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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出台非银网络支付规定

时间:2025-09-20 07:57:44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央行出台非银网络支付规定,本文共5篇,希望大家喜欢阅读!

篇1:央行出台非银网络支付规定

央行出台非银网络支付规定

三年内四易其稿,央行关于网络支付的管理办法终于靴子落地。昨天下午,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网络支付的账户分类与监管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昨天下午,网络支付行业的两家龙头——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均对央行新规表示欢迎。

网络支付账户分三类

对于消费者来说,《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大的改变就是账户分类。本着小额支付偏重便捷、大额支付偏重安全的思路,央行将个人网络支付账户分为三类,每类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限额不同。

对使用支付账户余额支付(即客户先充值到支付账户,再用支付账户余额完成支付的方式)来说,新规较征求意见稿在支付账户分类上发生了变化。根据支付账户的实名制身份核实强度,支付账户被分为Ⅰ、Ⅱ、Ⅲ三类。在功能上,三类账户都可以消费、转账,但只有Ⅲ类账户可以投资理财;在限额上,Ⅰ类账户自账户开立起累计限额1000元(类似微信零钱包和支付宝“余额”),Ⅱ类账户年累计10万元,Ⅲ类账户年累计20万元,后两者限额累计中不含从支付账户中提现回银行账户。

银行卡支付不受限

对使用支付账户余额支付的客户而言,新规对绝大多数客户交易认证机制的使用体验影响不大。对采用不包含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在内的双因子认证(一般是静态支付密码+短信验证码)的交易,支付账户余额支付每日累计交易限额不超过5000元。不过,如果支付机构评级为A且满足实名比例要求时,单日余额累计交易限额可由原来的5000元上调为1万元。对不采用双因子认证的交易,每日累计限额不超过1000元。

以上都是指用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支付交易,而对于用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的(银行网关或快捷支付),不属于《办法》规范范畴,不受限额约束。也就是说,假如用户使用支付宝的“余额”功能付款,最初每日累计交易限额不超过5000元,根据需求可以提升到1万元;而通过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购物或者购买余额宝等理财产品都不受限额约束。

针对个人卖家这一特殊群体,《管理办法》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个人卖家账户可以视同单位账户管理,不受个人账户的余额付款额度限制。微信支付昨天表示,《管理办法》新增了“小快灵”的Ⅰ类账户,将助力春节手机发红包等普遍需求。

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有何不一样

就在三天前,央行发布了《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将个人银行账户也分为三类。央行支付结算司司长谢众表示,虽然同样分为三类账户,但第三方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有着显著不同。一是提供账户服务的主体不同,支付账户由支付机构开立,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收付款结算;银行账户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除了用于支付结算,还具有保值、增值等目的。二是账户资金余额的性质和保障机制不同,支付账户余额的本质是预付价值,类似于预付卡中的余额,该余额资金虽然属于客户,却未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支付机构以其自身名义存放在银行,并实际由支付机构支配与控制,不受央行《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一旦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或信用风险,客户的财产损失难以追回。

【新规解读】

新规发布,五个误区迅速解读!

真相一:剁手党可以继续买买买

这是剁手党们最纠结的问题。不少人都在问,网络办法出台了,在网上买东西付款是不是有5000元的金额限制了。那是不是意味着,买个苹果6s,要付两次款才能完成?NO。小编好好学习了办法后发现,这里存在着重要误解。首先,办法规定的是支付账户余额付款才有金额限制,使用网关支付、快捷支付方式的,不受限制。其次,对安全认证级别不足的才有限制,经过有效安全认证的,不受限制。剁手党们,继续任性买吧。

真相二:免费跨行转账并未终结

网络办法规定,“支付账户不能与非同名银行账户之间相互转账”。这是不是意味着,免费的跨行转账时代终结了?乍看一下,似乎办法确实是这样规定的。但是,细细琢磨,原来另有乾坤。今后,只有足够资质的支付机构,才能提供跨行转账服务。当然,这里说的跨行转账,是不同客户之间的`转账。同一客户名下的支付账户和银行账户,一点都不受影响。至于什么样的支付机构才算是有资质的,央行实施了动态分类管理。如此一来,大家是不是觉得更科学、更合理、更灵活了呢。

