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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书

时间:2024-02-17 09:50:04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本文共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房屋安全鉴定书

篇1:房屋安全鉴定书

房屋安全鉴定书

房屋安全鉴定书

根据新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关于“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时,工商业出租或者改变出租房屋功能、结构的,应当提供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本公司业务范围:

1、出租房屋租赁前安全鉴定

2、文化、体育、娱乐、宾馆、餐饮、商铺、展厅等公共场所的开业前、转业前和资质年审前的房屋安全鉴定

3、房屋改变用途安全鉴定及改变使用功能鉴定

4、工业厂房安全鉴定

5、房屋结构加固

6、灾后危房检测

本公司已发展成为拥有检测试验设备四百余台,试验范围涉及房屋安全性检测、建筑原材料及半成品的检验试验、建筑结构试验、地基与桩基检测等几大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综合性实验室及工程勘察与地基处理、结构加固等业务。

(深圳市建工质量检测鉴定中心,资质证书齐全)

(我司为更好的配合政府实施相关规定及政政策,)

(科学 公正 准确 诚信)

我们将秉承“公正、服务、发展、共享”的经营理念,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完善,更周到的服务。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深圳跳蚤网》上看到的,谢谢。

根据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及工作方案,结合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职责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参照执行。

一、房屋安全鉴定法规、政策及要件

1、法规政策依据。为了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保障国家、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害,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及标准,执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4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29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1.3襄政发158号文件《襄樊市危险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1.4襄樊市政府令第5号《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1.5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鄂价房服73号文件

1.6襄樊市物价局、财政局襄价服字111号文件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标准(GB50023--)

2、鉴定范围条件。对已建成使用并已超过保修期的房屋,不分权属性质,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受理房屋安全鉴定。

2.1因自然、灾难损坏的房屋

2.2由于行为人(含单位)拆改或附加建(构)筑而可能导致构件、设施损坏的房屋

2.3因毗邻或邻近兴建、扩建、加层改造及桩基施工、桩基开挖等可能影响安全的房屋

2.4拟改变或已改变用途的房屋

2.5拟进行交易、抵押、保险等活动的'房屋

2.6五年以上未作安全鉴定的公共场所用房

2.7需要进行单栋或成片改造、加层的房屋以及超过设计规定、使用年限的房屋

2.8商品房遗留未进行施工验收,但已实际投入使用的房屋,可作为申办房屋房产证提交的房屋竣工验收证件

2.9其它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

3、申报条件材料。申请房屋安全鉴定,须提供与房屋有关要件材料,资料齐全,符合以下条件,予以登记受理。

3.1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或委托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

3.3个人合法身份证或户口簿

3.4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四邻签署意见证明

3.5司法机关仲裁或审判出具委托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或判决书

3.6房屋原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资料

3.7房屋变更有关的情况资料

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流程

1、初始调查。鉴定人员按照房屋安全鉴定初始调查备案表规定的内容,对房屋进行初始调查,并如实填写初始调查备案表。

1.1房屋的基本情况和现状情况:房屋座落位置、产权归属、证件编号、建成年份、用途、结构类型、承重方式、层数层高(建筑面积)、平面形式及屋面构造等。

1.2房屋的历史变更和使用情况:有无高温、潮湿、振动、腐蚀;有无添搭、扩建、折改、超载、改变用途;有无震害、水淹、火害、蚁害;有无邻近建房、打桩、挖基坑等因素。

1.3查阅被鉴定房屋设计、施工、改扩建、加固图纸说明、地质资料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做好登记,重要资料要复印留存。

1.4调查被鉴定房屋应确定重点,按房屋现状分层绘制平面图,做好记录,若需结构检测,则及时告知。

篇2:房屋安全鉴定书论文

房屋安全鉴定书论文

根据新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关于“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时,工商业出租或者改变出租房屋功能、结构的,应当提供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房屋安全鉴定书。

本公司业务范围:

1、出租房屋租赁前安全鉴定

2、文化、体育、娱乐、宾馆、餐饮、商铺、展厅等公共场所的开业前、转业前和资质年审前的房屋安全鉴定

3、房屋改变用途安全鉴定及改变使用功能鉴定

4、工业厂房安全鉴定

5、房屋结构加固

6、灾后危房检测

本公司已发展成为拥有检测试验设备四百余台,试验范围涉及房屋安全性检测、建筑原材料及半成品的检验试验、建筑结构试验、地基与桩基检测等几大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综合性实验室及工程勘察与地基处理、结构加固等业务。

