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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保险公司书范文

时间:2023-05-17 08:29:20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起诉保险公司书范文,本文共14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起诉保险公司书范文

篇1:交通事故起诉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名称:_______

住所地: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 职务: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 职务:_______

住址:_______ 电话:_______

现委托 在我单位与 交通事故一案中,作为我方参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一、一般授权

二、特别授权:

授权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2:交通事故的民事起诉

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一】:

原告**,男, 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镇**村五组

被告刘**,女, 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乡**社区**路95-7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摩托车维修费900元以及施救停车费150元;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误工损失费6000元;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50元以及交通费395元;

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医疗司法鉴定费1300元;

5、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护理费1000元;

6、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后期治疗费5000元; 以上请求合计14995元。

7、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8月31日18时15分,原告骑普通摩托车沿宁乡县二环路行使至二环路通程大酒店门口路段直行时,恰遇被告刘永红驾驶湘A9YP09雷克萨斯小型客车向右转弯经过该路段,由于被告刘永红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没有注意到骑

车直行的'原告,导致右转弯时撞到原告的普通摩托车,造成原告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到场后,经简易程序作出第4301244045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永红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杨斌无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宁乡人民医院就诊,由于全身多处疼痛并伤口感染,于209月2日转入长沙南雅医院入院治疗。入院的诊断为:1、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并感染。经过治疗后原告于2014年9月7日出院,医生建议:1、建议全休1个月;2、注意伤口护理;3、仍需抗感染抗炎治疗。后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湘龙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2566号,鉴定原告杨斌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并评定其误工损失日为30天,后期治疗费为5000元至6000元。

由于被告刘永红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

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次事故共造成原告摩托车维修费900元以及施救停车费150元,误工损失费6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50元以及交通费395元,医疗司法鉴定费1300元,护理费1000元(由原告母亲周正良请假1个月护理),后期治疗费5000元,共计149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本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和当时的实际情况,被告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即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995元。事后原告多次与

被告刘永红协商,均不能达成合意。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宁乡县人民法院

2014

附件:

1.本诉状副本2份。

2.证据7份,共21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具状人:杨斌年12月 21 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二】:

原告×××,女,××年×月×日生,住××县××镇××村××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男,××年×月×日生,住××县××镇××村××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地址:×××。

负责人:×××。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暂定经济损失五万余元(具体赔偿数目见原告伤情法医鉴定后再详细列出);

二、依法判决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时×分许,在××县××镇××开发区路段,被告×××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在左转弯时与原告×××驾驶无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原告的伤情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年×月×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告×××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综上所述,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当赔偿;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应当在相应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受伤后,多次向被告追偿损失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前述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3: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东圳东路358号邮政大楼6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德力,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就原告诉答辩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如下:原告于年月日发生交通事故,于年月日治疗终结并出院,但其于2014年月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明显已经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退一步说,即使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应当提供肇事车辆闽号车行驶证、肇事驾驶员驾驶证,以证实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年检合格、具备上路行驶的条件以及肇事驾驶员准驾相符,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还应当提供本案肇事车辆完整的保险单,否则保险公司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依法提供上述合法、有效证件并证实在答辩人处投保的情况下,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商业险部分,因被告四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超过交强险部分答辩人也只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另外,本案除原告外,还造成车驾驶员陈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限额应当预留相应份额给案外人 四、原告为村居民,各项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五、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实,部分无据,不合理的部分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1.医疗费:(1)应以正式的医疗票据为准,并结合相关的费用清单、门诊及住院病历等予以认定,剔除与事故所致损伤无关的费用;(2)按照合同约定,医疗费中的非医保费用亦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非医保部分费用经鉴定为9557.89元,故非医保费用9557.89元应予以扣除。

2.误工费:(1)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及所处行业,故误工标准应当按照88.74元/天计算;(2)原告无法证明其连续误工,其诉求误工总天数411天明显偏高,应当按照原告的实际住院天数计算误工损失。

3.护理费:诉求偏高,应当按照88.74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天数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

4交通费:没有提供任何交通票据,系无据主张,应当不予支持。

5.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10元/天的标准计算,基数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

