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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违规自查自纠范文

时间:2023-04-23 08:52:38 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警车违规自查自纠范文,本文共19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警车违规自查自纠范文

篇1:违规发放工资奖金自查自纠报告

违规发放工资奖金自查自纠报告

根据《关于全面深入开展违规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通知》文件精神,我局对本单位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问题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财务管理内控机制建设及制度执行情况

1、我局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了财务制度。先后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做到有章可循。建立健全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置、领用、出租、处置、报废等工作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2、财务收支实行一签三审制度审批制度。设专职会计1人、出纳1人,财务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素养和较强业务能力,能按照有关财经规定记账,经费使用合理,平时报表准确、及时,数据真实,会计、出纳严格依照钱账分管的内控原则开展日常工作。

二、预算执行和会计核算情况

我局严格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财会规章制度,采用复式记帐法按月具实、合法进行会计帐务外理,未发生滞留、挪用专项资现象,日常业务收入无坐支、私设小金库和虚列支出等行为。

三、银行帐号开设和管理情况

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开立了基本账户一个账户。严格杜绝“小金库”及“账外账”等违规行为,不存在私开账户情况。

(一)财务审批。一般行政经费开支由办公室提出使用意见,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超过五千元的'开支由相应股室提出使用意见,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由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其他人不得干预财务工作,不准指使财会人员支取现金、支票及购物。(二)局办公经费、专项经费由财务室统一管理。(三)票据报销。所有行政经费支出报销凭据采用税务机关统一发票,单据签报手续要注明经费开支用途,并由财会人员审核,经办人签字,分管财务领导和局长批准后方可报销。票据要真实准确。(四)现金管理。现金库存要控制限额,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各股室收缴的各种费用,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非税发票,收据存根要及时交财会保存备查,严禁丢失或擅自销毁。

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室要定期向局长汇报各项经费来源和支出情况,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确保财产安全。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土地发开,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县局相关文件要求支付。上报补助资料真实,既不存在虚报冒领、恶意套取,也不存在滞留、挤占、挪用情况。

五、资产管理情况

我局设立了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等内部制度,建立了固定资产管理台帐,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并及时和会计对账,报废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及时上报。严格管理资产,未发现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安全防护措施较好,做好了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通过自查,我局在20xx年至今没有违规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问题等情况。

篇2:警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警车包括:

(一)公安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

(二)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

(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

(四)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

(五)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

第三条 警车车型由公安部统一确定。汽车为大、中、小、微型客车和执行紧急救援、现场处置等专门用途的车辆;摩托车为二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第四条 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

警车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专用的图形、车徽、编号、汉字“警察”和部门的汉字简称以及英文“POLICE”等要素构成。各要素的形状、颜色、规格、位置、字体、字号、材质等应当符合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和涂装用定色漆等行业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部门汉字简称分别为“公安”、“国安”、“司法”和“法院”、“检察”。

第五条 警车应当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汽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驾驶室顶部;摩托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后轮右侧。警用标志灯具及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的国家标准。

第六条 警车应当安装警用警报器。警车警报器应当符合车用电子警报器的国家标准。

篇3:警车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遇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九条 警车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原发牌机关,申请补发。

警车转为民用机动车的,应当拆除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清除车身警用外观制式,收回警车号牌,并办理相关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警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废。

第二十条 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本部门警车的使用管理规定,并对本部门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执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工作中,应当对警车外观制式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警车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非法涂装警车外观制式,非法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非法生产、买卖、使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强制拆除、收缴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和警车牌证,并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的;

(二)不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的;

(三)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的;

(四)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警车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

(七)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公安部此前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4:警车管理规定

第七条 警车号牌分为汽车、摩托车两种。均为铝质材,底色为白底反光。号牌应当符合《警车号牌式样》和机动车号牌的行业标准。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确定警车的编号,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警车注册登记,应当填写《警车号牌审批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由本部门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主管机关汇总后送当地同级公安机关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警车登记业务,核发警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警车的登记信息应当进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领取警车牌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应当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警车号牌的安装应当符合民用机动车号牌的安装要求。其中,汽车号牌应当在车身前、后部各安装一面;摩托车号牌应当在车身后部安装一面。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警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机动车进行审查。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还应当审查警车车型、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 警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省、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管理本部门的警车。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

