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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语文高考作文

时间:2022-05-23 11:58:29 高考作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青海省语文高考作文(共15篇),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青海省语文高考作文

篇1:青海省高考作文预测

“一道黑色的铁幕在柏林缓缓落下,世界将面临新的瓜分,但我预言,二十年内世界将保持和平”——丘吉尔众所周知,这是丘吉尔著名的铁幕演说,从那时起,美国和苏联对立长达四十余年,两个超级大国互不相让,争霸全球.但与此同时,我们的地球已远离大面积的战乱六十多年了,丘吉尔的预言现在看来太过保守了。两强近半个世纪的冷战换来了世界的相对和平与飞速发展,不得不说,是两强的相互制约,为世界的长期发展提供了条件。

不过看来,若是一家独大又会怎么样呢?九十年代的美国给了我们答案。当时苏联解体,两强格局不复存在,美国为自身利益在全球不断挑起事端。海湾战争,出兵南联盟,东南亚驻军……世界在不停的流血,因为一只孤独求败的霸王龙无人可挡,甚至无人敢制约其锋芒。科威特人谈美色变,经济被摧残的窘境危害至今,他们的鲜血让我们发现这个世界多么需要制约与平衡。

当历史的脚步迈入二十一世纪,欧盟,中国等地区迅猛发展,世界多极化格局日益增强,我们又一次享受到了全球的稳定与和平,各地区的交流与发展也重获生机。不得不说,这是各强国间的互相制约带来的发展机遇。可见,任何事物中某一个体过于强大时,事物的发展必然减慢。而当事物中几个个体相互制约时,他们将尽力竞争,同时也有合作,进而促进事物整体的发展。

在各个领域中,每个个体都谋求孤独求败的至尊地位,殊不知这样的格局并不利于整个领域的发展。

当拿波伦与反法同盟互相厮杀时,难奈对手时,欧洲民族国家正飞速形成,欧洲正向着近代文明飞奔,然而当他横扫欧洲时,欧洲大陆却尽是鲜血与啼哭;当成吉思汗与南宋相对时,两方安抚百姓,招揽民心,中华大地欣欣向荣,然而当忽必烈带着铁蹄统一中国时,却只剩人分四等的荒谬与汉人无以为家的凄凉;李自成起兵西北时万民欢腾,夹道欢迎,待到杀入北京功成名就时却得八十天梦辞京城的结局,众人皆说起残暴,却忘记了明朝廷与其相互制约的作用。

相互制约时,各图其利,一心向上,个体的发展共同促进整体发展。一旦大包大揽,必将贻害整体,停滞不前。

中国队再一次折冠而归,我却难言高兴。备受国人喜爱的乒乓球运动,正向着一家独大,技术退步的深渊滑落……

“我的生命不会太长了,我是多么怀念我的对手,怀念那个属于我们的欧洲。”——拿破仑

让或不让当孔融让梨的故事早已成为千古美谈,当六尺微巷已为众人所称颂。赞扬,面对那一枚枚闪烁着金光的世乒赛金牌,我不禁问道,我们是否应该让出他们,我们到底该让出什么?

诚然,当乒赛的现场奏响一次次国歌,国人是那么自豪,骄傲,然而面对所谓“垄断”的质疑层出不穷,我们也会焦虑,反思,那么,我们又是否该让?

在我看来,我们可以让出技术,而不是让出奖牌,我们可以让出科学的训练方法,却绝不可以故意削弱自己的实力,以求他国获得金牌,粉饰出世界经济水平的一片繁荣多元的假象。

时光匆匆而逝,一百年前的中国刚刚放生了剧变,一次惊天的变革刚刚开始。一百年来,我们感受到了中国生机勃勃的改变,我们要自豪的说,这些改变是靠中国人的手创造出来的,我们何时要求过英美国家让出一片天地呢?

授人之鱼,不如授人之渔。当我们先进的乒乓球训练方法达到世界领先水平时,我们有理由与他国做技术交流,让出技术。而当我们的水稻种植技术,因袁隆平的成果而提高时,我们也主动提出让他为世界水稻种植培养人才。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粮食问题,而不只是一味的让出粮食,救济饥饿人口。

孔融让梨,六尺微巷,让出的是一种传统美德,让出的,是一种人性的美好。而让奖牌却非如此,让粮食让钱,让一切一切的物质,仅仅只能救一时之需,甚至有时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准则。只有当先进的技术为世人所共享时。我们才真的可以看到高水平的比赛,我们才真的可以看到这世上再无饥饿啼哭的孩子,我们才真的可以看到那人们的笑脸绽放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你让或不让世界都会因此而改变;你让或不让,没有人会强迫。然而当你思考让或不让之前,请一定记得考虑,是让出一时的荣誉,换那世界一时的“荣光”,还是让出技术,让出科学,换那世界阵阵爽朗明快的笑声,换那幸福生活万年长?

