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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

时间:2023-09-18 08:56:59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本文共11篇,希望大家喜欢!

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

篇1: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

单项选择题

1、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A)。

A.基本国策 B.基本政策 C.根本原则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女职工进行(C)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

A.上岗前                 B.离岗时

C.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3、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B)的共同责任。

A.各级政府   B.全社会    C.各级党委

4、女职工是(C)的统称。

A.女工人      B.女职员

C.女职员和女工人

5、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女职工权益包括(A )。

A.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B.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C.政治权利、劳动权利、文化教育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6、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 B )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A.较少数量  B.适当数量  C.相当数量

7、(A)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A.丧偶  B.离婚    C.独身

8、妇女的(B)受到法律保护,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它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A.名誉权  B.人格权    C.肖像权

9、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 B )。

A.男女平等 B.同工同酬 C.利益平等

10、工会有女会员(B)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A.25人  B.10人  C.8人

1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C)。

A.单位固定女职工、合同制女职工、不包括临时女职工

B.全民、城镇集体企业女职工,不包括非公有制单位女职工

C.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12、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 B )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A.年龄   B.性别          C.学历

13、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

( C )。

A.生活保护   B.保险待遇 C.劳动保护

14、禁止招收未满(B)周岁的女工。

A.15   B.16   C.17

15、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  B  )周岁的劳动者。

A.17   B.18   C.19

16、女职工产假为(A)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A)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A)天。

A.128  15  15  B.180  30  30

C.90  20  15

17、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

(C)。

A.不应作为劳动时间

B.若领导同意可视为劳动时间

C.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18、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B)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

A.半周岁  B.1周岁  C.2周岁

19、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C)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A.公安机关     B.工会

C.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20、国家保护妇女的(B)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A.人身自由 B.婚姻自主 C.恋爱自由

21、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B)周岁。

A.22   B.20   C.23

22、已婚妇女(C)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A.23    B.20   C.24

23、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B)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A.7    B.15    C.10

24、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A)、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A.使用  B.分配  C.馈赠

25、因履行保护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C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依法提起诉讼。

A.女职工  B.女职工委员会   C.工会

篇2: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什么时间颁布的?什么时间修改的?修改后什么时间执行的?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4月3日颁布的,8月28日第十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的,月1日起执行的。

2、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共几章,多少条?

答: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共9章,61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的十大亮点是什么?

答:一是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律;二是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三是进一步明确妇联的职责;四是提高人大女性代表比例;五是禁止招生中的性别歧视;六是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七是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八是禁止性骚扰;九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十是强化法律责任。

4、《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宗旨是什么?

答:(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2)促进男女平等 ;(3)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5、为什么要制定妇女保障法?

答: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1) 为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2) 为了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3)  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施行对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逐渐显现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年8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正。

6、为什么要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的基本制度是正确的,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也是切实可行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妇女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且当时立法所依赖的经济社会条件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因此,为了解决在政治权利、财产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保障妇女的焕发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7、《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遵循什么原则和思路?

答: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以宪法为依据,注重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维护法律的统一;二是立足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要求;三是保持基本框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现有的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思路:消除妇女发展的障碍,采取特别措施保障妇女切实有效地实现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对弱势群体给予倾斜保护与救济扶助的基本思路。

8、《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2)促进男女平等;(3)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9、《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最主要内容是哪些?

答:共对32个条文做出了修改,条文总数也有原来的54条增加到61条。修改的重点内容有:

一是总则方面:(1)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2)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3)规范了妇联的职能和作用。

二是妇女权益领域:(1)政治权利方面;(2)文化教育权益方面;(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4)财产权益方面;(5)人身权益方面;(6)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

三是法律责任部分: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内容上增设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全局性保障措施,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重点突出政府部门的职责,增强了可操作性。

10、《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哪些权益?

答:(1)政治权利 (2)文化教育权利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4)财产权益 (5)人身权利 (6)婚姻家庭权益。

11、《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是哪些?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了以下三项基本原则(1)男女权利平等的原则;(2)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和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3)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的原则;

12、妇女行使政治权利的主要途径和形式有哪些?

答:妇女行使政治权利的主要途径和形式包括(1)选举、监督、罢免人大代表,通过国家权利机关管理国家事务;(2)以干部身份直接管理国家事务;(3)通过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途径和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4)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5)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6)参加妇女组织、工会、共青团等,参与民主管理活动。

13、学校在录取学生时,可以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吗?

答: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14、妇女文化权益包括哪些方面?

答:包括(1)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2)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利益的权利;(3)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的权利;(4)自由从事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的权利;

15、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包括:(1)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2)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16、对农村妇女财产权利的保障应重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两性平等权;(2)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面的两性平等权;(3)在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方面的两性平等权;(4)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两性平等权。

17、什么是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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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和有关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19、家庭暴力实施者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1)民事责任。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3)刑事责任。当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当这种暴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属性时,就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

20、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得法律救助?

答: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寻求救助:一是要求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教育、文化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二是依法申请仲裁;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21、侵害妇女权益者要承担哪些责任?

答: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分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什么是男女平等原则?

答:男女权利平等的基本含义是:男女在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婚姻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不允许以性别为基础而有所歧视,尤其是不允许以性别为基础对妇女进行歧视。

23、为什么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答: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的政策进入法律,可以运用法律的强制性来保证政策的贯彻实施。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灭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这是本次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大突破和亮点,体现了宪法原则和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反映了广大妇女的共同愿望,履行了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对于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具有重大意义。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与实行男女平等是国际人权法与妇女人权法对国家的义务性要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3条要求缔约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将实行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其实也是政府在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24、什么是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对妇女权益实特殊保护原则有两层内容:(1)国家依法保护妇女基于其性别特征的特殊权益。如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的权益,国家应当给予充分保护。(2)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为了消除男女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国家有必要在法律上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特殊保护措施,逐步完善对妇女的权益保障制度,以保障妇女权益得到全面实现。这也是国家的义务。

25、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承担什么职责?

答:妇联是代表妇女利益的群众性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各级妇联的根本宗旨。各级妇联组织应该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26、什么是文化教育权利?

答: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27、为什么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答:由于妇女是否享有文化教育权利以及享有的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到民族的文明程度,关系到妇女自身的解放,因此,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28、为什么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和谐社会的显著特征就是具有利益冲突的各方相融,尤其是劳资关系协调,只要存在歧视,社会就不公正。不公正的社会不会和谐。任何人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的行为,均属于对女性的性别歧视。他不仅违反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也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29、单位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吗?

答:(1)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中提供就业机会的一方,有权自主招用职员;劳动者是自由就业的主体,双方只要订立了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彼此便产生了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才能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

(2)我国劳动法第16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基于上述理由,女职工被用人单位录用时,应当要求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

30、什么是财产权利?

答:财产权利是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包括所有权、债权、继承权、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

31、为什么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这是实现我国宪法男女平等权的重要保障,有助于实现财产权利男女平等,切实维护妇女在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2、什么是人身权利?

