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介绍,本文共1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介绍
其实在现在这个优生优育的时代里面,国家的政策就颁布了一个计划生育手术,但是这个手术很有可能会引起并发症,是导致女性或者男性残疾,这样的话就会有赔偿,但是很多人对这些都不算是很了解,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计划生育手术的并发症。
并发症介绍:
计划生育手术一般指:安放、摘取宫内节育器;结扎输精管、输卵管;人工终止妊娠术;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术等手术。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通常是指以下情形:(1)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获取相应的执业资格许可证书,不具备执业机构的资质、条件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妇幼保健机关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书的人员,即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在国务院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规定,个体行医者不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个体行医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是法律禁止的行为。(3)未经地方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施行某种计划生育手术(如摘取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正常妊娠而无正当理由地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等)的。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不仅损害妇女身心健康,干扰、破坏计划生育管理秩序,又滋生腐败,败坏了社会风气,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这篇文章就为大家详细讲解了计划生育手术的并发症,相信大家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了,其实在生活中的时候也不是没有这种现象,遇到这种现象的时候一定要及时去相关部门,进行索要赔偿等系列事情。
篇2:手术并发症鉴定
手术并发症鉴定
一、市县级鉴定
(一)申请
因实行计划生育,自愿或在国家指导下接受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后留下有关不良后果者,可向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书面申请节育并发症鉴定。
要求提供材料:
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时间、地点、受术单位,术后不适症状、有关检查治疗材料以及临床诊断证明。
(二)组织鉴定
1.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将以上材料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提交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
2.市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组织专家对申请对象进行鉴定。包括体检查、辅助检查、住院治疗观察及必要的社会调查等。
3.专家集体讨论,做出鉴定结论。
4.出具书面鉴定书,通知申请单位和申请者本人。
二、省级鉴定
市县鉴定组对鉴定有疑难的、对鉴定结论有争议的、司法机关要求复议的或申请人对市县鉴定组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省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申请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申
请
人姓 名性别出生年 月
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生育
状况男 女
申
请
理
由
措落
施实
情节
况育实施手术单位
手术科类
手术时间
道单
计位
生或
办乡
意镇
见街领导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计市
生县
部区
门人
意口
见领导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附:临床检查、医学诊断证明及治疗资料等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委托书
