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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时间:2023-03-29 08:00:08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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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篇1:央行发布《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为规范支付服务市场秩序,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人民银行日前发布《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主体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适用主体涵盖支付市场的各类参与主体,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以及无证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适用范围针对支付结算领域,包括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支付结算业务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要求,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实名举报,且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举报奖励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且事先未被监管部门掌握的,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支付清算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举报奖励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充实监管信息源,降低信息不对称,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机构自治、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制,对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支付服务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篇2:《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393号文印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发布)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支付结算有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自律规范,违法违规开展有关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领域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违法违规主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或者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应当采用实名举报方式。

第四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包括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

第五条 协会依照本办法组织获准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并建立对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自律惩戒机制。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举报人实名向协会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监管部门和协会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经协会认定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证据;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三)协会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同一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举报事项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违法违规性质及程度、举报人所提供线索和证据对举报事项查处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举报奖励标准由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网络举报平台等方式进行举报。具体举报方式由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提交举报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够证明被举报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二)举报情况说明,包括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协会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协会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被调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案情复杂的,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协会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本办法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被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对违规主体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对于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的,分别移交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协会应当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还应当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七条 协会应当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举报奖励实施机制,公布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结果等举报事项。

第四章 纪律监督

第十八条 协会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存储举报材料、举报受理、举报核实、举报处理、奖励领取等记录。

第十九条 协会应当严格执行举报奖励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举报人同意,擅自对外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和举报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篇3: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主体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适用主体涵盖支付市场的各类参与主体,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以及无证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适用范围针对支付结算领域,包括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支付结算业务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要求,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实名举报,且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举报奖励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且事先未被监管部门掌握,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支付清算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人民银行表示,举报奖励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充实监管信息源,降低信息不对称,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机构自治、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制,对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支付服务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公布,自20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建立了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包括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支付结算业务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支付结算有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自律规范,违法违规开展有关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领域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违法违规主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或者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应当采用实名举报方式。

第四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包括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

第五条 协会依照本办法组织获准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并建立对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自律惩戒机制。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举报人实名向协会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监管部门和协会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经协会认定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证据;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三)协会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同一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举报事项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违法违规性质及程度、举报人所提供线索和证据对举报事项查处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举报奖励标准由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网络举报平台等方式进行举报。具体举报方式由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提交举报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够证明被举报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二)举报情况说明,包括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协会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协会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被调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案情复杂的,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协会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本办法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被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对违规主体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对于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的,分别移交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协会应当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还应当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七条 协会应当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举报奖励实施机制,公布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结果等举报事项。

第四章 纪律监督

第十八条 协会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存储举报材料、举报受理、举报核实、举报处理、奖励领取等记录。

第十九条 协会应当严格执行举报奖励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举报人同意,擅自对外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和举报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

篇4:《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举报《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地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

(二)快速、高效地处理举报案件;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条 举报应采用实名举报方式。举报人为个人的,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协会设立举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举报奖励工作,包括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奖励以及基金管理等。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由协会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协会秘书处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外部专家等。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举报中心,在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举报,对举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对举报事项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按照委员会的决定,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

(四)管理举报奖励基金和实施奖励;

(五)解答举报奖励相关工作的咨询;

(六)建立与管理举报奖励档案;

(七)汇总、分析、公布举报奖励工作信息;

(八)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

(九)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举报和受理

第八条 举报人可通过网络举报平台、举报邮箱等方式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可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咨询。

第九条 举报人进行举报时应当完整填写《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

(二)被举报人的名称等相关信息;

(三)举报情况说明,包括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并提供书面或电子影像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说明性材料。

举报中心采取有效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多次恶意举报、诋毁他人的举报人,举报中心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在一年内不予受理其新的举报。

第十条 举报的范围为《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有关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支付结算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收到举报材料后,应按照以下情况予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一)属于受理范围、举报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

(二)举报事项先期已受理或处理,未提供新的事实或线索的,不予受理;

(三)不属于受理范围,或举报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四)违法违规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不予受理。