答:人身权,是指人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33、为什么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6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其内容主要是:(1)法律确定妇女人格独立,具有与男子平等的主体资格;(2)法律确认妇女享有与男子相同的人身权利;(3)法律对妇女的人身权利与男子的人身权利给予平等的保护。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是对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和制度的彻底否定,是男女平等在人身权利方面的体现。

34、什么是人格权?

答: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指人所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为客体的权利。

35、为什么要保护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

答:妇女的名誉权是指妇女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妇女的荣誉权是指妇女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妇女的隐私权是指妇女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妇女的肖像权是指妇女对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

36、如何保障妇女的人格权?

答:为了保障妇女的人格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的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37、什么是人身自由?

答: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的自由。

38、如何保障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答:要保障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就必须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39、在农村妇女相关财产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针对妇女因婚姻状况带来的权益受侵害问题,妇女法强调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针对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突出问题,规定“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40、什么是对妇女的性骚扰?

答:对妇女的'性骚扰就是“以语言或行动形式,带有黄色或性要求性质,具有性取向的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和冒犯,或带有性色彩的话语。”

41、妇女受到性骚扰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在受到性骚扰时:(1)向对方所在的单位投诉;(2)到公安机关报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3)直接向法院起诉;(4)可以到妇联投诉,请求帮助。

42、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有关部门负有什么责任?

答:妇女法第46条第3款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村(居)委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村(居)委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检察院,对防治家庭暴力负有重要的职责。受害妇女可以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43、什么是婚姻家庭权利?

答:是指当事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方面的内容。

44、什么是婚姻自主权?

答:是指作为婚姻当事人的妇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45、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包括那些内容?

答:一是结婚自主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二是离婚自主权,指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实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46、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男方在哪三个时期不得提出离婚?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 ;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

47、在学校录取学生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法有什么新规定?

答:为了制止学校录取学生时的性别歧视行为,妇女法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48、在哪些情形下,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答:(1)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婴儿;(2)女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女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9、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受到怎样的法律保护?

答: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的时候,除了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工作岗位以外,均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不得在合同或协议中有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50、在农村妇女相关财产权益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针对妇女因婚姻状况带来的权益受侵害问题,妇女法强调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针对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突出问题,规定“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51、什么是代位继承权?

答: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位置继承遗产的一种法律制度。

52、代位继承人必须具备哪几种条件?

答:(1)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3)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53、如何保护丧偶儿媳的继承权?

答:丧偶妇女对公、婆提供了主要生活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是公、婆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丧偶妇女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有权处分,任何人不得干涉。

54、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答: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55、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财产?

答:(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6、夫妻间能否对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说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或某项财产收入做法定财产之外的约定,即将婚前或婚后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或所得约定为某一方所有。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的时间。

(2)约定的范围。

(3)约定的内容。

(4)约定的方式。

(5)约定的优先力。

(6)约定的约束力。

57、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答: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义务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58、在哪些特殊情况下,女方有权拒绝离婚?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59、在什么情况下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

答: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

60、夫妻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集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61、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应如何解决?

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62、我国有那些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权益作了明确规定?

答: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规定》等专项法律、法规亦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企业法》、《义务教育法》、《劳动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监狱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有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

63、我国《宪法》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有那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49 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64、《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自身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答:妇女应当努力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65、《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是什么?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对妇女权益实特殊保护原则有两层内容:(1)国家依法保护妇女基于其性别特征的特殊权益。如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的权益,国家应当给予充分保护。(2)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为了消除男女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国家有必要在法律上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特殊保护措施,逐步完善对妇女的权益保障制度,以保障妇女权益得到全面实现。这也是国家的义务。

66、妇女通过什么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

答:妇女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管理,有以下一些途径和形式:

(1)我国妇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参与政治生活。

(2)我国妇女通过加入中国共产党来行使政治权利,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

(3)我国妇女通过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来参政议政,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

(4)我国妇女通过各级妇女联合会来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5)我国妇女通过参加政府工作来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管理。

(6)其他途径,如通过信访、媒体等。

67、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妇女接受平等教育权有那些具体规定?

答: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妇女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一) 禁止学校录取学生时的性别歧视;

(二) 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 对妇女的继续教育。

68、国家为什么要推行生育保险制度?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是基于以下原因:

(1)在现代社会中,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2)生育保险制度的受益者绝不仅仅是广大妇女,而是全体社会成员。

(3)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已经实践了多年,并积累起一定的经验,推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应当抓住现有的大好时机全面推行该制度,保障妇女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

69、因结婚男到女家落户的,对男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篇3: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选题

1、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何时起施行?(     )

A、1992年10月1日  B、2005年8月28日

C 、2005年12月1日

2、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几章?多少条 ?(     )

A、六章、五十四条   B、九章、五十四条

C、九章、六十一条

3、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     )、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A、组织             B、教育            C、培训

4、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第几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   (     )

A、首次           B、第二次        C、第三次

5、哪个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

A、各级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6、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A、分配             B、使用             C、行使

7、夫妻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对方(     )。

A、赔偿损失      B、孩子抚养权归无过错方

C、离婚后不能再结婚

8、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致害人予以(     )。

A、警告       B、拘役或管制     C、行政处罚

9、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     )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A、哺乳期         B、事假            C、病假

10、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     ),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A、有关妇女问题的   B、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

C、男女平等问题的

11、“男女平等”是中国的基本(     )。

A、国策            B、原则             C、政策

1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     )。

A、技术培训    B、业务学习     C、文化教育

1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     )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A、女性儿童少年  B、女性儿童    C、女性少年

14、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     )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A、年龄            B、性别             C、身高

15、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     )妇女的身体。

A、搜查          B、检查          C、侵犯

16、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按照照顾女方和(     )的原则协议解决。

A、弱者权益     B、子女权益    C、女方权益

17、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     )应当给予支持。

A、行政机关     B、司法机关    C、妇女组织

18、(     )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A、丧偶          B、离婚          C、再婚

1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A、行政          B、刑事          C、民事

2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     )。

A、行政处分    B、行政处罚    C、治安处罚

21、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A、舆论          B、政策          C、法律

22、在(     )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A、婚姻、家庭    B、家庭         C、婚姻

23、妇女在政治的、(     )、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A、教育的        B、经济的        C、人身的

24、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     )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A、住房继承权       B、财产继承权

C、姓氏继承权

25、妇女的名誉权和(     )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A、人身自由     B、人身权      C、人格尊严

26、国家保护妇女的(     )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A、婚姻自主    B、人身自由    C、恋爱自主

27、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     )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28、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     )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A、妇女组织或者仲裁机构

B、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

C、行政机构或者人民法院

29、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并可根据具体情祝,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A、协商解决     B、责令改正    C、适当修正

30、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作出放弃或接受继承表示的,视为(     )。

A、放弃继承   B、接受继承   C、丧失继承权

31、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     )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A、丧失生育能力  B、丧失劳动能力

C、丧失行动能力

32、禁止录用未满(     )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A、十四周岁    B、十六周岁    C、十八周岁

