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通信技术服务企业收入确认原则的选取及其合理性,本文共4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通信技术服务企业收入确认原则的选取及其合理性
通信技术服务企业收入确认原则的选取及其合理性
通信技术服务行业是一个发展时间较短的新兴行业,是电信业务分化的产物。进入21世纪后,电信行业优化重组,为了降低运营成本,运营商将越来越多的通信网络技术服务业务外包给专业的第三方通信网络技术服务商,通信技术服务行业进入蓬勃发展的阶段。
通信技术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种类较多,包括工程类、维护类、优化类、系统解决方案等,有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可能附带销售产品,期限长短不一,因此与传统的生产型企业不同,其收入需根据每种业务类别的特点,选取《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适用的收入确认原则,加以确认。本文以一家在创业板上市的通信技术服务企业(以下称为“A公司”)为实例,阐述其每种业务类别选取的收入确认原则、其合理性及具体方法。
一、通信技术服务行业概述
(一)通信网络简介
通信网络是利用电缆、无线、光纤或者其他电磁系统,传送、发射和接收标识、文字、图象、声音或者其他信号的重要基础设施,用以实现远距离的通信。按照不同功能可以分为核心网、无线网和传输网。通信技术服务行业正是为电信运营商实施具体网络工程建设、维护、优化和提供系统解决方案的团队。
(二)A公司通信技术服务的内容
A公司通信技术服务内容包括网络工程服务、网络维护服务、网络优化服务及相关系统解决方案的提供。目前,通信技术服务主要细分业务如下:
(1)网络工程服务。网络工程服务包括核心网、无线网及传输网等工程建设,主要是基站主设备及其配套设备、室内覆盖系统及直放站的安装、调测、开通,管道及光缆线路铺设等。工程所需的设备一般由电信运营商自行采购,A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只提供安装、调试等服务,一般在设备安装完毕、调试成功后进行初验,试运行期结束后进行终验,如果工程较大、工期较长,在初验前会分阶段验收。每次验收时均有A公司、电信运营商(有时包括监理方)签字确认的验收文件。
(2)网络维护服务。网络维护服务是对通信网络的物理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运行保障,保证通信业务正常运转。A公司一般与电信运营商签订1年或2年的维护合同,合同中约定需维护站点和设备的数量、标准收费等条件,每月月末双方会对A公司当月维护的站点设备数量和金额进行书面确认。
(3)网络优化服务。网络优化服务分为日常网络优化和专项网络优化。日常网优与网络维护服务类似,主要对某一区域基站发射的无线网络进行不定点测试,以确保网络信号正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维护期限,月度收费标准等,每月月末有双方确认的书面文件。专项网优是指受委托方委托,A公司针对网络的某一功能进行调测、优化等,在项目完成后有双方确认的验收文件。
(4)系统解决方案。系统解决方案是针对运营商的特殊需求提供定制化的系统研发和集成服务,主要服务针对运营商网络支撑系统和运营商的政企客户的业务系统(如城市安防监控系统)。同时,为通信网络技术服务提供以IT技术为支撑手段的信息化产品。系统解决方案分两种,一种是整个系统的设备、软件由A公司提供并由A公司安装、调测;另一种是设备、软件由委托方提供,A公司只提供安装、调试等服务,这种与网络工程服务类似。无论是哪种系统解决方案,操作模式也是经过初验、终验,验收时有双方确认的书面文件。
二、根据A公司各种业务类别的性质,其收入确认原则如下
通信网络技术服务的工程服务、维护服务、优化服务均属于“提供劳务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系统解决方案中含设备销售的系统解决方案按照商品销售原则确认收入;不含设备销售的系统解决方案属于“提供劳务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一)含设备销售的系统解决方案的合同或协议中,一般情况下商品销售的提供劳务是不能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因此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如在初验时项目的风险报酬已转到对方,则在此时确认收入,否则在终验时确认收入。
(二)通信网络工程服务、通信网络维护服务、通信网络优化服务和不含设备销售的系统解决方案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以下提到的系统解决方案不包括含设备销售的系统解决方案)。
(1)A公司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按照提供劳务收入确认原则,采用完工百分法确认收入。A公司的服务收入满足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相关条件,包括:1)收入的金额能够根据合同约定或者预计工作量可靠地计量;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根据历史收款情况及合同约定、客户性质、信誉等情况充分表明相关服务款项能够收回;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A公司通过已经提供的工作量占项目计划总工作量的比例的方法可以可靠地确定完工进度;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A公司通过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能够较为准确地提供每一阶段发生的成本,同时可随着业务的进展或外部情况的变化,随时对将要发生的成本进行修订。
根据上述情况,A公司的服务业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有关“提供劳务收入”的规定,依据该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2)A公司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行业惯例及基于谨慎性原则,采用工作量法确认完工进度而非成本法。每个项目确认收入的时点是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对已完成工作量进行确认的当月,按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标准相应确认收入。