真相三:信息和资金更安全了

小编发现,在风险管理方面,网络办法才是真正的“史上最严”。比如,在身份验证上,网络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对客户使用账户余额付款的验证要素,比如,密码、电子签名,甚至指纹等生理特征。采取不同验证方式的,会有不同的金额限制。当然,对于信息、技术和网络安全等方面,办法了也作了严格的规定,确实给支付机构带上了“紧箍咒”。

另外,如果真的发生了资金损失或差错,大家也不用紧张。网络支付办法规定,支付机构要及时处理客户提出的差错争议和投诉,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支付机构要及时先行赔付。大家不用再跑断腿,为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与支付机构扯不完皮了。

真相四:快捷支付有了“名分”

网络办法出台后,很多小伙伴担心,快捷支付是不是不能用了。实际上,快捷支付不仅没有被取缔,而且还正式得到了“名分”。

当然,因为快捷支付业务涉及客户、支付机构及开户银行三方,权责关系相对复杂。为此,网络办法对快捷支付的业务授权、身份识别、交易验证等都作了专门规定。比如,支付机构要明明白白获得客户和银行的授权,才能扣划客户资金;银行要对客户的快捷支付业务落实验证责任,还要无条件全额承担快捷支付资金损失的现行赔付责任。总之,有了客户、银行、支付机构的各种验证和把关,我们的钱袋子,应该能捂得更安全了。

真相五:微信红包仍可任性抢

央行在这个时候发网络办法,会不会影响春节期间抢微信红包?这个问题,网络办法已经给了答案。现在,网络办法将支付账户分成了三类。其中,Ⅰ类账户只需一种身份验证方式,开立快速、简便,完全可以满足微信红包这类小额、临时的支付需求,所以,微信红包基本不受什么影响。当然,这类账户也有一定的限制,自账户开立之日起,余额付款累计不能超过1000元。土豪们,如果要发超大红包,那还是需要作进一步身份认证哦。

篇2:央行发布非银行网络支付新规定

央行发布非银行网络支付新规定

12月28日下午17时,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主要内容包括把支付账户分成三类,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等。其中,对于此前被诟病较多的支付账户余额单日支付限额5000元,明确为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单日支付限额最高可提升到现有额度的2倍,也即1万元。《办法》同时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个人卖家账户可以视同单位账户管理,不受个人账户的余额付款20万年额度限制。

新增1000元限额的Ⅰ类账户

根据账户开立主体的不同,支付账户可以分为单位支付账户和个人支付账户。公司企业开立的是单位支付账户,而普通客户日常使用的基本上是个人支付账户。目前用于网络购物的各类钱包、红包零钱等都属于个人支付账户。

根据办法,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Ⅰ类账户自开立起累计支付限额1000元,可用于购物消费和客户转账。Ⅱ类账户年累计支付限额10万元,可用于购物消费和客户转账;Ⅲ类账户年累计支付限额20万元,可用于购物消费、客户转账和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从Ⅰ类账户到Ⅲ类账户,个人身份核实方式逐渐趋严。

“我们经过统计分析发现,Ⅱ类、Ⅲ类个人支付账户年累计10万元、20万元的限额能够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谢众表示。

此次《办法》新增了一类只通过一个外部渠道即可开立的支付账户,即Ⅰ类账户。Ⅰ类账户对客户身份的验证强度较弱,因此对Ⅰ类账户支付限额设置较低,仅有1000元。市场则担心这一规定将对微信红包产生影响。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对小额微信红包客户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前述负责人解释称,从《办法》相关要求看,微信客户依旧能够收发红包。收到的红包资金将存放在微信的零钱包(支付账户)当中,这些钱还可用于对外发红包,但累计发红包的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如果发红包金额已超过1000元,还需要继续对外发红包,则需要追加身份认证成为Ⅱ类或Ⅲ类账户。”他说。

