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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公司法》

时间:2023-09-12 08:48:10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解析新《公司法》,本文共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解析新《公司法》

篇1:解析新《公司法》

中国已对其《公司法》进行了重大修订,旨在建立一种对投资者更友善的环境,修订后的《公司法》将于1月1日起生效,此次修订条款对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FIE)均适用。

为了照顾规模较小的企业,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已经降低。投资者仅需3万元人民币(合3700美元)就可以建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外国投资者建立贸易或咨询等公司的门槛比以前低了。

新法也放宽了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限制。先前,以工业产权和其它技术形式投资入股的比例被限制在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内,这一限制在技术密集型的外国投资者看来难以承受。根据修订后的法律,注册资本中仅30%必须以现金形式投入,这就意味着高达70%的注册资本可以知识产权形式投入。

新法的另一个关键特点在于,该法目的是赋予投资者更大自主权。派息和投票权似乎不再和股东所有者权益挂钩。因此,公司将可以发行不同类别的股票,使其具有更灵活的股本和融资结构。

有关透明度和保障少数股股东权益的规定也得到了加强,以推进公司治理,

特别是,投资者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目和其它书面记录。主管、监管者和高级管理层都有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这点的话,现在可被追究个人责任。

新规定允许债权人就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地位的情况提起诉讼。因此,投资者的个人资产也将置于风险之中,不能假定其最大的风险仅限于损失其在这家公司的投资。

其它方面的变化还包括:赋予公司法人代表更大的灵活性、降低公司成立分公司的门槛、涉及股份制公司的事项、规范股票期权计划、迫使多数股股东向少数股股东回购股票等等。

不过,对外资企业而言,修订后的《公司法》仍然存在模棱两可的地方。譬如,新法规定必须在公司内部设立党组织,该条款是否应该像适用于国内公司那样,同样适用于外资企业,这点尚不明确。除此以外,新法在许多领域都比旧法做出了明显改进。

来源:中人网

篇2:新公司法章程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为: 。

第二条 公司住所为:

第三条 公司股东为:

第四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第六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先生出资 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xxx6年月 日。占注册资本的 %; 先生出资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xxx6年 月 日;占注册资本的 %。 女士出资 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xxx6年月 日;占注册资本的 %。

第十条 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及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股东不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记录;

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5、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股东有权按照自已所持公司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十六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本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按出资额承担风险责任。

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第六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一般在六月下旬和十二月下旬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成员投票并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作出以上所列决定及其他事项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1名,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与经理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设经理一名,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为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和职工利益,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7、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于一月三十一日前将上年度终了时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由财务部门负责。

第九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法照前条第1、2、4、5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定后十五日内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等人组成。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本公司的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时,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其它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权益。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大会修订、补充。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名、章程有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xxx6 年 月 日

篇3:新公司法司法解释

公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

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篇4:新公司法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XXXX万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七条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产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 年,由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1月30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当年税后利润分配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六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年 月 日

篇5:新公司法公司章程全文

新公司法公司章程样本(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等XXX方共同出资(法定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XX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对于这一条可以有如下两种方式填写:

第一种:

股东姓名 身份号码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时间 股东1 XXXXXX XX X年X月X日前 股东2 XXXXXX XX X年X月X日前 第二种:

股东姓名 住址(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 XXX XXXXXXX 股东2 XXX XXXXXXX

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1:认缴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股东2:认缴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作相应修改)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本款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公司章程样本

篇6:新公司法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人共同出资,设立盛世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1、2、3、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比例 出资方式

1、2、3、以上股东出资共分5期缴付,其中

第一期: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本期合计缴付: 万元(已缴付)

本期合计缴付: 万元(尚未缴付),累计缴付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本期合计缴付: 万元(尚未缴付),累计缴付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本期合计缴付: 万元(尚未缴付),累计缴付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期分期缴付:

本期合计缴付: 万元(尚未缴付),累计缴付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分期出资的应载明分期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期数、剩余未缴纳出资额。

(5)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1)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4)有权在股东会上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6)有权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 (7)有权转让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准备设立的临时银行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每年一次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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