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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合同法中的代理制度论文

时间:2022-08-22 08:33:09 合同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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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合同法中的代理制度论文

篇1:试论新合同法中的代理制度论文

新的合同法中,首次写入了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这既是对我国合同制度的一种创新,又是对我国民商事代理制度的有益补充与完善。本文拟从对代理制度的不同设计的比较分析入手,提出对我国代理制度设计的一管之见。

一、我国原有代理制度简介

我国原有的代理法律制度基本上沿用了大陆法的传统。大陆法在代理制度中对于代理人、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上十分强调“名义”标准,并特别强调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须以本人的名义,这就是所谓的直接代理。而对于既不披露本人姓名、名称,又不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活动就不能被视为严格意义上的代理,这种情况被称为间接代理,在实践中被称为行纪。由此来对照我国的立法,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只规定了直接代理。《外贸代理暂行规定》中调整的代理,除了直接代理外,还有基本类似于大陆法上的间接代理(行纪)。但这一部门规章难以有效弥补我国的代理法律体系的不足,且适用范围较窄,具有较强的部门保护主义色彩。

二、合同法对代理制度的改进与缺憾

合同法进一步完善了代理制度的基本理论框架。在委托合同一章中明确规定了委托人、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并以第四百零二条、四百零三条及第二十二章构建了基本完善的间接代理法律体系。因此,以委托合同对代理关系中的内部关系加以调整,以民法通则中代理一节对代理的外部关系进行规定,并以合同法第二十二章的行纪合同对间接代理制度进行了明确,从而健全了我国的代理制度。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可以说是对我国代理制度的一个较大的改进。该条之规定突破了大陆法僵化的间接代理制度,以全新的姿态借鉴了英美不公开本人身份代理制度。英美的代理制度认为,代理人与本人的行为并无差异,究竟是以谁的名义订立合同不能成为划分代理的标准。相反,普通法从适应商业现实需求的立场出发,以由谁承担合同责任为标准来对代理进行划分,分为:1.由本人承担责任的代理;2.由代理人承担责任的代理,即指代理人不公开本人的身份,也不表明其代理人身份,而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交易的情形。

我们可以看出:第一种情形与大陆法上的直接代理基本吻合,而第二种情形与间接代理类似。但在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上,二者有很大的分歧。大陆法认为,在间接代理中,既然代理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其先为承受,而后再根据委托合同中的约定将权利、义务转移给本人承受。若本人想向第三人直接提出请求,则须由代理人进行合同变更与转让,使本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后,本人方可向第三人直接提出有关请求。英美普通法系在这一问题上仍基于商业便利,肯定了在排除一些不公平的情形下,本人可以直接介入代理人代其签订的合同,直接向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如有必要可向第三人起诉。而作为介入权的必然结果,第三人如发现了本人的存在则享有选择权,即可以在代理人与本人中挑选承担合同责任的人,而一旦选定即不可更改。可见,普通法系的规定比大陆法系更有灵活性。

英美法的这一作法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已抛弃了大陆法系的“名义”标准,而更多地采用了英美法的观点。且在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代理人

因第三人不履行或其它理由未履行其对本人义务的,本人可以对第三人要求代理人代表本人取得的权利;当代理人无法履行其对第三人的义务时,第三人发现了不公开的本人后,可以直接向本人行使其从代理人那里取得的权利。(这一款的规定是针对第13条第1款规定的不公开本人的代理)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受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很明显,新合同法中对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已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大陆法系的限制,类似于英美法的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但在第四百零三条赋予当事人以介入权、选择权时作出了比普通法更为严格的限制,即须有本人或第三人违约时,方可行使权利。因此,第四百零三条的两款规定虽然从形式上类似“不公开本人身份代理”制度,但其在实施上只是一种违约救济制度,是以间接代理而独立成为一种新型的代理种类。这一规定与《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的规定极为近似,都是作为一种救济制度而存在,但又比“公约”规定得严,因为公约规定的介入权与选择权的行使条件除第三人、本人单方违约外,还包括代理人违约、代理人破产发生履行不能及出现不可抗力、情事变更的情形,基本上将各种履行障碍均予以了概括。笔者认为,对选择权和介入权的限制条件可作如下概括:

1.当代理人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以至严重危及本人预期利益,经本人指正仍不改正者;或代理人因第三人原因无法向本人履约或基于其它原因而无法履约的,本人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如果该权利的行使违反了合同中的默认或明示条件时除外。

2.当代理人未履行或无法履行其对第三人的义务时,第三人发现本人后,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代理人或本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一经选定即不得变更。

另外,合同法第二十二章专门规定了行纪合同。重点对行纪人不同于一般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做了规定:1.行纪人支出的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其负担;2.行纪人可以充当第三人,即进行自己代理,但必须买入时有市场定价且未违反委托人的意思表示;3.明确规定行纪人作为当事人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发生违约的情形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由行纪人承担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据四百零三条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可以绕过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在行纪合同中立法排除了本人的介入权,这是立法者对商事代理特殊性的认同。商事代理中的代理人(如行纪人)都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有丰富的市场交易经验,且通常以法人而非自然人来充当代理人,有雄厚的`财力与良好的信誉,并且以抽取一定比例拥金为代理的最终目的。因此,商事代理的代理人比一般的民事代理人具有绝对的优势,相应地,其担负的责任也必然多于民事代理人,因此,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具有相当的科学性。但也应看到,第四百一十四条在对行纪合

同界定时,将行纪人所代理的行为定义为“贸易活动”不准确。通过上文分析,这里的贸易活动即指商事活动、商行为,将一个日常生活用语作为一个立法文件的用词,是不准确的,加之没有专门的商事基本法,普通当事人很难区分一般的民事代理人收取一定费用从事一定经济活动与这里的行纪人的行为的不同,也很容易造成适用法律上的矛盾。这可以说是行纪合同中的一个缺憾。

三、结论

鉴于合同法对于诸如介入权、选择权的行使条件、行纪与一般民事代理的冲突等问题的解决、处理仍有不尽人意之处,在现有的立法体系下,希望能通过恰当的立法、司法解释来加以弥补,以更好地发挥新合同法的效用。但从长远来看,为适应世界范围内的商事代理立法专门化的趋势(不仅传统的大陆法国家对商事代理专门立法,就连英、美等国也都先后制定了《商人代理法》、《特别公司》等商事代理专门法),因此,在今后的立法规划及法学研究中应加强对商事代理、商行为乃至商法典独立性、特殊性的研究,适当时考虑制定我国的特别代理专门立法。与此同时,在制定我国的民法典的同时,也应考虑对代理制度基本理念及其体系的重新定位与安排,使之真正成为统帅民、商事各领域的“基本法”。

篇2:试论新合同法中的代理制度论文

区分代理与行纪需据委托内容与合同法规定

【裁判要旨】

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和行纪合同,都是以委托为基础,其共同点是,接受委托的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如何区分接受委托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是代理关系还是行纪合同关系,要根据委托内容和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认定。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形成行纪合同关系;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形成代理合同关系。

【案情】

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平安福公司归还车辆并赔偿损失。2月19日,原告赵宏武以89600元购买了二手朗逸轿车(该车初始登记日期为5月日),并于同年2月28日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车牌号为豫M 82607。赵宏武将自己的豫

MR2607号朗逸轿车放在被告三门峡市平安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福公司),由该公司对外出租。双方口头约定:车辆租出去,赵宏武得85%的租赁费,平安福公司提取巧%的管理费;车辆没有租出去,没有费用。月17日,平安福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审查了王超用于租车的有关手续,与王超签订了租赁合同,将赵宏武的豫MR2607号朗逸轿车出租给王超,约定租期7天。租赁期限届满后,王超未及时归还所租车辆。平安福公司既找不到王超,也找不到王超所租车辆。

3月4日,平安福公司向三门峡市公安局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王超从平安福公司租赁豫M 82607号轿车后,向张文辉借款,并将租赁的轿车留置在张文辉处后去向不明。公安机关对此事没做进一步处理。原被告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赵宏武向河南省三门峡

【审判】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赵宏武将自己的豫M2607号朗逸轿车放置在平安福公司对外出租,双方有口头约定。王超从平安福公司租赁车辆后,向张文辉借款,将租赁的轿车留置在张文辉处,事实清楚。赵宏武主张其与平安福公司是租赁关系,未能提供证据,平安福公司也不予认可,不予认定。根据事实,赵宏武与平安福公司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平安福公司受赵宏武委托,代赵宏武将汽车出租。该车出租后,平安福公司既非车辆承租人,又非车辆占育人,赵宏武要求平安福公司返还车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湖滨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作出湖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驳回赵宏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赵宏武负担。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赵宏武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赵宏武申诉称:原审法院以平安福公司既不是车辆承租人又不是车辆占有人为由,驳回原告赵宏武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赵宏武根据双方的合同关系,将自己所有的车辆交给平安福公司,平安福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车辆丢失,也未积极弥补车辆丢失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诉人平安福公司辩称:赵宏武与平安福公司之间是汽车加盟关系,赵宏武加盟平安福公司的租赁生意,是在充分评估风险之后决定的。平安福公司找人找车,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己经尽了各项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没育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意见认为:(2012)湖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不公。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赵宏武的轿车出租给王超并直接收取租金的行为,并不具备委托代理的特点(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本案属汽车租赁合同纠纷。原判决认为双方系委托代理关系,适用法律错误。平安福公司将赵宏武的轿车出租给第三人,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平安福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王超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所得收益的15%归平安福公司所有,应视为委托人赵宏武支付的报酬。因此,赵宏武与平安福公司之间构成行纪合同关系。平安福公司提出双方是私车加盟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平安福公司将车租出后,第三人王超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车辆无法追回,平安福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门峡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2)湖民一初字第124号判决;二、三门峡市平安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赵宏武的豫MR2607号朗逸轿车如不能归还,赔偿赵宏武购车价款89600元;三、驳回赵宏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三门峡市平安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评析】

