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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合同也要支付补偿金

时间:2022-07-05 08:11:24 合同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协商解除合同也要支付补偿金,本文共13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协商解除合同也要支付补偿金

篇1:协商解除合同也要支付补偿金

协商解除合同也要支付补偿金

案例:

李某是某公司职工,3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3月,公司更换了主要负责人,新负责人以李某不适合工作为由,要求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同意,公司便采取了增加李某劳动强度、减少李某奖金收入等办法予以刁难。李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出:如果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本人可以签字同意。但公司坚持让李某自己先写辞职报告,然后由公司批准。李某坚决不同意这样做,但公司许诺:如李某照办,公司可以给予李某一笔比较丰厚的生活补助,还可以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这样的情况下,李某于207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立即被公司批准,但此后公司许诺的生活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却毫无踪影。李某找公司索要,公司拿出李某的辞职报告说,生活补助是单位对被辞职人员的抚恤,根据《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李某是自动辞职,没有上述两项待遇。李某非常气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供了公司要求他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李某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费用由公司承担。

评析:

本案关键是李某提交的辞职报告是自愿的还是被迫与公司协商一致后做出的,这一点如果没有相应证据,是不易证明的。本案的李某掌握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从而使自己的权利得到维护,

劳动合同签订后,经协商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都会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一个很大的区别。《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眼1994?演481号)第五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没有相应规定。

本案中,本是公司希望并促使解除劳动合同,却采取种种刁难和欺骗手段,诱使劳动者协商一致后“主动”提出辞职,显然是在规避法律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但是由于李某掌握了公司强迫和诱骗自己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从而使本案的'事实得以澄清。在被强迫和欺骗情况下,劳动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认为是真实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李某工作了2年零4个月,2年后以外的4个月,按一年计算,依据是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眼?演98号)的规定,即“关于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眼1994?演481号)第五条中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问题。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第二种是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裁决公司向李某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篇2:经济补偿金怎么支付?

李女士是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程师,2月到该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同年12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期为11月30日。201月17日,该公司书面通知李女士,公司将被另一公司吸收合并,决定与李女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在协商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时发生争议。公司准备按以下办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李女士在该公司工作两年,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月工资,工资以李女士月平均工资元计算;共计4000元。李女士认为应按公司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每月为3126.58元,两个月共计6253.16元。

该争议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无效。李女士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对其申诉给予支付。仲裁的结果是对李女士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李女士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结果不服。同年6月,她又向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她的请求包括:一、坚持原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二、劳动争议仲裁费、诉讼费共250元由公司负担。三、因公司不切实履行劳动合同,对其本人造成了精神损失,公司向其支付500元作为赔偿,并向她公开道歉。

公司则辩称,公司因被另一公司吸收合并,所以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李女士对此无异议,仅仅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有异议,公司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962.65元,向李女士支付4000元的经济补偿于法有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司因生产发生重大变化而裁减人员,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号文件规定,此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李女士要求按公司年度人均3126.58元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驳回其他请求。

案件的受理费50元,李女士负担20元,公司负担30元。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问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产生该争议的原因在于,公司不当地使用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公司向李女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本人是同意的。公司在计算李女士的经济补偿金,似乎可以按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找依据,即按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计算的标准是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但公司忽略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八条中还规定了: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虽然同样是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计算的标准却不同于第五条,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计算标准。而是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虽然也是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但解除的根本原因却是,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即公司被其他单位吸收合并,李女士成为企业冗员,不得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该起劳动争议启示我们,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合同管理事项时:一是须注意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的关键环节,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工伤待遇等。二是寻找法律法规、部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作为依据时,须认真仔细,全面理解。

篇3:不签合同解除劳动关系也要支付补偿金

孙树于2003年6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试用期用工协议一份”但被用工单位以“到公司盖章为由”全部收走,一直未交给他(公司很多人都是这样),其内容为:试用期为2003年6月27日-9月30日,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此后,该公司再未与他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试用期后,他及同来此公司的另外三人多次给公司打报告,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增加工资,但均无结果。此后,孙树到区劳动保障局举报该公司“未与他签定劳动合同及未缴纳三险”。

2004年7月4日孙树收到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通知内容大意是:由于他不胜任本职工作,自2004年7月31日起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关系。