从通信技术服务行业的特征来看,通信行业的服务项目实施期限长短不一,从 3个月至两年不等。按照行业惯例,A公司与客户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在项目实施到一定阶段时,双方对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确认并结算进度款,并非在项目完成后一次性进行确认。通信网络维护服务和通信网络日常优化服务等需在一定期限内提供重复服务的业务,A公司在每月月末与客户进行工作量书面确认后确认收入,其余业务按完工进度与客户进行工作量书面确认后确认收入。 A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的总价款,是A公司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人员配置、工期等要求估计项目计划总工时,结合A公司的收费标准和目标利润水平并与客户反复协商后确定的项目预计总收入,因此可视为项目预计总工作量。合同中约定每一阶段客户向A公司支付的进度款,是与双方确认的工作量密切相关,是客户对A公司在这一阶段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确认的体现,而且,付款进度与实际已完成工作量基本匹配。每一阶段的工作量确认,都需要A公司向客户提交书面的工作量确认资料(即验收文件),并得到客户的书面确认。A公司在取得书面的工作量确认资料后,才据以确认收入。因此A公司的收入确认是较为谨慎的。
A公司选择以工作量法确认完工比例而非采用成本法确认完工进度,主要是A公司所处的通信技术服务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特殊性,一般来说提供劳务的服务成果需经客户验收确认方可作为结算依据,而客户验收确认的服务成果与A公司应提供的工作量具有直接对应关系;成本法是服务提供方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用这种方法确定的完工进度一般是不需要客户确认,在A公司的实际操作中,也不会与客户确认已发生的成本,因此A公司采用工作量法,根据客户已确认的工作量确认收入比采用成本法确认收入更加符合会计的谨慎性原则。
(3)A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A公司收入确定的具体方法为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已提供工作量占项目计划总工作量的比例计算当期应确认的收入。当期确认的服务收入=总收入×当期期末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1)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期限及合同总价款等条款。2)确定各项目的完工进度,按已经提供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计算方法为:当期期末劳务的完工进度=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项目计划总工作量。
项目计划总工作量的确定是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人员配置要求、工期等要求估计的项目计划总工时,一般A公司与客户在签订合同时已达成一致,网络维护服务和日常网络优化服务在合同中明确,其他合同通过合同价款体现。
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即项目累计完成的工时,由A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工作量确认时点与客户进行书面确认。根据服务性质,确认已完成工时的方式有所不同:
A、通信网络工程服务。a)无线工程:①已建成的基站站点数量确认;②全部站点建成后的初验报告;③试运行期结束后的终验报告。b)核心网工程:①工程完成后的初验报告;②试运行期结束的终验报告。c)传输工程:①已完工传输节点的数量或传输管线铺设距离确认;②工程完成后的初验报告;③试运行期结束的终验报告。
B、通信网络维护服务:每月确认维护的基站数量。
C、通信网络维护服务。a)日常优化:月度结算表或合同约定的月度费用。b)专项优化:完成后的验收报告。
D、不含设备销售的系统解决方案:①方案完成后的初验报告;②试运行期结束的终验报告。
A公司上述不同工作量确认方式实际上都是对已完成工时的确认,是从客户取得。如前所述,通信网络维护服务和通信网络日常优化服务是需在一定期限内提供重复服务的业务,工作量可根据时间进度量化,A公司在月末以工作量确认资料作为依据以直线法确认收入。其他类型的业务在每一阶段确认的已完工作量占计划总工作量比例与结算的进度款占合同总价款比例基本匹配,在进度结算时以工作量确认资料作为依据确认收入,未与对方进行工作量确认而取得的预付款项作为预收账款核算。
三、结论
A公司对含设备销售的系统解决方案按销售商品原则确认收入;除含设备销售的系统解决方案以外的业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按照己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的劳务总量的比例确认完工进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并且符合自身业务的特点。
篇2:什么是收入确认原则
什么是收入确认原则
请欣赏:《什么是收入确认原则》财政部于12月29日印发《企业会计制度》,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随着我国加入WTO,各类企业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已成必然。
《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确认有条件、金额确定以及折扣、折让、退回的处理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八十五条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些规定与原收入确认原则有显著的变化,原“两则”规定的确认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以电力企业为例,电是一种商品,因而适用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按原确认原则,电力企业只要供了电,发出了交费通知,能不能收到电费都要确认为收入,导致前些年尽管电力企业账面有很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有的已经成为坏账,但报表却出现巨额经营利润的奇怪现象。这很明显违背了稳健原则,使很多电力企业虚盈实亏,国有资产表面增值而实际减值,同时由于没有现金流入却需垫付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电力企业也因此面临严重的资金压力,一些电力企业资金周转非常困难,不得不拖欠其他企业资金,出现三角债。如果买方破产除造成企业损失外,国家税收的损失也要企业承担,很显然这是不公平的。
