财产本身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其他债权人则无从谈起参与分配。对这些案件只能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后,再行申请恢复执行。《意见》第299条规定,参与分配按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顺序进行。其顺序为工人工资和保险费、税款、其他债权。现《规定》对此作了修改,只在债权人之间按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而不适用民事诉讼法204条破产还债的清偿顺序,对职工工资和保险费用及税款不再予以优先保护,如其也已取得执行依据,则可参与分配。这是因为参与分配是执行程序而非破产程序,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仍有继续偿还的义务。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分配完毕后并不能象破产程序那样免除其剩余的债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执行。
篇3:法律知识:离婚案件中如何证明分居两年?
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还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二、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三、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四、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经常遇到有人咨询说分居两年后,婚姻关系是不是自动解除了?分居(别居)满2年在我国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只要不经过法定的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还继续存续,如果此时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结婚的,即构成重婚罪。
篇4:试述语文教学中的情感教学论文
试述语文教学中的情感教学论文
多年的语文教学实践,笔者总结出一条规律,那就是中学语文教材蕴含着多方面的情感因素,教师如能在语文教学实践中牢牢把握这一中心环节,沟通作者与学者的情感,使学生的心灵与作者的心灵产生共鸣,定能很好地完成教者所要达到的教育目的。语文教学中的情感教学,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教师体会的情感;一是学生的内心潜伏的情感;另一是教材中蕴含着的情感。在教学中教师首先进入“角色”,然后用情感色彩的语言以及能诱发情感的教态,将教材中蕴含的情感充分表露出来,扣动学生的心扉,点燃心中智慧的火花,使他们产生求知的欲望和追求真理的决心。从而达到培养学生积极向上的情感目的。既然语文教学中的情感教学如此重要,那么语文教师如何去做呢?笔者认为:教师除了平时注意培养师生情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创造愉快和谐课堂气氛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在语文课堂中做到以下两点。
一、讲读语文,把握动情点。“动人心者莫过于情”。语文教学中的情从何而来?从教材中来。语文教材是美的天地,情感的海洋,离开了教材,课堂教学的情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教师必须挖掘语文中的情感因素,把作者的寄寓作品中的情感化为自己的情思,从而把握动情点,以此打动学生的心,激发学生的情感,使他们进入角色,从而产生共鸣。例如:讲《观潮》一文时,以大海的涨潮落潮为动情点,激发学生对大海的喜爱之情;讲《井冈翠竹》时以井冈毛竹在不同革命时期的功绩为动情点,激发学生对井冈毛竹以及红军战士的热爱之情。总之,有的借助作者情怀;有的借助客观事物;有的'借助人物形象,来感染学生,激发学生的情怀,从而达到教育学生的根本目的。
二、传道授业解惑,灵活运用激情法。
教师传授知识要讲求方法,实践证明;在语文教学中巧妙运用情感教育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师在传道授业解惑时,要根据语文课读写听说训练的特点,灵活运用“导”、“读”、“讲”、“演”四法,使学生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受到情感教育。“导”,即导入新课,导的方法可谓繁多,但好的导入,必须动之以情,拨动学生的心弦。使他们或不由自主的动情,或心驰神往,瞬间进入最佳的状态。“读”,就是有表演的朗读,文章的情感是蕴藏于作品之中的,教师要根据作品中蕴含的情感,定好读的基调,抑扬顿挫的适度,或豪情激昂;或慷慨悲壮;或深沉凄凉;或清新明快。读出情感,领略作品的真谛。“讲”,教师声情并茂的讲授,用能激发学生情感的语言,把课文中无声含情的文字转为有声有情的语言,讲课的语调、语速要随文而定,既能显示气吞山河的气魄,又能表达缠绵凄婉的情怀。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与作品产生共鸣。“演”,形象可感的演示,即直接观看的形式把语文提供的具体、生动的语言环境再现出来,使学生如闻其声,如见其人,具有身临其境之感。如讲“背影”一文时,抓住他“蹒跚地走到铁道边,慢慢探身下去尚不大难,可是他穿过铁道,要爬上那边月台,就不太容易了。他用两手攀着上面,两脚再向上缩;他肥胖的身子向左微倾,显出努力的样子……”在这个特定的镜头中,要启发学生体会“蹒跚”“慢慢”“攀着”“向上缩”“努力”等词语的内涵,从而感受父亲爱儿子的深厚感情。
因此,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但要用自己的知识才能去影响学生,而且应该用自己的真诚去感化学生。要有意识地发掘教学环节中固有的情感因素,多一份爱心,多一席关心的话语,充分利用面部表情、语言表情、体态表情去感染学生,引起共鸣,驱使他们刻苦学习,勤奋向上,实现教与学的双丰收。
总之,激发情感是语文教学中必走之路。语文教师在教学中要善于运用情感教学,使学生受到情感的熏陶,一定会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篇5:试述幼儿园中的民间艺术教育论文
试述幼儿园中的民间艺术教育论文
民间艺术来源于大自然,它包含音乐、美术、文学、游戏等多种艺术表现形式,是劳动人民朴素的思想情感、精神境界的真实体现,是古老华夏文化中的一宗艺术奇葩。对幼儿进行民间艺术的意义在于:首先,它是对幼儿进行爱祖国、爱家乡教育的重要形式;其次,它是陶冶幼儿的情操,丰富知识,启迪智慧,提高审美能力的好途径;第三,它在对幼儿进行传统美德教育,增强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弘扬民族艺术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创设情景,激发幼儿对民间艺术的兴趣
《纲要》明确指出:“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和条件。”正如古人云:“人性如素丝,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要激发幼儿对民间艺术的兴趣,首先要创设赏心悦目和具有民间艺术特色的教育环境,潜移默化的激发幼儿审美情感。