孙树于2004年8月24日,到区劳动保障局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1.补交他在职期间的“三险一金”;2.支付“解除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3000元;3.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27000元及经济补偿金6800元;他在职期间一般情况下都是每周工作7天每天8小时,且每周值班一次时间自下午5:00至次日早8:00);4.要求被诉人支付劳动仲裁费,

孙树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孙树在试用期过后继续在公司工作,已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至于加班工资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刘静)

篇4:经济补偿金支付协议书

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三)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顾问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有如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裁员,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如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作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

(六)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是指: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这两种情形下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无任何过错,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合情合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兜底条款,避免遗漏了其它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为今后法律法规制定相应规定预留接口。

篇5:解除合同你有权获得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以上两种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这类情况下,同时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劳动者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未按以上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必须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欠发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应当一次性发给。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在以上第(3)、(4)、(5)类情况下,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应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

篇6:经济补偿金计算及支付指南

经济补偿金计算及支付指南

作者:杨帆律师

来源:广州劳动网(www.gz-lawyer.net)

近几年,劳动争议中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比例畸重,不少人对经济补偿金的计发问题存在争议。以下笔者将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中争议较多之处加以归纳,以供所需时参考。

一、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三、企业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费有何区别?

解答:劳办发(1995)50号文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28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五、经济补偿金以何为计算基数?

解答: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六、哪些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解答: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七、本单位工作年限怎么计发经济补偿金?

解答: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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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经济补偿金计算及支付指南

经济补偿金计算及支付指南

经济补偿金计算及支付指南

杨帆律师

近几年,劳动争议中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比例畸重,不少人对经济补偿金的计发问题存在争议。以下笔者将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中争议较多之处加以归纳,以供所需时参考。

一、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三、企业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费有何区别?

解答:劳办发(1995)50号文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28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五、经济补偿金以何为计算基数?

解答: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六、哪些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解答: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七、本单位工作年限怎么计发经济补偿金?

解答: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八、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何上限限制?

解答: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4条或第26条第2款解除劳动合同,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两种情况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12个月的上限。

其它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限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九、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解答: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33号)中第4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十、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解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3号)第37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5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

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十一、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有何下限限制?

解答: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3款或第27条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三种情况如果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须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其它情况按正常生产情况下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十二、劳动者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对于获批准出境定居的职工,享受的一次性离职费不属于《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三、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征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情况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经济补偿金与失业救济金是否可以同时领取?

解答: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篇8: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补偿金,是一个三字汉语词汇,意思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人进行补偿的一种金额。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吗?我们来了解一下吧!更多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问题请点击“劳动合同”查看。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时,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单项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3、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电子版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省劳动厅、人事厅、 财政厅《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以上简称《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 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__个月。工种_________。

第二条 甲方的工作环境和生产条件基本符合《_________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试行)》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有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分配工作和下达生产、工作任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和辞退,检查乙方的生产、工作、学习和技术状况等权利;有为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各项福利待遇,缴纳待业保险和养老保险金,改善劳动、工作、学习条件,参加民主管理和关心职工生活的义务。甲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作为企业的主人,享有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的义务。乙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乙方经甲方批准,脱产学习、长期病休、请长假或停薪留职等,需要签订专项合同,明确甲、乙双方在此期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由于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继续工作

第七条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一般不予变更劳动合同。甲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第八条 甲、乙双方按照《办法》解除对方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被辞退、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判刑,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不用提前通知对方。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赔偿标准和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遵照执行。

第九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领取病假工资的次月起,按其工龄长短,给予3-18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因病治疗需要延长医疗期的,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乙方医疗期满后,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乙方标准工资3-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条 按照《办法》正常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须按乙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其他情况不予发放。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一般不得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甲方负责按原身份介绍,并解除劳动合同,不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向有关部门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劳动报酬、工资性补贴和口粮补助等;乙方在甲方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退休或待业后,也要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三条 乙方也要向有关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各种费用。 第十四条 甲方制定的厂规厂纪、店规店纪为本合同附加条款。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和劳动部门各存_________份。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如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不服时,可依照法律程序,向当地人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9: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计算

我们公司去年处理了一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件,其实也跨越前后,按理说201月1日前的部分只需要按当时的月工资标准支付就行,但我们公司是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因为超出了三倍)支付了补偿金,通过本篇文章的学习,知道了今后处理类似事件的计算方法,可以减少公司的损失。另外,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水平通常公布比较迟(5月左右),在公布前只要按上一年的标准支付就行吧。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计算]

