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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论文范文

时间:2023-02-28 08:30:52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卫生法论文范文,本文共19篇,一起来阅读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卫生法论文范文

篇1:国内卫生法体系及概念综述论文

国内卫生法体系及概念综述论文

从横向的最为常见的医患关系的角度,有民法调整已经足够保证不会产生什么疏漏,而卫生行政管理,卫生组织的建立,医药监管,食品监管等,有纵向的行政法领域的规范已经足够,曾有论者提出卫生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认为其既非横向也非纵向,而是斜向,但是由于语焉不详,并且没有充分的论证,并没有获得多少响应。当然这样说并不是说独立划分出卫生法领域就是没有意义的行为,将卫生法领域单独划出来,还有其他的目的,至少在研究的进路上,有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思维和视角。是否将卫生法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要看该法律部门是否有独立的职能。这是法律部门划分的实质标准,如果卫生法具有必要的、特定的、不可代替的职能,那么将卫生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不成问题的。但是据观察,笔者认为卫生法并不具有现行法律所不具有的独特的职能,相反,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可以进行分解,将其分解至相关的部门法中,医患关系可以分解到民法中去解决,卫生行政关系以及卫生组织设立与监管可以分配至行政法中去解决,卫生法没有“自己的后花园”,也没有“自己的自留地”,因而将卫生法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站不住脚的。卫生法学科,或称卫生法学,是指研究卫生法(规范意义上的法律),以及卫生法的现象(生活中的法律)及其与卫生法相关问题的法律科学。毫无疑问,卫生法首先要研究卫生法本身的问题,由于与人的生命和健康相关的领域太多,所以卫生法应该研究的法律法规就显得多而庞杂。

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等;2.卫生行政法规以及卫生部等国务院部委制定的卫生行政规章,前者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整体应急预案》、《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后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地方性的行政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卫生法学还要研究各种卫生法相关的现象,卫生领域的行政执法现象和规律,立法,司法法律监督等现象也是卫生法的研究对象。任何部门法都需要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要成为相对独立的部门法,就要把只能分散在各单行法之中的内涵精神归纳合一。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使卫生法规范在多样性中贯穿统一性,在纷繁复杂作为卫生法律规范基础的原则和准则,是卫生法的指导思中形成有序的整体。首先,公民生命健康权利保护原则,生命健康权是是其他一切人权的基础,也是最基本的人权,也是为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卫生法主要是对各种与生命健康相关行为进行调整,其直接目的就是要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这一原则的要求就是在卫生立法活动、执法活动还是卫生服务过程中,要以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作为最根本的目的,所以所有与人体生命健康有关的活动都要服从这个原则。

在卫生立法活动中,立法机关应当把保护生命健康权作为立法目的并将其体现在卫生法律规范之中。在其他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发生冲突的时候,都要一律以生命健康权为最根本的原则,如果在生命健康权相关的附随行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在这些权利之间,立法机关应该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出适当的权衡;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卫生行政机关要以公民健康权利保护作为最高宗旨。无论是在在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许可还是其他的卫生活动中相关,都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更要以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为出发点,如果与这个原则相违背就不得实行。同时,对危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卫生行政机关也要依法给予打击;在卫生服务活动中,提供服务者要严格守法,把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利作为根伟。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医疗机构,都不能追求高额经济的利益而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产生侵害,如果在科学上没有充分论证的产品和服务,一般都不能直接应用于人体。如果因为卫生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权利损害的,提供服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卫生法治原则。把卫生法治作为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因为依法治国这个大的原则下,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的治国方略,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卫生工作,同时也要坚持法治的原则,这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意义。在规范方面,卫生行政立法必须遵守《立法法》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凡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卫生行政机关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制定行相关的法规和行政规章,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内容,卫生行政机关在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可以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如果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卫生行政规范性文件,应该依法予以变更和撤销。在行为方面,一切卫生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在卫生行为的法律依据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该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比如在医疗事故的赔偿方面,《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现了不同的规定,当然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在没有法律具体规定的时候,应该遵从法律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的目的。卫生法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公民健康权,如果实现这一目的,笔者认为应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着手,所谓微观,就是针对疾病和伤害的侵袭,从具体的医疗行为的角度来使处于不利状态的人身恢复正常之状态,这就需要发展医学技术,生产高效药品,建设高规格医院;其次,要从宏观层面上的国家事务的角度来明确政府的责任,在宏观上,是要制定各种法律法规来明确政府的义务和权限以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利的实现,为做到全面和有效的保障公民健康权益的实现,为达到最高的健康标准这一终极法益目标,单单依靠医学的发展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综合各种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措施方能够实现目标。

卫生事务的领域非常宽广,凡是与保障公民健康有关的事务都可以纳入卫生事务的范畴之中,例如食品卫生,药品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卫生资源配置,卫生行政管理都可以应该纳入卫生事务的范畴。最后,卫生法要研究卫生领域的相关现象,比如卫生政策的.制定,这就要涉及一个非常宽泛的知识集合体,会包括医学哲学,医学伦理学,医学政治学,医学心理学的知识。在使用卫生法这一概念上,其实在卫生法领域内部也经历了一场凤凰涅槃般的抉择。卫生法最首要的竞争者就是“医事法”,很多人支持用医事法的概念来取代卫生法,他们的理由主要是从世界大趋势的角度来论述的,“目前世界各国对有关医药卫生法律事务的用语,一般均以医事一词代之,医事一词早已成为世界各国约定俗成的法律专用术语,与此相应的其他方面的法律术语,有民事,形式,海事,商事等等,用医事法学作为学科名称,更加符合用法律术语表达法律问题的要求,也有利于与世界的接轨。”还有的学者认为医事法包括了卫生法,他们建议医事法取代卫生法的两大论据,一是卫生法是过时的传统用语,医事法则是法律实践发展的潮流用语和发展趋势;二是使用医事法概念有利于与世界接轨。但是“医事法”一词的内涵和外延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宽,关于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与健康相关的领域显然无法涵盖进去,而卫生法的内涵和外延则要宽泛的多,卫生既包括了微观的医疗措施,着眼与医疗技术以增进人的健康,同时也包括了宏观的人类健康生存的大环境的塑造,包括生产生活等方面,并且将医疗用的设备药品等进行风险监控关口前移。

所以说,卫生的内涵要大于医事,医学事务包含于卫生事务之中,用卫生法的概念要比用医事法更为全面和客观。当前,卫生法律领域深层次的改革正逢其时,将卫生法学单独分立,对相关问题深入研究对于提出合适的改革方案提出一个理论先导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这个角度讲,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主体,卫生责任等等名词是不是会被赋予真正的特定的内涵将会有新解,只有相关领域的研究深入了,卫生法学科才能够真正的向纵深方向发展。

篇2:精神卫生法自查报告

为了贯彻落实XXX卫生局《关于开展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通知,坚持“一切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保证医疗服务安全,医院积极组织开展《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开展落实情况。现将我院开展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总体情况及成效

(一)此次活动的指导思想明确,普法的目标是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治国方略。卫生系统学习法律法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管理,依法执业,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就医质量和就医安全。在此次活动带领下,医院全体职工在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同时,不断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言行,努力为病人提供全程、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此次活动已被我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此次卫生法律法规学习内容丰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医疗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条例,医院还组织开展了专题学习活动。

(三)如今全院各级干部职工自觉运用法纪知识指导行政和医疗管理工作。在日常事务中依法行政,依法处理医疗纠纷,未发生重大违法行政行为,无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并且未发现医务人员收受、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以及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收入;药房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各功能科室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未出现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的情况;院内财务科室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没有设立帐外帐、“小金库”等。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门诊和住院病人进行问卷调查、出院病人问卷函调等措施,对以上工作成效也有很大的巩固作用。

此次活动与医院“三严三实”活动紧密结合,互相促进,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引领下,党员又起到了很好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医护员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和治安防范意识及自觉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意识,使更多的医务人员成为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法律知识丰富的人员,为加强普法教育依法治理提供了条件,进一步强化了医院管理,使院内出现了安定团结、稳步发展的大好局面,两个效益同步增长。当前,虽然我院在本次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中做了相当多的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对照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继续发扬成绩,

纠正存在的不足,继续按照本次活动的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把医院管理质量和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工作长久地延续下去。

二、问题

对于此次活动,成绩可嘉,但是问题还是有的。

1、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但是部分患者群众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比如,有一次一个科室轻度病人经过治疗有所好转,家属与主管医生协商后,给病人办理出院手续,在复印住院期间病历时,按照相关病历,医院只能复印大病历内容,但家属坚决不同意,想要将全部病历复印带走,争执之后,再三劝说,家属最终理解院方,并将复印件带走。

2、工作人员对于法律法规具体内容的掌握还有待进一步加深。部分人员只知道这个法律法规讲的大概内容,但是具体的内容、如何保护自己的手段等都有待进一步加深、进一步学习。

三、建议

针对在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医院将在下一步活动计划中进一步改进学习方式,由传统的书本学习变成实践学习,由文字学习变成具体案例学习,进而提高全体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篇3:精神卫生法自查报告

一、强化组织,精心准备

在培训前我院强化了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了培训目标,细化了培训措施,丰富了培训内容,明确了培训的方向,精心准备了课件和培训资料,在选取资料的时候以《精神卫生法》为重点,注意了理论和时效性,有了丰富的培训内容,为此次培训成功打下了基础。进一步明确领导责任,落实培训制度,深入各科室,加强对各科室培训的力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人人参与培训的工作态势。

二、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此次培训内容以《精神卫生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相结合,既满足了医务人员的需求,也达到了培训的时效性。培训会上,我院负责人作了会议总结性发言,要求各专业人员、医护人员进一步学习《精神卫生法》的内容和要点,掌握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业务知识,切实做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工作。

三、培训工作取得的成效

此次培训的开展,得到了广大医务人员的欢迎和好评,有利于发展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同时对《精神卫生法》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

培训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参训人员基本掌握了《精神卫生法》的基本知识。通过培训也为下一步宣传普及实施精神卫生法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篇4: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主持稿

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主持稿

同志们:

根据工作安排,我们组织部分主任、委员和人大代表,组成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组,对我市实施食品卫生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食品卫生法》是一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今年7月21日,国务院召开了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这次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目的在于监督和支持执法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依法办事,加大对我市食品卫生的管理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在食品卫生领域存在的问题,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这次执法检查共安排三天时间。今天上午的日程主要有三项:一是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同志讲话;二是与会人员集体学习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执法检查程序;三是听取市政府关于全市食品卫生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首先,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同志对这次执法检查讲意见。

(××书记讲话)

××书记的讲话非常重要,强调了这次执法检查的重要性,全面部署了执法检查的方法、步骤及重点,对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单位提出了要求。希望大家认真领会,按照××书记提出的要求,切实把这次执法检查搞好。

下面,请卫生防疫站的×站长为我们讲解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执法检查程序。

(×站长讲解)

刚才,卫生防疫站李站长给我们讲解了食品卫生法的主要内容及执法检查的程序和重点,讲得很好,同志们要认真把握,为执法检查做好准备。

下面,请市政府副市长×××同志汇报我市食品卫生法贯彻执行情况。

(×××汇报)

刚才,市政府李市长汇报了我市食品卫生法贯彻执行情况,使我们对全市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为开展执法检查奠定了基础。

今天上午我们的日程就全部进行完了,按照执法检查安排意见,下午2:30集合,两组一起统一乘车,集体检查卫生局及监管单位,明天开始分组检查。凡是参加检查的同志没有特殊情况不准请假。

散会!