1、创设丰富的物质环境。在环境创设上,我们运用民间艺术的特点,选择与之相关的内容。如:在一楼走廊我们在涂成了白色的纸盒上用水墨画的形式表现古代灯罩,让幼儿欣赏美。在一楼楼梯口展示不同民族有关服饰,地方特色物品,手工编织玩具等,让幼儿在充满民间艺术氛围的环境中感受和萌发审美的情感。同时,我园各班在创设区域时,也为幼儿提供了感受美,表现美的机会。比如我们班在语言区,让幼儿欣赏一些民间童话、民间故事、民间童谣,同时在益智区搜集了一些传统的生活用品,如茶壶、斗笠、蓑衣、孔明灯等图片,把它们剪成若干小块,让幼儿拼凑成完整的图案;在美工区,让幼儿动手剪剪窗花、玩玩泥塑,开展简单的编织活动。我们将幼儿的美术、泥工作品贴(摆)在展览区,把幼儿剪出的窗花、图案贴在玻璃窗上,将小小的艺术乐园点缀的更加五彩纷呈。
2、营造和谐、愉快的民间艺术活动氛围。幼儿园的环境应该是充满关爱、温暖和相互尊重的,这是促进幼儿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幼儿的一日生活中,我们教师把民间的一些传统游戏贯穿到各个环节中,(户外晨间活动、课间、餐后活动。)活动中教师和幼儿融为一体。
二、陶冶情操,汲取民间艺术精华,提高幼儿审美能力
民间艺术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融合并体现出中华民族特有的风格。用幼儿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来激发幼儿与民间艺术的兴趣,提高对民间艺术的认识。
1、运用民间音乐,培养幼儿感受美的能力。民间音乐这一母语文化,最易为幼儿所接受。幼儿民间音乐通俗易懂,浅显意深。如托班的幼儿刚入园心情焦虑、烦躁。我们教师常会用歌声的形式来吸引他们,像《合拢放开》、《拉个圆圈走走》这些传统的音乐幼儿们百听不厌,常做不厌,在边唱边表演的过程中,挂着泪水的笑脸出现了,幼儿的情绪得到了稳定。如在《数青蛙》的教学中,歌词是“一只青蛙一张嘴,两只眼睛四条腿;两只青蛙……”朗朗上口的节奏使孩子们学起这首歌来兴趣极高,又唱又跳,充分体现了对民间歌曲的喜爱。
2、运用民间艺术培养幼儿创造美的能力。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教育的主要目的是造就能创新的而不是简单重复前人的人。如在教幼儿剪纸时,由让幼儿随意剪过度到沿线剪,对折剪,到剪出糖葫、窗花等形状各异的作品。在泥塑活动中,我们先让幼儿欣赏民间艺术的捏面表演,哪些栩栩如生的动物、人物形象的诞生,激起了幼儿想亲手体验的欲望。此时再给幼儿一团面泥,教师适当的给予引导,使他们的好奇心得到了满足,专心致志地塑造起来。通过团、搓、捏、压等形式使手中的材料变成想象中的物品。这一切都蕴含了从观察到思维,从想象到创造的各种教育契机。
三、推陈出新,为民间艺术注入新鲜血液,培养幼儿的创造意识
民间艺术是古代劳动人民在漫长的繁衍生息历程中所创造出来,一代代流传至今。我们对幼儿进行民间艺术教育是为了让他们了解祖国灿烂辉煌的'历史与文化,但最终目标是挖掘传统文化教育中的精华,并将其注入创造性的新鲜血液,使孩子更好的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艺术。
游戏必须有想象,幼儿依靠想象来进行游戏。在教师的启发引导下,游戏又促进想象的发展。任何的发明与创造都是按照一定的目标,依靠创造性的想象活动逐步思考出来的。
四、抓住契机,利用民俗活动,激发幼儿情感
中国传统的节日有着丰富的内涵。在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等民间节日时,我们都不失时机的组织各种形式的庆祝活动。如在清明节,邀请小朋友的奶奶、妈妈来园和孩子们一起做青饺、编柳帽。使孩子们充分的感色到了节日的浓浓气氛,增进了亲子情感。中秋节来临时,各年段组织庆中秋活动,听听嫦娥奔月的故事,一起品尝各种口味的月饼,让孩子们体验到了在幼儿园这个大家庭中团圆的幸福。
五、取得的效果
1、增强了口头语言的表达能力。通过朗诵童谣、学讲故事等,幼儿不仅发音正确了,词汇量日趋增多了、语言的连贯性也得到了加强。各种民间故事、民间音乐的欣赏,都需要幼儿学会安静耐心地倾听。民间游戏的参与更加要求幼儿会仔细倾听他人的讲述。
2、增强了幼儿的自信心,民间艺术为幼儿提供了更多的表现自我的机会。幼儿在表现美的过程中,体验到了成功的愉悦,树立了信心,性格活泼开朗。以前有一些幼儿胆小、怯懦,不敢在众人面前表现自己。在活动过程总我们教师为他们创造了多种机会,让他们在集体面前表演,并抓住时机对他们进行鼓励和表扬,帮助他们树立自信,逐步使这些幼儿变得大胆起来。孩子们在民间艺术的氛围中,心情开朗,体验到了成功的愉悦,帮助他们树立自信,逐步使这些幼儿变得大胆起来。
3、形成良好的道德情感。民间文学作品中的故事《司马光砸缸》、《孔融让梨》;民间音乐中的《学习雷锋好榜样》、《小二郎》等都给幼儿积极、健康向上的情感。使幼儿懂得了礼貌待人、互相谦让、明白是非、好坏,学会关心他人,帮助他人,培养幼儿顽强有感,积极进取,团结协作的精神。
六、实施过程中的几点体会
1、民间艺术教育是全面提高幼儿素质的重要举措,是幼儿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优雅的艺术环境,具体形象的作品有助于提高幼儿的审美能力,促使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和谐发展,有助于培养健康人格。
2、家园携手,我们积极争取家长的配合,向家长宣传民间艺术教育的重要性。实践证明,家长参与、协助,教育效果、氛围更好。
3、要注意民间艺术的选材。由于民间艺术具有鲜明的地方特征和民族特征。所以在幼儿民间艺术教育中,应选择本地区,本民族有代表性的内容,这有利于幼儿思想感情和审美观念的上的认同。
篇6:论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
论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
摘 要:有关夫妻财产的范围及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是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核心问题,在实践中如何对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本文首先结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介绍了夫妻财产的范围;然后对离婚中夫妻分割共同财产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原进行了论述;最后,对夫妻财产的分割方法进行分析,并结合财产分割中的几个常见问题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关键词: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也倍受关注。
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这些规定紧紧地同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联系。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在当代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化的情况下,采取了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所谓的婚姻存续期间,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开始到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这段时间。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