举报事项涉及银行卡清算机构处理的银行卡跨行清算,由举报中心根据协会与清算机构的举报奖励协调机制,移交清算机构受理和处理。但举报对象为清算机构的,由协会受理和处理。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后,应对举报事项进行脱敏处理,隐去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电话等信息。举报事项的后续调查和处理不透露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

第四章 举报调查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对受理的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

(一)电话询问;

(二)书面调查,要求举报对象限期内提交举报情况说明、相关证明等材料;

(三)现场调查,了解举报情况,调取相关证据。

举报对象应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采用书面调查的,举报中心向举报对象发送《关于协助调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事项的函》,要求举报对象进行调查。举报对象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结果签字盖章后反馈至举报中心。

第十五条 采用现场调查的,举报中心应成立现场调查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现场调查人员应向被调查机构出具证件。

第十六条 开展现场调查,应向举报对象发出《现场调查通知书》,告知调查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举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举报中心根据现场调查的需要,可调阅举报对象有关文件、凭证等资料,查询计算机业务系统数据,询问相关当事人,并进行复制、记录、打印等。举报中心对调阅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严格保密,并由专人负责资料的借调、管理和退还。

第十八条 现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制作《调查事项认定书》,举报对象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陈述、申辩的理由成立的,调查组应当采纳。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又不在《调查事项认定书》上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组对有关事实的认定。

第十九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附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奖励意见等相关材料提交委员会,由委员会形成处理决定。处理意见包括是否对举报对象扣缴保证金等处罚措施、是否移交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处理等。

第二十条 对于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案件,由举报中心提请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移交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举报中心在受理举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案情复杂的,经委员会负责人批准,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举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委员会应当在处理决定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违规单位发出《调查事项处理告知书》。

第二十三条 举报对象对《调查事项处理告知书》无异议的,委员会制作《调查事项处理决定书》,并根据《支付结算守法守规协议书》扣除相应比例合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举报对象对《调查事项处理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调查事项处理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委员会应当予以采纳。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的,委员会制作《调查事项处理决定书》,并根据《支付结算守法守规协议》扣除相应比例合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举报中心应自《调查事项处理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并通知其领取奖励。

第六章 举报奖励

第二十六条 根据所举报事项违法违规严重程度,举报事项分为一般违法违规事项和严重违法违规事项。严重违法违规事项是指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危及客户信息和资金安全的事项,一般违法违规事项是指除严重违法违规事项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事项。一般违法违规事项和严重违法违规事项的具体划分范围由协会通过网站、举报平台等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相关监管政策及市场发展变化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举报人所提供线索和证据对举报事项查处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评定。一般违法违规事项举报奖励标准为200—元,严重违法违规事项举报奖励标准为500—10000元。

第二十八条 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举报,奖励金额由协会视具体情况决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协会可根据不同时期市场发展情况,确定年度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可适当上浮。

第三十条 转交清算机构处理的举报,由清算机构核实后按照本单位的有关举报奖励制度给予奖励,协会不再另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举报中心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三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举报人应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本人(本单位)同名银行账户信息。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具体分配方式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第三十四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举报人委托代为领取举报奖励。

第七章 合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协会负责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以下统称支付服务组织)签订《支付结算守法守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合规保证金的交付、扣除、补足等事宜。

第三十六条 各支付服务组织应于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账户汇入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暂定为5万元。

第三十七条 支付服务组织因被举报违规,且经协会调查属实的,协会将按照协议扣除其保证金。

(一)属于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同一自然年度内,3次以内(含3次)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20%,3次以上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40%。

(二)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同一自然年度内,3次以内(含3次)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3次以上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60%。

第三十八条 扣除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纳入举报奖励基金。

第三十九条 在有效期限内,支付服务组织因违规等原因,导致保证金被扣除,支付服务组织应在接到协会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7月1日起施行。

篇5:《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昨日实施

为维护良好的支付结算市场秩序,制定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并于昨日(7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昨日,记者从第三方支付公司获悉,其已收到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下发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等文件。这是4月初,央行发布《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之后的落地细则。但是,分析人士、支付公司人士对《细则》规定的保证金额度大小问题、违规行为界定的宽严问题、奖励举报制度的实操性问题等都存在异议。