人民警察驾驶警车到异地执行职务的,应当遵守有关办案协作的规定。

第十五条 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第十六条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十七条 除护卫国宾车队、追捕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人民警察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篇5:关于警车管理规定

为深入推进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巩固前期工作成效,防止和减少警车违法违规问题发生,###市局从警车使用审批、出境报备、违规通报、责任落实等环节入手,进一步强化了警车使用管理工作。

一是强化警车使用审批制度。各配车单位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行简便实用、便于操作的警车使用审批制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警车使用管理责任。

二是强化警车出境报备制度。对因公离开县境、市境、省境的警车,要将车辆号牌、使用单位和人员、批准人、用车事由、出车和预计返回时间等情况,按照管辖权限在规定时间内逐级报备,离开县境的向县级公安督察部门报备,离开市境的向市级公安督察部门报备,离开省境的省厅督察处报告。

三是强化警车违规通报制度。各地交巡警部门通过路检路查、道路监控系统等,加大对警车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在依法依规处理的同时,一并向督察部门通报,以便反查追责。

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警车违反“七个一律”、“两个严禁”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将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要求,对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予以纪律处分;对不落实审批、报备制度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篇6:关于警车管理规定

遵照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任务及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使用的警车必须依照规定喷涂标准的外观标识、按警车牌证手续申办相应牌证并符合保险、年检要求方能投入使用。

二、非警务活动期间,大队机关各科、中队、所及大队领导使用的警车,一律集中大队院内停放。各中队按此遵照执行,原则上达到统一管理,严禁警车私用,警车不得作为个人通勤工具。

三、严格执行外出派车单申办制度。因工作、警备需要离开本县(不含九江市辖三区)辖区的,需填写《警车派车单》报请大队领导批准,出省警车呈请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回单位后,派车单交回大队政秘科存档备查。

四、全部警车必须随时保持良好的车辆机件安全状况,保持整洁的外观,使之能适应警务工作的需要和树立人民警察规范化建设的良好形象。

五、驾驶警车必须按规定着警服、携带有效的驾驶资格证件及车辆行驶证件,不准无证驾驶。非警务人员必须持业经审核后办理下发的《警车准驾证》,方准予驾驶。

六、驾驶警用车辆执行勤务时,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不准超速以及其他违反交通法律规定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七、非警务需要,不准随意鸣警笛,使用警报器,夜间确因警务需要时,尽可能开警灯,少鸣或不鸣警报警笛,以免扰乱群众安宁生活秩序。

八、执行紧急、特殊警务而产生的交通违法记录,可以按规定依程序消除。警车交通违法记录消除程序:警车使用单位填报《警车免予交通违法处罚申请表》,交市局警务督察部门审核后,报交警部门予以免予处罚。

九、严格遵守“五条禁令”的相关规定,不准酒后驾驶以及将警车停放于不得停放的场所。

十、警车规定使用人以及车辆所有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本制度。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涉案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涉案车辆,是指在办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机动车辆。

第二条 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车辆采取扣押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出具有效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 涉案车辆管理工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的原则,就依法扣押的机动车辆,一律及时送交大队指定的停车场所(修理厂),由专人保管,并与保管人员理移交手续,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第四条 因易宝需要,办案人员可以向保管人员调取涉案车辆,但应严格履行调取、归还手续,登记调取理由及归还时间,并签名或盖章。办案人员不得借故调取、使用涉案车辆。

第五条 依法返还涉案车辆时,应当制作发还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领取人,一份附卷。

第六条 办案人员违规借用、挪用涉案车辆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领导责任。

篇7:关于警车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在巡逻执勤和执行紧急职务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警车,用于执行准军事化纠察,侦查、警卫、治安、护卫、交通管理的巡逻的车辆。