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
(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一般表现为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
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篇7:试述光影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论文
现阶段,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污染也日趋严重,能源消耗和浪费问题严重,甚至呈现出成倍增长的趋势。而建筑空间的设计规划,其根本目的在于为人们营造舒适的生活环境,改善生活质量,在光影的衬托下,有效避免光污染对室内环境的二次伤害为此,探究光影在建筑设计中的合理运用具有不可忽视的实践意义。
1 建筑空间光影设计要素分析
1.1 光影设计的人文内涵
在设计过程中,光影的人文内涵能够通过介质让人们深刻的体会到。在生活中,光线能够揭示生活,通过对光的了解,能够为光影发挥空间艺术性提供条件。阳光,往往意味着温暖、光明和希望,处于长期黑暗中的人们在阳光下会获得不可复制的依赖感和安全感。在充满阳光的环境中,影的作用同样重要,合理利用光影,能够有效为人们的生活服务,也符合现代建筑节能环保的发展方向。其次,在建筑设计中,不同的文化背景,光影的艺术魅力也不尽相同。在建筑设计中,光影和建筑空间相互作用,与建筑融为一体,比如在一些餐饮空间,食堂空间为完全开敞式,每一个餐桌会设计一组光源,使餐饮区和其他区域划分开来,形成独立空间。在生活中,建筑空间多是实体与光共同作用的结果,光影空间和实体空间的叠加,交错连接,使建筑设计更加复杂化。
1.2 建筑设计中光影设计的因素
光影的合理运用,能够有效地优化空间情境的塑造。从古至今,利用光影进行设计的案例不胜枚举,但是,现阶段的设计者更倾向于流于表面的浮躁设计,使得建筑空间中的形、色得以彰显,但是光影设计却得不到重视。古人云“凿户牖以为室,当其无,有室之用。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在古代,就有建筑设计与光影相结合的实例。现阶段,在建筑空间设计中,光的状态、变化和表现力都是不可或缺的。尤其是在空间创作和构图中,通过光影,营造全新的空间效果,为建筑空间增添立体感和虚幻感。与此同时,通过光影的运用,能够为建筑设计增加精致细节,空间内外部结构不再局限于简单的留白或堆积,为人们营造专属的视觉表现舞台,增加视觉趣味。再加上色彩与材料,更加凸显建筑格调。在建筑设计中,光影构图的'合理运用,通过自身的艺术规律,将光影的虚实、显隐以及动静都表现出来,营造不同的空间环境,为建筑空间提升艺术感染力。光影在外力实体的遮挡下,能够形成各具特色的图案。图案的生动性,直接取决于光照的艺术处理,为此,在构图方面,光与影的对比,往往更是空间明暗对比,从而凸显建筑空间的立体感,实现光与影的平衡。比如巴洛克建筑或洛可可风格建筑,精美的装饰,雄浑的石柱,精巧的栏杆,纤细的百叶窗等,在这些建筑中,光影本身就有了一种韵律美。
篇8:试述光影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论文
2.1 建筑外部形体设计中光影的运用
建筑外部形体的设计需要各种视觉要素的烘托。在光影的作用下,赋予建筑空间生命气息。人们对建筑形体、尺度和材料的感知,对建筑空间意境的感知,均得益于光影。优秀的建筑,除了注重内部空间结构的光影设计之外,在外部形态构造的过程中也将光影设置为重要的表现手法。随着光照形式、角度和建筑外表材质的变化,建筑外部空间也大放异彩。通常情况下,自然光对于建筑外部结构的塑造十分关键。在自然光比较强烈的地区,光影作用于建筑外部形态的塑造,更加能体现塑造效果。通过光影,塑造建筑形体的例子不胜枚举,尤其是在古希腊时期的建筑,这样的特点十分明显。为了更好地运用光影传达效果,在建筑设计中,将建筑看作放大化的雕塑,为了增强建筑的体量感,充分利用了地中海强烈的光影效果。在古希腊建筑中,最典型的莫过于帕提农神庙。柱廊在外,墙体在内,在阳光的作用下,明暗相间的外形给人带来强烈的韵律感,通过檐口和内墙的暗部,对外部的阳光感形成明显的烘托。再加上凹槽等细部的处理,使得柱子本身的浑厚和挺拔感不断扩大。在古希腊建筑中,光影的运用是建筑艺术的特色,很多建筑大师也是光影大师。
2.2 光影在建筑内部空间塑造中的应用
在建筑内部空间中,光影的美学价值更是给人们带来了强烈的视觉冲击感在不同的建筑空间内部,光影所营造出来的环境氛围或艺术氛围也存在明显差异:
(1)光影对建筑空间的塑造方法。在建筑空间设计中,借助光影的雕琢,能够增强建筑内部空间的深邃和张力,内部空间光影的光学形态也呈现出多样化,层次、抑扬、明暗、韵律、对比、强弱等变化为空间塑造提供了多样化的素材选择在空间塑造中,光影可以以视觉焦点的形态存在,达到强化主题的作用。其次,光影可以用于对建筑空间材质属性的揭示方面,在光线的照射下,材质更加富有表现力和感染力。第三,光影可以通过塑造空间层次感来实现对建筑空间的营造,在合理的光影空间设计下,光影的亮度梯度直接与光影空间设计效果相挂钩。第四,通过对空间时间序列的塑造,实现对光影的应用,建筑空间形体的虚实变化,更是展现出建筑空间的变化多样性,增强节奏感和序列感。
(2)光影对古代教堂空间氛围的营造。众所周知,西方教堂建筑堪称建筑史上的典范,所有的教堂建筑均带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神圣美感。在光影的运用方面,将光线从高处散射,营造出神秘的宗教气息。通过教堂内气氛的渲染,让人们感觉到来自天堂的关爱,教堂内部黑暗空间与光明的对比,恰如黑暗的人间社会现实与美好的天国的对比,头顶采光的设计手法,更是在教堂建筑中应用广泛,圣索菲亚大教堂和罗马万神庙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3)光影在现代纪念性建筑或教堂空间氛围营造中的应用。在生活中,大家不乏这样的体会,越是幽暗冥想的建筑环境,越是能够让人们保持清醒,这也是大多数纪念性建筑的设计意图。在众多的教堂设计中,其内部空间的营造,也巧妙地利用光影强烈的明暗对比,塑造出符合建筑特点的空间氛围,满足人们的审美需要。其中,柯布西耶的朗香教堂和安藤忠雄的光之教堂就充分利用了光影的明暗对比效果,成为了现代光影教堂的典型代表。结语综上所述,在建筑物的设计中,光影赋予了建筑新的生命和灵魂,在塑造外部形体和内部空间、营造氛围和意境方面贡献突出。通过艺术手段,能够使光影彰显美学效果,使建筑成为集实用、审美、意境于一体的艺术品,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3 结语
总之,建筑设计是一个多元化、复杂化的组合体,需要光影来锦上添花,赋予建筑空间灵魂。为此,建筑师在进行建筑设计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利用无所不在的光,并将其利用于特定的场合,将光凝结为最简约的存在,表达最无限的艺术感染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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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魏丽丽,孔祥源.建筑设计中的材料透明性研究[J].江西建材,2016 (07).