关于行纪合同,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所颁布实施的三个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因而行纪合同也只能作为一种无名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欠缺,使行纪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缺乏必要的法律指引和规范,行纪业在我国的发展受到了一定局限。同时这类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也无法可依。为改变这种局面,合同法在分则部分设专章对行纪合同加以规定,使行纪人和委托人都有法可循,有章可依。本案诉争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仅有口头合同没有书面合同,但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一致的,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核心焦点是双方合同关系的性质。原告赵宏武诉求为租赁关系,被告平安福公司答辩为加盟合作关系。租赁合同为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但本案明显不属于租赁合同。被告平安福公司答辩为加盟关系,合同法上没有该类合同,从现实经济

生活看,加盟的类型千差万别,难于将各种加盟关系归为一类合同。从该案事实看,一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关于赵宏武将自己的汽车交给平安福公司出租,属于委托关系,对双方基础合同关系认定是一致的,定性也是准确的。与委托合同比较接近的共有三类合同,即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平安福公司并没有向赵宏武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明显不属于居间合同法律关系。赵宏武将自己的汽车放在平安福公司,实际就是赵宏武将自己汽车出租的经营活动,委托给平安福公司;平安福公司出租赵宏武的汽车,并没有以赵宏武的名义,也没有代理赵宏武对外出租,而是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出租赵宏武的汽车。从两审法院的判决看,本案的难点是,上述无争议的事实符合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特征,还是符合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辨析

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存在直接代理、间接代理。直接代理就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人的事务。这与行纪合同具有明显的区别,不再予以分析。

间接代理就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即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情形。这与行纪合同相比,其共同点一是,都有三方当事人;二是都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受托人(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行纪人(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关系;三是都有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表现形式。

这类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也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但行纪合同和委托代理合同中的间接代理,还是有明显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以卜几个方面:

1、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间接代理制度中,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有时可以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合同效力,由被代理人即委托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行纪合同关系中,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除非有特别约定,由行纪人对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间接代理中,类似情形,经由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有介汉权,可基于介入权的行使,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3、行纪合同关系中,委托人不履行义务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除非有特别约定,由行纪人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间接代理中,类似情况,经由受托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有权选择委托人来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也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二、本案的法律适用分析

一审和再审法院关于赵宏武将自己的汽车交给平安福公司属于委托的

认定意见是一致的,不同点是委托的法律后果是行纪合同关系还是委托代

理合同关系。一审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再审认定为行纪合同关系。要准确定性当事人之间基于汽车租赁委托的属性,必须把握合同内容等基本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条款的含义,正确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

(一)赵宏武与平安福公司之间关于汽车租赁委托的约定,符合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什么是行纪业务合同法没有规定,一般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进行商业上的交易业务,如财产买卖、有价证券买卖、代为保险、代为出版、代为租赁、代儒入场券、代登广告等。

平安福公司在出租自有汽车的同时,还接收社会上的汽车对外出租。赵宏武将汽车放在平安福公司,平安福公司接收汽车,二者之间就是一种委托关系。平安福公司出租他人的汽车时,以自己的名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陈述是加盟关系,并没有代 理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就是一种行纪行为。平安福公司收取15%的租金,实为委托人用租金的形式向行纪人支付的报酬。双方虽为口头约定,但对约定内容陈述一致,事实清楚。平安福公司与赵宏武之间关于汽车租赁完成这一复合法律关系,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形成行纪合同关系。

(二)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不构成间接代理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除了合同法》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外,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也有明确的规定。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适用该条规定,就要查明接受委托一方,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第三人是否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从本案事实看,平安福公司接收赵宏武的汽车,陈述为加盟关系;在出租汽车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即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没有代理赵宏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代理赵宏武的情形。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此即委托人的介入权,介入权是形成权。介入权的行使,是由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和委托人的主动介汉构成的,委托人不主动介入或者受托人不披露,均形不成介汉权。适用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前提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前边己

述,赵宏武和平安福公司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即使在承租人王超不能归还租赁车辆的情况下,平安福公司向委托人赵宏武披露第三人王超,赵宏武也不能行使介入权,介入到平安福公司和王超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成为租赁合同的委托人。

综上所述,赵宏武和平安福公司之间,只能按照二者之间的委托合同处理;平安福公司和王超之间,只能按照二者的租赁合同关系处理。

(三)责任承担的法律适用。

1.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业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租车人王超不归还车辆,导致行纪人平安福公司也不能向赵宏武归还车辆,赵宏武因此受到损害,根据该条规定,平安福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再审改判是恰当的。

2.一审判决没有分析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只有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一般的法律原则。“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在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章节的有关条款中,都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无论认定本案是行纪合同法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合同法关系,都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

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共有三款,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三款规定,是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一审判决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是不当的。

3.适用法律与认定的事实没有关联性。本案事实,没有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三 款法律规范相符合的情形,一审判决适用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缺乏事实根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篇3:新合同法若干制度及规则的解释与适用

新合同法若干制度及规则的解释与适用

【内容提要】新合同法就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债权人的代位权及无权处分等民事制度作了规定,应采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民法解释方法来把握各项规则,以准确地适用法律。

一、新合同法第40条后段的解释与适用

新合同法第40条后段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此如何解释与适用,存在着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就其文义观察,该规定虽然在说负责条款采取格式条款的形式时无效。[1](P7)如此解释,给保险、银行等行业带来极大的麻烦,因为保险单等均采取格式条款形式,借款合同也大多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其中都载有免责条款,而这些免责条款是合理的风险分配的固定化,是值得肯定的。但当孤立地适用新合同法第40条后段的规定时,这些免责条款却统统地归于无效了。

反对者则认为,上述观点存在着诸多不妥:首先,从立法目的看,立法者并无使免责的格式条款一律无效之意,凡是合理分配风险的免责条款,一直得到立法的承认;其次,从体系解释着眼,新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后段规定,免责的格式条款若被认为已经订入合同中并且有效,必须经由提供免责的格式条款的一方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在对方有说明免责的格式条款的要求时,提供条款的一方负有说明义务。如果按第一种观点理解第40条后段的规定,就使第39条第1段后段的规定成为赘文。因为反正是无效,还提请注意干什么?还有什么说明的必要?!合理的解释应是把它与同条前段连在一起加以解释,即当免责的格式条款具有新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无效原因时,无效。

二、新合同法第41条和第125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

其一,新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合同解释规则,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依交易习惯解释和依诚实信用原则解释等,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有适用余地,在第41条的规定未涵盖的领域,即适用第125条的规定。之所以首先适用第41条的规定,是因为它是特就格式条款所作的特别规定;之所以在该条款涵盖的领域亦适用第125条的规定,是因为后者是关于合同条款解释的一般性规定。

其二,第41条后段关于“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过于宽泛,未排除非格式条款不利于消费者的情形,存在着法律漏洞,应通过目的性限缩的方式加以补充。即在格式条款经过有关部门、组织、团体审查,删除了其中的不公正内容的背景下,格式条款的利用者却凭借其优势地位或者利用消费者的不了解情况等,将不公平的内容以非格式条款的形式订入合同。于此场合,仍机械地适用第41条后段的规定,确认非格式条款有效,这显然违背立法目的。可取的观点是,在个案处理中,法官应采取目的性限缩的方法,为第41条后段设定但书,确认非格式条款明显不利于消费者并与格式条款不一致时,认定格式条款有效,而非格式条款无效。[2](P340)

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解释与适用

(一)新合同法的哪些条文属于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此外别无条文。[3](P128-137)反对说则主张,第58条亦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我赞成第二种观点。因为第58条不仅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部分类型,而且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及与有过失问题,显然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范畴。[2](P97)更有甚者,有人认为第150条和第148条关于瑕疵担保的规定包含了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注:日本学者丹谷峻持此说。)。

(二)新合同法第42条、第52条第1项和第54条第2款的规定如何区分适用?许多人存在疑问。第42条共规定了三种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其一是恶意缔约,例证之一是,一电脑工程师根本无意将其专利技术转让给A公司,却煞有介事地与该公司洽商技术转让合同,并讨论合同条款的草拟细节,致使该公司失去了受让适当技术的良机,遭受损失。于此场合,该公司有权基于第42条第1项的规定向该电脑工程师主张损害赔偿。其二是第42条第2项规定的欺诈缔约,例证之一是,甲故意以自己所有的名义出卖乙的电视机给丙,但后被丙识别,双方未签订合同。于此场合,丙有权依据第42条第2项的规定,请求甲负责赔偿其损失。其三是第42条第3项规定的“口袋条款”,即除上述二种类型以外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未成立的缔约行为。其背景案例是,顾客甲入某一商店,该商店明示指称顾客偷窃了该商店的商品,该顾客明确否认,但遭该商店的强行搜身。该顾客基于哪一规定向该商店主张损害赔偿?在案发及诉讼当时无具体规定,新合同法草拟时虑及于此,便设该条项规定。

上述第一种类型和第二种类型的共同之处在于,欺诈人均具有故意,不同之点则是前者场合恶意人根本无缔约目的,后者场合欺诈人有缔约目的,只是在合同要素及其他项目上予以欺骗。

这两种类型与第52条第1项和第54条第2款规定的欺诈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存在欺诈因素,不同之点更明显:前两种类型产生了合同未成立,后两条项规定的是合同已经成立,只是欠缺生效要件的情形。

第52条第1项规定的欺诈与第54条第2款规定的欺诈相区别在于,后果上前者场合,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后者场合,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仅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分配丧失公平。

兹举例示明上述差异:甲故意以自己所有的名义出卖乙的电视机给丙,但后被丙识破,双方未成立。于此场合,丙只能基于第42条第2项的规定,向甲主张损害赔偿。甲故意出卖走私的成品油给乙,并荒称该油系大庆油田所产,乙不知情且成交。于此场合。只能适用第52条第1项的规定,而不得适用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亦不得适用第42条第2项的规定。甲故意以自己的名义出卖乙的电视机给丙,丙不知情且成交。于此场合,丙向甲请求损害赔偿只能基于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不适用第52条第1项的规定。