《企业会计制度》正是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因而更严密、更科学,也更能体现谨慎原则,特别是关于收入确认的第三条件“与交易相关的`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解释: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销售商品的价款。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是收入确认条件的一个很大改变,它对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甚至是否确认为收入均产生很大的影响,企业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能确认收入。仍以电力企业为例,电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销售于“无形”,而且一般是先供电后收款,使电力企业在收费方面处于不利位置。由于电力具有公用事业性质,有些公益性用电、突发性用电(比如说抗洪抢险用电),根本找不到债主,供了电收不到钱的情况时有发生,据《经济日报》报道:20底仅河南一省电力企业用户欠费达16亿之多。可见,将“与交易相关的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作为收入确认的一个必要条件更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对防止企业虚增利润有积极意义。
尽管如此,如何确定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却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认为: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主要根据企业以前与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或从其他方面取得的信息,或政府的相关政策等进行判断,例如,企业根据以前与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判断买方信誉较差,或销售时得知买方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巨额的亏损,资金周转十分困难等等,企业应推迟确认收入,直至这些不确定因素消除。客观上,这大大地降低了企业对收入确认的风险,企业在没法确定价款能否收回,或者没法确定何时能收回的情况下,暂不确认收入,这对企业稳健经营有积极的意义,给企业经营者以较大的操作空间。但正是这种操作空间又给企业之间的操作带来了新的不公平,因为判断价款能否收回是根据企业的直接经验或信息,这样,不同企业甚至不同的操作者由于其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同、操作者的经验不同、所处角度的不同、对利润的取向不同等都会对收入实现可能性的判断产生差异,比如,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为达到虚增盈利的目的,采取关联交易,制造虚假的销售,使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状况严重不实,从而误导投资者和债仅人,骗取社会信用。这些有意的、无意的差异都会造成对收入确认原则的运用不一致。因而在《指南》中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实务中,企业售出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要求,并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也承诺付款,即表明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够收回。如企业判断价款不能收回应提供可靠的证据。”但是这依然不能消除对收入流入企业可能性判断的差异,合同或协议怎么签,买方承诺付款又怎么确定(是书面、口头的或是其他形式的),而“企业判断价款不能收回应提供可靠的依据”,何为可靠的依据,由谁来判断,且不说由企业来判断会出现差异,就算是会计主管部门对此判断也难以统一。因此,尽管新《制度》的收入确认原则对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虽然有很大的作用,但不能彻底消除不规范、不公平现象。我们可以进一步探索在收入确认原则中采用“收付实现制”,以实际收到价款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在其他确认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将第三条件改为“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这样就不需要由企业来判断,会计管理机构,税收征管机构也不会出现争议,也更能使会计核算规范统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且为企业创造一种公平的纳税环境。
篇3: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原则及具体规定是什么
问: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原则及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篇4:浅论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确认的探索标准
浅论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确认的探索标准
【摘 要】准确计量合同收入与费用,是施工企业核算的主要内容。由于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在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上也表现出一些特殊性。本文从现行会计制度关于对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成本确认的规定出发,通过对完工百分比法运用实践的分析,揭示合同预计总收入不确定性的影响因素和合同预计总成本不确定性的影响因素,进而提出改进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确认的对策。
【关键词】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确认;改进对策