篇9:商标争议案件中保护著作权论文
商标争议案件中保护著作权论文
一、在先著作权:商标争议案件中的重要武器
实践中对在先著作权实行跨类保护,实质上已经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限制。中国相关部门对认定驰名商标的要求一直都十分严格,驰名商标持有人负有很巨大、很复杂的举证责任。因此,在先著作权成为寻求跨类别保护的一条蹊径和捷径。此外,从理论上来讲,著作权的保护可涵盖全部45个类别的所有商品和服务。因此,同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相比,在先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似乎更为宽广,实际上享受超越驰名商标的待遇。
二、在先著作权:受法律保护需考虑的因素
在丽思卡尔顿酒店“狮头皇冠图形”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异议人丽嘉酒店有限公司对其“狮头皇冠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主张。该案集中反映了法院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在先著作权并给予保护时需考虑的因素。具体而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他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对象应当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该作品尚处于保护期内;
(3)系争商标申请人或权利人具有接触上述作品的可能性;
(4)系争商标标识本身与他人主张的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
(5)该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早于系争商标。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判决:首先,异议人主张的“狮头皇冠图形”是对狮头的.一种艺术化处理的表达,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具备可复制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同时,该作品尚处于保护期内。其次,在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前,含有上述作品的商标已在其它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并予以了公告,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合理地认定被异议人具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性。再次,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涉案作品相同,且该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综上,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商标审理标准》第三部分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审理标准规定,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适用要件为:
(1)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2)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3)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根据上述规则及司法实践,商标争议案件中在先著作权的保护至少涉及以下三个重要问题:
(1)认定作品享有著作权的独创性高度;
(2)认定在先著作权作品的权利归属;
(3)认定系争商标侵犯在先著作权的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下文将重点阐述独创性高度以及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
三、认定作品享有著作权的独创性高度
1月颁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第21条规定:商标标志是否构成作品,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加以认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只有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享有著作权。在“SANYO及N图形”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并认定引证商标中的“N图形”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在“CAMEL图形”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CAMEL图形”没有独创性。但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该英文字母系印刷体,且上述英文字母有明显的特点,相互配合以拱形排列,形成了一个整体上能够体现作者个性的图案,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在“B图形”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定:“B图形”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当认定为作品。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作品无需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只要其所蕴含的个性化的印记并非过于细微,就应当成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主张著作权的“B图形”造型独特,是智力创作的成果,且与普通印刷体不同,蕴含着不同于惯常表达方式的个性化印迹。在“FJ图形”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图形由“富佳”的拼音首字母“FJ”变形构成,具有独创性,属于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在“Sollatek图形”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并认为:手写体“Sollatek”仅由八个英文字母构成,其表达方式与通常使用的手写体的表达方式差异不大,加大首字母及整体倾斜也符合常见的书写习惯,“Sollatek”因手写而形成的个性化印迹过于微不足道。在“ettusais艾杜纱图形”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对于“ettusais”中的每个字母,无法看出其与通常的英文字母的手写体有何差别;而对于“艾杜纱”中的每个单字,亦常见于中文手写体;且上述标识中对于文字和字母的组合方式,也是采用常见的由左至右平行排列的方式,在整体造型上与现有的字母或文字的排列并无区别。据此,无法看出上述标识已产生与以往作品不同的视觉感受。即便可以认定上述标识与现有中文文字及英文字母的表达有所差别,但很显然,这一差别也过于细微,尚无法达到美术作品独创性所要求的创作性高度。此外,在“és图形”、“卫龙Weilong图形”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法院均认定,上述图形缺乏独创性,不构成作品。
四、认定系争商标侵犯在先著作权的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