(三)第43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也是基于实务中重现率较高的案件设置的,例证之一是,某一计算机专业的毕业生到某电脑公司求职,该公司从其呈递的材料和求职会面中发现,该生显然在计算机技术方面出类拔萃,在确知该生诚意签约的情况下,为增强吸引力,该公司将其正在研制的软件某些技术秘密告知了他。后因该生将此技术秘密泄露给另一电脑公司,致使前一电脑公司遭受较大损失。于此场合,受损害的电脑公司有权依据第43条的规定,向该生请求损害赔偿。

第43条与第42条第1项规定的两种类型,区别何在?第一,第42条第1项规定的类型中,欺诈人欠缺缔约目的,而第43条规定的类型则时常具有缔约目的;第二,第42条第1项规定的类型,其构成须有欺诈人的故意,仅有过失不构成此种类型;而第43条规定的类型,其构成允许当事人仅有过失,不强调非有故意不可;第三,第42条第1项规定的类型不限于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而第43条规定的`类型仅限于此;第四,第42条第1项规定的类型限于合同未成立,而第43条规定的类型既可能产生于合同未成立场合,也可能产生于合同成立的情况下。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尚应包括第52条和第54条规定

的情形。

四、无权处分及其法律后果

新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时,合同自始有效。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合同无效。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而,在第三人为善意时,构成善意取得,照样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于此场合,若采纳构成善意取得时无权处分财产的合同有效的学说,由善意取得人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无权处分人向权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甚至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解决方法相对简单。若对第51条采取反面推论的解释,会出现一方面构成善意取得,另一方面合同因权利人不予追认而归于无效,解决利益分配的方案便复杂化。[2](P93)

(一)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场合,买卖或赠与合同等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人等善意的情况下,由无权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时,赠与合同无效,在我国法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框架下,处分物的所有权又复归权利人;但买卖合同场合,买受人未支付价款且为善意时,处分物并不复归权利人,而是归买受人所有。权利人因此所受损失只能通过以下途径得到弥补:处分人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因按第5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无效,故不能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权利人再向处分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也有人认为权利人可直接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不当得利返还仍未消除权利人的损失时,权利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应指出,这里的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重。

(三)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时,买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权利人只能向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如此他仍有损失时,再基于侵权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此处之侵权行为同样为一般侵权行为,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重。

五、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的解释与适用

新合同法第73条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规定,过于概括,引起了人们理解的差异和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兹就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一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学说上有主张借鉴日本民法学说,区分金钱债权和特定债权而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即无资力说和特定债权说。[4](P202)[2](P1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号)(以下简称法释[1999]19号)注意到了这一学说,予以了肯定。

(二)关于诉讼当事人的确定,学说上争论较大,法释[1999]19号有针对性地加以明确。在原告方面,其第16条第2款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学说认为,部分债权人依法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判决对未成为原告的债权人发生法律拘束力,这些债权人不得就同一债权人再向该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但其债权未获得满足时,这些债务人可向其他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只要原债务未消失。

在被告方面,学说有将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的一派,但未被法释[1999]19号所接受。“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第16条第1款),其根据是代位权诉讼和普通诉讼是基于两个实体法律关系,这两个实体法律关系无合并审理的理由。如此,代位权诉讼中,被告只能是次债务人,不会是债务人;债务人只能充任普通诉讼的被告。

(三)在代位权诉讼和普通诉讼的关系上,分两个层面观察。其一,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法释[1999]19号第13条规定的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法释[1999]19号第13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第15条第1款)。为了确知债权人的债权未获满足的真实数额,法释[1999]19号贯彻了普通诉讼优先进行的原则: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15条第2款)。其二,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第22条)。

(四)关于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清偿有无优先受偿权,学说分歧颇大。主张有优先受偿权者,主要基于鼓励债权人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以达该制度的立法目的。[5](P75)。否定论者则以债权平等原则和对共同债权人一视同仁为理由,反对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4](P203-204)[2](P129-130)。法释[1999]19号第20条的规定似乎是采纳了肯定说。但按注释法学的观点衡量,这并不妥当。

收稿日期:-02-09

【参考文献】

[1]谢怀@①,等.合同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

[2]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张祥俊.合同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

[4]张广兴.债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二庭,知识产权庭.梁慧星教授谈合同法[Z].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木加式

篇4:新医院会计核算制度利弊探析论文

[摘要]随着社会深化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颁布的医院会计制度已不能完全反映出医院的成本盈利模式,这些问题倒逼相应的医疗制度的改革,1月18日,财政部会同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同步推出了医疗机构财务、会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等五项新制度。其中,新医院财务、会计制度于1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本文就新医院会计制度对医院财务的影响分两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

[关键词]会计制度;财务核算;利弊分析

从20新医院会计制度全国执行到现在将近4年,在执行的过程中,因为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新会计核算制度也展现了利弊两方面。本文结合新医院会计核算制度,主要阐述了新会计核算制度在实施中体现出来的优势和劣势,深入分析了其给医院带来的利与弊,并提出了应对措施,期待核算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医疗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为会计核算工作的迎来新篇章。

1新会计核算制度的优势

1.1资产使用透明高效

新《医院会计核算制度》增加了“累计折旧”项目,这样账户的贷方余额可反映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数额,如果能定期对数额进行估计预算,可提高一些资产设备的使用效率,而且设备损耗可通过账户清晰地反映出来,不至于造成成本损耗未计入成本核算的情况。用专门的会计科目可使成本的核算更准确、透明,替代了以前界定模糊的固定基金。原制度中资产不计提折旧,其账面价值永远是初始成本,使医院资产不能反映真实情况。

1.2新资产科目控制虚假增长

新《医院会计核算制度》明确规范了成本列支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对医院税收、资产增长情况进行了控制。资产会计科目的增加完善了医院的资产项目,对于保证资产增长的真实性有着非常好的作用,控制医院资产的虚假增长。在旧制度中奖励基金是从医院结余中直接扣除的,这样虚假结余可能会对医院的财政工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增加新的资产科目可以使医院的财务工作更加阳光透明,对于改善医院财务管理方式也有着较大的作用。

1.3资金流动条理化

新医院会计核算制度根据医院组织机构的不断完善以及事业单位对会计行业的要求,将“资本”进行了细分,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取消了原有的专项物资,使资金得到更加有效的利用,有效避免财务违规操作和人为对医院资产进行操控,使医院资本的运营和流动更有条理,有利于资金的流动,增加了其使用效率,同时对净资产、债务也做出了改善方案,这有利于医院对于资产的管控,防止资本的不透明,使资金流向更有条理,更清晰明确。

1.4加强收支细分

新医院会计审核制度对于收支的管理更为严格,细化了支出的分类和收入的来源,避免以前虚收虚支、账务模糊的情况。这样系统化、细致化的规定也体现出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性,如果医院的财务不透明,那么反对声音最大的绝对是民众。按照原来的制度,一些科室的收入没有专门的会计科目进行划入,所以只是模糊地归入一些大类里,无法详细记录,这就给一些不良现象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所以增加收支细分有利于医院理清账务,更好地分析财务情况,杜绝财务不明、暗箱操作等一些现象的滋生,弥补了19旧制度的不足,也有利于医院实现收支平衡。

1.5医药成本透明化

医药和医院的关系被社会广为诟病,医药改革是医疗体系改革中重要的一环。在新医院会计制度中,对医药成本进行了更为细化的改革。新制度要求医院将药品的收入作为收支统一核算,而且要求支出明确,按照用途详细划分记录,收入按来源详细记录,不能像以前只顾大块,不呈现具体细节。新制度这一改革加强了医药成本的透明化,减少药品收入对于医院的补贴,让医院真正成为以治病救人、救死扶伤为旨的公益性质的机构。新制度让药品价格能够如实反映药品的成本,将成本核算标准化、制度化、严格化,将成本管控纳入部门考核标准,体现了国家深化改革,解决看病难、求医难问题的决心。

1.6宏观管理力度不断加强

利用信息化平台,医院上传数据到内部系统中,政府相关部门也可查到医院的财务状况。医院的财务工作者可利用企业核算数据,直接进入账务管理工作,一些业务可以直接利用信息化平台完成,更有利于政府对医院成本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科学项目定价,从而对医院财务状况及发展情况的宏观管控,运用先进的`信息化系统也会提高财务工作者的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又能让医院的财务状况与管理部门成功对接。此外,新制度增加了财务状况说明书,医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方面的情况都要写入说明书里,定期上报政府部门,以便对医院管理方面的信息加以掌控。

篇5:新医院会计核算制度利弊探析论文

2.1会计报表体系仍需完善

报表是体现财务情况、反映损益、负债的重要依据,但是医院属于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准确度和要求程度与企业情况还具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一些模棱两可的状况。会计报表的不精准和体系的不完善会对医院数据的精确性和准确程度有一定的干扰,对于成本控制和项目预算不能提供精准的数据,不利于对医院一些重大决策的决断,笔者建议可以在医院会计制度的逐步完善中,加入对报表体系规范化的规定。

2.2会计信息不确定性问题

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财务信息传递渠道的畅通是会计开展工作的前提,如果会计信息丧失了真实性,直接影响到领导下达决策的合理与否。旧制度下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至今没有解决,如果会计不能确定数据真实,难免会被怀疑有虚编造假信息的嫌疑,不符合财务工作性质及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因为财务状况最能反映一个单位的发展状况,如果会计信息不真实,难免阻碍单位以后的发展,最好是能运用财务系统来完成对账务的梳理,将整体的账务计入系统,一则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二则方便查看且不易篡改。信息化是未来办公的趋势,对于财务工作来说,将原始方法适当融入新平台才是明智之选。