篇5: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第六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第十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法的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维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现代医学、我国传统医学、心理学,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

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

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开展疾病诊疗服务,应当按照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八条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对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本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乡镇卫生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的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精神卫生监测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五条 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第二十七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二十八条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第三十三条 鉴定人应当到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精神障碍鉴定的实施程序、技术方法和操作规范,依法独立进行鉴定,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报告。

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记录的文本或者声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第三十六条 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并向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四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

第四十一条 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不得为诊断或者治疗以外的目的使用药物。

医疗机构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

第四十二条 禁止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外科手术。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下列治疗措施,应当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

(一)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

(二)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实施前款第一项治疗措施,因情况紧急查找不到监护人的,应当取得本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伦理委员会批准。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第四十四条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医疗机构认为前两款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及时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第四十五条 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

第四十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一)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

(二)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

(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

(四)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前款规定的检查,应当听取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发现存在违反本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心理治疗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二条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获得治疗。

第五十三条 精神障碍患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触犯刑法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十四条 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并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者的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上述工作给予指导和培训。

第五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第五十七条 残疾人组织或者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需要,组织患者参加康复活动。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患者的就业能力,为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对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鼓励。

第五十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在看护患者过程中需要技术指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康复机构应当提供。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精神卫生监测和专题调查结果应当作为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三条 国家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十四条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精神医学的教学和研究,按照精神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培养精神医学专门人才,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第六十五条 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

第六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精神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康复的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工作人员进行在岗培训,更新精神卫生知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

第六十七条 师范院校应当为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医学院校应当为非精神医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培训,应当有精神卫生的内容,并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第六十九条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国家对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七十一条 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其工伤待遇以及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给精神障碍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

(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在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鉴定过程中,寻衅滋事,阻挠有关工作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扰乱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

第八十四条 军队的精神卫生工作,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管理办法。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5月1日起施行。

篇6:学习精神卫生法的心得

《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这个法规的颁布,就医学上的精神卫生和法律上的强制力而言,着实迈出了以人为本、尊重个人愿望与需求的一大步。

不过,《精神卫生法》辐射的范畴是精神医学领域,而“被精神病”则是综合性社会问题产生孵化的结果。从媒体披露的“被精神病”诸多案列中,我们可以解读出,正常人被非法收治和关押在精神病院的主要原因,其实是把握判断精神病人的权力出现了问题,当弱势群体执着于挑战强权利益和威严时,“被精神病”的标签就粉墨登场,这更多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持续信访、偏执反贪等名誉、利益和权力的纠葛中,在这当中,真正出现“精神问题”的是社会监督机制和解决矛盾问题的反应机制。

那么“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是不是解决“被精神病”的关键所在?如果实行新的《精神卫生法》,以前一些案例的主角都可能幸免于难,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真正的精神病人一个主要特征就是自认为没有精神疾病拒绝治疗,当无人监护时会出现被人追杀等恶性场景的幻听、幻觉,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某种意义上增添了社会的精神紧张程度。也就是说法律在解决正常人“被精神病”这个问题的同时,真正的精神病人会出现“不被精神病”的现象。精神病和“被精神病”就像翘翘板的两头,法律只有恰到好处精准地处于中间平衡地带,才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作为自愿原则的补充,两种例外即“当已经发生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的情况时”,还是要接受治疗的。那么这个判断标准的求证手段是什么,还有待法律细则的出台。

“被精神病”与“被自愿精神病”到底有多远,如果不解决各种相互交织的社会综合问题,不“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解决社会公平正义的精神核心问题,他们就会是一个体制机制下克隆出的孪生兄弟,往往会“药”到“病”却没除。

《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标志着这个问题已经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与西方一些国家一样,我国也在探讨逐渐淡化精神病院治疗,更多地采用社区服务康复模式,注重从心灵上抚平人们的精神创伤。我国也在尝试发起由康复精神病患者组成“绿丝带”志愿者活动,旨在从疾病学角度审慎理性对待精神病人。但所有这些,依赖于社会生活中人们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对利益分配的制衡、对社会矛盾的疏导,并借此进行社会意义上的精神康复和治疗。

篇7: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第六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第十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法的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维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现代医学、我国传统医学、心理学,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

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

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开展疾病诊疗服务,应当按照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八条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对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本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乡镇卫生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的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精神卫生监测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五条 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第二十七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二十八条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第三十三条 鉴定人应当到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精神障碍鉴定的实施程序、技术方法和操作规范,依法独立进行鉴定,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报告。

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记录的文本或者声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第三十六条 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并向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四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

第四十一条 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不得为诊断或者治疗以外的目的使用药物。

医疗机构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

第四十二条 禁止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外科手术。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下列治疗措施,应当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

(一)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

(二)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实施前款第一项治疗措施,因情况紧急查找不到监护人的,应当取得本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伦理委员会批准。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第四十四条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医疗机构认为前两款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及时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第四十五条 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

第四十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篇8:<食品卫生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执行情况的报告范文“ loading=”lazy“ src=”pic/original/copyright/img.1/b1a8b8e61_2.jpg“>

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向本次会议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贯彻执行情况,请予审议。

一、基本情况

几年来,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下,我们坚持了“政府领导、部门组织、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有效保证了全县食品卫生安全。目前,全县共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170户,其中生产加工单位73户,副食批发零售单位548户,饭店549户,从业人员2890名。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率达到100%,从业人员体检率达到98%,各类地产食品监测率达到100%,餐具卫生监测率达到100%。

(一)广泛宣传,强化法制观念,不断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几年来,我们组织开展力所能及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县电视台、乡镇广播站、标语、公告、过街横幅等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宣传《食品卫生法》。通过集贸市场集中宣传,平时检查逐户宣传,重要节日设立咨询台讲解宣传,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重点宣传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让广大群众了解食品卫生常识,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广大食品从业者和消费者,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也提高了公众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同时,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广大消费者也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几年来,共发放食品卫生安全知识资料6000多册,印发宣传单1份,电视专题节目3期,新闻30多条。

(二)加强检查,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高食品卫生安全质量

第一,成立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领导组织

为保证食品安全质量,成立了全县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县长为组长,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牧业、农业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食品源头组、生产加工组、流通消费组,具体负责全县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各个相关部门都建立了安全责任制,明确了分管领导,设立了办事机构,确立了专门科室,落实专门人员抓此项工作。

第二,强化食品卫生安全社会舆论监督

在工作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开进行曝光,协助监管执法部门揭露丑恶,警示违规。同时,也注意表扬和报道好的典型。我们还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食品卫生义务监督员,动员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把平时检查与全民监督结合起来,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意见箱,对食品卫生安全实施全方位的社会监督。

第三,加大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一是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都能按照职责分工,发挥各自职能作用,通过整合监管资源,将分散的监管力量集中起来,具体监管内容统一起来,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形成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二是严格审查和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凡是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都要按照要求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条件要符合卫生要求,生产经营的食品也要符合卫生要求。无论是在前置审批还是在监督检查中,都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标准进行检查,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齐全后,核发给卫生许可证。在工作中重点抽查已经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要吊销或收回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重新进行复核,符合卫生条件的,给予换发新证,不符合卫生条件的,不得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是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基础上,重点检查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坚持月查季检、年度审核,保证食品从业人员身体状况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如果发现未取得健康证或身体状况不适宜从事食品卫生工作的,要坚决予以解雇,保证食品卫生的安全,保证消费者的安全。

四是开展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每年县政府都集中时间对全县食品卫生安全进行专项整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重点,针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采取果断措施,全面开展整治工作。今年以来,卫生、工商、牧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都能按照专项整治方案的部署,以奶粉为重点,对外埠食品进行了检查,重点核验产地卫生许可证和卫生检验结果报告单,彻底整治全县食品卫生市场。

(三)严格执法,强化依法行政,不断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法治水平

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坚决制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重审批、轻监管的行为。在监督监测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格执行食品行业的卫生标准,提高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对检查中发现的腐败变质、假冒伪劣以及“三 无”食品,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依法从严从重查处。今年以来,共警告限期改进220户食品单位,依法取缔3户,吊销卫生许可证1户,没收并销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800千克。

二、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我们在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食品卫生经费不足,食品监测设备陈旧,取证工具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卫生监管工作开展。二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大多为个体工商户,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经营管理比较落后,食品卫生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三是一些不法分子往往将假劣食品销往农村集贸市场和小卖店,农民容易买到假冒伪劣食品,农村食品卫生监管难度较大,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相对薄弱。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要进一步加大《食品卫生法》和9月1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宣传力度。由县政府牵头,在城区主要街路和农村各集市,通过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搞好宣传活动,深入学习宣传《食品卫生法》和《决定》精神,了解食品卫生安全常识,提高食品卫生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要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等各环节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卫生状况进行监测检验,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标准,依法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规范食品卫生市场秩序,提高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三要提高设备检测技术水平。采取多种渠道,搞好现有人员的培训再教育,不断提高依法管理水平,提高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质量。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千方百计创造条件,逐步改善食品卫生检测设备,增加设备科技含量,为全县食品卫生安全监管提供优质、科学服务。

四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继续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高位领导,全方位操作,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安全,加大依法打击查处力度,努力提高食品卫生安全监管水平,积极营造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放心食品。

篇9: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安排,我们于6月21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这次执法检查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同志带队,部分县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药监、卫生、工商、质监、农业、经贸、林牧等7个部门分管负责人和执法人员参加了检查。这次执法检查采取听、查、看、议的形式进行。主要听取县政府及法律实施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情况的汇报,查阅有关执法文书资料,察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场所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对食品卫生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评议等。新闻单位配合执法检查活动进行了具体报道,从而增强了执法检查的效果。通过检查,我们认为我县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总的情况是好的,今年与往年相比,食品市场卫生状况有较大进步。目前我县共有食品经营主体1852户,其中生产加工环节114户,流通环节1245户,饮食业等消费环节493户。近年来,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发动,严格执法监管,食品卫生工作成效明显。卫生设施逐步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持证率逐年上升,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律意识也有所提高。但在食品卫生执法检查中我们也看到这项工作还存在一些值得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依法推进食品卫生执法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安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执法为民思想的具体体现。自从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以来,县政府对加强食品卫生执法工作十分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采取的措施比较有效,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与安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公众的食品卫生法制意识

各相关部门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使食品卫生法深入人心。一是抓住特定节日开展宣传。近两年来,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期间,编发卫生法规汇编、卫生知识培训手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等600多册,印发宣传资料、宣传单1万份,张贴标语、悬挂横幅100多条,举办专题讲座26期,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咨询近万人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二是面向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宣传。把食品卫生法列为卫生、工商和质监系统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卫生监督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学习教育,提高其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三是面向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开展宣传。近年来先后举办餐饮单位负责人、从业人员培训班8期,培训900人次,对大中型餐饮单位上门培训4期,培训180人次。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全社会的食品卫生法制意识。

(二)加强组织领导,把食品卫生执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近年来县政府把食品安全放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不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食品卫生法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一是组织推动。成立了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二是责任驱动。制定出台了××县食品安全责任制和xx县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每年都与有关部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任务和要求,并将其纳入单位和责任人的年度工作目标,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确、人员明确。三是督查促动。县食安办对各镇和有关部门工作情况实行月督查、季考核,层层传递压力、反馈动态,增强各职能部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三)认真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活动,严肃查处食品违法行为

一是开展餐饮业的专项整治。组织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成立了联合检查组,对全县所有餐饮单位进行逐户检查,今年还重点加强了对工业园区企业食堂的`检查。两年来,共检查餐饮业536户次,责令整改125户次,处罚41户次,罚款6万多元,通过专项整治,规范了餐饮业生产经营行为,控制了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传播。二是开展对学校食堂及周边饮食摊点的专项整治。县政府每年都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县所有中小学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学校建立了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两年来,共检查各类学校食堂24个,发放卫生监督意见书6份,检查校内和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48个,依法取缔无证食品经营单位16个,查处不合格食品120公斤。三是开展饮用水水质专项整治。对全县12家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监测,两年来对县地面水厂的出厂水水质进行20次检测,水源水进行13次检测,管网末梢水160点次监测。去年7月份防汛期间,专门组织卫生监督员对全县各镇、村76个水厂进行了水样抽样监测,防范了经水传播的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四是加强高危食品的专项整治。重点对牛奶、纯净水、啤酒、月饼、街头食品进行了整治,今年又加强了对香肠等肉制品、散装食品、罐头等核查工作,查扣不合格奶粉63袋,饮料、罐头、酱油、酒等2950瓶,干货、饼干等172公斤,没收非法肉及制品587公斤,价值85500元。