篇2:语文高考作文精选

提升文化素养,实践为先一个民族的文化是该民族的灵魂。也是一个民族生存发展的的根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有着,不同的提升途径,作为学生的我们主要有以下三种提升途径:首先作为学生,大部分的时间都在课堂度过,汲取老师传授的经验技巧。作为传道、授业、解惑、集于一身的老师在课堂上给我们启迪,所以在课堂上我们要紧跟老师的脚步,在老师的带领下,初识语文魅力,培养自己的`学习方式,为下一步的继续学习打好基础。正如霍金所说:当一个人明白的越多的时候,不了解的就越多。所以,当课堂的学习已经满足不了我们的汉语言文化的渴求欲时,下一途径显得愈发重要。那就是课外的大量阅读。正如高尔基所说: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当我们结束一天的学习,褪去浮华,捧一卷弥漫墨香的书籍,在书籍的世界里遨游的时候,是任何东西都难以比拟的体验。正如冰心老人所言:好读书,读好书。在阅读时,我们也要有选择的去阅读,当我们培养出自己的汉语言文学方式,又有对文化书籍的阅读渴求时,最后一个途径显得尤为重要。最后的途径就是社会生活实践,实践是检验我们学习的唯一方式。它可以让我们避免“纸上谈兵”的尴尬,也让我们更加了解到汉语言的博大精深,浩如烟海。正如古语云: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行万里路就是要亲身参与社会生活的实践,当我们从社会实践中得到汉语言文学的真谛时,我们会发现,汉语言的博大与含义广泛。就如当初一个体育解说员所说:中国队大败美国队,与中国队大胜美国队。其中含义。

篇3:语文高考作文精选

知行合一,前路可期去年今日,我绞尽脑汁、遣词造句,把自己兵荒马乱的高中岁月落笔在红格纸之间。此时此刻,我在做同样的努力,却发现一年的时间,远离了“夜阑犹梦,文学当枕”的日子,少了过去高中胡老师语文课堂上文学氛围的濡染,现在已是语言干涩、言辞匮乏。却仍执拗的强撑,想要再去写一次高考作文,实是羞愧难当。提及语文素养,在我看来,是知识与能力的并行不悖,是思维观念和文化品位的相互浸润,是积累语言和拓展视野的相辅相成。抑或通俗来讲,素养本身绝非仅仅是格纹纸上的笔走龙蛇、挥毫洒墨。它可以是,当你闻知杨绛先生驾鹤西去之噩耗,不需要浏览潮水般的`纪念文章,就能流利地背诵出兰德的《我和谁都不争》,得以明了先生“走到人生边上”内心的质朴和平和。同样,它也可以是,未谙世事的我们,甘愿成为文字的信徒,甚至把文字当成信仰去膜拜——那种迷恋情怀所以得以深晓一切阴晴冷暖。好比社会之建设需要民智开启,我们语文素养的养成也的确需要一位优秀的老师为我们指点迷津。有效的课堂教学,不拘泥于形式,不在于灌输知识的多少,重要的是对于我们兴趣点的激发和培养,是严谨治学精神的影响和陶染。幸运至极,在高中的最后一年,我有机会每日聆听老胡的谆谆教诲,受提携之情与栽培之恩,没齿难忘。如果说课堂上的讲授是一个引领,那么课外的大量阅读就是一种延伸。我们都期待着自己写作的时候可以笔下如行云流水、恣肆,词藻信手拈来,深情娓娓道出,可这些,都是需要阅读背后的文化底蕴进行积淀的。连亘的文字排列中,跌宕起伏的故事情节中,只要潜心发掘,便有值得借鉴的菁华,永世难忘。谈及社会生活实践对于提升语文素养的影响,我认为其是如虎添翼,而非雪中送炭。也就是说,社会生活实践是要建立在扎实的教学和海量阅读的基础之上的,缺一不可。所谓实践,强调行动力,猝不及防的鲁莽断不可取,内心的丰富和饱满不可或缺。诚然,题中之义的三条途径全部亲力亲为,知行合一,坚持到底是足以支撑语文素养的提升的。然而,大多时候,我们总是害怕自己的努力石沉大海,担忧获得的回报遥遥无期。因为语文素养不同于数理计算,它的反馈周期太过于漫长,倘若没有足够大的执念和孤注一掷的勇气,太容易泄气和崩溃。