一、交接班;

1驾驶员每次接班前要先认真检查整车外观及内部设施,对警灯警笛、轮胎气压、电量、刹车等基础设施逐一检验,确认无误后签字接班。如发现刮痕碰撞痕迹和有损坏的电器应问清事实。并及时向值班长和中队长汇报。如因驾驶技术造成车辆的损毁均由驾驶人承担所有维修费用。

2、驾驶警车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每班在交接班前清洗干净整车卫生,一保证下个班接班后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3、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二、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除护卫领导车队检查、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车辆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笛、不准使用警报;

(六)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灯,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七)在办公区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八)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四、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二)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四)挪用、转借警车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8:自查自纠材料

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1、依法行政方面,学校行政班子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视度还不够高,依法行政意识淡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各级行政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行政行为的基本准则。但实际工作中,我们只注重行政行为的合情合理性和不违法性,认为只要遵照上级的意图办事,就不会犯原则性的错误;只要出发点是好的,就能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从而忽略了依法行政的必要性,淡薄了依法行政的意识。

2、服务质量方面,为了严格学校的管理工作,学校以职代会讨论表决的方式制定了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了每一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人工作责任感不够强,工作欠主动,对自己所负责的工作,只要领导不再三强调,便能拖就拖;甚至还有人,明知是自己职责内的工作,但只要领导没作明确的安排,就视若不见,没有严格覆行自己的职责。可是学校在进行岗位工作考核时,为了不影响学校的“和谐”,认为只要没有造成严重的工作失误,可不予以追究,没有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3、工作作风方面,一是“等着干”。不当后进也不争先进,不挨批评也不想“出风头”,贡献不大年年有,步子不快天天走。工作中缺乏主动性、创造性,面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束手无策,要么凭上级红头文件行事,要么凭经验和惯例做事,靠上级给钱给物办事,等上级拍板表态干事。二是“不想干”。工作避重就轻,避实就虚,避难就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各人自扫门前雪”,对上级工作或全局工作不关注、不过问、不支持。有的精神不振作,说话没新意,做事不在意。有的上班无所事事,对干实事的人还指指点点,颇有微词;有的上班签个到,溜达半天说说笑,日头未落回去睡大觉。三是“不会干”。工作方法简单陈旧,搬本本,套框框,搬公式,机械行事,学习别人的先进经验,照抄照搬,削足适履,完全脱离本地实际;不钻业务,不学文件,“外行人干内行事”,玩风过盛,学风不浓。

二、针对问题的对策

1、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健全民主民主集中制、集体决策制度,完善社会公示与社会听证、决策评估、合法性审查管理制度,对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并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防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

2、规范权力运行流程。以“内容合法、程序规范、形式简明、操作方便”为标准,编制办公室权力运行过程流程图,让群众知晓和监督。在此基础上,用过程控制方法对行政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杜绝班子成员不作为、乱作为。

3、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执法权限,减少执法层次,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加大行政综合执法力度,克服多头执法、执法不公甚至执法违法等现象。

4、精简会议并提高会议质量。严格遵守精文简会的规定,把主要精力放在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和搞好服务上。加强和改进会议、文件管理,从严控制会议规格、数量、时间、规模和会期,改进会议形式,简化会议程序,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5、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各办公室要把政务公开作为依法施政的基本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的工作机制,将群众关心的事项和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建立建全政务公开办事制度,要在服务窗口通过服务指南、查阅本、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办事职责、承办事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以及办事结果、办事纪律等,不断推动学校各部门办事公开。