2.3管理费用分配问题

外界对于医疗体系的误解来自于内部分配机制不完善,一些人以为吃药、治病费用之所以如此之高,是因为患者是养活整条医疗产业链的金主。医院和医生对于医疗成本和医药成本抽取利益,这种现象的确存在,这种现象也出现在医院的管理费用中,医院自身的管理费用应用和分配仍处于一种没有制度约束的松散的状态,会计核算科目中并没有具体的管理费用分配与核算的科目,这样就损害了体制的平稳运行,鉴于此,医院必须规范管理费用来源,对于管理支出进行严格地监管,完善管理费用体制,确定相应的会计核算科目。

2.4坏账管理有待加强

旧制度中对于坏账计提的财务信息规定的比较模糊,没有明确说明坏账应该如何提取,坏账损失在哪里得以体现,如此一来对于坏账的准确性和有效数据的顺序也不能得到保障,造成坏账反映不及时,从而带来财务管理上的模糊和漏洞。而对于拖欠账务的信息更要严格管理,必要的时候应该建立专门的电子管理平台,使数据清晰有条理,对账务进行分类管理,可按拖欠时间,也可按收回的可能性,这样可使坏账欠费信息一览无余,从而提高财务管理和经营水平。

2.5管理执行工作需加强

新医院会计制度自颁布实行已经四年,制度的执行和人员的管理都需要医院提高管理能力,加强监督管理。新会计制度中没有提及会计核算管理制度的要求,这容易造成人为破坏医院服务宗旨,出现从中牟利、暗箱操作等行为,不仅对患者不公平,还容易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僵化医患关系。所以应该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奖惩制度,杜绝人为因素对医院的消极影响,让医生更好地履行治病救人的职责,让财务工作者尊重自己的工作,体会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树立医院财务透明、制度规范、恪守职责的形象。

3结语

新医院会计制度促进了医院财务工作的发展,但还有一些医院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新制度中没有找到答案,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问题,例如,会计报表体系不完善、会计信息不确定性问题、管理费用分配问题、坏账管理有待加强等,但总体来说医院的财务人员要严于律己,充分落实新会计核算制度,将制度优势最大程度发挥出来,让资产使用透明高效、资金流动条理化、医药成本透明化、宏观管理力度不断加强,改进会计核算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1]陆正洪.医院成本核算目标的受托责任视角解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11).

[2]张艳华.新会计制度下医院成本核算与绩效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

[3]金晓燕.《医院会计制度》的改进与完善[J].当代医学:学术版,(1).

[4]吴世飞,于润吉.《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修订情况的评价与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11(2).

篇6:浅析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经济改革的新思考论文

浅析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经济改革的新思考论文

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存在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究其原因众多学者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较充分的研究,提出了五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 实行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二是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三是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并存;四是农村土地复合所有制;五是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笔者认为在这五种代表性的解决方案之中,后四种均是权宜之策,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较激烈的土地矛盾。

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出发,在充分考虑相关困难的同时,从新的视角论述我国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可能性,从而试图找出一条解决我国目前土地矛盾的有效途径。

一、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

产权要想有效地作用,必须是可处置的(可转让的)。在传统或其他制度禁止处置产权的地方,如中国禁止出售集体土地所有权, 产权被束缚于一个虚无的所有者,而其他人尽管因具备更好的知识和技能而可能对该财产定价更高,却不能对该财产进行更好地利用。

保护私有产权可以激励人们积极地运用其财产和知识——包括促进人们去创造和检验有价值的信息, 还可以将企业家精神、人的精力、创造性和竞争性导入建设性的、和平的方向,从而促进大量的正和博弈, 这些正和博弈将汇入总的经济增长, 并使社会成员更易于实现自己的愿望。

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弊端

(一)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缺位

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反思,不难发现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是在建国初期通过将所有权赋予集体,通过统购统销, 低价从农村取得资源,支援城市工业化发展战略的产物。换言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农民私有财产被消灭,农民被集体化的结果。国家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一方面是土地所有权主体,另一方面又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直接对土地进行经营管理,该规定本身就违反了所有权的法律原则。高飞(2009)等在湖北和贵州两省的调查显示,60.88%的受访农户表示承包地是国家的,而只有21.95%表示承包地是村集体的。可见,农户对于与之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的农村土地归属状况的基本认识与实际情形相差甚远。

(二)土地矛盾的本质:公权与私权的争斗

由于政治运动和行政权力的介入,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性质异化,使其背离了其应有的私权属性,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位与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的村民委员会依附于基层政府,更是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公权性质得到强化。在制度设计者的眼里,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在坚持事实上国有化的同时,国家为了获得高额土地出让金而排除制度障碍的需要,故意保留的一个很大程度上的空壳而已。

(三)集体所有权相关权能的扭曲

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私权的一种,应当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但在 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免除了各种农业税费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主体应享有的合法土地权益彻底虚化。另外,《土地管理法》以对耕地加强保护为由限制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使用范围,造成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能的不完全性。我国《宪法》第10 条规定: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可见,在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之法律上的处分权能也不完全。

三、农村土地私有化研究的困难

高飞(2009)等在湖北和贵州两省的调查显示,30.97%的受访农户认为承包地归国家所有最好,0.21%的受访农户认为承包地归乡(镇)集体所有最好,12.9%的受访农户认为承包地归村集体所有最好,3.97%的受访农户认为承包地归村小组所有最好,而44.37%的受访农户认为承包地归个人所有最好,所占比例最高。目前农村土地私有化存在的主要困难包括:

(一)意识形态

基于我国《宪法》确立的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农村土地私有化变革方案短期内不具有现实性,所以笔者的提法是“一种假想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变革”。

(二)土地分配

现今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按照家庭人口平均分配的, 家庭人口本身是一个变量,当进行土地私有化分配时,按现有土地的分配标准将会造成土地分配上的不均,短期内会引致农村社会的不稳定。由于涉及占总人口三分之二的农村人口,数量庞大,具体问题层出不穷,制定一个合理合法的土地私有化分配方案极其困难。

(三)土地兼并

实行土地私有化, 将面临如何走出土地兼并引发农民革命之后再平均地权的怪圈,一旦发生土地兼并,则不仅农村社会可能会出现贫富分化,而且大量无地农民会涌入城市,在相关的化解和应对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社会动荡将不可避免。

(四)耕地保护

实行土地私有化, 将面临耕地保护更加困难的问题。土地私有化将使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农户任意改变土地的使用用途将变得合理合法。纵观历史,温饱一直是中国人至死不渝的追求目标, 即使是现今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 对温饱的隐忧也从来没有停止过, 保护耕地的政策一直是反对农村土地私有化的理由。

四、农村土地私有化研究的可能性

(一)农村土地私有化研究可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切入点

土地矛盾的激化从侧面反映出意识形态存在一些与现实经济基础矛盾的地方,相对而言,对农民群体的改革较为容易,一旦成功,将具有倒逼效应,通过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变革促成自下而上的意识形态的自我调整与转变。

(二)户籍制度为我国土地私有化研究的分配提供了可能

一直以来受非议的户籍制度可能反而成为我国农村土地私有化的有利条件。其实,土地集体化与城乡户籍制度是我国建国后实行工业化赶超战略的产物,两者是相伴而生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村户籍本质是一种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凭证。笔者认为新的土地制度的构建思路应该为: 保持已有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将农村的土地全部私有化, 包括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耕地以及集体性质的城郊地,首先按照行政区划进行第一层次的分配,然后按照目前的户籍静态结构进行第二层次的分配。对于行政区划内的战略性资源,可以在对地方有所补偿的基础上实行国有管理,对于一般性资源,可以通过资源税体现资源的国家属性。

(三)农村土地私有化后出现土地兼并的可能性较小

对于农村土地私有化后出现土地兼并可能性较小的原因,一是有理由相信农民是理性的经济人。在我国农村人口向城市大量转移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民对外界信息了解得越来越充分,他们有能力按照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做出合理决策。二是农民的收入来源不再单一而呈现多元化。工业化是对农村居民收入增长贡献最大的因素,物质资本的高投入并没有带来收入的高增长,政府的政策效应正通过土地的产出增长显现出来,人力资本对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尽管位居第二, 但其边际贡献率在所有要素中最高,并呈上升趋势,这意味着人力资本在不久的将来有可能成为对农村居民收入增长贡献最大的因素。可见,农民不再绝对依赖土地收入生存,私有化后,土地只是他们所有财富中较小的一部分,不会出现为了生存而出卖土地的情况。三是因为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理性的农民越来越意识到土地的未来升值而具有的投资价值,而不会轻易出卖手中私有的土地。

(四)私有产权的界定将会极大地解放农村生产力

清晰地界定农村土地的私有产权,有以下三方面的积极效应:

一是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明确的私有产权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人们在私有的、界定清晰的产权条件下,才能预期自己努力的结果具有排他性,从而在“自私性”的驱动下,在最大程度地增进自身利益的同时,不知不觉促进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最大化。

二是“有恒产则有恒心”,稳定的土地私有产权促使农民加强对土地的投入,土地的利用效率将得到极大的提高。目前因为城市化和农村土地产权的界定模糊不清,使大量的农地出现抛荒现象,农民认为土地不是“恒产”,不关心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容易导致为获得短期利益而掠夺性经营的作法, 致使土地资源质量下降。在土地私有化后,这种局面将会得到根本改观,极大地提高已有土地资源的生产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农村土地的私有化改变了土地交易的主体,交易主体由原来的“国家——集体”转变为“国家——个人”,这种“国家——个人”的交易模式将大大增加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增加将使交易结果更加审慎合理。

三是基于以上两个原因,农村土地私有化将成为继农村地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第二次深刻变革,农村的生产力将得到更大的一次解放。可以预见,随着农民积极性的增长和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较少的农业用地将能养活更多的人口。所以,土地私有化后,耕地保护的矛盾将反而有所缓和。