33、对于怀孕(     )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A、6个月         B、7个月         C、8个月

34、《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正式颁布实施。

A、1月1日      B、5月22日    C、8月1日

35、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     )的产假。

A、三十天        B、六十天        C、九十天

36、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     )。

A、生活保护    B、保险待遇    C、劳动保护

37、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    )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A、弱者权益    B、子女权益    C、女方权益

38、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     )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A、妇女组织      B、党委          C、政府

39、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     )

A、事假          B、劳动时间      C、病假

40、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     ),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A、同工同酬      B、婚姻自主      C、平等

二、多选题

41、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男方在哪三个时期不得提出离婚?(     )

A、女方在怀孕期间     B、分娩后一年内

C、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D、哺乳期内

42、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了:(     )

A、国民经济规划     B、妇女发展规划

C、社会发展规划     D、妇女医疗保健规划

43、目前被我国列为基本国策有:(     )

A、科教兴国             B、男女平等

C、环境保护             D、计划生育

44、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教育妇女要树立“四自”精神,“四自”指自尊、自信和(     )。

A、自立     B、自重    C、自爱     D、自强

45、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     )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A、抚育子女               B、照料老人

C、协助男方工作         D、自身工作

46、《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宗旨是:(     )

A、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B、促进男女平等

C、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D、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47、妇女在哪些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

A、政治方面   B、经济方面   C、文化方面

D、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

48、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哪些事务?(     )

A、管理国家事务     B、管理经济事业

C、管理文化事业     D、管理社会事务

49、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哪些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

A、入学、升学        B、毕业分配

C、授予学位             D、派出留学等方面

50、国家发展(     ),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A、社会保险           B、社会救助

C、社会福利           D、医疗卫生事业

51、妇女的哪些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

A、名誉权        B、荣誉权

C、隐私权        D、肖像权

5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做到以下哪几点?(     )

A、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B、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C、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D、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53、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     )推荐女干部。

A、国家机关           B、社会团体

C、企业单位           D、事业单位

54、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要求解决?(     )

A、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

B、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向人民法院起诉    D、向公安机关报案

55、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     )妇女。

A、歧视     B、虐待    C、遗弃     D、残害

56、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A、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而降低其工资

B、单位可因女职工哺乳而降低其工资

C、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将其辞退

D、单位不得因女职工产假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7、在晋职、(     )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A、晋级                  B、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C、技术职称            D、专业职务

58、妇女在(     )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B、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C、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

D、宅基地使用

59、(     ),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A、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

B、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C、社会团体      D、妇女联合会

60、夫妻离婚时,一方有下列(     )情形之一,另一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A、重婚的    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C、实施家庭暴力的

D、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三、判断题

61、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

62、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男女平分共享的    原则判决。(     )

6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和民主监督。(     )

64、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受子女代位继    承的影响。(     )

65、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不得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

66、各单位在录取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允许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

67、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男女平等的核心内容是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

68、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

69、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劳动权利。(      )

70、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

71、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

72、未经本人同意,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

73、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

74、因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所以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但没有被选举权。(      )

75、甲某与乙某离婚,孩子随甲某生活,因此,乙某就没有权利探视孩子。(      )

76、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77、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    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

7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妇女,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征地补偿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79、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

80、离婚后,如果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不必登记即自动恢复。(      )

81、国家机关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

8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    权益。(      )

83、小李每月工资一万元,妻子下岗在家无收入。小李对妻子说,钱是他赚的,家里的财产妻子只能用,    但没有份。(      )

8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

85、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      )

四、案例题

父母有祖传房子六间,生有三个儿子,三个儿子成家后,每人分得房屋一间,父母自己留三间。去年,小儿子生一孙子,要求母亲到他家带孙子,如不来父母的生活费就不给;大儿子说,如母亲到弟弟家带小孩他就不管父母的生活费了;母亲说,去不去带孙子我自己决定;二儿子说,不能由母亲自己决定,应该由我们三兄弟商量决定。今年,父亲死亡,大儿子说,父母的三间房屋三兄弟每人分一间;二儿子说,父母的三间房屋由母亲和我们三兄弟平分;三儿子说,怎么分由母亲决定;母亲说,我还没死,房子都是我的。根据本案的叙述,请你判断,正确的选A,错误的选B。

86、父母的三间房屋中的一半是父亲的遗产,由母亲和三兄弟平分。(      )

A、对         B、错

87、父母的三间房屋由三兄弟平分。(      )

A、对         B、错

88、母亲去不去带孙子应由三兄弟决定。(      )

A、对         B、错

89、母亲到小儿子家带孙子,大儿子可以不给生活费。(      )

A、对         B、错

90、带不带孙子由母亲自己决定。(      )

A、对         B、错

篇4:妇女权益保障知识试题

1、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谁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基本法?( ) A、公民 B、妇女 C、妇女儿童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我国妇女享有哪六大权益?( )

A、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利、财产权益、人身自由权以及婚姻家庭权益

B、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以及婚姻家庭权益

C、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利、财产权益、生命健康权以及婚姻家庭权益

3、以下三个答案中,哪一项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

A、男女同工同酬 B、男女平等 C、实行按劳分配

4、下面三项内容,哪一项是国务院制定的新时期妇女发展的总体规划?( )

A、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

B、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C、《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

5、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谁的责任?( )

A、各级妇联组织 B、各级政府的 C、全社会的共同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是哪个?( )

A、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B、团委 C、妇联

7、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职能是什么?( )

A

B

C

8、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机构是谁?( )

A、各级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C、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9、谁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

A、工会 B、共产主义青年团 C、中华全国妇www.wenku1.com女联合会

10、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谁的意见?”( )

A、妇女联合会 B、基层组织 C、国家健全机制

11、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哪类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

A、有关妇女问题的 B、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 C、男女平等问题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多少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等限制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A、年满16周岁B、年满14周岁C、年满18周岁

1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的名额比例应该是怎样的?( )

A、一定的名额 B、适当的名额 C、适当的比例

14、妇女广泛参与哪一方面的管理,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反映妇女参与社会发展的程度?( )

A、宏观经济 B、国家和社会事务 C、基层工作

15、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文化教育权益包括的内容下面哪一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

A、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

B、妇女儿童的教育;C、拒绝扫盲教育的权利

16、女职工被用人单位录用时,应当要求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维护女

职工的什么?( )

A、工作岗位 B、劳动权益 C、素质教育

17、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哪些内容。”( )

A、结婚、生育 B、结婚、休假 C、进修、休假

18、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非有国家法律的特别允许的情形,原则上不得录用哪一年龄

段的女性未成年人工作。( )

A、不满16周岁 B、已满14岁不满16周岁B、14周岁以下

19、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什么权利,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中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和“同工同酬原则”的具体体现?( ) A、劳动报酬 B、福利待遇 C、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0、妇女在以下哪四个时期受特殊保护?( )

