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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书写仲裁协议书具体内容
书写仲裁协议书具体内容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否则,仲裁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涸为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正是通过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
对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具体要求是明确、肯定。
因此,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地肯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还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其一,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其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是其内心的真实意愿,而不是在外界影响或强制下所表现出来的虚假意思;
其三,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
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
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
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协议中订立的仲裁事项,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
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即属于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才能提交仲裁,否则会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
2、仲裁事项的明确性。
由于仲裁事项是仲裁庭要审理和裁决的事项,因此,仲裁事项必须明确。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就此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基于仲裁协议既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因此,仲裁事项也就包括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和现实已发生的争议事项。
但不论争议事项是否已经发生,在仲裁协议中都必须明确规定。
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具体范围比较明确和具体;
对于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的限制。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由于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是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的。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无法进行。
对于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原则上应当是明确、具体,即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要选定某一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当事人选定发生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但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要这一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
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在内容上才能符合仲裁法的规定而成为有效的仲裁协议。
篇2:如何书写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
如何书写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
一、调解协议的功能
如前所述,调解的优势和目的在于避免诉累,低成本地解决纠纷。因此,调解协议作为双方协商达成的解决方案的书面载体,在写法上应以该目的为导向,避免新的争议的产生,确保调解方案的可履行性,并强化其自动履行的可能。
为了实现这些功能,一份调解协议应当做到:1.通过充分声明或引入见证方,避免因事后反悔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引发撤销或变更之诉;2.完整、严谨地将权利义务内容固定下来。权利义务内容应当合法、明确、具有可履行性;3.通过精确的表述,尽量限制对同一条款作出不同解释的空间,以避免引发新的争议;4.明确违约责任,通过设置增加违约方成本的条款,增加协议自动履行的可能;5.虽然调解的目的是一次性解决纠纷,但仍应预见到后续诉讼等程序的可能,协议中应确定一些基本要素,为其他纠纷解决途径减少障碍。
二、调解协议的结构及各部分注意事项
一份完整详尽的调解协议的结构可能包含:标题、纠纷各方的身份及授权、关键词定义、事由叙述、声明与保证、具体权利义务条款、权利放弃条款、违约条款、担保条款、见证条款、生效条件条款、管辖条款、调解协议的持有方及份数、清洁文本条款、签订时间和地点等等。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纠纷主体的身份和关系的不同,并非每个项目都为必需,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取舍。
1.标题
调解协议的标题应当体现出该文件是纠纷各方经平等协商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等均可,也可进一步写明纠纷事由。
2.纠纷各方的身份及授权
调解协议中应当明确记载纠纷各方的身份资料。自然人至少需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至少需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地址。相应的身份证件需复印作为调解协议的附件。身份资料记载不明的调解协议对义务方的约束力可能大打折扣,而如果调解协议最终不能自动履行,须经诉讼或仲裁等途径,后续的程序中也需要提供详细身份资料。
调解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订立合同的主体将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易出现纰漏的地方主要是年龄、身份及授权。订立调解协议时需注意核实参与方是否具有就该纠纷进行调解、作出承担义务或放弃权利的实质性意思表示的能力及权限。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时,需记明代理人身份资料和授权权限。如有独立的授权委托文件,需与身份文件一并作为调解协议的附件,以免委托方事后否认。
为方便协议行文,通常在此部分将纠纷各方分别定为甲方、乙方等,后文则以甲方、乙方等指代。起草调解协议时需格外注意核对指代的一致性,以免在权利义务条款中因混淆而造成争议。
3.关键词定义
日常使用的词汇含义往往是不确定的,加之广义与狭义、术语与俗语等分别,极易出现不同解释,譬如“之前”这个日常表述,有时意指月31日之前,有时意指年1月1日之前,在一方缺乏履行诚意的情况下,语词含义不明很可能导致新的纠纷。因此,在调解协议中对关键词进行详细定义是十分必要的。
如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主张的项目很多,包括经济补偿、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等工资差额、高温津贴等等,如调解协议中仅约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XX元“赔偿款”或“补偿款”,而没有对该款项所包含的项目进行详细定义,则有可能造成调解后劳动者再就其认为没有获得的项目进行申诉,而用人单位认为该项目包含在已给付款项中的争议。简单的调解协议可以直接在条款中对重要措辞进行补充说明,比较复杂的调解协议还需要在具体权利义务条款前单独设立条款进行定义。
4.事由叙述
调解协议中应对引发纠纷的事由进行明确叙述,以避免发生调解后权利方再重复主张,或义务方推脱协议是因其他事由而订立等情形。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至少需说明事故时间、地点、肇事方和受害方的姓名及车牌号码、大致事故后果等等;又如因拖欠货款而发生的纠纷,此部分应当说明欠款人及协议所针对的欠款期间。
视情况不同,此部分叙述繁简宜有所区别。有的纠纷不宜在此部分详叙经过,以免双方因对经过细节争持不下而导致协议无法签订,如离婚协议;而有的调解协议只是纠纷的部分解决,则可在此部分尽量明确事实甚至细节,为后续程序如诉讼等减少争议。事由叙述部分的措辞一般以理性、客观为宜,避免采取感情色彩较浓厚的词语尤其是贬义词语,以免激化纠纷各方的冲突情绪。
