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乌鲁木齐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全文,本文共4篇,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篇1:《乌鲁木齐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服务管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法治、创新、廉洁、服务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入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进驻部门)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中心,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开展前款政务服务的工作场所。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与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六条政务服务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执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中心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政务服务中心的场地、设施等应当适应政务服务工作需要。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构建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运行的政务服务网络数据交换平台,保证网上政务服务有序运行。
第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政务服务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进驻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事项;(三)组织设置综合服务窗口;
(四)检查指导进驻部门对服务窗口的授权;
(五)组织协调进驻部门联合审批、并联审批;
(六)负责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
(七)检查督促进驻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八)指导下级政务服务工作;
(九)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按照“凡审必进”原则,进驻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统一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工作量小或者服务项目具有季节性特点的,进驻部门可以申请进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设置的综合服务窗口。
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和供水、供气、供电等公共服务事项,可以纳入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因涉密、场地等因素限制未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或者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
,应当接受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进驻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授予政务服务窗口办理政务服务职权;
(二)按规定配备窗口工作人员;
(三)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并公布实施;
(四)参加联合审批或者承担牵头并联审批;
(五)完成其他政务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进驻部门选派到政务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编制、行政执法资格、能够履行首问责任人职责。政务服务窗口负责人应当配备与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同等级别的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窗口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和发放渠道不变。
第十三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受理政务服务事项;
(二)依据授权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三)协调和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按时办结政务服务事项;
(四)送达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五)统计分析政务服务工作信息。第十四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业务培训和管理。除国务院规定制式服装部门的工作人员着制式服装外,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上岗。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进驻部门的双重领导和考核,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将窗口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报送进驻部门,作为其年度考核的依据。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激励措施由市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平台,通过电子显示屏、网站或者信息公开栏等方式集中公布政务服务信息。
第三章 政务服务实施
第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清理和调整,调整结果以政府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进驻部门不得自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七条进驻部门负责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要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进行规范和审查。
政务服务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要件、办理程序依法变更的,进驻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申请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政务服务事项咨询、申请;
(二)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
(三)对进驻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工作进行监督、评议,提出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
(四)对进驻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政务服务事项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一)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时,首先接待的部门应当负责为申请人提供指引、介绍或者答疑服务;
(二)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时,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申办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要件等基本信息;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条申请人提出政务服务申请应当依法向进驻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申请事项属于进驻部门职责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注明受理日期的书面凭证。
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进驻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同意受理的,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自动生成受理通知。
第二十二条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收到申请的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等审批的,收到申请的部门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需要申请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进驻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进驻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四条根据办理方式的不同,政务服务事项可分为即时办理、承诺办理和联合办理。
(一)即时办理。对于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事项,受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结;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并在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对于程序复杂,需经现场勘验、审核、论证或者听证等办理过程的事项,受理部门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承办事项受理通知单》,正式受理该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时限内提前办结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超时限办理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三)联合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协调相关进驻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同步审查的原则实行联合办理。
第二十五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开展代办、预约办理服务,方便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第二十六条进驻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布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政务服务中心设定的窗口缴纳。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进驻部门提供政务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进驻部门在完成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后,应当统一使用本部门审批专用章。
审批专用章仅限于政务服务中心内使用。
第二十八条政务服务工作实行窗口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情况、办件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每季度末,进驻部门应当对本季度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开展政务服务工作情况、办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对各部门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对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全程跟踪和预警、督办,推行行政效能电子监察。
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
第三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廉政建设考核和行政机关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政务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群众满意度评价制度。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监察室并派驻监察工作人员,负责受理申请人投诉,查处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三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授权、现场办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建立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考评制度,并将考核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进驻部门。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加强政务服务监督,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进驻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驻部门内设机构应当加强与本部门其他机构的沟通、协调,定期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进驻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监察机关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而未进驻的;
(二)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在政务服务中心之外的场所受理申请的;
(三)应当派驻在编人员而未派驻的;(四)对应当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而未履行牵头责任、协办责任的;
(五)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六)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通报进驻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未作出决定的;