6营养费:诉求金额明显偏高,应当依法就低认定。

7鉴定费:按保险条款约定,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项目,且其中58的收款收据不是正式凭证,应予剔除,故该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8.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错误,原告为农村居民,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11184.2元/年的标准计算。

9.被抚养费生活费:并无证据显示原告丧失劳动能力,主张该费用缺乏法律依据;退一步说,计算方式错误,即便法院支持原告的该主张,应当按照8151.2元/年的标准计算。

10.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在明知闽B62928号车驾驶员陈金辉饮酒驾驶的情况下,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自身存在较大过错,诉求金额明显偏高,请法院酌情就低认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退一步说,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实,部分无据,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以上答辩意见,请予充分考虑并采纳为盼。

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

二0XX年月日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答辩状【2】

答 辩 状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经理,联系电话:*****

住所地:**********************************

委托人:甘肃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 王督律师,联系电话:18394961867

被答辩人:****,女,生于1988年3月4日,汉族,农民,住宁强县代家坝镇*村。

身份证号:61232619880304****,电话:***************

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由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答辩人与本案被告****之间存在的交强险合同关系,因此答辩人只在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的责任限额及保险责任范围内,依保险条款进行赔付。

根据交强险条款第8条,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元。

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均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二、被答辩人诉请赔偿的部分项目和金额欠缺充分理由,需重新予以认定,具体如下所述:

1、残疾赔偿金。

据答辩人调查,被答辩人家住宁强县代家坝镇岗夹沟村五村,农村户口,家庭生活以务农为主。

而且被答辩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数额应按其住所地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因此,被答辩人的残疾赔偿金不应按城镇户籍标准计算,而应按农村户籍标准计算。

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5763元,故十级伤残为115260元× 10% =11526元

2、护理费。

答辩人同意按照护理27天赔偿护理费,但本案中被答辩人未提出证据证明其支出的护理费金额,在此情况下答辩人仅同意酌情按6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费总额即为60元/天×27天=1620元。

3、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个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由于被答辩人系农民,没有固定工资,被答辩人也未提出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

故,根据20陕西省行业年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19514元 。

误工费为19514/365×27=1458元。

4、营养费。

被答辩人未举证证明其营养费的支出,也无医院出具的医嘱证明其需要加强营养,故对该项诉讼请求答辩人不同意赔偿。

8、伤残鉴定费。

根据交强险条款第8条,鉴定费不在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内,而答辩人的全部赔偿义务都是建立在交强险之上的,因此对伤残鉴定费答辩人不同意进行赔偿。

该费用应认为是被答辩人的诉讼成本,由其自行负担。

综上述,答辩人*************************************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依据法律规定予以赔偿,但对明显不合理的部分则不予赔偿。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篇4:交通事故答辩状保险公司

答辩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市分公司

被答辩人:雷x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xxx3)xxx法陈民初字第xx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作为赣Dxxxxx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将保险金赔付予被答辩人,但是应当遵循交强险分项赔偿的原则。

二、被答辩人部分诉讼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于xxx3年3月26日,在计算相关赔偿金额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和事故发生地即广东省xxx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下称“12标准”)有关数据为依据。

1、误工费部分

依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评定准则》肋骨骨折为30天,而牙齿脱落或折断亦仅为30-40日,多处伤情取其最高值。本案中被答辩人的合理休息实际应至多为45天。故此其误工损失应为(37+45)×107元∕天=8774元。

2、护理费部分

护理费用明显过高,被答辩人无法证明确实系其丈夫在医院进行护理,同时未提供其丈夫的纳税证明、社保缴费记录、银行工资流水记录作为证据以证明其护理人员真实收入,依法应按照60元∕天的标准进行计算,护理费用为(37)×60元∕天=2220元。

3、住宿费用部分

被答辩人在事故发生后即被送往仲恺高新区人民医院治疗,不存在因不能及时住院而需要外宿情形,该主张缺乏依据且原告未提供住宿费用的发票,依法应不予支持

4、住院伙食补助费用部分

依据省财政厅“粤财行[xxx7]229号”文规定,伙食补助费用以50元∕天为宜。

5、营养费部分

本次事故未造成原告方伤残且营养费用过高,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6、交通费用部分