篇4:语文高考作文精选

品味大千世界,尽显时代风采笃学敏思的大李,锐意创新,阐释了生命科学的谜团;爱岗敬业的老王,苦心练技,用勤奋完成了焊接大师的蜕变。他们,都谱写了属于自己的人生凯歌,然而,跋山涉水的小刘,用心灵捕捉世间奇山丽水,用镜头抓拍天空七色彩虹,他给这个行色匆匆忽视美丽的枯涩的时代,注入了一泓清泉,彰显了时代最美的风采。大千世界,滚滚红尘,人们的双眼专注于科技的创新和技艺的精湛,却少有人如同小刘那样珍视生命中的美丽。当然,我们不能否认科技的创造力,笃实的思考力,和技师的巧夺天工。但是,大多时候,我们因为对物质太过执拗而迷失了脚步,我们睁着双眼,却看不见大自然的美景。正如蒋勋先生在《生活十讲》中写下:“物质不是不好,不好的是没有抗衡的力量。”我们不能任由物质的铁蹄践踏昔日的精神家园,不可任由功利的追求侵占心中对美的向往。如此,我以为,值此超物质的快进时代,像小刘一样肯在云白山青间捕捉最美的风景,才是时代最耀眼的风采。品味大千世界,尽显时代风采,因为缺少,所以珍贵。的确,“矢志创新”造就了神舟飞天和蛟龙入海;“技艺精湛”造就了城市高楼林立,车水马龙,可是,小刘这看似与时代“背道而驰”的举动却挺起了国人精神的脊梁,铸就了文化的辉煌。祖国的大好河山在闪光灯下熠熠生辉,最美的乡愁于镜头中绽放光彩,软实力的增强,也同样会反作用于科技的飞黄腾达,个人的价值也会因为凝结了对自然深沉的爱而在时代中大放异彩。龙应台有言:“人本是社会上散落一地的珍珠,而文化和语言就如同黏合剂,将人与人联结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小刘这份对美的笃定和追寻,是这快节奏时代中的了然欢喜,风采奕奕。品味这大千世界,只要我们拥有一颗精致的心,一双发现美丽的眼,在时代中用双手撷英而行,便是最美的最珍贵的风采。

篇5:语文高考作文

上海高考作文:生活中,大家往往努力做自己认为重要的事情,但世界上似乎还有更重要的事。

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人们对此的思考也不尽相同。请选取一个角度,写一篇文章,谈谈你的思考。

要求:(1)题目自拟:(2)全文不少于800字;(3)不要写成诗歌

在我们学校的外墙上,醒目的写着:“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我是学生,学习对我来说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做人。

随着年龄的增长,身高的增长,烦恼也不期而致。现在我已经是中学生,学科也随着知识的需要在不断增加,作业也忙着赶来凑热闹。每天需要做的作业像一座无形的大山压得我透不过气来,尤其是快到考试的时候,为了给父母一个满意的分数,只好拼命地学。真是“分、分、学生的命根儿呀!”。

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人们的思想也随之而变,原来的大公无私荡然无存了,取缔它的是自私自利。原来那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如今也被人视为是傻瓜、弱智。而我在学习上虽不能称之为优秀,但在我十二年的人生生涯中,始终保存着乐于助人的本性,姥姥和爸妈都教育我:“为人要善良纯朴、诚实可靠、助人为乐。”正因为我生活在这样的家庭氛围中,养成了我从小爱帮助别人的习惯,造就了我为人善良的性格。走过了十二个春夏秋冬,件件往事历历在目,唯有一件使我刻骨铭心。

那是我八岁那年盛夏的一天,雨淅淅沥沥的下个不停,落在屋顶上、地面上,溅起朵朵雨花。爸爸搂着我望着窗外给我讲起了动人的故事:“很多年前,也是一个雨天,街头人烟稀少,一位盲人赶着回家,忽然被一个倾斜的下水道井盖绊了一下,险些摔倒。当时,他没有马上离开,而是弯下腰,放下拐杖,蹲下去一边用粗糙的手不停的摸索,一边托起井盖艰难的将它移回原位,之后,站起来,缓缓的'继续向前走去……”听爸爸讲到这里,我的眼睛湿润了,眼前仿佛出现了那位可敬可爱的盲人的身影:拖着疲惫的身躯,带着欣喜的笑容,无欲无求安然的慢慢的离开了。从他细微的举动中,不难看出他那颗金子般的纯洁无暇的心灵,那是一颗时刻为别人着想的心!是我们一个正常人、一个有良知的新一代青少年所要学习和借鉴的,更需要拥有的一颗善良的心啊!