(三)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窗口服务过程中作风粗暴、态度恶劣、违规办理,经查实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进驻部门及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有违规收费、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以及其他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片区管委会、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7月25日起施行。
篇2:乌鲁木齐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完整版
关于乌鲁木齐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服务管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法治、创新、廉洁、服务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入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进驻部门)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中心,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开展前款政务服务的工作场所。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与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六条 政务服务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执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中心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政务服务中心的场地、设施等应当适应政务服务工作需要。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构建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运行的政务服务网络数据交换平台,保证网上政务服务有序运行。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政务服务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进驻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事项;
(三)组织设置综合服务窗口;
(四)检查指导进驻部门对服务窗口的授权;
(五)组织协调进驻部门联合审批、并联审批;
(六)负责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
(七)检查督促进驻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八)指导下级政务服务工作;
(九)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按照“凡审必进”原则,进驻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统一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工作量小或者服务项目具有季节性特点的,进驻部门可以申请进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设置的综合服务窗口。
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和供水、供气、供电等公共服务事项,可以纳入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因涉密、场地等因素限制未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或者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分中心),应当接受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进驻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授予政务服务窗口办理政务服务职权;
(二)按规定配备窗口工作人员;
(三)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并公布实施;
(四)参加联合审批或者承担牵头并联审批;
(五)完成其他政务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进驻部门选派到政务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编制、行政执法资格、能够履行首问责任人职责。政务服务窗口负责人应当配备与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同等级别的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窗口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和发放渠道不变。
第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受理政务服务事项;
(二)依据授权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三)协调和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按时办结政务服务事项;
(四)送达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五)统计分析政务服务工作信息。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业务培训和管理。除国务院规定制式服装部门的工作人员着制式服装外,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上岗。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进驻部门的双重领导和考核,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将窗口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报送进驻部门,作为其年度考核的依据。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激励措施由市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平台,通过电子显示屏、网站或者信息公开栏等方式集中公布政务服务信息。
第三章 政务服务实施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清理和调整,调整结果以政府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进驻部门不得自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七条 进驻部门负责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要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进行规范和审查。
政务服务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要件、办理程序依法变更的,进驻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政务服务事项咨询、申请;
(二)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
(三)对进驻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工作进行监督、评议,提出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
(四)对进驻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篇3:沈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沈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服务管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推进法治、创新、服务、廉洁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市和区、县(市)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为本级政府派出行政机构,负责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协调;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五条 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统一名称、统一场所标识、统一运行模式。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中心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运行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构建政务服务网络数据交换平台,保证网上政务服务有序运行。
第九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政务服务的标准和规范,推进政务服务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
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政务服务事项进场目录,并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承办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是政务服务部门行政编制人员或者依法授权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事业编制人员。
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对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业务培训和管理。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定岗在两年以上,接受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和派驻部门的双重领导。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派驻部门。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统一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集中办理。
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和供水、供气、供电等公共服务事项,可以纳入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因涉密、场地等因素限制未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或者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分中心),应当接受同级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平台,通过电子显示屏、网站或者信息公开栏等方式集中公布政务服务信息。
第三章 政务服务运行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清理和调整,调整结果以政府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自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要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进行规范和审查。
政务服务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要件、办理程序依法变更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申请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政务服务事项咨询、申请;
(二)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
(三)对政务服务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工作进行监督、评议,提出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
(四)对政务服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一)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时,首先接待的部门应当负责为申请人提供指引、介绍或者答疑服务。
(二)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时,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申办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要件等基本信息;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政务服务申请应当依法向政务服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第十九条申请事项属于政务服务部门职责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注明受理日期的书面凭证。
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同意受理的,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自动生成受理通知。
第二十条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收到申请的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政务服务部门申请。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等审批的,收到申请的部门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需要申请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二条根据办理方式的不同,政务服务事项可分为即时办理、承诺办理和联合办理。
(一)即时办理。对于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事项,受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结;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并在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对于程序复杂,需经现场勘验、审核、论证或者听证等办理过程的事项,受理部门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承办事项受理通知单》,正式受理该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时限内提前办结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超时限办理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三)联合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协调相关政务服务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同步审查的原则实行联合办理。