省(市、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
因落实 手术或对 市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的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根据《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鉴定条件,特委托你们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表(复印件)
(市县人口计生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海南省(市、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
篇3:手术并发症鉴定
鉴 号
省(市、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就 所患疾病是否属节育手术并发症进行技术鉴定,鉴定情况如下:
一、被鉴定人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单位
三、鉴定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病情概要
五、调查情况
六、检查情况
七、分析意见
八、鉴定结论
九、处理建议
(技术鉴定专用章)
年 月 日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书填写说明
一、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书根据需要可一式多份,采用计算机文本模板,篇幅和各项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二、被鉴定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生育子女情况、所在单位或现居住地址,何时、何地、落实何种计划生育手术,手术前检查、手术过程和手术后的情况概要。
三、鉴定的方式:指住院检查、专家讨论等。
四、病情概要:主要是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后出现不适应症状及异常体征的诊治经过。可使用“根据……提供资料”的描述方式。
五、调查情况:指鉴定机构的调查情况,或市、县(区)、自治县人口计生部门组织调查提供的调查情况等。
六、检查情况:鉴定时被鉴定人的体格检查、辅助检查情况等。
七、分析意见:综合专家的'意见,从医学科学原理的角度,依照《女性(男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详细分析被鉴定人所患疾病与计划生育手术有否因果关系等。
八、鉴定结论:根据专家的分析意见、被鉴定人所患疾病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或不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应根据国家《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定等级。
九、处理建议:对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从医学角度提出医疗处理的建议。
十、鉴定书落款:正式鉴定书仅盖技术鉴定专用章,鉴定书文稿需由鉴定组长签名后存档以备查。
篇4:抬头纹手术风险和并发症
抬头纹对于形象的影响很严重,有很多人提前拥有了抬头纹,就显得自己特别衰老,所以这是很多人不愿接受的,因此很多有抬头纹,而且比较严重的,想通过抬头纹手术尽快改善,那么抬头纹手术风险和并发症有哪些,就来一起看看下面的详细介绍。
① 神经损伤:额神经有损伤的可能,但比较少见。
② 脱发或秃发:毛囊变性或损伤所致,经一段时间观察后,应就医处理。
③ 瘢痕或瘢痕增生:若缝合张力过大有可能此类现象发生,一旦出现,术后半年可以手术加以矫正。
④ 感染:术中及前后都有感染的可能,一旦发生,应及时就医处理。
⑤ 肿胀:若骨膜下除皱则肿胀会比较明显。
⑥ 血肿:术后出血或引流不当所致,对于小血肿,可以不予处理,但是对于比较大的血肿,应及时去相关医疗机构清除,以免影响创面愈合。
⑦ 瘙痒:术后最初几周可能会有瘙痒的感觉,是皮瓣神经再生所致,有时比较令人烦恼,但发生几率较小,且会自行消除,无需特殊处理。
⑧ 麻木:术后初期可能会有麻木感,无需特殊处理,6-8内可以完全恢复正常,真正的永久性麻痹是很罕见的。
⑨ 皮肤坏死:小面积表浅皮肤坏死时有发生。需尽快治疗。
⑩ 矫枉过正:额部皮瓣向前上移行或切除组织过多,即会导致矫枉过正。
本文就全面介绍了抬头纹手术风险和并发症,做什么手术都有它的并发症,抬头纹手术也不例外,所以为了避免它的危险和并发症,必须要选择一家信得过的大医院,通过抬头纹手术,这样才能减少风险,减少并发症,让自己尽快的摆脱抬头纹。
篇5:计划生育手术体格检查质量标准
1、一般检查:包括体温、血压、全身、心肺、腹部检查等。
2、盆腔检查
(1)检查前应排尿,必要时导尿。
(2)阴道出血者检查时应注意无菌操作。
(3)检查外阴,放置窥阴器观察阴道及宫颈,注意分泌物颜色、性状、有无臭味,并采集标本进行滴虫、霉菌、阴道清洁度检查,必要时进行淋菌或衣原体等检验。