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是核算企业经营成果的关键环节,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建造合同收入更是企业利润的源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准确计量合同收入与费用,是施工企业收入与费用核算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成本确认现状及其分析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这里所讲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工建筑物等。建造合同有建设期长、造价高等特点。
(一)目前会计制度对建造合同收入、成本确认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二)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实践
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条件是:①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③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④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1.完工进度的衡量
完工进度的衡量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计量;第二种是根据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来计量;第三种是根据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来计量。
2.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费用计算
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以前会计年度预计损失准备
3.完工百分比法的利弊分析
(1)完工百分比的优点分析
①符合收益与成本配比原则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与费用,考虑了施工企业的特点,使施工企业在确认收入和费用上有据可依,从而避免各会计期间的工程收入、费用产生大的波动,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工程项目的总成本,确保其利润。同时,使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合理地确认收入,保证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流入和经济结果的可靠计量,符合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
②能及时提供与财务报表使用者决策相关的信息,有利于内部控制
采用完工百分比,能在项目没有完成之前,确认各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和应确认的收入,一方面能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相关的财务决策信息,另一方面能通过收入和费用等相关会计信息发现项目施工中的费用控制问题,便于加强内部控制,改善项目成本收入和利润。
③督促企业做好成本核算,保证各项财务指标的相对稳定性
确认完工百分比的一项依据是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这就要求企业做好累计发生的成本计量和合同总成本的预计,即企业必须准确的归集各类成本。
在企业做好了各项成本的确认后,采用完工百分比,合理预计总成本及施工利润的情况下,确认的收入不会有太大变动,由此利润变动幅度也不会很大。因此能保证各财务指标的相对稳定性。
(2)完工百分比的缺点分析
①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较差
采用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时,最关键的要素是确认完工进度,而根据完工进度的衡量方式,大多时候完工进度与当期累计发生的成本和预计总成本有关,因为施工合同履行期间不确定因素很多,所以施工项目预计总成本会和实际成本存在出入,进而影响每期成本和利润的确定。
实行完工百分比法对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该工作并不仅仅与财务部门有关,还需要各部门的配合,要准确预测合同收入和成本,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而目前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还很低,管理手段也很落后,有可能降低施工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②可能导致人为调节利润
因为施工过程中资产或负债的确认有变动的空间,使得人为调节利润存在可能。在实际工程项目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中,很多企业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完工进度,这
摘自:学士论文{#GetFullDomain}
种将完工进度与成本结合的做法,有利于收入与成本的配比以及平衡各期的会计利润,但也意味着完工进度可以由企业内部控制,企业可以利用成本调节收入和利润,不能真实地反映施工项目的经营绩效。
(三)完工百分比法运用存在问题的分析
根据完工百分比的运用条件可以看出,工程项目只有符合三个必须,即必须有合同总收入、必须有未完工程预计成本、必须有已完工程实际投入成本,才能使用完工百分比法。而在实际工作中,有许多建造合同工程项目很难完全满足上述条件,比如地质、气候、工期、质量、安全、资金、不确定变更等因素都会影响到建筑工程项目的收入、成本,因此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很难确定,有的工程项目甚至到工程完工时仍不能准确确定收入,只有完成最终结算时才能确定。若简单地套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成本,将直接导致会计信息不准确。
1.合同预计总收入不确定的影响因素
(1)合同总造价组成修正