我顿时感到,浑身的血在沸腾、在燃烧,窗外的雨仍在不停的下着,淅淅沥沥的。正是那位盲人的纯真善良,时刻教育我、提醒我,对于身边的任何人有困难向我求助时,我都会毫不犹豫的伸出热情的双手去帮助,就像弟子规中所言:“人之初,性本善”。

生活中充满了阳光与希望,也充满了艰辛与磨炼,让我们心怀助人为乐的善良之心,在学会做人的基础上,迎接多姿多彩的生活故事,勇往直前的走完人生绚丽多彩的旅途。

我深深的感到:比学习更重要的是学会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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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语文高考作文

邱吉尔的弱点

邱吉尔的演讲功力令世人折服,其演讲的措辞、语调和手势中透出非凡的勇气和力量。二战中最困难的时期,英国军民的精神支柱,几乎就是邱吉尔每天的广播讲话。可是有谁知道,邱吉尔青年时期特别害羞,一讲话就脸红,期期艾艾。当他确定了自己的远大目标和抱负后,决心克服这个缺点。几年后,他便风度翩翩、语惊四座。

华盛顿的牙齿

1784年,也就是华盛顿成为美国总统前五年,刚刚52岁的他,一口牙几乎掉光。他请牙医往自己口腔里植入了九颗牙,而这九颗牙居然都是活生生地从他的黑奴的`嘴里现拔出来的。这是历史学家刚刚考古发现的,那个曾经解放黑奴的英雄华盛顿就这样在我们心里突然滑落,我们仿佛看到了圣袍上的污点。但是仔细一想,设身处地考虑当时的社会背景,也就不足为奇了。

是的,把某人看作圣人是因为我们对他缺乏足够的了解,只能远远地看着他,从而在心里为他涂抹各种色彩,然后低下自己的头颅,来增加他的高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要感谢华盛顿的不完美。

高中语文万能素材精选

1、既然目标是遥远的地平线,就该多一些冷静和从容。秋天的累累硕果全靠春天的辛勤播种;成为大海的一脉热血,全靠小溪日夜不停地奔涌。

也许,付出了汗水,不一定能收获那个日渐成熟的梦;也许,洒下了热血,并不一定拥有那片火红的风景;也许,黑暗中的苦苦挣扎,并不一定迎来灿烂的黎明……。可我并不一味伤感。尽管默默地耕耘,还未听到生命的回声,但热爱生命的我,一定会赢。

2、用不着把年轻的心灵装点得沉重。表面上的沧桑,外在的严肃,并不能让你上升为哲人;离开所有的朋友,你有的只能是孤单的背影。既然现在的我还不能变得深刻,那么,我就让自己变得轻松。哭丧着脸的人,怎能听清花开的响声;伪装自己的人,又怎能听懂蛙鸣一片里的激动。

3.人与人之间的悲欢并不相通,我只觉得他们吵闹。--鲁迅

篇7:语文高考作文

1.满盈者,不损何为?慎之!慎之!——朱舜水

2.正书法,所以正人心也,所以闲圣道也。——项穆《书法雅言》

3.且其浩浩落落之怀,一皆寓于笔墨之际,所谓品高,韵自胜焉。——张沅《石涛画语录》

4.丈夫一言许人,千金不易。——《资治通鉴》

5.言,心声也;书,心画也。声、画形,君子小人见矣。声画者,君子小人之所以动情乎。——扬雄《法言》

6.如果发生在你身上的每一件事,都能使你懂得一个道理,那么,你是一个真正的富有者。——弗兰西斯培根

7.学术经论,皆由心起,其心不正,所动悉邪。柳公权曰:心正则笔正。——项穆《书法雅言》

8.笔秃千管,墨磨万锭。——苏轼

9.满招损,谦受益。——《尚书·大禹谟》

10.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程颐

11.社会是一个泥坑,我们得站在高地上。——巴尔扎克

12.一切假知识比无知更危险。——肖伯纳

13.只有两种生活方式:腐烂或燃烧。胆怯而贪婪的人选择前者,勇敢而胸怀博大的人选择后者。——高尔基

14.为了生活中努力发挥自己的作用,热爱人生吧。——罗丹

15.玄妙之意,出于物类之表;幽深之理,伏于杳冥之间;岂常情之所能言,世智之所能测。——张怀谨

16.手与神运,艺从心得。其志一于书,轩冕不能移,贫贱不能屈,浩然自得,以终其身。——朱文长《续书断》

17.信用是难得失的,费十年功夫积累的信用,往往由于一时的言行而失掉。——池田大作

18.生活,就是知道自己的价值、自己所能做到的与自己所应该做到的。生活,就是理智。——雨果

19.志当存高远。——诸葛亮

20.合理安排时间,就等于节约时间。——培根

篇8:青海省大学排名

1、青海省大学排名(校友会最新版)

其中,排名第一的是青海大学,排名第二的是青海民族大学,排名第三的是青海师范大学。

名次

学校名称

全国排名

星级排名

办学层次

1

篇9:《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共八章九十二条,详实规范了物业管理区域与相关配置、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等内容,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物业服务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监督管理;

(三)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

(四)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六)物业承接查验、退出交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七)处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八)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环保、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组成,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重大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七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与相关配置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物业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内容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第十条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结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还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共有部分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新建住宅物业时,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一)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且不得低于七十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千分之一的比例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不包含门岗值班室。