A、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B、青春期、经期、孕期、产期

C、孕期、产期、更年期、哺乳期

21、为妇女的劳动安全和健康,对产期的女职工给予不少于多少天的产假和生育待遇?( )

A、60 B、90 C、180

22、对于怀孕几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A、6个月 B、7个月 C、8个月

23、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和什么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

A、哺乳期 B、事假 C、病假

2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什么?( )

A、生育保险 B、生育救助 C、生育指导

25、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什么权利?( )

A B C处分

26、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是公、婆什么继承人?( )

A、在遗嘱中可指定的 B、第一顺序法定 C、第二顺序法定

27、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第几次明确

对性骚扰说“不”? ( )

A、首次 B、第二次 C、第三次

28、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下面三种说法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公安机关应当给与治安处罚;

B、受害妇女可以依照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

C、人民检察院不应主动提起公诉。

29、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多长时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30、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哪个部门或组织投诉?( )

A、妇女组织 B、卫生行政部门 C、计划生育组织

二、判断题:

31、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

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

32、因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所以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但没

有被选举权。( ) 33、各单位在录取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

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允许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

34、单位可以随意录用未满16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 )

35、妇女在哺乳期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聘用)合同。( )

36、对于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可以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 )

37、妇女在劳动进程中的发展权,仅是指妇女享有在劳动过程中的晋职、晋级的权利。( )

38、私人企业在录用女职工时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

39、对产期的女职工给予不少于180天的产假。( )

40、对哺乳期妇女在不影响其哺乳的情况下,可适应安排加班。( )

41、妇女的产假制度是要求各单位强制实施的。( )

42、为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不受影响,单位可以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 )

43、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

44、妇女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其劳动(聘用)合同。( )

45、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

46、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男女平等的核心内容是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

47、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

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

48、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是从婚姻家庭角度,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对妇女的某些婚姻家庭权益加以特殊的确认和保护。( )

49、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

50、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不能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

答案:

一、选择题:

1-5、B B B C A 6-10、A A C C A 11-15、B C B B A 16-20、B A A A C A 21-25、B B A C B 26-30、B A B B A

二、判断题:

30-50、√ X X X √ √ X X X X

√ X √ X √ √ √ X √ X

篇5:妇女权益保障法常识

妇女权益保障法常识

一、妇女在哪些领域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妇女享有哪些劳动权利?

依照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妇女享有如下的劳动权利:

(1)平等就业权利。除不合适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和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

(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4)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妇女有权享有特殊的劳动安全保护。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

(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妇女在退休、患病、负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9)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自身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具体而言,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提出了以下要求:(1)妇女应当努力发扬“四自”精神,实现自我价值。(2)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四、用人单位招录职工时,法律对妇女的权利如何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五、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解除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六、如何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这是国家、社会和学校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人口流入的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社会应当为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提供物力和人力支持。各社会团体应积极开展捐资助学活动,努力改善女童受教育状况,通过社会办学的方式,创建民办学校,资助失学、辍学女童重返校园。学校也应采取各种措施,为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兴办各种学校(班);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在师资力量中,应为这些特殊学校(班)配备合格的教师和其他人力资源,保证学生们顺利地完成义务教育。

七、妇女遭到性骚扰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些规定主要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性骚扰行为做出的,为受害妇女提供了明确的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主要有4个方面:(1)向对方所在的单位投诉。(2)到公安机关报案。(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可以到妇联投诉,请求帮助。妇联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宗旨,可以为受害妇女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协调有关部门查处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妇联还可以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受害妇女一定要提高证据意识,收集一切能够证明对方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证据,包括证言、书面材料、录音等。

八、妇女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

(1)被侵害的妇女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例如,对于正在进行侵害妇女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对于侵犯其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对于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要求乡镇政府依法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通过大众传媒或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行为,妇女可以要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

(2)被侵害的妇女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投诉。

九、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救济时,有关部门应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2款及第54条第1款之规定,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因此,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有给予帮助、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责任,妇女组织有对受害妇女进行诉讼给予支持的责任。

十、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有哪些权益不受侵犯?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十一、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期内对妇女结婚、离婚或丧偶的,其承包的土地有何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十二、阿芳与某企业订立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阿芳的试用期为六个月。该劳动合同合法吗?应如何处理?

该合同有关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本例中,阿芳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应不得超过二个月,其六个月的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必须予以纠正。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政策解读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保护人权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十年妇女运动经验的结晶。其核心在于全面体现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确认和保障妇女所享有的六大权益,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背景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制定后跨越了13个年头,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要求,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十分必要。

(1)、时代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3)、原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可操作性不够强,有些规定已经过时。

(4)、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原则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对立法的要求,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的实际,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坚持遵循了以下三项原则:

1、以宪法为依据,注重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维护法律的和谐统一。

2、立足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要求。

3、保持基本框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步修改完善。

四、《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改共对32个条文做出了修改。一至九章都有新修改内容,条文总数也由原来的54条增加到61条。修改的重点内容有:

1、总则部分

(1)、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因此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2条第2款)

(2)、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该法实施。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各级政府”、“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

(3)、规范了妇联的职能和作用。

2、妇女权益领域

(1)、政治权利方面。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第11条第2款)“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第12条)

(2)、文化教育权益方面。重点是从消除教育领域的性别歧视和关注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方面进行修改。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重点是从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推进生育保险等方面做出修改。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3条第1、2款)“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26条第2款)“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第27条)

(4)、财产权益方面。针对近年来各地集中反映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的问题,突出了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保护。

(5)、人身权利方面。立足于解决妇女人身权利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40条)“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第42条第2款)

(6)、婚姻家庭权益方面。针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对家庭暴力的制裁缺乏可操作性,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救助责任,加大了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

3、法律责任部分

法律责任是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点之一。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内容上增设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全局性保障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补充了原有的司法救助规定,完善了对妇女的救助途径。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重点突出了政府部门的职责,体现了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要承担行政、民事、刑事三个层面的责任。

五、《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是以广大妇女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总结了十几年来保障妇女权益的成功经验,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和完善。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需要,以促进男女平等、禁止歧视妇女、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为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执行主体;突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加大了依法维权的力度;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做出了更全面的规定。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与实施,是全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和妇女事业的发展,实现社会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调动广大妇女投身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进一步维护和提升我国国际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篇6:《妇女权益保障法》问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问答

单位能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而降低其工资吗?

根据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这是因为:

(一)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职工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报酬,其中包括了法定的最低工资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统称为“一般工资”。只要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不得随意单方降低女职工的法定最低工资和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

(二)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和哺乳子女的行为,并不单纯是女职工个人的私事,而是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和睦、民族的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期持续发展的大事。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仅侵害了女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社会利益。

为什么强调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方面不得歧视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对女职工退休制度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即:“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正确理解这一新的规定,应当把握以下三点:

(一)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退休制度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保护着所有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以及其退休后的养老等社会保障利益。因此,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必须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利益。

(二)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退休制度,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或者变相提前退休。

(三)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制度,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退休的,女职工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并赔偿给女职工造成的损失。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有哪些?