五、结论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制度设计是我国土地矛盾的主要源头。制度经济学的产权与竞争理论认为, 私有产权是竞争的基础, 而竞争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有效手段,所以,农村土地私有化可能为解决我国目前较为激烈的土地矛盾提供一条可行的途径。虽然我国农村土地私有化存在一些潜在的困难,诸如意识形态、土地分配、土地兼并以及耕地保护等方面,但我国农村土地私有化仍存在一定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体现在意识形态具有自身的调整需求、户籍制度为土地分配提供了现实的制度基础以及私有产权本身固有的效率优势等, 这些或许能保证农村土地私有化的顺利进行。农村土地私有化可能会极大地激励农民的积极性和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也可能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又一次大规模解放农村生产力之举, 并为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的“三农”问题提供一定的制度基础。更重要的是,农村土地私有化能够改变原有土地交易的主体, 促进经济社会的竞争性,化解社会矛盾于无形。

篇7:新医院会计核算制度利弊释解论文

新医院会计核算制度利弊释解论文

(一)会计报表不够合理

会计报表是医院成本核算的重要依据,但是现在的会计报表中仍然存在模棱两可的状况,严重困扰医院成本核算,不能为医院的成本控制提供精确的数据信息,同时也没有体现医院在研究、服务等专项的实际工作状态,这样就难以反映医院成本的规律运作和经济结构体系的准确性。

(二)会计信息遗失问题没有解决

财务工作者的财务信息质量是会计工作的命脉,直接关系到领导下达的各项指令和决策。由于在旧制度中就一直存在一个错误现象,就是会计信息失真,这个问题至今没有解决,于是就造成了会计工作面临数据不真实而带有虚编滥造的嫌疑,完全不符合财务工作的细致精准要求,也就无法完成医院成本控制的任务,严重阻碍成本控制工作的开展。建议尽快制定相关核算制度,对旧账务进行处理和归类,重新整理相关数据,保证实际项目的精准性。

(三)管理费用支出不明确

由于会计核算制度的核算科目不够完善,导致医院的管理费用由人员在医疗成本和药品成本之间抽取进行平均分配,严重扰乱了医疗成本高度准确的制度,损害相关体制的运作,也不会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准确的基础信息。因此,管理费用的相关政策必须强制规定管理费用的出处,并且不断完善管理费用体制,加强医院成本管理体制建设。

(四)对拖欠账务信息管理不合理

医院的新型会计核算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医院的坏账怎么提取,也没有严格要求坏账损失不得在“实际在院人员费用”中提取,这样会打乱坏账的有效数据,不能准确及时的反应当前坏账。关于拖欠账务的信息,必须单独核算,建立统一的电子系统,只允许从离院人员未缴清费用选择在两年以上(包括两年)的账目,对于收回可能性很小的账目做个统计,不要涉及在院人员拖欠费用,这样就可以明确了解拖欠医院的欠费坏费情况。

(五)财务报表不够系统

目前,很多财务表格难以满足大多数人的需求,随着社会经济体制改革,人们已经不能满足于医院的目前的静态财务信息,更关注医院动态财务运作,因此建立相关的动态财务报表,不断完善财务报表的`丰富性也是医院的新型会计核算制度中最为关键的一点。文章指出在各项管理制度报表中建立附页或者附注制度。

(六)管理工作有待加强

医院成本管理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环节,管理工作在医院财务工作中占有主导地位,医院的新型会计核算制度中缺少对会计核算管理制度的阐述。成本管理不明确易造成人为扭曲医院服务的宗旨,人为利用医疗支出为个人谋福利,严重影响社会和医院的和谐发展。因此,必须加强医院成本管理建设工作,明确管理条例和惩罚措施,严格遵守医院成本管理条例,履行医院会计工作者的义务,为社会主义改革建设做好工作。综上所述,医院的新型会计核算制度的颁布既推动了医院财务工作的发展,同时又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新制度要求医院财务部门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在适应医院的新型会计核算制度的同时不断创新,逐步完善医院核算制度。为做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而奋斗,必会迎来医院会计核算工作的全新局面。

篇8:经济新常态下管理会计的新发展论文

经济新常态下管理会计的新发展论文

一、经济新常态概述

所谓的经济新常态,特指我国经济调结构稳增长,用增长促发展,用发展促增长,从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新常态经济以企业新常态为基础,是一种内生性的增长动力,依靠消费,依靠深化改革,释放改革红利来形成经济增长的新一种新的增长模式。即为我国的经济指标近些年来存在的一种现象:首先,在GDP增长速度不断降低的情况下,CPI却可以一直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尚未发生系统性通缩的现象;其次,在GDP增长速度低于8%的情况下,并没有增加就业压力,反而有效促进了服务行业的良好发展,进而有效提高了就业比率。此外,金融企业在财务方面状况良好,可以从整体上对金融风险进行管理控制,这都是无法借助传统的发展以及周期理论进行解释的。但是,这些情况却可以利用潜在的经济增长以及结构理论进行理解,即并非传统的社会总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而是潜在经济的增长速度在不断地下降;并非传统周期性的经济出现了波动现象,而是经济性的趋势呈现下滑。

二、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发展管理会计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的时期,总体上制造业已经进入到了微利时代。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制造业所采用的技术还不够先进,制造成本也比较高(其中不包括人工成本,然而最近几年来,人工成本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除此以外,制造业的资源浪费现象非常的严重,存在着技术以及产品同质化的现象,所以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制造行业的发展,从而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因此,企业应该广泛地应用管理会计,充分地发挥管理会计的巨大意义与作用,从而为企业创造出更多的价值。此外,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多发达国家在发展方面仍旧没有摆脱经济的困境,外需动力存在严重的不足,整个世界经济都存在着低迷的现象,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化,增长速度却比较缓慢,经济结构处于一个转型的时期。在这样的状况下,如果只是依靠出口来实现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是无法充分实现的`。当前的市场竞争改变了原来依靠低价以及总量扩张的模式,而是开始更多地依靠功能差异化以及质量最优化的商品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由于管理会计在我国引进较晚,所以当前企业在管理会计方面所采用的技术水平还偏低,所采用的方法也不够先进,缺乏创新性。而在此方面的实践经验也有限,并未形成比较科学、成功的、能够分享的案例。因此,借助企业的成本核算以及信息管理等来做出更加完善的决策,有效地节约成本,提升管理水平就成为每个企业重点研究的课题。而管理会计也可以利用相关的信息,对企业的业绩进行合理的评价,并且可以实现规划控制以及预测决策的功能,其对企业管理水平以及价值创造能力的提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作用。为了能够有效地实现现代企业制度的优化,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的有效提升,财政部也充分重视管理会计体系的构建,并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

三、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管理会计发展路径的选择

当前,我国乃至世界的经济都面临着一种新常态,在此背景下,为了实现经济的飞速发展,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也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和当前经济新常态的基本特征,努力寻找科学、合理的管理会计发展路径。以此来有效提升管理会计的整体水平,促进管理会计的良性发展。

(一)经济稳定增长视角下的管理会计发展路径

在此视角下,为了能够有效促进管理会计的发展,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

1.“开源节流”。长时间以来,我国的企业主要是制造业为主,主要是借助降低的人工成本来获得竞争的优势。然而,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全世界制造业要素结构也与以往不同,在很多方面发生了改变。如智能控制系统获得了非常广泛的应用等等,就大大削弱了我国以往在人工成本方面占据的优势,无法以此来有效地推动经济的稳定增长。除此以外,很多发达国家的制造业开始重新“回流”,这样就使得我国的企业很难再承接到通过价值链高端攀升而得到的国际产业,从而影响了企业的效益增长。因此,为了能够有效确保我国经济的飞速增长,就必须要进行“开源节流”。也就是通过相应的途径来降低成本,增加效益。例如可以采取开展全面预算管理以及精益成本管理等方式;同时,还要充分加强管理会计的权变性特征,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来帮助企业获得良好的发展机遇。

2.研发管理会计工具。当前我国的企业逐渐地趋于成熟,管理会计也开始越来越广泛地被应用在各个企业中,所以,为了能够有效促进管理会计广泛的应用,实现管理会计的良好发展,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加强管理会计工具的研发与创新,就这样才能充分地适应经济新常态的环境,从而促进经济的良好发展,提升价值的创造力。近些年来,我国出现了大规模的管理会计工具创新热潮,例如,在,田高亮提出的神华集团清单管理等等。对这些工具的创新进行总结,可以发现其主要存在着几个特点:首先,这些都是对工具本身进行的优化与创新,例如在,冯圆根据预算编制讨价还价现象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最终提出了“预算资金备用池法”;其次,是对会计管理工具进行扩展以及整合。其中包括作业成本管理,这主要是在作业成本法的基础上扩展而来的;最后,是对其他管理工具的发展,其中包括管理清单等。这些管理会计工具的研发与创新为企业经济的增长与价值创造能力的提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作用。

(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视角下的管理会计发展路径

当前,全球的经济结构都面临着转型,面临着优化与升级。在此背景下,也使得管理会计创新与优化成为一种组织理念下的新常态。所以,为了能够在此背景下实现管理会计的发展,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在产品结构转型升级背景下实现管理会计路径的创新。为了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选择产业链,并且实现在产业链中的科学转型与升级,企业就必须要充分重视管理会计的作用,充分发挥企业的价值引导作用。例如,企业为了实现转型,要进入一个新的产业的时候,企业就必须要充分利用管理会计的价值判断,以此来做出正确的决策。近些年来,我国政府为了实现经济转型升级,采取了一种“腾笼换鸟”的手段。然而,因为其忽略了管理会计的重要作用,缺乏科学的价值意识,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很多成本的问题,例如,迁移成本以及失业成本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经济转型升级工作的顺利开展,所以,必须要充分发挥传统产业的改造作用,例如可以让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等,以此来有效推动其更好地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与升级。