(四)高度重视种植业、养殖业对食品卫生的影响,从源头上控制农产品生产中导致的食品污染

近年来,有机磷农药污染蔬菜、含瘦肉精肉类等农副产品引发的食物中毒事故以及水产品、蜂产品中抗生素超标等问题,已经成为食品卫生法调整以外的非常严重的一个食品安全问题。种植业、养殖业存在的问题,恰恰又是食品卫生法无法调整的一个领域,执法主体是农业、水产、动物检疫等部门。因此,政府必须大力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强化有关部门的职能,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

(五)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

目前,该项创建工作已经启动,县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认真对照示范县验收标准,扎实细致地开展工作,确保我县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顺利完成,为我县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的饮食环境。

篇10: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实行行政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提倡科学、卫生的膳食和饮食方式。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六条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及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携带卫生许可证、健康证从业,保持环境及个人卫生;

(二)有与所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经营场所,有相应的防雨、防尘、防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

(三)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所用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无害,做到用专用工具取拿食品,食品与货款分开,生食与熟食分开;

(四)加工煎、炸类食品用油应当符合食用油卫生标准和色、味等性状要求;

(五)制作食品的原料应当新鲜、无毒、无害、无污染,严禁使用腐败变质的原料;

(六)餐饮具经洗净、消毒方可使用,不具备洗净、消毒条件的,应当采取集中消毒或使用清洁、卫生的一次性餐饮具。

第八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符合餐饮业卫生要求,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施工工地等临时性集体食堂应当具备给排水、防雨、防尘、防蝇、防鼠、废弃物容器等基本卫生设施。

第三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和开工手续。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投产经营。

第十条 城乡综市的选址、布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乡集市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可以向集市派出卫生监督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对食品进行感观检查,对需要检验的,应当及时处理或通知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处理。

第十二条 各类食品集市的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置必要的给排水设施,垃圾废弃物处理设施,餐饮具消毒设施和防雨、防尘、防蝇、防鼠等公共卫生设施,并进行维护,保持正常使用;

(二)划区分类经营食品;

(三)负责市场的清扫保洁工作,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四)查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三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卫生标准对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检验单位检验。食品检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真实的检验报告。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索取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

第十六条 进口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或用于食品生产,并由销售地或使用地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业,并每年复检一次。健康合格证不得伪造、涂改和出借。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业。在岗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两年培训一次。

第十八条 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和举办临时性食品集市者,应当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办理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不得超越卫生许可证核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生产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和尚无国家卫生标准的辐照食品、食品添加剂,利用新的原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交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文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食品卫生许可的事项审查广告内容。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卫生检验单位在食品卫生管理、检验工作中,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收费审批手续后方可收取费用。

第四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下列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

(二)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

(三)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

(四)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五)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六)对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七)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第二十三条 必要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管辖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监督机构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违法案件,也可以把本级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违法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监督机构管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监督员,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街道聘任食品卫生监督员。

食品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考试合格的,发放任职资格证书。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未取得食品卫生监督员资格证书的,不得聘为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在岗培训由市(地)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实行食品卫生监测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年度监测计划。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测计划不得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测计划重复,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收治食物中毒病人的医疗机构,除采取控制、抢救措施外,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有证据证明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应当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必要时责令公告收回已出售的食品及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按前款进行封存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检验、处理,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 七条规定,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 八条规定,开办集体食堂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食品集市举办者不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其监督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三)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四)泄露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技术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是指: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篇11: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食品卫生法的报告

地区人大工委:

根据阿人办电[]10号电报通知精神,我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于本月中旬对本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这次执法检查重点是检查《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以来贯彻执行情况,尤其是在防治非典性肺炎时期,医疗部门、药品销售部门、食品餐饮场所各商品经营部门,公共场所,学校,集市,交通站所以及上述主管位的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的执行情况。检查组检查之前召开了执法检查预备会议,组织全体人员(包括自治区人大代表、县级人大代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防疫站等负责人)集中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了此次执法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执法检查期间,检查组分别到县城和拜什艾日克镇实地查看了县城屠宰场,宾馆,食品市场,学校,医院、榨油厂和餐厅食堂等场所。从这次检查的情况来看,反映出的情况和问题比较集中,带有普遍性。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又召开执法情况反馈会,就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向各相关单位作了通报。现将这次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加强培训,努力提高经营者自律行为。我县针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中的问题和部分群众对食品卫生方面的糊涂认识采取积极措施,一是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商店销售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学习,做到食品卫生法手册人手一册,经培训合格,发放卫生许可证后,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食品销售,提高了广大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二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有关食品卫生方面的法律,介绍一些常见的有关食品卫生方面的小窍门,小知识。通过广泛的宣传活动,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卫生知识水平,为推动食品卫生法制贯彻执行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二)突出重点,深入持久地开展食品市场整顿活动。在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过程中,我县以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为重点,主要作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定期安排卫生行政人执法人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设施和环境卫生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及时对其负责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追究责任,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地理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销售。并限期整改,对生产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有害食品的单位,根据食品卫生法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儿主、辅食品的单位人和个人,责令其停止生产或销售。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四是坚决没收和取缔产品说明书标识不清或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及过斯的食品。五是安排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尤其是今年上半年,派出监督检查人员检查单位1979户,体检合格人员1522名,体检不合格人员15名,发放卫生许可证179户,停业整顿55户,行政处罚1户,没收过期食品及夸大广告宣传饮品15种,价值2100元左右,当场清理涝坝自然冰11户。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在加强卫生市场管理的同时,我县还加大了执法队伍的素质建设力度。一是充实了基层卫生执法人员的数量,大力开展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了监督人员的素质。二是及时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努力做到“三个结合”,即日常监督与宣传培训相结合,监督执法与帮助生产经营者提高卫生管理水平相结合,打击违法行为与树立良好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形象相结合。三是深入学习外地有关食品法执行工作的先进经验,逐步完善了我县的卫生监督管理体系。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与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和这一阶段做好非典型肺炎的特殊要求,还有不少差距。食品卫生法在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卫生监督人员还有待进一步充实。预防非典型肺炎的特殊时期对做好食品卫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但我县卫生监督人员还不能满足当前开展工作的需要,需要引起政府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这一方面的工作。

(二)牲畜屠宰工作还有待进一步规范。我县的牲畜屠宰定点市场卫生状况较以前有了较大改变,但在牲畜屠宰后的运输环节上还达不到有关卫生标准,未做任何防尘处理,需要对运输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和监督,切实改变运输中的不良作法。

(三)县乡餐厅食堂卫生还需加强管理。从总体上讲,县城餐厅食堂的卫生状况较乡镇的好些,但县宾馆在部分卫生设备上还需要进一步搞好卫生工作。乡镇食堂卫生特别是在落实消毒这一方面的工作做的不够好,乡

篇12:论文通用格式

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目录、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附录)可有可无。论文各组成的排序为: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英文题名、英文摘要、英文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附录和致谢。下面我们一起俩了解一下毕业论文的具体格式是怎样的吧。

全文1.25倍行距

标题(三号宋体,居中,加粗)

【说明:[基金项目:省部级以上基金资助项目(必须要有编号)

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性别,职称,学位,主要研究方向,(Tel);(E-mail)。

导师姓名(联系人),性别,职称,硕(博)士生导师,(Tel);(E-mail)。]标题是能反映论文中特定内容的恰当、简明的词语的逻辑组合,应避免使用含义笼统、泛指性很强的词语(一般不超过20字,必要时可加副标题,尽可能不用动宾结构,而用名词性短语,也不用“……的研究”,“基于……”)。】

作者11,作者22,作者31,……(四号楷体,居中)

(1. 学校 院、系名,省份 城市 邮编;2. 单位名称,省份 城市 邮编)(五号楷体,居中)

摘要:(小五号黑体,缩进两格)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小五号楷体)

【说明: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要使用科学性文字和具体数据,不使用文学性修饰词;不使用图、表、参考文献、复杂的公式和复杂的化学式,非公知公用的符号或术语;不要加自我评价,如“该研究对…有广阔的应用前景”,“目前尚未见报道”等。摘要能否准确、具体、完整地概括原文的创新之处,将直接决定论文是否被收录、阅读和引用。摘要长度200~300字。摘要一律采用第三人称表述,不使用“本文”、“文章”、“作者”、“本研究”等作为主语。】

关键词:(小五号黑体,缩进两格)关键词;关键词;关键词;关键词(小五号楷体,全角分号隔开)

【说明:关键词是为了便于作文献索引和检索而选取的能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每篇文章标注3~8个关键词,词与词之间用全角分号隔开。中文关键词尽量不用英文或西文符号。注意:关键词中至少有两个来自EI控词表。一般高校数字图书馆均可查到。】

中图分类号:(小五号黑体,缩进两格)TM 344.1(小五号Times New Roman体,加粗) 文献标志码:(小五号黑体,前空四格)A(小五号Times New Roman体,加粗)

【说明:请查阅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4版)(一般要有3位数字,如TM 344.1)】

引言(四号宋体,加粗,顶格)

引言……(五号宋体,段前前缩进两格)

【说明:引言作为论文的开端,主要回答“为什么研究”这个问题。它简明介绍论文的背景、相关领域的前人研究历史与现状,以及著者的意图与分析依据,包括论文的追求目标、研究范围和理论、技术方案的选取等。引言应言简意赅,不要等同于文摘,或成为文摘的注释。引言中不应详述同行熟知的,包括教科书上已有陈述的基本理论、实验方法和基本方程的推导。如果在正文中采用比较专业化的术语或缩写用词时,应先在引言中定义说明。引言一般不超过800字,且不计入章节编号。】

正文。。。。 (五号宋体,段前缩进两格)

1 篇幅、正斜体、黑体(四号宋体,加粗,顶格,序号和标题文字间空半格)

1.1 篇幅(五号宋体,加粗,顶格,序号和标题文字间空半格)

【说明:全文(计空格、图表占位)一般不超过7 000汉字。】

1.2 正斜体

1.2.1 正体(五号宋体,顶格,序号和标题文字间空半格)

【说明:变量名称用斜体单字母表示,需要区分时可加下标;下标中由文字转化来的说明性字符用正体,由变量转化来的用斜体。】

1.2.2 斜体

【说明:量单位及词头用正体。如kg、nm等。运算符用正体,如d、exp、lg、max、min等;几个特殊常数用正体,如e、π、I。】

1.3 黑体

【说明:矩阵、矢量、张量名称用黑斜体表示。】

2 层次标题

【说明:层次标题是指除文章题名外的不同级别的分标题。各级层次标题都要简短明确,同一层次的标题应尽可能“排比”。即词(或词组)类型相同(或相近),意义相关,语气一致。】

3 插图(图题使用小五号黑体,居中,列于图下)

【说明:

1) 插图要精选,应具有自明性,切忌与表及文字表述重复。一般不超过6幅。

2) 插图要精心设计和绘制,要大小适中,线条均匀,主辅线分明。插图中文字与符号均应植字,缩尺后字的大小以处于六号或小五号为宜。

3) 插图中的术语、符号、单位等应与表格及文字表述所用的一致。

4) 插图应有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的图序(如仅有1个图,可定名为“图1”)和图题,居中排于图下。

