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宾馆热水设计案例解析,本文共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宾馆热水设计案例解析
宾馆热水设计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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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不断!!!
给大家解析一个宾馆热水计算过程。
案例:宾馆共有100个标准间,需要提供24小时,热水需求温度60摄氏度,问此宾馆供需要多少热水量?需要多少KW的热量?
一、计算热水量。
Q=每个房间需要的`热水量*房间个数
那么问题来了,每个房间需要多少热水量呢?
根据《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可以查出来。
这样就很明确了。
Q=100房间*2个床位*120L=24000L/天
二、计算需要的热量
根据《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小时耗热量计算方式如下
这样条件都很明朗了,
Qh=3.33*100*120*2*4.187*0.983*(60-5)/24=765747kj/h
换算成KW只需要除以3600就可以了。
Qh宾馆热水设计案例解析=765747/3600=212Kw/h,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热量,
可以根据这个热量去选择适合你的设备,了解空气能热泵机组制热量大小,
这样就可以选出机型……
篇2:关于劳动法案例解析
案例分析:
甲于11月进入SZDX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至今,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以现金方式发放,现深圳DX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某部门经理乙以甲年龄较大为由,欲将甲调换工位,甲因所换工位不满意而仍留远工位工作;乙以该公司管理规定,调换工作后三日内未到新岗位入职者,视为自动离职。
请问:(1)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请指出理由;(2)甲的行为是否妥当,假如你是甲的代理律师,你认为甲应如何处理合宜。
请学法律的朋友都来看看,请指点迷津。
[关于劳动法案例解析]
篇3:简历案例解析
简历案例解析
案例:大学毕业后,我进入一家民企做市场策划,后又调到营销部做销售主管。5年后,我成了公司华东区的销售经理。两年前,因为生孩子,我暂时离开职场,抽空重返校园参加了MBA课程的学习并拿到学位。现在孩子慢慢长大了,我迫切希望重返职场并谋求更大的发展。
为了求职,我精心设计了简历。简历有五六页,装帧精美,还附上了所有的.证书复印件,每份成本达40多元。我对这份简历很有信心,可投了N份,回音却寥寥无几。我很困惑:自己能力不错,学历也够格,为什么连次面试机会都没有呢?我想也许是简历有问题,所以寄了份简历给你,请你帮我分析一下好吗?
读者 妮子
点评:你的简历装帧精美,能看出求职态度的诚恳,但有三点不足。其一,你花了大量篇幅介绍自己的专业技能,对工作技能的描述却十分单薄,事实上,面试官更关心后者。其二,你应聘的是销售总监,但只列出了一些销售业绩,没有说明这些业绩是如何取得的,建议补充一些如何管理销售团队、开拓销售渠道的案例。其三,简历中没有提及你对客户资源是如何进行维护的,而这是销售职业经理人必不可少的能力。
为了增加简历的反馈率以及面试机会,你的简历应从内容到形式都重新策划。形式上,以一至两页为好;内容上,全力突出你的销售能力和团队管理才能,抓住以往工作中的亮点进行包装,表现出你应聘销售总监的优势,让企业“一见钟情”。
篇4:小学德育教育案例解析
玉米提.艾合买提,男,10岁,小学四年级学生,单亲家庭。他和母亲一起生活。开学一个星期还能正常完成各科作业,但是一周后作业经常少做,甚至不做,母亲、老师批评后,就把自己反锁在家里,不上学,不说话,砸东西,逃避别人。
原因分析
经过和他哥哥的交谈了解到,他的母亲是个简单粗暴的人。在他年幼的时候,就经常受到父亲的打骂,但是,当父亲心情好的时候,又会满足儿子一切合理与不合理的要求,这就造成了他既胆大怕事又固执任性。四年前,爸爸去世了,使他受到很大打击,加上母亲常常在儿子面前哭诉自己的.不幸,使这个小孩情感更加脆弱,心理压力更大,觉得自己在同学面前抬不起头来,干脆就把自己反锁在家里,不去上学,采取有意回避的态度,压抑自己。通过家访,我明白了他不上学的原因是受到心理上的困扰。由于家庭的忽然变故,使他失去原有的心理平衡,变得更加焦虑不安,感到孤立无助,继而逃避,这是一种高度焦虑症状的消极心境。我认识到这时候家长和老师不闻不问,或批评责骂他,不仅不会消除这种不健康的心理,反而会增强这种心理。长此下去,其认识就逾片面,心理的闭锁就逾强,最终将导致对任何人都以冷漠的眼光看待,更加孤立自己,直至不可救药。
个案处理
一、加强与其家庭的联系,说服其家长要尽到做父母的责任,使他摆脱心理困境。
二、爱护、尊重学生。其实,学生的心灵是最敏感的,他们能够通过老师对自己的态度来判断老师是否真心爱自己。同时,他们也渴望老
三.多一些理解沟通的谈话。抽一点儿时间,以平等的姿态,多跟学生谈谈心,能知道学生的心里工正在想些什么,能知道他们最担心的是什么。不要盛气凌人地训斥学生,多表示一些理解,适当地给一些点拨,学生心头的那点儿郁结往往就化解了。