(4)双合诊根据习惯用左手或右手戴手套涂滑润剂,顺序检查阴道、宫颈、子宫,注意子宫大小、位置、倾屈度、软硬度、活动度,有无压痛及双侧附件肿块、增厚、压痛等。
(5)三合诊可弥补双合诊之不足,进一步了解后倾后屈子宫的'大小,发现子宫后壁及盆腔的病变
(6)腹壁紧张盆腔检查不满意时,应嘱其张嘴呼吸使腹壁放松。
(7)详细填写检查记录。
篇6: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书的模版
(生育保险诊疗服务机构):
兹有我单位 同志(已婚未育、已婚已育),经核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同意实行(输精管结扎、输卵管结扎、人工流产、引产)手术。请接洽。
单位(章)
年月日
篇7:直肠癌手术常见并发症的预防和处理
【摘要】目的 预防和及时处理直肠癌手术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方法 通过回顾近6年中我院直肠癌根治术后的常见并发症,分析其解剖及操作上的原因。结果 在103例直肠癌根治术中,总的并发症发生率为24.3%,排在前3位的依次是会阴部感染(8.8%)、尿潴留(5.9%)、肠合口瘘(2.9%)。结论 手术中切除足够的病变远端,无张力吻合或用吻合器吻合可减少吻合口瘘的发生。通过术后留置的双套管进行生理盐水及抗生素等药物冲洗,持续性负压吸引可治疗会阴部切口感染。分清解剖,直视下锐性分离避免损伤盆内脏神经,可减少尿潴留的发生。
篇8:直肠癌手术常见并发症的预防和处理
直肠癌是消化道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近年来我国直肠癌的`发病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至今,直肠癌的治疗仍以手术切除为主,在直肠癌切除术中有可能会出现一些严重的并发症,有些甚至是致命的。总结我院1月—12月103例直肠癌根治术后的并发症,对常见并发症原因及处理作初步分析。
1 资料和方法
1.1 临床资料 本组男性61例,女性42例,年龄34~77岁。根据Dukes分期,A期11例,B期57例,C期35例。
1.2 方法 实行腹会阴联合直肠癌切除术(Miles)49例,直肠癌低位前切除术(Dixon术)54例。术后主要并发症的种类和发生率见表1。表1 103例直肠癌手术并发症情况
2 结 果
本组3例吻合口瘘,分别发生在术后7天、9天、14天,因出现发热、骶前区胀痛,引流管内出现粪便样液体得以诊断。经盆腔持续冲洗引流,全身应用抗生素治疗,分别手术后18天、29天、32天瘘口愈合。对于膀胱功能障碍,我们采用导尿、控制尿路感染、腹部热敷理疗等措施均在术后逐渐得以恢复。误结扎输尿管1例,由于术中及时发现,拆除缝线,恢复输尿管通畅,未产生不良后果。本组发生2例骶前静脉出血均系分离直肠后侧时钝性分离撕裂骶前血管所致,及时填压止血,分别于15、20 min后停止出血。
3 讨 论
吻合口瘘是直肠癌切除术后多见且较严重的并发症,文献报道发生率为5%~69%[1]。我们体会,充分游离左半结肠、在切除足够的病变远近端肠管后达到无张力吻合,并努力改善患者营养状况,可减少吻合口瘘的发生。目前多用吻合器吻合,较为可靠。直肠癌根治术后肠管吻合多在盆底腹膜外,且瘘多发生在手术1周之后,因此感染性质常常为局限性盆腔感染。通过术后留置的骶前双套管进行生理盐水及抗生素等药物冲洗,持续性负压吸引就可治愈。仅在局部引流不佳、全身感染症状不能控制时,才需做近侧结肠造瘘。在做Miles术分离直肠壁时要分清解剖,细致操作,避免损伤尿道。
直肠癌术后膀胱功能障碍的主要原因是手术中对支配膀胱盆丛神经、盆内脏神经造成损伤所致[2],表现为术后持续性排尿困难、尿潴留。我们的体会是手术中在骶前筋膜前直视下锐性分离,可避免损伤盆丛神经,同时注意不要掀起前列腺包膜;结扎分离直肠侧韧带时,靠近直肠可避免损伤内脏神经。本组发生输尿管损伤1例(1.0%),是因肿瘤组织局部浸润,术中出血较多,缝扎止血时,误扎了输尿管所致。我们体会应熟悉输尿管解剖,输尿管进入盆腔后与直肠侧韧带相邻,直肠癌手术时易伤及此处。预防损伤的首要措施是术中充分暴露手术视野,手术完毕证实输尿管的完整性。可静脉注入5 ml靛胭脂,术野着色表明输尿管损伤,必要时膀胱直视下行输尿管插管注入染料,以证实输尿管是否通畅,是否有尿液或蓝色液外漏和损伤距膀胱的长度。术中输尿管误扎可行解结,必要时放置J管支撑。输尿管有破裂时可行修补术或输尿管端-端吻合术。
骶前静脉出血仍是直肠癌切除的主要并发症。本组2例,占1.9%。出血主要来自骶前静脉丛和骶椎椎体静脉[3]。对骶前大出血,预防措施重于补救手段,在分离直肠后壁时,在直视下用锐器或电刀分离,避免过分靠近骶骨平面,钝性分离不易进入到正确的骶前间隙,骶前血管易被撕裂,导致大出血。因出血主要是骶孔垂直发出的骶椎椎体静脉撕裂引起,缝扎或电凝止血常难以成功,遇到此情况时应用大纱垫压迫数分钟,若仍继续出血,应采取填塞止血或按压止血钉止血的方法。试图结扎双侧髂内动、静脉来止血是无效的,因其不能降低骶前血管的静脉压,反而会造成盆腔静脉回流受阻而加重骶前出血[4]。
篇9:产后并发症的详细介绍
许多女性在刚刚生产过后,大家不单单是要进行身体上的恢复,而且要防范并发症的发生,一旦没有恢复好很容易就会影响,出现的并发症,就比如说出现了抑郁症,谁说会出现更严重的病情,那么接下来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产后并发症有哪些?