被答辩人未提交交通票据,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住院37天,住院地及居住地均在仲恺高新区,交通费应不超过500元较为合适。

7、后续治疗费用部分

后续治疗费尚未产生,无法确定具体金额。为公平起见,被答辩人认为应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8、精神损害赔偿金部分

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未鉴定伤残,依法不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性质是对侵权人的一种惩罚性赔偿义务,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其赔偿义务人应当是侵权人,而答辩人是保险人并非侵权人,故不负有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义务。

三、答辩人不承担本案的任何诉讼费用。

因侵权之债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答辩人不是本案的侵权人,无任何过错,无须承担任何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x市分公司

二0xx年七月十七日

篇5: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答辩状

答辩状的写作目的与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写作目的是针锋相对的。被告和被诉人通过答辩状,回答、反驳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以减免答辩人的责任。

【一】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汉族,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汉族,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汉族,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汉族,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因诉被答辩人深圳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连带承担钟某某交通事故致曹某某、陶某某死亡的民事损害赔偿二审一案,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周叶锋律师作为答辩人的委托代理人,现根据查明事实,结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本案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供合议庭评议参考:

一、关于死者曹某某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的认定问题。

死者曹某某随父母长期在深圳居住生活,在深圳的幼儿园学习3年,虽无经济收入,依靠父母抚养,其主要生活学习支出都来源于城市,因此死者曹某某理应按深圳市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民他字第25号]的有关规定,都没有明确排除在城镇生活,但无经济收入者就不能依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同时,因户籍而造成的“同命不同价”现象,早已被法学理论界和众多司法实例所否定。

尤其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城市的受害者又有农村的受害者的案件,更应按同一个标准执行。

因此,本案中曹某某应按深圳市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

二、一审法院将赔偿总额先减保险公司承担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再按责任比例分担的计算方法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将赔偿总额先减保险公司承担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再按责任比例分担的计算方法是正确的。

三、关于本案责任划分承担比例问题,依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责任赔偿比例为60%-90%之间。

本案中,答辩人曹某某虽属无证驾驶,但其在事故发生时并无任何其它违章行为,其无驾驶证与事故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和《检验报告》,肇事车辆(粤b/b4330)本身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前后制动(刹车)不灵,转向指示灯不亮,根本不具备上路行驶条件。

就行驶部分而言,本次事故责任完全在于被告一和被告二。

加之被告肇事后逃逸,耽误了抢救时间,加重了损害结果。

因此,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应按9:1比例划分赔偿责任的承担为宜。

四、关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问题。

依照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机动车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受害人能及时、足额的得到相应的赔偿。

虽然在车险合同中有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应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

但这种规定仅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即仅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才有效力,是一种“对内效力”,而对受交通肇事损害的第三者来说,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这是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的。

因此,本案中,被告三就当按照保险法和车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先行承担对两位死者、一位伤者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的赔偿责任划分与承担,应由他们另行处理。

五、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分开,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被列为财产损失部分,“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第3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在这里,死亡赔偿金仅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种方式,两者并不具包容关系,更不能两者相抵。

广东省法院,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也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者死亡,当事人据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交通事故的后果、责任大小等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被告方不仅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而且也不应以被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来作为三位被告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

六、答辩人曹某某确为死者夫妻共同收养多年,因死者夫妇两人户口薄分开,所以曹某某户口只能落在死者之夫曹某某的户口内。

一审判决仅以曹某某户口不在死者陶某某户口薄内,就认定收养关系不成立,理据不足。

七、答辩人陈某某虽有退休金,但数额很少,现其年老多病,还要承担对妻子的扶养责任,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因此理应获得扶养费的赔偿。

另外,在办理丧事过程中,亲属共来十几人,其路费及误工费也理应获得赔偿。

八、被告人钟某某量刑偏轻。

钟某某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故意逃逸,归案后也未向死者家属给予任何赔偿,理应从重惩罚。