根据《细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要先缴纳合规保证金,对于支付机构的违法行为按情节和次数扣除一定比例的保障金,扣除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纳入举报奖励基金。

据悉,保证金在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守法守规协议书》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缴纳,暂定为5万元,有效期三年。支付机构在一年之内出现3次以内(含3次)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20%,3次以上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40%;属于“支付机构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或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年中出现3次以内(含3次)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3次以上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60%。

扣除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纳入举报奖励基金,对于一般违法违规事项奖励标准为200-2000元,严重违法违规事项奖励标准为500-1万元,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此,有人认为,《细则》规定的5万元保证金额度过小,可能出现处罚金额难以覆盖奖励金额的情况。

《细则》中还列明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规行为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非银行支付机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共四大项20小项。对此,一位不愿具名的支付机构人士表示,该违规惩戒太过严厉,目前各支付机构合作的商户数量较多,管理和监管都存在难度,预计违规惩戒规定存在放松空间。

而从该细则的实操性来讲,易观智库分析师郝竹婧认为,细则对于保证金来源、违规行为、违规处罚方式、奖励标准等内容都做了详细说明,易于实际操作执行。

但网贷之家首席分析师马骏认为,监管层想建立一个举报制度,欢迎群众举报。同时羊毛出在羊身上,让支付公司去买单。在他看来,该举报奖励制度存在门槛,普通群众对于支付机构哪些行为属于违规并不清楚。现在规定的违规行为过于专业,估计只有同业人员甚至是支付公司内部人员才知道,比如挪用备付金的行为,只有公司内部人员才会知情。他建议《细则》可以给出支付机构违规做法的具体特征和例子,让普通群众能更好地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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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海口市违法建筑举报奖励办法

海口市违法建筑举报奖励办法最新版本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建设秩序,依法查处违法建筑,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是指单位或个人对本市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向区级以上城管部门提供线索、反映情况、协助查处的行为。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或协助城管等部门查处违法建筑的,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对打击违法建筑有突出贡献或举报重大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人,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及表彰。

第四条 违法建筑举报受理和奖金兑现,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实施,并指定专人做好举报投诉的登记、处理、督办、答复、统计、报告和奖金发放等工作。

各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桂林洋开发区、三江农场可根据单位实际确定负责实施部门,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 违法建筑举报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专项安排。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微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现场举报等方式举报,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 举报受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举报人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等情况。

第八条 在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数字化指挥中心建立对外统一的举报受理窗口,设立举报投诉微信公众号、电话及邮箱,并在媒体上公布。

设立市、区分管领导和城管部门领导受理举报投诉微信公众号、电话,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 举报受理窗口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当天将办件派发至辖区城管部门进行核查。

辖区城管部门接到办件后,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报举报受理窗口。

第十条 举报受理窗口要对举报人基本情况和反映的问题进行登记,全面收集举报材料,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对经查实的实名举报,符合本奖励条件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奖励标准为1000元/宗。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国家公职人员在管控处置违法建筑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监督,奖励标准为3万元/宗。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实经查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在被举报的案件自调查结束或案件办理终结之日起30日内,城管部门应通知受奖举报人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

受奖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无特殊情况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通过电话举报的,经城管等部门查实符合奖励条件的,经举报人同意,城管等部门可直接将奖金充值到举报手机电话上。

第十四条 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2个或2个以上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举报事项有交叉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的举报,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为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的执法人员或其家属;

(二)举报内容已被执法部门查证属实已立案的;

(三)不能证实其真实身份或以匿名方式举报的;

(四)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三)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挪用、侵吞、非法占用举报奖励资金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违法建筑主要包括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篇7: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全文

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个人、单位依法行使举报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规范举报工作,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举报的受理、审查、提请调查、举报奖励等工作。

举报人向中国证监会各证监局举报的,该证监局负责举报的受理、审查、调查等工作。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举报专栏、举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及各证监局实名或匿名举报有关个人或单位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和有效联系电话等身份信息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四条 举报工作应遵循秉公执法,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1]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五条 经审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举报,予以受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中国证监会和各证监局监管职责范围;

(二)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身份等信息;