在吹风会上,谢众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截至底所有网络支付账户的余额为多亿,但余额集中度比较高,主要集中在支付宝、财付通。

“我们的初衷是不希望在支付账户之中留太多的余额,不希望支付账户有太多的资金沉淀。”谢众说,“消费者有支付需要可以随时向支付账户充值,有余额随时转回其银行账户中。”

分类监管支付机构

央行数据显示,前三季度支付机构累计处理网络支付业务562.50亿笔,金额32.9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8.95%和98.80%,网络支付业务呈快速发展之势。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秘书长蔡洪波曾撰文介绍,当前具有相关网络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大约有100多家,前10家支付机构占据了市场份额的80%以上。

对支付机构,办法提出分类监管的的思路。《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将结合支付机构的企业资质、风险管控特别是客户备付金管理等因素,确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建立持续分类评价工作机制,并对支付机构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我们将配套制定支付机构分类评价办法,具体评级会引入第三方。”谢众表示。

根据办法,若支付机构被评为A类且Ⅱ类和Ⅲ类账户实名比例达到95%以上,即可享受账户实名验证不受渠道限制、单日限额提高等优惠。

关注

《办法》出现两处较大变动

记者对比发现,《办法》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大变动:一是优化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方式,从两类扩充为三类;二是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定情况、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制定了差别化监管措施。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秘书长蔡洪波表示,《办法》

较7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调整,引入了新的分类管理和正向激励的思路和举措。针对不同的分类等级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措施,防止在差异性较大的支付行业实行“一刀切”监管可能带来的不公平性。

蔡洪波表示,监管部门坚持正向激励的原则,给予支付机构中的“好孩子”更充分的信任和更有力的支持。综合评定高、账户实名制做得好的支付机构在客户身份验证渠道、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单日交易限额、银行卡快捷支付验证方式、个人卖家管理等方面更具监管弹性和灵活性,能够获得更多的创新支持,真正做到让“好孩子不吃亏”。

答疑

1.监管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答:一是清晰界定支付机构定位。坚持小额便民、服务于电子商务的原则,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

二是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针对网络支付非面对面开户的特征,强化支付机构通过外部多渠道交叉验证识别客户身份信息的.监管要求。

三是兼顾支付安全与效率。本着小额支付偏重便捷、大额支付偏重安全的管理思路,引导支付机构采用安全验证手段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四是突出对个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引导支付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

五是实施分类监管推动创新。对支付机构及其相关业务实施差别化管理,引导和推动支付机构在符合基本条件和实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创新、流程创新和服务创新。

2.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有何不同?

答:支付账户最初是支付机构为方便客户网上支付和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信任度不高而为其开立的,与银行账户有明显不同。

一是提供账户服务的主体不同,支付账户由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收付款结算。银行账户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资金除了用于支付结算外,还具有保值、增值等目的。

二是账户资金余额的性质和保障机制不同。支付账户余额

类似于预付费卡中的余额,是支付机构以其自身名义存放在银行,并实际由支付机构支配与控制。该余额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一旦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或信用风险,将可能导致客户遭受财产损失。

3.交易限额的规定会不会影响便捷性?

答:网络支付应始终坚持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Ⅱ类、Ⅲ类个人支付账户年累计10万元、20万元的限额,能够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对极少数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偶发的大额支付,可以通过支付账户余额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银行网关支付等方式组合完成。

同时,为引导支付机构提高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性,办法规定,对于交易验证安全级别较高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支付机构可以与客户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但对于安全级别不足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办法规定了单日累计限额。单日累计1000元、5000元的限额能够有效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此外,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单日支付限额最高可提升到现有额度的2倍。

蔡洪波举例称,如果你春节发10000元以内的红包,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支付账户升级到Ⅲ类账户,同时选择A等级的支付机构。超过10000元的,可以使用快捷支付从银行卡直接转钱进行组合支付,满足大额红包的支付需求。

篇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出台

为鼓励支付创新,防范系统性风险,规范支付服务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公告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