(深圳市建工质量检测鉴定中心,资质证书齐全)

(我司为更好的配合政府实施相关规定及政政策,)

(科学 公正 准确 诚信)

我们将秉承“公正、服务、发展、共享”的经营理念,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完善,更周到的服务。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深圳跳蚤网》上看到的,谢谢。

根据20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及工作方案,结合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职责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参照执行。

一、房屋安全鉴定法规、政策及要件

1、法规政策依据。为了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保障国家、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害,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及标准,执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鉴定书《房屋安全鉴定书》。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4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29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1.3襄政发158号文件《襄樊市危险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1.4襄樊市政府令第5号《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1.5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鄂价房服73号文件

1.6襄樊市物价局、财政局襄价服字111号文件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标准(GB50023--2009)

2、鉴定范围条件。对已建成使用并已超过保修期的房屋,不分权属性质,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受理房屋安全鉴定。

2.1因自然、灾难损坏的房屋

2.2由于行为人(含单位)拆改或附加建(构)筑而可能导致构件、设施损坏的房屋

2.3因毗邻或邻近兴建、扩建、加层改造及桩基施工、桩基开挖等可能影响安全的房屋

2.4拟改变或已改变用途的房屋

2.5拟进行交易、抵押、保险等活动的房屋

2.6五年以上未作安全鉴定的公共场所用房

2.7需要进行单栋或成片改造、加层的房屋以及超过设计规定、使用年限的'房屋

2.8商品房遗留未进行施工验收,但已实际投入使用的房屋,可作为申办房屋房产证提交的房屋竣工验收证件

2.9其它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

3、申报条件材料。申请房屋安全鉴定,须提供与房屋有关要件材料,资料齐全,符合以下条件,予以登记受理。

3.1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或委托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

3.3个人合法身份证或户口簿

3.4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四邻签署意见证明

3.5司法机关仲裁或审判出具委托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或判决书

3.6房屋原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资料

3.7房屋变更有关的情况资料

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流程

1、初始调查。鉴定人员按照房屋安全鉴定初始调查备案表规定的内容,对房屋进行初始调查,并如实填写初始调查备案表。

1.1房屋的基本情况和现状情况:房屋座落位置、产权归属、证件编号、建成年份、用途、结构类型、承重方式、层数层高(建筑面积)、平面形式及屋面构造等。

1.2房屋的历史变更和使用情况:有无高温、潮湿、振动、腐蚀;有无添搭、扩建、折改、超载、改变用途;有无震害、水淹、火害、蚁害;有无邻近建房、打桩、挖基坑等因素。

1.3查阅被鉴定房屋设计、施工、改扩建、加固图纸说明、地质资料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做好登记,重要资料要复印留存。

1.4调查被鉴定房屋应确定重点,按房屋现状分层绘制平面图,做好记录,若需结构检测,则及时告知。

篇3:房屋鉴定书格式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房屋鉴定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使用的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通过房屋安全鉴定等手段,有效排除危险房屋及其他房屋不安全因素的活动。

第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科学鉴定、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房屋安全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屋安全管理。

第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取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证书,从事与资质等级相应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使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样式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书文本。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持证上岗。

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证书和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公共场所用房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三)装饰装修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四)改变房屋用途,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和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人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责令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八条 房屋使用人发现房屋有不安全因素,可要求房屋所有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拒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可自行申请。

第九条 在房屋密集区内兴建10层以上高层建筑或附设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可能损坏施工区周边房屋的,建设单位可在基础施工前申请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向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包括下列各项工作:

(一)查明房屋历史和现状;

(二)验算分析,论证定性,提出处理意见;

(三)制发房屋安全鉴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报送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书《房屋鉴定书》。

有耐高温、耐腐蚀等特殊内容的和大型的房屋安全鉴定,可适当延长完成房屋安全鉴定的'时间。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应严格按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并及时提供切合实际情况的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建设单位申请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自然灾害危及房屋安全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承担鉴定费。

第十四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观察使用;

(二)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处理使用;

(三)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人员安全的,停止使用;

(四)整栋危险,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整体拆除。

第十五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安全鉴定书所作结论,及时向房屋所有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房屋所有人应按危险房屋通知书载明的要求,及时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拒不采取排险措施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排除措施,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房屋使用人不得阻碍。

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需要房屋使用人临时迁出的,房屋所有人应让其在解除危险后及时迁回。

