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县政务服务考核细则,本文共9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县政务服务考核细则
一、考核对象
(一)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部门。
1.标准化建设。(15分)
(1)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中介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5分)
(2)工作人员统一着装,讲普通话。(5分)
(3)按照《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4号)精神和《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要求,规范窗口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示范文本。(5分)
2.审批服务。(25分)
(1)规范使用四川省行政审批业务通用软件,无虚假录入、事后录入、超时办件,主要效能指标高于全省县区平均水平。(5分)
(2)扎实推进投资项目“一窗进出”并联审批工作,清理、优化本部门投资项目“一窗进出”并联审批事项、流程、时限,并及时报送县政务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5分)
(3)制作投资项目办事流程图,更新办事指南并对社会公开。(5分)
(4)围绕“项目年”改进服务方式,完善全程代办、协办、导办、督办服务机制,积极为重大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PPP项目和返乡农民工、大学生创业就业提供各类特色服务。(5分)
(5)积极开展其他并联审批、三级纵向联审和“五证合一”工作,各类业务报表及时、规范、准确。(5分)
3.两集中、两到位。(20分)
(1)巩固“两集中、两到位”成果,除保密和场地限制外,部门、项目、人员入驻率达到100%。(5分)
(2)规范办件管理,办件抽查合格率为100%。(5分)
(3)建立健全“局长进大厅”机制。按照《剑阁县监察局、剑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切实做好“局长进大厅”有关工作的通知》(剑监〔〕2号)要求,落实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到县政务服务大厅值守,提升窗口办件能力,大幅降低审批事项办理转外率。(10分)
4.行政效能。(35分)
(1)落实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制度,提升行政效能,确保平均承诺时限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缩短50%以上,现场办结率99.5%以上,按时办结率为100%,群众评议满意率98%以上。(10分)
(2)发现超期办件,有效投诉、效能或媒体曝光2件次以上(含2件次)该项不得分;有效投诉、效能或媒体曝光1件次该项得分减半,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年度作风效能评议达到合格以上等次。(15分)
(3)按照《信息宣传调研工作考核办法》(剑政中心〔2017〕20号)文件要求,各入驻部门窗口全面完成信息目标任务,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10分)
5.互联网+政务服务。(5分)
(1)部门窗口遵守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备份重要业务系统数据,确保行政审批业务通用软件系统、行政效能视频监控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安全。(3分)
(2)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做好在线值守,建好相关台账。(2分)
(二)乡镇人民政府。
1.标准化建设。(20分)
(1)硬件建设。按照《县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加强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剑政中心〔〕2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村(社区)便民服务室(代办站、代办点)建设的通知》(川府政管函〔2015〕2号)要求,建设配套到位。(5分)
(2)网络设备维护。确保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行政效能视频监控系统、全省行政审批业务通用软件系统运行正常,不出现网络不通、视频黑屏等问题。(10分)
(3)领导及工作人员配备。建立健全乡镇便民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网络管理人员落实到位。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由乡镇领导兼任。(5分)
2.规范运行。(40分)
(1)继续推行“两集中两到位”,除保密和场地限制外,乡镇部门、项目入驻率达到100%。进驻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规范建立各类业务台账。(10分)
(2)规范窗口运行,设有办事流程公示栏、窗口工作人员去向公示栏、重大民生事项公开公示栏。(5分)
(3)建立完善全程代办、协办、导办、督办服务机制,围绕“项目年”改进服务方式,简化、优化基层便民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办事指南,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5分)
(4)便民服务中心按工作作息时间正常办公,确保逢场天到岗到位、冷场天有人值守。(10分)
(5)依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站内设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接件窗口,行政村(社区)设有流转信息员。建有流转交易登记台帐。(10分)
3.行政效能。(40分)
(1)落实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制度,提升行政效能,确保平均承诺时限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缩短50%以上,现场办结率99.5%以上,按时办结率为100%,群众评议满意率98%以上。(10分)
(2)按规定办件,发现超期办件,有效投诉、效能或媒体曝光2件次以上(含2件次)该项不得分;有效投诉、效能或媒体曝光1件次该项得分减半,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10分)
(3)按时将办件录入“全省行政审批业务通用软件系统”,并建好台帐,确保全省行政审批业务通用软件系统各项效能指标不低于全市乡镇平均水平(10分)
(4)按照《度信息宣传调研工作考核办法》(剑政中心〔2017〕20号)文件要求,全面完成信息目标任务,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10分)
三、考核方式
(一)自查。考核对象对以上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为方便工作交流,请相关部门和乡镇的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加入剑阁县政务服务交流群:167225660。
(二)抽查。县政务服务中心考核组将根据自查情况,在部门和乡镇进行重点抽查。
(三)考核计分方式。政务服务工作目标实行百分制,考核计分按比例汇总折算计入各考核单位年度目标考核成绩。
四、考核结果使用