“合同总造价”中包含有合同暂定金。合同暂定金只是工程造价变动范围的一项控制指标,将来发生与否不能确定,因此不能作为收入处理,应根据履行合同变化适度修正预计总收入。除上述暂定金外,“合同总造价”中的安全生产费、合同包干风险金等价金组成也需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不断进行修正,以确定“预计合同总收入”。 (2)合同数量清理修正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合同总造价”是根据招标方提供的数量或设计图进行投标报价形成的,但在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根据施工图重新复核施工图数量时,设计图与施工图之间有时会产生量差,导致修正“合同总造价”。
(3)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变更
建筑工程合同变更业务非常普遍。有技术、工艺方案的变更,也有工程实体发生变更,变更通常对“合同总造价”产生的影响。
由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繁琐,甚至工程完成后仍没有完成审批手续,因此,当工程项目发生变更设计项目时,很难预计总收入。
(4)合同索赔、奖励等影响合同总收入
建筑施工合同由于跨期较长,合同履约过程难免产生合同违约责任。常见的合同违约行为有:施工图纸不到位、变更设计、延期支付工程款等,违约条款同样影响“合同预计总收入”。
2.合同预计总成本不确定的影响因素
(1)成本费用的变动性
对于工程实体部分,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的耗用数量同工程数量成正比例关系,但工、料、机采购单价会随市场变动而变动;对于施工现场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及相关费用,只要项目管理规模确定,每个月的耗费也基本固定,并与工期(时间)成正比例关系,工期越长现场管理服务费用越多,因此相对整项工程又成为变动费用。对于上述成本费用结构的变动费用,在变动因素不确定的情况下,很难预计出未完工工程预计总成本。
(2)经营风险的不确定
由于工程施工时间跨度大,露天施工作业,工期、安全、质量、资金、气候、管理水平等因素都会影响整个工程的经济效益,每个影响因素的强弱程度、深度、广度都很难预估,并且每个影响因素的产生都可能带来诸多因素的连锁反应。例如投资方资金不到位,可能会延长工期,进而增加管理服务费用;资金紧张会带来生产原材料的赊购提高采购成本等。
(3)已完工程后期维修费用
建筑施工合同通常约定有质量保修期,如果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施工方仍然需要承担责任。对于已完工程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会计部门能够准确统计完成,但已完工程后期可能产生的维修、保养费用则较难预计。
二、改进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成本确认的建议
针对建造工程承包合同在确认收入和成本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确认易采用验工计价法。验工计价是指对施工建设过程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对经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
。验工计价法的具体运用如下:
1.收入确认
普通工业、商业确认收入是根据当期“销售数量×销售单价”计算得出。施工企业将上述计算过程称之为“验工计价”。
日常业务工作的验工计价和收入产生不一致的直接根源在于计价时间的不同步:①验收条件导致的滞后计价,比如混凝土灌注需要经过28日强度才能计价;②半成品不予计价,比如桥梁桩基计价是以成桩为计价单位,成桩则包括挖孔、制作钢筋、灌注混凝土等工序,施工在前的挖孔等工序不予计价;③其他原因计价与实际完成不同步,比如投资方由于资金短缺,人为推迟计价,又比如所有施工实体条件都具备,但因为资料存在问题不予计价等原因所致推后计价,另外也有为某种目的采用提前验工(工程中称之为“超验工”)现象。
笔者认为,可根据投资方已批复的“验工计价”资料为基准,在该资料基础上修正验工计价结果作为会计收入处理,具体的修正方法为:
会计收入=已批复的验工计价-超验工+已完未验
已完未验可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半成品未验,会计上可比照工业企业的期末在产品换算成完工产品的约当产量法计算完工工程数量;二是其他原因形成的未验工程,视同为完工工程数量计算验工价值。
2.成本确认
运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成本时,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被掩盖在了收入与成本配比中,因此成本的多少不影响会计结果。但在运用验工计价法时,则需要考虑当期的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将同收入不匹配的成本往后摊销或预提列账,从而保持收入、成本的匹配一致。
施工企业成本费用可以按照普通工业、商业成本费用的归集方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期末则可直接利用会计账面成本作为建造合同成本看待。
通过上述方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是现实工作中施工企业用于经济活动分析的常用方法,具有科学性,因此,可作为施工企业建造合同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一种探索。
参考文献:
王微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10年)[J].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
李志远,杨柳,刘冬梅.施工企业会计实务[J].中国市场出版社,2010.
[3]吴从庆.试论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及需要注意的问题[J].学术理论与探索,2011(9).
作者简介:嵇建康(1977―),男,浙江金华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本科毕业,浙江正方置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研究方向:经济管理。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开发行上市股票股份制试点企业资产评估立项、确认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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