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2、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4、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5、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6、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7、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8、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为什么要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它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为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二)为了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三)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施行对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和不足。正是在这个背景下,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正。

为什么要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

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进一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进妇女事业的发展;是为了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宪法原则,促进国策的贯彻落实。

为什么要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是指妇女基于生理特点产生的特殊利益需要。

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规定了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以及母婴保健、生育保险、生育救助等特殊保障制度;在婚姻家庭方面,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及在离婚时采取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等。

篇7: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 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篇8:权益知识竞赛试题

权益知识竞赛试题

1、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 D  )起施行?

A、1993年10月31日     B、1993年12月1日

C、1994年1月1日       D、3月15日

2、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B 〕

A、8项                B、9项              C、10项          D、7项

3、下面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认识中,正确的是〔A 〕

A、消费者依法享有权利,但不能滥用

B、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品或服务、并确定价格

C、消费者有权利监督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决策过程

D、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产品的生产技术秘密

4、消费者协会有权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A)

A调查、调解        B、调查、仲裁         C、调查、判决

5、20“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主题是什么?( C)

A、消费与责任    B、消费与服务    C、新消法 新权益 新责任  D、让消费者更有力量6、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什么?(B)

A、商品和价格    B、商品和服务    C、服务和价格

7、在保修期内( B )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8、手机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的有效“三包”期限为(A年)?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9、消费者王女士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三开门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在与商场协商不下的情况下,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关于冰箱有无出现质量问题的举证该由哪方承担(B)

A、消费者协会      B、商场      C、王女士

10、“三·八”购物节时,陈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陈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陈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该店主违反了新《消法》的那条规定(A)

A、七天无理由退货制       B、三包制度     C、没有违法

11. 经营者违反消法规定,应当承担〔D 〕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

A、刑事         B、赔偿        C、民事         D、民事赔偿

12、下列哪种商品不符合新《消法》“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要求?(C)

A、羽绒服      B、手机         C、报纸         D、床品四件套

13、李大妈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东北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李大妈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李大妈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 .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回家后,李大妈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进行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李大妈可以得到多少赔偿(D)

A、26元       B、52元        C、104元        D、500元

1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 B )的企业要求赔偿。

A、原来的     B、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          C、分立、合并后

15、如果你发现自己购买的奥运吉祥物是假冒的,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向经营者提出退货、索赔等。这是因为假冒奥运吉祥物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 C )

A、自主选择权          B、财产安全权       C、公平交易权        D、处分权

1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用调整的对象是下列哪项〔C  〕。

A、消费者为生产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B、各商家为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购销关系。

C、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D、消费者为营利而进行的购销活动

17、销售者承担产品侵权赔偿责任实行( C )的归责原则。

A、无过错责任        B、绝对责任        C、过错责任         D、严格责任

18、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是(  D)

A、12345              B、96315            C、12358            D、12315

19、下列哪些商品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D)

A、活鱼              B、鲜猪肉             C、电子书       D、电视机(非处理品)20、新《消法》第29条对以下哪项内容进行了明确( A  )

A、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B、明确企业信息保护       C、明确政府信息保护

21、林女士于3月1日通过某购物网站为其女儿定做了一条连衣裙,隔日收到后发现穿着效果不好,当即向商家提出要退货。试问林女士的退货要求是否在新《消法》第25条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范围内( B )

A、是                  B、否

22、《消法》规定经营者须履行(  C )项义务?

A、15               B、9                 C、14              D、8

23、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A )日内作出处理。

A、七                 B、五             C、三               D、十

24、消费者为〔 B〕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A、生产              B、生活          C、生产和生活         D、个人

25、新修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倡导〔 A〕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A、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           B、、文明、健康、节约资源的

C、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                 D、文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

26、对于经营者的售后服务义务,国家根据某些商品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规定了“三包”,下列中哪一项不属于“三包”的规定。〔  D〕

A、包修              B、包换          C、包退              D、包赔

27、大众传媒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C 〕

A、行政监督          B、社会监督       C、舆论监督      D、司法监督

2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A〕出具。

A、必须             B、不一定           C、可以        D、视情况而定

29、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C〕。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30、消费者购买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B〕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两年

31、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下列选项中,当经营者〔C〕,消费者可以依法按其所支付价款的三倍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损失。

A、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B、所售产品包装上未注明出厂日期和保质期

C、谎称某国内私营企业产品为“美国进口原装”

D、出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32、甲为其3岁儿子购买某品牌的奶粉,小孩喝后上吐下泻,住院7天才恢复健康。经鉴定,该品牌奶粉属劣质品,甲打算为此采取维权行动。下列是甲的一些维权措施,其中属于不当措施的是〔D〕。

A、请媒体曝光,并要求工商管理机关查处

B、向出售该奶粉的商场索赔,或向生产该奶粉的厂家索赔

C、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D、直接提起仲裁,要求商场和厂家连带赔偿甲某全家所受的精神损害

33、〔  D〕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A、消费者协会    B、法院             C、行业协会       D、有关行政部门

34、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A〕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A、七            B、十                C、十五           D、三十

35、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C〕。

A、仲裁机构仲裁             B、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C、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与经营者生产者和解

36、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 B〕要求赔偿。

A、生产者                   B、销售者或者服务者

C、交易平台提供者           D、总经销商

37、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A 〕提供。

A、约定        B、经营者自定的规定    C、消费者的意愿    D、有关法律、法规规定38、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退回商品的运费由〔C 〕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A、生产者      B、经营者            C、消费者           D、网络平台提供者

39、某超市地下营业厅内张贴了一份顾客须知,其下列哪一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C )

A、提醒消费者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B、要求顾客存包

C、超市在必要时有权对顾客所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D、要求顾客在其指定的交款处付款

40、消费者在商场看中一款衣服,营业人员明知道这件衣服是残次品,却未告知消费者,这侵犯了消费者的何种权利?(A)

A、知情         B、受尊重          C、公平交易          D、选择

41、甲公司售予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缝,花瓶漏水,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乙商场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称此类花瓶是用于插装塑料花的,裂缝不影响使用,且有特殊的美学效果,拒绝承担责任。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下列答案中不正确的是哪项( D )

A、乙商场应予退换并赔偿损失            B、乙商场退换并赔偿损失后可向甲公司追偿C、消费者丙被花瓶裂缝划伤,可向甲公司直接索赔

D、乙商场无过错,不应当对此负责

42、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时间(D )决定通过的。

A、10月25日               B、1994年10月25日

C、209月25日                D、年10月25日

43、一位衣着破旧的消费者在某商场,看中一个1200多元的台灯,要求售货员拿过来看一下。售货员不仅不拿,还对其冷嘲热讽,售货员这种行为违反了(  C )。

A、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B、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C、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利的义务

D、不公平、不合理的强制交易义务

44、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 D )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A、不合格           B、未经检验      C、数量不足    D、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45、太阳能热水器整机三包有效期为(  )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为( )年。(B)