我在结合学校纪律作风整顿方案工作部署的基础上,认真学习了王俊英同志在高考表彰会上提出的“六种作风”、“四种精神”、《封树亚同志在教育系统纪律作风整顿大会上的讲话》,教育局教师行为“七不准”、齐强同志针对我校现状结合学校实际提出的“六种意识”以及对领导班子提出的“九项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深入学习的同时进行了深度思考,深刻认识到纪律作风整顿的及时性、重要性和必要性,学习的过程就是规范个人成长旅程的过程,拒绝平庸气绝庸碌的过程。作为一名老师,过硬的专业素质,是站稳课堂,提高自己硬实力的关键所在;良好的个人素养,是扎根教育,提升自己软实力的有力保障。过硬的专业素质,是树立真正威信的基础;良好的个人素养是形成旺盛人脉的前提。软硬实力的有机组合,才能让自己在教育教学的天地中做到驾轻就熟,灵活自如,游刃游余,才能明确自己的价值取向,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提高自己的幸福指数。现在结合学校作风纪律整顿要求,对照自身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剖析、反思、改进。

1、纪律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纪律是规范团队行为的武器,是团队朝既定目标挺进的保障,是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前提。在工作过程中有时纪律意识较为淡漠,有时干一些与教学无关的杂事,如上网时浏览新闻,工作时间与他人闲谈等。今后,要增强纪律意识,严格自律,规范工作行为,一心扑在工作上,做出表率,起到模范引领作用。

2、创新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创新是发展的根本,是提高课堂效率搞高教育质量的关键。课改意识不强,在课改中,观念较为陈旧,思想比较保守,瞻前顾后,疑虑重重,致使课改进程慢,力度小,步子小。在教学设计时,过多地注重知识传授,涉及学生能力培养的份额少分量轻。在课堂教学中,经常满足于自己滔滔不绝的讲授,传授知识的分量大,冷落了学生的活动,师生互动的环节设计少,学生的主体作用体现不明显,抑制了学生的思维,影响了对学生潜能的挖掘。今后,要解放思想,紧跟课改步伐,加大课改力度,把知识传授、学生能力培养,学习习惯养成,潜能挖掘提高到相应的高度,并且有机地融入到课堂教学中。提高驾驭课堂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提高授课效果,让自己和学生在课堂中共同成长,共同提高教学质量。

3、进取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进取是业务水平、个人素养等综合素质提高的保证,在教学设计中经常满足于已有的经验,虽然经常进行教学反思,但是反思的不够彻底;虽然也经常进行教学改进,但是教学改进的力度不够大;虽然也经常学习,但是学习的时间花的相对来说不够多。一个人追求的越高,就越助于发挥自己的潜能,提高自己的综合水平,今后要加大学习力度,学习知识,学习老年教师的经验,学习青年教师的干劲,进一步端正态度,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准,认真彻底搞好课后反思,切实提高授课技巧,从而提高教学水平。

4、奉献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奉献意识反映了一个人对问题的认知层次,反映了一个人的思想所能达到的高度,是对自己思想能期及到的高度的客观反应,是个人素养到达一定境界的外在表现。今后在工作中除了积极地高水准地完成上级和领导交给的任务外,还勇于承担自己力所能及的工作,锻炼自己的能力,提高自己的水平,体现自身价值,实现人生追求,为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微薄之力。

篇9:警车橡皮350字作文

大家瞧!我是不是一辆神气的小警车呀?确实从外表上看,我是一辆小警车,但实际上我是小主人许多橡皮中的一员,我是好看又好玩的“警车橡皮”。

我的身体小巧灵活。我有着红色的警灯,白色的车身,黑色的底座和四个黑色的小轮子。平时我可以像玩具车一样滑来滑去的,一旦小主人写错字了,把我翻个身子我就变成神气的橡皮了,我可是错别字的克星哦。只要用我在错字上轻轻地来回擦两下,错字就无踪影了,我很厉害吧?