而一审判决仅以其认罪态度较好这一理由,即从轻处罚,明显属于罪刑不相应。

请二审法院公正审理,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二】答辩状

答辩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职位:公司经理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张**起诉答辩人在法律关系的认识上存在错误,请依法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因商业三者险引起纠纷的法律关系为合同法律关系,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有两个根据:一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二是保险合同的约定。

被保险人马**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赔偿,针对本案张**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张**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退一步说,即便诉讼主体一致,本次事故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也存在着法定和约定的不予赔偿的情形。

首先,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挂靠,使用性质由非营业变为营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然增加,被保险人并未履行通知义务。

通过证据保险单、合同书、同科汽车租赁可知,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使用性质从非营业变为营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依法应履行通知义务,但被保险人并未履行。

依据《保险法》五十二条之规定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其次,依据保险合同之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逃逸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通过事故认定书知,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驾车驶离现场。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遗弃保险车辆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埇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20XX年10月10日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综合答辩状

答辩人:李某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李XX律师

答辩人兹就杨某等7位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即永民初字第1050、952、1052、1053、997号等案号)答辩如下:

答辩人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没有异议,7位原告依法成立的诉讼请求部分,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险强及商业险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有部分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答辩人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请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车辆甘nxxxxx和车辆甘xxxxx警车在交强险责任范围承担无责赔付本案伤者对应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

二、7位原告部分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

1、答辩人已经承担了7位原告部分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等费用(具体详见被告李某支付给7位原告费用清单表),原告主张的自费药物应当由各位原告本人承担,答辩人请求法院审查7位原告用药清单上的药品合理性。

2、答辩人对6位原告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和依据有异议,应当按照事故发生时(2XXX年10月7日)有效的法律规定处理。

马某、杨某2位原告的残疾程度鉴定书有异议:马某在事故发生后有且只有一次于20XX年10月7日---20XX年11月14日在xx省xx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资料出院诊断结论为头部外伤、全身软组织损伤、梨状机综合症,没有任何骨折显示,而其2XX年11月以腿部骨折作伤残鉴定,与本案交通事故马xx的受伤情况没有因果关系(即没有关联性),法庭不应采信。

杨xx的伤残鉴定机构主体不合法,根据2XX5年 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XX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

所以请求人民法院不应采信该鉴定意见。

3、答辩人对马某等7位原告误工费和护理费有异议,因为计算标准过高,就应该按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基本标准计算;计算时间过长,应该按实际住院天数和出院时医嘱天数为准。

4、答辩人对马某等7位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均有异议,应按每人每天10元标准计算或者按照当地法院司法审判实践予以确定。

5、答辩人对马某等7位原告的交通费均有异议,原告提供的交通票据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和用途,以及交通产生的具体时间,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6、答辩人对杨某的后续治疗费18700元和、徐某的后续治疗费10000元均有异议。

二位原告主张的续医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是不确定的数据,应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请法院不予支持。

7、答辩人对杨某陪员床费390元、美容线便盆材料费70元、复印费50均有异议,请法院不予支持。

8、答辩人对马某等7位原告的收入证明以及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采用单位的书证均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没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原告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没有爱伤前一年平均工资证明,应缴个人所得税的没有纳税证明,或者没有社会保险证明。

人民法院不应采信,建设按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基本标准计算。

总之,7位原告的部分诉请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三、答辩人除已经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用元外,并先行预付原告赔偿款项,该款项应从原告应得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详见具体详见被告李某支付给7位原告费用清单表和被告李某的证据材料清单)。

四、答辩人依法为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险。

因此,本案依法由答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承担。

篇6:交通事故答辩状保险公司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经理,联系电话:*****

住所地:**********************************

委托人:甘肃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 王督律师,联系电话:18394961867

被答辩人:****,女,生于1988年3月4日,汉族,农民,住宁强县代家坝镇*村。

身份证号:61232619880304****,电话:***************

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由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答辩人与本案被告****之间存在的交强险合同关系,因此答辩人只在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的责任限额及保险责任范围内,依保险条款进行赔付。

根据交强险条款第8条,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元。

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均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二、被答辩人诉请赔偿的部分项目和金额欠缺充分理由,需重新予以认定,具体如下所述:

