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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法化,打开金融市场多元格局

时间:2023-06-26 08:42:31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民间借贷合法化,打开金融市场多元格局,本文共10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民间借贷合法化,打开金融市场多元格局

篇1:民间借贷合法化,打开金融市场多元格局

民间借贷合法化,打开金融市场多元格局

民间借贷合法化,打开金融市场多元格局 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细则规定,“单笔借款金额300万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备。这些具体规则的制定实际上是宣告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2月17日《东方早报》)

温州的新“条例”,无疑让存在已久的'民间借贷,有了一个较为公允和体面的“名分”。不过,需要补充的是,这种“合法化”仍然显得有些保守、暧昧和脆弱。一直以来,职能部门就“民间借贷”阳光化一事犹豫不决,这既是因为此类行为,打破了法定金融机构操控全局的固有秩序、冲击了传统的利益分配格局;更在于,民间借贷自身的信息成本、交易成本都偏高,因而与生俱来带有高风险的一面。

因为担忧“影子银行”风险,而拒不给民间借贷合法地位。其后果是,民间借贷变得越发隐匿和地下化,风险系数反倒被推高。现如今,温州顺势而为,大幅松绑民间借贷,无疑有着多方面的考量:一方面,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使用成本过高,而资产收益率偏低。无力且无意于,给中小企业等“末梢单位”以足够的资本支持;另一方面,天量的民间闲置资本,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渠道,只能进入投机市场。与其如此,不如引导它们流入民间金融领域。

民间借贷的合法化,最直接的价值,乃是实现了资金的高效配置:“有钱没处花”和“有项目没钱上”的两拨人,自此可以光明正大地对接合作。过往的经验表明,民间借贷合法化,会促使地下市场变得透明、规范和可预期。可以预见,在身家清白、充分竞争的民间金融市场内,诸如高利贷、高息揽存等危险操作,将失去生存和繁衍的土壤。 伴随民间借贷的合法化,整个民间金融市场,会否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于此,自然有待观察。但确知的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经济体,需要更多元的金融市场支撑。在传统金融机构之外,民间金融势力无疑是个极有意义的补充,因为它迎合了那些更细分、更灵活的资金需求。

篇2:浅析民间借贷合法化

摘 要:受国际金融和国内经济大环境影响,特别是在当前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原材料价格持续高涨、融资成本逐渐加大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温州市部分企业资金链条持续绷紧,企业资金链断裂和企业老板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货币政策一直紧缩的今年,持有大量资金者,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资金短缺者借钱,以期获得不菲的贷款利息。据相关机构调研,估计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在中期同比增长38%至3.8万亿元,相当于银行总贷款额度的7%。今年民营企业遭遇贷款难、融资成本的问题不仅是温州一地的`现象,这一切都给民间资本的不断发展提供了成长的温床。 关键词:民间借贷 高利贷 合法化

受国际金融和国内经济大环境影响,特别是在当前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原材料价格持续高涨、融资成本逐渐加大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温州市部分企业资金链条持续绷紧,企业资金链断裂和企业老板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货币政策一直紧缩的今年,持有大量资金者,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资金短缺者借钱,以期获得不菲的贷款利息。据相关机构调研,估计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在20中期同比增长38%至3.8万亿元,相当于银行总贷款额度的7%。今年民营企业遭遇贷款难、融资成本的问题不仅是温州一地的现象,这一切都给民间资本的不断发展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一、民间借贷概述

“即使是在监管最严的国家,也不可能杜绝地下钱庄。”中国农

篇3:民间借贷合法化

民间借贷合法化

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超36%无效

年息:24%以下受法律保护、24%至36%的部分可还可不还、年息超36%部分不合法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以上部分无效

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该司法解释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直以来,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不允许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明确借款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介于年利率24%和36%之间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此次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界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武汉多位金融业专家认为,这次的24%是更明确性的数字,而不是按照以前所谓银行基准利率4倍的换算,这个条款显得更具刚性。

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

企业为生产经营拆借资金受法律保护

企业法人

借贷合法了

好贷创始人兼CEO李明顺认为,此次最大的亮点,那就是赋予了企业法人的合法借贷权利,一直以来,传统金融体系主要是给大企业提供贷款服务,而民间的小微企业群体则很难拿到传统金融的低息资金。传统金融钱多出不来,民间小微闹钱荒,这两个资金市场之间一直有深深的隔阂。