5) 函数图要有标目,用量符号与该量单位符号之比表示,如“p / MPa”;标线数目3~7个;标线刻度朝向图内;标值圆整,一般采用0.1 n, 0.2 n, 0.5 n和1 n, 2 n, 5 n以及10 n, 20 n, 30 n, 50 n(n=1,2,3,…)较好,不要把实验数据点直接拿来作为标值,如可将0.385, 0.770, 1.155,…改为0.4, 0.8, 1.2,…,将62.5, 78.3, 101.4,…改为60, 80, 100,…,并相应平移标值线(当然图面内的数据点或曲线不能变动)。标值的数字一般不应超过3个数位,或小数点后面不超过1个“0”。为此,可通过改用标目中单位的词头或量符号前的因数来保证标值的数值尽可能处在0.1~1 000。例如:

某图上标值是1 200, 1 400,…,标目为p / Pa,则可将标目改为p / kPa,相应地标值即改成1.2, 1.4,…。某图上标值是0.005, 0.010, 0.015,…,标目为R,则可将标目改为103R,相应地标值即改成5, 10,15, …。

6) 照片、灰度图清晰,彩色图要转换成黑白图表示。

7) 地图、显微图以比例尺表示尺度的放大和缩小。】

4 表格(表题使用小五号黑体,居中,列于表上)

【说明:

1) 表格要精选,应具有自明性;表格的内容切忌与插图及文字表述重复。

2) 表格应精心设计。为使表格的结构简洁,建议采用三线表,必要时可加辅助线。

3) 表格应有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的表序(如仅有1个表格,表序可定名为“表1”)和简明的表题,居中排于表格的上方。

4) 数值表格采用三线表,表头中使用“量符号/量单位”。如表1所示。

表1 三线表示例

5) 表内同一栏的数字必须上下对齐。表内不宜用“同上”、“同左”、“,,”和类似词,一律填入具体数字或文字。表内“空白”代表未测或无此项,“-”或“…”(因“-”可能与代表阴性反应相混)代表未发现,“0”代表实测结果确为零。】

5 结论(结语)

【说明:

1) 结论或结语应准确、简明、完整、有条理,可以提出建议、设想、改进意见或有待解决的问题

2) 结论是在文章结尾时对文章的论点、结果进行的归纳与总结。当从研究结果确实得出了有重要价值的创新性结论,或者对相同论题的研究得出与别人不同或相反的结论时,应采用“结论”作层次标题。

3) 当未得出明确的研究结论,或结论已在“结果与讨论”中表述,而同时需要对全文内容有一个概括性总结或进一步说明时,尤其是要对文章已解决和有待研究的问题表达作者的某些主观见解或看法时,用“结语”。

4) 文章结尾时如果不能导出条理性结论,则可写成结语进行必要的讨论,文中已有分步结论的可不再在文章结尾处写出结论。

5) 结论或结语中不能出现参考文献序号、插图及数学公式。】

参考文献:(五号宋体,加粗,顶格)

[1] 期刊――作者. 题名[文献类型标志]. 刊名, 出版年, 卷(期): 起-止页码.(不要缺少页码). (小五号宋体,缩进两格;序号使用“[]”,和内容间空半格;内容中标点符号均使用半角,后空半格)

[2] 专著――作者. 书名[文献类型标志]. 版本. 出版地: 出版者, 出版年.(出版地和出版者必须有一个)

[3] 专著中的析出文献――析出文献作者. 析出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志]∥专著作者. 专著题名. 版本. 出版地: 出版者, 出版年: 析出文献的页码.(出版地和出版者必须有一个)

[4] 专利文献――专利申请者. 专利题名: 专利国别, 专利号[文献类型标志]. 公告日期或公开日期.

[5] 电子文献――作者. 题: 其他题名信息[文献类型标志/文献载体标志]. 出版地: 出版者, 出版年(更新或修改日期)[引用日期]. 获取和访问路径.

【说明:(详见GB/T 7714-《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1) 参考文献应是文中直接引用的公开出版物,以15篇以上为宜,其中80%应为期刊或会议论文,80%以上为近5年出版的文献,50%以上为外文文献(若是会议论文集析出文献,必须要有会议名称、论文集的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的起止页码)。

2) 参考文献采用顺序编码制,按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编号,并在正文中指明其标引处。

3) 中外作者的姓名一律“姓前名后”。西方作者的名字部分缩写,不加缩写点且姓名全大写。

4) 作者不超过3人的姓名都写,超过3人的,余者写“,等”或“, et al”。

5) 非英文期刊文献,先按原文列出该文献,然后另起一行附上其英文译文。】

参考文献类型标识

篇13:论文参考

浅议企业安全管理【1】

摘要:安全管理是一门科学,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群众性、综合性非常强的工作。

浅议企业安全管理。

关键词:企业;安全;管理

近几年,我国每年因安全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达10余万人,经济损失占GDP的2%左右,损失巨大,令人痛心。

事实证明,传统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时代要求,现在需要应用科学的现代企业安全管理方式,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真正把安全管理工作做好。

1 推行现代企业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科学的安全管理,需要安全理论作为基础,为了实现安全生产,必须研究安全的科学理论,揭示安全的科学规律,运用科学的管理方式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以往安全管理工作大多采用传统安全管理模式,与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相比存在明显不足。

传统安全管理工作的着眼点主要放在系统运行阶段,一般是事故发生了,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调查结果修正系统,这种模式称为“事后处理”模式。

由于存在许多弊端,致使事故不断发生。

而科学化安全管理工作的着眼点是预先对危险进行识别、分析和控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先控制”,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安全管理虽然是极其艰巨的一项工作,但是,只要坚持用唯物辩证法指导,不断研究探讨和把握安全管理的规律,就能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科学乃安全之母,愚昧无知往往是安全之祸,事故之源。

许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人们缺乏必要的教育培训和科学知识造成的。

面对先进的技术装备,如果没有相应的科学知识,别说很好地驾驭它、使用它,完好的装备也可能遭到破坏。

每一名职工如果掌握了科学文化知识,就会减少盲目性,再复杂的装置也能掌握。

有的同志在多年的工作中始终保持良好的安全状态,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运用了科学的知识和方法。

因此,科学管理对做好安全工作来讲是极其必要的。

2 安全科学管理的基本内容

2.1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背后有许多血的教训,它来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它是尊重科学的。

遵守它,会得到安全的回报;违背它,会遭到事故的惩罚。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企业铁的纪律,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最重要的保证。

2.2 实现“本质安全”是安全管理工作的最高目标。

通俗地讲,“本质安全”就是指设备或装置在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到其运行时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在设计阶段通过设计手段消除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在使用过程中即使操作者发生操作或使用错误,由于设备或装置本身存在的安全性能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由此可见,“本质安全”是科学的体现,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力保证,是安全管理工作追求的最高目标。

2.3 将安全系统工程融入安全管理。

安全系统工程的基本任务是预测、评价和控制危险。

预测的方法很多,有定性的,也有定量的。

2.4 注重实际,注重实效,强化教育培训。

安全管理工作搞不好,往往在于认识不到位。

现代安全管理要求的基础就是正确认识安全管理。

首先要提高对安全教育的认识,真正把安全教育摆到重点位置。

既要通过安全培训、常规性安全教育,又要充分发挥安全会议、安全讨论、安全活动、厂报、黑板报的作用,全面强化安全工作,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2.5 安全管理要以人为本。

在现代管理哲学中,人是管理之本。

管理的主体是人,客体也是人,管理的动力和最终目标还是人。

在安全管理过程中,企业必须尊重人、关心人、激励人、以人为本。

职工工作积极性的调动,要求管理者深入理解职工的内在需求,并予以适当满足,从而刺激工作热情、激发创造力。

因此,在企业安全管理中引入多种激励机制,成为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

目前,多数企业安全管理采取的是负激励即违章罚款,虽然有激励效果,但效果不佳。

因此,企业要注意多运用正激励。

一方面可以根据各级安全责任制,对完成情况好的集体和个人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数额必须大或较大;另一方面,可以评选安全标兵,从管理层到基层都要有代表,满足个人的荣誉感,体现“全方位”管理。

2.6 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安全管理模式。

现代安全管理的另一重要特征,是强调系统的安全管理。

这就要从某一组织的整体出发,把管理重点放在整体效应上,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使企业达到最佳安全状态。

2.7 实施安全目标管理。

随着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进步,安全管理由定性逐渐走向定量,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得以迅速推广。

目标管理应用于安全管理方面,称之为安全目标管理。

制定安全管理目标要有广大员工参与,领导与群众共同商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

安全目标要具体,但是,目标不宜太多,以免力量过于分散。

应将重点工作首先列入目标,并将各项目标按其重要性分成等级或序列。

各项目标应能数量化,以便考核和衡量。

安全目标管理可以发挥每个人的力量,提高整个组织的安全工作管理绩效;可以增强管理组织的应变能力;可以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领导能力;可以促进组织内成员素质的提高;可以促进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

2.8 建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对信息的收集、录入,信息的存贮,信息的传输,信息的加工和信息的输出5个方面。

它把现代化信息工具――电子计算机、数据通信设备及技术引进管理部门,通过通信网络把不同地域的信息处理中心联结起来,实现资源共享,加速信息的周转,为管理者的决策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在实际生产中,每天获取的信息量非常大,这些信息都是需要及时处理和综合分析、判断,靠人是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这些工作的,这就需要应用计算机建立管理系统。

因此,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在企业管理工作的应用具有现实意义,应用前景广阔。

简单地说,该系统就是通过建立以安全部门为信息处理中心,各危险岗位和各专业部门为终端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网络,从而由安全信息反馈来推进对隐患的不断检查、整改和监控,形成闭环管理。

此系统解决了目前企业安全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关键问题――安全信息缺乏,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通,反馈不及时,危险信息不能及时得到处理等。

因此,对企业向本质安全管理方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企业安全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必须运用科学管理的管理手段、管理方法,提高职工的安全执行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安全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作文教学浅议【2】

【摘要】作文教学是当今们语文教师面临的一大难题,由于学生课外阅读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匮缺,导致了学生知识贫乏、生活积累贫乏、思想感情贫乏,因而写不出有血有肉、声情并茂的文章来。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就要从写作的基础做起,让学生学会阅读、学会观察、学会积累,依据写作意图布局谋篇,真正走出作文教学的误区,让学生真正体验到写作的快乐。

【关键词】阅读;观察;积累;误区

谈到作文教学,有的教师归纳了当今中学生作文的“三乏说”,即学生知识贫乏、生活积累贫乏、思想情感贫乏。

对此“三乏”,我不敢苟同。

无论是知识、积累还是思想,学生当然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作为我们教师,应该更多地反思自己的作文教学:学生“三乏”,责任在谁?