年度考核成绩作为全县政务服务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篇2:县政务服务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推动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确保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规范、高效运行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各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成立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区(市)县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对全市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年度工作考核。考核小组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市监察局有关领导、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设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第四条 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考核体系根据地域关系和经济发展水平分为第一圈(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高新区),第二圈(近郊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第三圈(远郊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三个区域层次。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年度工作考核原则上在本年度的12月份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纳入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年度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政务中心规范化建设。
1、按照川办函〔〕74号文件精神要求,政务服务中心的机构健全、编制落实、人员稳定、经费有保障;
2、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审批事项和其它服务事项实行集中受理,限时办结,无双重受理;
3、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依照法律法规应收取费用的,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在政务大厅设立银行或财政收费窗口统一收取,窗口工作人员无 “吃、拿、卡、要”和损害服务对象的行为;
4、窗口工作人员遵守政务服务中心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二)政务中心优质服务建设。
1、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服务承诺制,无超时办理,无服务对象的有效投诉;
2、政务大厅布局合理、环境整洁、标识清晰、设施完备、功能齐全;
3、窗口工作人员服装统一,上班时间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服务,按规定佩带相关标识,办事效率高,服务态度好;
4、政务服务中心制度健全,政务大厅管理规范,同级监察机关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监察窗口并派驻工作人员,负责检查监督、调查处理政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
(三)审批服务创新。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动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即办件比例;
2、抓好电子政务建设,积极配合市政务服务中心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网上预审或审批;
3、对涉及多个行政审批部门的事项实行并联审批和联办合审,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四)信息报送。
围绕政务服务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及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报送信息。
(五)加强与兄弟单位的交流学习,积极完成市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有关重要工作。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六条 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日常考评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一)日常督查考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和抽查结果计入年度工作考核成绩。
(二)年度考核。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对各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七条 各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年度工作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如实写出自查总结报告,自查总结报告应按要求在年度工作考核开始前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
第五章 计分原则
第八条 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年度工作考核实行基本分基础上的累计加减分制。
(一)设立了政务服务中心机构并正常运行的得基本分70分,其它加分累计不超过30分。
(二)年度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为:实得分=实得基本分+实得加分-实际扣分。
第九条 加分原则。
(一)主要领导重视并亲自抓,机构健全,编制落实,人员稳定,经费有保障的,根据实际情况加1—5分。
(二)及时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中心即办件数和受理总量的,根据工作情况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三)率先在全省、全市范围内推出创新性政务服务举措,成效显著的,按项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四)认真做好工作交流和理论调研,并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刊载,按刊物类别数量加分,市级每篇加0.5分,省级每篇加1分,国家级每篇加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五)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当地和上级党委、政府表彰的,按
表彰层次加分,受到区(市)县党委、政府和市级部门表彰的每次加0.5分;受市委、市政府、省级部门表彰的每次加1分;受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局表彰的每次加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六)受到新闻媒体肯定性报道的,市级媒体每次加0.5分,
省级媒体每次加1分,国家级媒体每次加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七)积极承办全市性政务中心综合会议或现场会,每次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八)圆满完成省、市政务服务中心临时交办的重要工作和任务,按项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九)其它突出贡献加分,按项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第十条 减分原则。
(一)已经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事项,在中心窗口和机关内部两头受理或者擅自将受理事项撤回机关办理的,每项扣2分。
(二)所受理的事项超过规定和承诺时限办结,每项扣2分。
(三)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受到服务对象投诉并经查属实的,每次扣2分。
(四)窗口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被服务对象投诉或新闻媒体等机构暗访曝光的,每次扣2分。
(五)受到当地和上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六)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政务中心责任的,每次扣3分。
(七)对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扣分的,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区(市)县工作考核小组审定。
(八)同一单位减分总数不超过加分总数。
第六章 评选优秀和考核结果的通报
第十一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年度工作考核实行评选优秀和考核结果通报制度。