A、2  1             B、1  3          C、3  4         D、4  3

46、消费者王某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瑕疵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C ?)。

A、王某只能向该商品生产者主张赔偿

B、王某可以向该商品的销售者主张赔偿

C、王某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D、若经营者有证据表明该瑕疵是在销售过程中其他销售者所致,经营者有权拒绝赔偿。

47、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 D )。

A、公平责任       B、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D、连带责任

48、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 B〕。

A、赔偿责任        B、侵权责任        C、过错责任       D、无过错责任

49、我国消费者协会是什么时候成立的(A)

A、1984年12月     B、1985年1月    C、1992年1月     D、1993年12月

50、国际消费者联盟确定〔C 〕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A、9月15日         B、6月15日      C、3月15日        D、2月15日

篇9: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报告

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报告

自《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县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宣传,积极贯彻落实,使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基本情况

几年来,**县各级党委、政府深入学习、积极广泛宣传、大力贯彻实施,执法机关认真履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妇女的生存、发展环境得到显著提高。

(一)健全组织、明确责任,全力推进《妇女法》的实施。

**县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创建社会化妇女维权的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联手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特邀妇女陪审员制度、合议庭制度、妇女法律援助制度等,实现了维权工作的统一协调、统筹规划、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1、建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为加大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力度,**县成立了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妇联,由县委副书记任主任,一名副县长任副主任,成员单位由26个政府职能部门组成。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县妇女发展规纲要(2001-20)》要求,将《妇女法》赋予广大妇女的权益分解到各职能部门,把妇女发展目标细化到各个年度。各职能部门根据《规划》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出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2、成立了**县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为进一步方便服务广大妇女群众,于成立了**县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成立以来,中心充分履行职责,认真为广大妇女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服务,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妇女法律宣传活动,认真为上访女性提供法律帮助,得到群众的普遍好评。

3、建立妇女法律援助制度。依托司法局**县法律援助中心专门建立妇女法律援助制度,为一些经济困难、老弱病残或特殊案件的女性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减免收费,在县妇联设立了妇女法律援助站,几年来,共有138名妇女得到县法律援助机构的援助。

4、建立妇女陪审员制度。5月,法院成立了法院特邀妇女陪审员制度,由政法委、司法局、县妇联以及杉城、朱口镇妇联等5个部门的人员组成,举办特邀妇女陪审员培训班,培训了有关陪审员的权利义务、法院审判程序、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对陪审员进行了调整。成立以来,陪审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能够认真履行职责,与法院审判人员密切配合,共同协商,遇到比较复杂的问题,能进行认真分析,到目前,共有25人次陪审案件22起。

5、设立了家庭暴力报警点。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家庭暴力的力度,县妇联与县公安局联合,在全县各乡镇挂牌成立了“家庭暴力报警点”,并公布报警点的电话号码,对家庭暴力案件做到及时出警,并负责教育和处置严重施暴者。这一系列举措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家庭成员维护了权益,提供了有力帮助,同时也震慑了施暴者,打击了家庭中的违法犯罪,县公安局确定专人负责及时与县妇联沟通工作情况,指导、协调“家庭暴力报警点”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据统计,“家庭暴力报警点”自成立以来,全县共受理投诉案件98起。

6、健全信访办结制度。县妇联建立了信访责任考评制度、每月统计上报制度、定期回访制度等,并建立维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系,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各部门领导对及时解决处理好妇女来信来访问题重要性的认识,从而有效提高了妇女来信来访件的办结率。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几年来,**县各级妇联共处理各类信访案件487件,处理率达96%。

7、建立“法院妇女维权合议庭”。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县法院成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修订“**县人民法院妇女维权合议庭章程”,在指导思想、组织机构、受案范围、办案规则等方面健全机制,明确对各类涉及妇女权益案件的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统一规定由“妇女维权合议庭”及时予以协调处理。

(二)广泛宣传、大造舆论,为《妇女法》的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几年来,县各部门结合“四五”普法,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一定成效。在宣传对象上,做到“三个面向”。面向社会,大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教育,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面向执法主体,促进政府及有关司法、执法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更加明确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的的地位、作用和责任,推动形成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良好氛围;面向妇联,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增强妇联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在宣传声势上,做到经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以“三八”节、“法制宣传周”、“148妇女维权宣传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周”等为契机,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咨询,发放宣传册、宣传单、张贴标语以及“送法下乡”等形式,使妇女法深入人心。,利用《妇女法》颁布十周年之际,县妇联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举办了《妇女法》知识讲座,开展了妇女法律咨询活动。召开《妇女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邀请县领导发表电视讲话。20,《妇女法》修改后,妇联、法院、司法局等部门组成宣讲团,深入全县10个乡镇巡回举办农村妇女《妇女法》知识培训班。县妇联与县电信局联合开展了首届“小灵通杯”妇女法律知识互动竞猜大赛活动,举办了新《妇女法》知识讲座,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答活动等,使妇女法深入人心。在宣传内容上,做到了普遍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县妇联以开展送法律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四进)宣传行动为抓手,几年来,联合有关部门深入全县各乡镇开展法律进农家活动,巡回举办妇女法律讲座,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式向广大妇女讲解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母婴保健法》、《婚姻法》等法律,重点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共有5000余名农村妇女听取了讲座。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在一中、三中、各乡镇中小学校举办法制讲座。计生部门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抓手,紧扣“关爱女孩行动”,大力开展生男生女顺其自然、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社会性别平等新型生育观;宣传有利于女孩和生育女孩的计生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和保护妇女儿童等法律法规,制作了30余幅以关爱女孩、奖励扶助等为主要内容大型彩喷宣传画,努力营造一个关爱女孩、保护妇女权益的社会舆论氛围。法院通过巡回法庭,结合审判案件,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进行了深入的宣传,主动到辖区农村、集镇、学校进行普法授课。几年来,全县开展妇女法律宣传活动126场,受教育面达95%。

(三)整体推进、狠抓落实,妇女生存发展环境得到全面提高。

目前,**县妇女的生存发展状况和社会环境得到较大改善,妇女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法律赋予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进一步得到落实。

1、妇女的劳动权益得到保护。依法保障妇女获取平等经济权。全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决禁止在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劳动部门每年都组织开展了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及女职工法规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再就业工作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得到加强。在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不断扩大,就业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况下,县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进妇女就业,积极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积极推进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保障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县农办、县妇联积极协作,抓住“阳关工程”这一契机,从起为下岗与失业妇女再就业制定免费培训计划,仅县妇联就培训四期213人,帮助166人转岗再就业;县残疾人联合会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自开始,先后对残疾人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电脑、服装设计、家电维修、广告制做以及企业专项技能培训,年,残疾人就业人数为2505人,女性830人。2005年全县通过各种途径使603名下岗失业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再就业率为80%,城镇登记失业率为5.1%;全县国有企业100%落实了女职工享有经、孕、产、哺乳期等“四期”特殊保护、生育保障以及禁忌从事有毒有害、强体力劳动等女工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普遍实行女职工两年一次妇科病普查工作制度。2005年全县有100%的企业执行了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规定,100%的企业执行了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规定。