2.在互联网新经济背景下创新管理会计的路径。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技术也越来越广泛地被应用到经济发展中。互联网新经济主要存在着以下特点:首先,互动性。即为利用互联网可以实现彼此的沟通与交流,而且可以在此基础上产生一定的社会价值,进而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其次,互联性。即为利用信息将其在物理系统中所包含的生产部分逐渐转移到互联网上,这样就可以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进而使得信息交换成本、所占据的空间以及所消耗的时间等均为零;三是互相性,也就是说可以利用公共平台使得大家共同分享信息,这样就使得各个企业能够了解到更多信息,获得更多的资源。随着互联网新经济的不断发展,也有效推动了管理会计的发展,例如,管理会计工具在互联网背景下的创新与优化等,通过这些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可以为我国管理会计的创新实践提供有利的依据。

(三)创新驱动视角下的管理会计发展路径

为了能够有效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从方方面面进行创新与改革。而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要具有较强的创新驱动,要树立创新理念,从管理、产品、技术方面及发展模式等方面加强创新与改革,在管理会计方面也不例外。在创新驱动视角下,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成管理会计的发展与创新:

1.要制定完善的管理会计指标体系。例如,在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方面可以设置相关的指标,如研发的投入率(其即为研发支出与销售收入的比值)等。

2.防止在创新驱动中出现“过度成本”。因为在企业进行适度的创新与改革以后,才会获得最大化的边际效用。所以,企业在创新的过程中要把握好“度”。管理会计可以充分利用技术创新过程中所具备的成本习性来努力维持企业在创新中保利以及保本要求的均衡。

3.要节约在创新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成本。为了可以充分确保企业创新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且能够帮助企业节约成本,获得最大化的利润,就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前馈制度,以此来使得企业能够合理地设计企业本身与市场机会等之间的匹配度,从而有效地节约交易成本,避免由于创新驱动而出现的激进倾向。企业要积极地把握市场的特征,抓住机遇。要在企业新产品的研发中提前对企业的财务以及管理等各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并且要积极地加强交易各方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从而有效地防范由于创新活动而造成的交易成本的增加。除此以外,由于在创新活动中会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因此,为了能够有效地防范风险,企业必须要做好风险成本管理工作,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更加从容地面对风险,充分保证企业创新工作的顺利开展。总而言之,在新常态背景下,我国也要充分重视管理会计的发展与创新,要号召企业合理地利用管理会计,从而努力提升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以及盈利能力,进而有效地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的良好发展。

篇9:正确认识锅炉燃烧制度的新应用模式论文

正确认识锅炉燃烧制度的新应用模式论文

摘要:在锅炉运行中,燃烧所产生的烟气需经引风机及时的排入大气中。如果排出炉膛的烟气量等于燃烧产生的烟气量,则进出炉膛的物质保持平衡,否则炉膛风压就要发生变化。倒如,在吸风量未增加时,增时送风量,就会使炉膛出现正压。

关键词:炉内燃烧,工业,工程

运行中即使在送、引风调节挡板开度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由于燃烧工况总有小量的变动,故炉膛风压也总是脉动的,反映在炉膛风压表上就是其指针经常在控制的左右轻微晃动。当燃烧不稳时,炉膛风压将产生强列的脉动,炉膛风压表的指针也相应作大幅度的剧烈晃动。此种现象的出现,往往是灭火的预兆。这时,必须加强监视表计变化和检查炉内燃烧情况,分析原因,并及时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处理。

在烟气流经烟道及各受热面时,将会有各种阻力产生,这些阻力是由引风机的压头来克服的;同时,由于受热面和烟道是处于引风机的进口侧,因此,沿着烟气流程烟道内的负压是逐渐增大的。烟气流动时产生的阻力大小与阻力系数、烟气重度成正比,并与烟气流速的平方成正比。因此,沿着烟气流程烟道内的负压是逐渐增大的。

烟气流动时产生的阻力大小与阻力系数、烟气重度成正比,并与烟气流速的平方成正比。因此,当锅炉负荷、燃料和风量发生改变时,随着烟气流速的改变,负压也相应的改变。故在不同负荷下,锅炉各部分烟道内的烟气压力是不相同的。锅炉负荷增加,烟道各部分负压也相应增大;反之,各部分负压则相应减小。当受热面管束发生结渣、积灰以至于局部堵塞时,由于通道减小,烟气流速增加,使烟气流经该部分管束产生的阻力较大,于是出口负压值及其压差就相应要增大。因此,监视烟道工况,不仅需对各处烟温,而且还需对烟道各处的负压变化情况,给予必要的注意。

在正常情况下,炉膛风压和各部分烟道的负压都有大致的变化范围。因此,运行中如发现它们的指示值有不正常的变化时,即应进行分析,检查原因,以便及时处理。

燃料量的调节是燃烧调节的重要一环。不同的燃烧设备和不同的燃料种类,燃料量的调节方法也各不相同。

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的特点之一是制粉系统运行工况变化与锅炉负荷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当锅炉负荷发生变化时,需要调节进入炉内的燃料量,它通过投入(或停止)喷燃器只数或改变给粉机转数、调节给粉机下粉挡板开度来实现的。当锅炉负荷变化较小时,只需改变给粉机转速就可以达到调节的目的;改变给粉机的转数是通过平型控制器的加减完成的。当锅炉负荷变化较大时,用改变给粉机的转数不能满足调节幅度的要求,则在不破坏内燃工况的前提下,可先以投、停给粉机只数进行调节,而后再调节给粉机转数,弥补调节幅度大的矛盾。若上述手段仍不能满足调节需要时,可用调节给粉机挡板开度的方法加以辅助调节。

投、停喷燃器(相应的给粉机)运行方式的调节,由于喷燃器布置方式和类型的不同,投运方式也不相同。当需投入备用的喷燃器和给粉机时,应先开启一次风门至所需开度,对一次风管进行吹扫;待风压正常时启动给粉机给粉,并开启喷燃器助燃的二次风,观察着火情况是否正常。反之,在停用喷燃器时,则先停给粉机并关闭二次风,一次风吹扫数分钟后再关闭,以防一次风管内煤分沉积。为防止停用的喷燃器受热烧坏,有时对其一、二次风门保持适当开度,以冷却喷口。给粉机转数调节的范围不宜太大,若调至过高,则不但会因煤粉浓度过大堵塞一次风管,而且容易使给粉机超负荷和引起煤粉燃烧不完全。若转数调至过低,则在炉膛温度不太高的情况下,由于煤粉浓度不足,着火不稳,容易发生炉膛灭火。单只增加给粉机转数时,应先将转数低的给粉机增加转数,使各给粉机出力力求均衡;减低给粉机转数时,应先减转数高的。

对于喷燃器布置在侧墙的锅炉,可先增加中间位置的喷燃器来粉,对四角布置的喷燃器锅炉,需要相对称的增加给粉机转数。用投入或停止喷燃器运行的方法进行燃烧调节,尚需考虑对气温的影响。在气温偏低时,投用靠炉膛后侧墙的喷燃器或上排喷燃器。气温偏高时则停用靠炉膛后侧的喷燃器或上排喷燃器。有时由煤粉仓死角处煤粉的堆积或煤粉自流等原因将给个别给粉机的给粉量调节带来一定的困难。此时,对来粉量的调节将是一个细致而麻烦的工作。这就需要反复的开、停给粉机,或开关给粉机下粉挡板,用木锤敲打、振动给粉机上部空间,促使煤粉仓内沉积的煤粉进行流动或迫使流动较大的煤粉沉积下来。这种调节操作较为笨拙、繁重,但能达到调节要求。

当外界负荷变化需要调节锅炉出力时,随着燃料量的改变,对锅炉的风量也需做相应的调解。

在实际运行中,从运行的经济方面来看,在一定的范围内,随着炉内过剩空气系数的增加,可以改变燃料与空气的接触和混合,有利于完全燃烧,使化学未完全燃烧损失和机械未完全燃烧损失降低。但是,当过剩空气系数过大时,则炉膛温度的降低和燃烧时间的缩短(由于烟气流速加快),可能使不完全燃烧损失反而有所增加。而排烟带走的热损失则总是随着过剩空气系数的增大而增加,所以当过剩空气过大时,总的热损失就要增加。此外,随着炉内过剩空气系数的增大,使烟气容积也相应增大,烟气流速也提高,因而使送、引风机的耗电量也增加。

从锅炉的安全方面来看,若炉内过剩空气系数过小,则会使燃料燃烧不完全,造成烟气中含有较多的一氧化碳等可燃气体,降低了灰分的溶点因而引起水冷壁结渣。这将会导致锅炉运行恶化,严重时会被迫停炉。由于飞灰对受热面的磨损量与烟气流速三次方成正比,所以当过剩空气系数过大时,将使受热面管子和引风机叶片的磨损加剧,影响设备的使用寿命。此外,过剩空气系数增大时,由于过剩氧量的相应增加,将使燃料中的硫分易于形成三氧化硫,烟气露点温度响应提高,从而使尾部烟道的空气预热器遭到腐蚀。

总之,风量过大或过小都会给锅炉的安全经济运行带来不良的`影响。

锅炉的风量控制是通过送风机进口导向挡板调节的。经调节后送风机送出的风量,经过一、二次风的配合调节才能更好的满足燃烧的需求。一、二次风的风量分配应根据它们所起的作用进行调节。一次风量应满足进入炉膛风粉混合物挥发分燃烧及固体焦碳质点的氧化需要。二次风量不仅满足燃烧的需要,而且补充一次风末段空气量不足,更重要的是使二次风能与刚刚进入炉膛的可燃物混合,这需要有较高的二次风风速,以便在高温火焰中起到搅拌混合的作用。混合得越好,则燃烧得越快越完全。一、二次风还可调节由于煤粉管道或喷燃器的阻力不同而造成的各喷燃器风量的偏差,以及由于煤粉管道或喷燃器中燃料浓度偏差所需求的风量。此外,炉膛内火焰的偏斜、烟气温度的偏差,火焰中心的位置等均需利用风量的调节加以调整。