(一)按照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考核体系和地域关系
所划分的圈层,根据考核结果,每圈层评选优秀的比例不超过该圈层单位总数的30%。
(二)将考核结果书面向区(市)县政府作通报。
(三)对评选出的优秀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在全市通
报表扬。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3:县政务服务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推动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确保全县政务服务机构实体中心及网上政务服务中心规范、高效运行和健康发展,结合《咸阳市网上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咸政发[] 22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镇以及县级部门的政务服务机构。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成立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对全县政务服务方面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县考核办和县政务服务中心有关领导、人员组成。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纳入全县各镇以及县级相关部门的政务服务工作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实体中心规范化建设方面(30分)
1、领导重视,出台或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了对加强政务服务机构工作的意见;
2、按照中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政务服务中心的机构健全、编制落实、人员稳定、经费保障;
3、完成镇村两级政务服务机构的框架建设,镇(街办)便民服务大厅建设推进有力;
4、结合权利清单,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审批事项和其它服务事项实行集中受理,限时办结,无双重受理;
5、制定出台本级政务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设收费窗口统一按规定收费;
6、窗口工作人员遵守政务服务中心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二)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方面(20分)
1、按照市、县政府文件要求,开展本级网上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落实;
2、根据网上政务中心建设内容,逐步完成镇、县级部门网上政务中心建设工作,并能够完成行政审批项目的网上预审或审批工作;
3、使用全市统一的网上办事平台,所办事项原则上都要使用行政审批系统登记办件,接受电子监察系统的全程监督;
4、完成本级网上政务中心的事项确认及公示工作,网上办事占有一定的比例。
(三)服务质量和效能方面(1 5分)
1、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服务承诺制,无超时办理,无服务对象的有效投诉;
2、窗口工作人员无 “吃、拿、卡、要”和损害服务对象的行为;
3、办事大厅管理规范,有专人负责办事环节中的实时监察,中心全年有无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情况。
(四)创新服务机制方面(1 5分)
1、对涉及多个行政审批部门的事项实行并联审批和联办合审,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动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即办件比例;
3、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工作进展得力,一站式办公落实到位;
4、针对优化服务、提升服务方面制定出相关的有效措施,并实施有力。
第四章考核办法
第五条 各镇及县级相关部门的政务服务机构工作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日常考评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一)日常督查考评。由县政务大厅牵头,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和抽查结果计入年度工作考核成绩。
(二)年度考核。由县考核办牵头,对全县各镇以及县级各相关部门的政务服务工作完成年度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五章 计分原则
第六条 各镇及县级各相关部门的政务服务机构年度工作考核实行基本分基础上的累计加减分制。
(一)设立了政务服务中心机构并正常运行的基本得分共80分(具体量化分值见附表),其它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二)年度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为:实得分=实得基本分+实得加分一实际扣分。
第七条 加分原则
(一)及时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中心即办件数和受理总量的,根据工作情况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二)按照市、县网上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要求,完成各镇区以及相关部门的本级网上政务中心建设任务,结合应用情况和网上办件比例,加1-4分。
(三)认真做好工作交流和理论调研,并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刊载,按刊物类别数量加分,市级每篇加0.5分,省级每篇加1分,国家级每篇加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四)镇政府把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工作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占有一定比例的分值,根据工作情况加1-3分。
(五)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当地和上级党委、政府表彰的,按表彰层次加分,受到区(市)县党委、政府和市级部门表彰的每次加0.5分;受市委、市政府、省级部门表彰的每次加1分;受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局表彰的每次加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六)受到新闻媒体肯定性报道的,市级媒体每次加0.5分,省级媒体每次加1分,国家级媒体每次加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七)完成省、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临时交办的重要工作和任务,按项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第八条 减分原则
(一)已经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事项,在中心窗口和机关内部两头受理或者还一直在原机关办理的,扣1-2分。
(二)实体中心办理的审批和服务事项未能完全录入行政审批系统;所受理的事项超过规定和承诺时限办结,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扣1-3分。
(三)根据日常投诉及处理情况,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受到服务对象投诉并经查属实的,扣1-2分。
(四)受到当地和上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五)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政务中心责任的,每次扣3分。
(六)对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扣分的,由县政务大厅审定。
(七)同一单位减分总数不超过加分总数。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九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全县各镇及县级各相关部门的政务服务工作按照考核细则表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将各镇及县级各相关部门的政务服务工作按分数划分为三个层次,按照县考核办对镇及县级相关部门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占有的分值,报送至县考核办,对应进行扣分。
