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规定有哪些?,本文共12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规定有哪些?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规定有哪些?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3.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3.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3.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篇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布线方法有哪些?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布线方法有哪些?
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3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5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6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7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8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 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 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 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 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9 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10 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11 线槽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
1 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距接线盒0.2m 处;
3 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4 直线段不大于3m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12 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13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该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兆欧表测量。
3.2.15 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篇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质量管理要点有哪些?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质量管理要点有哪些?
2.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附录A划分,
2.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2.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附录B 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2 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3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2.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
2.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 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4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附录C 的要求填写。
2.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附录D 的要求填写。
2.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1.9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并按本规范附录E 的要求填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篇4:如何验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如何验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建筑物内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控制设备,必须调试开通正常,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系统验收应是综合性验收。验收时应对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和各种消防控制设备,以及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等进行全面验收。
(3)验收前,建设单位在消防设备竣工后应正式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并送交下列技术资料:
①填写系统竣工情况表;
②有关消防设备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③隐蔽工程安装技术记录;
④调试开通报告;
⑤管理操作维修人员登记表,
(4)在进行系统验收时.消防监督机构应先对消防设备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其复查结果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在复查时,消防监督机构也可会同当地施工质量监督部门一起进行。末经过施工质量复查或对复查中提出的问题未经整改的工程,不得进行功能验收。
(5)建设单位在系统验收前必须配备好管理维修人员,对于未配备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的管理维修人员的工程,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不予验收。
(6)施工质量检查合格后,消防监督机构对系统功能进行抽查验收,各种消防设备的抽查情况及结果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使用规范中关于系统功能抽查验收的规定。
篇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更换改造探讨
一、引言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从上世纪80年代在我国出现开始,到现在已经经历了若干代产品。随着时间的推移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有部分投入使用十几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已经到了使用寿命期,其故障率的增加以及备件的短缺,使得许多建筑的物业公司必需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更换改造提入议程。本人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改造实践中的体会与广大同行一起探讨。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发展情况
消防行业是关系到公共安全的特殊性行业,在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快速增长的前提下及前几年房地产市场投资旺盛的带动下,消防行业发展迅速,特别是火灾自动化报警系统生产行业更是有了飞跃式的发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现代高层民用建筑中设置的重要的消防设施之一,是人们为了及早发现和通报火情,并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而设置在建筑物内或其他场所的一种消防系统。是智能化建筑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展至今,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1)多线制开关量式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这是第一代产品,目前国内基本没有厂家再生产了,它已处于被淘汰的状态。总线制可寻址开关量式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尤其是二总线开关量式探测报警系统目前不少旧的建筑仍在使用(3)模拟量传输式智能火灾报警系统,这是第三代产品,目前在我国使用率最高的应该就是这一代产品了。(4)数字式分布智能探测系统,分布智能系统是在保留智能模拟量探测系统优势的基础上形成的,探测器与控制器是通过总线进行双向信息交流的,不仅控制器实行智能处理,连探测器也具有一定的智能分析能力。这种数字式分布式智能报警系统将成为火灾报警技术发展的主导方向。目前市场上,需要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改造基本上是前两代的产品,通常使用这两代的产品的建筑通常基本上是建于八十年代中期到九十年代中期的,而这些早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使用寿命一般为10~。使用至今也正是到了故障高发,误报频繁的阶段,而厂家产品早已进行更新换代,旧系统的备件也逐步停产,供求短缺的矛盾也必然导致系统的维修成本大大增加。从而导致对旧系统的改造要求越发强烈。