5.声明与保证
这一部分由于不涉及实体的权利义务,在订立调解协议时容易被忽略,实际上,声明与保证是巩固调解协议效力的一大要素,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因重大误解订立”、“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现实生活中,为了尽快得到赔偿,受损方可能接受调解,收取赔偿款后再依据上述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调解协议,以期获得更多赔偿,尤其在人身侵权案件中,这类情况时有发生。但是,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仅仅是为了多索取赔偿款而反悔,这有违诚信,增加诉累,也会极大地阻却人们选择调解方式来自行解决纠纷的意愿。因此,在调解协议中,应当针对调解协议订立时的平等、自愿、正确认知等要素作出充分的声明与保证,尽量避免给滥用上述法律规定获取不当利益的企图留下漏洞。
根据相关解释,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故调解协议中需要确认纠纷各方都明知且正确理解了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在人身侵权纠纷中,调解协议需要说明伤者对自身伤情已有充分了解,并知悉赔偿的法定项目和标准。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显失公平制度具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方面的要求,即在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且主观上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因此,调解协议中需要注意权利义务条款的平衡性。如果调解协议中纠纷各方权利义务实质上是相当的,但由于有的权利或义务没有在协议中表述出来,或者是隐性的,进入诉讼时在协议中表面上占据优势的一方便会处于被动。如某一方放弃权利较多,最好在协议中声明其意思表示是在明确知悉并充分考虑调解方案法律后果与自身实际情况的前提下作出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较为特殊,如果调解协议订立过程中确实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仅书面进行声明并不能有效排除这种情形的存在,因此声明的意义不大。司法实践中通常要求主张存在这种情形的一方就此进行举证,对协议产生效力影响的可能相对较小,在此不予赘述。
在协议内容是否属于当事人处分权的范畴、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涉及到协议外第三方的权益、协议指定处分的财产上是否存在协议外第三方权利等问题上,也需要明确的授权和声明,相关文件如权属证明需作为调解协议附件。
当然,以上绝不意味着在调解中占有实际优势的一方可以迫使对方达成调解,并利用声明与保证条款规避相应的法律后果。声明与保证并不等同于签订方放弃了请求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的权利,它的作用是通过充分的声明与保证,使参与调解的纠纷各方诚信、谨慎地进行调解,减少事后反悔的几率。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如果认为在调解中受到了不当压力,可以选择诉讼途径,通过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减缓免诉讼费用等一系列措施降低诉讼成本、尽快得到赔偿款项。
6.具体权利义务条款
具体权利义务条款是调解协议的核心,应当注意其合法性、平衡性、可履行性及明确性。
合法性是调解协议有效的前提。拟定调解协议时,需确保协议不存在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亦不应违背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
有一案例,被侵权人患病,侵权人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侵权人家属经营的诊所为其诊治。后被侵权人病情加重。双方遂签订了协议约定侵权人家属向被侵权人支付补偿款,被侵权人收款后自愿请求公安机关放弃追究侵权人家属及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和其他行政责任,双方终结本事故任何责任,互不追究。双方并就补偿款的付款方式达成如下约定,侵权人家属将补偿款交给当地法律服务所保管,待侵权人被释放之日,双方到法律服务所办理领款手续;如侵权人不能被公安机关及相关机关释放的,侵权人家属能提供侵权人的刑事拘留证明文件的,该保管款由法律服务所退回给侵权人家属,被侵权人法定代理人对此无异议。侵权人家属向法律服务所交付了补偿款,后侵权人因涉嫌非法行医被刑事拘留,法律服务所将补偿款退回了侵权人家属。侵权人被逮捕后,鉴定结论证实侵权人的诊疗活动与被侵权人的身体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检察院因证据不足对侵权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侵权人据上述协议起诉侵权人家属、侵权人,要求二人按协议连带支付补偿款。本案终审认为案涉协议以公安机关是否放人作为付款条件,将应否付款系于公权力是否行使,具有非法射幸性质,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认定其为无效。
应当注意的是,合法性不止是指不违反法律,也包括协议表述最好能与法律法规等规定保持一致。如有调解协议中约定如遇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则无需履行,由于政策调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存在很大分歧,如此约定有可能带来争议,最好直接表述为如遇政策调整则无需履行该约定。
平衡性关系到协议是否可能以“显失公平”为由而被变更或撤销,如前所述,不再重复。
可履行性和明确性是息息相关的,权利义务内容应当尽可能地完整、详尽,包括但不限于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经办人、给付内容、履行步骤、催办条件、履行证明等等。
例如一个拖欠货款纠纷,A企业与B企业的经营者经协商订立了简单的还款协议,但协议中仅写为:“现欠A企业XX元”,其下列明了各期还款日期和数额,由B企业经营者签名,未加盖公章。后履行发生争议,A企业主张B企业经营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B企业经营者拒绝,称其签字仅为职务行为。此类争议如协议稍加说明即可避免。
在拟定具体权利义务条款时容易出现的疏漏是不注意细节和步骤,如有一调解案例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证件,但未约定先后顺序和具体协助方式,给履行造成新的争议;又如约定履行时间为XX日之内,但未明确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起算时是否包括当日等等细节。
7.权利放弃条款
除了少数各方同意对纠纷先行作出部分解决的协议之外,大部分调解协议的订立都是基于对纠纷进行一揽子的彻底解决的意愿,因此,权利放弃条款是必须的,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的伤者、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其接受赔偿款后,需要声明其获赔后同意不再就该纠纷向赔偿方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请求行政机关介入,提起仲裁、诉讼,投诉,信访等等)另行索赔。权利放弃条款有不同的表述方式,需要结合前述的关键词定义,澄清放弃该部分权利系放弃方全面权衡利弊后自身的真实意愿。
8.违约条款
根据我国规定,未经司法确认程序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在调解协议中设置违约条款,通过提高违约成本来敦促各方履行协议是十分必要的。违约条款应结合履行证明进行设置,明确何谓履行完毕,履行方应当提供何种形式的证明,何种行为视为违约。违约条款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进行约定,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并非越高越好,过高的违约金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可能反而不能发挥阻却违约行为的作用。
9.担保条款
与违约条款一样,担保条款也可提高调解协议中的义务性条款得以履行的可能性。担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设立。设立担保时应注意的常见问题是:(1)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以不动产等设立物的担保时,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3)如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需明确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否则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法定顺序实现。
