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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3-06-19 08:42:44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文共10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篇1: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月17日

篇2: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 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八、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九、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 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二) 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三) 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四)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106号)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5日

篇3: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在新的形势下,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既是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也是税务机关顺势而为,服务经济新常态,推进税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流转税:

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增值税即征即退。

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所得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被认定为“201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农业产业化

增值税:

部分农副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农具等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

免征蔬菜、部分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增值税。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蔬菜、薯类、油料、豆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就业再就业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类似

摘自:财税〔〕39号,财税〔2014〕42号

高新技术、软件开发、集成电路产业

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

综合: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摘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5号)

流转税: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

对纳税人销售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后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自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金融保险证券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五批)的通知

摘自:财税〔〕1号

文教卫生体育

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公寓免征房产税,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动漫产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令第45号)

进口体育用品符合规定的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摘自:国办发[]32号 财税〔2013〕83号 财税〔2004〕39号 税委会〔1995〕5号

民政福利与灾害减免

地震灾害可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摘自:财税〔2007〕92号 财税〔2008〕62号

区域经济发展优惠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58号)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收优惠

小微企业企业减按20%税率减半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

小微月营业额3万一下免征营业税/增值税

篇4: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内容

自201月1日至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2.法律依据

财税〔2011〕58号

3.纳税人应填写表格

《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2份

4.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资料一式两份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5)自治区级认定机构出具的鼓励类认定证明材料;

(6)企业全部收入及鼓励类项目收入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篇5: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国税总局和国家发改委1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公告,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二是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

三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四是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权重各为50% 。

五是明确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类项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中列举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是按照简化和取消行政审批的总体要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对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应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七是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税务部门将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八是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由发改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方可享受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公告》同时明确,上述内容自1月1日起施行。公告发布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仍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尚未享受的,按公告规定执行。

篇6:下岗工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内容有:

1.对安置下岗职工企业的税收优惠。

凡为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举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当年安置上述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劳动部门审核,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一次性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60%的,由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批准后,享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60%的,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享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私营企业当年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以及私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并妥善安置原企业员工,安置原国有企业员工占合并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的,可享受本通知第一大点的前两点规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2.对下岗职工个人的税收优惠。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 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年~2年。

3.对下岗职工个人取得补偿金的税收优惠。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与任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部分,应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4.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范围。

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但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篇7:清理税收优惠政策自查报告

市政府:

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国税部门认真对照承担任务逐项自查,现汇报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业和电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

截至20**年6月10日,我市共有137户企业经确认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45户,小规模纳税人92户。在137户试点纳税人中,交通运输业18户,邮政、电信和现代服务业119户,现代服务业户数中,物流辅助仓储服务户数最多,为29户。1-5月,涉及试点服务的已纳增值税税款累计为575.12万元, 销售收入17135.26万元。其中固定户申报309.71万元,销售收入8175.25万元;代开普通发票1603张,入库税款265.41万元,销售收入8960.01万元。

20**年1月1日起,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畴。现行邮政业的税收管理模式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鄂阳市邮政局做为南阳市邮政局的分支机构,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预缴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1.4%。该企业20**年1-5月非免税营改增销售收入为759838.36万元,缴纳增值税22508.86元。

20**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畴。我市共有4户电信企业,分别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阳市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鄂阳省鄂阳市电信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鄂阳营业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鄂阳有限公司南阳市鄂阳分公司,均已按照要求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认定,纳入正常管理,7月份将实现纳税申报。

二、营改增应税服务出口适用零税率政策和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目前,我市尚未涉及营改增应税服务出口情况。

三、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工作情况

20**年1-5月,我市小微企业直接减免户数809户,减免销售额3521.6万元,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了认真落实。

四、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

自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有财税[]133号、财税[]4号、财税[2011]117号,及近期出台的财税[20**]34号,即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10万元,进一步加大了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我局落实情况:

一是精心组织,加强宣传。把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作为企业所得税备案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通过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业务培训等多种渠道、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重点强调,使企业财务人员及时知晓、理解、领悟、落实,并精心组织指导各基层分局(所)开展好此项工作,保证优惠政策不棚架,不梗阻,落实到位。

二是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按照新征管规程的要求,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从流转事项简化为即办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直接在办税服务大厅提交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资料,办税服务大厅即时受理、即时办理,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办税效率。

三是落实优惠,减轻负担。截止目前,共有3户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税额12258元。我局现正在督促各分局(所)对所辖企业进行排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要求及时备案,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切实享受到优惠,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

鄂阳市国税局

篇8:清理税收优惠政策自查报告

根据《xxxx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税系统保密自查的通知》(xx国税函〔〕46号)文件精神,我局按照要求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保密工作

我局始终重视保密工作,领导班子对保密工作十分重视,把它做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将它同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我局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专门设有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  员:xx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负责日常保密工作。

同时确定办公室内两名同志主要负责保密方面的具体工作。对于保密工作所需设施、设备和经费,我局领导班子能够给以重视和支持,保证了日常保密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