我是小主人

篇10:未来的警车作文

未来的警车作文

未来的警车,那可是像住在五星级酒店一样,非常舒服。

未来的'警车里面有许多东西,比如:自动预警器与预警导航器,还有一个小盖子,你知道小盖子有什么用处吗?它可以喷出许多盘子,盘子上有:可乐,雪碧与冰块,还有甜点,比萨、牛排和水果。这些美味足以让刚完成任务的警察好好享受和放松一下了!警车的后备箱放着许多武器与设备,比如:带电警棍,超坚固防爆盾牌与拆炸弹的机器人,还有枪,更有防弹背心。警车的盖子上写着几杠几和一个高科技警灯,为什么说它高科技呢?原来,它可以从后面弹出机枪。你用对讲机叫两声,它就可以发出子弹,如果叫三声,就变成了狙击枪了。

我相信,长大以后一定会发明这样的警车。

篇11:未来的警车作文

20xx年,人类的科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光是警车就让人惊叹不已。

50多年后,我已是一个退休了的爷爷,我的儿子已是一个大学毕业后的小伙子了。由于儿子喜欢当警察,所以我这个前任警察局局长,就让他报考,结果还直人当上了警察了。在他上任之前,我决定教他开警车。

未来的警车与50年前的警车大不相同。警车构造别致,是由纯金属打造而成的,三位一体,捉罪犯的时如果遇上堵车,警车会分为车头、车身和身尾,三个部分拆散后任意一个都可以继续追捕。

一天,我正在家中看报纸,突然,“感应电视机”感应到有重要发生,我赶紧打开电视机,只见儿子伟奇正在抓捕三名逃犯,前面有个十字路口,三名逃犯分别向东、南、西三个方向驶去,还好伟奇眼疾手快,按下了分散键,车头、车身、车尾分别去追捕三名逃犯。最终三名逃犯都被抓获。

儿子到家就对我说:“我成功了,爸爸。”我笑了笑说:“好样的!”

篇12: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

警车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警车包括:

(一)公安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

(二)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

(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

(四)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

(五)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

第三条 警车车型由公安部统一确定。汽车为大、中、小、微型客车和执行紧急救援、现场处置等专门用途的车辆;摩托车为二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第四条 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

警车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专用的图形、车徽、编号、汉字“警察”和部门的汉字简称以及英文“POLICE”等要素构成。各要素的形状、颜色、规格、位置、字体、字号、材质等应当符合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和涂装用定色漆等行业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部门汉字简称分别为“公安”、“国安”、“司法”和“法院”、“检察”。

第五条 警车应当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汽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驾驶室顶部;摩托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后轮右侧。警用标志灯具及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的国家标准。

第六条 警车应当安装警用警报器。警车警报器应当符合车用电子警报器的国家标准。

第七条 警车号牌分为汽车、摩托车两种。均为铝质材,底色为白底反光。号牌应当符合《警车号牌式样》和机动车号牌的行业标准。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确定警车的编号,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警车注册登记,应当填写《警车号牌审批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由本部门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主管机关汇总后送当地同级公安机关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警车登记业务,核发警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警车的登记信息应当进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领取警车牌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应当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警车号牌的安装应当符合民用机动车号牌的安装要求。其中,汽车号牌应当在车身前、后部各安装一面;摩托车号牌应当在车身后部安装一面。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警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机动车进行审查。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还应当审查警车车型、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 警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省、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管理本部门的警车。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

人民警察驾驶警车到异地执行职务的,应当遵守有关办案协作的规定。

第十五条 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第十六条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十七条 除护卫国宾车队、追捕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人民警察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十八条 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遇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九条 警车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原发牌机关,申请补发。

警车转为民用机动车的,应当拆除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清除车身警用外观制式,收回警车号牌,并办理相关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警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废。

第二十条 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本部门警车的使用管理规定,并对本部门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执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工作中,应当对警车外观制式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警车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非法涂装警车外观制式,非法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非法生产、买卖、使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强制拆除、收缴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和警车牌证,并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的;

(二)不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的;

(三)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的;

(四)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警车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

(七)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公安部此前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13:公安警车管理规定

一是强化警车使用审批制度。各配车单位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行简便实用、便于操作的警车使用审批制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警车使用管理责任。

二是强化警车出境报备制度。对因公离开县境、市境、省境的警车,要将车辆号牌、使用单位和人员、批准人、用车事由、出车和预计返回时间等情况,按照管辖权限在规定时间内逐级报备,离开县境的向县级公安督察部门报备,离开市境的向市级公安督察部门报备,离开省境的省厅督察处报告。