如果我们语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多读书、多观察、多积累,如果我们语文教师能够尽快走出作文教学的误区,那必将会“柳暗花明又一村”。

在此,我谈谈自己对作文教学的几点看法。

一、让学生学会阅读

写作能力与阅读量有着密切的联系。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就一针见血地道出了阅读在写作中的重要作用。

我曾教过这样一个小说迷,看小说成痴,手不离书,上课不留心,总偷偷看小说。

他的成绩很差,但作文却非常好,清新流畅、构思独特。

后来我有感于他的“成就”,指导学生加强课外阅读,还经常组织学生进行集体阅读,交流阅读心得。

阅读的书籍主要是《作文选》、《读者文摘》以及著名的散文集等。

随着学生阅读量的增加,学生的作文水平也在不断地提高,无论是选材、构思、立意,还是遣词造句,均有了很大的进步。

当然,课外阅读决不是“放养式”的。

首先要有切实可行的计划,有目的地将课外阅读和写作训练结合起来。

其次实行“三定”:即定时、定向、定位。

“定时”,即定时组织学生到图书馆、阅览室借书、读书;“定向”,即确定学生课外阅读的方向,及时推荐优秀篇目;“定位”,即定期进行阅读方法指导,使学生方法到位。

在加强学生阅读的同时,还要利用学生对“美文”的赞赏和学生的好胜心理,鼓励并帮助学生投稿。

一旦学生的作品变成了“铅字”被登出来,无论是对投稿者还是其他同学,其激励效应是不可言状的。

久而久之,学生自然而然地尝到了读书的甜头和忠告之后的欣悦,从而激发了学生的阅读兴趣。

二、让学生学会观察

观察是猎取生活场景、自然景观,从而获得写作材料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方法和途径,是写作的必要前提和基础。

因此,观察对于作文是十分重要的。

俄国小说家契诃夫说过:“作家务必要把自己锻炼成一个目光敏锐永不罢休的观察家!――要把自己锻炼到简直成习惯,仿佛要成第二个‘天性’把观察锻炼成习惯,锻炼成第二天性,这是一种很需要时间去磨炼的功夫,是很有作用,很了不起的功夫。

要留心观察身边的人、事、景、物,从中猎取你作文时所需要的材料;你要对一些看似不大实但很有意义的事情产生兴趣,注意观察起因、过程和结果;你要留意校园里的植物一年四季如何变化它的颜色,弄清这些变化的来龙去脉;你要走向社会,同更多的人接触,观察他们的一言一行,要思考一些东西,随时将它们汇入自己思想的长河。

这就是观察的过程。

观察过程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观察决不要仅仅局限于“用眼看”。

广义的更有实际意义的观察是指要将人的五官全部调动起来:用耳朵去聆听,用身体去感受,更重要的是用心、用脑去思考,这样的观察才会更加细腻、深刻。

(二)观察过程中要注意运用好“烂笔头”。

俗语说得好: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好多同学每天看到得很多,思考得也挺多,但是不善于随时记下来,这样就会使观察到的材料付之东去,许多有价值的东西也会白白浪费掉。

(三)观察尤其要注意持之以恒。

别犯“脑热病”,三分钟的热度对写好作文是没有益处的,你要将观察生活、思考生活贯穿于你生活的每一天,这样才会写出妙文佳作来。

学会观察对于写好作文有着巨大的奠基和推动作用,离开了观察,你往往会感到难以下笔。

三、让学生学会积累

从写作角度说,积累是指我们在平时的学习和活动中能获得的文化知识和日常生活中所获得的经验体会的记录。

要想写好作文必须加强积累,建立好“语汇库”、“素材库”、“思想库”这三大写作仓库。

篇14:论文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未来,由自己掌控。

志存高远的我屹立于20岁的小山坡,目睹旅游业的发展,知识信息飞速发展,科技浪潮源源不绝,人才竞争日益激烈,形形色色人物竞赴出场,不禁感叹,这天下日新月异。

作为一名经济管理系旅游管理专业的当代大学生,在机遇与挑战粉墨登场的未来社会中,我又该扮演哪种角色呢? 可见一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论文的重要性。

水无点滴量的积累,难成大江河。

人无点滴量的积累,难成大气候。

没有兢兢业业的辛苦付出,哪里来甘甜欢畅的成功的喜悦?没有勤勤恳恳的刻苦钻研,哪里来震撼人心的累累硕果?只有付出,才能有收获。

一位智者这样说过:一个不能靠自己的能力改变命运的人,是不幸的,也是可怜的,因为这些人没有把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反而成为命运的奴隶。

而人的一生中究竟有多少个春秋,有多少事是值得回忆和纪念的。

生命就像一张白纸,等待着我们去描绘,去谱写。

而如今,身为大学生的我们,在一天天消磨时光的日子里,不如抓紧时间多学一些知识来充实自己。

人的大学时光一生中也许就一次,不把握好,将来自己一定回追悔莫及。

于是,再经过一番深思熟虑之后,我决定把自己的未来设计一下。

有了目标,才有动力。

第一部分、认识自己

1.自己兴趣爱好大盘点 业余爱好 :看小说、写文章、打篮球、听音乐; 喜欢的文学作品《三国演义》、《家》;喜欢的歌曲《将军令》、《十指紧扣》......; 心中偶像:周恩来、比尔·盖茨。

2.自己优势盘点:学习成绩一般,交际圈子广,创新能力与组织能力强。

3.自己劣势盘点:目前手头经济状况较为窘迫,海拔高度不够,体质偏弱。

4.自己的优点盘点:做事认真踏实,责任心强,锲而不舍,勤于思考。

5.自己缺点盘点:情绪波动较大,敏感过度,缺乏冒险精神。

与人交际大多限于表面。

6.生活中成功经验的盘点:暑假进行推销工作。

学习工作中好朋友的悉心支持是我最大的财富。

7.生活中失败的教训:高考失利打击较大。

8.解决自我盘点中的劣势和缺点

充分利用一直关心支持我的庞大的亲友团的优势,真心向同学、老师、朋友请教,及时指出自身存在的各种不足并制定出相应计划加以针对改正。

以一颗真诚与平和的心态去面对任何人,用移花接木之法疗伤。

加强锻炼,增强体质,提高体育成绩,以弥补身高不足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积极争取条件,参加兼职工作,以解决独立生活问题并增强自身的社会工作阅历,为以后创造更多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部分、环境分析与职业机会评估

(一)我们先来看一组数据: &S226;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共212.2万人,比去年增加了46%,而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量并没有明显增加。

&S226;专家称,20就业率在 70%左右,有64万大学生落实不了工作岗位。

&S226;高校毕业生达280万人,增长68万。

&S226;北京市各高校20毕业生总人数已超13万。

&S226;338万。

教育部力争做到就业率70%。

120万人毕业就失业! &S226;高职的情况尤为严峻。

&S226;年全国高职毕业生就业率是55%。

&S226;全国的总体就业率是

70%,本科生的就业率是80%以上。

&S226;我国高职教育正处于探索期。

&S226;教育部提出来毕业生就业难点在高职,重点也是在高职。

(二)原因分析与应对措施

&S226;大学生“僧多肉少”、无职可就与用人单位求贤若渴、人才难得并存。

&S226;归根结底是教育与市场需要没有接轨。

&S226;大多数高校没有帮助大学生做好大学阶段的职业生涯规划。

&S226;大学生亟需为最终毕业进入社会职场做好知识技能和意识素质方面的准备。

&S226;大学生职规渐受关注,势在必然,形势所迫,应运而生!

&S226;西方国家的学校教育中早就有”职业生涯规划设计辅导"课。

&S226;在美国,八年级(高中)时就做职业兴趣分析。

&S226;我国高中生在懵懵懂懂时被分为文、理科。

&S226;大学选专业很少考虑到其职业兴趣和能力倾向。

&S226;北京人文经济类综合重点大学的在校生调查表明——62%的大学生对自己将来发展、工作、职业生涯没有规划,33%大学生不明确,只有5%大学生有明确的设计 第三部分 职业选择 就业不仅仅是对职业的选择,也是个人对将来人生道路和生存方式的选择。

我之所以选择了计算机通信专业,是因为我在选择策略上注意到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从客观现实出发。

职业选择必须从现实出发。

首先要将个人的职业意愿、自身素质与能力结合起来,加以充分地考虑,估计一下自己能否胜任某项职业的要求,认真评价个人职业意愿的可能性,即进行准确的自我评价和定位。

其次对职业岗位空缺与需求作出客观分析。

(二)比较鉴别。

在职业和就业者之间进行比较,将职业

对人的要求具体化,比如教师职业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艺术工作者要求有丰富的创作力等等。

其次在选出的多种职业目标中进行比较。

自己的条件可能适合好几种职业,应当选出那些更符合条件的,更符合自己特长和专业发展的,经过努力能很快胜任的职业。

再次将职业提出的各种条件进行比较。

因为人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各种条件是有主次的,每个人进行职业定向时也是考虑多方面的,所以当个人的素质符合某种职业的主要条件时,职业选择就比较容易成功。

(三)扬长避短。

在选择职业时,要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长处是什么、短处是什么。

一般来讲,当职业与个人的理想、爱好、个性特点、专业特长最接近时,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容易激发出来。

因此,在选择职业时如果充分考虑到最大程度地发挥自己的专长,有待于个人全面发展等因素,走上工作岗位后,才有可能热爱自己的工作,才能把工作当作一件愉快事情去做,才能卓有成效地开创未来。

(四)适时调整。

依据以上三个策略,有的人可能当时的选择是对的,后来情况发生变化,还有的人在选择时考虑不够全面,在实践中行不通,这就要依据新的情况,适时调整,慎重地进行新的选择,以实现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设计方案,适时调整的引申含义是:对自己心目中的理想单位和职业,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可以采取打好基础、抓住机会、分步跃进、逐渐逼近的策略。

作为大学毕业生,应该树立有所作为的思想,如果客观现实条件不具备,就应该适时调整,创造时机使条件成熟

一)思想政治及道德素质方面: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

观、道德观、奋斗观、创业观,坚持正确的人生价值取向。

定期递交对党的章程的学习、认识及实践,以及自己的言、行、感受,争取早日通过审核,加入中国共产党。

积极参加党团活动。

二)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方面:适时参加社会调查活动。

适时参加安全义务献血、植树活动、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等公益事业。

三)科技学术创新创业方面: 扎实学习专业技能,同时,充分利用校内图书馆、校外购书城及网络信息,开拓视野,扩展知识范围,以此,激发、开拓思路,尝试设计开展学术创新、科技创新。

四)文体艺术、社团活动与身心发展方面:积极参加校内外文体艺术活动、校内社团活动、演讲赛、辩论赛、书画比赛等,以此充分锻炼胆量、能力,展示个人风采。

积极参加身体锻炼,每周平均出操四次,每次半小时左右。

五)技能培训方面:虽然省二级计算机考试已经通过,但这远远不够达到目标。

因此,我决定本学期(即大二下半学期)参加英语四级考试和与专业有关的能力资格考试并力争通过,大三第一学期参加英语六级考试并力争通过,大三第二学期参加全国计算机二级考试并力争通过。

六)学业方面:平时,无非常特殊情况绝不迟到、请假,更不准旷课,保证好学习听讲时间及学习质量。

除去上课时间,应充分利用课余时间。

除去必要适可的身体锻炼、娱乐活动及休闲时间外,均应安心、踏实、专注地攻读专业书籍及其它类别的实用书籍。

学习时应注意预习、听讲、复习、综合分析对比联系,以及所用时间比例。

知识积累不仅应做到广、博,更应做到专、精,力争毕业时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

所以,我建议的职业规划公式如下:

成功的职业人生 = 积极向上的人生目标x今天的全力以赴x现实正确的选择。

篇15:论文参考

论文范文3500如何写,以下的论文范文参考3500字可以作为参考哦。

特殊教育师资发展途径分析【1】

摘要:在我国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步入正规化的过程中,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模式面临新的挑战。

文章分析了我国特殊教育师资发展的现状,并以我国现有的特殊师范教师教育培养模式为基础,提出了我国特殊教育师资发展的途径。

关键词:教育模式;特殊教育;校本培训

基于国家对于特殊教育领域的重视,我国特殊教育得到迅速发展。

在此大环境下,我国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模式已基本确立,并形成了独有的特色。

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是全新的培训领域,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深入分析我国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模式,有助于我国特殊教育师资队伍的创新发展。

一、我国特殊教育师资发展的现状

特殊教育师资有其特殊性。

特殊教育的教育对象具备普通学生的发展规律,但又与普通学生不同。

教师要对这些学生进行观察,对学生进行个别化教学,使教育过程具有针对性。

我国特殊教育教师不但需要具备科学文化、教育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也要掌握更多特殊教育理论,为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教师要能够在特殊学校及特殊班级为特殊学生提供服务,为特殊学生普及知识,带来快乐,让特殊学生也像普通学生一样受到应有的教育,享受学校的美好时光。