学生需要爱,教育呼唤爱。爱像一团火,能点燃学生心头的希望之苗;爱像一把钥匙,能打开学生心头的智慧之门;爱是洒满学生心灵的阳光,能驱散每一片阴坦,照亮每一个角落,融化每一块寒冰。愿每一位教师、家长不光有爱,而且善于爱。
篇5: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析来源
核心内容:施工合同由于牵涉多方当事人以及数额较大,因此施工合同纠纷相对而言是较为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那么究竟在遇到施工合同纠纷时,我们应该怎么做呢?复杂的施工合同纠纷中究竟解决什么问题才是关键呢?下面法律快车编辑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1.案件回放
深圳市某房地产公司(发包人)与某施工企业(承包人)签署《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将位于龙岗区的某大厦项目发包给承包人施工,合同造价暂定为6300万元。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陆续支付了工程款4670万元。后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报送了送审价为8300余万元的结算材料。发包人认为存在无效签证及虚构结算材料、虚报造价的问题,故不予认可。承包人遂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欠款、利息、违约金等三千七百多万元。王劲松律师担任发包人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
2.纠纷解决
法院通过摇珠的方法选取了某造价鉴定单位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鉴定单位最终出具的《鉴定报告》确认,造价无争议部分为6377万余元,造价有争议部分为206万余元,包括争议①、争议②和争议③,
争议①部分是指工程签证单有现场监理确认,有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签字确认,但缺乏发包人认可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部分;争议②部分是指签证单有现场监理确认,但没有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章的部分;争议③部分是指未形成签证单形式,目前无法在现场体现,从施工方案和工程联系单记录中有反映的隐蔽工程部分。
法院根据鉴定报告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予以了确认;对于争议①和争议②部分,法院根据事实情况和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予以确认,对于争议③部分则不予确认。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认定涉案工程造价为人民币6509万余元,扣除已付的工程款及工程保修金,应付款为1644万余元,驳回了承包人虚报的部分诉讼请求。
3.纠纷案件解说
工程造价的确定往往牵涉工程签证是否有效的问题。工程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是否进行工程签证,涉及工程安全性、合法性以及发包人对工程造价的预期负担能力。实践中,未形成签证单形式的变更一般不被认可;而形成了签证单形式,但在内容或签字等方面存在瑕疵的往往容易引发争议。为规范签证行为,防止出现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签证的情况,律师建议:发包、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对何种形式为有效签证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约定办理。
篇6: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指承运人将一定的货物或旅客到约定的地点的运输行为;运输合同大多是格式条款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运输合同是有偿的、双务的合同;
程序方面:
管辖上,有管辖权的地方可能有四个:被告所在地、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单式联运的情况下,可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发生连带责任,于是可有两个被告,亦即可能有两个被告所在地。另外,法律并未规定货物必须实际运输了才可适用始发地与目的地管辖。
如上所述,单式联运下产生连带责任。实际上这种情况还是相当普遍的,多数运输公司都是将货物又交由他人运输。很多运输公司就是一种代理公司或负责配货的信息部。所以,这时,可根据管辖或执行的方便而选择被告,只起诉第一承运人的情况也很常见。