三是强化警车违规通报制度。各地交巡警部门通过路检路查、道路监控系统等,加大对警车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在依法依规处理的同时,一并向督察部门通报,以便反查追责。

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警车违反“七个一律”、“两个严禁”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将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要求,对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予以纪律处分;对不落实审批、报备制度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篇14:公安警车管理规定

一、交接班;

1驾驶员每次接班前要先认真检查整车外观及内部设施,对警灯警笛、轮胎气压、电量、刹车等基础设施逐一检验,确认无误后签字接班。如发现刮痕碰撞痕迹和有损坏的电器应问清事实。并及时向值班长和中队长汇报。如因驾驶技术造成车辆的损毁均由驾驶人承担所有维修费用。

2、驾驶警车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每班在交接班前清洗干净整车卫生,一保证下个班接班后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3、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二、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除护卫领导车队检查、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车辆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笛、不准使用警报;

(六)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灯,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七)在办公区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八)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四、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二)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四)挪用、转借警车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卫科

二〇xx年六月二十四日

篇15:公安警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警车包括: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者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和法医勘察车;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

第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使用警车,应当填写《警车申请审批表》,提交符合申请民用机动车牌证所需凭证,由本部门地、市级主管机关汇总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监狱直接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核发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建立车辆档案。

领取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需先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五条 警车车型限制:汽车为大小型客车和紧急救援专用(货)车;摩托车为两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第六条 警车车身应当喷涂蓝白相间的颜色。

警车车身底色为白色。汽车在驾驶室车窗以下车身范围的下半截喷涂周边框型的蓝色装饰漆。两轮摩托车在油箱和配箱两侧的下半截喷涂蓝色装饰漆。三轮摩托车在油箱和边车的下半截喷涂蓝色装饰漆;蓝漆颜色使用国家标准《漆膜颜色标准卡》规定的PB02号蓝色。

第七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警车应当分别喷涂白色简称汉字“公安”、“安全”、“司法”、“法院”和“检察”。

汽车喷涂在驾驶室两侧车门的蓝色装饰漆上;两轮摩托车喷涂在油箱或者配箱的主要蓝色装饰漆上;三轮摩托车喷涂在油箱和边车外侧的蓝色装饰漆上。

汉字字型为长黑体,字高为蓝色装饰漆高度的四分之三。

第八条 警车应当安装固定式警灯,其中汽车在驾驶室顶部安装顶檐支撑式固定警灯;摩托车在后轮右侧安装杆连接式固定警灯。警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特种车标志灯具》的规定。

第九条 警车应当安装紧急调频调或者双音转换调警报器。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规定。

第十条 警车号牌分汽车、摩托车两种。均为铝质材,底色为白底反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安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负责监制。

第十一条 警车号牌安装应当使用固封装置,号牌不得弯折、打孔。汽车号牌应当悬挂一副两面;摩托车号牌悬挂一副一面。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车辆进行审查。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增加以下项目:

(一)车身颜色、各部门简称汉字、警灯、警报器是否符合本规定;

(二)警车行驶证所用照片是否反映本车实际状况。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所属警车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做它用。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正式驾驶员驾驶。

第十四条 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警车驾驶员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第十五条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灯、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在逃的违法犯罪分子;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和车辆;

(四)押解人犯或者赶赴刑场;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十六条 除护卫国宾车队和追捕现行犯罪分子外,其他警车在使用警灯、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灯;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鸣警报器。

第十七条 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灯、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信号灯的限制。

遇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八条 警车及其牌证严禁冒领、转借、挪用。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要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发牌机关,申请补发。

警车改变用途,应当办理车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对私自喷涂警车外观标志,安装警灯、警报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并没收警灯、警报器和警车牌证,责令其取消警车外观标志。

第二十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滥用警灯、警报器,不按规定携带警车证件以及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制定的有关警车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篇16:警车驾驶的承诺书