1.产后便秘
(1)肠道蠕动变慢造成便秘
怀宝宝的阶段,孕妇黄体激素偏高,造成肠道肌肉松弛,生产过后,肠道腹肌得以伸展,肠道蠕动变慢极易出现便秘症状。
(2)会阴伤口迫使排便困难
产妇生产时容易造成会阴撕伤,会阴伤口过于疼痛迫使产妇强忍便意,久而久之也会造成产后便秘。
如果产妇在生产过后出现便秘症状,无需过于担心,但也不能靠服用泻药排便。建议经常按摩腹部,多吃些水果、蔬菜和蜂蜜等清热食物。切记不要食用咖啡、浓茶、酒精等辛辣刺激性食物。
2.产后抑郁症
产后抑郁症就是大家常说的女性生产之后出现的精神抑郁症状。分娩后,女性或因悲伤、担心致使情绪低落、烦躁不安。情况严重甚至生活无法自理,更别谈好好照顾婴幼儿。有些产妇十分悲观、绝望,甚至会出现自杀倾向。其实,产妇应该正确看待“产后抑郁”现象,研究发现,50%―75%的产妇在分娩后一周内都会出现轻度抑郁,“坐月子”期间,抑郁症发病率也很高。
3.产后脱发
产妇分娩后,油脂分泌较高,容易掉头发,无需过于担忧。只要使用温和质地的洗发露合理清洗,一段时间过后自然会恢复正常。
以上介绍了产后并发症,生活当中,刚刚生产完的女性朋友们要注重自己的心情和身体上的两项恢复,合理的安排好自己的睡眠时间,不要因为照顾宝宝而累坏了,自己的身体。
篇10:人工膝关节置换手术容易出现的一些并发症
相信大家肯定都知道膝关节对于我们的重要性吧,我们人体的膝关节如果出现了问题,不但容易给我们带来疼痛的感觉而且还会影响到我们的行动,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多方面的影响,所以我们建议广大的读者朋友们在日常的生活中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膝关节,一旦膝关节出现问题要及时去治疗,下文我们介绍一下人工膝关节置换手术容易出现的一些并发症
。
人工关节置换术是指采用金属、高分子聚乙烯、陶瓷等材料,根据人体关节的形态、构造及功能制成人工关节假体,通过外科技术植入人体内,代替患病关节功能,达到缓解关节疼痛,恢复关节功能的目的。
人工关节置换术的常见并发症可分为几个方面,其中有的并发症和患者的疾病和自身身体状况有关,有的和医生的手术技术操作有关,有的则和人工关节假体本身有关。而往往在临床工作中出现的并发症和失败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常见的并发症有:
1.人工关节假体松动。
2.人工关节机械性失败,如脱位,磨损,锁定机制失败,假体断裂等。
3.深静脉血栓形成和肺动脉栓赛。
4.人工关节置换术后假体周围感染。
5.术后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假体周围骨折。
6.人工关节置换术后关节不稳定,关节僵硬。
7.工关节置换术后疼痛。
在上面的文章里面我们介绍了膝关节对于我们人体的重要性,我们建议广大的读者朋友们在日常的生活中一定要好好注意膝关节的健康,如果膝关节出现疾病要及时去治疗,上文为我们详细介绍了人工膝关节置换手术容易出现的一些并发症。
篇11: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介绍
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介绍
龙港镇共辖107个村,23个居民区,总人口23.1万,已婚育龄妇女万人。龙港自84年建镇以来,历届镇委、镇政府始终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从强化基层计生基础建设入手,广泛深入开展计生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广大群众的生育观念有了明显的转变,使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生育水平逐步向低生育率过渡。总结近十八年来,我镇计生工作的成绩,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计生基础建设不断加强。每个村(居)都配备了村计生服务员,计生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文化水平明显提高。还建立了计生协会、人口学校等组织网络。同时还通过开展计生合格村创建活动,促进了农村计生工作的进步强化。二是群众婚育观念有了明显的改善。通过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计生文艺下乡等活动,面对面的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在潜移默化、寓教于乐中教育感化群众,使广大群众树立了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增强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三是计生工作依法行政水平有所提高。通过计生合同的签定,计生工作逐步走上依法管理轨道。四是计生优质服务全面推进。围绕育龄群众生育、节育、不育广泛开展了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技术咨询与服务,出生人口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五是流动人口计生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轨道。建立了人口中队,把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规范了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六是计生综合改革迈出了可喜的一步。被省计生委列为综合改革试点,并通过在东排村计生村民自治利益导向机制改革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向全镇逐步推广。虽然在过去的十八年中,通过全镇上下的共同努力,我镇计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有待于加强,群众婚育观众有待于改善,计生工作的整体水平仍然还不稳定等。根据我镇计生工作的实际情况,下一步我镇将以全面推进改革为突破口,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建立以提高群众满意程度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