一次风速过高会推迟着火的时间;过低则会烧损喷燃器出口管,并可能造成一次风管内煤粉沉积一直阻塞管道。二次风速过高或过低都可能破坏气流与燃料的正常混合、搅拌,从而降低燃烧的稳定性和经济性。喷燃器出口断面的尺寸及流速决定了一、二、三次风量的百分率。风率的变化也将对燃烧工况有着很大的影响,当一次风率过大时,为达到风粉混合物着火温度所需的吸热量就要多,因而达到着火所需的时间就延长。判断风速和风率是否适宜的标准,首先是燃烧的稳定性,炉膛温度的合理性,以及对过热汽温的影响;其次是比较经济指标。

炉膛负压维持过大,会增加炉膛和烟道的漏风,引起燃烧恶化,并导致灭火。反之,若炉膛风压变正,则高温火焰及烟灰就要向外冒,不但会影响卫生,烧坏设备,还会造成人身事故。

当炉内燃烧工况发生变化或炉内受热面发生漏泄、爆破时必将立即引起炉膛风压发生变化。运行实际表明,当锅炉的燃烧系统发生异常情况或故障时,最先反映出来的就是炉膛风压的变化。例如锅炉灭火,从仪表盘上首先反映出的现象是炉膛风压表的指示急剧波动并向负摆到底,然后才是水位、蒸气流量等指示的变化。当炉膛受热面发生爆破时,其负压表指示向正摆到头。

所以锅炉运行中必须监视好炉膛负压,并按照不同的变化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据此再及时地进行必要的调节和处理。

篇10:经济新常态下管理会计的应用与发展论文

经济新常态下管理会计的应用与发展论文

一、目前我国管理会计的应用现状

管理会计的研究和应用在我国约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有些地区和部分领域的企业已经尝试着使用管理会计中的譬如全面预算、零基预算、变动成本法、作业成本法等方法,但最终的应用情况却不尽人意。针对管理会计的研究并未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完整体系,缺少了相应的会计原则做指导,这大大影响了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同时,目前我国缺少专门的机构培养、考核、输送职业化的管理会计师队伍,这也从根本上制约了管理会计在我国的推广应用。归结起来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缺乏一套严密而又行之有效的理论

从管理会计的形成之始,逐步的融合组织行为学、平衡理论、信息管理学等的成熟理论,同时还使用了“标准成本制度”“全面预算体系”“标准差异分析”等具体管理方法体系,但如果只是对管理会计的某些假设进行个别的修正,那么相关科学的引入是否合理、严密、全面就不得而知了。这直接导致企业日常具体操作中,成本和价值难以准确估算,成本效益分析与企业经营策略设计也难以完成。

(二)管理会计实务运用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类似古典经济学,传统的管理会计理论也是在封闭的环境内根据特定的经济环境构建的,建立在多个一厢情愿的假设和特定基础上的定量模型难以解决快速变化的现实经济问题。特别是有些企业经营者尤其偏好追求高深莫测的理论与数学模型甚至把原本简单的方法有意无意地复杂化,更不易掌握,可操作性进一步下降。

(三)缺乏对管理会计的重视和系统应用

管理会计知识体系的引进在我国也近30年了,但令人困惑和遗憾的是,诸多学者的各项调查结果表明,虽然部分沿海地区和外资企业逐步采用管理会计,而在落后地区和传统行业的企业中仍未得到广泛重视和系统应用。这缘于管理会计的基层教育滞后,普及率低,很大比例的企业领导基本上都不知和不懂管理会计,整体成员的观念落后、财务素质低是制约管理会计推广应用的关键。

(四)管理会计应用经验亟待系统总结和提高

虽然学术界对管理会计的研究已具有相当的深度,管理会计学也已成为会计人员的必修课程,从实践上看,我国也有部分企业有了一些开展管理会计的成功经验,但因为缺少对成功案例缺乏系统的研究和归纳。长期以来,这种缺乏具有示范性或样板性的典型案例研究分析和归纳总结,是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未能得到有效普及和推广应用的重要原因。

(五)缺乏职业化的`管理会计师队伍

鉴于管理会计体系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需要考虑的工作因素、环境要素和涉及内容比较复杂,因此管理会计的人员必须具备完善的知识结构、灵活的应变能力、适时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我国企业,管理会计的任务和职能基本上由财务部门和成本核算部门承担,没有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承担其任务和履行其职责,无管理会计师专业队伍,相关专业人才的匮乏从根本上制约了管理会计的推广和运用。

二、影响管理会计在我国应用的原因分析

(一)管理会计本身存在的弊端

管理会计综合运用会计的、统计的或数学等方法,但其中经济数学方法尤为重要。它将管理会计复杂的经济活动用简明的数学模型表达出来,简化变量、抽象现实,揭示会计要素的内在联系,最终优化数量关系,为经营决策者提供量化依据。这种微观信息经济学研究方法深刻地影响着管理会计的发展。管理会计研究人员长期停留在仅用理论研究来改变代替实践。这些看似复杂的确定型、风险型、不确定型经济数学模型,确实存在着难以在实践中运用的情况,理论与实践相脱离在所难免。

(二)我国管理会计研究现状的弊端

受管理观念和管理视角的影响和限制,长期以来我国会计学界主要研究的是财务会计的相关问题,例如,对成本会计、财务风险等问题的研究,对于管理会计的探讨还仅局限在围绕量本利分析、预测、绩效、激励的层面展开。但对应用经验缺乏系统的总结和理论的提升。客观的表现为企业负责人观念陈旧“,口袋装钱、脑袋算账”,根本不重视管理会计。同时,企业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管理会计知识匮乏,缺少对短期经营决策、量本利分析以及责任会计等的认识和运用,导致整体上管理会计应用有限。

三、新常态下我国管理会计的未来发展趋势

我国管理会计在制定战略规划、经营决策、过程控制和业绩评价等方面,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我国正在积极培养注册会计师(CPA),但是能真正为决策服务的管理会计人才依然严重不足,根本还不适应经济新常态、创新型国家、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和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需要。随着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务不断涌现,目前国内外管理会计呈现出七大趋势:一是积极向基于互联网的营销渠道和客户关系管理拓展。二是日益与企业绩效管理融合。三是逐步向预测会计和风险管理转变。四是运用大数据加强商业分析以保持可持续的长期竞争优势。五是多种成本法并存共荣。六是把内部IT服务看作是为企业增加价值、提升战略能力的组成部分。七是管理会计师需要学习社会学家、心理学家的激励理论和方法,成为企业的改革专家。作为适应我国经济新常态的主体,企业应当有效运用管理会计作为新手段,主动应对新趋势、新挑战,实现“五个转型”,不断提升竞争优势:从投资拉动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型、从粗放增长型向集约发展型转型、从重规模速度向重质量效益转型、从立足国内发展向提升国际竞争力转型、从低成本优势领先向综合实力提升转型。总而言之,未来我国管理会计在新常态的推动下的发展方向,应主要呈现理论体系逐步完善化、实践应用灵活化、理论与实际结合紧密化、管理会计在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领域的作用明显化。

(一)成本计量目的多元化和成本概念结构多维化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日益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健全,管理会计会呈现出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管理会计必将在经济新常态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独立的经营实体面临市场经营、产品开发等经营管理问题日益突出,譬如,成本控制、效益分析各方面的量本利问题越来越多,成本管理由单一问题逐步演化为多元化体系。从数量追求到质量诉求的管理重心对边际成本、差量成本、机会成本、固定和变动成本、目标成本的精准管理变得更加迫切。为满足控制、考核和分析等计量目标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本计量制度、相应建立多维成本概念和获取准确的企业成本资料成为必然的前提和基础。

(二)作业成本法和目标成本法将成为应用主流

虽然理论界对作业成本法和目标成本法早有陈述,但系统的体系尚不健全,目前,我国许多企业都是采取多品种、小批量方式生产,以这些企业为试点单位并随着企业自动化程度提高以及会计和管理人员成本管理观念及水平的提高,市场的不断成熟与完善及大范围推广运用,这不但能提供相对准确的成本信息,且有利于制订科学有效的经营决策、投资决策,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增加企业价值这一终极目标使得作业成本法势必成为新常态成本管理的核心方法。企业的战略观念和管理范围出现较大的改变。例如,制定销售政策已不仅仅从组织内部成本核算着手,还必须考虑社会消费水平和售后服务质量、产品品牌效应等。“市场核算、成本否决”的作业成本法和目标成本法会成为大多数企业制定策略决策依据和前提。新常态下目标成本法和作业成本法将会成为营利性组织决策的主流方法。

(三)战略成本管理的第一步价值链分析是以作业链分析为基础

战略成本管理是竞争日益激烈,环境急剧变化的必然选择,但在实践运用中,我国的企业较少涉及战略成本管理,其中缺少作业链分析是首要原因。从作业管理的实质来看,其主要目标要么从外部顾客的角度出发,尽量通过作业为顾客提供更多价值;要么从企业自身角度出发,尽量从顾客提供的价值来获得更多的利润。我们可以很确定的认为企业必须通过作业链分析,确定增值和非增值的作业;才能更清晰、更准确梳理企业内部各链式活动和企业外部活动,从战略成本管理的角度出发为企业的战略目标设定和核心业务选择提供依据。

(四)财务和非财务指标的平衡成为管理会计中绩效考核的重要手段

长期以来,企业习惯用传统的财务指标指导和管理企业运营,例如,投资报酬率成为评价企业投资、筹资、收益分配的常用甚至是唯一指标,但随着企业竞争指标体系的日益复杂,报酬率指标也显现出极大局限性。投资报酬率有时可能掩盖实际业绩,忽略顾客满意度、产品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等其他核心问题。此外,传统会计指标在企业的实施管理当中有明显的滞后性,无法为企业预先甚至是及时提供决策指导,因此平衡管理的思想和方法应运而生。未来管理会计中,人们将从价值链分析着手,将财务指标如投资报酬率、剩余收益(或经济增值额)和顾客满意度、生产过程质量周期控制,学习和成本等非财务信息相结合,注重内部和外部平衡、财务和非财务平衡、长期和短期平衡,朝着综合绩效考评的方向发展。管理会计的推广与应用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参与与努力,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的新特点应用管理会计必将成为我国企业的内在需求。以竞争力为导向,构筑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此相适应,管理会计会呈现出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管理会计必将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篇11:行政复议法评介:行政监督与救济制度的新突破 论文