(二)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暖、卫、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配置独立的水、电、暖等计量装置。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面积不得低于二十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面积不得低于四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验收过程中,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等作为规划设计指标进行审查。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进行核查,并在房屋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位置。

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一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信息通信、消防、电梯、安全防范、环卫、邮政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最终用户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设计,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所需费用依照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负责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第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最终用户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决定移交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负责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

验收不合格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住宅物业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保修期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

(六)支持和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管理活动;

(七)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二十二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百分之十以上业主联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申请后三十日内,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召开新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答复;异议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对公告内容予以修改并重新公告。

第二十六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选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新建、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需要补选的;

(三)业主委员会决定集体辞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需要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需要对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事项进行变更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议程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业主,并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第三十条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应当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选票、表决票和委托书,以备查询。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时间;

(六)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书面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五)其他必要资料。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车位的使用、经营情况;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的筹集、使用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逾期未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和补贴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但不得从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物业的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前,应当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的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查验记录。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城乡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信息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合格的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车位、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设施;

(七)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附图;

(三)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消防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信息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六)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七)业主名册;

(八)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物业管理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省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到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备案手续。本省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采用招投标或者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拟订选聘方案,提请业主大会投票表决。

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监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下列服务:

(一)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二)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

(三)环境卫生清洁和公共绿化养护;

(四)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五)物业档案及相关资料的保管;

(六)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维修和养护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收费标准应与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对应。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

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业主自愿交纳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存在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第六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业主专有部分使用的,由业主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部分业主或者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服务或者停止服务,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或者提供无偿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第六十二条 规划设计为集中供热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并交纳采暖费总额百分之五十的费用。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

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制度。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火灾和供水、供电、供气、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人员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配合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书面告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时书面告知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或者选聘决定,也没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自动延续至新的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

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二)移交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资料;

(三)移交物业档案、维修和保养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及保养记录;

(四)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不得损坏、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财物。

第六十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就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人员雇佣、管理费用等事项共同作出约定。

自行管理可以采取由业主直接执行管理事务、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成立其他管理机构统一执行管理事务以及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自行管理应当推选管理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管理负责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每半年公布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业主针对收支情况提出的询问,业主委员会、管理负责人应当及时答复。

第六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帮助本辖区内自行管理的小区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条件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化考核。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随意堆放、倾倒、抛掷垃圾、杂物和露天焚烧;

(九)制造超标准的噪音、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十一)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损坏消防设施、器材;

(十二)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停放车辆;

(十三)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七十三条 业主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并按照非住宅类用房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七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车库、车位的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方式、租售价格、租售时间、租售期限等内容。

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配套的车库、车位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出售并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车库、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其他人,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十五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新划定车位,用于业主停车。新划定车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车辆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业主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第七十六条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经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营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并向其支付报酬。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经营所得收益单独分类列账,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七十七条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环卫、邮递、信息通信等特种车辆以及为业主提供配送、搬家、维修等服务的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免交停车费。因业主需要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未超过半小时的,免交停车费。

大型车辆、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住宅小区。

第七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房屋装饰装修和房屋安全使用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将装饰装修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和巡查,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九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当将物业保修金交存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户,专项用于保修期内物业的维修。

第八十一条 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或者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审计、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及业主的查询。

第八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百分之三十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续交方案。

第八十三条 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先行采取应急措施,同时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紧急情况维修申请报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经核准后,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消防、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其他危及公共安全和物业使用功能的紧急情况。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未按规定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维修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八十四条 已由专业经营单位接收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等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者损坏时,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和更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事宜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出售或者出租车库、车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在保修期内未按国家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组织安装施工、验收的,或者拒绝接收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八十四条规定,未履行管理、维修、养护、更新义务及承担相关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停止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承接物业未进行查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公示有关物业管理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减少物业服务内容、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降低其资质等级,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未履行交接义务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损坏、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财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公布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原状。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环保、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五)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不及时受理,依法调处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七)截留、挪用、侵占或者未按时审核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

(二)专有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含整栋建筑物)、车位、摊位,以及规划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特定空间。其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三)共有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四)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和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五)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本幢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及本幢建筑物之外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

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篇10:青海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全文

最新青海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全文)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青海省房产税暂定在西宁、海东、海西、海南、海北、黄南六个地区开征。其中,西宁、海东在市、地所在地及所属各县开征;海南、海北、黄南在州所在地开征;海西原则上在州及所属各市、县、镇开征,个别确有困难的,由海西州政府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

凡在开征地区的各级国营、集体企业(不包括设在农村牧我的乡村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自有自用的房产,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房产、个人营业出租的房产,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交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出典的,其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共有的,其推定的代表人或共有人为纳税义务人。