《办法》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配套制度,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总体要求,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下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进行了规范,旨在促进其健康发展。《办法》依据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充分考虑支付服务市场创新和发展需要,清晰界定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的内涵和边界,明确了监管标准和规则,从业务和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安全、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客户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对互联网金融跨市场风险建立了必要的隔离机制,统筹把握现阶段便捷和安全的合理均衡。

《办法》建立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分类监管机制。根据支付机构的分类评级情况和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对支付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采用扶优限劣的激励和制约措施,引导和推动支付机构在符合基本要求和实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创新、流程创新和服务创新,将在有效提升监管措施弹性和灵活性的同时,进一步激发支付机构活跃支付服务市场的.动力。

《办法》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底线,要求支付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切实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防范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办法》着重突出对客户权益的保护,在客户资金安全、信息安全、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并要求支付机构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客户损失赔付等机制,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对于权责关系相对较为复杂的银行卡快捷支付业务,《办法》还明确了业务授权等相关要求,在确保支付便捷性的同时充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办法》作为《指导意见》的配套监管制度,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对规范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平衡支付安全与效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支付服务创新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互联网支付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今后,人民银行将进一步研究改革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整顿支付机构参与银行间资金清算和各类跨业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坚定维护支付市场秩序。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其他问题,人民银行将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牵头会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加快转变监管理念,抓紧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强化风险监测,加强警示教育,并着手建立长效机制,实现新型金融业态监管全覆盖,有效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网络解读

1、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傻傻分不清?

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账户叫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还是有区别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就是一般企业,向支付账户充值,就相当于把钱存在了普通企业,好比是某浪迹江湖的大侠把银子存在酒楼柜上,酒楼承诺可以随时去喝酒。但是支付账户不是银行账户,把钱存在企业安全,还是存在银行更安全,大家心里都应该明白吧,毕竟大侠遇到酒楼关门,银子被卷走的情况也是不少见的。央妈考虑到大家挣钱都不容易,为了防范支付风险,更好地保护老百姓口袋里Money的安全,出台了网络支付新规,对老百姓存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钱,给予了更多保护性措施。

2、限额了,不能随心所欲“买买买”?

不是这样的。5000元、7500元、1万元的单日限额,以及10万、20万的年累计限额不是针对银行账户,更不是针对网购,而是针对支付账户,所以大家不要误解了,不可能有钱不让花。也就是说,限额仅针对支付账户,对银行账户并无限制,超出了完全可以通过银行网银、快捷支付等方式付款,不会影响大家淘宝。搞限额也是为了大家支付账户的钱更安全,毕竟现在网络诈骗的十八般招数,招招要钱,就算不幸中招,损失也是有限额的吧。

3、还能愉快地充值、转账不?

对于充值、转账大家注意啦,央妈对不同信誉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在一般支付机构开的支付账户,充值就只能用自己的银行卡买单了,转账(提现)也只能转到自己的银行卡里面。但是,在实力强、信誉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注:需要央妈认定,小编说了不算)注册的支付账户,大家可以用自己的银行卡充值,也可以愉快地让其他人帮忙充值。支付账户的余额,可以向自己的银行卡转账(提现),也可以向其他人的银行卡转账。

4、常用的快捷支付还有没?

快过节了,想抢单价超过200块的东西,就不能用银行卡快捷支付了吗?当然不是。快捷支付不但能继续用,而且更有保障了,因为新规规定了,如果快捷支付发生了风险损失,银行要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太开心了。

篇4: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为鼓励支付创新,防范系统性风险,规范支付服务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公告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7月1日起施行,

《办法》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配套制度,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总体要求,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下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进行了规范,旨在促进其健康发展。《办法》依据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充分考虑支付服务市场创新和发展需要,清晰界定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的内涵和边界,明确了监管标准和规则,从业务和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安全、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客户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对互联网金融跨市场风险建立了必要的隔离机制,统筹把握现阶段便捷和安全的合理均衡。

《办法》建立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分类监管机制。根据支付机构的分类评级情况和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对支付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采用扶优限劣的激励和制约措施,引导和推动支付机构在符合基本要求和实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创新、流程创新和服务创新,将在有效提升监管措施弹性和灵活性的同时,进一步激发支付机构活跃支付服务市场的动力,

