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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2-05-20 12:53:47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广东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共5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广东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篇1:广东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 省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略)

第八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普通套间。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9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40元。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依照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

第十六条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五章 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广州市区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班,市内交通费和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会议和培训期间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由举办方按照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

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省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回所在单位报销差旅费。

第十八条 到广州市区以外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广州市区以外的基层单位工作人员被省直单位选调(抽调)到省直单位挂职锻炼或开展专项工作的,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

(一)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补助标准回原工作单位报销。

(二)在省直单位挂职锻炼或专项工作期间,每人每个工作日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由选调(抽调)人员的省直单位报销,在原工作单位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在“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

第二十一条 省直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省直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下级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违规定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直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非驻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所在地区物价水平,在省定标准上限内合理确定本单位差旅费开支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差旅费报销范围

1、差旅费核算的内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 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2、一般情况下,单位补助出差伙食费就不再报销外地餐费了,或者报销餐费就不再补助出差伙食费。

3、至于外地餐券不能计入差旅费中,税法上并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差旅费中列支补助按人均100元1天标准以内。

篇2: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转嫁

办法规定,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办法强调,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和飞机头等舱;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和飞机经济舱;其余工作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和飞机经济舱。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北京市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北京市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北京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按照中央及北京市厉行节约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北京市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北京市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外,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除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外,费用应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北京市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特殊业务要求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在不突破差旅费标准和规模的前提下,由主管部门制定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办法,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行〔〕932号)同时废止,其他北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篇3: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版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北京市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北京市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北京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按照中央及北京市厉行节约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北京市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北京市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外,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除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外,费用应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北京市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特殊业务要求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在不突破差旅费标准和规模的前提下,由主管部门制定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办法,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行〔〕932号)同时废止,其他北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篇4: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包括市直驻郑州市市区以外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出差”是指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郑州市辖区外(不含郑州市所辖各县(市)区)的公务活动。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一)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二)市长、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或公务舱;正、副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

第七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九条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全列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局级及以上人员,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凭票报销;科级及以下人员可以乘坐二等软座,凭票报销。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实行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规定等级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住宿费规定等级报销标准见表: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收据,伙食补助费不实行定额包干办法,每人每天在规定包干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没有接待单位收据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四条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节约开支,出差人员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相关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特殊情况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参加市统一组织的扶贫、救灾、防疫、医疗等各种工作队到基层支援工作,或到基层见(实)习、工作锻炼(不包括到基层挂县级领导职务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到市外单位见(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市外单位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脱产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在郑州市区学习的,学习期间单位不发放任何补助费;到郑州市区以外地方学习的,学习期间单位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报销本人学习期间单位至学习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进修班、学习班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包括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单位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因医院病床紧张,病人需要在医院外住宿的,按照出差住宿费规定等级标准,在省内可报销3天以内、在省外报销5天以内的住宿费,超过期限和规定等级标准的住宿费由个人自理。

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职工搬迁家属的旅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五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原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的差旅费,在其到达调入单位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开支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规定等级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郑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篇5:汕头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汕头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会议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创新会议形式,提倡以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降低办会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条 市直单位应将年度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四条 市直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会议作如下分类:

一类会议是指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民主党派全市代表大会、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

二类会议是指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人大、市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区(县)人大、政协和市直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市纪委全会、民主党派全体委员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二)会议按分类执行审批程序:

一类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门规定进行审批。

二类会议由举办单位按程序分别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批准。其中,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列入年度全市性会议安排计划。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召开,但市委、市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除外。

三类会议由举办单位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当编报年度会议计划,详细列明会议名称、日程安排、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事项,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由本单位综合协调部门编制年度会议总量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计划外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于会前提出申请并补列预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市直单位每年计划外召开的会议数量应控制在年度会议总量计划的20%以内。

第五条 市直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减会议时间,压减参会人员,不安排与会议无关单位和个人参会。

一、二类会议的时间、与会人数严格执行批准文件。三类会议的会期不超过1天,与会人员不超过200人。除一类会议或批准文件有明确要求的二类会议外,会议工作人员应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工作人员以及代表随行司机一律不安排食宿,也不发放任何费用,符合所在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的,回所在单位报销。对于没有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的会议代表从报到到返程期间发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报销。

会议在金平区或龙湖区召开的,会议所在地指金平区和龙湖区;会议在其他区(县)召开的,则其所在区(县)为会议所在地。

参会代表以外地单位为主的,可适当安排会议报到和返程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六条 市直单位应遵循有利于会议工作部署和就近原则到定点宾馆召开会议。三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宾馆召开。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礼堂、会议室,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系统会议场所。

会议所在地没有定点饭店,或定点饭店因特殊情况,经定点饭店委托管理机构确认无法承接的,举办单位可在非定点饭店饭店召开会议,在会议费综合定额内据实报销会议费。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命明令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等地方召开会议。

第七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地租金、文件资料印刷、医药费、举办单位统一安排的交通支出等其他费用。

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表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按照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第八条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具体定额标准见下表(略)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物价变动情况,不定期对会议费综合定额进行调整。

非驻汕单位可以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在市定标准上限内合理确定本单位会议费定额标准。

第九条 会议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安排高档套房,副厅级以上(含)人员可住套间,处级干部安排单人标准间,其他人员两人一间;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会场布置俭朴实用,常规工作会议会场不摆鲜花。减少会议用品支出,各类会议一律不发放纪念品。

第十条 会议费用原则上由举办单位在其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在“会议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和摊派。

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参加市直单位举办的要求参会人员食宿、场租等费用自理的会议,但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伙食、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等差旅费支出除外。

第十一条 会议费用经批准由市财政专项安排的,举办单位应在会议召开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批准文件、议程安排及费用预算。

因特殊情况,会议经费须由举办单位先行垫付的,举办单位应事前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垫支审批手续,并在会议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批准文件及费用清单办理请款手续。未经批准自行垫付会议费用的,市财政局不予安排会议经费。市委、市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除外。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和批准文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列入会议费开支内容。会议举办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会议费报销凭证必须包括批准文件、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脑打印的税票等电子结算票据。

第十三条 会议费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使用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具备条件的,由举办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与会议服务单位结算。禁止使用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市直单位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国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无特殊原因不执行会议定点管理制度或超标准、超范围的开支,财务部门不予核报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 市直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议费使用内控制度,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除涉及国家保密事项外,会议费应实行内部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支出情况等基本情况。具备条件的,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依法对市直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

(二) 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情况;

(三) 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情况;

(四) 会议定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五) 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对违规资金予以追回;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虚列、转移和转嫁会议费的;

(二) 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 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四) 违反会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市直单位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举办单位应当编报年度培训计划,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培训支出由举办单位按照不高于三类会议综合定额的标准安排,支出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教材费、课酬、考察费等。培训费用按规定在“培训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由举办单位在其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市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培训人员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城市间交通费等支出,按照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 市直单位举办涉外会议,外宾费用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外宾接待政策。国(境)外办会的,费用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市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市直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会议费会议设施租赁费用

此部分费用主要是租赁一些特殊设备,如投影仪、笔记本电脑、移动式同声翻译系统、会场展示系统、多媒体系统、摄录设备等,租赁时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使用保证金,租赁费用中包括设备的技术支持与维护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租赁时应对设备的各类功效参数作出具体要求(可向专业公司咨询,以便获得最适宜的性价比),否则可能影响会议的进行。

另外,由于品牌、产地及新旧不同,这些会议设施的租赁价格可能相差很大。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全文

销售制度和管理办法

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

办公室卫生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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