第十七条 在气候恶劣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危险房屋的检查;危险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对危险房屋进一步采取排险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由房屋所有人持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规划批租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危险房屋,在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规划批租用地红线之日起满一年后,建设单位未拆除的,危险房屋所有人可持房屋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以及危险房屋鉴定书,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危险房屋拆除重建手续;重建时不得改变原房屋高度、层数和面积。

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公告规定的拆迁范围内的危险房屋,自房屋拆迁公告制发之日起,由拆迁人负责监护,采取防、排险措施。

第二十条 异产与危险房屋毗连的,由异产所有人和危险房屋所有人共同按国家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进行排险。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处以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 七条的规定,不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处以1000元罚款;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并责令修复或赔偿;

(三)违反本办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不切合实际情况的房屋安全鉴定结论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直至取消鉴定资格;造成损失的,并责令赔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和鉴定人员玩忽职守,骗人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 七条第(一)项所称房屋规定使用年限,是指钢结构和钢混结构房屋使用满55年,砖混结构房屋使用满50年,砖木结构房屋使用满40年,简易结构房屋使用满10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4:运输安全鉴定书

电池安全运输报告,电池航空鉴定书UN38.3认证优惠办理 15012980496 钟小姐

确保航空运输安全,并满足客户对含锂电池货物的运输需求,根据国际航协《危险物品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出可充电型锂电池操作规范,即UN38.3(UNDOT)的测试,运输安全鉴定书。 根据民航规章要求,航空公司和机场货物收运部门应对锂电池进行运输文件审查,最重要的是每种型号的锂电池UN38.3安全检测报告。该报告可由民航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也可由具备检测能力的电池生产厂家提供。如不能提供此项检测报告,民航将禁止锂电池进行航空运输.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简称IATA)

UN38.3是指在联合国针对危险品运输专门制定的《联合国危险物品运输试验和标准手册》的第3部分38. 3款,即要求锂电池运输前,必须要通过高度模拟、高低温循环、振动试验、冲击试验、55℃外短路、撞击试验、过充电试验、强制放电试验,才能保证锂电池运输安全。如果锂电池与设备没有安装在一起,并且每个包装件内装有超过24个电池芯或12个电池,则还须通过1.2米自由跌落试验。

产品范围

1. 各种铅酸蓄电池(如汽车启动用铅酸 蓄电池、固定型铅酸蓄电池、小型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等)

2. 各种动力二次电池(如动力车用电池、电动道路车车用电池、电动工具用电池、混合动力车用电池等)

3. 各种手机电池(如锂离子电池、锂聚合物电池、镍氢电池等)

4. 各种小型二次电池(如笔记本电脑电池、数码相机电池、摄像机电池、各种圆柱型电池、无线通讯电池、便携式DVD电池、CD和MP3播放器电池等)

5. 各种一次电池(如碱性锌锰电池、锂锰电池等)

UN38.3测试项目及判定测试合格标准

UN38.3测试项目

T.1高度模拟试验 在压力≤11.6kPa,温度20±5℃的条件下,鉴定书《运输安全鉴定书》。

T.2热测试 在75±2℃和-40±2℃的条件下进行高低温冲击试验,在极限温度中存放时间6h,高低温转换时间≤30min,冲击10次,室温(20±5℃)存放24h,试验总时间至少一周

T.3振动试验 15min内从7Hz至200Hz完成一次往复对数扫频正弦振动,3h内完成三维方向12次振动; 对数扫频为:从7赫兹开始保持1gn的`最大加速度直到频率达到18赫兹。然后将振幅保持在0.8毫米 (总偏移1.6毫米)并增加频率直到最大加速度达到8gn(频率约为50赫兹)。将最大 加速度保持在8gn直到频率增加到200赫兹。

T.4冲击试验 150g、6ms或50g、11ms半正弦冲击,每个安装方向进行3次,总共18次;