三、更换改造的`实施方式探讨
由于本人的工作性质,我在工作过程中也接触不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改造工程。总结起来,通常改造的实施方式有三种,分别是:全改造方式、半改造方式及逐步改造方式。以下我们分别探讨一下各种实施方式的情况,
1、全改造
全改造的实施方式是把原有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全部更换,包括原先敷设的所有信号线及控制线。其实这种方式相当于重新安装一个新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新建的建筑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全改造方式的线路敷设只能是明管敷设,不能实行预埋敷设。这种全改造的方式通常伴随建筑的整体装修计划一起实施。通常这种方式的改造费用较高,但也是改造的最彻底,施工最方便,对后续维护保养工作最有利的方式。由于和新建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安装差别不大,在此就不详细叙说了。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办公大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改造就是采用全改造方式的。
2、半改造
半改造的实施方式是只更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及控制设备(包括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监视模块、控制模块及控制系统主机等),保留原有的信号和控制线路(如果线路敷设质量较好,线路通常可以用几十年都没有问题)。这种方式与全改造方式相比是节省了线路敷设的费用,因而造价相对较低。该方式适用于原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安装质量较好的建筑。采用该方式时,前期分析检查线路的工作量相对较大,对施工人员的技术要求相对较高,如果施工人员是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经验的话,会使工程进度大大加快,节省施工时间,减少改造系统造成的影响。此外,这种方式在选择新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范围相对较少,必需要求新的系统与旧系统布线方式相差不大,否则就与全改造的方式相差不大,改造费用也会因此而增加。广东美术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改造采用的就是这种半改造方式。
3、逐步改造
逐步改造的实施方式是分批分次对系统设备进行更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逐年更换计划,按计划实施,直至系统更换完毕。同时可以根据原有线路的情况,选择性对线路进行改造。逐年更换计划的跨度通常是2~5年,每年更换的设备可以根据楼层划分,也可以根据系统的回路(通常一套火灾报警系统会划分为若干个回路,每个回路相应连接若干个设备)划分。逐步改造方式在更换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两套系统同时运行,实行监控。这样会不会出现两套系统不兼用的问题呢?其实,在一栋大楼两套同时运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监测部分(包括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监视模块)是完全可以分别独立运行的,不存在兼用问题,需要解决的是联动控制的问题。通常不同的系统是有本身适用的控制模块,而根据自动控制原理,不同系统的控制模块可以通过相关控制切换技术实行相互切换控制,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都可以通过该技术实行联动兼用控制,解决以上问题,实际上两套不同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行运行是完全可行的。逐步改造方式有两大优点:其一,把系统改造分批次实行,可以将改造总费用逐年分摊。其二,更换下来旧系统的设备可以作为旧系统故障设备的更换备件,减少旧系统的故障率,从而使系统稳定运行。汕头金海湾大酒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改造就是采用这种逐步改造方式的。
四、小结
随着信息技术及消防行业的发展,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建筑需要对自动报警系统进行改造,本人就以往从事过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改造工程,总结一些经 验,希望可以给各位同行进行分享,也希望给部分想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改造的物业管理人士提供一点思路。
篇6:隧道施工安全规定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二、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三、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四、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五、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六、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
七、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逃生通道,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八、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九、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严禁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
篇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类型及其组成部分有哪些?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类型及其组成部分有哪些?
火灾自功报警系统有以下三种基本设计形式:
1.区域报警系统
区域报警系统山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器、区域报警控制器或通用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等构成J这种系统形式主要用于完成火灾探测和报警任务,适用r小型建筑对象和防火对象单独使用,一般,使用这类系统的火灾探测和报警区域内最多不得超过3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用作区域报警的小型通用火灾报警控制若多于3台。应考虑使用集中报警系统形式。
2,集中报警系统
集中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用作民域报警的通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
这类系统形式适用于高层宾馆、写字楼等防火对象。
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是由设置在消防控制中心(或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联动控制装置、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各种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联动控制装置、环状布置的多台通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各种火灾探测器及功能模块等组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除了根据建筑特点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不同而分为上述二种基本设计形式之外,还可按照所采用的火灾探测器、各种功能模块和楼层显示器等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连接方式.分为多线制和总线制两种系统应用形式;并且根据火灾探测器本身的结构设计和电子线路设计,以及火灾探测器一与报警控制器间的信号传输处理方式的不同,在总线制系统基础上进一步分为二总线制和多总线制系统应用形式。此外,根据火灾报警控制器实现火灾模式识别方式的不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还可以分为集中智能和分布智能两种系统类型。
篇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规范有哪些?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规范有哪些?