第十条 按照各镇及县级各相关部门的政务服务工作考核体系,参照考核结果,县政务大厅评选出一定比例的年度先进镇区及部门政务服务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政务大厅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4: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考核年度工作总结
关于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考核年度工作总结
我继续担任县政务服务中心(优化办)主任,兼任机关党支部书记。一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 在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 我坚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团结和带领中心全体党员干部开拓创新,务实求进。圆满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现将有关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升能力谋全局
勤于学习思考 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的理论着作和业务知识,撰写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研》将于春节前在《xx通讯》发表。在“双优”创建活动中提出了“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思路. 主持制定完善了一系列工作制度,所拓展的工作领域比以前更加广泛。注重调查研究 多次到企业、乡镇和机关调研走访,掌握一手材料,在深入企业调研时,主动受理发现“涉优”问题20余起,并通过汇报、协调、现场督办等办法都得到有效解决,还解决了航电枢纽、乌山创业园、xx铜业、旺旺公司的等具体困难10余个。为普瑞大酒店和县民政局牵线搭桥, 促成了复退军人就业和企业急用保安的双赢合作。 创新工作思路。通过夯实基层,注重源头,发现典型,以点带面的.方法来创新工作思路,在推进乡镇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农村基层发展环境方面和公开承诺工作中,效果明显。善于协调配合,全年积极配合县纪委、两办督查室等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善于调动各部门工作积极性,善于整合资源,寻找工作结合点。
二、突出重点抓“源头”
1、积极争取领导重视 全年争取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两办下发《关于认真落实xx年“双优”创建活动各项目标任务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的目标责任,将各单位的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争取举办了农村基层党组织“优化环境”培训班。还争取批准了“双优”创建优质服务标兵的评选活动。积极争取了政务服务中心选址新建,并有突破性进展。
2、丰富“双优”创建内容,公开承诺有成效 牵头组织72个部门开展“双优”创建公开承诺活动。拓宽了承诺层面,丰富了活动内涵。重在督促指导各部门对承诺内容兑现,全县政务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活动成效显着。
3、拓宽企业投诉渠道, 加大投诉案件查处力度 为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我积极联系协调, 在去年的基础上又向40余家工业企业、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工程项目、旅游企业、个体工商户增发“优质服务、优化环境”投诉服务牌和服务订单,拓宽了投诉渠道。全年共受理办结涉优投诉案件20件,我重点协调了航电枢纽关系理顺和园区企业货车超载以及循环工业基地封闭管理的问题。
4、重视源头,狠抓政务公开 一是精心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年初,我就提出严格要求,明确各单位编制任务和要求,通过共同努力,完成了近百个部门信息和指南的审核把关工作,并按时在网上发布。二是多次上门协调。合力构建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建立了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形成了政务集群式网站,实现了资源共享。平台内共有77个县直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和14个乡镇政府。截止年底,91个平台共发布信息近3万条。三是强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主动向省市申报了190项要求扩权下放的审批项目,挤进首批审批权限下放的县区序列。还自加压力,完成了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执法等三大类清理的自选动作。在去年199项的基础上,大幅精简到120余项,精简率达40%。
篇5:县食品安全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级各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135号)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16〕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县直有关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品安全委)统筹协调,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品安全办)具体组织实施,县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和实施。
县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对县直有关单位的考核主要从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和对县人民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安排落实情况两个方面进行评议考核。具体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县食品安全办在每年7月底前,组织相关单位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报县食品安全委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七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实地检查。每年10月底前,县食品安全办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二)自查评分。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12月1日前报送县食品安全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部门评审。县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每年12月中旬前形成书面意见送县食品安全办。各有关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综合评议。县食品安全办对相关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会同相关单位作出综合评议。
对县直有关单位的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由县食品安全办根据需要,会同相关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细则进行考核。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单位的考核,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报县食品安全委审定。考核结果由县食品安全委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单位。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 、B、C三个等级。各乡镇人民政府得分排在前5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6名及以后的为B级。县直有关单位得分排在前10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11名及以后的为B级。