篇10: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要算清

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要算清

案情简介

职工甲于6月到某出版社工作,双方未签订合同,职工甲的岗位为采集部制版员,双方约定职工甲的工资为1500元/月,8月以后工资上调为元/月,基本构成为基本工资1000元+岗位工资500元+奖金其它500元,

11月6日,某出版社进行机构调整,撤销采集部将采集部的职工并入编辑部,并出台了 [>14号文件,规定:“1.编辑部与采集部所有员工进行竟聘上岗。2.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约定工资”,规定自月1日起执行。某出版社提供的《企业职工安置办法》规定:“如果企业职工不同意上述安排,企业将解除其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甲明确表示要求某出版社按原有工资标准支付其月工资,某出版社不同意职工甲的要求,双方未达成一致,某出版社于2004年12月8日与职工甲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了职工甲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月1500元,共计支付7个月10500元。但是,职工甲某认为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足,应要求按2000元标准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并加付不足部分的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案件分析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违纪的除外),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双方当事人就工资标准虽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只是口头约定了工资支付标准,但一经约定就应认真履行,该口头约定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其应尽的义务与应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208月后,每月按2000元的工资标准按月支付了职工甲的工资,应属用人单位与职工甲就工资标准协商重新约定。用人单位进行企业调整,要求劳动者竟聘上岗,职工甲依据企业的规定,明确表示了不同意,用人单位根据规定与职工甲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做法,符合关于解除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但其在支付职工甲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上,对工资构成的认识存在错误。职工的奖金属于工资的构成部分,职工甲自年8月后,用人单位在发放其工资时,每月一直是按2000元的标准支付职工甲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在计算职工甲的工资时,应将该笔款项计算在内,用人单位未将奖金计算在内,不符合国家关于工资的构成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在支付职工甲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上,不符合国家关于工资规定的情形,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过程中存在错误与偏差,用人单位的行为符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除全额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职工甲的经济补偿金不足的部分外,还须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篇11:支付经济补偿金就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介绍】 3月,老张像往常一样到公司上班。 下午,公司人事部经理突然来到老张所在部门,宣布公司因效益不好决定裁员,并告知老张被列入裁员名单,限他2小时内离开公司,同时承诺公司将按高于法定标准的“N 2”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谓“N”,即给予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老张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将近5年,前12个月平均工资约为5000元,照此计算可得经济补偿金35000元。但这突然的变故还是让老张无法接受。【争议焦点】:公司是否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就能解除劳动合同?

[支付经济补偿金就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篇12:关于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疑问

劳动法中,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但后面说这条是需要经济补偿金的,那这个意思是不是说,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是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只要是符合以上情形,都需要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30日还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额外补偿金呢?

不好意思啊,刚刚还是研究,有点不太明白,谢谢解答。学习中。。。。

[关于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疑问]

篇1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拒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回放

2010年3月1日,张某被某建筑设计公司聘用,担任该公司项目工程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三年。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按月为张某发放工资3500元。2011年9月22日,张某发现该公司未为其发放防暑降温费,便与该公司负责人协商。不料双方发生矛盾,最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公司拒不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为此,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及防暑降温费共计7360元。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按照“一裁终局”的法律规定做出裁决,由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防暑降温费7360元。该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件评析

首先,“一裁终局”仅适用两类标的数额小、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

所谓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可见,该条对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仅限于两类劳动争议案件,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小额劳动仲裁案件;一类是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标准明确的劳动仲裁案件,这两类案件的案情比较简单,标准比较明确,相对而言易于劳动仲裁及时裁定。

其次,用人单位不服“一裁终局”案件,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符合法定规定情形的,才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用人单位受“一裁终局”限制,其不能以不服仲裁裁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证明了案件存在六种法定情形,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显然,用人单位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方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否则要想行使撤销权将是非常困难的。

设置“一裁终局”的立法目的是防止部分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滥用诉权,从程序上拖延劳动者,使得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实现。对用人单位的“滥诉”行为加以限制,以减少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提高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效率。

最后,为了保护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劳动者如果不服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不受“一裁终局”限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裁终局”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行使诉权作出了不同规定,足见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但是还有个例外规定,即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自收到撤销裁决的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拒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协议书

解除合同通知书

解除合同证明

解除合同协议书

劳动解除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支付协议书

解除合同承诺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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