10.见证条款
引入第三方见证可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证实调解协议是在平等、自愿、正确认知的情况下订立的。第三方可选择中立的见证人、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或相关的行政主管机关。如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协议可在当地劳动服务站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可在交警见证下签订。纠纷各方亦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我国已建立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1],自3月30日施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11.生效条件条款
调解协议中应当明确该协议的生效条件。如非特殊的附条件生效协议,大部分调解协议是于纠纷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盖章后立即生效。特殊的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应当明确陈述生效条件。
12.管辖条款
尽管一份完善的调解协议可以尽量降低其后引发诉讼的概率,但当事人仍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故调解协议也可约定管辖地,以便为其后可能的诉讼减少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45号)中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书面调解协议中选择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调解协议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有关机关或者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申请确认案件,由委派或委托人民法院管辖。
13.调解协议的持有方及份数
调解协议中应明确该协议文本的持有方及份数,如有第三方见证,应写明交第三方一份。由于诉讼中法院需要审核原件,参与调解各方均应当持有一份原件。
14.清洁文本条款
因手写文件易于增删添改,调解协议最好以打印件形式订立,并可在协议中加入清洁文本条款,声明本协议为清洁文本,一切手写增改删减无效。各方协商一致对调解协议作出改动时,应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不采用清洁文本条款的情况下,各方对调解协议协商一致作出改动时,改动处须由各方签名、捺印、盖章予以确认。
为了避免一方私自篡改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每一页均需签名、捺印或盖章,条件允许时可加盖骑缝章。
15.签订时间与地点
由于调解协议的订立时间可能涉及到诉讼时效,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或盖章后还需注明订立时间,也可注明订立地点。
篇3:如何书写仲裁申请书
仲裁法第23条对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作了规定,实践中各仲裁委员会都备有仲裁申请书的规范格式文本,当事人在格式文本上填写相关内容即可。仲裁申请书应载明如下内容:
(1)首部。该部分应载明下列事项:①标题,写明“仲裁申请书”字样;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分别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分别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案由。写明案件的性质。如买卖合同争议、租赁合同争议等。
(3)仲裁请求。写明申请人通过仲裁委员会向被申请人主张实体权利的具体要求。
(4)事实和理由。事实部分应写明当事人之间经济纠纷发生、发展的经过,争议的具体内容和焦点,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以及上述事实依据。理由部分写明发生争议的原因。
(5)尾部。写明送致的仲裁委员会的全称。在右下方写明申请人的姓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明全称,并写明其法定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注明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仲裁程序特点
仲裁委员会作为一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除具有仲裁一般的诸多优点外,还具有自己显著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1、案件的监督性。仲裁委员会实行裁决书稿核阅制度,监督并管理仲裁程序,确保裁决公正;
2、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调解解决,如调解失败,仲裁庭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直到作出终局裁决。其核心是在同一程序即仲裁程序中,仲裁员视必要可以履行调解员的职能。
3、收费较低。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费收费标准与世界其它各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相比是比较低的,仲裁委员会努力做到以较低的收费为当事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申请劳动仲裁须知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位于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阳、石景山、丰台区的中央和市属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四、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五、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申诉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申诉书》,《申诉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诉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申诉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诉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诉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诉人应当提交。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诉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名称和组织
(一)本会是依法成立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二)本会同时使用“广州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名称。
(三)本会在广东东莞市设有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在广东中山市设有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本会分会为本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受理范围
(一)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二)下列纠纷不能向本会申请仲裁:
1、劳动争议;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经仲裁庭审理后确认案件属于前款内容的,依法予以驳回。
第四条 规则的适用
(一)本规则统一适用于本会及其分会。
(二)当事人协议将其争议提交本会或者分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且经本会或者分会同意的,可从其约定。
第五条 主任职责
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经主任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但关于仲裁员的指定以及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权除外。
第六条 仲裁员名册
(一)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中聘任仲裁员,设立仲裁员名册。
(二)本会根据需要按专业设定仲裁员名册,按专业设定的仲裁员名册仅用于说明仲裁员的专业优势,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不受按专业设定的仲裁员名册的限制。