各乡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辖区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县直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评定钟山县考核等级为C级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经查实因履职不到位,对乡镇考核等级为C级负有直接责任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交由县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由县食品安全委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和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县食品安全委委托县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单位约谈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县领导同志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食品安全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县食品安全办。
县食品安全办视情况,适时组织对有关乡镇及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6:县食品安全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镇人民政府及全县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的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以及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对象为当年与县政府签定《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各镇人民政府和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调整。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10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 对各镇人民政府的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镇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检查。每年12月底前,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镇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三)部门评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次年1月底前形成书面意见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综合评议。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2月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报请县政府通报各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对各镇人民政府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4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5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对上级部署的重点食品安全工作不落实、不开展的。
第九条 对各镇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交由县委组织部作为对各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进行组织处理、政纪处分、行政问责等行政责任追究。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镇人民政府,以及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彰。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县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该镇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镇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限,并抄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与市政府对我县的食品安全考核合并进行,将市政府对我县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考核结果。采用百分比计分法,计算各有关成员单位在市政府对我县食品安全考核总分失分中所占比例,并综合各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确定考核意见。
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追责的问题线索,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进行组织处理、政纪处分、行政问责等行政责任追究。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20天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通报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限。对在考核中名次靠前(前4名)的成员单位,由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7:县食品安全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食品安全工作,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县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科学有效地评价食品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1、县食安委成员单位: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监察局、环保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城管局、商务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粮食局、盐业局、邮政局。
2、各镇(乡)人民政府。
二、考核机构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参与,成立专项考核小组。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见附件)。
四、考核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
2、奖惩并举;
3、检查与集中考评相结合。
五、考核方式
1、明查: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明查
(体时间另行通知)检查方法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形式。明查结果占年度考核总成绩的60%。
2、暗访:暗访采取不定期、不通知、不见面进行,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直接对县直各有关职能部门所辖市场主体进行检查。暗访结果占年度考核成绩的40%。
六、考核结果及其运用
(一)计分方法
1、考核设基本分100分。由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细则》逐项计分;
2、出现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每次扣30分;
3、被县级以上媒体曝光、群众投诉(含有奖举报)、上级督查通报批评的县直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每次扣10分;