1、残疾赔偿金。

据答辩人调查,被答辩人家住宁强县代家坝镇岗夹沟村五村,农村户口,家庭生活以务农为主。

而且被答辩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数额应按其住所地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因此,被答辩人的残疾赔偿金不应按城镇户籍标准计算,而应按农村户籍标准计算。

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5763元,故十级伤残为115260元× 10% =11526元

2、护理费。

答辩人同意按照护理27天赔偿护理费,但本案中被答辩人未提出证据证明其支出的护理费金额,在此情况下答辩人仅同意酌情按6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费总额即为60元/天×27天=1620元。

3、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个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由于被答辩人系农民,没有固定工资,被答辩人也未提出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

故,根据20陕西省行业年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19514元 。

误工费为19514/365×27=1458元。

4、营养费。

被答辩人未举证证明其营养费的支出,也无医院出具的医嘱证明其需要加强营养,故对该项诉讼请求答辩人不同意赔偿。

8、伤残鉴定费。

根据交强险条款第8条,鉴定费不在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内,而答辩人的全部赔偿义务都是建立在交强险之上的,因此对伤残鉴定费答辩人不同意进行赔偿。

该费用应认为是被答辩人的诉讼成本,由其自行负担。

综上述,答辩人*************************************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依据法律规定予以赔偿,但对明显不合理的部分则不予赔偿。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二0XX七月二十二日

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答辩状【2】

篇7: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上诉状

误区一:提供证据、变更诉讼请求可以随时提出。

法官说法:超过举证期限可能遭到罚款。

误区二:民事诉讼中作假证很难被发现,发现了大不了不予认定。

法官说法: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遭到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误区三:调解都是让当事人吃亏。

法官说法:调解可能是各方共赢、减少讼累的有效途径。

误区四:受害人自己找家鉴定机构鉴定方便、快xx,鉴定结果一般对自己较有利。

法官说法:建议到道交调处中心或法院委托司法鉴定。

误区五:受害人图省事,全权委托他人办理道交纠纷处理。

法官说法:当心落入“诉讼黄牛”圈套,自己应得的救命钱可能大多落入他人口袋。

误区六:死亡伤残赔偿金都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法官说法:在户籍性质未统一地区,农业户籍的受害人要求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伤残赔偿金的,应当提供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相应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误区七:受害人看病花去医疗费都能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法院认定医疗费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有些医疗费及辅助费用可能得不到支持。

误区八:凭医生的建休证明和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误工费就能够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明显过长的建休证明,法院可以参照有关标准重新核定;单独依据单位工资证明主张误工费的,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误区九:肇事一方就垫付费用都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法官说法:肇事一方应当积极应诉,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举证,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误区十:我的车子购买的保险很足,出了事都由保险公司买单。

法官说法:任何保险都是有限度的,超过部分要由肇事者自己承担。

篇8:交通事故协议书书

交通事故协议书样本书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对于20____年1月1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45000.00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00元)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43000.00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在甲方赔偿乙方后,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保险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做伤残鉴定等等,如果因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的金额。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9:交通事故一方逃逸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交通事故中一方逃逸保险公司如何赔偿,是广大司机朋友关心的一个问题,下面来详细介绍一下。

步骤/方法

1

交通事故中一方逃逸,影响案子定性的,那么根据交通法,交警部门将会判逃逸方全责,既然可以判对方全责,你们就可以按照对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来处理,如果你是机动车,那么你只需要在交强险部分给予无责赔偿就行,其他的全部由对方买单。

2

我估计你这个指的是双方机动车事故,一般如果对方是非机动车,除了赖你就是诈你,根本不会逃的。只有对方是机动车,出于某些特殊原因才会逃逸,比如酒后驾车,很多人都是弃车离开,然后在内行人指点先,事后跟交警部门说他去医院看病了

3

碰到这样情况的,你可以委托律师去医院找他就诊的证据,一般此类事故逃逸的人,他第一反应就是去找人解决问题,而不是真去医院,医院现在都是电子挂号病历的,就诊时间改不了的,也就是他很难造假。一份病历牵涉到医生,挂号的,检验科的验单,放射科拍片,CT等片子上都有时间记录的,很难造假。