《办法》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底线,要求支付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切实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防范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办法》着重突出对客户权益的保护,在客户资金安全、信息安全、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并要求支付机构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客户损失赔付等机制,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对于权责关系相对较为复杂的银行卡快捷支付业务,《办法》还明确了业务授权等相关要求,在确保支付便捷性的同时充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办法》作为《指导意见》的配套监管制度,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对规范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平衡支付安全与效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支付服务创新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互联网支付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今后,人民银行将进一步研究改革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整顿支付机构参与银行间资金清算和各类跨业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坚定维护支付市场秩序。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其他问题,人民银行将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牵头会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加快转变监管理念,抓紧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强化风险监测,加强警示教育,并着手建立长效机制,实现新型金融业态监管全覆盖,有效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篇5:《非银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非银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 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第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条 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和银行卡行业规范。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与管理、业务与风险管理应当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 号公布)等相关规定。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的,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五条 支付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接受分类评价,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监管措施。

第二章客户管理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按规定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第七条支付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至少明确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功能和流程、身份识别和交易验证方式、资金结算方式等),收费项目和标准,查询、差错争议及投诉等服务流程和规则,业务风险和非法活动防范及处置措施,客户损失责任划分和赔付规则等内容。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还应在服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告知客户,并采取有效方式确认客户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下列内容:“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客户,但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支付机构应当确保协议内容清晰、易懂,并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八条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经客户主动提出申请,可为其开立支付账户;仅获得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九条支付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

第十条支付机构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应当执行下列要求:(一)支付机构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分别取得客户和银行的协议授权,同意其向客户的银行账户发起支付指令扣划资金;(二)银行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和交易验证方式,设立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单笔和单日累计交易限额,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先行5赔付责任;(三)除单笔金额不超过200 元的小额支付业务,公共事业缴费、税费缴纳、信用卡还款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以及符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交易验证。

第十一条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在本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并按照下列要求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管理:(一)对于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一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验证,且为首次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Ⅰ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 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二)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Ⅱ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 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三)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6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Ⅲ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 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其中,通过商业银行验证个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应为Ⅰ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

第十二条支付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之间转账业务的,相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应属于同一客户。支付机构应按照与客户的约定及时办理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银行账户转账业务,不得对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银行账户转账设置限额。

第十三条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本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向支付账户转账的,应当按照《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 号公布)相关规定对预付卡转账至支付账户的余额单独管理,仅限其用于消费,不得通过转账、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等形式进行套现或者变相套现。

第十四条支付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交7易金额、交易时间,以及直接向客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约商户名称、编码和按照国家与金融行业标准设置的商户类别码;(二)收付款客户名称,收付款支付账户账号或者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三)付款客户的身份验证和交易授权信息;(四)有效追溯交易的标识;(五)单位客户单笔超过5 万元的转账业务的付款用途和事由。

第十五条因交易取消(撤销)、退货、交易不成功或者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赎回等原因需划回资金的,相应款项应当划回原扣款账户。

第十六条对于客户的网络支付业务操作行为,支付机构应当在确认客户身份及真实意愿后及时办理,并在操作生效之日起至少五年内,真实、完整保存操作记录。客户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和注销登录、身份识别和交易验证、变更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调整业务功能、调整交易限额、变更资金收付方式,以及变更或挂失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支付机构应当综合客户类型、身份核实方式、8交易行为特征、资信状况等因素,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动态调整客户风险评级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风险评级、交易验证方式、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商户类别等因素,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对疑似欺诈、套现、洗钱、非法融资、恐怖融资等交易,及时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措施。

第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当向客户充分提示网络支付业务的潜在风险,及时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对高风险业务在操作前、操作中进行风险警示。支付机构为客户购买合作机构的金融类产品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确保合作机构为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并依法开展业务的机构,并在首次购买时向客户展示合作机构信息和产品信息,充分提示相关责任、权利、义务及潜在风险,协助客户与合作机构完成协议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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