我国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积极开展教师培训,每周组织教师参加业务学习,学校选派优秀的教师,诸如手工班教师,蒙台梭利教师,启智博士教师,以及优秀班主任在业务培训中分享自己的教育经验,引导教师相互交流学习,共同进步。

二、我国特殊师范教师教育培养的模式

我国现有的特殊师范教师教育培养的模式有两种,分别是大专类的特殊师范教育模式和四年制本科特殊师范教育模式。

其中,三年制大专特殊师范教育模式的生源以参加高考的高中毕业生为主,学生入学后所学专业分类比较明细,按照教育对象的障碍类别分类,术业有专攻,专业对口,教育对象相对单一。

这样的教育模式有利于学生在三年内学习到比较专业的教育知识,有利于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特殊教育师资队伍的发展,可以为国家、社会培养较多的专业类优秀特殊教师。

但是,三年制教育模式也有其不足之处,学生在有限的三年时间内既要掌握一般师范类教师所掌握的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又要掌握特殊儿童教育的教学方法,培养目标的实践较为困难。

四年制本科特殊师范教育模式,其生源素质优于三年制大专特殊师范教育模式。

该教育模式一般是在我国综合性大学中以更为系统、更为专业的方式为我国培养高等学历的特殊教育专业教师,是全世界众多国家普遍采用的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模式之一。

我国现阶段特殊教育教师培养的主流力量是四年制高等院校,四年制大学为我国培养出了大批优秀的特殊教育教师。

三、我国特殊教育师资发展的途径

(一)校本培训

校本培训是指教师在固定时间内在本校进行业务学习,其时间和地点可以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进行安排。

校本培训能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及专业能力。

另外,校本培训也可以在学校所在城市内利用周末时间组织教师培训。

在具体的培训过程中,优秀教师讲授典型的事例,分享有趣的书籍和自身的教育经验,与众多教师一起交流学习,使特殊教育的教师能够倾听心灵的声音,停下脚步,发现更好的自己。

(二)在职进修

特殊教育教师的在职进修能使教师更好地提升自己。

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教师可利用课余时间对自己本专业的知识或更多教育领域的知识进行深入学习。

在职进修可以由学校组织,也可以教师个人参与。

在具体的教育工作中运用到的知识技能需要在通过教学实践不断总结,不断学习,而在职进修就是教师提升自身教育能力的有效途径。

(三)网络学习

网络学习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一种学习活动,它主要采用自主学习和协商学习的方式进行。

相对传统学习活动而言,网络学习能共享丰富的网络化学习资源,以个体的自主学习和协作学习为主,突破了传统学习的时空限制。

网络学习为教师提供了方便,让教师们足不出户就可以学习到丰富的知识,既可以节约时间又可以提升自己,是现代教育行业一种有效又广泛使用的学习方式。

(四)公开课锻炼

学校内组织教师开展公开课比赛以及每年的教师基本功大赛,对于教师是一种很好的锻炼。

公开课后的自我反思及教师集体评课环节,能促使教师之间互相学习,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

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公开课比赛,不仅能够为教师的交流展示创造机会,还能够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

教师在参与比赛的过程中,能够展示自己的风采,为提升课堂教学质量,改进课堂教学方法积攒经验。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现有的特殊师范教师教育培养的模式,即大专类的特殊师范教育模式和四年制本科特殊师范教育的模式,需要进行有效改进,以此促进特殊教育的师资发展。

而校本培训、在职进修、网络学习以及公开课的锻炼都是特殊教师教育师资发展的新途径。

作者:郭燕 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南宁儿童康复中心

参考文献:

[1]林丽,兰小茹,GraceChen,等.蒙台梭利数学教育[M].长春: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

[2]李明汉.教师校本科研与教育叙事研究[J].中国教育学刊,2003(12):51-53,66.

低年资护士赏识教育效果分析【2】

[摘要]目的:探讨对低年资护士进行赏识教育的效果。

方法:将~期间在安徽省立医院新定科的80名N2级护士分为对照组和实验组,每组有40名护士。

采用传统的分层带教法对对照组的护士进行带教,在此基础上,采用赏识教育法对实验组的护士进行带教,然后对比两组护士的专项护理能力与护理危重症患者的能力。

结果:观察组护士专项护理能力的评分均明显高于对照组护士,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观察组护士护理危重症患者的能力明显优于对照组护士,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结论:对低年资护士进行赏识教育可显著提高其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增强其自信心,增加其职业价值感,提升其综合护理能力与护理危重症患者的能力。

[关键词]低年资护士;护理带教;赏识教育;护理能力;自信心

赏识教育(AppreciationEducation)是世界最著名的六大教育方法之一,是指教育者通过赏识学生的行为结果,为学生创造优异的学习环境来增强学生的心理体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动机,指明学生发展的方向,使其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学习与工作中[1]。

如何激发护理工作者学习与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其护理工作的能力,对于提高护理服务的质量,促进护理专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显示,对低年资护士(指工作年限≤5年的护士)进行赏识教育可显著提高其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增强其自信心,增加其职业价值感,提升其综合护理能力与护理危重症患者的能力。

为了进一步证实这一点,本文对近年来在安徽省立医院新定科的40名N2级护士(指工作年限为3~4年的护士)在进行传统的分层带教的基础上进行赏识教育。

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选取207月~207月期间安徽省立医院新定科的80名N2级护士作为本次的研究对象。

她们的年龄介于22~26岁之间。

将她们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每组各有40名护士。

两组护士的一般资料相比无显著性差异(P>0.05),可进行对比分析。

1.2方法

用传统的分层带教法对对照组的护士进行教学,在此基础上,对实验组的护士进行赏识教育。

进行赏识教育的方法为:1)进行教学前的准备。

在进行教学前,由总带教老师、分带教老师与护士长共同制定护理带教制度,先对新进护士的水平及其在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再根据其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带教计划。

需要注意的是,进行赏识教育的带教老师需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与扎实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各项护理技能,同时还能与学生及患者进行良好的沟通与交流。

(2)应具有较强的亲和力与较大的包容心,能接受护士的不足之处,能熟练处理护士与患者之间的矛盾,及时发现护士的优点,并加以引导。

(3)能够用赏识的眼光去发现护士的优点与长处,肯定其进步之处,并及时对其进行赏识与鼓励,使其有被赏识与被认可的感觉,以激发其对工作与学习的热情。

2)进行教学指导。

带教老师应采用丰富多彩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调动护士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兴趣。

比如采用案例教学法引导护士从案例中寻找问题、发现问题,然后由带教老师进行补充,构建以护士为主,以老师为辅的教学模式。

采用情景模拟教学法让护士反复演练护理操作的技能,寻找自身的优点与不足,然后由带教老师指出其优点,帮助其弥补不足,同时耐心解答其遇到的问题,从而提高其业务能力与服务质量,增强其自信心。

3)进行技能培训。

带教老师应深入了解每一位护士的特点与需求,帮助其找到需要学习与改进的地方。

在护士演示操作方法的过程中,要及时与护士进行沟通,发现其一点一滴的进步,及时更新对护士能力的评估,不断改进带教计划,为护士创造一个优良的学习环境。

在指导护士学习对危重症患者的护理技能时,要善于引导护士,使其找到自身的不足,鼓励其不断追求进步,从而为危重症患者提供更优质的护理服务。

在护士完成一部分的护理工作后,要及时认可其付出的努力,不将其与其他护士进行比较,而是肯定其在一段时期内取得的进步。

对于存在较明显的错误与缺点的护士,要单独与其进行交流,并对其进行鼓励性的批评。

这样既能起到批评教育的作用,也能使护士感受到平等与尊重。

1.3效果评定标准

1)由总带教老师、分带教老师及护士长对两组护士的专项护理能力进行评分,具体的内容包括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责任心与实践能力,总分均为100分。

护士的得分越高,说明其专项护理能力越强。

2)由总带教老师、分带教老师、护士长及相关的危重症患者(或其家属)对两组患者护理危重症患者的能力进行评分,总分为100分。

护士的得分越高,说明其护理危重症患者的能力越强。

将评分结果划分为60~79分、80~89分、90~100分三个分数段,对比这三个分数段中两组护士的比例。

1.4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17.0统计学软件对本研究中的数据进行处理分析,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sx)表示,用t进行检验,计数资料用百分比(%)表示,用χ²进行检验。

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护士专项护理能力评分的对比观察组护士专项护理能力的评分均明显高于对照组护士,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详细情况见表1:

2.2两组护士护理危重症患者能力的对比观察组护士护理危重症患者的能力明显优于对照组护士,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详细情况见表2:

3讨论

护理工作是一门技术,也是一门艺术。

艺术需要创造力,护理工作更需要创造力,没有创造力就没有发展。

赏识的根本意义是一种激励。

美国心理学家威谱•詹姆斯的研究发现,人在受到激励后,可发挥出相当于受激励前3~4倍的能力[2]。

N2级护士具有刚定科、工作能力较弱等特点。

篇16:论文

踏着时光车轮,我已走到19岁的年轮边界。

驻足观望,电子、网络铺天盖地,知识信息飞速发展,科技浪潮源源不绝,人才竞争日益激烈,形形色色人物竞赴出场,不禁感叹,这世界变化好快。

作为一名网络工程学生,我不由得考虑起自己的未来。

在机遇与挑战粉墨登场的未来社会里,我究竟该扮演如何一个角色呢?

当前,中国国内网络技术普遍落后于国外。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永远,我相信在中国腾飞的当代,中国的网络技术也会进步,作为网络工程的学生,我必须做出自己的贡献,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道路走起来并非一马平川。

水无点滴量的积累,难成大江河。

人无点滴量的积累,难成大气候。

没有兢兢业业的辛苦付出,哪里来甘甜欢畅的成功的喜悦? 没有勤勤恳恳的刻苦钻研,哪里来震撼人心的累累硕果? 只有付出,才能有收获。

未来,一直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由此,想起自己走过岁月中的点点滴滴,我不禁有些惭愧。

我对自己以往在学业、班级、社团活动中的表现不是很满意。

我发现我自己惰性较大,平日里总有些倦怠、懒散,学习、做事精力不够集中,效力不高,态度也不够专注。

倘若不改正,这很可能会导致我最终庸碌无为。

不过还好,我还有改进的机会。

否则,岂不遗憾终生?