内容提要

《行政复议法》是在《行政复议条例》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它既对近十年来行政复议实践进行了总结和完善,也在行政监督与救济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突破。与复议条例相比较,行政复议法在四个方面取得了新进展和新突破:行政复议原则更加全面、准确;行政复议范围明显扩大;行政复议程序更加便民、公正、合理;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这些进展和突破对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行政诉讼制度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篇12:行政复议法评介:行政监督与救济制度的新突破 论文

4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该法是在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它既对近十年来行政复议实践进行了总结和完善,也在行政监督与救济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突破。为了全面了解这部法律的新意和特色,本文拟就行政复议法与复议条例相比较取得的新进展和新突破作一探讨。

一、行政复议原则更加全面、准确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理论界通常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合法、及时、准确、便民原则,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①《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条例》确定的复议原则进行了增删与调整,确定为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有错必纠原则,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原则,救济原则(司法最终原则)。很明显,《行政复议法》删去了准确原则,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增加了公正、公开、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实施以及司法最终原则。这一变化不仅反映出立法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而且也强调了公正、公开、有错必纠等原则在行政复议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首先,过去《行政复议条例》确定的“准确原则”的内容实际上已经包含在“合法原则”中,复议活动力求准确是合法原则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题中应有之意,故无需再确定“准确原则”。

其次,合法性与适当审查原则的内容已在《行政复议法》第1条立法目的和第28条行政复议决定的条款中说明,况且它只是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时需遵循的准则,故在复议基本原则中亦无需单独列明。所以,《行政复议法》删除了该原则。

再次,不适用调解原则曾被视为一项独立的复议原则,列于《行政复议条例》第8条,但根据复议机关依法复议、职权法定的要求,如果《行政复议法》未授予复议机关调解的职权,就意味着复议机关只能按《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有限的几种复议决定,当然不能进行调解,也不能以调解结案。更何况行政复议法和原来的行政复议条例都允许复诉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故而,将此项禁止性原则删除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法》删除以上原则并不意味着上述原则表达的内容也一同被取消,而这些原则的基本含义已经明白或暗含在其他原则和法律条文中,无须单独列出。这一变化体现了立法者在运用立法技术方面的成熟与凝练,避免了重复与拖沓。

除删除几项原则外,《行政复议法》还增加了几项原则,从行政复议制度的需要看,这是必要可行的。

首先,增加了“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时应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担。公正原则是行政法中普遍适用的原则。随着行政立法范围的扩展,越来越多的行政立法将公正原则确定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根本原则,如《行政处罚法》就有规定。《行政复议法》之所以增加该项原则,其原因在于,行政复议与其他行政司法活动一样,除坚持合法原则上,还必须公允、合理、无偏私,特别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较大的情况下,必须公正复议,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够保证复议制度真正取信于民,发挥其监督与救济的作用。

其次,行政复义法新规定了“公开原则”。所谓公开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从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决定都应公之于众,使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包括媒体充分了解行政复议活动的具体情况,避免暗籍操作导致腐败与不公正,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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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论中国法人制度新理论及其对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影响论文

论中国法人制度新理论及其对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影响论文

一、 法人制度和法人制度理论的关系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自从18颁布、19施行的《德国民法典》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系统、完整的法人制度以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纷纷效仿德国民法典,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制定单行的法律和条例建立法人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制度形成了不同的法人制度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我国建立法人制度相对较晚,法人制度理论研究工作滞后。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分别在20世纪50年代、60年代、70年代末80年代初起草过民法典,但是都没有成功。(注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来维持,缺乏法人制度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直到1986年颁布、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对法人作了专章规定以后,我国才开始建立法人制度,距今仅有十七年的历史。我国法学理论界一致认为,根据法人的设立宗旨和活动性质我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这种传统法人制度理论是对《民法通则》确立法人制度的反映,对于依法建立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指导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营经济得到快速发展,新型经济组织大量涌现。民办的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被称为“民营企业”,同国营企业一样由工商管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纳入了企业法人管理体系;然而,民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律师事务所等)属于哪一类法人?如何进行管理?传统法人制度理论不能作出正确地回答,《民法通则》不能予以调整。有的学者认为,这些新经济组织可以称为“民办事业单位”,纳入事业法人管理体系,由人事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又有学者认为,事业单位具有明显的国有特征,前边加上“民办”二字,显然不合乎逻辑。学者们众说纷纭,雾里看花。3月我国立法机关决定恢复民法典的起草工作,12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新中国的第一部民法典首次提请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审议,(注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说明,指出“与民事主体问题相关联的还有法人分类,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现在社会中介组织越来越多,民办、合资办学校、医院等日益增加,很难归入民法通则划分的四类法人。有关民事主体以及法人分类,如何规定为好,需要进一步研究。”(注③)立法机关怎样制定和修改法律,行政机关怎样提高行政管理效果,均需要新的法人制度理论作指导。

二、 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诞生和法人制度新理论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后,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和民办律师事务所等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大量涌现。为了加强管理,有关行政部门纷纷制定了审批和登记的`规章,管理体制可谓五花八门、利弊共存。中办、国办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统一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根据中央统一登记精神,国务院于1910月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宗旨和管理体制等,民政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政部门是有关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条例》施行后,民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未能全面开展,许多有关行政部门仍然坚持自己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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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谈完善和科学设计友谊县新农合制度的建议论文

谈完善和科学设计友谊县新农合制度的建议论文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好与坏不仅直接关系友谊县数万农民的健康和利益,而且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提出了五点完善和科学设计友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友谊县;合作医疗;新农合;新型农村

友谊县是黑龙江省东北部的农业县,农民比重较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制度)建立的较早,该制度对该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此,科学设计和完善的“新农合制度”对友谊县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结合实际,完善新农合工作方案

在坚持农民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供需状况,制订符合实际、科学规范的试点方案,也是保证新农合工作取得成功的重要环节。各乡镇应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农民个人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认真总结过去一些有效的做法,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简便有效、农民认可的筹资办法,降低筹资成本,建立起长效、稳定的筹资机制。要根据各乡镇的实际,进一步科学制定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标准,既要防止因为报销标准收得过紧造成资金沉淀,影响资金效益发挥,妨碍农民受益,又要防止因为放得太松发生透支。要做到“以收定支,略有结余”。具体而言,要适当增加农民慢性病门诊、健康体检等小额费用补偿项目,从而扩大受益面;要根据不同级别的定点医院制定不同的报销比例,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报销比例,鼓励参合农民到乡镇就近就医,提高参合农民的住院报销补偿比例,增加农民对新农合试点工作的信心和吸引力。

二、加强县、乡、村医疗服务体系和网络建设

加强友谊县及下属乡镇村屯的医疗机构服务体系和网络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是保障参合农民就近就医、降低医疗服务费用的重要举措例。各乡镇政府要根据国家、省和县里的有关部署,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增加对乡村医疗机构的投入,对县级医疗机构要完成重点房屋、科室、设备配套,培养诊治农村常见病、多发病、急症及疑难杂症的技术骨干,基本满足当地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努力实现“大病不出县”的目标;每个乡镇要建设好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对乡镇卫生院要实行建、管结合,实现房屋、设备、人才配套,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每个村至少要有一个卫生所或卫生室,配备相应的人员和适用的医疗设备,满足村民的.需要。要改革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引入竞争机制,完善分配制度,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要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对农村现有医疗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根据发展需要定向培养人才,进行定向定点招生,充实农村医疗卫生队伍;研究制定鼓励医护人员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政策措施,在技术职务晋升、工资福利、子女就业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让现有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安心工作,引导医学院校毕业生下基层工作。

三、加强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经办能力

实施新农合制度,是一项十分繁重和艰巨的任务,必须有足够完善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友谊县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尽快完善、充实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人员,落实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加强经办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经办机构和人员的工作效率,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高效的服务,从而缩短参合住院农民费用的兑付时间。要加强经办机构信息网络化建设,积极探索县、乡经办机构的网上审核报销工作,缩短审批工作时间,切实提高效能。

四、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如果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不到位,医疗费用不断上涨,对农民的保障水平越来越低,或者公平性得不到体现,必将对新农合制度的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研究切实可行的办法,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对县内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收费的监管。要认真选择确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督促医疗机构健全医疗服务制度,执行诊疗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证医疗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别是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使用医疗基金,减少农民医药费用。要加强县内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服务质量、收费价格的检查和公示,要积极实行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参合农民的就医负担和合作医疗基金的压力。要探索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医药供应体系和监督体系,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药品价格。

五、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始终是新农合制度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反复宣传建立新农合制度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提高广大干部的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紧迫感。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反复宣传新农合制度的原则、要求和相关政策。特别是要通过受益的参合农民现身说法。宣传新农合的好处,增强群众对新农合制度的了解,消除群众的疑虑,积极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地参合,不断增强农民的健康风险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要切实转变观念,坚持预防为主,增加对健康教育的投入(新农合基金也可安排一定比例),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增强农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观念,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和习惯,提高自身抵御疾病的能力,促进新农合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友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友谊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工作方案,2011,1。

张以强,梁媛媛,刘彩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践中的问题探讨[J]。法治与社会,2006(11)。

唐娟。我国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中的阻滞因素分析[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2005,26(4)。

邓大松,张国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困惑与出路[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7(6)。

孙群,孙金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中的几个问题探讨[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7,28(5):74。

新合同法

新劳动合同法

合同法论文违约责任

保险合同法论文

新的劳动合同法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新合同法若干制度及规则的解释与适用

合同法的小论文

新农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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