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经租的房产,房产管理部门为纳税义务人。

个人营业、出租的房产,房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应纳房产税的单位和个人之间互相交换房产使用,如果产权不变,则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下列房产减税、免税:

一、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包括厂矿学校)公用的房产免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本身有一定收入,但不以营业为目的的,如医院等公用房产免税;

三、公园、名胜古迹公共使用的房产免税;

四、清真寺、喇嘛寺和其他宗教寺庙本身使用的房产免税;

五、空闲的公房和政府代管未出租的房产免税;

六、个人(华侨、侨眷)自有居住用房除另有征税规定者外免税;

七、财政部明文规定或经省税务局核准的其他需要减税、免税的房产。

第五条 计税价格

一、从价计征的房产,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房产税。

房产原值,依照财政部公布的会计制度规定确定。

对企业、事业等纳税单位申报的房产原值,按会计制度规定,以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值为准。

纳税单位因拨入、调出、买卖、拆除等因素而发生房产价值增减时,从增减的下一征期起调整税额,当期税款不再退补。

二、对没有房产原值的企业和个人营业用房,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所在的的县、市、区同类房产价格核定。

第六条 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户等新建的房产,具备验收、折旧或使用条件之一者,从验收、折旧或使用的`次月起征税。

新建房屋尚未结算或由于其他原因,帐面没有原值的,可先按原建计划价依率计征;待确定原值后,多退少补。

第七条 税率

一、从价计征的房产,按照房产余值计算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

二、从租征税的房产,按实际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八条 房产税由当地税务机关征收。按年布征,分上、下半年(四、十月)缴纳,征期为一个月。对房产管理部门从租征收的房产税按季征收。

第九条 纳税义务人应于房产税开征之月份十日内将房产座落地点、用途和房产原值等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义务人的地址变更、产权转移、租赁关系变化、新建、改装房屋以及房屋破烂、倒塌,不能使用或拆除时,应在变更、转移、竣工及拆除后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有总分支机构的纳税单位。总机构在申报时必须包括所有分支机构的房产,并分别注明单独纳税或由总机构纳税。各分支机构也要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注明是否由总机构合并缴纳。

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省政府一九五二年颁布的府财税字1366号文《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税稽征暂行办法》中有关房产税部分的规定同时废止。

篇11:青海省带薪休假条例全文

最新青海省带薪休假条例(全文)

“想休假却不敢休,担心扣工资,害怕扣奖金,就是硬着头皮休了,也是‘提心吊胆’休得不踏实。”在省城工作的李莉说出了许多干部职工的心里话。随着青海省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之后,大家切实地感受到带薪休假不再是“一项仅仅写在纸上的权利”,真正成了大家能自己握在手中的福利。

《意见》规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凡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一次。考虑到我省高寒缺氧、工作和生活环境艰苦的实际,我省规定的休假天数比国家规定的天数有所增加,特别是对条件艰苦的藏区给予了更多的倾斜。同时规定,年休假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或不能休满假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工资报酬。《意见》还明确要求,机关事业单位把落实年休假制度作为关心职工的'一件大事来抓,要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人员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制定本单位年度休假计划,负责人带头休假,进一步规范考勤制度、加大公开力度、强化督促管理,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这项制度实行以后,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科学合理安排干部职工休假。省监狱管理部门结合工作职能的特殊性,考虑到监狱一线干警工作任务重、心理压力大,制定合理的休假计划,完善病事假制度、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建立年休假登记台账,全力确保一线干警享受到年休假;省水利厅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年度休假计划,单位干部职工休假比例达到75%,切实保障了干部职工的休假权利。通过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我省享受年休假的干部职工人数明显增多,去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休假人数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达到60%以上。许多干部职工表示:“带薪休假制度的出台,让我们工作都有了干劲儿。省委、省政府以人为本,落实关怀,这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好政策。”

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政策。休假制度的推行,对于进一步保障职工休假,调节职工工作压力,改善身体状况,促进身心健康,激发工作热情,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带薪休假制度有利于满足日益明显个性化的消费需求,培育和壮大旅游群体,促进我省消费的增长和旅游业的发展,整体带动了全省经济健康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各部门不折不扣地执行好这项政策,把省委、省政府的关爱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工作人员的身上。

篇12:青海省属于甘肃吗

青海省不在甘肃,虽然古代的青海和甘肃位于同一地区,但现在的青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而甘肃位于青海省的.东、北部。青海省总面积72.23万平方公里,地貌复杂、景色优美。

青海省地势总体呈西高东低,南北高中部低的态势,西部海拔高峻,向东倾斜,呈梯型下降,东部地区为青藏高原向黄土高原过渡地带,地形复杂,地貌多样。青海省地貌复杂多样,五分之四以上的地区为高原,东部多山,西部为高原和盆地,兼具青藏高原、内陆干旱盆地和黄土高原三种地形地貌,属高原大陆性气候,地跨黄河、长江、澜沧江、黑河、大通河5大水系。