在判定是否侵犯在先著作权时,一般采取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即系争商标与著作权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系争商标持有人是否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在先著作权作品。首先,系争商标与著作权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定的基本原则就是系争商标与著作权作品的相似程度,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在上述工商银行行徽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两标识图样均为黑色线条描绘的图形,从整体视觉效果来看,两标识均呈外圈圆形包围、中心镂空“工”字形或者“H”字形的图形,其主要区别点“工”字形和“H”字形设计风格、笔画细节相同,与外围圆圈的配合比例关系无实质性差异,一般消费者易将两者识别为90度旋转变换的关系,二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的再审中也持相同观点。在“CHICAGOBULLS及公牛图形”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虽然包括文字“华歆”,但其图形部分所占比例较大,该图形与他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公牛图形”美术作品在构图方式、表现手法、整体效果等方面极为近似,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在“KPKIDS’STUFF及举花小兔子图形”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著作权作品“举花小兔子KPKIDS’STUFFBYKNITPLANNER”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争议商标上方两大写字母“KP”,在两字母之间有一个与在先著作权作品基本相同的举花小兔子;商标下方为“KIDS’STUFF”字样。两者构成实质性近似。其次,系争商标持有人是否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在先著作权作品。系争商标持有人是否具有接触著作权作品的可能性,通常可以通过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判定。
(1)作品的独创性。如果著作权作品具有很强的独创性,那么系争商标持有人独立创作出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作品的可能性就降低。在无合理解释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系争商标持有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在先著作权作品。
(2)著作权作品的长期使用及知名度。对著作权作品及包含著作权作品商标的实际使用可用来判定系争商标持有人具有接触著作权作品的可能性。在上述工商银行行徽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法院均认为:在工商银行行徽已经过广泛使用,在一般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异议人对该作品图形应属知晓。
(3)商业关系。若系争商标持有人与著作权人之间存在商业关系,如合同关系、雇佣关系或股东关系等,这种商业关系就可以用来判定系争商标持有人具有接触著作权作品的可能性。
篇10:浅谈执行案件中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
浅谈执行案件中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
浅谈执行案件中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 在目前的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采取离婚手段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执行立法中的相应条款却是一片空白,在执行中如何操作,能否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等等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下面笔者对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离婚逃债如何处理谈谈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被执行人离婚逃债情况简介 1、进入执行程序后,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的情况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债务产生后,未进入诉讼程序,债务人便和其配偶离婚,以逃避债务;(2)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和其配偶离婚逃避债务;(3)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进入执行程序,债务人离婚逃债;(4)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离婚逃避债务。 2、离婚逃债途径主要有:(1)通过法院(本院或其它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离婚。(3)通过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离婚逃债等。 3、离婚逃债行为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离婚逃债行为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它是一种违法行为。2、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1)债务产生后诉讼前。(2)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3)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3、该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1)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隐瞒债务。(2)分割债务未征得了债权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的。(3)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有的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有的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债务都由被执行人承担,以此逃避债务。4、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5、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蒋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 二、我国对离婚逃债强制执行制度现状 现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宏观上对恶意逃债问题,已明确了打击力度。