俗话说,欲行千里,先立其志。

一份好的人生规划一方面可以让我们在理性的思考中总结分析过去的不足,另一方面有利于我们进一步考虑自己的未来,选择适宜自己发展的事业和生活,尽早开始培养自己综合能力和综合素质。

以下我就自己的情况分三个阶段描述自己的人生规划。

第一阶段 大学发展阶段

大学是我们人生的一个重要的阶段。

需要充分把握大学短暂的四年时间,掌握必须的动科专业知识和培养相应的素质和技能。

经过大一上半学期,我开始慢慢适应大学的学习生活环境,并且慢慢熟悉和掌握大学的基本学习生活技能,使自己更早适应大学生活。

除此之外,要注意确立远期发展目标,从个人兴趣爱好、思维模式、知识结构、精神等多方面进行全面综合,制订并不断完善大学四年的学习规划,为四年后的新一轮挑战增加可能,做好充分的准备。

首先,在大一阶段,转变自己高中被动的学习方式,由被动转主动,积极融入大学的学习氛围,脚踏实地学好英语、高数、C语言等基础学科,特别是注重英语的学习。

篇17:论文

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思考

[摘要]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探讨了在当前政务工作任务量多,工作压力大的情况下,切实提高政府工作的行政管理效率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效率

所谓行政管理效率,就是在圆满完成行政机关的使命与任务的基础上,投入的工作量与获得的工作效果之比。

行政管理效率应该是数量和质量的统一,是功效与价值的统一。

行政管理效率就是运用先进的科学方法,适应人的需要和特点,顾及社会因素及其各方面的影响,充分发挥和利用人的内在潜能而获得最佳管理效果。

行政效率是政府管理的有效性问题,它既是行政管理的目标,也是衡量政府职能的尺度,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

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效率的行政管理能够创造有序的内部环境,为单位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国家繁荣。

那么,如何在当前政务工作任务量多,工作压力大的情况下,切实提高政府工作的行政管理效率呢?笔者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经验,作出以下探讨。

一、树立先进的管理理念

任何一个行政管理低效的政府决不是一个合格的、能适应现代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要求的政府。

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前提就是管理理念的更新。

在旧的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影响下,长期以来形成的旧观念和行为方式束缚着人们的思想,制约了行政管理的效率的提高,为了政府机关的健康良性发展,就必须要从根本上转变陈旧的、不利于工作的观念。

首先,要将行政管理作为一门科学来对待。

以往有很多行政管理干部,忽视行政管理知识的系统学习,想当然地认为行政管理就是简单的“人管人”,这也就是行政管理效率难以提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我们毕竟摈弃这种错误观念,而要树立科学的行政管理理念,以规范化、步骤化、人性化的方式重视行政管理干部的培养和行政管理科学知识的学习,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大脑,促进工作的实效的提升。

第二,将现代企业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引入政府管理。

现代企业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具有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经济发展的引导和支撑作用,对于改革政府行政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和仿效作用。

20世纪末以来,用企业管理理念改造政府服务行政已经成为当今世界行政体制改革与创新的实践内容。

第三,树立管理为中心服务的理念,树立高效务实的工作态度,把行政管理的工作重点瞄准为发展经济、稳定社会这个中心任务上,做好一系列的辅助工作,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行政管理工作的出发点、立足点和着力点,加强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序性和有效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将先进的管理理念作为工作的先导,合理运用各种现代管理知识、方法,切实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二、创新管理机制和改革管理体制

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以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国家也为此一直在调整管理机制、改革管理体制。

“十六”大明确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

当前的改革中,我国行政管理的机制,正在由过去的产品经济型,转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型。

表现在:管理的体制从集权向较为分权转变;管理的职能从一统到底向宏观控制转变;管理的方式从内部向外部转变;管理的方向从目标性向兼顾行为性转变;管理手段从单一向多样化转变。

如此的改革,已取得一定的成效。

有利于政企分开、政事分离,充分发挥政府行政管理的指导性、引导性职能,全面提升行政管理水平。

首先,要积极促成政府内部组织结构的合理化。

政府内部组织结构的合理化,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基本保证。

在企业某些部门之间,由于权责不明确,又缺乏良好的沟通协调,工作上不是相互支持,而是互相掣肘,在部门之间利益有差别,甚至会互相顶牛、僵持,造成工作推诿扯皮、拖拉延误。

外塑形象,内强素质是企业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企业各部门之间的办事效率,工作质量从一个方面说是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因此要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机构膨胀,坚决裁减冗员,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下,政府的行政决策机制的转变目标为政治上和谐执政、经济上和谐发展、文化上和谐进步、提供公共服务和谐一致。

因此,要借鉴现代行政决策的基本程序,创建民主形成决策程序和制度,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保证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此外,可以建立刚性的决策责任机制――问责机制。

问责机制不强化,难免“问责”成“休假”,故必须将各岗位的工作职责落实到位,从而有利于管理层次的明晰和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

三、加强行政管理队伍的素养

建立一支高效、公正的行政管理队伍是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又一重要途径。

第一,要加强领导的管理素养和管理水平,提升领导艺术。

(1)提高决策艺术。

科学化、民主化是领导行政决策的目标,领导必须统观全局,把握事物的发展规律,洞悉事物的发展本质,预见事物发展的方向和结果,运筹帷幄,从而产生驱动力及提升组织绩效。

(2)提高组织艺术。

领导者要调动一切积极的因素,组织力量为目标而奋斗,以提升组织运作的凝聚力,全面提高行政效能。

(3)提高思辨艺术。

作为领导者,不仅要不断学习科学的管理理论和方法,亦要培养良好的思辨能力,掌握辩证的唯物主义理论知识。

(4)提高自身魅力。

领导者必须具备良好的文化素质素养和优秀的政治修养,完善的人格和良好的人际关系、迎难而上、不屈不饶的工作精神,从而带领团队开展工作。

唯有如此,才能实现行政的有效管理。

第二,要提高一般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素养。

(1)要加强行政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

要行政人员既要“讲政治”,也要“学知识”,在正确意识形态的领导下,克服官僚主义、主观主义,为人民办实事,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

(2)要建立激励、约束用人机制,能者上、庸者下,合理使用人才,把具有不同能力结构的人放在与之适应的岗位上,扬具长远其短,发挥最佳效能。

参考文献:

[1]徐双敏.行政管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

[2]邹东升.行政管理效率的理念创新与品质提升[J].求实,,(s1).

[3]理雨.论两种行政管理机制的本质区别[J].探索, 1987,(3).

[4]于秀琴.和谐社会下行政决策机制的转变[J].山东社会科,,(3).

论文格式要求

一、论文需报送全文。

文稿请用Word录入排版,A4版面,单倍行距,页边距上下各2.5cm、左右各2cm,页眉页脚取默认值,插入页码居中。

文题和正文中的数字及西文字母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全文字数不超过5000字,版面不超过5页。

二、文章结构。

论文应依次包含论文题目、作者姓名、作者单位及通讯地址、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作者简介等。

特别提示

论文题目、作者姓名、作者单位、通讯地址、邮编、摘要、关键词分别用中英文表示。

论文应完整且简明扼要,需包括必要的研究背景、研究方法、研究结果与分析等;应保留涉及主要观点的图片、曲线和表格,并注明数据来源。

根据论文集出版需要,编辑有权对稿件进行删改。

论文格式

1.正文以前部分

(1)中文格式

论文题目:三号黑体,居中排,文头顶空一行。

作者姓名:小三号楷体,居中排,两字姓名中间空一全角格,作者之间用逗号区分。

作者单位及通讯地址:按省名、城市名、邮编顺序排列,五号宋体,居中排,全部内容置于括号之中。

作者单位与省市名之间用逗号,城市名与邮编之间空一全角格。

作者单位多于一个在作者姓名处用上角标注。

摘要:“摘要”二字小五号黑体;内容小五号宋体,不少于200字。

关键词:需列出3~5个。

“关键词”三字小五号黑体,其他小五号宋体,第1个关键词应为二级学科名称,学科分类标准执行国家标准(GB/T13745-92),中文关键词之间用分号。

(2)英文格式

英文字体均使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其中,论文题目用三号字体、加粗、居中排;作者姓名用四号字体、居中排,多位作者之间用逗号区分,姓大写,名首字母大写,中间不加连字符;作者单位及通讯地址用五号字体、居中排,全部内容置于括号之中;摘要,“Abstract”一词五号加粗,内容五号字体,不少于200个词,用过去时态叙述作者工作,用现在时态叙述作者结论;关键词,“Keywords”一词五号加粗,内容五号字体。

英文关键词之间用逗号。

作者单位与摘要之间、关键词与正文之间分别空一行。

(3)正文之前的所有内容左右各缩进2字符。

2.正文

五号宋体通排;文中所用计量单位,一律按国际通用标准或国家标准,并用英文书写,如hm2,kg等;文中年代、年月日、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文中图、表应有自明性,且随文出现。

图以10幅为限。

尽量采用Word文档以插入表格方式制作三线表。

图(表)须有图(表)题,紧随文后,且在同一页面。

图中文字、符号或坐标图中的标目、标值须写清。

标目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物理量和单位符号。

表的内容切忌与插图和文字内容重复。

3.参考文献

文章必须有参考文献,请列主要的参考文献,在文中对应位置以右上角标的形式标注;“参考文献”四字作为标题,五号黑体,居中,段前段后各空0.5行;参考文献内容用小五号宋体;参考文献按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编号,文献著录格式如下。

连续出版物:[序号]作者.文题[J].刊名,年,卷(期):起始页码-终止页码.

专著:[序号]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始页码-终止页码.

译著:[序号]作者.书名[M].译者.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始页码-终止页码.

论文集:[序号]作者.文题[A].编者.文集[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始-终止页码.

学位论文:[序号]作者.文题[D].所在城市:保存单位,年份.起始页码-终止页码.

4.作者简介

请在正文首页以脚注形式附第一作者简介,“作者简介”四字小五号黑体左起顶格排;作者简介内容小五号宋体,100字以内,包括姓名、性别、学位、职称、从事的研究领域;参加的全国学会名称、中国科协个人会员登记号(相当于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个人的学术号,如您目前尚无,可通过加入相应的学会得到,已是会员的,可向学会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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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论文参考

【摘 要】终身学习是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形成于欧洲的一种国际教育思潮,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现代科学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

终身学习是指人的一生持续不断地学习并获得知识技能的过程。

就图书馆馆员而言,有权利和义务去获取其终身所需要的知识及技能,以适应现代图书馆的发展或自身岗位工作的需要。

【关键词】图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1、终生学习的目标

1.1知识经济的客观要求

无论是知识经济的客观要求还是图书馆发展的内在需要,对图书馆来说,汲取新知识绝不是传统作用上的一次性学习活动就能完成的,而要通过一个持续性的有目标的学习过程。

终身学习的目标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全员普及性的学习主要围绕各项新技术,如计算机、通信、网络、多媒体等技术以及图书情报学知识的获得和更新。

第二,岗位性的定向学习,主要针对不同岗位的专业人员.如信息技术人员要不断跟踪新的信息技术,以便图书馆信息系统能及时升级更新适应信息网络化社会的发展;信息加工人员要学习各种新的文献加工;信息检索咨询人员要学习各种新的检索技术,提高咨询水平;行政管理人员则要学习新的科学管理思想与管理策略。

第三,培养具有创新科研能力的研究人才,主要培养高效信息人员,开发他们的智力资源,增强科研新能力。

1.2现代社会的客观要求

据有关研究机构分析:20世纪70年代中期毕业的大学生到1980年,所学知识已经逐渐老化,90年代的大学生毕业时,在校所学的知识就需要更新。

同样,图书馆专业队伍的知识老化也不例外。

目前承担图书馆工作的多数人毕业于20世纪80年代,这部分人中一些担任着图书馆的管理职务,一部分人已成为图书馆的专家学者,对图书馆发展具有一定导向作用,然而这部分人在校学的是传统图书馆学已经不适应信息时代图书馆的发展,因此,尽快调整知识结构,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对他们至关重要。

2、图书馆馆员终身教育的有效途径

2.1健全人格

健全人格是各种良好人格特征的完美结合,表现为个体人格结构中知,情,意,行诸方面的均衡发展。

终身学习是健全人格的内涵之一,也是培养健全人格的有效途径;健全人格是终身学习素质的外在表现,是终身学习的目的,二者相关联系、互相推动。

图书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是传播人类文明,弘扬先进文化的重要场所。

作为图书馆馆员要肩负这一使命,就必须通过学习培养良好的意志品质,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树立坚定的意志和坚忍不拔的品格,培养创新人格,这是构成图书馆馆员健全人格的第一要素,是图书馆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是图书馆馆员必须具备的人格要求。