在东排村开展计生村民自治、利益导向机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镇全面推广,加大对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计生困难户提供保障服务的力度。各村居要通过制定《计划生育章程》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为计生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在子女入托、入学、招工、农村宅基地等方面提供各种优惠政策。通过深化改革,建立新的计生利益导向机制,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多方面的优待,在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引导群众增强参与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是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群众需求相贴近的优质服务体系
要进一步完善镇、办事处、村三级计生服务网络,构建以满足育龄群众生殖健康为核心,融宣传、咨询、药具、技术于一体的大服务框架。组织各级计生服务网络,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的证照,真正解决好“想服务”、“能服务”和“依法服务”的问题。要引导计生服务组织拓宽服务领域,大力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工程,逐步全面推进“知情选择”。要改进服务方式,以现代科技手段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全面实行“三查一治”服务,即为育龄妇女查环、查孕、查常见妇科病,对有病的及时治疗。
三是进一步加强计生队伍和基础建设
通过公开招聘,吸收一批文化素质高、业务水平好、热心于计生工作的年轻人走上村级计生服务员的岗位。加强计生干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计生干部的业务水平。要建立计生干部的考评机制,每一年度对计生干部进行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对不称职的予以解聘或分流。同时,要通过计生“合格村”创建工作和建立健全计生协会,不断加强计生基础建设,提高计生工作村自为战的能力。
四是创新计生宣传方式,努力提高群众婚育观念
当前,重点要宣传好《计划生育法》。在宣传方式要进行改革创新,在宣传内容上,突破以往仅就国情、政策为主的旧模式,建立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新型生育文化为目标,融政策性、知识性、服务性为一体的宣传格局,大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在体制上,确立宣传部牵头,计生部门搞好服务,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的宣传教育体系。在形式上,突破以往单纯依靠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宣传工具为主的宣传方式,建立起群众社区文化阵地。在方法上,体现以人为本,开展温馨化、个性化、咨询式宣传教育服务。
五是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实行综合治理
要把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纳入计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流动人口查验证制度、外来人口办理暂住证制度和房屋出租管理制度等,通过公安、工商、城管、劳动等相关部门的相互配合,建立协调统一的流动人口计生综合管理机制。
篇12:上海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有哪些规定
上海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规定如下
1、放置宫内节育器: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2、取宫内节育器:2天;
3、输精管绝育:7天;
4、输卵管绝育:30天;
5、放置皮下埋植剂:5天;
6、取出皮下埋植剂:3天;
7、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5天;
8、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
a、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
b、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
c、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备注】:规定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多项手术假期累计。
计划生育手术后下列情形之一,其假期可按病假处理
1、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2、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3、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常见问题解答】
1、本人上海户籍,想知道做计划生育手术有假期吗?因为我马上要去做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
回答: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做计划生育手术有假期,但手术项目不同,假期不一样。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2、上海地区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工资是如何计发的?可以多项累计假期吗?
回答:上海地区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计发。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多项手术假期累计。
3、什么叫产假?什么叫计划生育假?两者区别是什么?