2、妇女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全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总人数达2.155万人,其中女性0.54万人;参加医疗保险1.07万人,其中女性0.36万人;参加工伤保险0.89万人,其中女性0.32万人;参加失业保险0.62万人,其中女性0.23万人;城镇企业职工参加生育保险0.39万人,参保率达100%;2005年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0.3715万人,其中城镇0.1306万人,农村0.2409万人;2005年,我县机关、企事业从业人员达8165人,其中女性为2868人,占35%。2001-2005年来全县享受困难救助27500人次,其中妇女13640人次,占49.6%,接近一半;城乡享受低保3875户10515人,其中女性4500余人,占42%。五年来共为18140名妇女缓解了贫困。

3、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社会事务有了突破性进展。我县按照中央干部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重视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实现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各配备1名女干部,乡级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并配备了1名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人数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干部495人,其中女性占46.3%。2005年,全县科级以上妇女领导干部人数达59人,从文化素质看,本科学历19人,大专学历35人,从年龄看,平均年龄38.2岁,其中35岁以下的15人;2005年,**县级政府领导班子女干部配备率为100%,各部门领导班子女干部配备率为12.4 %,其中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36.3%。2005年我县共有县级及以上人大代表150人,其中女性代表37人,占代表总数的24.7%。全县共有各级政协委员101人,其中女性18人,占17.8%。我县还积极鼓励引导有参政议政能力的农村妇女树立参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意识,在20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全县111个村共有选民75289人,其中女选民35623人,占选民总数的47.3%;村民代表2950人,其中女代表121人,基本达到每个村有1至2名妇女代表;村委会成员362人,其中女性46人;女性村党支部书记3人,村民小组长2人。城区6个社区居委会,共选出居委会成员30人,其中女成员24名,占成员总数的80%,6名主任均为女性。

4、妇女教育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男女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性别差异基本消除。2005年,全县小学适龄女童的净入学率达99.99%,小学6年巩固率达99.95%,初中女童毛入学率达100%,其中入学率均100%实现目标。三类残疾儿童入学率达98.53%。高中阶段女生的教育规模扩大,2005年全县高中阶段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81.4%,男女生入学率的差距基本保持稳定。妇女的文盲率下降较快,妇女受教育权益得到更好维护。县教育局加大扫除农村妇女文盲的工作力度,建立乡镇成人学校11所,主要开展对农民文化、技术培训工作。使我县青壮年妇女识字率都有较大的提高。青壮年妇女识字率达到99%。

为提高广大农村妇女的文化科技素质,全县共有17616名农村妇女接受了农业新技术培训,组织近100名农村妇女参加了省、市妇联组织的各种农业技术培训,有356名农村妇女参加农函大、农广校培训学习,229名农村妇女获得农民技术员职称,14名获农民助理技师职称,农村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显著提高。

二、存 在 的 问 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发展变革中的利益调整和重新分配,使一些社会矛盾日益突出,这些矛盾首先反映到妇女这个弱势群体。这些问题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等各个领域,使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范围更广、难度更大,主要表现在:

1、婚姻家庭矛盾是困扰广大妇女的主要问题。在妇联的.来信来访中近80%的涉及婚姻家庭,大多数妇女当面临离婚、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时手足无措,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家庭暴力案件还是占较大比重。

2、妇女的政治权利仍然是维权的薄弱环节。当前,妇女在参与国家和事务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与男性有较大差距。主要是还没有真正做到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使女性的政治权利无形之中被削弱,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社会事务的机会减少,在机构改革中妇女参政比例有所下降,各级妇女干部的配备使用是按有关要求目标配备使用,相对于男干部的提拔使用,女干部还处于弱势,尽管现在越来越重视妇女干部的培养使用,但力度还远远不够。在女干部中还普遍存在副职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主管群团工作多,主管经济工作少的状况。交流力度不够,在县直机关女领导干部交流工作中,今年基本上都没有得到交流,受部分女领导年龄大的原因,许多女领导都退居二线,导致我县政府部门没有一名女正职领导。

3、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形势仍然严峻。就业难是当前难以避免的社会问题。由于女职工下岗人数持续增加,低技术职位劳动力供大于求,社区的能力有限,再加上社会保障体系不很完善,致使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十分困难。

4、男女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的现象依然不容忽视。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25.3,部分乡镇的性别比更是严重失调,性别比呈攀升趋势。

5、对预防艾滋病、性病的知晓率仍很低。2005年为23.32%,比20虽上升18.17个百分点,但仍不乐观。

6、流动妇女人口权益保障很难落实。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流动人口明显增多,整体而言,流动人口的文化素质和经济收入偏低,卫生保健与计划生育意识薄弱。政府对流动人口的有效管理措施明显滞后,特别是女性的社会福利、卫生保健、教育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同当地居民相比,存在明显差距。

三、今后工作打算及建议

妇女问题是全社会的问题,维护妇女权益,需要各个部门、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协调联动,密切合作。要解决上述存在问题,必须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继续深入宣传教育。将《妇女权益保障法》纳入“五五”普法规划之中,与相关的法律结合起来,组织系统地普法学习,并列为干部培训的内容。广泛深入宣传维护妇女的权益的系列法律法规,重点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帮助广大群众增强法制意识,自觉批评和抵制危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尤其要帮助广大妇女群众学法,了解法律赋予她们的基本的权益,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对危害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例,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予以曝光。

2、拓宽妇女的就业渠道和劳动保护工作。积极制定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大力推动妇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女性就业竞争能力,为女性到各行各业就业创造条件。同时,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落实社会保障制度,扩大保障范围,增加社会保障的受益人群,缩小因企业性质不同而造成的两性在享受社会保障水平上的差距;重点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劳动保健保障法律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成立女职工劳动监察队伍,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

3、加大健康宣传教育力度。尤其是对农村、贫困山区妇女,要提高她们的自我保健意识。定期开展妇女病普查和妇科常见病的防治工作,降低妇女病患病率。在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强流动人口的卫生保健工作;加强性病、艾滋病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为育龄夫妇提供生殖保健和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控制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

4、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妇女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工作。制定培养选拔妇女干部的有关政策,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妇女干部;对具备条件的女干部大胆安排到正职岗位;特别优秀的破格提拔,提高妇女参政比例。

5、要重视“148”法律服务中心、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妇女援助站工作。发挥其妇女维权的阵地作用,加大人员和经费投入,改善工作条件,确保正常运转。

6、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和高素质的法律援助队伍。大部分受虐妇女要请法律援助律师帮助自己打官司,但是很多妇女往往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多数受虐妇女在家庭中和在社会上都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知识层次不高,经济收入较低,而且相当一部分几乎没有收入来源,最重要的还是离婚住房问题不能解决。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形成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对于维护受虐妇女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要防治家庭暴力,就必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职能作用。对于受虐妇女的离婚诉讼请求,一方面人民法院可通过实行救助制度,为她们减免诉讼费用,使她们打得起官司,保障权利救济程序得以顺利实现;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符合受援条件的受害妇女,要及时提供援助,以保障其实体权利得到救济。