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民间小微企业之间尽管有资金互通需求,但因为这种借贷关系是非法的,不像自然人之间借贷受到《民法通则》的保护,大部分小微企业主之间不敢轻易做企业间的资金借贷。这样就导致小微企业在传统金融(银行)体系只有存钱的权利,却无贷款的自由。出台这个的措施,则是历史性进步。

高风险项目或受益

对于民间借贷新规,一位不透露身份的银行资深人士认为,民间高风险、高收益项目将由此受益,此举加大了金融对这类项目的支持。他介绍,此前,没人愿意投资到高风险项目中,但明确36%的高收益后,通常高风险项目都与高收益相匹配,会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向这类高收益高风险项目。在当前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环境下,高风险项目的资金来源将进一步拓宽,将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流向创新高收益项目。

不会冲击

理财产品市场

民间借贷最高收益36%,会不会影响到当下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汉口建设大道一大型国有银行相关负责人分析认为,可能性不大。银行理财产品中,主流产品收益率在年化5%左右,购买人群多是风险诸厌恶型,低风险承受投资者。而高达36%的年收益,只会吸引那些风险偏好较高的投资者。

《法规》影响

最高法8月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从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

民间

借贷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专家解读

24%和36%构筑“两线三区”

划定民间借贷年利率红线

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

法院应予认定

用年利率24%和36%这两个关键数字,重新划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6日的发布会上介绍,此次划“两线三区”,划定民间借贷年利率红线,划的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这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就是24%-36%期间。

为何要作出这样的修订?杜万华介绍,本次规定的利率是一个固定利率,而不是像以前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在制定这则司法解释的时候,我们研究过从古到今利率的变化,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比较大,最低是百分之二点几,最高是百分之十二点几,中间较多的是5%-8%,最后我们选了中间的6%,又参照传统四倍的含义,得出24%这样一个数字。”

杜万华据此表示,24%的利率是长期以来中国在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一个执法标准,实际上也是从古至今在民间利率方面的一条规则。“在24%以内,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作为我们民事司法审判,都要给予法律保护。”杜万华说。

杜万华对此解释说,“24%与36%之间的这一段,我们把它叫做自然债务区,是不予法律保护的,超出24%的利息可以不给。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

“当然,年利率超过36%又不一样,是基于无效,如果自愿给付了,后来一看这个合同无效想要回来,这是可以的。”杜万华补充道。

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法律应当予以保护

司法保护区

24%

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

自然债务区

36%

无效区

未超过年利率24%

出借人有权请求

借款人按照约定的

利率支付利息

超过年利率36%

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

返还已支付的超过

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超过年利率36%

可还可不还:借款人可以自愿支付24%―36%区间利息,但付了的利息不能反悔要回来,出借人也无法通过法院起诉要区间利息。

制图熊琳琳

新规

1、借条未约定利息只还本金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举例:张三借给李四10万元,李四打了借条,一年后归还,借条上没有说明利息。因此,李四只需要还10万元本金,不用还利息。

2、利率超过36%以上部分无效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举例:张三借给李四10万元一年,要求年底还15万元。按照新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无效。即李四一年后最多只需向张三还13.6万元,另1.4万元利息还款无效。

3、提前还款,按实际天数计息

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举例:张三借给李四10万元一年,约定年利率36%,四个月后,李四手上突然有了钱,可提前还款本金加利息共11.2万元即可,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不得提前还款。

对于民间借贷《规定》的主要法律条款,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力进行了解读:

焦点解读

问题来了,民间借贷,到底怎样还钱?

篇4:民间借贷合法化倒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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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温州民间借贷全面合法化12

温州民间借贷全面合法化12

温州出台民间融资条例:民间借贷全面合法化 02月17日15:01 来源:经济观察网

据央广网报道,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将于3月1号正式实施,其中刚刚公布的实施细则,目前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单笔借款金额300万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备。这些具体的规则的制定实际上是宣告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表示,最主要的就是把原来地下的混乱的充满各种风险隐患的民间融资活动拉到地上,并设置了合理的规则,使民间融资真正做到阳光化、规范化。

此外,条例及细则还对风险防范和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特别是确定了强制备案制度。

温州市金融办副主任余谦称:强制备案登记制度,应该说是解决民间融资,一旦涉众的'行为,我们要管。这个立法也给予了一些正向鼓励跟反向的约束。如果你符合这三类的,不来备案,那我们作为监管部门就要限期要责令改正,还要公告,还要处罚。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是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它的出台对防范化解民间金融风险,促进民间金融为在中小企业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篇6: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及其法律规制-朱丽静