回答:产假一般是指女方生孩子及哺乳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计划生育假是指男女方实行计划生育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如:结扎,放环手术后等。
篇13: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经验介绍材料
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经验介绍材料
船滩镇是我县西部的重镇,与修水县、湖北通山县交界,距县城 一是唱好“加”法 唱好加法即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大力开展优质服务,一是加强镇、村、组三级网络建设,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心转移到村、组一级,不断强化村级计生工作责任,建功立业立了“乡指导、村负责、组配合、户落实”的经常性工作机制;二是乡村计生队伍相对稳定,配齐配强计生工作队伍,保证了初中以上文化、年龄在40岁以下的女性村专干达百分之八十以上;三是狠抓了村级(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查看更多精彩文章请登录原创网站wmjy.net)“五”落实,积极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全面推行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四是坚持以人为本,建立了以群众需求为中心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村级 计生协会、人口学校和中心户长的作用,广泛听取和了解群众对计划生育的需求和意见,不断提高群众满意率。 二是“瞄”准着力点 瞄准着力点是把计生协会活动的着力点放在创办经济实体和推广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工作上,积极落实国家的优惠、优先、优待政策,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规道,同时,切实抓好环孕检服务这一龙头工作,规范填写每一个《育龄妇女生殖保健册》,与育龄妇女签订避孕节育措施知情协议,抓住好长效节育措施的及时落实,阻绝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外生育行为,并对群众计划生育实行“六上门服务”,我们的口号是:自已可以辛苦点,多让群众方便点。 三是巧攻难点 计划生育工作过去被称为天下第一难,其实千难万难只要依法就不难。近两年,我镇一是认真清理了与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宣传标语34条,杜绝侵害群众权益的行政措施和行为,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七不准”,防止了计划生育恶性案件的发生;二是实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切实加强流动人口和人户分离等特殊人群的计生管理,对(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查看更多精彩文章请登录原创网站wmjy.net)18岁以上的流动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及时摸清流动人口的底数,实行登记建档,落实专人管理,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三是严格执行怀孕监测制度,强化计划内怀孕跟踪服务,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杜绝选择性引产现象,四是大力推进“关爱女孩行动”改善女孩生存环境,保证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发展。我们在提倡依法办事的同时,又注重以人为本,力求为群众提供心贴心的服务,群众满意了,各项工作也开展的有声有色。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的生育子女的措施,计划生育于1982年3月13日成为中国一项基本国策。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广东省的计划生育,大家了解吧! 计划生育是什么 《婚姻法》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 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一个汉族家庭或一对汉族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认识到全面加强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 《决定》指出,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中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21世纪上半叶,会迎来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高峰。今后十几年,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总人口每年仍会净增800-1000万人;难以适应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的要求;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庞大,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促进社会均衡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总之,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少的国情,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沉重的局面,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的状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计划生育对人口的出生增长实行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①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时间和数目,以适应家庭和社会的需要; ②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如国家或地区)有计划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数量和确定生育对象,即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发展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 2.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计划生育对人口的出生增长实行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①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时间和数目,以适应家庭和社会的需要; ②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如国家或地区)有计划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数量和确定生育对象,即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发展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 计划生育的执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 《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等行政机关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最佳孕期,但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五条 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二) 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或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批,发给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 对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对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对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第七条 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与围产期医疗保健部门联系的制度,掌握育龄妇女办理围产期医疗保健及新生儿出生情况。 第八条 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育龄妇女在领取了《生育服务证》但尚未生育期间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须持《生育服务证》到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生育服务证》由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统一印制,不得涂改、转借、伪造。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 第九条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加强与户籍部门的联系,双方应建立新生儿入户情况的通报制度。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为育龄群众提供有关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培训和服务,育龄夫妻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将有关情况登记在《生育服务证》上。 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9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证明是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规范管理和服务,记载公民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的凭证。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有《生育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 在日常生活中,计划生育证明的用处非常多,如迁移户口、办理移民手续等,都需要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的材料。基本上从走出大学校园,计划生育证明就与大家息息相关。 那么计划生育证明包含什么内容呢?计划生育证明是把当事人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情况详细列明,如当事人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婚姻情况(未婚、初婚、离婚、再婚、丧偶),配偶资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子女出生情况(含收养抱养,小孩出生日期,政策生育内外属性),节育措施情况,是否违反计划生育(如果有,则须写清是否处理以及处理地点、日期)。一般已有固定格式模板。 计划生育证明怎么开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计划生育证明怎么开,事先了解清楚流程,办证件时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时间。 计划生育证明办证条件: 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的公民。 计划生育证明办证机构: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 计划生育证明办证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生育子女的,应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违法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流程: 1、申请人领取《XX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审核表》 2、申请人填写《XX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审核表》,上面要真实填写自己的资料,未婚、离婚、丧偶等情形不用填写配偶资料。不需要填写配偶那一栏。有配偶的话,必须要填写,且双方都要签名。 3、寄回去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口计生部门填写,如果申请人是已婚的话,也要寄回去给申请人配偶的户籍所在地地镇(街)人口计生部门填写。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口计生部门加具意见、签署承办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 ... 文档为doc格式篇14: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资料介绍
篇15:计划生育证明是什么及多种格式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