篇10: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

中国古代神话中美丽传神的“女祸补天”的故事,讲述了人类的始祖是一位擎天立地的女性,她“抟黄土作人”,并“炼五色石补苍天”。从此,诞生了人类社会,但在现实的社会原始的象形文字中“女”字的造型是一个跪着的奴隶,后来经过15次的演变,才成为今天的“女”字,不过仍能看出跪着的痕迹。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妇女的地位才得到根本性的改变遇家庭暴力的女性,要像本案的程灵那样,及时报警,保存证据,积极通过当地援助机构,寻求法律帮助。此外,还要在诉讼前掌握好对方的财产线索。2、禁止生育协议[案例]年5月,治某(女方)与钱某(男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由治某抚养。离婚后二人又达成书面协议:为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抚养教育孩子身上和不影响财产的继承权归他人所有,再婚后二人都不得再生育子女,违者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2003年10月钱某与王某(女、未婚)结婚,并于月生育一子(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治某知道钱某生孩子后就以钱某违约为由,向其索要违约金2万元,遭到钱某拒绝,治某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钱某承担违约金。[评析]此案的离婚夫妻禁止生育协议无效。首先生育权不因为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生育权是法定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想什么时候行使这种权利就可随时行使,其他任何限制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当然,公民也可放弃这项权利,但这种放弃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且公民即使一时放弃了这种权利,以后又想生育子女,同样可以继续行使生育权。在本案中,双方达成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有生育权的规定。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其次,原、被告订立的禁止生育的协议,也侵犯了被告妻子王某的生育权。按照《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之妻王某享有依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但是,如果限制了被告的生育权,必然也会限制王某的生育权,因为王某合法地行使生育权必须以丈夫的生育权不受到限制为前提。可见,原、被告订立的协议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第三人王某的生育权,是违反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行为。3、病妻告丈夫讨得手术费

案情回放:赵明是南岸的一名城管职工。去年3月28日他被妻子刘莲告到法院,说他不拿钱给需要做心脏二尖瓣置换手术的妻子治病,要求他拿出10万元给她做手术。南岸区法院调查得知,刘在10多岁时就患心脏病,小孩出世后病情愈发严重,最后导致半边瘫,生活无法自理。刘的父母多次到法院哭诉女儿的病情和无奈,甚至还将女儿抬到法院。

“并不是丈夫不尽扶养义务。”南岸区法院维权合议庭承办法官黄家琴经多方了解,就在去年春节,赵明还出钱给妻子治疗。赵是聘用人员,每月800多元工资,为了家庭和妻子,他舍不得吃穿,上下班穿的都是工作服。

了解情况后,黄法官开始做双方的工作。开始,赵仍以无钱为由拒付医疗费。法官跑了10天,赵终于多方筹集了一笔巨款交给妻子做手术。手术期间,黄法官还三次前往西南医院探病。法官的柔情,丈夫的'救命钱,终于感动了刘,去年5月18日,刘主动向法院撤诉。经历了这个官司后,二人也因此离婚。

案件背后:昨日,记者在工商大学校门口见到值勤的赵明。赵称,他理解前妻当初的行为,现在他们相处得像朋友一样。今天就是“三八节”,他祝福前妻节日快乐,身体健康。而刘莲昨日称,她现在基本能够生活自理。她希望前夫有自己的幸福。4、丈夫有外遇妻子获补偿

案情回放:,张芹和吴建恋爱并于次年结婚,后生下一子。婚后两人感情并不好。199月至2003年10月期间,吴建受工作单位委派,先后到泸州和成都工作。20至去年1月期间,他与别的女子同居,不再对张芹尽夫妻义务,随后提出离婚。

市一中院认为,吴建未离婚而与他人同居,对婚姻有过错,而且在离婚过程中有隐匿和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终审判决两人离婚,孩子归张芹抚养,吴建一次性给付17万余元抚养费、财产补偿6万元,损耗赔偿5万元。

案件背后:主审法官认为,吴建长期在外工作,未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对家庭和子女缺乏关心,并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依法应给予张芹赔偿。在离婚过程中,吴建又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确定,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张芹应该得到补偿。5、离婚欲割腕调解去心结案情回放:今年45岁的刘军和王兰是大学同学。10多年前,他们在同一所重点大学读书时,曾谈过恋爱。毕业时,被同学们称为“才子佳人”的刘军和王兰却因种种现实原因,不得不含恨分手。

去年年初,刘军和王兰在同学会上不期而遇。此时,他们才发现双方居然在同一个城市工作。这次偶遇让两人埋藏10多年的恋情突然爆发,他们告别各自的家庭,排除重重阻力,终于走进婚姻殿堂,圆了两人10多年前的梦。

然而,他们此时才发现,同为重点大学教授的两人,个性都很要强,经常为家庭琐事各不相让,矛盾逐步升级。去年年底,刘军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起诉到南岸区法院,要求与王兰离婚。而王兰坚决不同意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兰被刘军的一句气话刺激,突然打开随身携带的挎包,摸出一把小刀就往自己手腕上割!早就注意到王兰异常表现的主审法官当即冲过去,夺过小刀,这才化险为夷。事后,经法官精心调解,女教授最终答应离婚,两人和平分手。

案件背后:南岸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陈芳说,法院对此案暂时“冷处理”,同时主审法官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两个月后,刘军和王兰终于和平分手。离婚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一般情绪比较激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官一般比较注重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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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辽宁省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辽宁省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三条 妇女联合会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协助国家机关检查、监督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提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妇女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可以设立维护妇女权益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应当不低于提名人数的28%。国家机关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员。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

第七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男女平等教育;针对女性青少年特点进行生理、心理等健康知识教育;采取防范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问题,应当听取本单位妇女组织或者妇女代表的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妇女就业、创业;通过多种途径开辟适合妇女的就业岗位,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就业援助。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或者改组、改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或者排斥女职工。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定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女职工权益的内容,或者签定关于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保障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用人单位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应当依法给予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求本人意见。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二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或者延期退休。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取暖等福利方面与男职工享有平等权利。

第十六条 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侵害妇女的上述权利。

第十七条 农村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申请宅基地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对侮辱、殴打、虐待、残害妇女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干预、制止;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在离婚诉讼期间,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暴力妨碍妇女行使诉讼权利,受害妇女向公安机关投诉的,或者夫妻关系解除后,男方以侮辱、殴打、恐吓等形式侵害女方权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丧偶的妇女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干涉。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离异妇女探望其未成年子女时,监护人和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侵害妇女权益事件,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意见书,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督促意见书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作出答复也不处理的,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建议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汇报

中医药法知识竞赛试题

工伤保险知识竞赛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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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知识竞赛试题

金钥匙知识竞赛试题

湖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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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活动知识竞赛试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共11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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