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立法解释列举了拒不执行的五种情形,第(一)为“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各级法院领导多次强调:执行工作是确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够真正得到实现的重要法律保障,法院要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行各类案件,特别是对恶意逃债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但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能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21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条款,对此类问题都没有涉及,在执行程序中未明文规定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的强制手段,对被执行人躲避执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各种情况在法律规范方面缺乏相应的对策,只是有关实体法规定了逃债行为的无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第四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例合同纠纷,债务人通过离婚逃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上,从我国离婚逃债强制执行制度现状看,被执行人通过与其配偶离婚逃债后,造成债权人的财产损失,现还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迅速解决。因法律还未明确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或接收逃债人财产人为被执行人,如果适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条款,通过诉讼行使撤消权,不但给债权人造成了很多不便,易造成债权人财产损失,使逃债的人越来越多,不利于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离婚逃债如何处理 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离婚逃债的情况,笔者认为,如果被执行人是在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或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与其配偶离婚逃债的,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体现执行工作“效率优先”的特点,体现公平原则。具体处理,可分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通过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通过婚姻机关离婚逃债的,应根据有关实体法认定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分割财产的行为无效,再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二是利用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离婚逃债的,不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被执行人有关财产分割协议后,再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在执行程序中,虽然目前根据有关强制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离婚逃债的情况下可根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但离婚逃债实属一种无效民事行为,其行为应始终无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已明确规定: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看出,现有关强制执行法已规定了某些方面可依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依据实体法行使裁判权,法学理论界原争议很大,现观点基本超于一致,承认在执行程序行使裁判权时,可根据实体法作出裁判,在目前情况下,在执行程序中,可根据实体法认定(离婚逃债)被执行人与其配偶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此做法已在执行实践中得到一致赞同,也得到法学理论界的支持。在执行程序中,裁判权可由执行局裁判庭行使(未设裁判庭的由综合科行使),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实行听证制度,在目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救济手段为允许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体现“公正、效率”主题。对债权人起诉前,债务人便离婚逃债的,笔者认为,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根据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保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就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 四、对离婚逃债的处理的立法完善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被执行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缺乏相应的对策,被执行人离婚逃债后,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依照有关实体法通过诉讼形式行使用权撤销权,其结果是债务人要么达到了逃避债务的目的,要么赢得了时间,债务人“讨了好”,债权人要么失去了债权,要么输了时间,债权人“吃了亏”。要使这一局面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必须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离婚逃债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它既属于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又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它属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列举的无效民事行为的一种,因有关实体法关于离婚逃债如何处理规定的比较原则、简单,条文较少,在执行程序中的措施没有,在具体执行时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难以找到正确处理的依据,经常出现不同的理解和歧义,导致执行工作效率大大降低,例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通过外地法院离婚逃债,执行法院要求外地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外地法院不予配合、支持或对此问题的处理在观念上存在分歧,则需要上级法院的协调和答复。规范不够是当前产生执行难和执行乱的相当重大原因,做出比较系统的、统一的操作性强制执行规范,是当务之急。为此,笔者建议,应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凡离婚逃债的,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夫妻双方均可成为被执行人,对离婚逃债的构成,则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这样可以避免法院内部层层请示汇报,必将大大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篇11:试述歌唱中技术与激情的结合论文
试述歌唱中技术与激情的结合论文
内容摘要:技术与激情是歌唱的两个重要因素,艺术第一是歌唱艺术的原则,演唱者要坚持这个原则就要在不破坏技术这一基本因素的基础上合理调控激情,正确地处理好理智与情感的冲突,以达到技术与激情的有效结合。