4、未及时落实县食安办以《督办函》形式交办的整改任务的县直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每次扣5分。
(二)考核结果运用
1、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含70分)的,为不合格;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得分在71分-90分的,为合格;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2、出现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3、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群众投诉(含有奖举报)5次以上、上级督查点名通报批评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主要负责人向县政府作出书面解释。
七、其他
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8: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要点
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要点
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要点,县政务服务中心将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两加一推”主基调,加快推进“稳中求快、快中保好”目标要求,按照“便民、规范、高效、廉洁”和“公平、公正、公开”的服务宗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县委关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会议精神,以服务经济发展为中心,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规范交易秩序,推动全县政务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工作目标
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改善投资环境为目标,在创新审批模式和服务方式、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即办率、加强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二、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改革审批模式,创新服务方式,建立规范化服务标准着力打造一流政务环境
1、以规范化为抓手,提高政务中心运行监管水平
实施基础设施规范化建设。坚持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大力改造硬件环境,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修缮扩容县政务大厅,根据“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增加整建制进驻大厅窗口部门。结合实际,总结推广硬件建设的成功做法,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申报和争取政务大厅改扩建项目;利用各种有利条件改造、扩建、完善本级政务大厅,努力突破服务场所狭小的瓶颈制约。要在保证使用面积的前提下,提升服务功能,改善各级政务大厅服务环境,满足群众和企业办事需求。科学配置政务服务资源,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政务大厅功能布局,将涉及并联审批有关业务的窗口整中到一个区域,强化政务大厅“一站式”服务平台功能。按照机构名称、运行机制、管理模式、服务标准和形象标识“五统一”的要求,做好新建政务大厅的功能布局、窗口设置等工作。
实施服务质量规范化建设。继续完善政务服务规范,细化操作标准,规范服务礼仪、用语、着装和流程,分类实施直接办理、承诺办理、联合办理、衔接办理、明确答复等服务制度;创新服务方式,推动预约服务、代办服务、上门服务、延时服务、跟踪服务、绿色通道服务、网上审批等服务模式规范化、标准化和常态化,形成“部门围着窗口转、窗口围着群众转”的服务态势;加大服务评价权重,将服务形象、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内容纳入绩效考评范围。
实施管理运行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和全面落实首席代表、首办责任、一次性告知、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超时默认、AB岗、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管理运行制度,对在岗情况、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等内容进行指标量化,形成“统一管理、集中办理、各司其职”的'运行模式和配套完整、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使政务中心管理运行步入制度化、标准化的轨道。
实施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全面公布审批服务事项清单,事项运行流程图,以及办事的相关要素,规范事项办理的全过程。逐步优化事项办理流程,对不需要现场勘查、上会讨论的一般性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审批服务模式,在窗口直接办结;对涉及两个及以上窗口的事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独立审查、内部运作、窗口联动”的运行模式,实行联合办理;严格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效能评估等制度,监督、制约、规范审批流程与行为,做到审批事项清楚、办理流程规范、服务过程高效。
2、进一步改革审批模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一是加快实施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推动县直部门授权进中心,骨干进中心,审批事项进中心,杜绝部门“留肥进瘦”、“内挂号不看病”、客商和办事群众“两头跑”,促进部门行政审批和公众服务事项“应进必进”,提高现场办结率,即办率达30%以上。真正实现“一点式”办公,切实解决群众办事“三难”问题。同时,推动各乡(镇)开展“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出台相关文件,确保常驻部门不少于25个(不含综合代办窗口)。
二是积极推动网上审批。进一步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各乡(镇)中心建立具有中英文域名的网站,将每年度清理审定后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审批流程、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等内容全部录入行政审批应用软件系统,实现窗口与部门的网上审批互动,同时方便服务对象查询和下载相关资料,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3、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推动中心进一步健全审批事项公开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超时问责制等五项制度建设。完善周报、月报、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和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制度。同时,把推进政务公开与推进政务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政务审批事项公开和五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地督查。
二是加强人员管理。以建设“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单位为目标,以各项工作增比进位为动力,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继续加强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部署,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等活动,增强服务意识和争先创优意识;()加强对各级中心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是加强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大对各部门、单位政务审批事项应进未进、两头受理、体外循环、超时办理等问题的督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推进县级政府政务服务群众满意度提升工作,群众满意度必须达90%以上。