(三)本会的`仲裁员名册均适用于分会。
(四)当事人应从本会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第七条 放弃异议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者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未被遵守,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八条 仲裁协议的形式
(一)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九条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一)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无效、未生效、被撤销或者仲裁协议所依附的合同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十条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一)当事人协议选定广州市仲裁机构的,或者广州市(东莞、中山)仲裁委员会、广州(东莞、中山)经济合同仲裁机构、合同签订地经济合同仲裁机构仲裁(签订地在广州、东莞或者中山)、合同履行地的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履行地在广州、东莞或者中山)的,或者其他不会产生歧义可以推断为选定本会的表述,均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会仲裁。
(二)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经本会告知,另一方也同意本会仲裁的,经补签仲裁协议或记录在案,均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会仲裁。
(三)仲裁协议中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可以在本会或者仲裁庭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在签字的笔录中对本会或者仲裁事项予以明确。
(四)凡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第十一条 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一)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约定不开庭的,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当事人未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本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但本会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应当同时向本会或者仲裁庭提交起诉状副本和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复印件。
(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本会认为只能通过开庭审理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授权仲裁庭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案件管辖异议作出决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仲裁
(一)当事人依据本规则申请仲裁时应提交:
1、仲裁协议;
2、包含有下列内容的仲裁申请书:
(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年龄、性别和住所以及有效通讯方式,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子信箱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应列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及其简要说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按照第(一)款规定向本会提交材料的,应当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预缴仲裁费。
第十三条 受理仲裁申请
(一)本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本会收到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四条 送达仲裁通知
本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于5日内把立案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择仲裁庭组成书和当事人、代理人仲裁须知送达申请人,并将立案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当事人、代理人仲裁须知和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 答辩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本会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答辩书应包括:
1、被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年龄、性别、住所及有效的通讯方式,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子信箱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应列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答辩要点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及其简要说明。
(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六条 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有权依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反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反请求的提交参照本章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本会应当自受理被申请人的反请求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未提交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三)仲裁庭应合并审理同一纠纷的请求和反请求。被申请人逾期提出的反请求,可以向本会另行申请。是否合并审理,由本会或者本会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当事人可以变更请求或者反请求,但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提出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八条 提交仲裁文件
(一)当事人提交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文书时,除向本会提交1份正本外,还应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的人数备具副本。
(二)当事人提交本会的书面文件,均应当面递交或以挂号函件邮递。提交日以当面递交时间或者投递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九条 财产保全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当事人的申请书移交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仲裁代理人
(一)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到2名仲裁代理人进行仲裁。当事人认为必要,经仲裁庭同意,可以适当增加代理人的人数。
(二)代理人人数超过2名的,应当向仲裁庭确定1名代理人作为主要发言人。
(三)当事人委托仲裁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的事项和权限变更或者解除的,当事人应书面通知本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不因此受到影响。
第四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的人数
(一)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
(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规则另有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的确定