为强化交通安全意识,保障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明确驾驶员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本人承诺自愿遵守以下条款:

一、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局警车管理办法》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相关规章制度。

二、公务出车应严格执行派车审批程序,手续齐全,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三、严格执行节假日及双休日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公车、警车一律在办公区或指定区域停放。

四、公车、警车不私用、不外借,不作为上下班交通用车使用,不用于婚丧嫁娶等活动。

五、不违章违规行驶,不酒后、疲劳驾驶,非执行紧急任务不随意使用警灯警报器,不在酒店、宾馆、桑拿等公共娱乐场所附近停放。

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不擅离事故现场、不逃逸,并立即向局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七、如有违反以上条款,本人自愿承担全部责任。

承 诺 人:XXX

XXXX年X 月X 日

篇17:警车驾驶的承诺书

为规范驾驶员日常行为,切实做好警车的日常使用、管理、保养工作,使车辆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特制定如下职责:

一、警车严禁他人驾驶,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必须证件齐全,遵章守纪。

二、驾驶警车时,严禁非执行公务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等违法行为。

三、严禁警车私用以及非因公务等将警车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门前。

四、警车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警车外观制式、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清晰、干净。

五、车辆因人为原因损坏,当事人负责维修。

篇18:警车驾驶的承诺书

为积极开展省级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人人参与,推动鄢陵加快转变、实现跨越发展,打造良好的城市交通环境,我就文明交通特做如下承诺:

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坚持“安全第一、文明行车”、“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的职业行为准则。

2、自觉遵守交通信号与标,做到礼让斑马线、按导向车道行驶、按次序排队通行、按标识有序停放、文明使用车灯。

3、坚决杜绝酒后驾驶、闯禁令标志、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闯红灯、强行超车、等危险驾驶行为。

4、自觉告别机动车随意变更车道、占用应急车道、未按规定倒车、调头等违章行为,开车打手机、不系安全带等驾车陋习。

5、要对车辆负责,严格遵守有关院车辆专人驾驶规定,绝不将所驾驶车辆交给非司机驾驶或未经单位考核批准的其他司机驾驶,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驾驶车辆的,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办理好车辆交接手续后,方可交车。

6、严格执行单位的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所驾驶车辆使用完毕后必须停放在单位院内,严禁车辆在外过夜,除特殊原因外,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在外停放。

7、爱护车辆,对车辆按规定进行保养、清洁,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及时维修、及时排除,不带病上路。

对以上承诺,若有违犯,甘愿接受院警车使用管理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触犯法律法规或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一切后果由个人自负。

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部门负责人签章:

承诺驾驶员签章:

签定日期:XXXX 年X 月 X日

篇19:警车驾驶的承诺书

为配合监狱对拥有驾照人员的教育引导,确保行车无事故和人员出行平安,为实现监狱行政安全稳定做出贡献。现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等道路交通法规;严格遵守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司法部《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

2、牢固树立“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自觉加强交通法规、技能的学习,认认真真地抓好驾驶和行车安全工作,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3、持有符合驾驶车型的有效驾驶证,妥善保管车辆证件,出车时带齐所有行车证件。

4、加强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不开报废车、假牌车和套牌车;不将私车借给无驾驶执照人员驾驶。

5、绝不酒后驾车。

6、行车过程坚持文明礼让,安全第一,不超速行驶,不开“斗气车”、“霸王车”、“英雄车”。

7、行车过程系好安全带,并要求乘车人员也系好安全带。

8、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按照《民警规范考核细则》和职工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监狱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理。

9、本承诺书一式二份,承诺对象为我监取得车辆驾驶执照的.所有民警和职工,由监狱与驾驶员分别签字保存,并从签字之日起生效至驾驶证失效时废止。

单位:(盖章)

承诺人:XXX

二〇XX年X月 X日

《故事会》警车追击

《故事会》警车追击

警车深夜追踪罪犯

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自查自纠对照检查

自查自纠方案

自查自纠报告

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自查自纠心得体会

自查自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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