关 键 词:技术 激情 理智与情感的冲突 控制情感 均衡 升华
我们知道,声音是歌唱的基础,无论声音美妙与否,它总是歌曲演唱的首要条件;而“情”只有建立在声音这个首要条件的基础之上,才可能表达出内容。虽然没有感情的声音听起来缺少了歌唱的主要内容,但我们还能够听得到声音,感受一些人声的艺术美;但是有情无声的歌唱或者说有丰富的感情但声音总是差强人意的歌唱,我们凭借什么基础去表达情感呢?所以说,演唱中的技术因素是演唱至关重要的基础。
歌唱艺术的原则是――艺术第一,技术第二。虽然音乐是声音的艺术,但它却不是为了声音而唱声音的,而是要通过声音来表现人的喜乐之情、本性,及其种种变化――这是荀子对音乐表现对象的认识。在声乐教学过程中,我们始终强调歌唱发声的技术是为歌唱的内容而服务的。尽管科学的歌唱声音本身就已经具有丰富的艺术性,包含了我们审美的意识和追求,体现了人生美的艺术价值。但作为歌唱艺术,歌唱的内容,表现的情感、情绪、情景等才是歌唱的实质。歌唱艺术是美妙的声音与思想一致的统一的完整体。20世纪上半叶俄国最优秀的男低音歌唱家夏里亚宾就认为歌剧演员不能把自己停留在声乐的技巧上,而应该“反映出剧中或歌中人物的精神”。前苏联音乐学家阿萨菲耶夫也说过,表演节目的局限性和无意义地炫耀技巧,会造成听众注意力的迟钝和对创作新事物不感兴趣。安琪利卡・卡塔兰尼(Catalani Angelica,1780―1849),正歌剧时期最后一位世界级的伟大的女歌唱家,由于她的嗓音和超常的发挥,往往把她的优势推向了极端,因此,批评也接踵而至。专家们指责她刻意追求惊异的效果,而不是给人以艺术上的享受,她的炫技“达到了空前绝后及异想天开的地步”“达到了荒谬的高峰”,规劝她“少浪费自己的才华进行炫耀”。另一项评论则详尽而客观地论述了卡塔兰尼的演唱特色,认为她的声音纯净,技巧完美,音域宽广有力,特别是用全音程或半音程唱颤音,非常漂亮,是一种创造性的唱法,但她的演唱存在一个致命的缺点,那就是缺乏灵魂。这正是有的人唱了多年,空有一身功夫,就是不为观众喜爱的症结所在。所以,纯粹卖弄技巧是单调乏味的,是没有生命力的。
只有艺术第一,才能使演唱不仅好听受看,还生动感人。帕斯塔(Pasta,1798―1865),原名朱迪塔・奈格丽,是意大利的著名女高音歌唱家。帕斯塔在歌剧演唱中,能够基本按照作曲家的原谱演唱,很少肆意发挥华丽唱法的技巧。这不是说帕斯塔没有自己的二度创作,她像所有优秀的歌唱家一样,享有这样的权利。可敬的是,帕斯塔从不滥用这种特权,她在自己的创作中表现出了应有的严肃谨慎的态度。她总是在不破坏音乐形象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展现自己的特长,一旦这样的发挥得到观众和作曲家的肯定,她就会始终坚持这样的唱法,再不会随意改动。她曾在演唱歌剧《尼奥塔》时,悉心设计了一个装饰音,演出实践证明,这个创新是成功的。于是,她在以后20年,一以贯之地保留了这个装饰音,从未临时增减过一个音符。优秀的歌唱家总是不屑于以效果取悦听众的,比如在细微处过分做作,或将乐句无故扩大和减小,对音符随便延长或缩短,或把速度无故改变、或在高音处故意拖长、或滥用“抢板”(Rubato)和故作戏剧式的唱法、或滥用渐强与渐弱、或将节奏随便改变忽快忽慢、或随时作无意义的呼吸和随便改调、或增加“贝尔康多”的特有唱法等等,这些都是违背艺术高尚风格的做法。虽然许多优秀的演唱者不会被规律所束缚,但是一个有修养的、被尊敬的歌唱家必定会遵守许多不说明的规律,那就是,他必定尊敬作曲家,不会出卖他们或对他们有任何的不忠。
当然,技术第二不等于技术低劣,相反,艺术第一必须要以精湛纯熟的技术为前提和基础,否则艺术第一就是一句空话。情感必须依附于歌唱的基础(声音)之上,并通过这种优美的声音来表现丰富的情感。而要称得上是优美的声音,就必定在演唱中需要运用到完善的技术。在音乐家的行话里,“大牌子”的意思,就是令人难以置信的技巧。在真正的艺术创造中,高度的技术就像盐融于水一样,它是与音乐的内涵相结合而形成的一个密不可分的音乐的整体。不仅听众丝毫觉察不到演唱者为克服困难而辛苦挣扎的痕迹,而且还要显出在这种困难情况下演唱者能充分活动的自由。这种融合的最终效果就是技术色彩销匿……我们听到的仅仅是音乐,听众只沉醉于优美的音乐中,而完全忘记了去赞叹演唱者的技巧。当然,在演唱者的技术尚不能自如运用的情况下,教师一味地在教学中仅简单地使用“感情再投入一些”“情绪再激动一点”等教学用语,往往效果不是很明显。
然而,即便演唱者掌握了全面的歌唱技术,在运用这些技术时也需要理智和清醒。有些人在演唱的时候,自己感觉已经是十分投入了,但是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常常与自己的感觉相差较大,原因就在于没有仔细研究如何运用声音的色彩、力度、变化等来达到自己演唱的理想效果,只是充满激情。充满激情固然是需要的,是表达感情的前提,但是所有的人,包括不学习艺术或声乐的人们,谁都能够充满感情,因为这是人类的本能。我们常说唱歌要充满感情,其实并不是简单地说说就能够做到的事情。怎样表达情感,什么样的声音可能表达什么样的情感,什么样的声音可以塑造什么样的人物,都应该有理有据。不管歌曲的歌词内容多么激动,歌总是歌,与话剧、朗诵总是不同的,初学者常犯的错误是歌唱时“随意唱”,他们认为这将获得好的效果。其实不然,如果情绪过于激动,往往会造成紧张,也容易跑调忘词、声音乱套。充满感情是第一步,表达感情才是目的。演唱者要切记声音的歌唱性是演唱好歌曲的最基本的保证。演唱时歌者的头脑必须永远冷静,只有心才应是热的。我们知道声音是传递情感的载体,虽然外部的动作表情也多少可以协助表现出一部分内涵,但是声音的自身表现力才是根本的。所以,如果为了表现歌曲的某种情绪而放弃了声音方面连贯圆润的特性,那就失去了歌唱艺术的本质意义。因此,演唱一定要沉着冷静,善于应变,这样各发声器官就比较容易控制声音,控制各种技巧和情感的层次变化。实践证明,歌唱的放松来自于兴奋,来源于积极,但同时要考虑到任何情感的放纵也都会造成难堪。我们试想,当一个歌手演唱《黄河怨》时哭诉――“宝贝啊,你死得这样惨!”这时如果情绪过于激动,凄惨、悲伤的情感战胜了理智,就很可能会出现泪流满面、喉咙哽咽,唱不出声音来,或者出现干脆演唱不下去的难堪场面。
这里我们简单地理解一下“理智与情感的冲突”。我们所说的理智与情感的冲突,实质就是意志与情感的冲突。所谓“理智对情感的驾驭”,也就是意志遵循理智的要求而实现对情感的驾驭。认识过程本身并不具有控制情感的功能,情感控制是由意志来完成的。所谓“理智战胜情感”,是指意志的力量根据理智的认识克服了与理智相矛盾的情感;而“情感战胜理智”,是指意志力没抑制住情感的冲动,而成为情感的俘虏,背离了理智的方向。歌者在演唱中一定要理智战胜情感,而不能让情感战胜理智,如果情感战胜了理智,就会出现乱子。而假若一个歌者总是情感压倒理智,那他就永远不可能成为一个合格的演唱家。对每一位歌唱者来说,对创造热情与强烈的创造意识应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这就需要有良好的歌唱心理状态。主要指在表演中收放自如的能力与控制情感的强度和变化的幅度不影响作品整体性及形式美的法则。日本大指挥家小泽征尔说过:“我的工作有点像交通警。对于交通警来说只须要掌握红、黄、绿三种颜色,对于我来讲却有更多的色彩。举例说,总谱上的标志是忧伤,但是几分忧伤呢?哪种忧伤呢?内在的,淡淡的`,或者仅仅是愁眉不展的?作曲家没说明,我只有自己去做出判断,这就是我的专业。”他认为,只有正确地区分忧伤的程度与层次,才能更准确地把握情感的动态特征。“艺术家在乐曲的任何特殊部分都能分辨并且感觉到他的乐器能有多大反应,使他不至于违背美学的原则。”那么,如何使技术与激情达到统一呢?首先,演唱者对作品要有准确的、较稳定的整体感以及从总体上把握作品的能力。其次,对作品的情感有深刻的体验及表现能力后,要有随时呼唤情感与灵感的能力及控制情感的能力。再次,注意培养自己合理使用能力,既能全身心地投入到歌唱当中,充分发挥和表现自己的技能和情感,又能清醒地指挥自己的歌唱,倾听自己的演唱,客观地注意自己的表演,在投入全部热情的基础上,还必须保持冷静,清醒的头脑,力求歌唱能按照应有的情绪展开和发展,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偏差。美国朱利安达音乐学院声乐教师塞吉厄斯・卡吉谈道:“有一次我观看了一位有才能的年轻女高音《托斯卡》第二幕,当她唱咏叹调时,不仅抑制不住激动得哭起来,一瞬间,听众深为感动。接着发生的就太糟糕了。由于呜咽,她再也不能开口唱咏叹调,难堪地停顿了半天之后,她终于控制住自己的啜泣。但是她那润湿的一片假睫毛掉在面颊上摇晃着……”可见,这位女高音也正是由于无法把激情控制在歌唱表演的理性轨道中,才出现了始料不及的难以收拾的局面。