(一)加强保密教育

我局坚持进行保密教育,注重强化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一是我局组织局内涉密人员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培训活动,提高涉密人员在保密工作方面的法律意识。二是把保密教育工作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将保密教育加入到平时的培训教育中,提高干部职工在保密工作上的认识程度。三是加强对局内涉密人员的日常保密教育,同时做好保密工作的检查督促。

(二)扎实做好保密自查工作

我局按照保密制度和相关文件精神,扎实做好保密自查工作。

一是规范管理涉密文件。对于我局本机关产生和接收外部门的各类涉密文件,对名称、文号、密级以及保密期限等进行详细登记,按照涉密文件处理保管规定规范处理保存,严格执行涉密文件保密期限进行相关保密工作。

二是强化涉密人员管理。为确保文件不随意外流,我局指派两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涉密文件的起草、印发、传输及阅读及管理等环节。确保涉密文件定密科学准确、印发报送遵循“根据工作需要知悉”和“知悉范围最小化”,确保传阅环节不超越范围。

三是加强保密部门管理。我局办公室是集中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存放保密文件资料的场所符合保密和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专门为涉密文件设立保险箱,涉密文件的存放与保管得到了最大保障,并且定期清理、检查,防止遗失;在管理上,按照岗责分工,设有专职责任人负责保密工作,有效杜绝了泄密事件的发生。

三、我局保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

通过此次自查,发现全局系统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工作情况良好,没有发现涉密文件资料流失等情况。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大保密人员的培训教育,加大保密经费投入,使得保密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篇9:清理税收优惠政策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62号)文件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电发〔20**〕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工作的通知》(六盘水府发电〔20**〕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强化责任,明确职责。各乡(镇)、各部门负责清理本乡(镇)、本部门已在执行的20**年12月1日前地方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明确专人负责。

(二)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既要立足当前,结合我县实际,对税收、非税收入与企业缴纳税收和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又要着眼长远,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三)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评估和退出、监督考评、信息公开和举报、责任追究等机制,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二、清理规范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原则,目前仍在执行的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以及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全部纳入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自行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对各类文件载体,特别是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确保不遗漏。在此基础上对20**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现行优惠政策,按照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6种情形,认真开展全面清理工作。

三、清理内容

一是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二是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逐步加以规范。三是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符合我县经济发展需要、效果明显,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要充分说明理由、提出建议,由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复核,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财政部审核,最终遵照国务院批复的意见执行。

四、规范要求

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对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规范。即“八个一律不准”:对20**年12月1日前所出台的优惠政策,本地区、本部门未提出保留意见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不准再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各级各部门不得再给予兑现和落实;清理期间和清理规范后,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收政策管理权限外,一律不准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起草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一律不准规定具体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律不准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一律不准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一律不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准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准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五、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45号)、《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62号)及省、市要求,结合实际,以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在定期评估税收等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提出取消、调整和延续等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到财政部审核。

(二)建立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人民政府网或部门门户网站的专门板块,完整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举报制度。明确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办法,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举报专区、设置举报电话,方便举报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

(四)建立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财政部门每年定期不定期检查乡镇人民政府或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提交同级组织部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转请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查处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受理。

(五)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应强化预算约束,严格审核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安排的各项支出,凡超出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范围、标准、期限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不得列入财政预算;在辖区内实施统一的按税种、按比例分享的收入分配政策,制定计划逐步取消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政策,对确需支持的地区通过规范的财政体制补助给予支持。

六、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20**年1月27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经济园区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的内容包括:一是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重大意义的认识;二是20**年12月1日前已执行的地方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三是专项清理工作的具体部署、典型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四是专项清理工作成果;五是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及情况说明。

第二阶段:重点检查阶段(20**年1月28日―2月10日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人资社保局及相关部门组织检查组,对重点单位、重点乡镇、重点企业、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归纳、评估、整理、上报阶段(20**年2月11日―2月15日)。县联席会议对自查、重点检查的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对照政策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调整或取消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后于2月16日按程序上报。

篇10:共享单车税收优惠政策

高速发展 优惠与服务两不误

共享单车准确地抓住了我国移动网民数量巨大和移动网络支付环境成熟的实际,将共享经济这一新业态推到众人面前,体现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强大能量。

浙江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共享单车作为“双创”代表,有利于智慧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税务部门有责任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助推共享单车健康良性发展。

“目前,税收政策方面对共享单车的支持举措,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大方面。”该负责人表示,共享单车很大一部分运营成本是固定资产投入,根据现有企业所得税政策,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共享单车大热,也使该行业成为全新的税收增长点,可是你知道吗,共享单车这么火,也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接下来就为大家一一介绍这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显而易见,共享单车有很大一部分运营成本来源于固定资产(自行车)的投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因此,共享单车企业所投入的自行车其单价不超过5000元,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税前扣除。

税收优惠2: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作了说明,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如果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分别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小微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据报道,摩拜公司和ofo单车两家公司正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如果取得高企证书,依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发〔2007〕40号),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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