2.2在职培训

在职培训的核心是图书馆馆员在职岗位培训。

它的类型多种多样、丰富多彩、既有研究型,也有针对工作环节的专题型;既有围绕新技术、新标准的学习型、也有交流经验,畅谈心得体会的研讨。

第一,现代技术培训。

利用计算机网络远程化教育是世界范围公认的继续教育的有效模式。

调查报告表明:计算机网络教育可以节省40%的时间和30%的费用。

目前大部分图书馆已经开始使用计算机,还有不少图书馆开展了计算机网络管理。

这就为在职培训创造优越的技术条件,为推动在职培训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它不仅能够适应图书馆馆员的学习个性化,还能提高其主观能动性。

第二,人才结构整合。

这种在职培训是图书馆内部的局部培训,它是合理搭配人才结构,优化组合人才的培训。

我国长期以来的“师徒制”就是其中的一种模式,在图书馆内部体现为学科互补型、年龄搭配型、智力思维契合型等。

知识结构不同、学科门类不同的馆员相互搭配在一起,能够互通有无,取长补短,能够建立起科学的比例关系,形成较为完善的知识结构框架。

年龄差距的馆员相互搭配在一起,就如同传统、现实与未来的交流,具有历史的延续性、现实的适应性和对未来的前瞻性。

智力思维不同的馆员相互搭配在一起,能够形成复合思维的人才群体。

以古籍整理为例,年长者的专业理论水平,具有了准确辨别文献的实践能力,而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解决文献开发,又需要掌握计算机技术的年轻人员的参与,他们优势互补,既在专业上教学所长,又推动了计算机管理在古籍管理领域的实现,这种在职培训简单易行,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与培训结构合作。

合作途径大致可分类:一是图书馆可以通过“请进来”的方式,邀请培训教师定期来馆进行讲学、咨询、研讨、学术交流。

二是图书馆经常向培训机构提供所需信息,传达实际状况,然后由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进行策划设计,并因需施教。

三是图书馆与培训机构商定学术主题,相互探讨、评价、总结经验、共同完成研究报告和论文。

2.3自我培训

所谓自我培训,是指组织创造出有利于学习的环境与资源条件,学习者根据自己的需求,设定学习目标,确定学习需要的资源,自己选择学习策略,并评价自己的学习结果,这是在脱离学校教育的条件下,由学习者完全独立进行的,即指学习者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自己所规定的学习任务。

它要求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不断激发独立自主意识,发挥主体能动性与创造性,最终落实到创新学习上。

只有善于进行创新学习的馆员才能表明他们真正学会学习,学会学习的主要标志,就是让馆员能够自如地开展自学;而只有自学,才会使馆员享受到“终身学习”的乐趣。

【参考文献】

[1]赵家骐.树立终生教育理念[M].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8.

[2]毕玉修.高职院校图书馆馆馆藏分析与建设:以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为例[J].河南图书馆学刊,,2.

篇19:论文参考

浅议旅游合同效力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已成为人们的消费热点。

旅游合同作为规范当事人在旅游活动中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结合旅游合同的现状,从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方面,对旅游合同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旅游合同;权利;义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如今,旅游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由于旅游规模和范围的不断扩大,旅游内容的增加,不同旅游方式的改变,产生了一系列错综复杂的旅游合同,而旅游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未将其作为有名合同进行调整,为了调整旅游合同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旅游合同产生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有必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旅游合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主要针对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初步探讨。

一、旅游合同的特征

旅游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

各国专家学者及国际组织对旅游的定义很多,但其科学含义至今仍无一公认的说法。

按照世界旅游组织和联合国统计委员会的定义,旅游是“人们为了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离开他们惯常的环境,到某些地方去以及在那些地方停留的活动。”虽然还有其它的表述,上述概念还是为较多学者所接受。

旅游是一项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涉及面广的社会现象,具有休闲性、异地性、大众普及性、季节变动性和地理集中性等特征。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在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在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双方必须订立合同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旅行游览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规范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一般情况下,旅游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应该处于平等地位进行谈判和协商,确定合同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订立必须完全出于当事人自愿,一方不能强制另一方缔约,也不能在缔约时,强制对方接受某一条款。这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的表现,是合同的最基本的特征。

除此之外,旅游合同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的法律特征:

(一)旅游合同主体的特定性

旅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另一方是旅游者。

在我国,旅游业是一个特许经营的行业,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才能设立。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我国能够经营旅游业务的只能是旅行社,即以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我国现行旅游行政法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旅行社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有该许可证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的企业,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旅行社。

只要符合旅行社的法律特征,才能成为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而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

(二)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

标的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是指在一定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旅游合同的全部内容都是围绕旅游服务展开的,旅游服务是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旅游服务是旅游合同的标的。

旅行社所经营的旅游服务,一般包括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安排旅游者食宿等有偿服务,具有综合性、有形和无形相结合以及跨地域的特征,有别于一般的服务行为。

(三)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互负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

就是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旅游者和旅行社互负有义务,旅行社要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向旅行社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有偿是指这种服务的提供和接受不是没有代价的,而是要旅游者支付费用的,是有偿的。

(四)旅游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法规对合同的成立、生效有特定形式要求的合同。

我国旅游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形式的旅游合同。

实践中,旅游合同多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且通常是采用国家旅游行政部门推荐的合同范本,格式合同不像普通合同那样,要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合同条款时,即可签约。

格式合同的另一个特点是重复使用,旅行社和诸多旅游者之间的合同都是一个样本。

旅游合同的这些特点说明其具有团体性。

但这种格式合同,笔者认为会导致旅游者权益的侵犯,目前许多地方都在不断调整合同条款,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旅游合同对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旅游秩序、提高旅游经济效益和处理旅游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旅游合同的效力

旅游合同成立以后,便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即旅游合同的效力。

一般来说,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合同主体依据合同所能行使的权利与所应承担的义务。

因此,旅游合同的效力就表现为旅游合同生效后,旅行社与旅游者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旅行社的权利

1、收费权

旅行社在合同中的权利主要集中体现在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

按惯例,旅行社有权在旅游开始前收取旅游费。

实践中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旅游费的数额实际上是由旅行社一方确定的,旅游者没有选择的余地,为确保旅游者的利益,有人主张政府部门应制定限价制度。

笔者认为,旅游费应由市场调节而不应当由政府行政干预,因为旅游市场竞争激烈,同一旅游线路往往多家旅行社在竞争,旅行社很难有暴利,特别是近几年旅行社的大量增加,旅行社已进入微利时代。

2、求偿权

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未按旅游合同约定参加旅游活动的,旅行社有权向旅游者收取违约金,有权向因旅游者自身行为造成旅行社损失的旅游者提出赔偿要求;旅游者报名后要求更改行程或出发日期,旅行社有权收取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业务损失费。

3、合同签订权

旅行社有权与任何旅游团体和个人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旅游服务项目。

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应本着公平、自愿、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共同协商并签订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旅行社要按照双方签订旅游合同所约定的项目为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4、行程安排权

旅行社有权按照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安排旅游活动,确定旅游时间、旅游线路及游览方式等。

5、旅游者随团资格取消权

旅游者出现故意不守纪律,严重影响旅游团的正常活动,对不听劝从劝诫者,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费。

6、紧急处理权

如发生天灾、**、交通堵塞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旅游行程变更、提前结束、延误、滞留时,旅行社有权就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但需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7、宣传权

旅行社有进行旅游广告宣传促销和组织旅游招徕活动的权利。

旅行社可根据特许经营的业务范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旅游广告宣传和开展旅游业务促销活动,组织招徕和接待旅游者,但所有这些旅游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旅游广告,不能以任何欺诈手段骗取旅游者。

(二)旅行社的义务

1、提供合同约定服务义务

旅行社有义务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向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按照法律的规定,旅游合同对旅行社的服务项目、标准、费用应当作出明确的约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以保证旅游者利益的实现。

2、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义务

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旅游者最为关注的事情,是旅游活动的首要问题。

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有责任和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不受侵犯,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或警告,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亲自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合同中已承诺的旅游服务的义务,而不能委托他人履行义务

因为旅游服务属于一项专门服务,对旅行社的经营能力有专门的要求,否则无法保证旅游合同的切实履行。

同时,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旅游者未同意其转移合同义务时,无权委托他人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会出现旅行社有偿出让合同牟利的现象,严重损害旅游者一方的利益。

4、可应准许第三人参加或顶替旅游

作为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旅行社是不能随意变更的,但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旅游者却是可变更的。

这是因为旅行社的变更对旅游合同目的的实现有重大影响,服务由何人提供对于旅游者来说是不同的,所以对作为支付了旅游费用的旅游者来说,未经其同意,旅行社的变更不对旅游者发生效力。

但旅游者的变更则基本上不会影响旅游合同目的的实现,因为由何人来接受旅行社的服务,对于旅行社并无多少影响。

从更深层次来说,接受服务是一种权利,既然是权利当然不必强求哪一个来享受,按合同法的规定,债权的让与仅需通知债务人即可;而提供服务却是一项重要的义务,当然不能随意更换。

当然,因第三人的参加或顶替而支出的额外费用应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5、委派合格导游的义务

导游在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导游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旅游服务的质量。

根据旅游行业管理的要求,旅游团的随团人员――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的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才能从事导游和领队工作。

如果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不符合要求,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相关的费用。

6、代办旅游手续,出国旅游应提供境外担保

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代办旅游(主要是出国旅游业务)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申请护照、办理外国使领馆之签证以及提供境外担保等。

因旅行社违反此义务导致旅游者不能进入旅游国国境或者发生旅游者被驱逐出境、遣返等后果的,应由旅游业者承担违约责任。

7、附随义务

旅游合同中当事人除合同约定的主、从给付义务之外,还包括附随义务。

具体有:第一,照顾义务,如旅游者参加旅行时,如有疾病不适,若双方在旅游中并未约定如何处理的,应解释为旅行社有照顾旅游者身体健康的附随义务;第二,告知义务,在旅游开始之前,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地的风俗习惯、特殊法律规定、气候状况等。

(三)旅游者的权利义务

1、旅游者的权利

旅游者首先是一个消费者,旅游者享有一个消费者所享有的全部权利。

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法律对旅游者可以享有的权利自然会有不同规定。但总的来说,旅游者依法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权利。

(2)享受旅游服务的权利。

享受旅游服务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核心内容。

旅游者有权对旅游服务进行自主选择,旅行社不得强行指定;旅游者有权获得真实信息,各旅行社所做的旅游广告要真实可信,如果以虚假情况误导旅游者或言过其实、以次充好,则构成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侵犯;旅游者有权按合理的价格接受旅游服务。

(3)医疗权。

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如果发生疾病、受伤等事件,有权享受所在地的医疗服务。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旅游者和当地居民,外国旅游者和本国旅游者在享受医疗服务方面,不应有任何不合理的区别,即不能存在歧视待遇,只要他能对所享受的医疗服务支付规定的费用。

(4)要求旅游经营者亲自提供服务的权利。

(5)选择旅游服务内容的权利。

旅游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自主地选择旅游线路、旅游项目、旅行社服务及在旅游过程中选购商品。

(6)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在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旅游者有权寻求各种可行的法律救济,如依照法律或合同向社会监督部门或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求偿权。

在国外立法中,对于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有瑕疵时,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加以纠正或自行纠正并要求旅行社支付相关费用,旅游者并有权提出其他要求。

在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有权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旅行社或保险公司索赔。

(8)解除权。

旅游者首先是消费者,旅游者可以于旅游开始前任何时间解除合同,但应向旅行社赔偿损失。

2、旅游者的义务

(1)交付旅游费用。

交付旅游费用是旅客的主要义务,旅游费用的种类、数额及支付日期,均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在实践中一般以缔约时预付为基本原则。

旅游费用包括旅游业者代办交通、膳宿、导游等必要费用以及旅行社应收的报酬以及合理的利润等内容。

(2)附随义务。

依照诚信原则以及旅游合同的特征,旅客还负有以下附随义务:第一,协助义务;第二,提交旅游所需之必要证件的义务;第三,守时、守法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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