第二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政务服务部门提供政务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布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窗口统一缴纳。
第二十四条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后,应当统一使用本部门审批专用章。
审批专用章仅限于政务服务中心内使用。
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行政机关绩效考评。
第二十六条 政务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群众满意度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而未进驻的;
(二)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在政务服务中心之外的场所受理申请的;
(三)应当派驻在编人员而未派驻的;
(四)对应当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而未履行牵头责任、协办责任的;
(五)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六)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通报派驻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越职责作出准予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未作出决定的;
(三)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窗口服务过程中作风粗暴、态度恶劣、违规办理,经查实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政务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有违规收费、滥用职权、索贿、受人贿赂以及其他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原《沈阳市行政审批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同时废止。
篇4:海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版
海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服务活动,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进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依法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
第四条 政务服务工作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向行政审批机构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向行政审批机构负责人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机构向政务服务场所相对集中的要求,统一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受理、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因特殊情况不进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受理、办理的,经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已进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不得随意调整或者变更。?
第五条 行政审批实行目录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行政机关应当将面向个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向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提出列入目录。?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根据调整或者变更情况及时更新。?
第六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统一名称、统一场所标识、统一运行模式,并向社会公开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进驻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以下简称进驻部门)和办理事项,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
进驻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设置政务服务窗口并派驻工作人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政务服务事项的登记备案、统计分析、事项评价等实施管理;?
(二)负责组织、监督、指导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三)负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四)负责对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和考核;?
(五)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统一的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和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六)负责对进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招标投标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台管理服务和协助监督;?
(七)负责受理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招标投标平台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市、县、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工作。?
第八条 进驻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将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集中受理、办理;?
(二)授权政务服务窗口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具备现场办理条件的政务服务事项;?
(三)按规定选派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四)督促部门内设机构做好现场勘验、专家论证、听证等工作;?
(五)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第九条 政务服务窗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
(二)按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求,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审批和服务指南,并对外公开;?
(三)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四)办理本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政务服务事项;?
(五)遵守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发出的督办事项和回复,协助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处理当事人的咨询、投诉。?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监察机关应当在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派驻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对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负责监督检查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等活动;?
(三)负责受理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政规定和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负责调查处理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索贿、受贿、违规收费或者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数据库、企业电子档案信息库,开发完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政务公开、互联网办事、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等网上管理服务平台,推进网上审批,实行电子全程监控。?
进驻部门应当逐步推进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审批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推进网上联合审批、网上委托审批和互联网办事,优化审批流程。?
进驻部门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网上操作、网上办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或者涉及本部门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审批或者并联审批。?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设立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建立重点项目并联审批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并联审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资总额和采购总额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应当在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统一设立招标投标平台,逐步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以及计算机辅助评标,完善招标投标平台建设,建立适应各行业的招标投标管理系统,督促并指导招标投标当事人依法做好招标投标工作。?
在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招标投标平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同时,向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管理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作好评标专家库专家的更换、补充和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全省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由省相关部门的评标专家子库组成。?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全省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以根据评标工作需要,申请在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开设抽取评标专家网络终端,异地网上抽取评标专家。?
项目招标投标需要从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省外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的,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协调配合。?
第十五条 进驻部门应当按照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要求,根据政务服务窗口业务量选派工作人员到政务服务窗口工作,并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进驻部门应当委任一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审批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政务服务窗口负责人。?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文明服务,使用礼貌用语。?
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因不能胜任工作或者有违纪行为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向进驻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更换工作人员的要求,进驻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进驻部门调换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或者临时派人顶岗的,应当书面告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不满意的,可以向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投诉。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可以进行调查,督促政务服务窗口改进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向进驻部门和投诉人进行反馈。?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担任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加强政务服务监督,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对在政务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进驻部门、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本办法规定进驻当地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其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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