技术与激情二者缺一不可。歌唱家的再创造和价值,就在于唱出来的是艺术而不是技术。在演唱中,歌唱家的一招一式、一字一句都是为表现内心情感而服务的。当内心情感激动奔放时,演唱者的声音力度增强,音色洪量,音调高昂,节奏扩张,时值增长,面部、手,以及全身动作幅度增大;也有特殊的内心情感表现方式,当演唱极度悲伤与怨恨时,声音力度反而减弱,音色反而暗淡,音调低沉,表情动作不明显。如上例《黄河怨》中:“宝贝啊,你死得这样惨!”世界上最大的痛苦,莫过于母亲眼看自己的孩子惨死在敌人的刺刀下。在生活中,母亲会达到泪流满面甚至疯狂的程度,但情感的艺术表现不能这样处理,用低沉而如泣如诉的声音表现内心情感的强度反而要远远超过高声喊叫,这种内心情感的表现方法更加深化了情感的强度,表现的张力效果似乎痛苦到精神失常的地步。这样表现情感会更加引起观众的悲哀情感,与演唱者情感共鸣。这才是有效地将技术与激情相结合。演唱者的任务不是娱乐,而是艺术,他所追求的目标不应是在观众身上造成一种预想的情感反应,而是凭借一整套的表现手段,去探测他自己的情感的同时,允许观众也目击这种发现,从而使他们在自己身上也做到同样的发现。在上述情况下,流出真实的眼泪并不表明一个优秀演员的能力。演唱者在演唱中要注意喜而不狂、怒而不暴、哀而不伤、乐而不淫。所谓喜而不狂,是有节制的喜,也就是在表演喜悦情感时,不能从头到尾都是笑,而是要喜在心里,喜在眼里,喜在声音里。所谓怒而不暴,就是在表现愤怒情感时,不能火冒三丈高,暴跳如雷、声音粗糙,而是既要注意义愤填膺,又要注意声音的圆润和连贯。所谓哀而不伤,演唱者在表演悲伤情感的歌曲时,不能毫无节制地在舞台上流泪真哭,而应该悲哀在内心,悲哀在面部上,眼泪含在眼圈里,要“假戏真作”“假戏真演”,也就是通过声音、面部悲哀的表情去感染观众,让观众真流泪。所谓乐而不淫,当演唱爱情歌曲时,演员不能眉飞色舞、秋波荡漾,更不能表现出低级庸俗的心理意识,要注意爱的内在,爱的纯洁,爱的高尚。演唱者不能一看见高音就用大力气、大音量,不同的人物形象需要不同的处理,关键就在于如何通过研究作品,研究人物性格,领会情感的深度和性质,再研究通过哪种声音效果来产生出理解中的情感效果。总之,效果的采用须恰当,否则,只有损坏效果而无补益。我们还必须记住,一首歌中不宜常有高潮,即使有了高潮,也要作整体的衡量。在增加效果时,并非将乐句增加速度,实际上须将乐句扩大与缓延速度。节奏与速度的标志在乐曲开始时已经规定,不能随意更改破坏。在用“抢板”时亦不可疏忽了节奏。当我们采用“渐快”,这不过是一种情绪上的要求,在整个速度上是无变化的。我们在Largo的速度亦可一样有Accelerando,在表情上切不可过分注重枝节,以免导致因小失大。
不同的作品需要选择不同的表现方式。譬如,巴洛克时期的乐器做不出渐强、渐弱的效果,所以巴洛克音乐的力度变化是突然的、梯形的。巴洛克时期艺术的美学特征是着重表现激情的状态,并为加强这种表现的力度而有意突破固有的平衡与协调。那么我们在演唱这个时期的作品时就要考虑到上面的这些特征。再如,有的作曲家作品情感内涵丰富复杂、起伏幅度大、爆发力强,如贝多芬的作品。有的作品却情感内涵单纯、振幅不大、力度不强,如圣咏。这些也都需要演唱者准确地把握与传达。在声乐作品中,笔者认为对学生发声最有帮助并能培养好的演唱基础的是17、18世纪的早期的意大利作品,它们远胜过19、20世纪意大利的作品,它们至今仍为每个声乐学生和歌唱家珍视。在今日世界乐坛上,这些歌曲仍保持有崇高的艺术地位。唱这些歌曲,必须注意到单纯、深入、沉静,不宜过分夸张,不需强力对照或戏剧式诱人。一切音乐上的要求必须明晰、细微,文字与音乐融成一片。要富有幻想、有感情,不宜冷酷,这里无需洪亮有力,但需高雅清新。在唱巴赫作品时,务必不能夸张,音程要明晰,声音要清润,演唱者不宜随意增加个人的情感,或夸大及变更速度。因为巴赫写作,只为了忠于艺术,并非为了迎合大众,所以写曲的格调自有一贯风格,不会为了取悦时尚而更改,所以我们在演唱时也应保持巴赫的这种格调。亨德尔在乐曲中讲究格律,所以虽然感情奔放到极点,仍恪守着规律,循着一定的格调进行,这无疑需要演唱者极坚定的毅力来克制。法国艺术歌曲的演唱风格虽然因作曲家而异,但与其他国家的艺术歌曲演唱风格相比有它的特点。法国民族性格不爱过分夸张,而喜爱以简洁而多样的结构形式表达细腻、含蓄的感情,法国艺术歌曲的精炼、优雅恰是这种民族性格的反映。法国诗人与作曲家在歌曲中表现的往往大多只是一些意境、心绪、暗示、印象或象征性的、不明确的朦胧感情或微带忧郁的伤感,很少有浪漫主义的狂热的感情爆发。因此,在演唱上要求注意控制声音,既不纵情奔放又要自然流畅,既含蓄内在又热情洋溢,既精细、纯净又不流于纤弱,最根本的就在于掌握清晰度和分寸感。在节奏方面要注意它的严谨性,作曲家没有标明的地方,就不要任意加快或放慢,甚或随意加延长音,这都是应该避免的误区。此外,唱连贯乐句时一定要保持纯清的连贯,而不能唱成滑音。至于乐句分句和全曲的结构层次都要做到明确无误,以达到演唱艺术的完美。德语和意大利语都有很强的主音重音,为这种语言谱写乐曲时,作曲家必然会照顾到这一特点,而法语由于主音重音很微弱,这对作曲家就很少约束,同样也使歌唱家比较自由,在表现手法上就有更多的琢磨的余地。总的说来,演唱者在演唱法国艺术歌曲时,必须保持一种抒情风格,这种抒情性是要有控制的,任何过度与不足(如声音过分控制,咬字太夸张,伤感过度,语言不够亲切,表情过于冷漠、平淡或火爆等),都是与法国艺术歌曲的表演风格格格不入的。俄罗斯的艺术歌曲富有内在的激情,生动、热情、奔放、淳朴,很有民族的性格特色和内涵。外表的典雅精致,压抑不住内在的热烈淳朴。演唱俄罗斯的艺术歌曲需要有极好的情感“爆发力”。粗枝大叶的抑扬、缓急,尽情夸张的“渐慢”是浪漫派音乐所允许的,但演唱古典艺术歌曲时,由于它的典雅格调所致,是绝不允许听任感情以激情去演唱的。古典艺术歌曲自始至终追求清净、朴素、典雅。演唱民歌改编的艺术歌曲时,要重点抓住它特有的民族风格,其中包括一些“虚词”和“衬词”的运用,特殊语言文字的读法,一些“滑音”和“装饰音”的运用,不能“倒”字,一些特别的调式和音程等等,既要符合文学韵律又要自然流畅。歌曲《我住长江头》,很多时候演唱者会无奈地从唱变成吼,气不够用,越唱越无法控制,从容地开始,狼狈地结束,其实应该是语言清晰,感情深沉,符合时代背景,又极有中国味。能做到这种水平,当然需要很好的技术,单靠激情往往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又如歌曲《春思曲》,从第11小节到第17小节,窗外的杨柳、双燕,都是有生命有活力的生活写照。孤独女子,独倚小楼,怕看杨柳,更妒忌双燕。她的内心深处实在已被外界的“生气”所触动,因而有些激动与不安了。孤独的女子终于“呐喊”出内心的渴望:恨不得变成一只杜鹃,飞到心上人的身边,唤他快快归来。歌唱中因激动而使音色明亮,这种音色的变化运用是恰当的。但这是一个孤独女子的自白,她的激动是不可过分的,因为她本身是柔弱的。艺术歌曲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着时代的“烙印”,这个特点如果不注意,就会在演唱时作出不恰当的处理,无论唱得多好,也经不起推敲,埋不下“经典”的遗憾。
综上所述,只有声音没有真实情感的表现是机械的,缺乏生命力的,也是没有艺术感染力的,违背了声乐艺术的本意。反之,即使有很深很丰富的情感,没有优美的声音依托,根本就谈不上声乐艺术。在声乐演唱表达情感的问题上,应多几分理智,理解情感,感受情感,然后去恰当地表现情感。演唱者不但要在歌唱过程中将技术与激情有效地结合,产生出优美的声音,更需要注意在诠释曲目时能准确运用这种结合,在整体歌唱发声状态基本的范围内作某些音色、气息等的调整,形成符合情感表达需要的声音质量,符合表达某个作品的要求。有控制激情能力的歌唱家,可以使自己强烈的创造激情始终与形式美的法则相结合。一个有较好修养的歌唱家在乐曲的进行中,能维持艺术上的均衡(包括乐句发展中的均衡),他一定不会将乐句过分渲染与夸张或疏忽了事。演唱者在歌曲发展过程中,无论在量上还是在质上,也都应保持这种均衡的进行状态,甚至在“力度”发展中,那极细微处也应有这种均衡感。均衡中包括艺术上的多种对照,例如不同的调性、强弱的力度、曲体的形成、节奏的变化和各种不同的音色与情绪的变化等等。这些对照要在有修养的艺术均衡中表现出来,才算得上是优良的表现。这不但需要靠直觉,还需要有完美的“控制”和丰富的经验才能做到。弗洛伊德认为,当“本我”的能量与内在的激情受到“自我”的控制与超我的压抑时,就要进行转移,以寻找能量可以发泄的替代对象,在摄食中无法充分得到满足,就会用吸烟、喝水、说话、唱歌等其他方式加以表现。假若替代的对象是与人类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高尚目标,如智力、人道主义、文化艺术,那么这种能量的移位就是升华。在歌唱过程中,我们正需要借鉴这种移位,在这移位的过程中,理智的情感表现不同于盲目冲动的情感宣泄,要利用人声歌唱技术调节出来一种实际的感受效果。形成这种感动人心灵的效果的过程本身即是一个艺术的表现过程,是一种移位的过程,但它并非是简单浅薄的,而一定是建立在丰富的实践和广博的知识积累之上的表达。我们只有理解了这一点,才能知道如何通过技术去进行这种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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