朱丽静

民间借贷在补充正规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它的负面作用也不少。民间借贷的

存在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对它的规制只是一味的堵是不可取的,应当“以疏为主”,部分承认其合法性,从而将其纳入正规的监管体制。关键词

民间借贷

合法化

金融体制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02-111-01

农村范围内流动,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其三,民间借贷合法化可以规范当前的金融秩序,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将民间借贷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不仅能引导民间借贷向正确的方向发展,而且能打击非法集资、高利放贷、洗钱

。本文即是从广义上来使用民间借贷,泛指一切游离

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借贷和融资行为。

在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民间借贷功不可没。据调查中小企业约有三分之一的融资来自非正规金融途径;农户通过非正规途径融资的规模也非常之大

等各种扰乱金融秩序的金融犯罪。将大量的民间游资纳入国家的.金融体系,可以增强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其四,民间借贷合法化是适应我国多种经济形式发展,适应我国农村路径依赖的选择。相较于繁琐手续的银行贷款,简灵活的民间借贷更受到中小企业和农民的青睐。作为一种内生性的金融制度,它更能适应我国农村的圈层结构下农民的友情借贷倾

二、民间借贷合法化之必然性(一)民间借贷存在之原因

从宏观制度来说,民间借贷之所以存在源于我国二元金融体系。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以国有银行为主体,非国有经济在一开始就未受到国家的关注和重视。随着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迅速发展,面临歧视的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体系无法筹集资金,只能转而进行民间借贷,于是有组织有机构的定型化的民间借贷随之产生。

从微观内容来说,民间借贷的存在也是由于我国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具有多方面融资需求。以银行为主的正规金融体系设立了严格的风险监测体系和繁琐的借贷程序,中小企业要想从银行筹集款项难如登天。相对于银行的高门槛而言,程序简单、操作简易的民间借贷更能解决民间融资的需求。

(二)民间借贷合法化之必然性

从一定意义上说,民间借贷的存在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和个人、企业或者政府为满足自身经济发展目标的策略选择的结果。只要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民间借贷便如影随形。

其一,民间借贷合法化可以解决在目前的“金融抑制”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上文已经提到,我国的金融体系在设计之初就没有考虑中小企业的需求,很少有针对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政策和模式。民间借贷由于其内生性的特点,掌握了企业大量的“软信息”,加之经营方式灵活,在满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具有比较优势。

其二,民间借贷合法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要件之一。由于制度安排,农村金融供需失衡,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合法化能够有效遏制“虹吸”效应,使农村多余资金在

蒋寒迪,张孝锋.中国地下金融市场中的利益群体及其博弈分析.北京:华龄出版社.

.50

李建军.中国地下金融调查.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85,291

.张杰.中国金融制度选择的经济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02.

作者简介:朱丽静,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中图分类号:D920.5一、民间借贷及其发展现状

民间借贷是作为非正规金融的一部分而定义的,一般是指排

除在正式金融机构之外的借贷行为

111

篇7:从民商区分角度论民间借贷的合法化

【摘要】民间借贷近年来在我国,发生频率极高,影响很广,负面消息不断,但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还很不完善,而政府对于民间借贷的态度还处于严厉的行政监管状态下。对于已经存在的民间借贷是否合法,如何更好的通过法律来进行规制,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商区分

民间借贷在中国语境下是指在金融机构缺位情况下,社会主体间的借贷行为,本文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民间借贷”一词,国内研究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该词。根据深圳市银监局发布的首期中小企业运营即金融服务指数显示,约13%的企业融资难度很大,57%的企业存在一定程度的融资难题。[1]另据调查显示,中国中小企业的资金仅有大约10%来自银行,而国际的.这一平均值是20%。[2]民间借贷事实上的大量存在与我国整体的行政管控,特别是金融领域严厉的行政监管形成了极大的反差。

一、民间借贷困境的法律原由

民间借贷其实是个中性的概念,不能笼统的谈合法与非法,如私人间的友情互助性的借贷为合法,地下钱庄的高利贷则非法,关键是如何在合法与非法之间划一条分界线。但是在呼吁民间借贷“合法化”的面纱之下,根源于民间借贷“非法化”的现实存在。

我国现行法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制时,主体区分模式作为规制的基本方法论已经深入司法与实践运作。从主体上分,我国民间借贷可以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企业之间的借贷被否定,而个人之间的借贷被肯定,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认为是有效的。因此,民间借贷问题产生的原由简单来说是企业间借贷的“非法化”现实,这种非法化现实与“合法化”现实需要的矛盾是此问题成为法律热点的根源。