T.5外短路试验 在55±2℃、外电阻<0.1Ω条件下短路,短路时间持续到电池温度回到55±2℃后1h。

T.6碰撞试验 9.1kg重物自61±2.5cm高处落于放有15.8mm圆棒的电池上,检测电池表面温度。

T.7过充电试验 在2倍的最大连续充电电流和2倍的最大充电电压条件下,对电池过充24h。

T.8强制放电试验 电池串连12V直流电源,以最大放电电流进行强制放电。

判定测试合格标准

(a)在试验T.1至T.6中,没有发生解体或起火 。

(b)在试验T.1、T.2和T.5中,流出物不是毒性、易燃或腐蚀性物质。

1>目视观察没有看到排气或渗漏。

2>没有发生导致重量损失超过表38.3.4.7.1所示者的排气或渗漏。

(c)在试验T.3和T.6中,流出物不是毒性或腐蚀性物质。

1>目视观察没有看到排气或渗漏。

2>没有发生导致重量损失超过表38.3.4.7.1所示者的排气或渗漏。

篇5:房屋安全自查报告

由于我单位的房子十分老旧,雨季易出现不安全现象,所以在自查中坚持“四员一站”查隐患的工作方针,认真组织排查落实,共查处安全隐患13处,其中队员房屋有10间漏雨情况严重,会议室、仓库、办公室存在个别地方渗水现象!

漏雨的主要原因是:房屋年代久远,属棚户房。房顶瓦砾已风化,下面牛毛毡已腐蚀。

整改措施

根据我单位的房屋现状,依据通知要求。对所查处的13条隐患,在雨季到来之前,全部进行整改,措施如下:

一, 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组织后勤人员进行房屋修缮,并对修缮的房屋进行密切注意观察,

二, 坚持“四员一站”查问题、排隐患的工作方针,领导干部划分责任区,查处的事故隐患,不安全因素,责任到人,进行整改。

三, 坚持雨季查隐患“日报制”。每天都要进行认真检查汇报,并填写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表,接到报告的领导必须于以及时处理 。

四, 认真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尽快对我单位的职工宿舍,会议室,领导办公室等房屋进行重建改造,使我单位领导职工在安全、干净,、明亮的条件下办公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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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房屋安全协议书

甲方:姓名(或名称)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姓名(或名称)

住址身份证号:

电话:

甲方将位于________的自住用房建设施工工程经双方协商承包给乙方,为明确乙方在承揽建筑甲方房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工程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原则,确保建房过程中坚持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原则,现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一、施工安全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安全,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到位或管理不力等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有此类情况出现,责任一概与甲方无关。

2、乙方应对所有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监督,控制好各种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消除安全事故的隐患,随时对工程安全、进度、质量三大要素加强全面检查和督促,确保安全和工程质量。

二、、双方权利义务

⒈甲方负责提供石灰、砖、水泥、沙子、水源、钢材等建筑材料。

⒉乙方具有从事农村房屋建设的成熟经验,负责施工建设并交付建房成果。当事人明确,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

⒊搅拌机、震动器等施工机械以及模板、脚手架等所有劳动工具由乙方自带,费用由乙方自理。

⒋甲方负责沙土回填。

三、付款方式

⒈工程款结算方式:以建房面积计算,现浇包干220元/平米。

⒉付款时间:第一次付款在施工基础完工,第二次付款在一楼盖板完工,第三次付款在房屋峻工并经甲方检验后7天内给付。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文本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见证人一份。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时间:

篇7:房屋安全责任书

xx医院xx住房使用户,xx栋xx号房:

为了保障住房安全和住房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单位同户主签订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书。

按自治区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你所使用房屋评为危险房屋,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使用安全,立即停止使用,限期内搬出拆迁。拒不执行,造成一切后果,团场和连队不承担任何责任。

单位签约人:

住户签约人:

年月日

篇8:房屋安全协议书参考

房屋安全协议书参考模板

为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实施和执行,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严格消防监督管理,加强消防管理力度,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新世界“梦湖香郡”别墅社区(简称本社区)的正常生活秩序及人员、财产的安全,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武汉市地方消防安全法规的要求,特签订本消防安全协议书,具体约定如下: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责任界定原则,甲方将本社区属乙方购买所有或居住的梦澜轩 幢住宅房屋范围的消防安全保障工作分割委托给乙方负责。

二、甲方责任义务:

1. 负责本社区消防安全防范的组织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消防逃生演习活动,定期安排防火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上报或整改。

2. 负责本社区公共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贯彻执行各项消防管理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3. 负责在本社区发生火警时及时组织扑救和协助政府消防部门进行消防灭火施救工作。

4. 其它作为本社区物业管理企业所应承担的消防责任义务。

三、乙方责任义务:

1. 积极支持配合和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安全防范活动,自觉培养消防意识宣传消防重要性。

2. 不在所属住宅房屋或车辆内贮藏保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 不违规使用电器、不超容量用电和不违规使用液化气、管道煤气等燃气具。