(一)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
(二)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三)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四)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选定仲裁员或选定不一致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三条 组庭通知
本会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和仲裁员。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的披露义务
(一)被选定或者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保证其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并向本会及当事人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生产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二)仲裁员通过本会向当事人披露的,本会应将仲裁员的书面披露转交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回避
(一)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二)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其他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项:
1、为当事人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2、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者其他顾问,或曾担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者其他顾问,该顾问关系结束未满两年的;
3、曾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结案未满两年的;
4、与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5、在本会同时审理的案件中,互为案件的代理人和仲裁员的,后一案件被选定或指定成为仲裁员的。
(三)当事人提请仲裁员回避,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
(四)当事人以仲裁员披露的事项为由要求仲裁员回避的,应在知悉披露事项后5日内向本会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回避的,不得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实或者理由为由申请该仲裁员回避。
(五)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审理终结前提出。但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六)本会应在收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5日内将其转交另一方当事人和仲裁庭组成人员。
(七)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回避,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回避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该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则该仲裁员不再参加案件审理,但不能据此表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理由成立。
(八)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本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委员会议决定。
(九)在就仲裁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十)办案秘书、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适用本条规定。其中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办案秘书是否回避,由本会秘书长决定。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的替换
篇4:如何书写仲裁申请书
如何书写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
1、仲裁申请书应在其首页上部正中写明“仲裁申请书”字样;
2、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4、仲裁请求;
5、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6、仲裁申请书的尾部写明:
(1)致临汾仲裁委员会;
(2)仲裁申请人的签名盖章;
(3)仲裁申请时间。
仲裁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申请仲裁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请仲裁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特别要注意写明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此致
XX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一、申请书副本X份(按被申请人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XX份;
三、其他材料XX份。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
申诉人:*****男,1982年******* 汉族 原*************有限公司职工,地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诉请求:
一、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1月11日~9月12日期间的双倍工工资8026元。
二、被诉人为申诉人缴纳201月11日~9月12日劳动关系存续期的养老、医疗保险费。
三、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个月工资2800元。
四、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加班工资10977.8元
事实与理由:
一、被诉人在年1月11日—2010年9月12日申诉人就职期间,被诉人没有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因未签书面合同应双倍支付工资的期限从2010年1月11日至9月12日共8个月;在职期间申诉人8个月工资是8026元,申诉人这8个月依法应得工资额8026×2倍=16025元,被诉人已支付单倍工资8026元,还应支付申诉人8026元。
二、被诉人在2010年1月11日~9月12日申诉人在职期间,未替申诉人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应该依缴
三、由于被诉人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诉人提出合法要求遭到拒绝后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诉人因此提出辞职的,被诉人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2个月工资。
四、申诉人在职时间一天12小时,每周7天(试用期600元,试用二个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以外的时间,即为延长工作时间,应视同为加班;
2、根据1995-03-25国务院令第174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发〔〕8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计算。
3、申诉人从2010年11月15日起至2010年1月14日起上班时间共计
1月份22天12小时(6个周日周六)=17天*28.5元=484.5元
2月份21天12小时(6个周日周六)=16.5天*28.5元=471元
3月份31天12小时(10个周日周六)=25.5天*52元=1326元
4月份30天12小时(8个周日周六)=24天*64.7元=1552.8
5月份31天12小时(9个周日周六)=25.5天*61.9元=1748.4元
6月份30天12小时(9个周日周六)=24天*61.9元=1485.7元
7月份31天12小时(8个周日周六)=25.5天*66.6元=1698.3元
8月份31天12小时(10个周日周六)=25.5天*66.6元=1698.3元
9月份12天12小时(2个周日周六)=8天*66.6元=532.8元 合计:10977.8元