篇13:语文高考作文素材

“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知道这句话的人都会明白这样的道理:一个人要想获得幸福,走向成功,就可能要忍受比别人更多的苦难。高尔基说“苦难是人生最好的大学”。我们一生中经历的任何学习,都不如在苦难中学到的深刻、持久。

佛家说:我们生在世上,本来就是要受苦的。吃苦是人生必经的过程,所谓“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若想有所成就,就必须付出比别人更多的辛苦,只有经过风霜苦寒,才能知道温暖的可贵;只有深切认识到人生苦短,才会懂得精进勤学。所以,苦难就是生命中最好的一剂补药,唯有甘之如饴,才能苦尽甘来,品尝到成功的甜蜜。

世界级小提琴家帕格尼尼一生遭遇了很多苦难,但这并没妨碍他成为一个音乐界的巨人。4岁时,帕格尼尼患上了麻疹和可怕的昏厥症,险些丧命;儿童时期,他患上了严重的肺炎;中年时他口腔疾病严重,口舌糜烂,满口疮痍,拔掉了所有牙齿,紧接着又染上了可怕的眼疾,走路都无法看清;50岁后,相继发作的关节炎、肠道炎、喉结核等多种疾病吞噬着他的身体;后来,他完全失去了发音的能力,儿子只能通过口型来判断他的意思;57岁那年,他走完了多灾多难的一生,离开了人世。

从4岁到57岁,帕格尼尼一直在与苦难为伍,但这并没有让他退缩,更没有将他压垮,反而让他在音乐方面取得了极高的成就,他是凭什么做到这些的?

在病痛的折磨下,帕格尼尼爱上了音乐。他闭门不出,疯狂地练琴,每天十多个小时。13岁时,他开始带着一把琴周游,过着流浪者的生活。同时,他还坚持学习作曲与指挥,创作出了《随想曲》、《无穷动》、《女妖舞》和6部小提琴协奏曲及许多吉他演奏曲,这些都让他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与汗水。15岁时,他成功举办了一次音乐会。就是这次音乐会使他震惊了世界,一举成名,他的名声传遍英、法、德、意、奥、捷等国。

有多少人能如帕格尼尼一般,经历诸多苦难,而又有多少人能够取得这样辉煌的成就?对于帕格尼尼来说,也许正是因为这些苦难,才让他的人生更加精彩,充满了挑战的乐趣。也正是这些磨砺,才让他的意志开始变得坚强,内心变得勇敢,从而战胜了命运。

在弱者眼里,苦难是鞋里的细沙;在强者眼里,苦难是一颗华丽的珍珠。苦难让我们变得更加坚强,苦难让我们始终保持着清醒的头脑,苦难让我们知道自己拥有的一切都是来之不易的,它让我们学会了对生活的感恩,学会了对生活的珍惜。

篇14:上海语文高考作文

流行文化指的是什么,是电视剧、广告、流行歌、电影、畅销书这一系列的东西。流行文化对于我的吸引来自于中国的现实,也是来自我们身边的现实,来自当下的变化,而不是来自于一种学科的魅力或者学科的挑战。我对流行文化本身没有任何热爱,比如说畅销书,比如说------我不能说所有的流行歌曲我一律讨厌,但是我能喜欢的歌手也屈指可数,那么比如说,那些非常畅销的电影或者电视连续剧或者什么,那些东西在我看来我仍然用“恶俗”来形容,大部分用“恶俗”来形容,可是那么说你觉得它这么恶俗,你还要把它作为你的研究对象,那么你是不是很矛盾很伪善呢?

我想肯定有矛盾之处,但我想没有伪善之处,原因是在于我关注它并不是因为它娱乐了我,它让我觉得它美丽,让我觉得它高尚,让我觉得它有价值,而是在于我必须目睹着八、九十年代之交,伴随着中国社会的剧变,流行文化它全方位地放逐并且取代了八十年代的相对准“精英”文化,而成为这个社会当中最主流的、最强有力的文化构建力量,流行文化在我们当代生活当中无所不在,它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构建着我们的文化,它喂养着一代又一代的人。

这一代又一代的人已经开始登临舞台,登临中国社会的舞台,成为中国社会的真正的主体,可是喂养他们长大的这些文化却处在一个匿名的、无名的、不可见的状态当中,所以很好玩儿,就是无处不在的是这样的文化,但它似乎在严肃的学术、学科、文化思考的意义上,它又是完全缺席的,而我认为在这两个原因当中,它都蕴含着一种使我们的知识变成一种死去的知识,变成一种无效的知识,变成一种断裂的知识。