4. 教育和培养家庭成员特别是小孩学习消防逃生技能、会报警、不玩火和不燃放烟花爆竹。

5. 遵守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6. 在有火警紧急情况下能冷静准确向119报警并灭火、指引和协助他人逃生。

7. 其它作为本社区业主或住户所应承担的消防责任义务。

四、甲乙双方对上述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义务应认真执行,若有违反,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篇9: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

在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之前,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昨天是建筑施工和房屋安全咨询日,记者从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处获悉,自今年4月1日起实行的《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了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您好: 根据规定,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标准为: 住宅:500平方米以部分,钢混结构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砖混结构4.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 500平方米以上部分,钢混结构4.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4.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50元/平方米。 非住宅结构6.00元/平方米。 备注:1、对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和市科技园区以外房屋实施安全鉴定,差旅费另计。 2、房屋安全鉴定费按规定计算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据了解,4月,南京下关区姜家圩一间三层厂房装修改造过程中,由于擅自拆除承重墙体,导致该厂房局部倒塌,1人死亡。南京市自今年4月1日起实行了《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房屋安全管理科科长张木柚介绍,在建设过程中,有的工程结构设计不合理,如在对场地地质状况了解不清的情况下,简单套用其他设计图纸,给房屋的安全使用埋下隐患。按照《条例》规定,在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之前,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以后,房屋安全鉴定将成为施工前期监测强制鉴定项目。据不完全统计,南京市房产局共受理私拆乱建改房屋结构的.投诉3585人,房屋安全执法立案75件,共完成房屋安全鉴定总面积约62.77万余平方米,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47份,鉴定危房面积12673.88平方米。

另据了解,根据条例规定,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建筑资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将房屋使用中需要经过许可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您好: 根据规定,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标准为: 住宅:500平方米以部分,钢混结构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砖混结构4.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 500平方米以上部分,钢混结构4.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4.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50元/平方米。 非住宅结构6.00元/平方米。 备注:1、对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和市科技园区以外房屋实施安全鉴定,差旅费另计。 2、房屋安全鉴定费按规定计算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篇10:房屋安全证明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9月21日制定,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5日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9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过程中的修缮、改造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建工、市容、公安、消防、物价、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 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

(二)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四)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六)拆改商尝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前款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申请许可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申请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房屋结构变动的证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应当提供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

(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申请许可拆改事项不涉及建筑主体的梁、柱、板等支撑结构和基础结构且又没有设计方案的,可以提供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

设计单位、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方案负责。

第八条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第九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报送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结构变动核准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准予许可的房屋拆改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制止,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

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准予许可的方案施工。

第十一条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建筑资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将房屋使用中需要经过许可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更换时,应当依法将建筑资料移交。

房屋再次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改造、装修房屋前,有权向售房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出让(租)人或者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被查询人有义务配合查询。

第十二条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发现违法使用和装修房屋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房屋有幕墙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幕墙进行检查、修缮,并将检查修缮结果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和商尝影剧院、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房屋进行安全普查或者抽查。

第十四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违法使用或者装修房屋的报告、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报告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管理

第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设施设备,鉴定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资格。

第十六条下列房屋,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遭受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二)遭受人为破坏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三)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房屋;

(四)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

(五)无报建手续或者无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前款第一项的鉴定由房产部门委托;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委托;第四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经鉴定,施工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结论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消除隐患。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房屋,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提出鉴定委托。

第十七条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产权证或者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的程序、方法和鉴定报告的制作,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和规范,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房屋安全状况。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尚未颁布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安全鉴定的,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二十条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并同时将鉴定报告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向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对危险房屋分别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维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当依法共同履行危险房屋的治理义务。

第二十二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并对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和排险的结果进行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必要时可以作出强制治理决定,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房屋出现险情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安全治理措施。房屋出现重大险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排除险情。

第二十五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成片房屋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排除险情。

第四章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二十六条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预防费用应当纳入工程费用,不得减免。收取的白蚁防治费用应当实行财政预算管理。

建设单位办理房屋销(预)售和产权登记时,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该项目经过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并告知购房人。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应当载入《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二十七条已使用房屋的白蚁防治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白蚁防治单位负责实施。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白蚁防治单位

运输安全鉴定书

房屋安全承诺书

房屋安全自查报告

房屋安全自查报告

实习鉴定书

司法鉴定书

自我鉴定书

房屋拆除安全协议书

房屋租赁安全协议书

房屋质量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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