4

保险公司对于这样逃逸的一方,就有权怀疑他酒后驾车,保监会一般都会在任何商业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故意影响案件定性,影响事故真相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5

醉酒驾车保险公司肯定拒赔,但是以受害人名义起诉,可以在交强险部分给予受害者赔偿,不过赔偿后保险公司会向当事人追偿。

[交通事故一方逃逸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篇10: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被告保险公司

原告:田xx,女,xxx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xx市xxxxxxxxx

被告:袁xx,男,xxx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xxxxxxxxx

被告:xxxxxxxx有限公司,住址:xx市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xx,总经理。

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xx市xxxxxx。

诉讼请求:

⒈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3472元(以下币种相同)

2. 判令第三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1年11月23日18时10分许,第一被告驾驶沪xxxx小型客车行驶至浦东新区龙东大道与东胜路路口处,与原告骑乘的电瓶车相撞,发生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xx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第一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发次日,原告到xx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治疗,之后经4次治疗,主治医生前后建议休息共计25天。

经查,事故车辆系第二被告所有,且车辆在第三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作为侵权人,应承担原告损失赔偿责任;第二被告作为事故车辆所有权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被告作为事故车辆保险人,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xxx年二月十二日

篇11:不服起诉决定申诉书

不服起诉决定申诉书

申诉人:A,男,××岁,×族,××市××公司员工,住××市××路×楼×号。

被申诉人:B,男,××岁,×族,本市人,××厂工人,住××市××路××号。

申诉人因B伤害一案,不服××区人民检察院××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不起诉决定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上级检察机关查明案情,对B作出起诉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应祥述事实和理由,此略。)因此,我认为应当对B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我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A

××年××月××日

附:1.原不起诉决定书抄件1份

2.证人李××证言1份

篇12:不服起诉决定申诉书

申诉人:A,男,××岁,×族,××市××公司员工,住××市××路×楼×号。

被申诉人:B,男,××岁,×族,本市人,××厂工人,住××市××路××号。

申诉人因B伤害一案,不服××区人民检察院××年××月××日作出的[1998]×字第×号不起诉决定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上级检察机关查明案情,对B作出起诉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应祥述事实和理由,此略。)因此,我认为应当对B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我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A

××年××月××日

附:1.原不起诉决定书抄件1份

2.证人李××证言1份

篇13:不服起诉决定申诉书

申诉人:XXX,男,族,身份证号: 住址:

申诉人因被XX故意伤害一案,不服XX检察院作出的XXX不诉(20XX)4号不起诉决定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XXX市检察院查明案情,撤销XXX不诉4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XXX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陈述事实经过,着重叙述不服的'原因,针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说明不当之处:如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入手。

最后写明申诉的法律依据,并重申具体的请求。(因此,申诉人认为应当对被申诉人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1、不起诉决定书

2、相关证据材料清单

篇14: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书

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书

申诉书分类【1】

申诉状可分为:刑事申诉状、民事申诉状、刑事附带民事申诉状、行政申诉状、行政附带民事申诉状。

申诉书特点【2】

1.申诉状人不论有关的裁判是否经过上诉,也不论这些裁判是否已经执行完毕,都可以不受时间限制而提交申诉状,但是提出申诉状并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申诉状只能被视为决定是否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参考资料,可能由此一起这一程序的发生,也可能不一起这一成粗的发生。

3.申诉状是一种申诉的`书面形式,应将申诉的原因和理由写清楚,写充分。

申诉书区别【3】

1.申诉状的性质、作用、格式、内容以及写法与上诉状基本相同,只是写作程序和要求不同:申诉状的提出要经过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申诉合理合法,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

上诉状的提出不管是否合理,二审人民法院都要进行审理,依法作出裁定。

2.申诉状的事实和证据必须绝对真实可靠。

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书范文【4】

申诉人:

申诉人因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所作出的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不起诉决定书,特提出申请。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

1.原__________收抄件一份

2.书证_________份(名称)

3.物证_________件(名称)

4.证人_________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调解简单协议书

交通事故民事再审申诉书

起诉授权委托书

起诉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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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起诉申请书

交通事故警示语

交通事故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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