(三)提供违反证券期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具体事实、线索或证据。

所举报的同一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已受理或处理完毕,举报人举报时没有提供新的事实或线索的,不再予以受理。

第六条举报中心负责处理可以作为稽查案件调查线索的举报。对于收到的其他材料,按规定转相关部门处理。[1]

第三章 举报答复

第七条 举报答复限于举报中心和各证监局受理的实名举报。

举报中心和各证监局可将举报受理情况及办理结果通过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举报专栏查询系统、电话或书面等方式答复实名举报人,但因案件调查需保密的除外。

第八条实名举报人通过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举报专栏举报的,可凭登录名和密码查询处理情况。

通过举报电话、信函、来访举报的,举报中心或各证监局负责为实名举报人配置查询密码,并当场或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可凭查询密码通过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举报专栏查询处理情况。

多人联名通过举报电话、信函、来访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查询密码告知第一署名人。举报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查询密码。

第九条 在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举报中心可适时公布举报的受理数量、处理和举报奖励的总体情况等信息。[1]

第四章 举报信息的保密与管理

第十条 举报中心和各证监局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方式、举报的主要内容及办理情况等建立举报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地址等身份信息实行编码管理,在调查、处罚以及举报奖励评审等各阶段均使用编码。因调查或举报奖励发放等工作需要查询举报人身份信息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举报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制度:

(一)在办理举报事项时,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妥善保管举报材料,严禁向被举报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内容;

(二)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和销毁举报材料;

(三)对匿名举报材料,除依法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鉴定;

(四)禁止其他可能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或举报内容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违反第十二条规定造成举报信息泄露及其他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

第五章 举报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限于举报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名举报:

(一)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四)欺诈发行证券。

第十五条 举报事实清楚、线索明确,经调查属实,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且罚没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后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的,酌情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于举报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涉案数额巨大的案件线索,经调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举报奖励以银行汇款等方式发放。

举报奖励的发放、领取等具体事宜根据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冒用他人名义进行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已被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三)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四)举报人本人参与其举报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于举报,或将信息告知他人用于举报的;

(六)举报人主动撤销举报或放弃奖励的;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不包括举报人对正在查处的案件提供新的线索或证据的情形。

第十八条 多人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收到时间先后,对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奖金发放给第一署名人,奖金分配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对于主动交待其本人参与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事实的举报人,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或者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对其给予从轻、减轻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条 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相互串通,骗取奖励的,由中国证监会撤销奖励决定,收回已发放的奖金;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利用举报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证监局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本单位举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各下属单位、各协会接收的举报,可以作为稽查案件调查线索的,转举报中心。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8:龙岩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全文

2016关于龙岩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奖励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举报人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遵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执行,该通知未明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相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应当立即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并在案件查处结束后负责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坚决防止出现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诿等现象。举报受理单位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查处;明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举报内容为主单位牵头组织核查,相关部门按职能处理;职责不明确的,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指定相关部门处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处。举报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由下级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组织下级部门处理;应当由上级部门查处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举报内容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对举报内容涉及市外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或报市食安办处理。负责查处的单位在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向受理单位反馈。

负责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或牵头调查处理的单位为举报奖励部门,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市级食品药品监管相关部门负责协调跨县区投诉举报的查办,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相同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市级部门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管相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对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食用农产品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屠宰、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肉类及其制成品,或向上述动物或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禁用物质的;

(四)屠宰、加工、销售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异物或违禁物质、掺假掺杂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的;

(六)伪造、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四)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的情形,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但该错别字不产生错误理解。

2.标签文字使用繁体字,但该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

3.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该不规范符号不产生错误理解。

4.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符合检验标准,但数值标注时修约间隔不规范。

5.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单位不规范,但是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6.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但未能准确标注在某部位的。

7.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8.标签上规格、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标准规定。

9.标签上对不同的食品添加剂分别选用标准中允许的三种模式标注。

10.国产食品的标签上外文翻译不准确,但该不规范翻译不产生错误理解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实名举报的,要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对匿名举报的,要设定或约定奖金领取验证密码,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由两个以上举报人以相同线索或证据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以不同线索、不同证据举报同一案件的,分别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相关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案件承办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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