5.3.1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规定和本规范3.2 节要求对系统的布线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5.3.2 按本规范第5.2.1 条要求验收技术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3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3.3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3 节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 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5.3.4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3.4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按本规范第4.4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5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5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6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按本规范第4.6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7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采样孔加入试验烟,空气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120s 内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
依据说明书使采样管气路处于故障时,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100s 内应发出故障信号。
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
5.3.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在探测区域最不利处模拟火灾,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5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施加适当推力或模拟动作时,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10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 节和第3.6 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规范第4.10.1~4.10.6 条逐项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5 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手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5.3.1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 节和第3.6 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控制、显示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要求。
检验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5.3.12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功能验收应按第4.11 节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第4.12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4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 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3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5 消防电话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电话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9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电话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电话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4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6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 节和第3.8 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5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7 系统备用电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备用电源的容量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系统备用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充电48h 后,断开设备主电源,测量持续工作时间。
5.3.18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10 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7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9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9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0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 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20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1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 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20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2 系统性能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检查。
5.3.23 消火栓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 次。
5.3.2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 次。
5.3.25 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 次;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 次。
5.3.26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5.3.27 防烟排烟风机、防火阀和防排烟系统阀门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防烟排烟风机1~3 次;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直接停通风空调送风1~3 次;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 次。
5.3.28 消防电梯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消防电梯应进行1~2 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2 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
5.3.28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篇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安装专业性很强,为了保证施工安装质量,确保安装后能投人正常运行,施工安装必须经有批准权限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并由有许可证的安装单位承担。
(2)安装单位应按设计图纸施工,如需修改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有文字批准手续。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使用的有关规定。并满足设计图纸和设计说明书的要求。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经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控制器及其他所有设备,安装前均应妥善保管,防止受潮、受腐蚀及其他损坏;安装时应避免机械损伤,
(6)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具有平面图、系统图、安装尺寸图、接线图以及一些必须的设备安装技术文件。
(7)系统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①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
②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③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检验记录);
④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⑤安装竣工报告。
篇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模块安装规范有哪些?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模块安装规范有哪些?
3.7.1 同一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集中安装在金属箱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7.2 模块(或金属箱)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7.3 模块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 的余量,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7.4 隐蔽安装时在安装处应有明显的部位显示和检修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篇11:某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某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笔者介绍了某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方案配置、系统运作模式、消防联动系统的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供相关设计、施工人员参考使用.
作 者:张文有 孙伟 Zhang Wen-you Sun Wei 作者单位: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甘肃,兰州,730050 刊 名:机械研究与应用 英文刊名:MECHANICAL RESEARCH & APPLICATION 年,卷(期): 21(3) 分类号:X932 关键词:火灾报警系统 运作模式 系统图篇12:后注浆施工应符合哪些规定?
1 浆液的水灰比应根据土的饱和度、渗透性确定:饱和土水灰比宜为0.45~0.65;非饱和土水灰比宜为0.7~0.9;松散碎石土、砂砾宜为0.5~0.6,低水灰比浆液宜掺入减水剂。应过滤经配制的浆液,滤网网眼应小于40μm;
2 桩端注浆终止注浆压力应根据土层性质及注浆点深度确定:非饱和黏性土及粉土,注浆压力宜为3MPa ~10MPa;饱和土层注浆压力宜为1.2 MPa ~4MPa;软土宜取低值,密实黏性土宜取高值,
注浆流量不宜超过75L/min;
3 桩端与桩侧联合注浆时,饱和土中宜先桩侧后桩端;非饱和土中宜先桩端后桩侧;多断面桩侧注浆应先上后下。桩侧桩端注浆间隔时间不宜少于2h,群桩注浆宜先周边后中间;
4 后注浆应在成桩后7h~8h采用清水开塞,开塞压力宜为0.8 MPa ~1MPa。注浆宜于成桩2d后施工,注浆位置与相邻桩成孔位置不宜小于8m~10m;
5 注浆终止条件应控制注浆量与注浆压力两个因素,以前者为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终止注浆:⑴注浆总量达到设计要求;⑵注浆量不低于80%,且压力超过设计值。
★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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