综上所述,被诉人行为已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申诉人特向贵会申请劳动仲裁请予裁决。
篇5:如何书写仲裁申请书
如何书写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深圳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篇6:仲裁协议书
申请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案当事人自愿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申请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经审查,该案符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条件。在调解员___________________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本协议。基本案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字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本调解委员会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盖章)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日 ____年_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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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仲裁协议书
甲方:建筑工程
住所:___省___市___区___路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_______市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_______建筑工程项目经理
乙方:___机械总
住所:___市___区___街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____该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上述双方当事人曾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就综合楼工程签订了《___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______)。现双方一致确认凡因该施工合同所引起的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___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支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上述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如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签订地点为___省_市。
本协议自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建筑工程(加盖公章)
委托代理人:____(签字)
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___机械总(加盖公章)
委托代理人:___签字)
___年___月___日
篇8:仲裁协议书
订立合同双方:_______________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
托运人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
收货人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充分协商,就________(货物名称)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可以列表写明,也可以用文字直接表述)。
二、货物的包装(写明包装的条件、标准等内容)。
三、货物的起运地点:
货物的到达地点:
四、货物承运日期:
货物运输期限:
五、货物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六、货物的装卸责任及方法:
七、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八、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九、托运人是否声明价格,是否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或保价:
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送单位存查________份。
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
篇9:仲裁协议书
甲方:xx公司。
住所:xxx市西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男,45岁,系该公司总经理。
乙方:北京xx局xx公司。
住所:xxx市北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男,38岁,系该公司经理。
双方于xx年3月1日签订并经xx市公证处公证了松散型联营汽车运输煤炭业务的《联营协议书》,联营的1年期限已经届满,双方未获得利润;又实际联营半年多,仍未见利润。有鉴于此,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x仲裁委员会确认联营业务终止,解除联营协议,分割联营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分担债务,分享债权,彻底清算双方的联营业务。双方一致接受xxx仲裁委员会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家的示范仲裁规则以及该会自己的仲裁规则,对上述纠纷所作的一次性终局裁决结果。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xxxx年10月28日签订于xx市xx区
篇10:仲裁协议书格式及
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年月日签定的合同第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 当事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日期: 日期:
范文:
甲方:XX省XX市贸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 职务:经理
乙方:XX省XX县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于XX 职务 :经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xxx年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XX贸易公司(盖章) 乙方:XX县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XX 法定代表人:于XX
篇11:仲裁协议书格式及
仲裁协议书
当事人:
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争议的事项)
(1)……
(2)……
(3)……
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名称:
地址: 地址: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意:仲裁机构的名称一定要准确。)
篇12:仲裁协议书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争议的事项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仲裁地点在北京
我们同意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名称、地址 当事人名称、地址
签字 签字
一九××年××月××日
北京仲裁委员会推荐的仲裁协议如下: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规则,仲裁如下争议: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的事项)
当事人名称、地址 当事人名称、地址
签字 签字
××年××月××日于北京
【范二】
篇13:仲裁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合同第__________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 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名称(姓名):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