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义务的近义词,本文共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义务的近义词
【义务的拼音】:
yì wù
【义务的意思】:
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道德上应尽的责任。
篇2:义务的近义词
职责 责任
义务造句
1、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
2、他经常利用业余时间义务为大家理发。
3、我们中队的全体少先队员参加了星期夭的义务劳动。
4、他保证履行义务。
5、法律免除公立学校的纳税义务。
篇3:义务
义务
义务yì wù[释义]①基本义:(名)按照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例如服兵役(跟‘权利’相对)。
②(名)道德上应尽的`责任。
③(形)不要报酬的。
[构成] 偏正式:义(务[例句] 我们提倡~献血。(作状语)[反义] 权利篇4:义务教育法全文
义务教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的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的政府或者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的政府或者县级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的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的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的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的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篇5: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篇6:政治权利和义务教案
教材分析
《课程标准》要求:知道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义务,政治生活的内容和特点。本课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与必须履行的义务;阐述了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应当把握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和坚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本课主要解决两个问题:政治权利义务是什么?怎样行使政治权利与义务?
学生分析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个知识点,学生初中就已经学过,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是包含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两个概念不同,要求也不一样,在教学中要注意引导学生弄清二者的区别。
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这一框的教学可以使用讨论式教学,让学生发表自己的观点,增强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知道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应该履行的政治性义务,参与政治生活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
【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参与政治生活的实践能力,通过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知识,使学生明白作为公民应该怎样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怎样履行自己的政治性义务。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培养学生的公民观念,使学生认识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履行的义务,激发学生的主人翁精神。
教学重点与难点
重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难点:正确理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统一性原则。
教学方式
讲授式教学与讨论式教学相结合。
教学用具
PowerPoint课件和传统的教具。
教学过程
【课前探究】
1.组织学生通过网络下载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的案例,初步了解教材的相关内容。
2.思考课文中的合作探究题。
【导入新课】
教学导言:初中我们已经学过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体内容可以引导学生共同回答)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其中公民胡哪些政治权利,应履行哪些政治义务,怎样参与政治生活。由此导入新课。
情景营造:大屏幕打出一组图片:公民投票选举,公民应征入伍,奥运健儿获金牌,面对国旗唱国歌;通过网上电子举1报信箱进行举报。让学生抢答,在这一组图片中,哪些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哪些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以此集中学生注意力,并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
【教学结构】
(一)神圣的权利 庄严的义务
1.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2.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义务
(二)参与政治生活 把握基本原则
1.坚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2.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3.坚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师生互动】
(一)神圣的权利 庄严的义务
1.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课堂设问一:回忆初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知识,能否举出哪些是政治方面的权利?
提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这是我国宪法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作了明确的规定。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课堂设问二:依据我国有关宪法中的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思考没有选举资格的三种情况。
提示:①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②没有年满18周岁。③被剥夺政治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一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
情境营造:演示我国大学生抗议北约轰炸我驻南斯拉夫使馆游行示1威图片;中学生在报刊上发表文章图片;李洪1志出版非法刊物、非法集会图片,感受公民的政治自由。
提示: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1威的自由。国家制定了相应法律,创造各种条件,保障公民真正享有和行使政治自由。但自由是相对的,政治自由也不例外。世界上没有脱离法律的绝对自由,法律是自由的体现和保障,自由与法律是对立统一的。因此,公民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政治自由,只要不超出法律所约束的范围,就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课堂设问三:你所知道的领导干部贪污和腐败的案件?
提示:近年来,全国各检察机关根据人民群众的揭发、举报,认真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公民的政治性义务。
课堂设问一:阅读P910页,了解我国公民有哪些必须履行的政治性义务,试举例分析。
提示: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性义务,即对国家、社会应承担的责任。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服兵役和参加社会组织。
课堂活动:你觉得公民要履行政治性义务,具体到中学生的生活中可以做些什么?
(二)参与政治生活 把握基本原则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课堂设问:古代有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如今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如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
提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表明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
2.坚持权利与义:
观点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观点二:权利与义务是完全对等的。
你认为这两种观点是否相同?说说你的理由。(对学生的回答加以适当的引导和总结)
提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必须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割,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生活中不存在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的现象,只享有权利,不想尽义务的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行为也是不允许的,因此观点一是正确的。
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方面,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人民更自觉地尽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必然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为公民行使权利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但是我们不能把权利与义务对立起来,简单地对等会导致把履行义务作为行使权利的筹码,这就割裂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关系。所以,观点二是错误的。
课堂设问:公民如何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提示:根据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一方面,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另一方面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3.坚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情景营造:播放视频:李剑英为救百姓英勇献身的事迹。
课堂设问:针对李剑英的行为,谈谈自己的看法。
提示:在我国,国家、集体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在行使公民权利与履行公民义务时,必须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矛盾时,公民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李剑英就是牺牲小我,成就大我。
【教学总结】
一、对教材知识的归纳总结
国家赋予每个公民神圣的权利和庄严的义务,政治生活的全部内容,是以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为基准的。公民参与政治生活,依法行使政治权利,依法履行政治性义务,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坚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合作探究
以公民依法享有哪些政治权利,必须履行哪些政治性义务为题,自制一张示意图。
提示:如: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权利 政治自由
监督权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义务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服兵役和参加社会组织
设计意图:通过自制示意图,有利于形成知识网络,便于知识的掌握。
配套练习
单项选择:
1.以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理解,错误的是( )
A.一切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B.一切公民都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C.一切公民在立法、执法和守法上一律平等
D.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制裁
答案:C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因为( )
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②它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③自由是相对的,要受到法律的制约 ④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自由和权利
A.②③④B.①②③C.①③④ D.①②④
答案:C
教学后记
本课由于教材内容、教学重点多,所以在教学中,时间必须合理安排,详略得当。在教学过程中,由于使用大量图片和采用视频播放,让学生发表评价李剑英行为,学生积极参与,情感得到升华,受到学生欢迎。
★合同义务
★党员义务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