因为它无力去应对,在当代生活当中无处不在的影响着年轻一代,喂养着年轻一代而且满足着绝大多数普通民众的文化需求,并且真的给他们制造着快乐,给他们提供着快乐的这样一种文化,我们完全束手无策,完全无力去面对,所以我说很好玩儿,就是你觉得,在严肃的学术场合我们坐下来,我们讲课,我们拿出一摞书,我们只能去谈唐诗、宋词、元曲、明清小说、现代文学到当代文学的精英脉络,其实你回到家里你去看《大话西游》、你去看日(本)剧,你去听罗文,乃至更年轻的听孙燕姿。你是在欣赏着这样的文化,好像你觉得它不过是给你提供快乐,不过是一种乐子,而真正严肃的是你去读那些厚重的、那些已经在历史当中具有经典位置的著作。

但是你在不知不觉当中,构造了你的情感方式,构造了你的价值观念、构造了你的生活方式,构造了你的向往、你的恐惧和你的需求的,正是那些你轻松地去消遣的东西,而同时正是这些轻松消遣的东西,它悄然地改变着整个中国视界,中国的社会,改变着这个社会的结构、改变着人与人之间关系,改变着人们对于生命、对于爱、对于恨、对于死亡等等最基本的观念,而我们却好像在知识上无力去面对它,它甚至完全是一个我们的文化地平线之下的潜藏的文化,潜在的文化。

研究流行文化这样的一个对象,是这样的一个东西,它因此而吸引了我,它吸引我是因为它如此深刻地改变了中国社会,它吸引我也是因为我认为如果我不能正面地处理它,就不能有效地处理当代文化的问题,同时我认为我去关注流行文化,处理流行文化是为了能够使自己的声音进入到社会,能够以某种或许是不同的姿态加入到这个社会文化建构过程当中,因为任何一个时代如果它不能提供一个多元的文化,那么整个的文化就将是一个死去的文化,当一个社会的文化在死去的时候,这个社会的危机就不远了。

篇15:上海语文高考作文

有人说:“天才与凡人只在于一步之遥。”愚以为,诚然。

天才与凡人只在于一步之间,有些人抓住了心底闪过的一丝微光,他们顺藤摸瓜,羽化登仙,创下惊世之作,被人们并为天才之列;而有些人却没有抓住,他们终究认为自己是凡人,对那些不切实际的想法首先进行自我否定,直到那一丝微光石沉大海。

每个人都想成为天才,每个人都想绽放出耀眼的光芒,惊起世间千层浪。但多数人终究沦为凡人,平庸普通,消殒于那历史长河,堙没在茫茫人海,终究是没有发出自己的声音。

那么该如何抓住这在头脑中闪过的一丝微光呢?

愚以为,随心之性,思哲之志,而后方可羽化而登仙,脱离凡俗的桎梏,傲临于凡世之上。

首先,人要听从心里的想法,坚定自己的抉择。陈寅恪先生曾在《海宁静安先生纪念碑铭》中倡导“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若要脱离那凡俗的桎梏,必先有独立的人格,独到的见解,并且有所坚持,有所取舍,能在人潮的风浪中屹立不倒,不人云亦云。有着“举世皆醉我独清,众人皆醉我独醒”的高等境界。唯有如此,才不至于被人海吞没,服软于权威,萎靡于金财。心底无意间闪过的那一丝微光,如冬末的萌芽,抓住它,便能超凡脱俗。

但是,愚以为,仅此还远远不够。你还要有能力去追寻那簇微光,有能力去顺藤摸瓜,有能力去驾驭它,把它牢牢地握在手里。光有此“独立精神”一个横向当世之时的维度,是远远不能驾驭得了微光的。所以,还须有一个纵向拉伸的过程,那就是历史的长流,“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领风骚数百年”,思百哲之志,感百哲之悟。

我等有幸处于文化历史源远流长的大中华,有着深厚的底蕴,听孔老之教诲,感孙文先生之遗志,理应“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要如王观堂先生所说“为伊消得人憔悴,衣带渐宽终不悔”,持一等之志,追寻曾国藩先生所向往达到之“太上立德,其次立功,而后立言”的人生境界。

人生须笃定自己的志向,力行自己所言。唯有此方能修成正果,成为世人所追捧的天才,他们所付出的代价是常人远远不能承受的,但只要他们自己知道那就够了:他们为什么能抓住心底那一丝微光,他们凭什么成为天才。听随心底呼唤之声,思辨先贤明哲之志,待进入修罗之境,飘飘乎如遗世独立,羽化而登仙。

每个人心底都会闪过不止一次的微光,有些人抓住了,有些人没有。有些人成为了天才,有些人终究沦为凡夫俗子。当后者看到前者的作品中闪现了自己曾经的灵感,他们唯有后悔不已,感慨唏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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