(二)深化政务公开,强化政务投诉,切实维护群众和客商的合法权益
1、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形式,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乡镇、村政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政务公开季度暗访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力争在重点领域、公开效果上寻求新突破,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进一步强化政务投诉工作。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督促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网站及政务公开栏上公布投诉电话和主任信箱,并及时答复网民投诉;加大政务投诉案件查办力度,完善投诉案件的回访、协作等制度,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主动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走访调研,帮助群众和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努力维护群众和客商的合法权益,不断促进我县投资环境建设和廉政建设。
政务服务中心以能力提升为核心,加强政务服务体系自身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窗口单位工作实际,着眼为民利民便民,聚焦“四风”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切实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确保县政务服务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要从政务服务工作的实际出发,充分利用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强化对政务服务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学习培训,建设专业化、专门化的政务服务队伍;通过窗口业务标准化、窗口人员能力培育、领导班子进大厅三项工程,使窗口综合服务能力有突破性提升;深入开展“党员先锋岗”、“青年文明号”、“服务明星”、“优秀窗口”、“巾帼文明示范岗”等争创活动,激发窗口人员爱岗、敬业、廉洁、奉献意识,建设以服务价值观为核心、以办事人满意为目标的政务服务文化;加强人文关怀,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文娱活动,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的人文环境;加强对窗口人员的督查考核,强化廉洁守责、依法行政教育,完善奖惩激励机制,激发全体工作人员的内生活力,建设一支群众满意,部门放心,社会信任的政务服务工作团队,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
篇9:县精准扶贫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17年我市现行标准下省定贫困村“摘帽”、建档立卡贫困户“清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精准扶贫工作和精准脱贫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围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和重大工作措施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切实履职尽责,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精准识别。考核精准扶贫贫困村、贫困户信息系统完整建立、纸质台帐配套管理、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二)精准帮扶。考核贫困村和贫困户实现“两个全覆盖”,并建立科学帮扶方案和帮扶措施。
(三)精准管理。考核精准扶贫14个专项扶贫工作成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规范;完成精准扶贫信息报送任务,开展精准扶贫宣传、布置公示公告栏;省定贫困村约束机制执行情况。
(四)精准脱贫。考核完成年度贫困村摘帽、贫困人口退出任务情况;摘帽和退出程序规范,重点考核两次公示、最后公告、脱贫确认书签订、系统标识等指标;开展精准脱贫群众满意度测评。
考核实行百分制,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四县市区专项绩效考核内容,具体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办法详见附表。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扶贫办)、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精准扶贫工作成员单位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于2016年、2017年年底开始实施,次年1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县级自查。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照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办法自查打分,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于12月20日前报送市扶贫办。
(二)市级考核。市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市区自查打分情况进行数据汇总整理,采取查看资料、专项调查、实地核查和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形成考核报告,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经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绩效考核计分结果报市绩效考核办。
(三)沟通反馈。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向各县市区专题反馈考核结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县市区,不能评为优秀,情节严重的,由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一)未完成年度贫困村摘帽、贫困人口退出计划任务的;
(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纪检、监察、审计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三)违反贫困村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四)违反贫困退出规定,不按标准和程序,弄虚作假,搞假脱贫、数字脱贫的;
(五)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第七条 考核结果由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对精准扶贫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一定奖励。对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问题的,由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开展半年考核,重点考核精准识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工作阶段性完成情况,同时加强对区县市精准扶贫工作部署和精准考核工作的督查指导。
第九条 各县市区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乡镇党委和政府的精准扶贫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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