这类纠纷有一个现象很有意思:即按合同法,托运人才是合同当事人。收货人不是,类似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因此收货人收不到货的情况下,仍只能由托运人起诉。但是我们注意到:在收货人与托运人是买卖关系时(这种情况占多数),如为代办托运(亦很常见),则一旦货交承运人,交付即完成,风险即转移。之后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无损托运人利益。所以,在出现货物丢失等情况时,受损的是收货人,可是却只有托运人能起诉。当然,这在理论上仍有争议,但通说如此。
另外,如前所述,有不少运输公司并不实际组织运输,而是转手由他人运输。所以可能会主张其只是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而委托关系是过错责任。这需要根据托运单来确定,一般情况下这样的运输公司出具的仍然是标准的托运单,因而主张按委托代理处理没有事实依据。我们可以通过比较委托关系与运输关系来区分这一点。还有一点,就算该公司只有货运代理的经营范围亦不影响,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仍然有效。
在货物丢失或受损的情况下,有两种案由可供选择。托运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起诉,或由货物所有人(经常是收货人,如上所分析)按侵权纠纷起诉。但在后一种情况下,只能选择货物在其手中受损的承运人起诉。(当然,如果是被第三人损坏,也可起诉该第三人)作侵权纠纷起诉时,除管辖、原被告均有不同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归责责任不同。侵权纠纷是过错责任。而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所以如果不能证明确属被告过错(比如货物被冒领,被偷),或原告亦有过错时,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起诉较为有利。
实体方面(这里仅指以运输合同纠纷案由诉讼时):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此三种免责事由之外的任何情形,承运人均需赔偿,包括货物被盗、车祸、被冒领、不知原因的丢失等情形。
在实体上我认为比较值得注意的有两点:
一是是否能证明货物价值。一般而言,证据主要有收货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等书证,收货人向托运人给付货款的收据或发票,再与托运单上的内容相对照,如果吻合,则证据基本足够。如果没有货款收据或发票,在起诉前不妨叫当事人开具一张(当然,不是造假)。
二是托运单上的免责条款问题。几乎目前所有的托运单上均有免责条款,写明自己买保险,如出事,赔款不超过运费的三倍云云。但也可以说几乎所有司法实践均否定了这种格式条款。其违法之处有这些:1、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在承运人有重大过错时,显然无效。2、违反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上述免责条款显然属于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同时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公平原则及提供方需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这也有可能被违反。
至于要求托运人买保险显然无理。略作几点辩驳:1、托运人在很多情况下,对货物没有可保利益(如上述代办托运的情况下)2、买不买保险是托运人跟保险公司之间的事,不影响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就算买了保险,别忘了保险公司还有追偿权;3,不妨举个例子。假如甲对乙说:我打坏你的东西可以不赔。这显然无理。但假如甲对乙说:你应该给你的财产上保险。这样我打坏你的东西你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我不赔。这是不是同样荒谬呢?而前述免责条款何其相似。
由此可见,如果承运人要规避风险,靠上述免责条款是不行的,必须选择其他途径:1、最简单的当然是购买责任保险;2,在托运单上要求托运人详细列明货物及价格,这会对其要求索赔构成约束;3,在2的基础上,保价运输是目前最常用的手段。因保价运输对托运人与承运人是公平的,货物价值越大,承运人的风险越大,因此托运人需支付更多运费,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认可。当然,保价条款同样是格式条款,应当遵循格式条款的规定,以合理的方式提请托运人注意,应该让托运人在该条款处签字。
最后补充一点,根据证据规则。证明已履行合同义务由债务人一方负责,因此如果承运人无法举出证据证明收货人已收到货,则视为未收到货。所以承运人一方应有基本的收货手续,一般而言,应由收货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当然,如果有货物回单是最好的,但这比较麻烦。生活实际中,有一些小货运部甚至毫无收货手续,只是打个电话叫收货人来领货即可,这是有极大的风险的。一旦收货人不承认,仅凭电话记录证明力是极其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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