二、规制方法

(一)主观规制与客观规制

在探求我国企业借贷法律困境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我国为了达到“非法化”企业借贷的目标,采取的是主体区分模式,此模式是为了否定民间借贷这个目的的有效方法,并且主体区分法正是在方法论上导致现状的根源。然而,从反对这种人为“非法化”并且提倡合法化的角度考虑,主体区分法不足以作为评价民间借贷是否合法的标准。

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间的借贷行为无效,而针对个人与企业、个人与个人间借贷,若所约定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

篇8:民间借贷协议书

出借方(简称甲方):姓名 : ,性别, 民族 汉 住址:

身份证:

借款方(简称乙方):姓名 ,性别, 民族 汉 住址:

身份证:

借款方(简称乙方):姓名 ,性别, 民族

住址:

身份证:

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借款数额:83万元整(¥ 元整)。

该款项含甲方分别于20_年1月5日和20_年3月26日以现金方式出借给乙方的借款;本款项包括欠款利息。 具体明细如下:

第一笔借款 万元,每年约定利息为 %,即每年应支付利息为 万元,20 年至今应为 万元( 年),扣除前期已支付利息 万元,本息共计 万元。

第二笔借款 万元,每年利息为 %,即每年支付利息 万元,20 年至今已支付 万元利息,尚余 万元利息未支付,本息共计

2、本次借款使用期限: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但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归还。

3、违约责任: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甲方借款,乙方如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息,乙方除自愿承担甲方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外(其中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交通费等)。还自愿将位于房产抵押给甲方(土地证和房产证附后)

4、本协议由乙方提供的位于 地产(土地证号 )字第084号;房产证号 号)作为抵押物。

5、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应将前面二张借款原件归还给乙方。同时,甲方处理上述房产所有费用由甲方自己承担,相关费用一并在该房产价值中扣除。

6、本协议履行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7、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9:民间借贷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方即债务人) 姓名: 身份证号:

丙方(担保人即保证人)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具体约定:

① 甲方借给乙方现金人民币限额不超过壹佰万元整(含壹佰万元)的借款,具体数额依照乙方出具的借条为准。

②本合同借款限定乙方只能用于购买原材料、用于生产及给第三方供货,不得购买设备资产类或挪作他用。当出现第三条所列情况时,甲方有权处置乙方资产或第三方所欠乙方的货款。

③ 本合同借款月利率为2%(月息贰分),利息于每月的25号至月底之前以现金人民币结付。

④ 本协议期限原则上定为叁年,自20_年 月 日起至20_年 月日至。如期限内甲乙双方借贷关系解除,本合同自行失效,如协议到期,乙方未能还清借款,协议期限顺延到乙方还清借款方可终止。

⑤ 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反担保(见第二条保证条款) ⑥乙方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明复印件,企业的经营证照复印件(证照变更应提供变更后新的复印件)。

⑦ 担保方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名下企业的经营证照复印件(证照变更应提供变更后新的复印件)。

⑧ 以上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按指印)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⑨还款:甲方需用资金时应提前电话或书面告知乙方,便于乙方筹措资金,约定为需用资金肆拾万以上的需提前60日告知,贰拾万至肆拾万(含肆拾万元)之间的需提前40日告知,拾万元至贰拾万(含贰拾万)元之间的需提前30日告知,拾万元(含拾万元)以内的需提前15日告知。还款时并当期利息一起支付。

⑩ 乙方、丙方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债权人可以直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条保证条款:

①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② 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③ 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下甲乙双方债务解除。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① 乙方改变借款用途;

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③ 乙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贷款的行为。

④ 乙、丙方变更营业执照、住址、联系方式3日内未通知甲方。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① 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②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或以合法程序处分本合同项目下的抵、质押物(乙方资产或第三方所欠乙方的.货款)以清偿全部借款和利息,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③ 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四条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合同签订及说明

①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② 本合同签订地点:河南省长垣县甲方办公室

③ 本协议约定需交由长垣县司法公证处公证,公证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甲方住址: 乙方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丙方签字: 丙方签字:

丙方签字: 丙方住址: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

篇10:民间借贷答辩状格式

原告:XXX

被告,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本金110000元,利息3936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息3000元,2个月后还本付息,后经催要被告偿还50000元,尚欠50000元至今未归还。

20xx年4月2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月利率%3,约定3个月后还本付息。

债务到期后,原告多次就还款付息事宜与被告协商,被告始终不愿归还本金,支付利息。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蜀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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